营改增后进项税额

2022-08-10

第一篇:营改增后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进项抵扣

进项税应抵扣的税目程率表: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希望大家参考。(发票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2、业务招待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餐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3、差旅费:酒店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车票和餐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过路费和租车,可以抵扣;

4、培训费:培训发生的住宿、培训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5、办公品、低耗和电子耗材:可以抵扣;

6、福利费:用于福利而购买的商品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所以不用在意开什么发票了;

7、广告费:可以抵扣;

8、修理费:可以抵扣;

9、水电费:记得去电网和自来水公司换专票,可以抵扣;

10、租赁费:可以抵扣;

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否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哦。例如办公用品、低耗等,开具“货物一批”的专票,如果没有清单,是不可以抵扣的,要注意。

第二篇:营改增45条进项税额抵扣

1.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2.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

3.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016年5月1日,某单位购入一幢办公楼,取得进项税额110万元,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抵扣66万元,2017年5月(第13个月)再抵扣剩余的44万元。

5.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7.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8.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9.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对2016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出租人、租赁标的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当视为一项新的业务,应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并且承租方取得相关进项税不能抵扣。

11.对经营租入的不动产的装饰及改扩建支出取得的进项不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一次性抵扣。

12.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3.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货物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进项税发票,不可认证抵扣

14.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15.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6.一般纳税人取得住宿费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

17.企业购进餐饮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8.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19.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处、样板间属于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如果最终拆除,其进项税无需转出

20.购买债券股票支付的手续费,属于证券公司等单位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2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2.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没有抵扣期限限制

2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24.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下五种情况: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自农业生产者购进自产农产品以及自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农产品(不含享受批发零售环节免税政策的鲜活肉蛋产品和蔬菜),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实行核定扣除。

2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26.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2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28.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9.企业的房租、水电费、办公用品等支出都可以抵进项

30.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不是自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1.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可以抵扣的进项很多,包括:固定资产、农产品,房租、水电燃气费、烟酒、桌椅板凳、锅碗瓢盆、食用植物油、各类调味品等,只要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都可以抵扣进项。

3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3.视同销售的服务能够取得抵扣凭证且符合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4.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级土地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5.纳税人购入的原材料用途不明的,可在购入当期按规定直接抵扣进项税额。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在材料领用当期转出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出当月起第13个月再行抵扣。

36.纳税人购入的原材料用途不明的,可在购入当期按规定直接抵扣进项税额。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材料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将已抵扣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37.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简易计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8.通过内部贷款收取成员企业的贷款利息属于贷款服务收入。接受贷款服务方支付的利息,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9.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做转出处理。

40.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款已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用于已申报营业税的部分,其对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服务、设计服务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41.取得劳务派遣开出的差额专票,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4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4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4.营改增后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业老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进项抵扣

45.购进中介服务(经济代理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三篇:营改增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计税方法

营改增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计税方法 第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

1 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

2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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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

(四)项、第

(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第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4 第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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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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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最全版本:营改增进项税额抵扣手册(xiexiebang推荐)

最全版本:营改增进项税额抵扣手册

一、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2、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1)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1%。

2)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1%。

3)清包工

①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②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1%。

二、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7%,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1、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3%、17%。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3%;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7%。

2、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7%、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7%;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3、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7%、3% 。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7%;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三、机械使用费

1、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7%。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2、租赁机械

1)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7%,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7%;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

2)租赁机械(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进项抵扣税率为11%。

四、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

工程项目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例如购买的脚手架、活动板房、围墙等,这些费用的支出都是可以一次性抵扣的。

五、水费

水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3%。

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13%的进项税。

六、电费

电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

电网公司直接开具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租赁房屋和施工现场业主的电表,应从出租方或业主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七、勘察勘探费用

勘察勘探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勘察勘探服务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八、工程设计费

工程设计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设计费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九、检验试验费

检验试验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专业检测机构对样本进行检验和试验。

十、电话费

电话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1%、6%。

电信业适用两档税率,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11%,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6%。

员工个人抬头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带有福利性质的通信费补贴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企业的名义的电话费,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十一、邮递费

邮递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快递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建议采用月结方式结算,较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报刊杂志

报刊杂志,进项抵扣税率为13%。

图书、报刊、杂志的适用税率可以抵扣,但是注意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三、汽油费、柴油费

汽油费、柴油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

汽车、机械使用的燃料费用,是施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成本支出,这些支出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但司机师傅自己单独分次加油,可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统一办理加油卡,在加油后凭卡或者加油凭证,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四、供气供热费用

供气供热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13%。

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供热企业拿到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热企业向居民免征增值税,不能抵扣。

十五、广告宣传费用

广告宣传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支付的广告费、宣传费等可以抵扣进项税。

十六、中介机构服务费

中介机构服务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聘请专业的咨询、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咨询费用都可以抵扣进项,注意要选择一般纳税人。

十七、会议费

会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召开大型会议,应索取会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分项列示服务,单独开具餐费的发票,餐费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十八、培训费

培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的培训支出,要向培训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九、办公用品

办公用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7%。

企业的办公用品支出,也是成本费用中比较经常发生的,如果是从其他个人处购买,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商场、超市或电商平台购买,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劳动保护费用

劳动保护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

公司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规程,用于改善公司生产人员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和消灭职业病等各种技术、保健措施方面开支的费用,例如给员工购买个人防护用具,安全用品等用品,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要与福利费进行区别,如果是福利费就不得抵扣。

二十一、物业费

物业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物业费可以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但必须是公司实际发生的。

二十二、绿化费

绿化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13%。

为了美化办公环境,自行购买绿色植物,适用税率13%;如果是租用绿植的,适用税率为17%。

二十三、房屋建筑费

房屋建筑物,进项抵扣税率为11%、5%。

取得不动产,要区分对方不动产取得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适用税率为11%,公司可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

租赁不动产,要区分对方不动产取得的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适用税率为11%;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

二十四、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

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贷款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与之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和顾问费都不允许抵扣。

二十五、银行手续费

银行手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办理转账,汇款时发生的手续费都可以抵扣,要向银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六、保险费

1、劳动保险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备注:人身保险除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保险费外,暂不可抵扣。

2、车辆保险和不动产保险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或3%(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二十七、维修费

维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11%。

修理费用于有形动产的修理费用,如汽车修理费、机械设备的修理费为17%;而对于不动产的修理费税率是11%。

营改增”各行业税率及征收率一览表

一、税率

税率(5种):17%;13%;11%;6%;0%。

1、税率17%

1)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销售或进口货物(除适用13%的货物外);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税率13%

1)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2)粮食、食用植物油;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

3、税率11%

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提供建筑服务、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提供邮政服务、提供基础电信服务。

4、税率6%

金融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

提供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5、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相关服务;

3)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4)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征收率

征收率(2种):3%;5%。

1、税率3%

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筑业老项目简易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税率5%

1)销售不动产: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税。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⑤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①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③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④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减按 1.5% 计算应纳税额。

3)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第五篇:营改增纳税人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营改增纳税人留抵税额如何处理?看看这个案例

对于兼营“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至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货物和劳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如何抵扣?如何纳税申报?本文通过案例详细解读。

案例

A公司系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机电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同时兼营厂房租赁等。截至2016年4月30日货物和劳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80,000.00元。2016年5月,A公司签证一份厂房租赁合同,预收厂房租金66,600.00元(含税收入),当期机电产品销售收入1,000,000.00元(不含税收入),本月购进原材料700,000.00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9,000.00元,假设A公司厂房租赁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一、A公司的会计处理

1、期初货物和劳务增值税挂账留抵税额80,000.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法规《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即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8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000.00

2、本月销售机电产品1,000,000.00元,销项税额170,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1,17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机电产品

1,0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00

3、预收厂房租金66,600.00元(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

政策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借:银行存款

66,600.00

贷:预收账款

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600.00

4、当期购进原材料700,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

借:原材料

7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00.00

贷:银行存款

819,000.00

5、期初货物和劳务增值税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抵减数。

政策法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得抵扣,而是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抵扣。

政策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给出了具体的处理办法,即按照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来计算可抵扣税额及应纳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项税额)×100%=170,000.00÷(170,000.00+6,600.00)×100%=96.26%;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176,600.00-119,000.00)×96.26%=57,600.00×96.26%=55,445.76(元);

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抵减数=55,445.76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445.76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55,445.76

6、货物和劳务增值税挂账留抵税额期末余额=80,000.00-55,445.76=24,554.24(元)。

7、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170,000.00+6,600.00-119,000.00-55,445.76=2,154.24(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154.24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54.24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政策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进行了明确。A公司按照13号文的要求,纳税申报如下:

本期机电产品销售收入1,000,000.00元和厂房租赁收入60,000.00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

(一)中,再分别填入申报表主表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和主表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2、本期销项税额176,000.00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

(一)中,再填入申报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3、当期进项税额119,000.00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

(二)第12栏“税额”中,再填入申报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4、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80,000.00元填入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5、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列“本年累计”,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80,000.00元与按公式计算出的“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55,445.76元,两个数据比较,较小者填入,即填入55,445.76元)。

6、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2,154.24元=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76,600.00元-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19,000.00元-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55,445.76元。

7、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24,554.24元=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80,000.00元-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55,445.76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三、注意事项

1、关注增值税期初挂账留抵税额初始化的条件。

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兼营应税服务的,不一定在试点当月发生,也可能在以后发生,但只要发生,就须对应税服务前一个月的留抵税款进行初始化,即对兼营业务发生前的上月留抵税额进行挂账,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此栏用于反映挂账税款的初始化数据。

2、关注应交增值税的分段计算。

对于兼营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先不考虑期初挂账税款,计算出企业当月整体应纳税款即企业整体虚拟应纳税额。其次是抵减挂账税款时应纳税额的计算。两者联系是:用整体应纳税额减去挂账税款动用部分,即为企业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纳增值税,包括应税货物与应税服务在内的各自应纳税款。使用挂账留抵税额抵扣时应注意:一是企业整体应纳税额的划分比例是按照销项税额比例计算的,而不是按销售额比例划分的。二是划分的对象是企业当期整体虚拟的应纳税额,而不是通过对进项税额的划分来计算。

3、关注申报表的填报区别。

对兼营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注意当月及以后月份“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留抵税额与期初挂账的留抵税额,在申报表中的区别反映。兼营应税服务时发生的留抵税额始终在申报表的“本月数”反映;对于挂账留抵数及其动用数始终在“本年累计”栏反映,以示区别两类性质不同的留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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