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办法的设置范文

2022-06-21

第一篇:考核办法的设置范文

岗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竞聘考核评分办法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人社局、卫生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竞聘考核评分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岗位设置科学、运行管理规范、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改革方向,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适用范围

全院在编在岗职工。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现实需要与未来发展相结合原则。

2、综合评分高者在同级人员中优先聘任,依次从高分到低分。

3、综合评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中层以上干部,优先顺序依次为院级正职领导、院级副职领导、科室主任。

四、考核办法

1、学历:专业本科加3分,非专业本科加2.5分,专业大专加2分,非专业大专加1.5分,专业中专加1分,非专业中专加0.5分。

2、取得该级别职称聘任证书年限,每年记2分。

3、工龄,每年记1分。

4、男年满57岁、女年满52岁和上级特批的“双肩挑”人员中,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称职以上的在职在岗人员直接聘任。

5、专业技术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一次以上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暂缓聘任。

6、原已聘任,此次没有竞聘上的作待聘处理,保持原级别,待有空岗时参加竞聘。

7、现职称人员原则上在专业对口的岗位工作(上级和单位统一调配安排的除外),否则作待聘或低聘处理。

二Ο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纵深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赣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办字[2008]9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1、除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外,全县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所有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2、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具体工作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类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岗位等级、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要求。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担负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设置工勤技能岗位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3、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动态管理的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内,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控制标准为:

(1)主要依靠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上述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4、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其管理业务岗位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完成的,可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5、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及比例确定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

6、管理岗位共分10个等级。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七至十级职员岗位。现有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七至十级职员岗位。

7、事业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依据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设置;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岗位结构比例按照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根据编制员额和工作需要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

8、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一级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控制),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9、按照全省1:3:6的总体控制目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控制。分级控制目标为:县属事业单位0.6:3.4: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全省总体控制目标执行: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为员级岗位,不受职数限制。

10、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按《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赣人发[2008]13号)执行。

11、每个事业单位应根据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一个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

12、副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置副高级岗位,根据工作任务确需设置副高级岗位的,必须严格控制。辅系列岗位等级的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等级的设置。

13、事业单位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自主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

1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5、按照全省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

16、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以工勤技能为主体岗位的事业单位和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医疗卫生等领域,对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与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其他领域原则上不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各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具体结构比例按《江西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赣人发[2008]14号)执行。

(四)特设岗位设置。

17、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高层次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一种非常设工作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级或省、市重大研究项目、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符合国家和省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3)其他确需设置的。

特设岗位的设置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首次岗位设置时暂不设置特设岗位。

18、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按照行业指导意见及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没有颁布本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无相近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参照的,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9、事业单位三类岗位通用的基本条件是: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及技能条件;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

20、管理岗位基本条件: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此外,各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的人员,大专、中专毕业生分别在十级职员岗位工作三年、四年以上人员,具备九级职员岗位任职条件。

(4)十级职员岗位,须中专和大专毕业见习期满。

(三)专业技术岗位。

21、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必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必须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一级岗位设置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一般不实行兼职。其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3)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人事厅核准。设置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

24、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具体任职条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省、市规定的各岗位等级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以及岗位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制定,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

25、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是:

(1)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

(2)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等级考评;

(3)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5)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学徒期满已转正定级,或者是具有职高(不含两年制职高)、技校、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6)普通工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普通工岗位。

(五)岗位转换。

26、因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转换聘用的需符合新聘岗位基本条件。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27、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主要步骤为:

——功能定位。梳理本单位机构编制、职责任务、在册正式人员等基本情况,按照本方案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由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本单位的主体岗位类别。

——岗位拟定。根据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对本单位的职责、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梳理归并成若干工作板块,设定相应功能部门,拟定三类岗位的数量、内部不同等级的数量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明确主系列岗位。

——编制岗位设置方案。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构成特点,确定不同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和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依据、拟设置岗位的数量结构、实施办法与步骤、组织领导及岗位设置说明等。

——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填写《寻乌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和岗位类别设置表》、《寻乌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连同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县人事部门核准。审核、核准岗位设置方案时,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三定”方案;本单位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的任职通知;本单位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花名册;已审批的《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6年工资套改审批表》。

(2)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主要步骤为:

——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地设置具体岗位,确定岗位等级,明确岗位任职条件、职责任务和岗位薪酬等。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实施方案的政策依据、指导思想、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与实施范围、已核准的岗位情况、各岗位具体任职条件、岗位聘用的方法步骤以及具体措施、组织领导等。

——编制岗位说明书。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明确本单位三类岗位不同等级的岗位职责、工作权限、工作要求及标准、任职条件和相关待遇等,经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研究制定本单位不同等级的岗位说明书,作为人员聘用、聘后考核的主要依据。

——征求职工意见。通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增强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透明度,落实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集体讨论通过。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提交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实施方案审核与备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的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3)组织实施岗位聘用。

28、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岗位设置方案按照以下权限核准:

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核准表,经县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县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核准表,经主管部门、县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29、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在工作性质、职责任务以及机构规格、隶属关系、经费来源相同的情况下,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进行捆绑,统一组织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0、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核准后,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市人事局批准不得突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有关管理权限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31、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按岗聘用的有关规定,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内,根据工作需要自主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择优聘用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32、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要求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一般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33、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已经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2)组织动员单位工作人员应聘,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主要步骤为:

——开展竞聘上岗或业绩考核,根据竞聘或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岗位与等级。

——召开单位领导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明确其具体岗位与岗位等级,并在单位公示。

——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4、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核准权限:

(1)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聘用。

(2)县属事业单位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和市人事局备案后,由单位聘用;其他岗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35、事业单位应按照省、市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江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对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现已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要根据省《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本方案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6、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措施,使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超过部分人员可按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岗位,保证在编在岗的正式人员都能上岗,但只能进入相应职务岗位等级中最低的细分级别,以后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逐年逐步到位。

3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职的,须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兼职人员应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类别,要同时使用两个具体岗位数,履行两个岗位职责,完成两个岗位工作任务。

38、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39、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审核验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事局备案确认。

审核、确认需提供以下材料:确认申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聘用合同文本;《寻乌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寻乌县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表》;《寻乌县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拟聘人员符合岗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公示结果;工作总结报告。

40、经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了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按照工作人员新聘岗位等级,从确认的次月起对调整、晋升岗位等级的聘用人员审批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审批兑现工资应提供的主要材料为: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确认的《寻乌县事业岗位设置聘用核准表》、《寻乌县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及审批工资所需的其他材料。

41、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聘)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4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纳入日常管理后,出现空缺岗位,原则上首先消化单位内部落聘、低聘人员。无超岗情况的,须通过内部竞聘上岗、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工作人员。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对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聘用人员调整岗位、晋升岗位职务等级和进行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七、组织实施

43、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措施,是实行按岗聘用制度的前提,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乡(镇)、各单位都要高级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扎实推进,稳慎实施,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确保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

44、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认真解决,妥善处理。

45、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通过职工代表会等组织形式,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人事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在实施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格查处,追究相应责任。

46、要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有条件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尽快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7、为便于统一部署工作,县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牵头负责,县直相关部门组成的寻乌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人劳保局。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加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力度。要全面掌握并严格执行岗位设置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肃人事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岗位设置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确保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向岗位管理的平稳过渡。

48、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2008年年底前,全县所有事业单位均应完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附:

1、寻乌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和岗位类别设置表

2、寻乌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

3、寻乌县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表

4、寻乌县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

第三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办法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瑞基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基集团)所属各单位、部门机构的设置,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可对其行使实际人事管理决策权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会明确的其他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均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瑞基集团董事会下设编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集团总经理担任。成员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行政部、财务部、战略发展部、企管计划部负责人组成。编委会常设办公室为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 各公司负责人参与研究与本公司有关的机构编制问题。

第五条 编委会每年年终召开一次编制审定会议,审定下一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第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编委会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审定编制调整事宜,编制调整需备案。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瑞基集团下属各公司、各部门机构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编制设定原则及条件

第八条 集团各类机构的设置,应适应整体业务发展、满足经营管理需要、既相互关联又职责分工明确的原则,坚持“精简、统

一、高效”;人员编制则应遵循“控制总量、精干匹配”原则,做到 “定岗、定编、定员、定费”,进而控制人工成本。

第九条 集团下属各公司、各部门涉及下列机构编制问题须向编委会申报:

(一)增设、撤销或调整公司内职能管理部门;

(二)成立、撤销子公司;

(三)子公司增加编制;

(四)子公司更名;

(五)成立集团内或各公司间编制外议事协调机构、项目统筹机构;

(六)调整人员编制总额。

第十条 因上述原因申请增设机构或增加编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完成公司事业发展、业务拓展或战略任务目标所必须成立的相应机构或增加编制。

(二)属于公司工作职能范围,为保证经营管理工作的发展,确需成立的机构或增加岗位、人员编制。

(三)其他因业务发展而又不宜或不便由集团有关部门、已设立的各公司承担,必须成立相应机构或增加编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编制的申报程序:

(一)各有关公司或部门应向编委会提交下列材料(交人力资源部):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理由、机构的性质、任务、编制、规模、管理形式、经费总额与来源)。

2、可行性、必要性论证说明。

(二)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

(三)人力资源部综合意见后报编委会审定。

(四)经审定后,由人力资源部发文批复有关申请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瑞基集团各部门、各公司不得自行批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扩大编制。

第十三条 对下属公司职能管理机构、部门设立采取下列管理模式:

(一)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机构、部门的增设、撤销或调整等进行审核,并报编委会审定;

(二)集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机构、部门的增设、撤销、调整等提出初步意见,并推荐负责人,同时对该机构、部门的日常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配合集团人力资源部对新设机构、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由于集团业务发展、运营模式发生变化,属于下列情况的,各公司职能管理机构、部门、集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一)机构调整或职能调整后业务可以由其他机构、部门承担的,原有机构、部门撤销,岗位合并。

(二)职能重复、交叉或业务相近的机构应予以整合或撤销。

(三)为某项工作任务设立,在任务完成或已被停止时,应及时提出予以撤销。

(四)不能有效地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长期业务量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的要予以撤销、合并或改组。

(五)不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保持工作联系,不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各职能机构,应予整顿。

第十五条 对各公司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实行审查制度。各公司应予每年年终向集团报送相关审查材料:

(一)《机构编制审查表》

(二)编制工作总结及下一机构设置、编制调整计划

集团有关主管部门在《机构编制审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报编委会评议、审定。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公司机构变动将通过内部文件形式进行通知或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人事部

二○○六年七月四日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印发《佛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7]3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佛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社会公众和通信运营商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内,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包括室内外基站、直放站和室内分布系统。

本办法所称移动通信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佛山市信息产业局(以下简称市信产局)是市政府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基站设置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公安和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布局和选址要求)基站建设应当根据基站专项发展规划和通信服务的需要,确定无线电通信信号覆盖范围,并达到国家通信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标准。

新建基站应符合城市市容景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居住区选址的新建基站,应当优先考虑设置和附加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并尽量采用集约化和室内分布系统。确需在居住建筑物上设置或附加基站的,应当征得1/2以上建筑物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同意。在未建地上选址的新建基站,必须按土地用地和建设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条 (五年发展规划)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移动通信行业的发展需要,本着站址资源统筹共享、选址布局优化合理的原则,组织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区五年基站专项发展规划。新建、改造和扩建的住宅小区及开发区应按专项规划将通信管道、通信电缆和移动基站设置用地及场所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并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

各区五年基站专项发展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上报市信产局备案。

市信产局综合各区的五年基站专项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市基站的建设布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佛山市五年基站建设专项发展规划》。有关部门要将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城镇主干道路的移动通信基站设置建设列入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将人民防空通信、防汛通信、地震监测和铁路沿线的移动通信基站设置建设纳入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并作为战备或紧急设施项目建设。

第七条 (建设计划)运营商根据《佛山市五年基站建设专项发展规划》要求,于每年的10月20日前将下一的基站建设计划上报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

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将本区下一的基站建设计划上报市信产局。市信产局综合各区的基站建设计划,并征求规划、建设、环保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编制本市基站建设计划。各运营商应根据市基站建设计划调整建设计划。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例会制度) 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基站建设管理工作例会,由区各相关部门和运营商参加。

市信产局应当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基站建设管理工作例会,由市、区各相关部门和运营商参加。

第九条 (资源共享)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运营商基站的设置提供便利。

为充分利用站址资源,各运营商提出的基站设置计划中有布局或选址重复的,由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协调安排,实现基站站址资源共享。

第十条 (选址申请及认定)运营商在设置基站前,应到基站站址所属区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选址申请及认定。

(一)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运营商向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认定申请表》;

2、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基站设置方案;

3、与业主签订的室内分布系统通信机房使用协议。

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自收到运营商的选址申请资料之日起,对符合市基站建设计划的,于5个工作日内发放《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对不符合市基站建设计划的,书面通知运营商并说明理由。

(二)独立设置室外基站。运营商应向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设置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认定申请表》;

2、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基站设置方案;

3、基站设置计划中有景观化要求的,还应提交景观化方案;

4、按法律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当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自收到运营商的选址申请资料之日起,对符合市基站建设计划的,于5个工作日内发放《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运营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凭认定书到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市基站建设计划的,书面通知运营商并说明理由。

集约化基站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建设单位统一协调设置建设,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电台执照)是基站设置和使用的合法凭证。

(一)电台执照的办理。运营商向基站站址所属行政辖区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办理电台执照的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2、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表。宏蜂窝基站填报“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直放站填报“直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其它台站填报“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3、频率批文;

4、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通过省级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取得专项资格证书)出具的设备检测报告和电磁辐射测试报告。

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自收到办理电台执照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资料的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报市信产局。

市信产局审核合格的,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电台执照,不合格的,退回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运营商取得电台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内容,将基站投入正式运行。

(二)电台执照的续用。电台执照有效期三年,期满如需继续运行基站设备,需办理电台执照续用手续,提交“续用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自收到电台执照续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资料的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报市信产局。市信产局视实际情况组织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验工作,为核发电台执照提供依据。合格的,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电台执照,不合格的,退回区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变更和停用注销)需变更基站核定内容的,应办理电台执照变更手续,运营商应向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变更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自收到电台执照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资料的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报市信产局。市信产局视实际情况组织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验工作,为核发电台执照提供依据。合格的,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电台执照,不合格的,退回区无线电管理机构。

设置室外基站的变更地址按新设基站处理。

基站停用或撤销时,运营商应向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提交“停用(撤销)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并报市信产局备案。设置室外基站的还需向规划、环保、国土资源和建设等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撤销手续。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对领取电台执照后运行的合法基站,市信产局组织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基站的检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检查基站是否按照核定的项目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基站或变更核定内容的,市信产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章 基站保护

第十五条 (基站的拆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迁投入运行的基站设施。特殊情况必须拆迁的,应由运营商与相关单位或个人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政府的保障)基站是重要的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保障基站的设置,维护移动通信的安全。基站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遭受破坏,致使移动通信网络中断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尽力协助运营商抢修,及时恢复移动通信。

第十七条 (基站设施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运营商从事合法基站的建设和维护。从事施工、生产和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基站设施或妨碍移动通信网络畅通;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基站设施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运营商,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损害基站设施或者妨害移动通信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其它通信基站)集群通信、寻呼通信、卫星通信和无线接入通信等通信方式的各类通信基站的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临时通信基站)执行特殊通信或应急通信等任务设置临时通信基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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