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用气合同范本

2022-08-24

第一篇:城市供用气合同范本

城市供用气合同(示本)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气人:_______________

用气人: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__________(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二)用气种类为___________

(三)用气性质为___________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____立方米/年(吨/年);____立方米/月(吨/月);____立方米/日(吨/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________。

第二条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__________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______时起至______时止;或者______。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燃气-sy7514”:“人工煤气-gb13612”:“液化气-gb111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3.供气人保证在____前气压大于等于____千(兆)帕。

第三条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____政府____(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燃气____元/立方米;人工煤气____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____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____燃气计量表;____ic卡燃气计量;____衡;或者____。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

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______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

用气人于每月______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采取______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

(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第六条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六)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气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人供气,应当向用气人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人支付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

2.用气人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3.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人造成损失的,用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_________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气人用气人

(盖章):(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第二篇:瓶装液化石油供用气合同

供气人(甲方): 用气人(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供气和用气事宜成如下如协议:

第一条 开户手续

乙方因生活需要向甲方提出用气要求,由甲方免费提供燃气安全使用常识资料,在乙方交纳 型钢瓶(共 个)押金人民币 元,甲方免费提供用户供气卡后,向乙方开始供气。

乙方用气地址: 第二条 供气质量和重量

甲方向乙方供应液化气的质量和充装重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条 供气价格

(一)甲方应当遵守物价管理部门的价格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遇液化气价格调整时,应当公告。

(二)液化气送气服务费,按甲方向物价管理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供气服务

(一)甲方提供的液化气钢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定期送检测机构检测,按规定设置专有标记。

(二)乙方自行到甲方供气点购气,应当将调压器交甲方进行检查,甲方应当告知液化气钢瓶接装时的注意事项,并在用户供气卡上注明购气日期、钢瓶编号等事项。

(三)乙方向甲方预约送气的,甲方应当帮助乙方接装调压器、连接管,进行检漏和点火调试,并在用户供气卡上记载,乙方应当确认后签字。

(四)乙方购气时钢瓶编号与供气卡上不符的,甲方及时查明情况,确认乙方的钢瓶非甲方提供的,甲方可以拒绝供气。

(五)乙方在未拆封液化气钢瓶阀门塑料封口前,对液化气充装重量提供异议的,甲方应及时核对。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液化气钢瓶所有权归甲方,瓶体应当完整、清洁、专有标记清晰。

(二)甲方应当在供气站点公示供气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公布营业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制度、服务纪律、服务承诺、监督电话等事项。

(三)甲方应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按时营业,预约送气上门的应在约定的时限内送达。

甲方不得关闭供气站点,确需关闭供气站的,应妥善安排乙方继续用气,并提前30日采用公告等形式告知乙方。

(四)甲方应24小时接受乙方的报修,接到报修后,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处置。

(五)乙方应当按照安全用气使用常识的要求使用液化气。乙方对甲方书面告知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气。

(六)乙方使用的调压伐、连接管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七)乙方不得倒灌液化气和倾倒液化气残液,不得损坏钢瓶瓶体、铭牌和电子标签等部件,不得涂改瓶体专有标记,不得调换非甲方的液化气钢瓶,不得改变用气性质。

(八)乙方终止用气时,应将液化气钢瓶、液化气用户供气卡交还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的钢瓶押金。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液化气事故,给乙方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甲方提供的液化气短斤缺两的,按照缺一赔十的标准赔偿。甲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内送达液化气的,应事先告知乙方。

(三)乙方损坏液化气钢瓶瓶体、铭牌和电子标签等部件的,应予赔偿。

(四)乙方违反安全用气规定造成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要求终止用气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篇: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标准文本4.6

合同编号:

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

(标准文本)

供气方:

用气方:

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

供气方: 用气方:

为保障管道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供气和使用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供气范围:

1、 用气地点:

市 区(县) 街(路、巷) 院 号楼 单元 室

2、 用气设备:①、

②、

二、联络方式

1、双方联系方式

1.1供气方应提供相应的服务电话,并在改动号码时及时通知用气方;

现有客户服务特服号:__________ 抢险特服号:___________ 用气方应提供其使用的移动电话及固定电话,并在改动号码时及时通知供气方。

1.2供气方的营业地址为: ;用气方的通讯地址为本合同约定供气地址。

1.3送达方式:供气方以投递的方式将相关单据派送至用气方邮箱,如果用气方未能收到账单、催款单等,应在当次计费周期内同供气方联系,否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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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气方通知公开信息:供气方可以根据涉及的用户,选择大众传媒或在相关小区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通知,以上方式均视为已尽告知义务。

3、隐私规定:供气方承诺对客户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不将客户开户资料非法提供给第三方。

三、供气种类和性质

1、供气方以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方提供燃气。供气方目前供应的燃气种类为___________。

2、天然气置换:当供气点具备置换天然气条件时,供气方将按照统一安排为用气方转换为供应天然气;用气方同意供气方关于届时置换天然气(含燃气种类改变、燃气具改装、置换时间等)的安排,并支付相应费用。

3、执行标准:供应的液化石油气执行国家“液化石油气—GB11174”的标准。

供应的天然气执行国家“天然气—GB17820”的标准。

4、供气压力:管道液化石油气的灶前压力为2800+500Pa(静压);

管道天然气的灶前压力为2000+500Pa(静压);

四、燃气的计量、用气价格、气费结算方式

1、燃气表计量

1.1计量单位:管道燃气费用按照燃气流量计(燃气表)所记录的读数结算,计量单位为立方米。

1.2燃气流量计燃气:流量计应具有生产厂家合格证且必须经过技术监督部门强制检验。

1.3抄表及缴费:供气方定期为用气方抄表,并向用气方发放燃气账单,用气方应于燃气账单约定的时间内缴交管道燃气费用。 1.4预约抄表及自报读数:在供气方同意的条件下,用气方可以预约供气方派员上门抄表或自报燃气流量计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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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估计用气量:如果供气方未能成功抄表的,用气方同意供气方本期暂按用气方前两期的平均用气量估计收费,如与实际用量不符,供气方将在用气方下一期的用气量中抵扣或追加;如果用气方燃气表损坏导致供气方未能成功抄表的,供气方将按用气方前两期的平均用气量估计收费。

2、IC卡燃气计量

2.1IC卡表收费:用气方使用IC卡表计费时,需要在使用前为IC卡充值,充值地点为供气方营业处或供气方认可的金融机构,充值时须支付现金。

2.2IC卡表读数:IC卡表读数以电子显示读数为计量依据,如果用气方IC卡表或智能表的电子显示读数与皮膜表表盘读数不一致时,以皮膜表读数为准;如果皮膜表损坏,以供气方档案记录为准。

3、结算方式

3.1燃气收费标准:燃气费收费标准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3.2缴费方式:用气方应于收到燃气账单七日内选择已与供气方签署委托收款业务的银行代扣燃气费或自行前往供气方营业处缴纳现金。 3.3燃气账单、催款单:供气方定期向用气方发出燃气账单告知用气方本期用气量及应缴费用,燃气账单不作为用气方缴费凭证。如果用气方成功缴款,则供气方不另行通知用气方,如果用气方未能如期缴款,供气方将向用气方发出催款单。

3.4更改账号:用气方如需更换开户银行或账号,必须在下一抄表周期前书面通知供气方,否则,相关责任由用气方承担。

4、燃气表检测、更换

4.1燃气表检测:如果用气方对正常使用期内的燃气表准确性有异议,可向供气方申请测试,由供气方交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如证实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测费用由用气方支付;如误差超过法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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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费由供气方支付,用气方申请之日前两个月的燃气费用按调整后用气量的收取,在下一期用气量中抵扣或追加。

4.2燃气表正常更换:出现故障无法修理的,由供气方更换新表,相关人工、设备和材料费用由用气方支付。

五、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用气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天然气

2、用气方应使家庭成员熟悉和掌握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

3、用气方有义务制止可能危及天然气安全使用,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以保证用气方正常、安全使用天然气。

4、用气方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城市燃气气质标准连续供应天然气,但由于不可抗力、突发事故或事先通知的停气除外。

5、用气方需增加用气装置(如:灶具、壁挂锅炉),变更供气设施(如:然气表、管路)时,必须向供气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6、用气方应保护燃气计量仪表,使其正常工作,不得人为破坏或采取非正常手段用气,以确保安全用气,维护供用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7、用气方有义务配合供气方对其进行的入户调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8、用气方在房屋出售、交换后,应及时通知供气方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

9、用气方应经常对自己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自查、检漏工作,发生问题及时通报供气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0、用气方接受供气方提供的上述服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的义务。相关的管道燃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燃气费,管道工程费,服务费,滞纳金,违约金等。

六、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供气方应向用气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气,并进行加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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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气方设立专职抢险维修队伍,配备抢修维修人员、工具和车辆,发生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确保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处理。

3、供气方对用气方安全用气负有监督、管利权,对违法用气行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停止供气等强制措施。

4、供气方有义务向用气方提供安全用气常识的宣传、咨询服务。

5、供气方不承担由于用气方未及时购气而造成的停气责任。

七、燃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安全管理

1、管道燃气维护管理分界点为:燃气表控制阀。控制阀之前由供气方负责维护,控制阀之后由用气方负责维护。

2、供气方责任:供气方定期对维护范围内的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在用气方配合下,每两年不少于一次进入用气方户内进行管道燃气安全检查;对用气方不符合相关燃气规范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3、用气方责任:用气方应妥善保护户内燃气设施;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日常性检查;用气方扩大燃气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和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应向供气方申请办理;配合供气方提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用气方房屋作为出租用时,有告知租户正确使用管道燃气的义务。

4、户内管改装:对于用气方户内管改装的要求,在符合国家规范的条件下,供气方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5、用气方自通气日起满1年后,要求供气方对其产权范围内的设施进行维护、维修和更换时,供气方可收取一定的人工工时和实际发生的材料配件费。维护、维修所发生的材料费按当年时价进行收取。

6、用气方的禁止行为:在浴室或密封室内安装烟道式热水器;在卧室使用管道燃气;偷用管道燃气;自行开启或关闭在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自行安装、改装、拆除燃气管道、燃气表和燃气用具,特别是铝塑管暗埋等行为。

7、燃气具使用:用气方应使用具有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符合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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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自带包括(不限于)熄火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用具。燃气用具应有产品出场合格证,现阶段不得使用非液化石油气专用的燃气具。

管道燃气器具安装后,用户应当向供气方申请通气验收,通气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因燃气器具自身或安装质量问题导致通气验收不合格的,供气方有权拒绝通气。

8、燃气知识宣传:供气方应向用气方提供管道燃气相关知识资料,介绍相关燃气安全知识和紧急情况处理方法,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用气方已收到供气方提供的《管道燃气用户手册》并已知悉相关内容。

9、紧急事故处理:用气方发现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损坏、燃气泄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气方处理;供气方应设立24小时紧急抢修电话,随时处理紧急情况。

10、规范着装:供气方上门服务人员应穿着工作服,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八、管道燃气客户

1、临时客户: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正式通气前,用气方即成为供气方的临时客户,可享受供气方提供的供气前服务,包括开户,户内管道安装、改装等。

2、正式客户:临时客户所在小区具备通气条件后,经供气方工作人员检验,确认用气方户内管及燃气设施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方可由供气方工作人员予以点火通气。

九、供气方违约责任

1、停气检修:供气方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气,未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气方,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承担直接损失责任,紧急情况除外。

2、以下原因造成停气或事故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政府行为导致的;用气方使用燃气用具不合国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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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用气方瓶装气、管道燃气混用的;用气方擅自改装、安装、拆除、接驳、暗埋、骑压或使用墙体封闭管道燃气设施的;用气方拒绝供气方工作人员上门服务的;用气方擅自操作燃气管道的公共阀门的;用气方偷用管道燃气的;用气方燃气用具、胶管质量原因或不当使用造成的;

十、用气方违约责任

1、偷用管道燃气

1.1用气方以下行为属于偷气行为:未经供气方工作人员开通、点火,而自行启用管道燃气的;损坏燃气表,导致燃气表不能正常工作的;不使用燃气表,直接接驳用气的。 1.2偷用管道气的处罚:

燃气表有正常读数的,用气方需支付全部管道燃气费用,并支付违约金五佰元整;

燃气表不能正常读数或用气方不使用燃气表的,用气方需按照上次正常抄表时管道燃气用量支付管道燃气费用,从上次正常抄表之日起计算;并支付违约金一仟元整;

用气方有严重的偷气行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3用气方有偷气行为的,供气方有权随时中止对用气方的管道燃气供应。

2、供气方或第三方损失:用气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供气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用气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用气方损失:由于用气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用气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用气方承担。

4、滞纳金:用气方逾期不缴纳燃气费的,供气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收取应交纳燃气费0.3%的滞纳金。

5、中止供气

5.1欠费:用气方欠燃气费、管道工程费、维护费超过2个收费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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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催缴30天后仍不缴纳燃气费或无法从指定帐户扣款的;供气方有权中止用气方的管道燃气供应。

5.2不安全用气:用气方具有以下行为,并拒绝供气方发出的整改意见的,供气方有权中止用气方的管道燃气供应;包括: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接驳、移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骑压、暗埋、使用墙体封闭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违反规范使用燃气用具的;瓶装气、管道气混用的;其他违反规范行为,可能影响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供气方工作人员入户进行安全检查的。 5.3责任承担:由上述中止供气而产生的损失由用气方自行承担。 5.4恢复供气:用气方交纳全部拖欠费用,及滞纳金、违约金的,可以向供气方申请重新开通管道燃气,供气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用气方的管道燃气供应,相关开通的工程费用由用气方承担。 十

一、合同变更及终止

用气方如需变更合同主体应在一个抄表周期内书面通知对方。 用气方在物业所有权转移时,应于30天内向供气方提交书面更改申请及相关文件,并与新的所有权人一起前往供气方营业场所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否则,管道燃气相关费用仍由用气方承担。

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由供气方截断用气方户内燃气供应。

十二、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供气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三、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为长期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两份,供用气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上全部内容用气方已阅,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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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用气方:

供气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第 9 页,共 10 页

第四篇:上海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附件

编号: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

合同示范文本 (2014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

使用说明

1.本合同示范文本供本市除工业用户以外的中小型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2.用气人应当向供气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准确: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产权证明文件;

(3)用气人为承租人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以及产权人允许其安装、使用或改造燃气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

3.本合同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去,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严密。需要另行约定具体条款的,须表述清楚。

5.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4年1月13日起施行,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2014版)

用气人(甲方): 供气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用气手续

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燃气供用气登记手续。

2.乙方为甲方办理用气手续时,应当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甲方;

乙方在审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双方约期由乙方上门进行现场用气设备检测、验收。乙方应当自现场用气设备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

3.在用气设备通过乙方验收合格前,甲方不得使用燃气。 第二条 用气基本情况

1.用气地点:

。 2.燃气种类:□天然气

□人工煤气 第三条 供气质量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四条 燃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基准价格为:

元(RMB)/标准立方米,实际价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供气气源种类发生变化时,则按照新气源价格执行。

2.空置容量费:甲方的月用气金额少于

元的,乙方将向甲方收取空置容量费,凡按空置容量费收取的金额,以后不在其燃气实用抄见数中增减。在合同执行期内,若遇空置容量费的收费标准调整,将按最新的标准执行。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价格管理部门调整燃气价格,则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

4.乙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燃气费的,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在抄表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派送付费账单。甲方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缴费。

甲方如使用IC卡燃气计量表,应当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当IC卡燃气计量表的基表与IC卡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时(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

5.体积修正:基表读数只是工况读数,与用户结算用气量需要折算成标准立方米。具体如下: (1)若买方的用气计量装置已安装了体积修正仪,修正仪将按标准状态进行体积修正。

(2)若买方的用气计量装置未安装体积修正仪,则需按计量相关规定进行体积修正。

(3)按现行国家天然气标准(GB17820-2012),天然气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第五条 燃气计量与计量器具

1.为保证甲方正常用气以及燃气计量器具计量准确,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实际用气设备的流量配置相应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具体如下:

(1)因甲方用气设备流量小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时,乙方可以为甲方调换适合其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甲方用气设备流量大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时,甲方应当向乙方申请调换适合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若甲方拒绝调换燃气计量器具且可能影响供气安全的,乙方可以不予供气。

2.为保证计量器具的计量精度,乙方应当按国家计量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中的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到期检定、调换,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3.双方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可向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要求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仍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燃气费,双方再根据检定结果退还或补缴错误计收部分的燃气费。

4.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器具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甲方应当立即告知乙方更换并承担更换费用,由此计量误差给乙方造成的燃气费损失,甲方应当补足。

5.燃气计量器具(包括与计量有关的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权属乙方。甲方应当予以相应配合。

6.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每个抄表周期抄见燃气表。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见表与抄表,乙方将按估算值收费,并按实际使用量多退少补。

7.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的,双方均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并由乙方负责予以修复。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计量,乙方无法现场修复的,乙方经审核后确认后,并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临时应急供气措施,甲方不得擅自采取临时用气手段。乙方采取临时供气措施确保甲方正常使用燃气后,乙方对甲方在临时应急供气期间的燃气使用量进行补收。

第六条 用气责任和用气安全

1.甲乙双方承诺供用气行为遵守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遵守各项关于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定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因甲方对燃气压力提出特定需求而在燃气计量表前所配置的专用调压器及附属设施,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有偿的维护和更新服务。

3.甲方不经过计量表使用燃气、改变甚至损坏乙方的燃气设施,由此导致燃气安全事故及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安排专职人员上门实施安全检查。乙方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甲方应当配合。

5.安全检查后,乙方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当签字确认。 6.甲方需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必须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乙方可不予供气。

甲方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强制检定,并将检测结果及时转告乙方备案。乙方对此检测结果不负核实义务。乙方仅视检测结果(合格或不合格)决定是否予以供气。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安排人员接受技术指导,熟练掌握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的使用说明,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操作使用设备。因甲方未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接到乙方发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甲方不得擅自操作室内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自行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4.甲方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变更用气量、变更用气设备、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需求时,应当向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5.甲方发现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有泄漏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报修。

6.甲方应对乙方根据政府要求采取的控制供气措施予以配合。

7.乙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的指导材料,指导甲方安全用气;监督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气,发现甲方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有权劝阻、制止,将甲方行为记入用户档案,并向燃气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8.对于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改正;拒不改正的超过

日的,乙方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并有权向甲方追缴相关费用。

9.乙方发现甲方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书面告知后甲方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危及公共安全的,乙方有权采取暂停供气措施。 10.乙方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乙方如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11.乙方应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接受报修,并按照承诺时限进行现场处置。

12.甲方有公用燃气阀门的,乙方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按期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纳的,乙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

‰的违约金。经乙方催交后,甲方逾期

日仍不缴纳燃气费的,乙方有权暂停供气。

甲方支付燃气费、违约金、管道复接费后,乙方应及时恢复供气。

2.因乙方原因发生停气、燃气质量等事故,给甲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如下行为被视作严重违约行为:甲方破坏燃气设施、甲方超期欠费、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破坏燃气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盗用燃气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选择以下第

方式处理: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至甲方申请终止用气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需改变用气性质时,双方应另行签订供用气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用气人(签章): 供气人(签章):

组织代码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经 办 人:

日 月

第五篇:北京市非居民天然气供用气合同

《北京市非居民天然气供用气合同》向供热企业征求意见

作者:来源:时间:2011-09-08

http://)下载电子版,研究条款内容,提出修改意见,书面报北京市供热协会,以便汇总上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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