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购“后悔权”的合理性以及完善建议

2022-09-11

一、背景

(一) 法律背景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 中的第9条将消费者网购的“后悔权”正式纳入草案。草案中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 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草案同时保障了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规定当无法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找到销售者、服务者时, 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追偿。

而在此之前的《合同法》、《消法》以及“三包”等法规, 都未明确规定网购行为。

(二) 社会背景

1. 网购退货规定的现状

打开购物网页, 我们不难发现各大电商和卖家都在售后服务和退货政策的规定中注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之类的词语, 这样的标语显示出, 消费者始终还是处于弱势地位。与此同时, 很多商家规定, 退货时商品配件、赠品及各种包装要完好, 若索要发票, 则发票也不能够丢失, 否则将不予退换;食品类、内衣等贴身衣物不予退货……表明卖家设置各种此类关卡狙击消费者退货。

上述表明, 网购消费者一直受到商家单方面列出的各种“霸王条款”制约——“恕不退货”、“只换不退”、“退货运费自付”——类似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免责条款。

2. 网购退货问题的影响

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监测显示, 淘宝网、当当网、苏宁易购等十家知名购物网站成为“2012年度网络购物十大被投诉网站”, 其中退换货成了老大难问题。

2013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电子商务企业诚信调查报告》显示, 2012年消费者网购投诉主要集中在:到货时间、退款、退换货、物流快递等售后环节, 这些问题占到投诉总量的一半以上。

二、分析

笔者将针对《草案》上述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逐项分析。

(一) 合理之处

1.“有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法草案设定“后悔权”赋予了网购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直接保障了网购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其安全保障权, 知悉真情权, 获取赔偿权, 受尊重权以及监督批评权等权益。

2.“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销售者的法定义务

直接强化了经营者的“三包”义务, 间接强化了经营者的质量保证义务, 守法义务, 接受监督义务, 保证消费者安全义务, 真实标识义务, 真实信息告知义务和出具单据义务等义务。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卖家的经营行为。

3. 新赔偿规定形式上符合原法且强化了相关人的权利义务

现行《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展销、租赁柜台精英的损害赔偿, 对《草案》的赔偿规定与第三十八条进行比对, 发现形式上具有极大的相似性。《草案》似乎是以一种“类推解释”的形式进行的立法完善。

另外, 这一规定加大了网络交易平台商的责任, 保障了网络消费者的权益, 是“重大突破”。

(二) 不合理之处

1.“有权”的界定不明确

字面意思上相当于消费者可以在收到货后“无理由”退货。但是, 结合实践经验, 如果不限定退货的条件, 可能会出现几方面问题:一是恶意退货, 分为消费者恶意退货和商家利用恶意退货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两类, 消费者恶意退货可能原因较多, 比如由于喜欢“无条件试穿” (类似于日本商户反映中国消费者热衷于购买商品一周后进行退货, 以此达到免费穿着的目的) ;商家之间也会为了相互打压而充分利用此恶意退货规定, 扰乱市场秩序;二是在消费者“善意”消费的情况下, 会加剧消费者的不理性消费, 使其缺少一定的自甄能力和控制力;三是假如缺乏一个判别可退货的准则, 会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纠纷数量增多, 不利于网络购物、电子商务等健康发展。

2.“不宜退货”商品类别不明确

首先, 很多人网购甚至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这里需要对其做一个界定, 根据生活经验以及自然事理可得, “生活需要”是指人们在社会中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衣、食、住等东西;这是人类最基本, 也是不可缺少的最起码的需要;这类需要是提高人的需求的必要条件。那么类似于一些“剁手族” (即为了满足一种不正常的愿望类似于强迫症式的购物, 一般判定标准是网上购物金额超过5万/年的网购者) 的“剁手行为”还能算是满足“生活需要”吗?笔者认为, 虽然事实有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分, 但显然不能仅依照法律事实类型化地认同网购者的消费行为。

鉴于此, “不宜退货”的商品类别若不明确, 不仅会加剧消费者的不合理消费, 还会加剧消费者的不合理退货需求, 并且在将来的执行中产生纠纷, 甚至造成相关主体以此架空后悔权制度。在实践中, 一般认为“大宗商品、不动产、鲜活水产、食品、黄金等”为不宜退货的商品, 不适用此规定, 但是急需进一步明确。

3.“应当”的设定不合理

首先, 笔者将从现行《消法》和《产品质量法》关于网购退货退款以及相关赔偿的规定, 以及《草案》与现行《消法》和《产品质量法》之间的关系来对“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7日内”的“应当”做出说明。

除了《草案》中的新规定, 原《消法》中还规定了销售者对于消费者在购买使用过程中权益受损、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利用虚假广告使消费者权益受损、无故拖延或拒绝消费者退货退款请求的情形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对“三包”商品提供退货、对邮购方式商品提供退货否则履行或退款 (按消费者选择) 并承担预付款利息及合理费用的情形。并没有规定其他损害赔偿承担形式以及退货退款的情形。但《草案》中的“应当”, 明显是无理由同意退货并进行退款, 相当于是一种新的销售者义务, 于原法无据, 不符合合理性中的比例性原则。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销售者对产品瑕疵以及不符合质量标准进行退货若造成损失则赔偿、另外即最终产品缺陷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和对外产品缺陷责任的连带责任原则, 而并没有其他的责任形式和退货退款情形, 《草案》中的“应当”设定了新的销售者责任形式——无过错责任, 于原法无据, 不符合合理性中的公平、公正原则,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和比例性原则。

因此, 一律推行无理由退货, 会对商家造成损害。

4. 两个“七日”的设定合理性存疑

(1) 对于消费者7日退货

首先, “七日”在法律界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 这一规定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其次, 在淘宝、天猫、苏宁易购、当当网等知名网上商城, 均有“七天免费退换货”的相关规定, 所以《草案》中的“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是符合实际网络经营与消费情况的。

因此, 这个“七日”是合理的。

(2) 对于销售者7日退款

首先, 在法律中并没有对于销售者同意退货后的打款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其次, 淘宝、天猫、拍拍等知名网上商城有相关规定, 卖家同意买家退货申请后, 买家需要在交易上标记发送退货, 选好快递公司, 添上运单号。然后就等待卖家确认收到退货并在十五天内退款到账;若十五日内卖家没有拒绝退款, 那么款就自动退到买家相应的付款账户上。很显然, 《草案》中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7日内”的“七日”与此处的“十五日”不符, 有违常理了。

因此, 这个“七日”需要进一步说明。

5.“消费者支付的价款”范围不明确

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 销售者应当承担退回的价款为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承担的合理费用, 看来预付款利息和必要合理费用是分开的。那么, 《草案》中规定的“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中的“支付的价款”是否包含上述两项呢?必要合理费用的界定又如何?普遍最为消费者关心的退货运费是否属于必要合理费用?若属于必要合理费用, 且完全由企业承担, 会带来两个负面效果:企业不愿意执行后悔权制度, 甚至会想方设法设置实施的障碍;消费者的不理性购物行为将会增加, 至少得不到抑制。这些相关因素都有待进一步说明。

6.《草案》对于“个人”销售者的赔偿责任不明确

针对目前网购交易中70%来自“个人”对“个人”交易的现象, 如何规范卖家行为, 这次《草案》修改并未体现。笔者认为, 非现场购物不仅要强调契约自由还要讲公平正义, 即应该严格用经营额或代售商品的数量加以区分是否属于商业行为, 以确保这类消费者的利益。

7.“后悔权”责任对象的单一化合理性存疑

按照《草案》, 消费者是无理由对销售者要求退货, 销售者在收到货后也必须退款, 因此责任主体明显是销售者单方。但如果商品是在运送 (配送、邮寄) 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呢?责任又应当如何分配?如果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可以引用的, 在《草案》中的该规定内是否应当做出一定说明 (比如, 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呢?

三、结论

总的说来, 《草案》中对于网购“后悔权”的相关规定总体上符合其立法本意——主要在于保障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维护网购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虽然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但由于目前还在审议中, 所以笔者建议对规定中的消费者有权范围、不应退货的商品类别、经营者义务范围、退货退款期限、经营者应退价款的范围、个人销售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承担主体范围进行进一步明确。

通俗地说, 是应让“后悔权”既不被消费者滥用, 也不为经营者所抵制。

所以在网购层面最根本的, 还是在于买卖双方、包括第三方平台都能恪守诚信经营的准则。“后悔权”制度毕竟只是一种法律救济手段, 不需要适用, 当然是最理想的状态。

摘要:2013年4月23日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网购“后悔权”后, 争议不断。为进一步明确, 有必要结合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法益目标, 对《草案》中“后悔权”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范围、不应退货的商品类别、经营者义务范围、退货退款期限、经营者应退价款的范围、个人销售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承担主体范围等文体的合理性逐项进行观察、分析和判断, 得出结论, 以促进完善立法和适法。

关键词:消法,后悔权,退货,合理性

参考文献

[1] 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13-05/29/c_124778658_2.htm

[2] 未来网.http://news.k618.cn/xda/201304/t20130424_3146251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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