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2023-01-12

第一篇:大型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大型机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职 责

第一条 设备管理部

(一)贯彻执行中石化有关大型机组管理制度、规程、规定和标准,负责公司大型机组归口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负责组织或参与大型机组的选型、设计审查、监造、中间检验、安装、试运转和验收工作。

(三)负责组织大型机组的运行状况技术分析,组织开展大型机组状态监测、故障诊断和技术攻关。

(四)组织大型机组的特级维护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组织召开公司大型机组特护会议。

(五)组织制定和审查大型机组检修计划、检修方案。组织制定和审核大型机组更新、改造计划及方案。

(六)组织或参与大型机组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二条 生产技术部

(一)参与大型机组的选型、改造、设计和审查工作。

(二)参与大型机组机械运转试验和验收,并组织大型机组联动试车和性能考核工作。

(三)负责大型机组工艺运行的管理。 第三条 生产中心

(一)负责大型机组的管理和维护,制定大型机组特护实施细则,负责特护小组的管理。

(二)参与大型机组的选型、改造、设计审查,组织试车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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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大型机组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工作,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并落实整改措施。

(四)建立健全大型机组的设备档案,负责编制大型机组的运行作业指导书、事故预案。

(五)组织召开月度大型机组特护例会,对大型机组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对存在隐患制订对策和预案,落实措施。

(六)负责大型机组检修、更新、改造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项目的实施。

(七)参与大型机组的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本中心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上岗人员管理、操作、维护的技术水平。

第四条 维保单位

(一)参加大型机组运行和特护活动,按维保协议要求接受生产中心管理。

(二)按各中心巡检管理和特护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巡检,并认真及时如实记录。

(三)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生产中心通报,并立即查找原因,落实整改,尽快消除设备缺陷。

第五条 采购中心

(一)按技术协议要求做好大型机组及备品备件的订购工作。

(二)组织大型机组制造过程中重要中间环节的验收及设备的报检、开箱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规划建设部

10-2 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技改)中大型机组的设计、选型审查及设备的安装、监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大型机组的选型

(一)大型机组是指在生产中无备台可切换,因其停车会引起停产的关键设备。公司级大机组由设备管理部及生产技术部共同确认,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以文件(文字、电子版)形式发布。

(二)大型机组的选型应符合相应最新版本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选用具有使用可靠、操作弹性大、结构合理、效率高、检修方便的机型,达到寿命周期费用经济、设备综合效能和安全可靠性高等要求。

(三)大型机组制造厂商必须是业绩好、信誉好、服务好、有相关国际标准认证体系的厂家,制造的机型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节能要求。

(四)大型机组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技术要求必须经过由制造商、设计单位和公司相关代表人员等参加的各方会审。

(五)大型机组必须配备必要的控制系统、联锁保护系统、实时监测仪表及状态监测系统等设施。

第八条 大型机组的监造、安装及试车验收

(一)大型机组制造厂商按技术协议进行设计、制造、试验,并由公司设备管理部或规建部组织,协调处理制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有必要,设备管理部或规建部还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监造。大型机组出厂前,应按照技术协议由采购中心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质量检验。

(二)大型机组的安装单位必须是业绩好并有相应的安装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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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装单位必须按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大型机组安装方案,并由设备管理部或规建部组织、设计和监理单位参加对安装方案进行审核,制造厂商应提供技术指导,并协助解决安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大型机组安装完毕后进行试车,由机组所在中心牵头成立试车小组,由试车小组编制试车方案,并经设计、制造厂商等单位联合审查。

(五)大型机组试车应在额定工况下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连续运转,技术性能达到设计和生产要求,控制系统及监测系统运行情况良好,各调节机构动作快速、灵活、准确,有完整、真实的试车记录。

(六)大型机组试车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机组安装竣工资料及试车记录、专用工具、随机备件等移交生产中心,生产中心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大型机组的设备档案,并妥善保管好随机备件。。

第九条 大型机组运行管理

(一)大型机组的运行及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生产中心应成立五位一体特护小组对大型机组进行特护管理。

(二)特护小组由各中心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及维保单位机电仪人员组成。每套大型机组分别成立一个特护小组,组长由各中心指定,小组成员必须是本专业的技术和操作骨干。

(三)特护人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变动或离开原单位,有关单位应及时指定符合要求的人员补位,各中心应及时将公司特护设备的特护小组名单报设备管理部备案。

(四)大型机组特护工作实行现场挂牌巡检制,各巡检人员按照设备巡检基准的要求做到天天特护(含节假日),节假日各专业的巡检由值班和当班人员负责。巡检人员应对大型机组的重要部位及主要技术参数进行检查,并将巡检数据如实填写在现场巡检记录上,同时对机组运行状况做

10-4 出评价,确认机组是否处于完好运行状态。巡检记录由各中心负责管理。

(五)特护小组的机、电、仪、操作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天按巡检要求认真检查大型机组运行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能处理的要及时处理,暂时不能处理而需停车处理的问题特护小组要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或应急预案,同时做好记录,以便在停车时安排处理。问题严重的要立即向中心分管领导和设备管理部门汇报。大型机组故障停机后,应认真检查、分析原因,不得盲目开机。

(六)特护小组组长每周召集特护小组成员进行一次小组活动,并形成记录。活动主要内容有:

1.各专业通报一周来大型机组运行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对大型机组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并制定相应预案。 3.对大型机组一周来运行情况作出状态评价。 4.下周特护工作安排。

(七)各生产中心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大型机组特护例会,例会主要内容有:

1.上月机组例会布置任务的完成情况及本月特护小组工作总结。 2.机组本月的运行、维护、润滑及状态监测的执行情况。 3.机组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4、机组的备件储备及消耗情况。 5.下月特护管理工作的安排。

会议应形成纪要并由中心运保室主任签发,存档。

(八)设备管理部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公司大型机组管理会议,对机组管理情况进行总评并布置下阶段工作。每月对生产中心的大型机组进行一次管理巡检,并在现场特护记录中进行记录。各中心运行保障室每天对

10-5 大型机组巡检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巡检记录中对机组运行状况进行总体评价。

(九)对大型机组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隐患,生产中心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落实必要的防范措施,内容包括:

1.缺陷或隐患的概述。

2.对大型机组和生产可能导致的影响。

3.平时运行、巡检、维护需要安排的工作或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4.停车抢修的具体方案(包括检修必需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措施、时间、材料、备件、人员及专用工器具等)。

(十)特护小组要做好大型机组润滑油、控制油管理,每月分析润滑油品质量。

(十一) 按《设备状态监测管理办法》要求搞好大型机组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工作,每月对大型机组运行状况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提高大型机组运行状态预知管理水平。

(十二)各中心要按照设备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大型机组的设备档案,机组档案应包括:设备图纸、操作说明、润滑基准,易损件清单、机组运行时间统计、机组的故障、事故记录、检修记录资料、润滑油分析记录、状态监测记录、特护例会记录等。

(十三)大型机组的联锁保护系统必须投入自动状态,仪表联锁管理按《仪表自动化管理办法》执行。

(十四)对存在严重缺陷或对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的大型机组的更新、改造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管理部组织进行评估后报公司批准执行。

(十五)对关键设备或带病运行且对生产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非大型

10-6 机组设备可选择采取临时特护办法,各中心可自行制定特护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大型机组检修管理

(一)大型机组的检修应按检修规程进行。对重大检修或改造,检修单位应按大型机组检修、改造项目内容编制相应施工方案,经使用单位审核并报设备管理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检修单位必须建立质保体系,并按照HSE体系的要求落实各项检修措施,保证安全、文明检修,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在检修过程中,检修单位必须认真、完整、真实地填写检查和修理记录。

(三)检修单位应加强检修过程中的质量验收,对于重要中间环节和隐蔽工程须由设备管理部、使用单位和检修单位共同确认。检修完成后,由使用单位组织试车,设备管理部派人参加。使用单位在大型机组大修投入运行正常后一个月内完成相关检修资料和试车记录存档工作。

(四)大型机组检修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对本次机组的检修进行书面总结,对机组的检修及运行情况进行讲评。

(五)大型机组必须建立相应的易损件目录清单,并按易损件目录进行储备。各生产中心根据储备量及历年消耗情况每年向设备管理部提出大型机组备件采购计划清单,经设备管理部审核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采购中心按计划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检查与考核

(一)设备管理部按《设备检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频次及检查内容进行管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大型机组运行能力是否满足正常生产需要,或达到设计能力。 2.大型机组各运行参数、机械性能参数、润滑油性能指标是否在操作

10-7 规程所限定的范围内。

3.主机及辅助设备(冷却器、分离器、润滑系统、密封系统、管道、阀门等)是否完好。

4.仪表系统的控制率、使用率、完好率、联锁投用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5.电气设备是否完好。

6.各种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及时记录,特级维护工作是否落实。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应包括: 1.大型机组完好率大于98%。 2.润滑油指标合格率100%。 3.联锁保护系统投用率100%。 4.电气设备的完好率100%。

5.档案资料(包括特护例会记录、事故故障记录、设备档案、润滑油分析记录、状态监测记录等)完整齐全,记录真实及时。

6.因机组本身故障造成装置非计划停工的次数为零。 7.重大事故为零。

本办法起草人:何宁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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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大型公司管理办法

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公司物资和设备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过程和采购行为,保证采购物资质量,降低采购费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物资采购的分类管理

第一条公司物资采购分为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和行政物资设备采购。工程物资采购主要是指数量大、金额高和质量要求严格的用于生产经营或工程项目类物资设备的大宗采购,主要指工程机械设备,工程材料和绿化苗木花卉等生产资料采购;行政物资采购是指用于公司行政办公和后勤生活方面的生活资料采购,主要指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方面综合性后勤采购。

第二条工程物资设备采购的主管部门是公司各工程业务技术部门,行政物资设备采购的主管部门是办公室和后勤部。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管理,后勤部负责后勤生活资料的采购管理。

第二章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办法

第三条采购计划及预算的提出和审查。工程部门根据工程需要提出工程物资设备采购计划,并配合财务部门提出初步预算。采购计划应包括拟购材料或设备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质量档次、技术参数、主要生产厂家等。经分管副总审核签注意见后提交总经理办公室审议或总经理审核。

第四条询价。计划和预算经审议同意采购后,由工程部门为主,后勤部、财务部配合对拟购材料和设备进行询价。询价应在5家以上供应商进行比质比价,特殊情况的询价也不能少于3家。询价后由工程部门、后勤部、财务部提出询价比较结果的书面报告,报告应列明供应商基本情况、价格和质量差异,价格最终可让步程序,初步选择意向等,由公司分管副总认可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作出 1

选择决定或由公司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五条合同。由工程部门负责与选定的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并起草合同草案;重大、重要合同可邀办公室文秘人员参加起草。合同内容应完整与合法,由分管副总修改审定后提交总经理办公室审议通过或总经理同意,由公司授权人正式对外签订。合同正式签订前应再次审核价格。材料采购合同签订时应封存样品,设备采购合同签定时必须留足质量保证金。最后交由工程部门完成已确定的采购任务。

第六条验收。工程部门和材料设备使用部门共同对采购材料或设备进行验收,按照合同对封存样品进行认真验收。所有参加验收的人员必须签注验收意见,不合格的坚决不予验收。验收合格的材料和设备由工程部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直至移交给使用部门。

第七条监督。材料和设备采购由财务部门和后勤部门或者公司办公室进行事后监督,后勤部门或财务部门受公司领导委托,不定期抽查市场同类同档次产品的市场价格。凡发现采购材料设备明显高于同时期同类材料市场价格,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公司将责成询价和签订合同的部门说明原因,如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相关人员将承担经济责任,如发现有损公肥私,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物资设备采购办法

第八条办公用品采购程序。办公用品采购主管部门是公司办公室,公司办公用品的采购计划清单,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核,其他部门的办公用品的采购,由各自部门提出采购清单交由办公室办理。办公用品的采购清单由公司办公室汇总送公司分管领导或总经理签字后交由公司后勤部门执行采购任务。

第九条办公用品的采购要尽可能货比三家,选购价廉物美的产品,如遇采购大宗物资或较昂贵的办公设备或设施,除计划、预算、询价由办公室负责外,其它程序与工程物资设备采购程序相同。

第十条后勤生活资料的采购由公司后勤部门负责。如遇大宗物资或较昂贵的后勤设备或设施的采购除计划、预算、询价由后勤部门负责外,其它程序与工程类物资设备采购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所有采购回来的行政物资由采购人一律交由公司库管员统一入库管理,并做好交接签字记录;库管员根据采购清单及时通知公司办公室或后勤部门分发到需要使用的部门。

第四章物资采购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所有采购物质的质量保证书、维修卡或包修卡、使用说明书或配备的零部件、附属设备或设施,全部由后勤部门统一管理,发放。基中质量保证书、维修卡、包修卡使用说明书的原件由后勤部门指定专人统一保管,复印件交由使用部门。

第十二条物资设备采购行为完成后,相应的使用部门应加强所采购物资设备或设施的使用管理,严格按使用规范操作使用,要随时加强所采购物资设备或设施的质量跟踪,若发生质量问题等情况,应及时和后勤部门一道与物资设备或设施的供应商联系解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应不断修正和完善。

第三篇:大型医院基建工程内审办法

*****医院基建工程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卫计委《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是指医院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潢、零星维修、技改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 10000 元以上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均实行竣工必审制度,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10000 元以下项目各科室根据需要送审计室审计。

第四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开工前进行概(预)算审计。对于施工变更预算项目(或增加项目),有关科室应开具变更通知单(或联系单)并签名盖章,其中合计金额1000 元以上均送审计室复核,1万元以上需报送分管院长审批,院长办公会同意方可进入决算;对于一次性承包的各单位工程合同,签订合同前,必须先经审计室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

第五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单项造价 8 万元以上的,委托由医院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8 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工程,由审计室审计;省重点工程项目按要求报省审计厅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六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投资计划、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是否相符。

(四)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奖罚、保修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五)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七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前期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规。

(二)调整概算是否符合规定的编制办法,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三)隐蔽工程是否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验收过程有关人员是否及时到位。

(四)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采购过程是否按国家或医院的有关规定进行;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第八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五)项目结余资金、库存物资存量、往来款项等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第九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决算审计程序: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编制竣工决算书,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医院主管科室。

(二)主管科室验收送审资料,确认送审资料的真实,完整后填写送审资料表,经分管审计院长(书记)审批后送审计室审计。

(三)审计室收到送审资料后,按第五条规定办理,即对属于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按要求报送省审计厅,其他项目审计室自审或送由医院通过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条 决算审计时需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工程竣工图、施工图

(二)工程决算书、预算书、工程量计算底稿

(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四)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书、询标记录、投标答疑、图纸会审纪要等

(五)设计变更签证单(附设计变更图)、施工联系单

(六)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及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七)地质勘探报告、打桩记录

(八)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九)施工用水用电情况

(十)其它有关造价结算的资料。 第十一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纪律:

1、审计部门应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要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职能部门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无故拒绝、拖延、阻碍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医院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起执行。

第四篇:大型脚手架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建筑施工大型脚手架的管理,保证施工安全,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以及分包方(劳务分包方、专业分包方)。 大型脚手架是指:搭设高度在20米以上的组装式脚手架;搭设高度小于20米的悬挑脚手架;高度在6.5米以上、均布荷载大于3KN/㎡的满堂红脚手架;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

本办法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他相关法规、标准。

3 职责

公司工程管理处负责大型脚手架方案的审批及验收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一般规定

4.1.1 脚手架搭设、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4.1.2 脚手架搭设、拆除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4.1.3 当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雨、雪后上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并应扫除积雪。

4.1.4 搭拆脚手架时,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临街搭设脚手架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 4.1.5 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 脚手架拆除应由上而下按层按步的拆除,先拆护身栏、脚手板和横向水平杆,再依次拆剪刀撑的上部扣件和接杆。拆除全部剪刀撑、抛撑以前,必须搭设临时加固斜支撑,预防架倾倒,严禁上下同时作业。拆脚手架杆件,必须由2~3人协同操作,拆纵向水平杆时,应由站在中间的人向下传递,严禁向下抛掷。

4.1.5.2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4.1.5.3 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4.1.5.4 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第6.4.32条第4款、第6.6.3条第

1、2款的规定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4.1.6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4.1.7 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4.1.8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4.1.8.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4.1.8.2 连墙件。

4.1.9 各种脚手架应根据建筑施工的要求选择合理的构架形式,并制定搭拆作业的方案和安全措施,当搭设高度超过免计算仅构造要求的搭设高度时,必须按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4.1.10 脚手架材料及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 脚手架杆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同一脚手架中,不得混用两种材质,也不得将两种规格钢管用于同一脚手架中。钢管上严禁打孔。

2)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米。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2646牛顿/平方米(270公斤/平方米)。

3)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1960牛顿/平方米(200公斤/平方米)。

4)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杉篙支搭承重脚手架。 4.1.10.2 脚手架绑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扣件应与钢管管径相配合。

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1995)的规定;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3)脚手架采用的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4.1.10.3 脚手架上脚手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脚手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板宽宜为230~250mm,两端应用镀锌钢丝扎紧。材质不得低于国家Ⅱ等材标准的杉木和松木,且不得使用腐朽、劈裂的木板。

2)竹串片脚手板应使用宽度不小于50mm的竹片,拼接螺栓间距不得大于600mm,螺栓孔径与螺栓应紧密配合。

3)各种形式金属脚手板,单块质量不宜超过30kg,性能应符合设计使用要求,表面应有防滑构造。

4.1.10.4 脚手架上安全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宽度不得小于3m,长度不得大于6m,网眼不得大于10㎝,必须使用维纶、锦纶、尼龙等材料,严禁使用损坏或腐朽的安全网和丙纶网。

2)20m以上的建筑每隔4层(10m)要固定一道3m宽的水平安全网。安全网的外边沿要明显高于内边沿50~60cm。20m以上建筑施工的安全网一律用组合钢管角架挑支,用钢丝绳绷拉,其外沿要高于内口,并尽量绷直,内口要与建筑锁牢。 4.1.11.1 脚手架构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双排脚手架的立杆纵距及水平杆步距不应大于2.1m,立杆横距不应大于1.6m。 2)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米。拉接必须使用钢性材料。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不得拆除。

3)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十字盖)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并随脚手架同步搭设和拆除。

4)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高度超过24m时,应设置横向斜撑。

5)架高超过40m且有风涡流作用时,应设置抗风涡流上翻作用的连墙措施。

6)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超过3米时,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间水平网无法防护时可铺设脚手板。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立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7)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长脚手板上,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并定期检查。

8)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1.5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6。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防滑条间距不大于30厘米。

4.2 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

4.2.1 安装、使用和拆卸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工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未经培训任何人(含架子工)严禁从事此操作。

4.2.2 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前必须认真组织学习“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研究安装方法,明确岗位责任。必须设专人负责操作,严禁未经同意人员操作。

4.2.3 从事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2.4 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附着升降脚手架(含挂架、吊篮架)施工作业面必须用脚手板铺设坚实、严密,脚手板与建筑物的间隙不得大于20㎝。设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架体沿外排内侧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吊篮架里侧应加设两道1.2米高护身栏杆,作业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紧贴底层脚手板下方应用平网及密目网双层网兜底。单跨或多跨提升的脚手架,其两端断开处必须加设栏杆并用密目网封严。

4.2.5 升降操作必须严格遵守升降作业程序;严格控制并确保架子的荷载;所有妨碍架体升降的障碍物必须拆除;严禁任何人(含操作人员)停留在架体上,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批准,

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4.2.6 升降脚手架过程中,架体下方严禁有人进入,设置安全警戒区,并派人负责监护。 4.2.7 严格按设计规定控制各提升点的同步性,相邻提升点间的高差不得大于30mm,整体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于80mm;升降过程中必须实行统一指挥,规范指令。升降指令只允许一人下达。当有异常情况时,任何人均可立即发出停止指令。

4.2.8 架体升降到位后,必须及时按使用状况进行附着固定。在架体没有完成固定前,作业人员不得擅离岗位或下班。在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前,必须逐项进行点检,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4.2.9 严禁利用架体吊运物料和拉接吊装缆绳(索);不准在架体上推车,不准任意拆卸结构件或松动连接件、移动架体上的安全防护设施。

4.2.10 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必须设置防倾装置、防坠落装置及整体(或多跨)同时升降作业的同步控制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0.1 防倾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倾装置必须与建筑结构、附着支撑或竖向主框架可靠连接,应采用螺栓连接,不得采用钢管扣件或碗扣方式连接;

2)升降和使用情况下在同一竖向平面的防倾装置不得少于二处,二处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架体全高的1/3。

4.2.10.2 防坠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坠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部位,且每一竖向主框架提升设备处必须设置一个; 2)防坠装置与提升设备必须分别设置在两套互不影响的附着支撑结构上,当有一套失效时另一套必须能独立承担全部坠落荷载;

3)防坠装置应有专门的以确保其工作可靠、有效的检查方法和管理措施。 4.2.10.3 同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升降脚手架的吊点超过两点时,不得使用手拉葫芦,且必须装设同步装置。 2)同步装置应能同时控制各提升设备间的升降差和荷载值。同步装置应具备超载报警、欠载报警和自动显示功能,在升降过程中,应显示各机位实际荷载、平均高度、同步差,并自动调整使相临机位同步差控制在限定值内。

4.2.11 架体螺栓连接件,升降动力设备,防倾装置、防坠装置、电控设备等应每半月进行检查维修保养1次和不定期的抽检,发现异常,立即解决,严禁带病使用。

4.2.12 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组装完毕后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升降作业。且每次升降到位架体固定后,必须进行交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作业。 4.2.13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拆卸工作,必须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规定要求执行,拆卸时必须按顺序先搭后拆、先上后下,先拆附件、后拆架体,必须有预防人员、物体坠落等措施,严禁向下抛扔物料。

4.2.14 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和附着支撑结构应按“概率极限状态法”进行设计计算;升降机构应按“容许应力计算法”进行设计计算。荷载标准值应分别按使用、升降、

坠落三种状况确定。

4.2.15 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架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5.1 架体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体高度不应大于15m;宽度不应大于1.2m; 架体构架的全高与支撑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

2)升降和使用情况下,架体悬臂高度均不应大于6.0m和2/5架体高度。 4.2.15.2 架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梁架应满足承载和架体整体作用的要求,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的定型桁架梁式结构,不得采用钢管扣件、碗扣等脚手架连接方式。

2)架体必须在附着支撑部位沿全高设置定型的竖向主框架,且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结构,并应能与水平梁架和架体构架整体作用,且不得使用钢管扣件或碗扣等脚手架杆件组装。

3)架体外立面必须沿全高设置剪刀撑;悬挑端应与主框架设置对称斜拉杆;架体遇塔吊、施工电梯、物料平台等设施而需断开处应采取加强构造措施。

4)组装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水平梁及竖向主框架,在两相邻附着支撑结构处的高差应不大于20mm;竖向主框架和防倾导向装置的垂直偏差应不大于5‰和60mm;预留穿墙螺栓孔和预埋件应垂直于工程结构外表面,其中心误差小于15mm。

4.2.16 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的附着支撑结构必须满足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在各种情况下的支承、防倾和防坠落的承载力要求。在升降和使用工况下,确保每一竖向主框架的附着支撑不得少于二套,且每一套均应能独立承受该跨全部设计荷载和倾覆作用。 4.2.17 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出现意外情况,工地应先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4.2.17.1 沿升降式脚手架范围设隔离区。

4.2.17.2 在结构外墙柱、窗口等处用插口架搭设方法迅速加固升降式脚手架。 4.2.17.3 立即通知附着升降式脚手架出租单位技术负责人到现场,提出解决方案。 4.3 悬挑式脚手架

4.3.1 悬挑架的设计、制作、搭设、拆卸、检查与验收和管理等除遵守本规定外,须遵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2003)、《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统一规定》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4.3.2 悬挑式脚手架的搭设管理: 4.3.2.1 悬挑式脚手架搭设之前,搭设方案编制人员必须参加对搭设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2 悬挑架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有施工图和设计计算书,悬挑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架体与建筑物连接及支承等构造详图、荷载取值、使用要求,架体搭设、维护及拆卸等安全技术措施。

4.3.2.3悬挑式脚手架搭设过程中,须指定监护人员进行监护。

4.3.2.4 悬挑式脚手架的底部,必须采取防止人和物体的坠落的全封闭措施。

1)沿架体外围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宜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顺环扣逐个与架体绑扎牢固。安装时,密目网上的每个环扣都必须穿入符合规定的纤维绳。 2)架体底层的脚手板必须铺设牢靠、严实,且应用平网及密目式安全网双层兜底。

3)在每一个作业层架体外立杆内侧应设置上下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道栏杆高度为1.2m,下道栏杆高度为0.6m,挡脚板高度为0.18m。塔吊处或开口的位置应密封严实。 4.3.2.5 悬挑架依附的建筑结构应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不得依附在砖混结构或石结构上。

4.3.2.6 悬挑架的支承结构应为型钢制作的悬挑梁或悬挑桁架等,不得采用钢管;其节点应螺栓联结或焊接,不得采用扣件连接。与建筑结构的固定方式应经设计计算确定,并经工程设计单位认可。

4.3.2.7 悬挑梁制作采用的型钢,其型号、规格、固端和悬挑端尺寸的选用应经设计计算确定,与建筑结构连接应采用水平支承于建筑梁板结构上的形式,固端长度应不小于1.5倍的外挑长度,与建筑物连接必须可靠(如由不少于两道的预埋U型螺栓与压板采用双螺母固定,螺杆露出螺母应不少于3扣),连接强度应经计算确定。

4.3.2.8 悬挑架架体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牢靠连接,连墙件应设置在与悬挑梁相对应的建筑物结构上。脚手架每两步三跨或脚手架架体立面投影面积每27m2以内应设置一道刚性连墙件。严禁采用钢筋铁丝等柔性连墙件。

4.3.2.9 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沿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设置连续剪刀撑,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5-7根,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m,剪刀撑水平夹角为45°-60°,将构架与悬挑梁(架)连成一体。

4.3.2.10 构架底部与悬挑结构应连接牢靠,不得滑动或窜动。构架底部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扫地杆应贴近悬挑梁(架),纵向扫地杆距悬挑梁(架)不得大于20cm;首步架纵向水平杆步距不得大于1.5m。

4.3.2.11 卸料平台应单独搭设,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工程结构或地面,不得传递给脚手架架体。

4.3.2.12 悬挑式脚手架的特殊部位处理(如阳台、转角、采光井、架体开口处等部位),必须在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详细搭设要求,绘制节点详细图指导施工,并做到架体立杆底部有可靠支承点且确保不发生位移。

4.3.2.13 悬挑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进行下列作业:

1)在架体上推车;

2)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

3)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4)物料平台与架体相连接;

5)任意拆除架体结构件或连墙件;

6)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7)利用架体支顶模板;

8)其它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4.3.2.14 脚手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脚手架搭设施工的,总包单位对其搭设过程负有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义务。 4.3.3 悬挑一层的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3.1 悬挑架斜立杆的底部必须搁置在楼板、梁或墙体等建筑结构部位,并有固定措施。立杆与墙面的夹角不得大于30°,挑出墙外宽度不得大于1.2m。

4.3.3.2 斜立杆必须与建筑结构进行连接固定。不得与模板支架进行连接。

4.3.3.3 斜立杆纵距不得大于1.5m,底部应设置扫地杆并按不大于1.5m的步距设置纵向水平杆。

4.3.3.4 作业层除应按规定满铺脚手板和设置临边防护外,还应在脚手板下部挂一层平网,在斜立杆里侧用密目网封严。

4.3.4 悬挑多层的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4.1 悬挑支承结构必须专门设计计算,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并将脚手架的荷载传递给建筑结构。悬挑式脚手架的高度不得超过24m。

4.3.4.2 悬挑支承结构可采用悬挑梁或悬挑架等不同结构形式。悬挑梁应采用型钢制作,悬挑架应采用型钢制作成三角形桁架,其节点必须是螺栓或焊接的刚性节点,不得采用扣件(或碗扣)连接。

4.3.5 悬挑式脚手架的验收管理:

4.3.5.1 悬挑式脚手架搭设完毕后,方案编制人员、审批人员必须参加验收,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投入使用。

4.3.5.2 在检查验收中如发现悬挑式脚手架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规定的,应立即落实整改。对检查验收的结果及整改情况,应按实记录,并由验收人员签名留档保存。

4.3.5.3 悬挑式脚手架的架体验收表应注明验收项目名称;悬挑梁或悬挑结构的预埋件验收,应制订《隐蔽工程验收表》进行验收。

4.3.5.4 脚手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脚手架搭设施工的,使用前必须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由搭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进行签字认可。

4.3.5.5 悬挑式脚手架验收合格后,应在架体醒目处悬挂验收合格牌、限载牌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牌。

4.3.6 悬挑式脚手架的拆卸管理:

4.3.6.1 悬挑架拆卸前,作业人员应对拆卸悬挑架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4.3.6.2 拆除工作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

4.3.6.3 拆除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卸时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与物料坠落措施,严禁抛掷物料。

4.3.6.4 夜间或遇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及雷雨等天气,不得进行拆卸作业。

4.3.6.5 悬挑架拆卸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

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 4.4 吊篮式脚手架

4.4.1 吊篮搭设构造必须遵照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规定,组装或拆除时,应3人配合操作,严格按搭设程序作业,任何人不允许改变方案。

4.4.2 吊篮的负载不得超过1176N/㎡,吊篮上的作业人员和材料要对称分布,不得集中在一头,不得超出吊篮。当长料在吊篮中立放时,应采取防滚落措施;散料应装箱或装笼。 4.4.3 严禁人员攀登和乘坐吊篮上下。

4.4.4 吊篮式脚手架吊篮平台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4.4.4.1 吊篮平台应经设计计算并应采用型钢、钢管制作,其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不得使用钢管和扣件(或碗扣)组装。

4.4.4.2 吊篮架长度不得大于6米,宽度以0.8~1m为宜。单层吊篮高度以2m,双层吊篮高度以3.8m为宜。用钢管为立杆的吊篮,立杆间距不得超过2.5m,单层吊篮至少设三道横杆,双层吊篮至少设五道横杆。

4.4.4.3 吊篮的脚手板必须铺平、铺严,并与横向水平杆固定牢,横向水平杆的间距可根据脚手板厚度而定,一般以0.5~1m为宜。当底板采用木板时,厚度不得小于50mm;采用钢板时应有防滑构造。

4.4.4.4 吊篮作业层外排和两端小面均应设两道护身栏,并挂密目安全网封严,锁死下角,里侧应设护身栏。除靠建筑物一侧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0.8m外,其余侧面栏杆高度均不得低于1.2m。栏杆底部应设180mm高挡脚板,上部应用钢板网封严。

4.4.4.5 吊篮应设固定吊环,其位置距底部不应小于800mm 。吊篮平台应在明显处标明最大使用荷载(人数)及注意事项。

4.4.4.6 吊篮式脚手架悬挂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挂结构应经设计计算,可制作成悬挑梁或悬挑架,尾端与建筑结构锚固连接;当采用压重方法平衡挑梁的倾覆力矩时,应确认压重的质量,并应有防止压重移位的锁紧装置。悬挂结构抗倾覆应专门计算。

2)悬挑梁挑出的长度必须使吊篮的钢丝绳垂直地面,安装挑梁时,应使挑梁探出建筑物一端稍高于另一端。挑梁在建筑物内外的两端应用杉槁或钢管连接牢固,成为整体,阳台部位的挑梁在挑出部分的顶端要加斜撑抱桩,斜撑下要加垫板,并且将受力的阳台板和以下的两层阳台板设立柱加固。挑梁与挑梁之间应采用纵向水平杆连成稳定的结构整体。吊篮的后铆固预留钢筋环应有足够强度,后铆固点建筑物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4.4.5 吊篮式脚手架提升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4.4.5.1 提升机构的设计计算应按容许应力法,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提升机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

4.4.5.2 提升机可采用手搬葫芦或电动葫芦,应采用钢芯钢丝绳。手搬葫芦可用于单跨(两个吊点)的升降,当吊篮平台多跨同时升降时,必须使用电动葫芦且应有同步控制装置。 4.4.5.3 升降吊篮的手板葫芦应用3t以上的专用配套的钢丝绳。使用倒链应用2t以上的,承

重的钢丝绳直径不小于12.5mm,绳卡不得少于3个,严禁使用有接头钢丝绳。吊篮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12.5毫米。

4.4.5.4 以手搬葫芦为吊具的吊篮,钢丝绳穿好后,必须将保险板把卸掉,系牢保险绳或安全锁,并将吊篮与建筑物拉牢。

4.4.6 吊篮式脚手架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4.6.1 使用手搬葫芦应装设防止吊篮平台发生自动下滑的闭锁装置。

4.4.6.2 吊篮平台必须装设安全锁,并应在各吊篮平台悬挂处增设一根与提升钢丝绳相同型号的安全绳,每根安全绳上应安装安全锁。

4.4.6.3 当使用电动提升机时,应在吊篮平台上、下两个方向装设对其上、下运行位置、距离进行限定的行程限位器。

4.4.6.4 电动提升机构宜配两套独立的制动器,每套制动器均可使带有额定荷载125%的吊篮平台停住。

4.4.6.5 承重钢丝绳与挑梁联接必须牢靠,并应有预防钢丝绳受剪的保护措施和脱离挑梁的措施。

4.4.6.6 以钢管组装的吊篮大、小面均需设戗,以焊接预制框架组装的吊篮,长度超过3m的大面要设戗。

4.4.6.7 吊篮里侧距建筑物100mm为宜,两吊篮之间间距不得大于200mm。不得将两个或几个吊篮连在一起同时升降,两个吊篮接头处应与窗口、阳台作业面错开。

4.4.7 升降吊篮时,必须同时摇动所有手搬葫芦或拉动倒链,各吊点必须同时升降,保持吊篮平衡。吊篮升降时不要碰撞建筑物,特别是阳台、窗户等部位,应有专人负责推动吊篮,防止吊篮挂碰建筑物。

4.4.8 双层吊篮要设爬梯,留出活动盖板,以便人员上下。

4.4.9 吊篮组装、升降、拆除、维修必须由专业架子工进行,操作人员佩带好安全带。 4.4.10 吊篮式脚手架吊篮安装完毕,应以2倍的均布额定荷载进行检验平台和悬挂结构的强度及稳定性的试压试验。提升机构应进行运行试验,其内容应包括空载、额定荷载、偏载及超载试验,并应同时检验各安全装置并进行坠落试验。

4.4.11 吊篮使用期间,应经常检查吊篮防护、保险、挑梁、手搬葫芦、倒链和吊索等,发现隐患,立即解决。

4.4.12 严禁使用悬空吊椅进行高层建筑外装修清洗等高处作业。 4.5 满堂红脚手架

4.5.1 承重的满堂红脚手架,立杆的纵、横向间距不得大于1.5m。纵向水平杆(顺水杆)每步间距离不得大于1.4m。檩杆间距不得超过750mm。脚手板应铺严、铺齐。立杆底部必须夯实,垫通板。

4.5.2 装修用的满堂红脚手架,立杆纵、横向间距不得超过2m。靠墙的立杆应距墙面500~600mm,纵向水平杆每步间隔不得大于1.7m,檩杆间距不得大于1m。搭设高度在6m以内的,可花铺脚手板,两块板之间间距应小于200mm,板头必须用12号铁丝绑牢。搭设高度超过6m

时,必须满铺脚手板。

4.5.3 满堂红脚手架四角必须设抱角戗,戗杆与地面夹角应为45°~60°。中间每四排立杆应搭设一个剪刀撑,一直到顶。每隔两步,横向相隔4根立杆必须设一道拉杆。

4.5.4 封顶架子立杆,封顶处应设双扣件,不得露出杆头。运料应预留井口,井口四周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并加固定盖板,下方搭设防护棚,上人孔洞口处应设爬梯。爬梯步距不得大于300mm。

5 记录

5.1 脚手架方案及审批记录 5.2 脚手架日常检查记录

6 附则

5.1 本办法由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中交建筑工程公司大型脚手架管理办法》中交建安字〔2005〕41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精贵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生产服务,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大精贵设备的范围

1、国家科委规定的23种大精贵仪器设备。

2、单价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3、单价虽不足5万元,但属稀缺仪器设备,学校认为应当列入大精贵仪器的设备。

二、大精贵设备的计划与购置

1、购置大精贵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先进行论证调研,提出书面申请,报实践教学管理处审核,经分管校长同意,校长批准,并报集团董事会批准,方可购置。

2、申请经最终批准后,使用部门对所采购的仪器设备进行市场、技术调研,对生产厂家进行实际考察,提出招标申请,由供应处联系集团招标办招标采购。

3、大精贵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由后勤管理处资产办公室会同集团公司审计部门、供应处、实践教学管理处及使用单位协同厂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说明书和有关验收制度的要求进行。

三、大精贵设备的技术管理

1、大精贵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2、大精贵仪器设备应设专人管理,专职人员操作。管理使用人员应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精通操作并能承担一般的保养维修。管理使用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动,应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并严格交接手续。

非专职人员如需上机直接操作,须经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经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在专职管理人员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如违反上述规定而损坏仪器设备,操作人员要承担赔偿责任。

3、大精贵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要认真作好使用、保养、维修、校验和标定记录等,对仪器设备要定期保养、维护、校验,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

4、要建立完整的大精贵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原始资料:申报表、论证报告书、审批计划单、定货合同及有关来往信函等。

(2)设备的开箱验收单、说明书、合格证、附件清单、随机图纸、外观相片等。

(3)安装调试记录等。

(4)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等管理方面的资料和管理操作人员情况登记表等。

(5)使用过程中的所有记录等。

(6)设备验收后,随机附带的原始资料应归学校档案室管理,使用单位可留复印件备查。

5、大精贵设备一般不准擅自拆改或解体使用,确需开发新功能或特殊需要而必须改造时,应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精密贵重程度和管理权限,经论证后提出报告,由后勤管理处资产办公室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6、大精贵设备发生故障(损坏)时,要根据使用记录查找原因及时组织维修,并作好记录,较大故障需向后勤管理处资产办公室报告。凡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7、大精贵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以促使专职使用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考核的内容是:

(1)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和经济、社会效益;

(2)设备利用率;

(3)设备功能的发挥程度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

(4)设备维护的完好率和运行环境完善程度;

(5)技术档案、使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

8、大精贵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考核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资产办公室组织进行,对在购置、验收、调试、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协作共用、培训人员、社会服务等方面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四、办法中未规定的事项,按本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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