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票据贴现利率

2022-07-19

第一篇:今日票据贴现利率

票据的由来、票据贴现、转帖现及再贴现

票据的由来、贴现、转帖现、再贴现的通俗理解

银行承兑票据诞生在14世纪的意大利,聪明的早期商人银行家们,发明了一种“四人汇票”,也就是说汇票上有四个签字人,他们分别签字负责有着不同的分工。这里面包括:进口商,他得到购买货物所需的信用;进口商银行,他收取费用、承接进口商债务作为其债务,进行承兑担保,也就是说他凭着对进口商的信任,把交付货款这事揽过来,保证到时付款;出口商银行,提供交易中的实际款项——他是真正给进口商钱的人,持有“承兑票据”作为其资产;出口商,得到付款。

因为这种汇票,是银行承诺在未来到期时负责兑付,所以被称为“银行承兑汇票”。发明之后,被广泛用于贸易结算和资金融通。它既让进口商手里没钱可进货(前提是进口商银行对进口商资信的掌握和信任),又让出口商手握汇票心踏实,还让两头的银行赚得手续费。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票据由银行承兑,可靠性高,所以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广为流通,出口商可以把还没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拿到银行进行贴现,获得现金;银行可以拿着它向央行贴现,可以向其它银行转贴现,可以直接卖给证券交易商,再由其转卖给其它各类投资者(或许你买的理财产品、基金的投资构成中就有银行承兑汇票投资项目)。因此,它不仅直接推动了贸易和金融业的发展,也为后来投资银行的票据承销和经纪业务奠定了基础。

贴现是持有票据的企业或个人急等着钱,而票据还没到期,就到银行付一点贴现息的钱,让银行先回购了这票据,把钱先给你;转贴现是你换来钱的这个银行手头也缺少资金了,它能把你的票据到别的金融机构换成钱来救急,当然给的钱没你给银行的多,这是票据又转了一下,叫转贴现;再贴现是你还钱的银行也缺钱了,这时它直接找中国人民银行贴现,这基本是最终贴现了,所以叫再贴现有点最后的含义。

如果回到上述票据产生的原始状态,贴现就是出口商缺钱了,把手里未到期的货币拿去出口商银行换钱;转帖现就是出口商银行业缺钱了,就把出口商拿来的票据去找同业其他银行换钱;再贴现就是进口商银行缺钱了,不足以支付货款,因此拿着票据到央行换钱。这是一个交易链上的四方关系,回到原始状态去理解票据的本质,理解贴现、转帖现、再贴现就容易多了。当然现在的这些概念已经大大超越了票据产生的原始状态所包含的内涵。

第二篇:买方付息票据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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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付息票据贴现

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根据协议约定,买方(付款人)或卖方(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汇票,在由买方或买方开户银行承兑后,买方承诺由其支付贴现利息。卖方持未到期的汇票向其开户银行办理贴现业务时,银行审核无误后,向买方扣收贴现利息,并将全额票款支付给卖方的一种授信业务。

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与传统的票据贴现业务相比,除贴现利息承担人不同外,票据的出票、承兑、贴现等业务办理行为完全一样。

二、重要属性

1、贴现金额:将票面金额全额支付给卖方,从买方企业指定的付息账户扣收贴现息。

2、期限:贴现的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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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率:贴现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产品特点

1、对买方企业:

(1)置换银行贷款,降低筹资成本;

(2)现金采购,约期支付;

(3)随用随开,减少闲置资金;

(4)规范债权债务关系,减少货款拖欠;

(5)提高买方企业贸易地位,获取商业折扣;

(6)业务操作手续简便。

2、对卖方企业:

(1)降低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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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贴即付,加快货款回收;

(3)提高资金安全性,转化应收账款为应收票据;

(4)规范债权债务关系;

(5)业务操作简便。

四、适用对象

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尤其适合业务合作密切的买卖双方之间。

五、申请条件

1、买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必须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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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贴现行开立存款账户,存入应付贴现息的足额资金;或由贴现行为客户应付的贴现息核定授信额度;

(4)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2、卖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贴现行开立存款账户,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必须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能提供与商业汇票相符的、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3)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资料

1、买方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1)买方付息票据付息承诺函;

(2)承兑汇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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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卖方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书;

(2)对应的有关购销合同或协议、增值税发票及商品发送单据复印件;

(3)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七、申办程序

1、买方企业向开户的银行提交《买方付息票据付息承诺函》,承诺凡卖方企业持买方企业交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办理贴现,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由买方企业承担。买方企业将足额贴现息存入付息专户或由银行为其应付贴现息核定授信额度;

2、买方将承兑汇票并承诺函交卖方;

3、卖方持承兑汇票及承诺函向开户的银行申请办理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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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卖方开户的银行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后,办理贴现,将票面金额全额支付给卖方;

5、买方开户的银行从买方企业指定的付息账户扣收贴现息,向买方出具扣息回单(记账凭证)。

八、收费标准

贴现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票据贴现利息通过合同约定。

来源:(买方付息票据贴现http://s.yingle.com/jr/480173.html) 金融保险.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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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应收票据贴现教案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理解应收票据贴现的概念,掌握不同类型的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的核算.能力目标:认识到票据贴现是融通资金的一种信贷行为,随着现代化企业的快速发展,票据的背书转让及贴现行为越来越多,充分认识和掌握应收票据贴现也显得尤其重要.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合作学习,培养学生主动探究,思考,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的精神. ◆教学重点

 掌握应收票据的概念及相关基本知识。  掌握不同类型的票据贴现的核算方法。

◆教学难点

 票据贴现的概念的理解。

 贴现业务中贴现天数,贴现息的计算。

◆教学过程

(一)

1、 贴现概念:

2、 贴现款和贴现息的概念和核算方法。 第一步:计算应收票据到期值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利息 第二步:计算贴现利息

贴现息=票据到期值 X贴现率X(贴现天数/360) 其中: 票据的贴现天数 = 票据到期日 — 贴现日(注意:算头不算尾) 例1:7月18日出票60天到期,求到期日 "算头不算尾": 7月:31-18+1=14天 8月:31天 9月:15天 合计:60天

所以到达期日为9月16日 第三步 计算贴现收入

贴现款=票据到期值 — 贴现息 第四步 做会计分录

(二)例题:

企业于2月10日将签发承兑日为1月31日,期限为90天,面值为50000元,利率为9.6%,到期日为5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贴现,银行规定的月贴现率为6‰.该票据已经计提应收利息200元。(当年2月份为28天)

(1) 先计算出票据到期值、贴现天数。贴现息和贴现款。 (2) 确定应收票据的类型。做不同的会计处理。

不带追索权的,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票据”,“应收利息”,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

带追索权的,分贴现时跟票据到期时两个阶段的会计处理。

1 • 票据到期利息= 50000 x 9.6% x 90/360=1200元 • 票据到期值 = 50000+1200 = 51200元

• 贴现天数=80天 贴现息=51200 x 6‰ x 80/30 = 819.2元 • 贴现款=51200-819.2=50380.8元 第一种情况(假设票据不带追索权) 借:银行存款 50380.80 贷:应收票据 50000 应收利息 200 财务费用 180.80 第二种情况(票据带追索权)

贴现时,由于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会计上不应冲销应收票据账户。

(1)贴现时:借:银行存款50380.80 (贴现款)

贷:短期借款 50380.80 (3) 票据到期时。

票据付款人足额付款给贴现银行,冲销应收票据账户。 借 :短期借款 50380.80 贷:应收票据 50000 应收利息 200 财务费用 180.80

(三)、小结

(四)、作业:

——刘可可

第四篇: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第九条 调查要点

客户经理应严格审查贴现申请人资格及提供的资料,审查重点如下:

(一)贴现申请人和承兑银行的资信状况;

(二)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交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票据、合同、税务发票的真实性,交易对手、日期、金额等内容要素的对应关系;

(三)根据票据查询结果调查业务可行性;

(四)本行需要调查的其他要点。

经办客户经理尽职调查完毕,客户经理撰写完整客观的调查报告。

第十条 票据查询与保管

(一)票据查询内容

贴现行在办理贴现时必须进行查询,查询内容包括: 1.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 2.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 3.是否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

(二)查询方式

1.由贴现行所在地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办行应指 派专人与贴现申请人一同持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和本行查询(复) 书前往承兑银行实地查询,并取得承兑银行签章确认的查询结果。

2.由非贴现行所在地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办行应通过本行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查询核实,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回复。对查复方回

复“有他行查询”应采用传真查询、实地查询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三)贴现行票据要素审查

贴现行会计人员按照《汉口银行贴现、转贴现会计作业指导书》要求,与客户经理、贴现申请人共同对银行承兑汇票原件票面要素、票据真伪和背书连续性等进行审查,并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

1.若票据要素无瑕疵,审核人员在票据复印件(正反面)加盖“经审核票据无瑕疵,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并与客户经理一同在复印件上签章。票据原件由审核人员与客户经理一起眼同封包(“代保管品封包单—商业汇票”,见附件 1),并在骑缝处双人签章。客户经理与保管人员在《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上签字 办理交接手续,由贴现行营业经理监交。同时客户经理与客户办理接交手续,证明票据由本行代为保管。此封包由会计部门作为代保管品临时保管,会计部门凭“商业汇票入库单”(见附件 2)记代保管品帐。“商业汇票入库单”和经审核人员、客户经理双人签章确认的票据复印件一并作为业务资料上上报有权部门审查审批。

2.若票据要素有瑕疵,审核人员将原件交还客户经理。

3.贴现行应结合票据查询方式合理确定票据封包时间。若业务办理过程中,确需将票据拆包的,应在《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上登记并凭报经有权人审批后的“商业汇票出库单”(见附件3)销计代保管品帐,收回经审核人员和客户经理双签确认的票据复印件。在票据再次移交本行时,应按照以上流程对该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以防票据调换的风险。

(四)经查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贴现行不得为持票人办理贴现业务: 1.票面要素不真实或有不符点; 2.已办理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

第十三条 审查要点

信贷审查人员除须按照本行对公授信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综 合风险判断,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贴现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二)根据票据查询结果判断能否办理票据贴现;

(三)根据会计人员和客户经理双签确认的票据复印件(正反面),审核票面要素和背书情况,对大额关联交易、回头背书交易、短期跨多区域背书以及具有融资嫌疑的贴现业务,应跟踪了 解票据项下是否发生了实际的货物转移,且货物的流向与资金和 汇票的是否流向一致,从而确定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关 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交易合同和税务发票的日期、金额等 要素是否相互对应;

(五)对须提供担保的,应按照本行授信担保操作规程的有 关规定,分析担保的合法性、足值性、有效性和变现能力;

(六)信贷初审人员应按照发票常识查验增值税专用发票(普 通发票)复印件,判断发票的真实性(例如:发票代码代表的省 份、制版、批次、语言文字、联数等含义是否与实际情况相 符;发票

代码、流水号和密码区对应号码是否相符;发票的各个 要素是否填制完整、字迹清晰;电脑版发票字体、字间距、行间 距是否异常等;如涉及金额较大,可要求客户提供该张发票所属 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检查申报金额是否大于该张发票的金额等)。同时应通过国家税务局网站在线输入发票代码和流水号信息,查询发票的真实性,杜绝虚假发票或重复发票贴现;对 于发票信息查询无结果的,应要求企业提供合理有效的说明证明 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七)本行需要审查的其他要点。 第二节

第十四条

签订协议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经办客户经理按照授信批复意见书的要求落实授信条件后,与客户签订各类合同文书并办妥票据入库等手续。

第十五条 票据入库保管

客户经理持授信批复意见书、商业汇票出库单与贴现行票据审核人员一同办理代保管品出库拆包手续,在《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上办理交接手续,贴现行会计销计对应代保管品帐。

经审批通过同意办理贴现的票据,由贴现行会计审核人员在票据原件上制作背书,审核人员与客户经理一同封包入库,贴现行会计人员根据《权证类档案入库凭证》进行入库记账操作。

审批不同意办理贴现的票据,客户经理将票据原件退还客户并办妥移 放款与支付

交手续。

第十六条 放款审核客户经理办妥全部手续后,按照本行对公授信操作规程的放款操作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贴现凭证、背书后票据复印件、权证类档案入库凭证等相关资料)供放款机构审核,办理贴现业务放款手续。

第十七条 账务处理 贴现行会计部门凭放款审核部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放款通知书》按照《汉口银行贴现、转贴现业务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放款的账务处理。

第三节 授信后管理

第十八条 资料保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办理后,贴现行应及时将收集整理后的相关资料(要素齐全、签章清晰完整,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签章和核验人名章)和贴现契约等按照本行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管。对于业务存续期间收集的最新资料等应一并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贷后管理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办理后,贴现行应按本行对公授信后管理规程要求进行贷后检查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加强贴现资金发放后资金流向监控,防止贴现资金违 规进入

股市、回流至出票单位或背书前手,杜绝企业通过票据贴 现业务进行套利、套现等行为;

(二)贴现行应建立客户贴现业务台账,记录贴现人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合同中的金额、期限、号码等重要信息,有效识别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客户利用同一交易合同或发票重复贴现;

(三)经办行客户经理应通过信贷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将到期的贴现票据,同时经办行综合管理部应做好提醒工作,客户经理按照已贴现票据到期前三天(异地票据提前一周)的原则,及时办理票据出库手续并与贴现行会计人员办理实物交接;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条 到期收款 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贴现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持有的已贴现票据向票据上注明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承兑汇票如果遭到拒付,贴现行应在收到拒绝付款证明或退 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部分, 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同时立即将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移交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应立即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 人,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权。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

贴现行在已贴现票据中发现假票、克隆票或其他票据欺诈行为的,应

立即采取有效的资产保全措施,同时按照贴现契约约定直接从申请人存款账户扣收票款,对未收回部分按约定计收利息。

已贴现的票据不慎灭失,贴现行应立即通知承兑人挂失止付,并在通知挂失止付后 3 日内向承兑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承兑人开户行。挂失止付及公示催告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票据直贴操作规程

第一条 办理贴现时,各营销支行负责与贴现申请人

协商确定符合规定的贴现利率、办理对贴现资料审查和票据查询查复事项,然后由支行授权的票据客户经理收集整理以下资料到分行票据中心办理审查审批和划款手续。

1、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由支行客户经理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2、企业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由支行客户经理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3、贴现经办人持有的授权申办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支行客户经理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5、贴现申请书和加盖支行行政公章的贴现审批书;

6、贷款卡复印件(由支行客户经理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7、商业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8、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

9、商品交易合同和相匹配的税务发票复印件,不能提供交易合同或税务发票的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资料(由支行客户经理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10、加盖有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的贴现凭证;

11、查询《银行征信管理系统》获得的贷款卡状态报告单;

12、查询《特别关注系统》获得的贴现申请人状态报告单;

13、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各营销票据业务的支行对所有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上述资料存有疑问的,分中心可要求客户提供原件和其它可选资料,如商品货运单据、企业财务报表、承兑行出具的审批文件(针对大额连号票据)等。

第二条

分中心市场营销初审岗由支行票据客户经理陪同,将汇票原件交会计核算初审岗,对余下的上述各项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贴现申请人商品交易合同、税务发票的复印件。在确定贴现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票据跟单资料的合规性后,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三条

分中心市场营销初审岗审查合格后,将整套资料交市场营销复审岗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后,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四条

分中心市场营销复审岗审查合格后,将整套资料交资产风险管理岗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五条

分中心会计核算初审岗接到汇票原件后,应与支行票据客户经理办理双方交接登记手续。然后对票据的票面要素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入《票据登记核查系统》对汇票真实有效性查询打印。审查合格后,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六条

分中心会计核算初审岗审查合格后,将汇票原件和《票据登记核查系统》的查询书交会计核算复审岗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七条

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原件在办理查询和贴现

手续期间不得退还贴现申请单位。如贴现申请单位因取消贴现申请而要求退票时,应按规定办理退票手续。如贴现申请单位持退还的商业汇票再次申请贴现时,分中心、支行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票据审验、查询事宜。

第八条

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人必须在分行开立存款账户(含一般存款户或临时存款户),如未在分行开户,客户经理应引导申请人办理开户事宜。

第九条

贴现审批表通过各个审查环节后报送分行票据中心主任签批。授权范围内的由分行票据中心主任签批完成,超授权范围的经分行票据中心主任签批同意后,由分行票据中心报送分行有权签批人审查,并签注意见。

第十条

在书面贴现审批表流转的同时,分中心各岗位人员应按总行《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同步进行电子业务流程的处理。

第十一条

分行票据中心帐务核算人员接到有权签批人签批同意的贴现审批表后,应及时办理贴现资金的划款手续。贴现资金由分中心通过系统内同城通兑方式划付到贴现申请人在支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上。

第十二条

分中心完成贴现业务流程后,会计核算复审岗要将实际办理贴现票据的票号、金额、贴现日期、到期日、贴现利率和贴现利息打印成买入票据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作为贴现审批书附件,另两份由支行和分中心分别保存,作为利息返还和业务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申请贴现而未通过审查或因其他原因取消

贴现申请时,应将商业汇票及时退还支行票据客户经理。退还汇票原件时,会计核算初审岗应要求支行票据客户经理在票据交接登记簿上签收。

第十四条

贴现业务办理完毕后,所有业务档案文件均应移交分中心档案管理员(暂由资产风险管理岗担任)集中保管。如某笔业务未通过审批或因其他原因取消贴现申请的,该笔业务的审批表不得交给客户,应由分中心留存归档。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员若发现档案文件欠缺的,应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限期补齐。

第十六条

每日营业终了,会计核算复审岗应对当日买进的商业汇票与贴现凭证第五联,按笔数与金额核对一致。

第十七条

分行应指定两名人员作为票据专管员共同管理已贴现承兑汇票。每日上午上班时,一人以密码开启,另一人以钥匙开启;下班后由两人共同关闭保险柜。

第十八条

票据专管员应每周核对一次台帐和票据实物,并在核对单上签字。

第十九条

票据专管员应对已贴现商业汇票专夹保管,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办理票据到期托收。

第二十条

票据专管员负责对发出托收逾期十日(含)以内票据的催收和上报逾期七天(含)以上票据的详细信息;资产风险管理岗负责对逾期十天以上以及非结算原因引起的风险逾期票据的催收和追索,负责对票据资产的保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托收收回的票据或转贴现卖出的票据,由分中心帐务核算人员负责按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和总行《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在营业当日及时进行处理,严禁跨工作日处理。

到期托收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分中心会计核算复审岗每个工作日应根据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的提示负责建立发出托收单据(一般须提前10天发出托收,遇长假顺延),并通知票据专管员对照单据将库存票据实物序时发出托收。

第二十三条

票据专管员负责在发出托收票据背面背书栏作委托收款背书,加盖结算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员名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及委托收款银行全称,并逐份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特快专递信封,委托收款凭证上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

票据专管员应将做完委托收款背书的拟发出托收票据的正反面按1:1的比例复印后留存,用作票据保全依据。然后将票据实物、填制好的委托收款凭证和特快专递信封交会计核算初审岗复核。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初审岗接到票据专管员交来的托收票据及凭证后,应进行仔细审核,查看加盖的结算专用章日期与凭证日期是否一致,核对委托收款凭证的要素及托收票据的委托收款背书是否正确完整,以确保发出托收正确无误。同时还须审核EMS特快专递信封上填列的要素是否正确完整(主要包括寄信人全称、地址、邮编、电话,收件人全

称、地址、邮编和委托收款份数等,信封的内存品名处注明“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字样及汇票号码)。审核无误后,在每一信封中放入一份说明,详细注明分行业务处理中心的大额支付行号、联行行号、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供承兑行联系使用。

第二十六条

会计核算初审岗将审核后的上述物品退还给票据专管员,由票据专管员封入EMS信封,并轧计当日信封上票据总笔数与托收表外凭证合计笔数是否一致。

第二十七条

票据专管员负责与邮局收件人员办理EMS信件发出、退回的交接手续,并建立《重要物品交接登记薄》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八条

次日,邮局送还信件回执时,票据专管员应当面逐张清点份数,查看是否盖有邮局章戳,并与上日交接登记簿所列份数核对是否一致。所有回执专夹保管,以后备查。

第二十九条

正常收回业务。票据专管员收到由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工行资金汇划系统及同城清算系统划来的托收款项,应及时根据款项内容从专夹保管的托收卡片中抽出底卡,经核对无误后,在票据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托收收回处理,正确录入票据划款日期。

退票、拒付业务。票据专管员收到邮局退回(主要为地址不详)或承兑行拒付的EMS信件,经审核为无理退票(拒付)或合理退票但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及时与承兑行联系后重新发出托收,并在票据综合管理系统中做“建立退票单

据”后再按托收业务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对于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及时向前手追索,并上报资产风险管理岗人员。

第三十条 分中心帐务核算人员负责票据托收业务的帐务处理及核对工作。根据发出托收票据、正常收回票据和退票拒付业务制作相应的表外凭证,分别核算“810001买入票据实物”、“833199应收托收款项”等表外科目,实物笔数、金额核对一致。

并与票据

第五篇: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九江市浔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业务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防范、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实现票据业务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农村信用社的行为,包括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业务。

第三条

贴现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贴现余额纳入信贷规模考核,并纳入授信客户的统一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二)权限管理原则:贴现业务由信用社或营业部受理,联信贷管理部门审查,然后由联社贷审会审批发放。

(三)分工协作原则:信用社或营业部客户经理(调查岗)负责贴现业务的受理、贴现票据及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事后检查,会计部门(柜台)负责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复查以及向承兑行查询,相关人员经联社培训后方可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四)贸易真实原则: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审核票据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

贴现业务的操作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四条

交易客户。办理贴现的申请人必须是经合法注册经营并持有效贷款卡,能证明其票据合法取得,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办理的条件。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票据贴现的银行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经营持续、稳定。

2、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合同关系和劳务交易关系;

3、在申请贴现的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4、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信贷关系。 第六条 贴现的期限、金额和利率

(一)贴现的期限以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加3天的划款日期。

(二)贴现贷款的金额单笔票面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计算。

(三)贴现利率采取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加点幅度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根据客户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利率。贴现利息及实付贴现额的计算公式: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期限(天)×日利率 实付贴现额=票面金额一贴现利息 第七条 商业汇票承兑行(人)范围

2 包括: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厦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商业银行等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节

操作程序

第八条 贴现的申请。持票人到开户信用社申请办理贴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

2、商业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签订的商品交易合同、商品发运单据、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免征增值税的商品交易应提供普通商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卡及复印件。

6、经办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申办授权委托;

7、申请人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即期财务报表。

第九条 贴现的审查。对受理的贴现申请实行先审后付,采取“双审”的办法,即对票据本身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和复审。先由信用社初审,初审的内容包括:

(一) 贴现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1、申请人是否有真实法人或授权经营的资格、营业执

3 照及企业代码证是否过时效;注册资本与汇票、合同金额及财务报表是否相适应。

2、经办人授权申办授权委托书有无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签字。

3、贷款卡状态必须有效。

(二) 资料审查。信贷部门经办人员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在确定其符合资格要求后,应审查各项资料是否齐全,同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 与其直接前手签订的交易合同复印件。要求: (1)合同中的供需双方要与增值税发票供需双方关系人及承兑汇票的最后关系人保持一致,且贴现申请人为供货方。

(2)合同上的供需双方印章要复印清晰,合同印章需为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3)合同上的记载要素要填写齐全。

(4)合同金额要大于或等于承兑汇票金额,办理贴现日期应在签定合同期限内,合同所载交易不能超过其经营范围。

(5)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中有关规定。

2、 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要求:

(1)增值税发票必须复印清晰且一般应为第二联复印件。

(2)增值税发票的总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

(3)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上必须盖有贴现申请企业增值税发票专用章。

4 (4)如所进行的商品交易无需增值税发票,则必须出具贴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表营业范围能证明其能够从事此类商品的交易,同时提供普通商业发票复印件。

(三)票面审查。开户社经办人员对资料已齐全的汇票进行票面初审,主要包括票据的真实性鉴别和票据记载内容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

1、票据的真实性鉴别:一“看”,即看汇票纹印是否清晰、连续,填写的票据要素是否齐全,票据的大写金额红水线栏是否使用水溶性荧光油墨印刷,票据号码是否统一采用渗透性油墨印刷,承兑行的票据是否是从指定的印刷厂印刷,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名称等是否有涂改痕迹,汇票专用章是否清晰、真实,需要编制密押的是否编制有密押,必要时可借助放大镜检查汇票号码、日期、大小写金额等重点部位,看有无更改、起毛等异常现象;二“摸”,即触摸汇票号码区域纸质是否有轻薄、粗糙的感觉;三“照”,即利用鉴别仪照射汇票,检查是否有规定的防伪标识。

2、票据的完整性、合规性审查: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人(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为必须记载事项,字迹填写清楚,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变更的须有原记载人的签章。

(2)票据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日期应使用大写。 (3)汇票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金额填写应符合规定。 (4) 汇票号码不得是公布的被盗号码、公示催告过的汇票或其他非法汇票。

5 (5)商业汇票票面应加盖承兑银行或承兑人或承兑人汇票专用章及承兑银行或承兑人或承兑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6)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的签名或者盖章。

(7)汇票背书应连续,即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如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被背书人可以为出票人,但贴现申请人不能为出票人。

(8)票面或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的,不得进行贴现。

(四)票面复审。开户社票据初审合格后,经办人根据要求陪同持票人将原始票据及相关资料一并交贴现社委派会计进行复审。复审人员根据上述审核内容,对票面要素、签章、防伪标记等进行鉴别和判断。

初审、复审无误后,信用社经办人员和委派会计分别在贴现凭证(代贴现申请)的银行审批栏签署意见。

第十条 汇票的收存。复审合格的汇票暂由开户社库管员收存并给贴现申请人出具专用收据,库管员对已收存汇票要应严加保管,未经有权审批人批准,不得再交给贴现申请人。

第十一条 贴现票据的查询。对复审合格的票据,会计部门应根据查询要求及时办理查询验证,即对汇票的真实性进

6 行查询和复查,要求承兑行出具查询查复书。

(一)查询的方法:

1、系统内查询。本系统内签发的承兑汇票通过电子汇兑系统进行查询。同时,请承兑行传真底卡。

2、跨系统查询。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商业汇票一般通过指定代理行查询,需要核押的还必须到指定的银行核押。同时,请承兑行传真底卡。

3、实地查询。凡可疑票据或票面金额较大的,派双人实地查询,并且要到承兑行会计和信贷部门核实,签发行为县级行的,还要到其上级行做进一步落实。必要时,请对方在查询书和汇票之间加盖骑缝章,同时还要与承兑行留存的商业汇票底卡进行全面核对(包括笔迹、经办人签章等),并复印承兑行的底卡。

4、电话复查。通过以上查询方式查询后,应换人通过电话跟踪复查。

(二)查询查复的要求:

1、查询书填写内容必须完整,商业汇票查询内容应当包括汇票票面基本内容并询问“此商业汇票是否你行(社)签发,有无他行(社)查询,有无挂失止付,有无法院止付通知”,查询书所填要素(票号、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联行行号等)应与汇票一致并加盖业务专用章。票面出现问题(如少经办人员章、小写数字金额前未写人民币符号等)应在查询书上特别注明。

已向承兑行(社)发出汇票传真的,查询书中应注明“已发出传真件,请查收审核”。

2、查复书应有肯定该汇票为该承兑行(社)签发的字

7 样,所填要素(票号、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联行行号等)应与查询书及汇票一致并加盖其业务专用章。

3、 在收到查复书时要注意是否答复语句,未收到承兑银行或承兑人或承兑人准确答复的,应当与承兑银行或承兑人或承兑人进行联系,取得该汇票底卡复印件作为辅助证明。

4、 票据查询完毕要在查复书上加盖查询人名章和查询行(社)业务专用章。

5、 查复方式不同,对签章的要求也不同。实地验票的,须有承兑行(社)结算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系统内查询的,须盖有查询社的业务公章。

6、 查复时间:同城实地查询半天内、系统内异地查询2天内、异地实地查询视路途远近3-5天内查复。

7、 查复书应粘贴在贴现申请审批书上。

(三)对于与开户社有经常性业务往来的大型企业,在与开户社签定《商业汇票真实性保证书》后,可不必实地查询。

第十二条 贴现的审批和发放:

(一) 信贷管理部门应对受理社上报贴现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信贷政策有关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查,并以国家利率政策为依据,综合测算该笔贴现的成本,在与客户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利率,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二) 审批同意后,信用社与贴现申请人签定《商业汇票贴现协议》,经信贷管理部门审核后,要求申请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贴现社。会计结算部门根据填制的贴现凭证、审批表等资料,审核后即办理转帐手续。同时收回开出的票据

8 收执,并加盖“作废”戳记,专门保管,待款项划回后销毁。

第十三条 后期管理

(一)发出已贴现通知书。贴现贷款发放后,经办人员应在两日内用挂号信向承兑行发出“票据已贴现通知书”并做好登记。

(二)已贴现票据应按有价证券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及时入库保管,保险柜钥匙双人保管,双人开启,双人关闭; 定期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三)、会计部门票据管理员建立贴现管理台账,档案管理员每周与票据管理员核对一次台帐和票据实物,信贷管理部门每月牵头全面核对一次并详细登记核对情况。

(四)、在已贴现的汇票中发现假票。信贷管理部门应督促经办人及其所在部门通知票据贴现申请人,查帐假票线索,写出票据办理过程。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立案侦破。在已贴现的汇票中如发现有被公示催告的,信贷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受理公示催告的法院申报票据权利,维护信用社合法权利。

(四)、已贴现的商业汇票不慎丧失,会计部门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上级管理部门,通知承兑行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手续按《支付结算办法》第

48、49条规定办理。挂失止付后3日内(或汇票丧失后),信用社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示催告期满后,信用社应主动提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第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门要负责做好对有关公示催告信息的收集和登录工作,及时将公示催告信息转送信用社。定

9 期、不定期对贴现业务(包括票据真伪、贴现资料、贴现额、利息、审批程序等)进行检查,对已贴现的汇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核对,以防被盗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四条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妥善保管贴现档案。贴现档案资料包括:商业汇票贴现审批表;商业汇票贴现协议;已贴现汇票的正反面复印件;贴现凭证(代申请书)复印件;查询查复书;交易合同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贴现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上述材料应按顺序保管,并预留一套复印件,以备进一步融资需要。

第十五条 到期收款。

(一)汇票到期前,由会计部门匡算邮程以特快专递提前向承兑行发出委托收款凭证(以工作日计,一般同城提前2-3天;异地提前5-7天发出),要求付款人在汇票到期当日将款汇出。发出托收通知后进行电话跟踪,如对方未收到凭证,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与邮政部门联系,查找邮寄凭证。由于邮政部门工作差错原因造成结算延误时,应与其协商,要求赔偿损失。

(二)会计部门接到承兑行(社)的拒付电话或退票有关证明书时,应对拒付款事由进行审查,看是否合理,并报主管领导,先同承兑行(社)协商解决,协商情况应及时记录。如拒付理由成立,自收到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3日内,信用社应将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也可同时向汇票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 票据逾期的处理。

(一)票据逾期标准:异地汇票到期后5日内、同城汇

10 票到期后2日内票款仍不能划回即视为逾期,进入催收程序。

(二)逾期罚息标准:承兑行拖延付款,同城超出2天,异地超出5天的,按逾期天数收取罚息。其中,对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付款的承兑行(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收取赔偿金;对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票款的承兑行,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赔偿金。

(三)逾期后的催收工作

1、公函催收。电话询问之后,以挂号信形式向承兑行(社)发出催收公函,7日后若票款仍未收回,应再次发出催收公函。催收公函发出后即应做好登记和汇总统计工作,报信贷管理部门。

2、电话催收每周至少催问2次以上,并在“逾期票据电话催收登记簿”中详细记录。

3、上门催收。有下列情况之一,需上门催收。 (1)发生诉讼纠纷的;

(2)发生结算纠纷,电话协商不能解决的;

(3)贴现票据外省市15天以上,本省逾期10天以上、本市逾期5天以上的;

(4)电话询问感觉对方无付款诚意的。

上门向承兑行(社)催收票款或罚息,应要求承兑行(社)在《催收(赔付)通知书》上签章,或出具拒付理由书。

4、向其上级行(社)反映。对承兑行(社)故意拖延、无理拒付,应及时向其向上级报告,请求答复。如仍不能解决,再向上级行(社)反映。

5、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映。向承兑行(社)和其上级交涉达不到目的时,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映,请求协商解决。

6、依法追索。如协商不能解决,或已形成诉讼纠纷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7、行使前手追索权。贴现社(行)作为合法的持票人,向作为贴现人的前手进行追索。

8、信用社收到付款人承兑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追索票款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有存款的,可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四)登记台帐、统计有关数据。会计结算部门每周将逾期票据、同一承兑行(社)应收罚息的情况统计汇总成表,并于每周一向信贷管理部门提交贴现票据逾期及收回情况统计表和应收罚息及收回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 转贴现的操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农村信用社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即票据转卖,反之为票据转买。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八条 交易客户。应为本办法第四条中所列范围。 第十九条 转贴现的期限、金额和利率

(一)转贴现的期限,从办理转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一般为四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最短不少于一个月。

(二)转贴现的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交易

12 双方自主商定。

(三)转贴现的单笔票面金额:一般不低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转贴现实付金额的计算参照贴现的计算方法。

第二节 转卖业务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条 办理票据转卖的前期准备:

(一) 贴现凭证的第一联复印件;

(二) 商业汇票真实性查复书;

(三) 商品交易合同和增殖税发票复印件;

(四) 将商业汇票作成背书。 第二十一条 资料的整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票据转卖材料进行整理,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二)按拟转卖票据的票面要素登记有关管理台账,并填写商业汇票借用清单一式二份,向会计部门办理借票手续;

(三)填写票据转卖申请报告单一式二份;

(四)根据票据逐笔填写票据转卖凭证;

(五)商业汇票及复印件、票据转卖申请报告单、票据转卖凭证、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承兑汇票相应的交易合同与增殖税发票复印件按顺序分别归类整理,准备申报。

第二十二条 审批程序。票据人员在填写好转卖清单后,填写《转卖业务申请审批表》,由信用社负责人签字,报联社有权审批人签批。

第二十三条 资料的申报与办理

(一)填写票据转卖申请书一式二份,随归类整理的票

13 据及相关资料送交票据购买行;

(二)与购买行经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负责对资料的有关情况做出解释;

(三)转卖资料经购买行审查、审批后,计算利息和实付金额,填写转贴现凭证;

(四) 与购买行签订《转贴现协议书》;

(五) 经复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六) 买行不同意受理的票据,由经办人员按规定带 回。

第二十四条 票据转卖必须实行双人操作,注意行中保密,防止丢失、被抢、被骗和办理过程中被掉包的情况发生,以保障票据和资金的安全。

第二节 转买业务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转贴现申请行向我社申请办理转贴现业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转贴现申请书及清单(见附件二);

2、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申请人应在第一联处加盖在当地人民银行预留印鉴);

3、已办理贴现业务的全套资料;

A、经申请行背书的商业汇票及正、反面复印件。 B、已办理贴现的凭证或从其前手转入票据时开具的转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

C、汇票查询、查复书、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 14 货运单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汇票合法性的俩证。

4、金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于第一次办理)。

5、经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转买业务其他操作事项可参照贴现业务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转买业务的风险控制。为保证我社转入票据的真实性,防止假票风险,凡申请向我社办理转贴现的金融机构,必须在与我社签字《商业汇票转贴现协议书》的条款中,明确对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要素的完整性负责,并承诺票据不真实而引起的任何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如票据遭到拒付,转贴现申请行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票面金额赎回票据。

第四章 再贴现业务的操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农村信用社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再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申请再贴现的前期准备

(一) 整理、登记再贴现资料。包括

1、贴现凭证的第一联复印件;

2、商业汇票及复印件;

3、查询查复书复印件;

4、商品交易合同和增殖税发票或相关发票复印件;

5、再贴现申请审批书。

(二)填写再贴现申请报告单(一份资料填写一份报告单);

(三)填写再贴现申请书(一份二份),经有权审批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四)商业汇票借用手续,从会计部门借出票据,并将票据作成背书,准备申请。

第三十条 再贴现材料的报送。

(一) 将准备好的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二) 接受人民银行业务专管员的材料审查;

(三)对审查不符合再贴现手续的票据和材料带回,并分别归还有关部门,做好票据出入库交接登记,注明票据、材料退回原因。

第三十一条 办理再贴现手续。接人民银行审批情况通知后,填写再贴现凭证,核对应付利息和实收金额,到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和资金入帐手续;将再贴现收账通知交会计结算部门记账;清单交会计部门人员在贴现总账上进行标示。

第三十二条 再贴现其他有关事项比照本办法第三章《转贴现转卖业务操作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操作办法由九江市浔阳农村信用合作

16 社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贴现凭证

2、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

3、商业汇票查询书

4、商业汇票查复书

5、商业汇票贴现协议书

6、商业汇票贴现审批书

7、催收公函(A)

8、催收赔付通知书

9、商业汇票转贴现申请书

10、商业汇票转贴现(买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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