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犯罪的治理

2022-09-11

中华历史源远流长, 在我国文明的发展过程中, 历朝历代都对反腐做出了不懈努力, 无论是西周的“以德配天”, 秦朝的“事决于法”, 还是宋代的“教而后刑”, 明清的“重典治吏”, 虽然没有彻底消除腐败, 却留下了宝贵的经验教训。面对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 必须克服专业上的片面性, 运用刑事一体化的方法, 即从预防、惩治、执法机制和国际合作四个方面进行。

一、预防

我国的传统观念过度依赖刑法, 单一的刑法并不能受到良好的反腐效果。现在更加注意对腐败的事前预防即一级预防。犯罪学上的犯罪预防有一级预防、次级预防和三级预防之分。一级预防是针对改变物质环境及社会中的致罪因素所采取的措施, 是事前预防; 次级预防是针对表现出特定违法犯罪危险性的社会人群所实施的预防活动; 三级预防是通过重新适应社会的个别化措施是犯罪人回归社会, 或者至少使犯罪人与社会得以隔离, 防止其在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入21 世纪, 中国已经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作为反腐败的方针, 并“制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一反腐败国家战略”。可见, 预防已成为反腐败必不可缺的一个环节。

( 一) 规范公权力, 明确权力界限

如上文所述, 授受关系不顺、公务行为边界模糊甚至主从关系颠倒, 没有边界的权力是无限大的, 不讲其圈界在一方范围之内便无法控制, 因此应该明确各部门的权力界限, 甚至精确到具体岗位, 防止混淆的情况出现。除此之外, 明确当权者行使权力的规则与程序也是对权力很好的规制, 只有设计好既定的轨道, 当权者这辆列车才会沿着规则前行, 避免出现脱轨的腐败现象。

( 二) 完善和落实监督制度

“一把手”和“一言堂”等的现象之所以会出现, 就是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因此, 我们应该将权利制衡原则落到实处, 对公共权力运行的各个阶段实行全方位的监督、制约, 铲除腐败犯罪的土壤。具体来说, 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 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可以事先对掌权官员敲响警钟, 又可以增加他们进行腐败犯罪的成本, 因此是一项很好的预防措施。当前许多国家都规定了财产申报制度, 而我国仅仅是以一项党内法规颁布实施, 在效果上就大打折扣。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应立法来明确该项制度的运行。多次为官员财产申报求法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曾做过一项调查, 称接受调查的官员97% 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那么在这样一种不情愿的状态下, 有多少自愿履行, 履行中又有多少水分呢? 所以, 将该项制度的立法提上日程, 以惩罚机制的建立作为保障机制, 财产申报制度才可以在反腐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 监督多元化

明确权力对权力的监督机构、内容、程序等, 本就是反腐败运动的题中之义。除此之外, 应将视野放宽, 结合多种手段来进行监督。在当今这样一个信息化爆炸的时代, 舆论媒体在监督、预防、揭露腐败犯罪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现实生活中许多重大贪污贿赂的腐败案件都是通过媒体的途径率先揭露出来的, 因此要善于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媒体的平台和工具, 充分发挥“网络反腐”的积极作用, 进一步加大舆论监督力度, 将其散布的正能量教育和震慑那些蠢蠢欲动之人。国家对腐败的监督总是有限的, 难免会有纰漏, 于是发动人民的力量, 通过建立举报信箱等形式, 将公权力运作置于全民的监督之下, 只有这样, 才能形成对腐败监督的“天眼”。

二、惩治

惩治是反腐败的中心环节, 面对我国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 一) 政策

目前对于腐败犯罪存在两种声音: 其一, 零容忍。其来源于“破窗理论”, 即防微杜渐, 不放过任何一点小的犯罪。可在现实情况看来, 如果真的对腐败犯罪采取零容忍政策, 不仅会增大检察机关的工作负担, 而且加大成本, 其实际效果却不得而知。其二, 抓大鱼、放小鱼。我国现阶段的“打老虎”运动正进行的如火如荼, 可是放过“苍蝇”又会姑息一些人的侥幸心理, 因此腐败存量特赦论也是不可取的。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零容忍”和“抓大鱼、放小鱼”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才是对反腐败正确的选择。

( 二) 对象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 贿赂犯罪的对象应该是“不当好处”, 而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是“财物”, 虽然理论界对“财物”形成了“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和“利益说”三种观点, 但是其范围都要小于“不正当好处”, 这中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可能会造成一定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规制, 例如提供就业、晋升等作为贿赂物时, 就存在放纵犯罪的空间。所以说, 实现我国刑法向《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逐步靠拢, 可以为治理腐败问题提供更好的支持。

( 三) 刑罚

1. 制裁手段多样化

与其他犯罪不同, 腐败犯罪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其一是为了谋取利益, 且大多是财产上的利益, 其二是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从积极预防的角度考虑, 刑罚要针对腐败犯罪的这两个特点进行设置才能收到良好的预防效果。而我国现阶段的刑法规定仍是以自由刑为主, 大多数犯罪没有设立资格刑与罚金刑, 刑法的惩治效果就会大大折扣。除了刑事制裁措施之外, 也可以考虑加入其他制裁措施, 例如行政制裁和民事制裁, 避免刑法成为唯一的手段。

2. 死刑的适用

梁根林教授说过: “死刑的存废去留, 是公众的民意对死刑的认识问题, 也是政治领袖政治意志左右的政策选择问题。民意对死刑的共犯认同, 为死刑的存在提供了广泛的土壤。”

民众的意愿起了太多的导向作用, 俗话说“对于贪官污吏,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可是理性的来思考, 死刑只应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腐败犯罪的贪利性与生命剥夺的死刑实在是不对等的。“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 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一系列公约也都反对死刑的适用, 因此在对待腐败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上, 应当谨慎。

三、执法机制

( 一) 机构建设

依据韩国《反腐败法》于2002 年1 月成立的韩国反腐败委员会, 是韩国反腐败最高执法机构, 除此之外, 还有许多下设机构配合工作。纵观世界, 很多国家都成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来进行反腐败工作。对比之下, 目前我国的反腐败主要依靠检察系统来进行, 其职能定位并不明确, 而且纪委作为党内的纪律检查机构, 没有法律明确授予职权的情况下, 进行反腐工作会受到很多限制。因此, 成立专门的反腐败执行机构是十分必要的。

( 二) 具体制度

执法机制是从程序的角度对反腐败的运行进行规制, 从举报、立案、侦查到最后的起诉、审理, 都应有一套完整的制度, 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是分布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条文中的, 这就存在过于原则, 标准不一等问题, 所以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制度, 才可以有效的推行反腐败工作的进行。

例如, 近年来, 我国对90% 以上的高官腐败案件都实行了异地审判, 形成了一道司法上非常罕见的、独特的风景线。首先, 异地审理可以使司法程序免受干扰, 贪污贿赂犯罪的腐败分子往往在当地形成了很大的势力网, 盘根错节, 而一旦东窗事发, 这些势力网就会成为他们的保护伞, 对正常的司法程序造成阻碍。而异地审理就可以克服这些问题, 将审判地定在其势力范围之外, 可以在大限度的保证司法公正。其次, 由下级审理他们的顶头上司, 难免会使公众对其公正性产生质疑, 而异地审判可以很好的消除这种质疑, 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获得民众的支持和认同, 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过, 异地审判同样面临制度缺漏的问题, 没有具体的标准, 执行起来难免存各地不同的现象, 所以细化异地审判制度才能发挥对反腐应有的作用。

再如, 有人建议扩大刑事推定的使用, 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和污点证人制度, 通过立法将其确定下来并建立具体的运行轨道, 有助于反腐司法的顺利进行。

四、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主要就是涉及追逃追赃的问题。中国民众对于境外追逃的关注, 大多始于2014 年7 月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猎狐2014”专项行动。在2014 年, 中国政府的一系列举措均彰显出国家对反腐国际合作的高度重视: 2014 年1月, 中央领导要求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 3 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的通知》, 强调绝不允许任何人逍遥法外; 7 月, 公安部部署“猎狐2014”行动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 10 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敦促外逃贪官投案自首。2014 年11 月中旬, 国际反腐败学院确认, 中国正式加入该学院。加入国际反腐败学院, 这项举措被不少反腐专家称为, 中国近年来构建国际反腐合作网络的最新举措之一。虽然近几年我国的国际合作取得了显著地成果, 但同时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 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该项制度的完善。

首先, 完善立法, 加快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衔接, 消除法律障碍。如上文所述, 我国的法律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的内容还存在差异, 造成适用上的两难困境。尤其是关于引渡问题上的规定, 是追逃顺利进行的基础。可是从实践的结果看, 我国的引渡之路困难重重, 尽管我国与其他国家订立了多个关于引渡的双边条约, 也参加了一些多边条约, 可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一系列的差异, 具体处理时面对巨大障碍。所以, 完善立法是当务之急。

其次, 树立公正的司法形象, 为国际合作加分。良好的司法形象有助于加强国际合作, 我国不仅要在经济上加速发展, 在文化等一些软实力上也要多加注意, 由于一些国家对我国的司法公正性存在质疑甚至偏见, 导致合作上的障碍。因此, 树立公正的司法形象, 将会为国际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再次, 加强追逃追赃的技术手段。跨境的追逃和追赃为我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难题, 因此, 提高技术手段的配备, 才可以提高追逃追赃的成效。

最后, 追逃追赃要双管齐下, 发挥反腐的整体力量。追逃追赃同属反腐败运动的重要内容, 不可偏废。

新时期, 新形势, 新机遇, 认清我国腐败问题的现状, 即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斗争形势依然严峻。我党勇于接受挑战, 坚决将反腐工作进行到底。从预防、惩治、执法机制和国际合作四个方面着手, 完善具体的制度建设。向着法治中国的目标前进, 我国的反腐工作必将取得更大、更令人瞩目的成就。

摘要:腐败问题是我国长期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中华历史源远流长, 在我国文明的发展过程中, 历朝历代都对致力于反腐问题的研究, 做出了不懈努力。而如火如荼的“打老虎”运动, 也反映出了党中央将反腐进行到底的决心和力度。本文从预防、惩治、执法机制和国际合作四个方面入手, 着重分析了腐败犯罪治理中所遇到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 促进我国反腐运动继续向前发展。

关键词:腐败,预防,惩治,执法机制,国际合作

参考文献

[1] 詹复亮.新刑事诉讼法与贪污贿赂犯罪侦查适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35.

[2] 倪星.腐败与反腐败的经济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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