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文书的范文

2022-06-28

第一篇:行政执法文书的范文

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分类

 统一规范行政处罚文书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是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目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的行政处罚文书,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行政处罚文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的通知》(工商法字【1998】第144号)于1998年7月15日发布,该通知发布了统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共60种。自1999年1月1日起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部使用了统一文书。行政处罚文书的格式按照标准化设计,从而既体现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又满足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的需要。从近十年执法实践使用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来看,行

具体内容有:

(1)立案类文书主要包括案件举报登记表、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类文书主要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陈述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通知书、委托鉴定书、委托调查函、采取(解除)强制措施审批表、封存(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封存(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3)告知类文书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

(4)决定类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清单;

(5)执行类文书包括罚款催缴通知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

(6)结案类文书包括结案审批表、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函;

(7)其他文书主要有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建议书、送达回证。

第二篇:论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律文书

行政立法已经成为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现在的理论界对行政立法的概念有很多不同的理解,为了对本文的论述尽量不构成障碍,我们有必要对行政立法的各项要素做出一个明确的界定,“行政立法是指特定行政机关,依法律授权,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件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是行政管理的方式之一”,论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律文书。首先,行政立法属于一种行政创制行为,行政立法中的“法”,很多人有不同的理解,这主要取决于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但是应该肯定的是“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所以一个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就决不能成为法律,即使是主权者对于某个个别对象所发出的号令,也决不能成为一条法律,而只能是一道命令,那不是主权的行为,知识行政的行为”,在美国等国家,行政行为只分

在论述行政立法之前,我们可以结合一般立法的内涵,给行政立法设置一个理想的模型,然后从这个模型的各个基本点出发来对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作出一番探索,得出最后的结论,范文《论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律文书》。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行政立法所立的“法”并不是属于一种立法机关立法的范畴,它和一般情况下的立法又有着很大的区别,毕竟它是由一个具备了权力和独自的利益的部门所立的法,不可否认的是,随着行政权力扩张的趋势,自由裁量权的不稳定性,行政立法中的委任立法和授权立法将越来越少,职权立法逐步的增加,因为任何一个行政部门都在竭力运用各种借口来摆脱全民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以达到自身权力的扩张,没有任何一个权力部门希望自己的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但是在很大的程度上行政立法体现的只是众意,而不是公意,因此并没有完全的体现民意。

了解了以上的那么多东西,现在我们正式的进入我们的论题,即模型的建构。作为一个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必须要具有全局性和整体性因此必需的要素是:(1)起源与理论基石;(2)立法程序;(3)利益导向。这三个要素在行政立法的问题上有着其内在的逻辑联系,通过他们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行政立法的全貌,进而找出其理论基础。下面我们就可以循序渐进的对他们进行分析论证:

一、起源与理论基石

“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主权的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使各个部分动起来”,而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它几乎把立法权和行政权结合在了一起,合为一体。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就已经违背了三权分立原则的初衷,立法权和行政权是相互制衡的,如果结合在一起只能会产生更大的腐败,所以在很多时候看来行政立法是历史的倒退,于是就有了行政立法是立法无能的表现之说,其实,这只是看到了其中的一面,我们姑且承认现代立法的无能,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事物的出现,立法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根本不可能把所有的立法事务都集中于一身,在这种情况下,才把一些立法的权限交给行政机关的。在崇尚效率的今天,人们在追求公平的同时已越来越注重效率的作用,甚至已经把效率作为一个更重要的要素来抓。而单纯的立法机关立法只能带来效率的低下,发展时机的延误,特别是立法成本的增加,立法机关不可能为了一个具体的单纯的问题而去进行全民性的公决,那样有的只是得不偿失的后果,盲目的规则主义从成本上分析是不可取的。还有的是一些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门的法律的制定,立法机关是没有精力也没有必要去单独立法的。所以把一部分所以把一部分的立法权交给行政机关是必要的。

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的是现在的行政立法所依据的还是法律上的授权立法,立法机关的特别授权立法、委任立法,其自身的职权立法并不多见,这就在很大的程度上给了行政立法以制度上的制约,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的,只有立法机关才有授权的权力。所以即使行政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他们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脱离立法机关的制约,行政立法的结果通常还是要经过立法机关的审议和通过才能够正式的生效,而且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还有这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和听政制度 ,最重要的是在行政立法之前就已经有了各方面的程序法,这在很大的程度上就已经从制度上制约了行政立法的权限。由此可以看出行政立法受到了立法机关在技术和制度上的全面制约,并不是完全自由的。行政立法的成果可谓是历经制约方能生效。

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出的是行政立法的结果并不是完全针对公民的,也有针对其自身的组织制度,错误纠正和奖惩措施,这可以看得出来在行政.

第三篇: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修改说明

2009年5 月12日

一、以《食品安全法》为上位法,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共三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制作要求和文书管理。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总体思路和基本框架仍沿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且总体改动不大。

二、原稿需要修改的内容加下划线并加粗;修改稿与原稿相对应,已修改的内容加下划线,需增加的内容用黑体。

三、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卫生行政执法”改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第一章总则中提出文书适用范围、规范文书格式样式和文书制作的总体要求: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食药+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京食药罚[2009]001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9—001。

五、第十一条中增加了食品添加剂的书面采集记录:第十一条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的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中将原来的“职业禁忌人员”改为“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第十八条 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调离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通知用人单位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食品从业人员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的通知。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调离通知书应当写明调离的法律依据,需要调离工作岗位的人员姓名、性别、体检结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等内容。

第十九条对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增加了说明: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被污染,或者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采取强制控制措施时发出的文书。

第二十六条对讯问笔录增加了详细的描述:第二十六条 询问笔录,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其他被询问人的询问记录。询问笔录分为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两种。

六、第二章制作要求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共设置31种文书,包括文书用途、制作要求和样张,原表格涉及篇幅较多,没有单列,新的表格样式列出:

(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3)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4)产品样品确认书

(5)技术鉴定委托书

(6)检验结果告知书

(7)食品安全监督意见书

(8)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调离通知书

(9)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

(10)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

(11)封条

(12)案件受理记录

(13)立案报告

(14)案件移送书

(15)现场检查笔录

(16)询问笔录

(1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1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1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合议记录

(2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2)陈述和申辩笔录

(2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4)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5)听证笔录

(26)听证意见书

(27)行政处罚决定书

(2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9)送达回执

(30)强制执行申请书

(31)结案报告

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提供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表格,制作部门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外,内容调整较少,建议各地在2009年10月1日前使用完原表格,10月1日后启用新表格。

第四篇:统一执法文书,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附50种执法文书

样式)

编者按:近年来,随着全国基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推进,各地陆续完成“二合一”或者“三合一”乃至“多合一”的机构整合,短期内市场监管执法面临一个执法主体、多种执法程序、多个执法体系、多套执法文书的问题,由此造成执法力量相对分散、执法过程相对复杂、执法成本偏高等。这一问题在基层市场监管所表现得尤其突出。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管局成立后,致力于统一执法文书,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本期特别介绍崂山的经验,供读者参考借鉴。2015年5月,在整合原质监、工商两局职能基础上,崂山区市场监管局成立。到2015年底,青岛市10个区、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组建成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新机制逐步建立完善。

合并后,短期内市场执法面临一个执法主体,两种程序、两种执法体系、两套文书的问题,由此造成执法力量相对分散、执法过程相对复杂、执法成本偏高等问题,在市场监管所表现得尤其突出。崂山区市场监管局以统一执法文书为突破口,进而推开执法体系、执法队伍等管理方式的改革,有效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更加高效、成熟。主要做法第一,率先统一行政处罚文书,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高效推进。2015年12月起,崂山区市场监管局先试先行,对原工商、质监文书进行精简整合工作。新版文书以工商文书为基础,吸纳质监文书优点,对原文书中功能和内容完全重合的文书做合一处理,对功能、内容类似的文书进行合并,对无法合并且必须保留的文书予以保留,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部分新文书。修订完成后,新版文书共50种,同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法定程序要求。经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核审批准后,崂山区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6月至9月对新版文书进行试行。试行期间,通过案件实际使用、案例模拟、论证研讨等方式对新版文书进行了充分测试,最终收集有效修改意见27条,并据此对文书作出进一步修正。

第二,理顺行政处罚办理体制,开启全员办案新模式。紧随新版文书改革的脚步,崂山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了执法体制改革,形成案件分类管理、点面相结合、上下联动、处罚与服务相结合的新局面。一是打破质监行政处罚案件由稽查大队统一办理的体制,扩大执法主体范围,区市场监管局各职能科室、市场监管所均可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最大限度地充实办案力量,加强了执法力度。二是重大、疑难、新型案件由公平交易局、稽查大队两个专业办案机构集中办理,对一些影响重大的案件重拳出击,提高重点案件的办理质量。三是公平交易局、稽查大队和科室负责对市场监管所进行行政处罚业务指导,对市场监管所办理的复杂案件,科室要参与共同办理,实现上下级相结合、专业业务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四是打破科室与行政处罚相分离的模式,科室在完成行政许可、监管任务的同时承担办案职责,有效实现处罚与指导、服务相结合。主要成效崂山区市场监管局此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整合工作在山东省属首创,自下而上的推广使用模式在全国也无先例。新版文书体现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有效推动了机构和职责的整合。

第一,文书数量减半。原工商、质监两种文书存在交叉重叠现象,两套文书中相同功能的文书并非一一对应。以案件移送文书为例,原工商有《案件移送函》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两种文书,由执法人员根据移送案件性质的不同选择使用。原质监所有案件移送均使用《案件移送书》,执法人员区分使用文书难度较大。此次文书整合,在保证文书功能完整、内容合法的同时,对作用类似文书进行简化合并。整合前,原工商、质监文书共计98种,新版文书共计50种。新版文书试行后,崂山区市场监管局各执法部门无需再在两套文书之间的要求间转换,只需学好用好一套文书即可,执法人员的畏难情绪得到极大地缓解,有效节省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率。

第二,工作量减半。本次文书整合以工商行政处罚文书为基础,吸取质监文书之所长,完整保留案件查办过程中需要书面记录和流转环节的必需文书以及文书内容中强制性保有内容,并对易漏易错的细节内容在文书中作出提示,点面兼顾地对执法办案工作进行规范引导。并对大量高频使用文书中的常用内容形成制式内容。以现场笔录为例,原文书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情况均需执法人员自行填写,新版文书将此部分内容预置,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即可,无需每次使用时反复填充。新版文书减少了执法人员制作文书的工作量,降低了执法人员行文难度,大幅提高了执法办案人员文书行文的准确性,为提高全局依法行政水平夯实了基础。同时,对涉及案件具体情节的内容,仅规范行文格式,提高了文书在不同案件使用中的灵活性,给行政执法人员推行说理式文书保留充足空间。

第三,法规不动文书先行,以点带面推进统一。全国基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开展已近两年,因总局、省市局在业务上各自独立,作为执法程序依据的部门规章修改周期较长,导致基层长期存在“一枚公章,两种程序”的问题,推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多还仅仅停留在机构职能整合的表层。新版文书兼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法定程序要求及执法办案实用性要求,强调功能和内容合并后文书的包容性,特别是对类似文书调整合并后生成的新文书,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在局内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执法程序的统一,弥合了工商、质监规章并未明确的流程细节及约定俗成的习惯性问题的差别。例如质监执法程序并未要求听证后主持人需制作听证报告,但执法实践中,大多数质监行政处罚听证结束后主持人也会制作格式各不相同的听证报告;工商部门规章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亦有配套的标准文书。新版文书采纳了听证报告这一文书,对听证报告的强制性要求,在局内部统一了程序要求标准。

此外,机构改革前,全市质监部门自市局以下均采取业务与行政处罚相分离,稽查大队集中办案模式。实行全员办案模式改革,有效解决了原质监系统存在的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问题,监管触角向基层延伸,最大限度充实了执法力量。2016年度行政处罚立案数量较上年度增长了71%。对案件的分类管理实现对执法力量的合理分配,平衡了执法的广度与深度。2016年度,罚款数额万元以上的大要案数量较上年度增长54%。局所联动实现了执法体制的纵向联动,提高了基层监管所的执法能力和水平;科室参与办案实现了市场监管职能的横向联动,改变了以往日常监管与处罚各自为战的局面,将监管、服务与处罚结合,提高了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试行) 案件来源登记表

案件移送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指定管辖通知书行政建议书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行政执法相关事项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听证授权委托书协助调查函取证单监督检查抽样单涉案(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涉案(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委托检验检定鉴定书检验检定鉴定期间告知书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物品处理记录封条调查终结报告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执法相关事项报批书案件法制核审表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告知书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案件督办单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封面

第五篇:卫生监督执法文书中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卫生监督执法文书中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1.卫生执法书制作中心的一般问题 1.1仍有用圆珠笔写文书

2003年的案件中在用圆珠笔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年终检查各种文件时也有类似情况,应该使用兰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制作文书。 1.2首部填写不规范

现场监督检查笔录是卫生执法人员在卫生案件调查过程中,对卫生案件的有关地点和物场所进行检查,或在日常卫生监督过程中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时所制作的客观文字纪录是重要的书证之一。 1.2.1填写不全

在填写制作过程中首部位不太全,如有的把法人代表混填为法人,另外法人的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很多文书首部部填写不全,负责人世(承包人――――)。 1.2.2编号或文号不填写

在合议的案件中有个别文书无编号特别是一些文书既有编号,又有文号的文书经不填.或填写不全,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证据的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容易不填写文号,只填编号.应注意行政部分。

1.3修改方法仍不符合规范要求,有的涂一个,有的,有的,等在平时修改时用的方法回到执法文书中不妥,应按规定修改=在其上方式紧接着修改内容。

有的询问笔录没有问清有关问题,而在所附的资料中会让人乍不懂,如被询问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法人的关系等,这对我们进行执法认清相对人才(主体)特别重要。 1.4尾部

签名不清,难以辩认。现场检查笔录要写的几个字有时先签字。 以上笔实几个字,最好由签名的人加接本人手印。特别是询问笔录。 2.卫生许可过程中文书制作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2.卫生许可过程中文书制作的一些问题。 2.1.1无行政管理相对人发放卫生许可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经济也在改变,原先的经济体制不完全适应目前的需要,很多的国企把自己的企业.宾馆.饭店.理发店.美容店承包给个人.个体企业,或进行股份制的改造。特别是某些学校把一个整体食堂分割成许多小的摊点,转包给某些公司.个体.因而使我们卫生许可的工作也变得更复杂,我们一定要与时俱进,否则就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败北。

我们办理卫生许可证时一定得把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搞清楚,填写清楚。 比如案例1 陕南县一所中学食堂曾导致一起食物中毒,已经省所及省疾控中心确定为一起食物中毒,该县卫生局对该校作出限期改进及罚款的处罚,处罚决定送达到该食堂,15天后该食堂既不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诉,也不交罚款,该县卫生局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果法院以该食堂不是独立法人,不予受理而驳回。后查明该食堂的负责人不是法人代表,而校长才是法人代表,但我们在制作卫生许可证上法人代表栏填写的是食堂负责人。告诉我们发卫生许可证时不能只听来人讲谁是法人代表,一定要有法人代表证书的复印件才能办理。如果是负责人,必须搞清法人是什么,法人代表是谁。 2.2提供资料要全,妥为保管。

案例题:某市某校原食堂楼上新建一个食堂,并对卫生行政部门多次劝其办证的要求置之不理。 监督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当事人拒绝签字。

第二次请新闻媒体对卫生差.无卫生许可证问题进行暴光。该校分管领导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署,以上情况基本属实。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以上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告知,听的程序后作出处罚决定,对楼上食堂予以取缔,罚款1.5万元。该校不服处罚,并于是10日后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该行政处罚决定,判被告赔偿食堂经济损失1.7万元。

法院受理本案,并两次公开审理,法庭辩论中争论的焦点是该校楼上食堂究竟是属于有证经营还是无证经营。原告辩称:该校于2001年12月24日已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年度审核后发级的<卫生许可证>,而且在<卫生许可证>年度审请表上使用面积一栏填写1284。而已包括楼上面积在内,卫生部门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楼上食堂是合法的。其二否认第一次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

对此,卫生行政部门拿出1995年审批的原楼下食堂发证经营场所平面图,图上只有楼下食堂的布局设施。楼上食堂没有任何设施布局.现场布局,作为一独立的食堂开展经营活动,现应属于新建.扩建.改建范畴,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审批.擅自开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事实清楚,询问笔录等问题,校分管领导在事实面前予以签字认可。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强制执行。 启示:办证资料要全,妥为保管。

新的申请表没有使用面积栏,建议要增加。 2.3许可项目要科学.确切

许可项目要与设施相匹配,如没有凉菜的单位,应在许可项目中填炒菜,而不应填餐饮主食.各种副食。完善了凉菜间.餐厅改成包间等,图纸要补充许可证,资料要设计合理。 23更名及更换法人代表

2001年2月23日,某市某供销合作社向某市卫生局申领了XX超市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法人代表为该合作社主任白XX。

2001年10月25日因体制改革的需要,该合作社成立XXXX物资有限公司,本案原告投资人为白XX80%,周XX(副主任)10%,王XX(会计)10%。赁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行书向卫生局申请将XXXX超市卫生许可证变更炙XXXX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变。卫生监督员经核准更名变更。因体制改革不到位,1月31日,原告的董事因XX携XXXX物资公司卫生许可证的原件及某供销社情况说明到卫生局申请将原告的卫生许可证主体仍变成XX超市,卫生监督员审核变更。此后,原告的法宝代表人白XX致函卫生局要求做出妥善处理未果的情况下于2002年8月22向XX区人民法院起诉卫生 做出的卫生许可变更行为侵权,要求为原告恢复颁发原卫生许可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卫生局在做出变更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时对提出变更的申请法人的法定主体资格认定不清,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中第一次有原告印文章,第二次没有原告法定代表人白XX的签字和委托授权书 仅售具体经办人为原告董事之一及原告的隆许可证原件系条件,既认定申请法人为原告,法律依据不足。休庭后法庭进行调解,被告同意撤消原变更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撤诉,起诉费由被告承担。 教训:

卫生监督员代表卫生局做出卫生许可行为有二处不当。

1. 2001年10月,原告实际是新成立的公司,工商局检发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而非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因此卫生监督员不应同意把XX超市卫生许可证名称变更为XXX物资公司,而是重新发放卫生许可证。 2. 2002年元月在对提出变更申请人的法定主体认识不清,又工商 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的情况下再将XXX物资公司卫生许可证重新更名为XXX超市,原主体的行政行为实际上不是纠错,而是错上加错,导致行政侵权的事实存在,引起行政诉讼案的产生。 2.2卫生许可证管理中心的注意事项

卫生许可证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人发放的一种证明性文书,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每一项内容都代表特定的法律意义,都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因此,许可项目的审查,许可证的核发及对证的监督管理是其极严肃的。 2.2.1发证程序

发证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核.核发。

申请书递交时须提供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字(字号)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资料,才给予受理。

有些单位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大或正在筹建的单位提前招工培训,办理银行贷款等均需要工商营业执照,对此,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其提供的图纸等资料初步审查后,在申请人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书上的有关部门意见栏中签署,同意筹建,办理的意见,工商部门根据这一意见予以办理营业执照为好。 2.2许可内容

2.2.1单位名称(字号)

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称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 2.2.2生产经营项目(方式) 严格讲卫生许可的经营项目与方式也应与营业执照相一致,但有时不完全一致,我们应更具体.严密。

如工商营业执照经营餐饮,而我们卫生许可证发核准时它没有冷盘间,可核准经营项目为加工销售主食.炒菜。 2.3提供资料要与许可项目相符合 1.经营场所平面图 1.配方.工艺 2.卫生设施安装图 2.工艺流程图 3.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3.执行标准 4.卫生制度 4.检验结果及评价 5.厂布局图 6.各项卫生制度 7.产品标签设计稿 3.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样品名称:有商标的在商品名前加注商标如伊利牌纯牛奶.秦俑牌酸牛奶.注意在商标旁有R的是正式商标。TM是暂时可不注,无R的商标不是经济用的,不要填写。

有生产说明,有同时有批号的,应填写批号,大的企业同一生产日期可能有三个班次,因而同一批次的产品检验结果不一定代表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 2.2非产品样品采集记录

被采样物品或场所状况:一栏往往填写很简单,一般.良好。

说得具体一点,客房洗得干净否.保洁柜是否闭密,消毒方法.浓度.时间.温度。 3.3卫生监督意见书

卫生监督意见书是一种多用途文书。卫生行政机关凡是需要对监督对象提出卫生要求.改进意见.技术指导.卫生学评价.卫生产品质量.评价等均可使用。

此外,对虽有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意见时,使用本文书,应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

我们在这时任文书写明违反哪条款,依据哪条哪款限期改进, 案例:一起由卫生监督意见书引发的二审诉讼案

XXXX年8月6日某市卫生局接群众举报,某药店正在经营某胶囊系快速瘦身减肥食品,无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文号,希望予以查处。

8月7日该市卫生局2名监督员前往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正在销售某地某胶囊,产品标识表明具有减肥.瘦身保健功能,无卫生部保健食品批号文号。卫生监督员当即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药店3日内向市卫生局提供该产品的有关审批材料及药店的卫生许可证及食品从业人唢的有效健康证明。

该店负责人第三天提供了该胶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所签发的广告证明和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但未提供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

8月16日,市卫生局限名卫生监督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仍在销售该胶囊,并发现该店同进正在经营饮开胃营养液.脑白金等食品,当场制作了现场监督笔录并拍摄了照片,制作了卫生监督意见 ,要求该店立即停止销售饮开胃营养液.脑白金等食品,该 店负责人拒绝签收,当时对营业员作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由营业员收留。

市卫生局接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准备实施行政处罚,就此问题8月9晌市卫生局递交了卫生许可证书,并交纳了办证费用。

8月29日该药店负责人以被告市卫生局8月16日作出的卫生监督意见书这一个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没有任何法定依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自主经营权为由,向X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予以撤消,同进要求赔偿损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10月12日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后认为:

1.被告对原告检查和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无可非议。

2.被告在检查期间发现原告之卫生许可证经营部分食品.虽在办证期间,但在尚未取得前,仍属无卫生许可证的先例,被告作出停业销售部分食品的书面意见,符合卫生行政处理程序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告行政行为没有违法。 3.被告作了媒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从立案到作出行政处罚从取证到现场调查,没有发现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以被告上诉人既没有取上诉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又没有告知上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力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12月7日开庭审理本案,中院审理后认为:8月16日被上诉人依据职权.对上人经营的药店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上诉人无卫生许可证经营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既向上诉人作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确认合法,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于12月24日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但这个案子也提醒我们,文书制作珠不规范

1.卫生监督意见书未填写编号不符合卫生监督意见书形式上的要求。

2.卫生监督意见书中未说明具体的违法行为内容及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就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食品.但有不妥。 3.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以卫生监督意见书形式作出停止销售食品的意见是否恰当,值得商榷,最好是用语气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保存暂停销售,办完证后可销售,未办证用处罚决定书来停止销售,告知当事人的义务和权利,必要时要经过听证程序。 此外,我省也有检查过程中以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形式,要求某饭店停止营业.整,并当场从墙上取下卫生许可证,并由新闻媒体在电视.报纸上给予暴光,这种作法都是不对的。 卫生监督意见书只是对轻微违法行为的一种警告.限期改正。 3.4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

用作国家有关规定,职业禁忌人员有两种,一是本人患有某种传染性疾病或者是健康带菌者,通过工作的接触会把疾病传染给他人或使疾病扩散,二是本人患有某种职业性疾病,继续在原岗位上工作会加重病性,进一步损害本人的健康,这个通知发出,经营和用人单位不执行调离通知。卫生行政机关就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因此文书必须送达,有人签收,用传真机传到有关不属于送达,而且要检查是否调离,最好有个复涵。 3.5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与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封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封条

1.有控制决定书就一般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或提出处理的决定。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避免无理由延长控制期限或多次重复控制的情况出现。卫生厅通知未得到同意不得使用封条。

2.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一般也在规定的时间内应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中罚款单。

3.时限 食品法律37条规定,行政控制为15日期限,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7日内得出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3.6证据保存中的问题

1.就地保存后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异地保存后的处理 采样;合格处理 不合格销毁 设施的收徼 3.7询问笔录:

有些询问有太气面,比如我们合议,案件有的单位(法人)将某项业务承包给了XXX,应该问清楚有关情况,从什么时间开始有没有合同,有应给我们提供,有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承包期限,以便在查看案件进,能了解来龙去脉,也能搞清楚当事人是谁。 3.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XXX银行,地址XXX路XX号。 后面要告知当事人有的权利。 3.9行政处罚败诉案例 案情摘要:

某在卫生局监督所食品卫生监督员到本区某油脂工业公司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油脂工业公司生产的食用棉油未经卫生检验就出厂销售,现场检查的监督员认为该公司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公司负责人宣传学习了食品法,并要求共立即改正违法,行所生产的食用棉油可委托该区卫生防疫站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并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陪同检查人员在笔录签字认定。

次日(11月30日)该油脂公司的自己采集的生产棉籽油样品,直接送到该区卫生防疫站检验,检验科以未交检验费为由没进行检验。 12月12日,该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监督员再次来到该油脂公司监督检查,发现该油脂工业公司仍继续生产销售棉油,索要食用棉油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时,该油脂公司以10月17日和蔼10月23日分别经省质监局和区质监局进行了抽检为,不能出示卫生检验合格报告。 监督员认为共违法行为没有改正,未作进一步调查取证,就合议决定对该公司生产经营未经检验合格的食用油的行为进行处罚,并留置送达了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该区卫生局于12月17日以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寄方式送达。

该油脂公司不服处罚决定,于次年2月13日晌X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复议,法制办于2月19日受理,经法制办对案件的审理,决定X区卫生 局对该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停止执行。XX年4月10日,该油脂工业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终止审理本案就此而告终结。 原因分析:

3.9.1对违法事实调查的不全

未经卫生检验的棉油出厂销售这一事实应进一步调查:

从什么时间开始,日生产量多少,单价多少销售多少,销售收多少,应进一步查账目,将这些作为证据保存或调取复印,单一个<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不是很充分。 3.9.2适用法律条文不准选用罚不全,裁量不当

本案违反了<食品的卫生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根据<食品

卫生法>5第四十二条6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给予处罚。

本案根据四十二条处以8000元罚。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为: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结收回已售出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下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既然监管员到二次现场都在销售,必定有违反所得,应该以第一种情况来计算罚款,进行裁量处罚而本案是以没有违法所得来裁量然有适用法律条文不准的问题。

此外,此条还有责令停业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出售的食品,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以上处罚种类应根据情节合并使用,本案只作罚款处罚,虽然罚款不全,裁量不当,失公正。 3.9.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选用不当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都对送达作了具体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效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就是说必须先经过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方可采取邮寄等其它送达方式,如不先经直接送达,就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有些不妥。 3.9.4所指定的食品卫生,检验单位存在资质问题。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本案中,主施检验的区防疫给不能出示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证件。 4.一些重要的时限

4.1卫生行政许可的有关时限

4.1.1卫生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 4.1.2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4.1.3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并书面告知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时限。需要延长检验、检测、检疫时限应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许可期限内。

4.1.4被许可人依法需要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4.1.5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项目。

4.1.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卫生行政许可。 4.2卫生执法时限

4.2.1案件受理记录的案件符合如下几个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 ①有明确违法行为人或危害后果。 ②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③属于卫生员行政处罚范围 ④属于本机关管辖

4.2.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应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2.3证据保存期7天

4.2.4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当事人在被告知后应在3日内答复,行政机关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

4.2.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或7日内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4.2.6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交,行政机关每日可按缴款数额3%追收。

4.2.7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2日内通过银行上缴国库。

4.2.8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9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4.2.9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2.10复议机关从受理行政复议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10日内提交有关证据,并作出答辩书。

4.2.11行政复议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4.2.12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2.13法院立案后应在5日内将诉状副本交被告,被告应在10日内提供答辩状。

4.2.14法院立案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对一审判决不服者可在15日内提起上诉。 4.2.15公告送达的时间,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4.2.15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件3个月内 4.2.16国家赔偿追诉时效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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