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医疗收费标准

2022-10-14

第一篇:日照市医疗收费标准

日照市无烟医疗卫生机构 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卫生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以下简称《决定》),确保2011年实现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加强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履约积极带头作用,提高我市控烟履约能力,促进全市控烟履约工作。

主要目标:

1、在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推广创建无烟医疗卫生单位工作,2010年,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创建至少164处无烟单位,到2011年,全市327处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实现禁烟目标(附件1)。

2、将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与无烟日主题活动相结合,开展大众媒体宣传活动。

3、开展控烟能力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戒烟简短干预和戒烟问诊技能,建立医务人员和戒烟门诊联系网络。

4、加强戒烟门诊建设,推广有效的戒烟干预策略,提高戒烟服务利用率。

二、创建范围与信息收集

1、创建范围:

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包括: (1)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县(区)级;

(2)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护理院、疗养院,妇幼保健机构;

(3)公共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健康教育机构、采供血机构、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5)乡镇卫生院; (6)其他。

2、基础信息收集。

市及各区县根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分类,收集基础信息,填写“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基础信息表”(附件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信息表进行整理、核查和汇总后,使用软件EpiData统一录入“基础信息表”相关信息(软件下载请到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下载专区,网址http:///)。各区县基础信息表和数据库、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基础信息表务于4月20日前报送市卫生局妇社科。对录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局妇社科联系,联系人:刘洪岩,电话:8782172。

三、有关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卫生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附件3),结合本单位创建无烟机构的准备状态、现有资源以及员工的相关情况等,制定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成立控烟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配备控烟工作人员,明确职责。

(二)完善制度建设。坚持正面引导、广泛发动、全员参与、重在实效原则,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将无烟单位创建纳入机构常规工作,形成无烟单位创建的有效机制。

(三)创建无烟环境。开展机构场所内无烟环境布置,统一张贴禁烟标识,要求场所入口处有醒目的禁烟标识,大厅、候诊室、病房、卫生间、手术室等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场所无吸烟区、吸烟室及烟具。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根据实际设立室外吸烟区,有明显引导标识。

(四)开展全员培训。各级各单位要开展控烟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控烟知识水平,鼓励和帮助职工戒烟。提高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戒烟服务的技能,主动提供戒烟服务。

(五)建立监管机制。建立无烟环境监督管理机制,机构内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公布检查结果,不断强化控烟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市卫生局成立全市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领导小组(附件4),负责领导、协调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完成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妇社科,具体负责全市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是当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的管理机构,应成立领导小组,制订创建方案,负责本区县创建工作的管理与督导,同时明确本地创建工作的技术指导机构,负责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和技术指导,严格落实《决定》要求,按期完成本辖区创建工作计划。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各单位要将无烟医疗卫生单位创建工作与无烟日主题活动相结合,印刷和发放控烟宣传材料,通过多种传播渠道进行控烟宣传。邀请媒体和广大民众参与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无烟单位创建进展情况。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设有固定的控烟宣传栏、板,张贴宣传材料,利用多种途径宣传本单位无烟制度,提高知晓率,促进无烟制度的执行。

(三)强化督导检查

在创建过程中,实行创建单位自我评估与主管部门督导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各单位要根据自身情况,对照《山东省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评分表》(附件5),定期(1-2月一次)自行进行评估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创建单位每季度进行1次督导检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核查档案资料、现场考查(其中包括暗访)等形式进行,督导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创建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篇:日照市教育城域网建设标准

第一条 市级教育城域网骨干网建设标准。

信息中心机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密闭、防尘、防雷、防静电、恒温、恒湿、电源稳定。严格按照综合布线施工规范进行建设。

核心交换机:三层路由交换机,支持三层组播,交换容量和包转发率满足市级城域网交换需求。

路由器:具有强大的数据吞吐能力和NAT转发能力,支持市级城域网需求。

防火墙:满足市级城域网内、外防护需求。

服务器:配备满足需要的数据库服务器和应用服务器。 存储中心:配备满足需要的存储设备与存储空间。 UPS电源:满负荷运行延时供电≥24小时。

软件平台:配备支持市级城域网应用能力的数据库、行政办公系统、学籍管理系统、资源管理系统、教研系统、教师培训系统、信息港管理系统等软件平台。

网络链路:市教育信息中心至各区(县)教育信息中心、市直学校链路均为物理光纤直连,网络带宽≥1000Mbps。

网络出口:教育城域网统一网络出口接入互联网和教育科研网,提供满足需求的网络带宽。

第二条 区(县)教育城域网骨干网建设标准。

信息中心机房要单设,面积一般不少于40平方米,密闭、防尘、防雷、防静电、恒温、恒湿、电源稳定。严格按照综合布线施工规范进行建设。

核心交换机:三层路由交换机,支持三层组播,交换容量和包转发率满足区(县)级城域网交换需求。

服务器:配备满足需要的数据库服务器和应用服务器。 存储中心:配备满足需要的存储设备与存储空间。 UPS电源:满负荷运行延时供电≥24小时。 软件平台:配备支持区(县)级城域网应用能力的数据库、行政办公系统、资源管理系统、信息港管理系统等。

网络链路:区(县)教育信息中心至各乡镇(街道)教育信息中心、区(县)直属学校链路均为物理光纤直连,网络带宽≥1000Mbps。

网络出口:经由市教育局信息中心统一出口。

第三条 乡镇(街道)教育城域网骨干网建设标准。 信息中心机房要单设,面积一般不少于24平方米,密闭、防尘、防雷、防静电、恒温、恒湿、电源稳定。严格按照综合布线施工规范进行建设。

核心交换机:三层路由交换机,支持三层组播,全千兆端口汇聚。

服务器:应用服务器不少于3台。

UPS电源:满负荷运行延时供电≥24小时。

存储中心:配备满足需要的存储设备与存储空间。

软件平台:配备支持乡镇(街道)所有初中、小学应用能力的数据库、行政办公系统、资源管理系统、信息港管理系统等。

网络链路:乡镇(街道)教育信息中心至初中、中心小学链路为物理光纤直连,网络带宽≥1000Mbps;乡镇(街道)教育信息中心至农村完全小学链路为物理光纤直连,网络带宽≥100Mbps。

网络出口:经由区(县)教育局信息中心接入市教育城域网。

第四条 市、区(县)直属学校校园网建设标准。 信息中心机房要单设,面积一般不少于24平方米,密闭、防尘、防雷、防静电、恒温、恒湿、电源稳定。严格按照综合布线施工规范进行建设。

核心交换机:三层路由交换机,支持三层组播,全千兆端口汇聚。

服务器:应用服务器不少于3台。 存储中心:配备满足需要的存储设备与存储空间。 UPS电源:满负荷运行延时供电≥12小时。

软件平台:配备支持学校校园网应用能力的数据库、行政办公系统、资源管理系统、信息港管理系统等。

网络链路:校园主干网链路为物理光纤直连,网络带宽≥1000Mbps;水平布线系统为六类或超五类布线,布线规范。

信息点设计:学校教室、办公室、实验室等各种教学用房均安装校园网信息点。

网络出口:市直学校经由市教育局信息中心统一出口。区(县)直属学校经由区(县)教育局信息中心接入市教育城域网。

第五条 乡镇(街道)初中、中心小学校园网建设标准。 网络机房要单设,面积一般不少于18平方米,密闭、防尘、防雷、防静电、恒温、恒湿、电源稳定。严格按照综合布线施工规范进行建设。

核心交换机:三层交换机,支持组播。

网络链路:校园主干网链路为物理光纤直连,网络带宽≥1000Mbps;水平布线系统为六类或超五类布线,布线规范。

信息点设计:学校教室、办公室、实验室等各种教学用房均安装校园网信息点。

网络出口:经由乡镇(街道)信息中心接入区(县)教育城域网。

第六条 农村完全小学校园网建设标准。

网络机房:面积满足需要,密闭、防尘、防雷、防静电、恒温、恒湿、电源稳定。严格按照综合布线施工规范进行建设。

核心交换机:支持组播。

网络链路:校园网布线系统为六类或超五类布线,布线规范。网络带宽≥100Mbps。

信息点设计:学校教室、办公室、实验室等各种教学用房均安装校园网信息点。 网络出口:经由乡镇(街道)信息中心接入区(县)教育城域网。

第三篇:日照农村社区建设标准

日照市已经制定并印发了农村社区建设基本标准,对农村社区建设模式、规划、基础设施、服务体系、组织和队伍以及农村社区运行机制提出了基本要求。

1、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

在社区驻地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设立“一厅”(综合服务厅)、“一场”(室外群众文体活动场所)、“两栏”(公开栏、宣传栏)、“十室”(党员活动室、村民议事室、社区卫生室、警务室、人口计生服务室、图书阅览室、文化娱乐健身室、老年活动室、志愿者服务室、残疾人康复训练室)等设施,并配备必要的办公服务设施。加强并逐步完善幼儿园、购物超市、慈善超市、理发洗浴、金融保险、邮政通讯等专项服务设施和农资供应、农产品购销、科技信息咨询等涉农服务站点建设,确保农民群众不出社区就能享受到优质便捷的服务,形成以服务中心为主体、专项服务设施为配套、各类涉农服务站点为补充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

社区驻地按照基础设施好、交通便利、班子基础好、聚集效应强、发展潜力大的原则确定,要实现“四通四改三清三化三建”:路通、水通、电通、信息通,改水、改灶、改厕、改圈,清理垃圾堆、草堆、粪堆,主街道硬化、亮化、绿化,建有垃圾集中处理系统、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和农户沼气池。

2、政府服务资源向社区延伸

《标准》要求,要促进政府服务资源向社区延伸,重点开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文体教育、人口计生、社区治安、法律事务等方面的服务。除卫生室、计生服务室、警务室等单独设置外,其他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纳入综合服务厅集中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

支持各类组织开展技术技能培训、科技信息咨询以及生活照料等多种形式的生产生活服务,大力发展便民超市、农资供应、农机维修、邮政通讯、金融保险、幼儿园等服务项目。

3、每个社区配备4到7名专职工作人员

建立以村“两委”成员为主体,以乡镇下派人员、社区专职工作者、志愿者为骨干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每个社区配备4到7名专职工作人员,并建立完善激励

约束机制、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和培训机制。

4、杜绝借社区建设名义,变相向农民和企业摊派

为保障农村社区运行,《标准》要求,区县、乡镇(街道)把农村社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以各类涉农资金、部门帮扶资金、农村集体积累资金、商业资金投入为辅,以社会捐助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元化的农村社区建设投入机制。对村级活动场所建设、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生、社保、司法、警务等各类政策,整合捆绑、统一拨付、集中投入。

社区必要的办公用品费、水电费、报刊征订费等维持社区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办公经费,以及社区内治安、卫生防疫、垃圾收集处理等社区管理和服务支出,由区县财政专项拨付。“两委”成员及享受误工补贴的村干部补贴执行《日照市村干部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借社区建设名义,变相向农民和企业摊派现象。

第四篇:医疗差错、医疗缺点判定标准

在日常医疗护理工作中,因医疗护理行为,对患者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时,需根据事件造成后果及其程度、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或不足、过错或不足与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影响程度等情况,判定事件性质和相关人员、科室的责任。根据本标准规定作出的判定结果,作为医疗事件的院内评价和处理的参考依据。

一、 相关定义

过错(过失):指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明显人身损害:指行为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具体参考卫生部公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列举的常见情形,未达到上述标准中所列情形不属于明显人身损害。

不良后果:指对患者造成非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不良后果,可表现为各种方式,如增加痛苦、延长治疗时间、扩大经济支出、遗留手术瘢痕等。

二、 事件判定

下列所指医疗差错、医疗缺点行为包括医疗或护理行为。

(一) 医疗差错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该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明显人身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医疗事件。

1.严重差错:是指医疗过失已给患者造成了明显人身损害后果的差错。

2.一般差错:是指医疗过失给患者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但未达到明显的人身损害程度的差错。

(二) 医疗缺点

医疗缺点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和相关工作中,原则上无过错,但存在有不足之处,不论是否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

三、 责任判定

(一)对判定为医疗差错或医疗缺点的事件,应根据过失或缺点行为在事件后果中所起的作用,判定该行为应负的责任程度。过失或缺点行为对事件后果应负的责任程度分为: 1. 完全责任,指事件后果完全由过失或缺点行为造成。过失或缺点行为对事件后果应负责任比例100%。

2. 主要责任,指事件后果主要由过失或缺点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过失或缺点行为对事件后果应负责任比例50—99%。

3. 次要责任,指事件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过失或缺点行为起次要作用。过失或缺点行为对事件后果应负责任比例10—49%。

4. 轻微责任,指事件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过失或缺点行为起轻微作用。过失或缺点行为对事件后果应负责任比例0—9%。

(二)医疗差错或医疗缺点事件中的过失或缺点行为人为责任人,若责任人为多个,应根据各人在行为中的参与程度,判定各人对过失或缺点行为应负的责任比例。责任人对过失或缺点行为应负的责任程度分为:

1. 完全责任人:指过失或缺点行为完全由个人实施。完全责任人对过失或缺点行为应负的责任比例100%。

2. 主要责任人:指过失或缺点行为主要由个人实施,其他人员小部分参与。主要责任人对过失或缺点行为应负的责任比例50—99%。

3. 次要责任人:指过失或缺点行为主要由其他人员实施,个人小部分参与。次要责任人对过失或缺点行为应负的责任比例10—49%。

4. 轻微责任人:指过失或缺点行为绝大部分由其他人员实施,个人只是很小部分参与。轻微责任人对过失或缺点行为应负的责任比例0—9%。

(三)医疗差错或医疗缺点事件责任人对事件后果应负的最终责任比例计算:行为对事件后果应负责任比例×责任人对行为应负的责任比例。

(四)事件判定不构成医疗差错或医疗缺点的,不论事件是否造成不良后果,行为人不负有责任。

四、 判定部门和组织

医疗差错、医疗缺点事件由相应职能部门初步调查核实后,交由质控科组织相关职能科室讨论判定。难以判定或当事人、科室对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报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在院内判定与院外专业鉴定(医疗事故或司法鉴定)或法院判决结果不一致时,若判定由职能科作出的,需由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再次判定,若判定由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则由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再次判定。

五、 附则

医疗事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判定不适用本规定。 本标准由质控科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医疗差错界定标准

重庆华仁医院文件

华医字【2017】第4号

关于下发医疗差错 识别与界定范围的通知

(试行)

院属各科室

根据国家医疗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管理制度,为了便于员工在工作期间对出现违规行为及程度的识别与界定,便于员工在临床工作中自觉依法依规约束自身行为,经院部决定下发《医疗差错识别与界定范围》,请各科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差错识别与界定范围(试行)》

重庆华仁医院 2017年2月20日

重庆华仁医院 2017年2月23日印发

1 附件:

《医疗差错识别与界定范围》

(试行)

一、临床及相关科室 一般差错:

1.应邀会诊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单24小时内、急诊会诊10分钟内未到申请科室会诊者;

2.常规医嘱应在上午上班后2小时内开出,上级医嘱未执行,对诊断、治疗有负面影响,或非特殊情况当日安排患者出院者;

3.体检遗漏重要阳性体征或未认真观察、记录病情变化,对比重要的辅助检查不及时而导致误诊者;

4.未记录药物过敏史,或漏开过敏试验,而导致误用过敏药物; 5.申请单书写不规范,申请目的不明确,导致误检、漏检者; 6.违反无菌操作规定进行诊疗操作,或检查治疗中造成断针、断管等,但未造成严重影响者;

7.伤口、体腔内留置引流条(管)未适时取出者;

8.各类检查报告单24小时内未归存运行病历中,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病历资料未完善或未完成一级评分者,10日内未完成二级评分者,逾期病历资料未归档者;

9.未经管理部门同意违规向患者提供病历或检查资料(含复印资料)者;

10.未经管理部门许可,私自调换、截留、套取药品者;

2 11.择期手术当天,出现准备不充分,检查项目不全、报告单未回、医嘱未下、手术通知单未送、医患沟通未签字等违反手术管理基本程序者;

12.各项医疗文书资料出现基础信息错误、术语不规范、不严谨及逻辑错误,或丢失重要资料者;

13.未按时限要求提交各类统计报表或报表数据错误者; 14.院内生活垃圾与医疗垃圾混装者。 严重差错:

1.拒收、推诿病人,致使病情恶化,增加病人痛苦或延误病人检查、诊断、治疗者;

2.各种诊疗操作未按《常见疾病诊疗规范》或违反无菌操作规定发生感染等并发症者。

3.各种检查或术中误伤重要组织、器官者;

4.因误诊或主观臆断而致治疗原则差错,延误治疗时间,影响治疗效果;

5.对急症、危重病人未能优先诊治,对危重病人未按规定随意转送而延误诊治者;

6.对危重病员抢救或特殊检查时医师不在场者;

7.用药过程中出现明显毒副作用未及时停用与有效处理者; 8.对手术指征掌握不严(急诊除外),而实施手术者; 9.手术止血不完善致术后出血较多,需二次手术止血者; 10.体内遗留异物,在离手术室前发现而拆开伤口取出者;

3 11.病理标本丢失,影响诊断治疗者;

12.错下医嘱(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床位、药名、剂量、用法、部位)已执行;

13.对院领导及管理部门工作指令和上级医师的指示拒不执行,违反相关规定影响诊疗工作者;

14.急诊、危重病人会诊、抢救中,接到会诊通知单或电话不及时参加会诊、抢救者;

15.收治超出我院诊疗技术能力及设备条件的患者并由此造成后果者(非医疗事故);

16.违反医疗原则与核心制度及操作规程,导致医院医疗仪器设备损坏或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者。

17.终末病历及原始资料丢失者。

二、麻醉科 一般差错:

1.硬膜外麻醉违反操作常规,致穿破硬脊膜或麻醉导管遗忘体内带回病房;

2.急诊手术通知单送达30分钟内麻醉医师未做好准备者。 严重差错:

1.麻醉医生临床抢救病人时,遗忘重要器械、药品影响抢救者; 2.麻醉医生因术中失职致病人呼吸循环骤停,经抢救恢复者; 3.因麻醉穿刺未按操作规程而造成气胸者;

4.麻醉医生因失职造成无氧供给或二氧化碳潴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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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手术室 一般差错:

1. 手术器械、药品准备不全,或手术间未定期消毒影响手术 进行者;

2.体腔关闭前未认真查对清点敷料、器械、增加探查次数而延 长手术时间30分钟以上者(体内找到为医师差错);

3.体位不当,使皮肤压伤或出现水泡者;

4.因责任心不强,用热水袋或电极造成轻度灼伤者。 严重差错:

1.因未严格查对,术中输错血或用错药; 2.接送病人或手术前后,坠车、坠床; 3.因交接班不严而误用未消毒物品; 4.病理标本丢失,影响诊断治疗者;

5.值班人员无故停止、拖延或推诿手术,影响手术按时进行。 6.手术未认真清点纱布或器械,在未离开手术室前发现,需拆开伤口取出者;

四、检验科 一般差错:

1. 丢失或损坏标本不能检查者;

2. 错、漏查检验项目、填错结果者,拿错标本而标本已处理 不能复查者;

3. 错配、用错试剂,检测与申请项目不符、报告结果错误者;

5 4. 未按规定时限发出报告,检验单填写不清楚、不规范或发 错报告,标本及报告收发未登记签字者;

5. 使用未经校正试剂,或未做质控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者。 严重差错:

1.所查项目不按规程处理,影响结果的准确性、及时性以致延误诊断治疗者;

2.因工作粗疏,错发或遗失检查结果,影响诊断及治疗者; 3.因不负责任损坏或丢失检验等标本者;

4. 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贵重仪器使用保管不当,造成主要部件损坏者;

5.值班人员拒查、推诿、拖延各种检查影响急诊治疗、抢救者。 6.发现危急值未报告及记录而影响诊疗者。 7.交叉试验错误导致错输血型者;

8.因保管不善,造成试剂变质、过期和失效;

五、 放射科 一般差错:

1.投照部位错误,错排或漏排X光号码,损坏或遗失照片,需要重新检查者;

2.诊断报告写错姓名、X线号、左右部位等基本信息,报告已发或未发出(疑难病例除外),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3.未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胶片报废者;

4.X光片归档错误,致使无法查找或丢失X光片或原始资料混

6 乱者;

5.因责任或技术原因致使重要特殊检查失败者; 6.各种特殊检查的预约超过时间,延误诊治者; 严重差错:

1. 投照部位错误,导致治疗错误,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2. X片显示不清楚,导致漏诊、误诊;

3. 违反操作规程,对机器设备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仪器损 坏影响工作者;

4. 违反操作规程致造影失败造成病人痛苦及药物、卫材浪 费者。

5. X片或报告基本信息或投照部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六、 药剂科 一般差错:

1. 工作粗疏、遗漏或发错药,并及时发现纠正未产生不良后 果者;

2. 违反药品管理相关规定,毒麻精神药品未按要求管理或账 物不符者;

3. 药袋药瓶上的基本信息书写不清楚或错误或贴错瓶签者; 4. 处方不符合规定,把关不严或擅自发出超限量药品者; 5. 未定期对病房备用药品进行检查而出现过期失效药品,或 未定期到科室了解、指导临床用药情况者;

严重差错:

7 1.注有“急”字的处方,未立即配发而影响抢救治疗者; 2.毒、麻、精神药品因管理不善、丢失或错发并已用于病人者; 3.违反管理规定因保管不善造成药品变质、过期和失效者; 4.发错药(包括品种、剂型、剂量)已用于病人者; 5.违反药品法规,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

七、 功能科(B超、心电图、脑电图等) 一般差错:

1. 违反操作规程,致导联标记或部位错误,已发出报告者; 2. 检查错位、错项,遗漏检查部位,未发出报告者; 3. 错发或漏发诊断报告者;

4. 未按规定时间发出检查报告,影响病人诊治者; 5. 违反操作常规,造成耗材、图片浪费者; 6. 因保管不善,丢失和损坏原始资料者。 严重差错:

1. 错发、丢失图片或报告影响诊断、治疗或抢救者; 2. 违反操作规程,损坏医疗仪器或部件者; 3. 图像与诊断不一致者,且发出了错误报告; 4. 诊断与手术或病理证实不一致,且有重大遗漏者。

八、 中医科 一般差错:

1. 开错处方,错误执行医嘱者;

2. 治疗时错置电极、部位或漏电,但后果较轻者;

8 3. 未遵医嘱而扩大设备照射范围,其局部红斑范围超过2方 厘米以上或6个生物剂量者;

4. 查对不严用错药打错针、电极极性错误,但无严重后果者; 5. 针灸遗漏主穴、配错穴位或遗忘取针者;

6. 治疗中出现二度烧伤、面积>0.5 cm,<1cm者; 7. 封闭、针灸治疗造成小血肿(面积<2 cm)或轻度感染者。 严重差错:

1. 针刺治疗中造成气胸,不需外科治疗自行吸收者; 2. 治疗中出现二度烧伤,面积>1 cm者; 3. 对诊断明确的禁忌病人进行错误治疗者;

4. 保管使用不当造成贵重仪器或部件损坏而不能使用者。

九、 护理差错 一般差错:

1. 错抄、漏抄医嘱影响病人治疗者;

2. 错服、多服或少服药物,延后或提前两小时服药者; 3. 漏做皮试或观察结果需再做者,错做漏做各种临床处置者; 4. 采集血标本时错抽漏抽、抽错量、未加或加错抗凝剂,标 本容器不干燥、溶血、凝血、以及标本未及时送检或损坏、丢失而需要重新采血者;

5. 发生二度以下压疮、烫伤经治愈,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6. 术前应禁食而未向患者交代,延误手术者; 7. 未备皮或备皮划破多处,影响手术或检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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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活体标本或各种急查标本未及时送检,影响诊疗者; 9. 由于手术前准备不全,影响手术,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10.供应室发错消毒包、发放过期物品、器械清洗或灭菌不 彻底,培养有细菌生长等,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11.损坏或丢失重要标本,需要重新采集者;

12.床头牌信息与护士站病员一览表内信息不一致,未对患者做人员宣教,病房管理不规范,一日清单未按时发放者,急救车药品未定期检查记录者。

严重差错:

1. 未做皮试注射青、链霉素等,皮试前未询问过敏史或阳性 皮试结果未及时记录,已发生过敏反应但未发生严重不良后果者;

2. 错用或使用毒麻或特殊剂量的药物超过中毒剂量,出现毒 性反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 将过期、污染、霉变的药物输入体内,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 合血标本采集错误并已送出者,取错血、输错血,未造成 严重后果者;

5. 静脉注射时,将刺激性药物漏出血管,造成局部轻度坏死, 面积小于3×3cm;

6.发生二度以上压疮、烫伤,面积小于体表面积的0.25%者; 7.错写、挂错患者姓名、性别牌,造成后果者;

8.无菌操作中,使用未经消毒或过期物品,经及时处理未发生感染者;

10 9.擅离职守或抢救配合不及时,有一定后果者; 10.错用、漏用关键性药物,造成明显后果者;

11.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发生坠床,造成一定后果者;

12.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造成环境或物品污染,影响工作者;

13.急救车药品账物不实或主要药品缺失而影响抢救,因管理不善设备在抢救时无法正常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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