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管理论文

2022-04-20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管理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政法机关要在深学笃行上下功夫,努力提升执法司法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确保执法司法工作正确方向。把握政治方向。政法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没有脱离政治的业务工作。

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管理论文 篇1:

探索看守所管理与监狱管理衔接的新机制

一句话导读

建立看守所与监狱管理相衔接的新机制,将法院已做出判决尚未交付监狱执行而暂时羁押于看守所的罪犯的表现纳入监督管理,既有益于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又充分体现了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已决待送罪犯的相关权益保障不力,特别是对已决待送期间的立功等情形,因看守所执行相关法律政策主体不适格、看守所管理与监狱管理衔接不力、监狱不认可看守所羁押期间的罪犯立功表现等原因,导致看守所怠于保障已决待送罪犯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除执法者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尚未得到有效落实的主观因素外,更有实体法、程序法适用上无依据、无约束、无救济途径和看守所管理与监狱管理衔接机制不健全的客观因素。

一、已决待送罪犯相关权益保障不力的原因

[案例一]在山东省某县看守所内。2009年7月27日,王某、刘某分别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2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0元。判决后,在看守所待送期间内,两人均有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且均查证属实。王某举报的他人犯罪事实在待送期间即查证属实了;刘某举报的他人犯罪事实是在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后才查证属实的。对上述立功情形,县看守所干警认为,我国看守所提供给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自首、立功证明书》仅仅适用未决犯;而对已决待送罪犯,看守所没有可以明确向监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书,因此,看守所无法就王某和刘某的立功情形与监狱进行适当沟通,导致王某、刘某某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王某、刘某某至今一直在监狱内申诉。

(一)看守所与监狱的主体职能不同

根据《看守所条例》的界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一年以下,不便送往监狱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其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此可以看出,看守所没有被赋予对已决待送罪犯立功行使减刑权的保障职能。而根据《监狱法》第三章第四节规定,监狱依法办理对罪犯的减刑、假释等事务,监狱有给予罪犯因立功而减刑的权利保障。

(二)存在立法空白

翻阅我国刑法有关立功的条文,除对死缓二年考验期满的特殊规定外,仅有《刑法》第68条和第78条中阐述了有关立功方面的内容。《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68条之规定,适用对象是未决犯,是正在接受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人员,其救济的途径是在刑事处罚时(作出刑事判决时),法官综合各种因素,对该未决犯依法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判决内容,该条款不能适用于已决待送罪犯。《刑法》第78条第1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再如《监狱法》第29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刑法》第78条与《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条文中界定适用的期间分别为执行期间和服刑期间,适用的对象是已经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后的罪犯,其救济途径是在刑罚执行期间,由监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该罪犯减刑建议的刑罚变更措施,从而缩短或缩小该罪犯的刑罚处罚时间或程度。由此可见,监狱对已决犯的立功表现,只认可其在监狱服刑期间的考核结果;对未入监前的立功表现,则不纳入考核该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的事实依据中。而所有关于为有立功表现的已决犯减刑的程序规定,均一一对应着实体法的规定,这就导致已决待送阶段的立功材料,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适用上均无依据、无约束、无救济途径,成为立法空白。

(三)看守所管理与监狱管理衔接机制不健全

《看守所条例》第35条规定“人犯在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视,表现良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该条规定对已决待送罪犯来说,案子已结,再报请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从宽处理,已失去操作的时间、空间和立法意义。《看守所条例》第47条规定“看守所监管已决犯,执行有关对已决犯管理的法律规定。”该条虽规定看守所监管已决犯执行有关对已决犯管理的法律规定,即对已决待送罪犯的管理应执行监狱法等规定,但看守所与监狱是两个不同的执法主体,看守所作为落实已决待送罪犯的立功表现等法律政策的主体不适格。而看守所在送交罪犯收监执行时一并出具的《羁押期间情况鉴定表》,仅笼统记录了该罪犯的主要表现(分好的表现和不好的表现),仅供监狱了解该罪犯在被监管期间的基本情况,而不能体现已决待送罪犯的特殊表现——立功。更重要的是:日后监狱欲对其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时,不会采纳该材料,导致羁押情况鉴定表的作用仅流于形式。

二、建立看守所与监狱管理衔接机制的必要性

(一)理论依据

根据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司法工作人员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就工作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胆探索、创新,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一切有利于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促进以人为本思想贯彻落实的思想观念和体制建设,都要敢于创新实践。目前全国各地看守所在日常管理中为促进监管部门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维护监管秩序,促进被监管人员教育改造,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均做出一些有益探索,并取得了很好成效。如某地区在探索完善“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机制”,就为监管部门的维稳和保障已决待送罪犯的合法权益上提供了很好的启示。

(二)探索看守所管理与监狱管理衔接新机制已有先例

[案例二]2007年,合肥市义城监狱加强与看守所的紧密联系、将入监教育工作延伸到看守所。他们结合开展“查改找补创”活动,主动与公安部门联系,就如何做好罪犯入监教育工作,进行了多次调研和上门征求意见。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遣送罪犯情况鉴定表》,请看守所在罪犯出所时填好此表做出鉴定,使监狱能够及时掌握了解被遣送罪犯的羁押表现和危险程度,及早做好安全防范和教育转化工作,使入监教育工作开展得更有针对性。[1]

此做法虽然在连接看守所与监狱在入监教育工作方面做出了有益尝试,但这仅仅停留在工作衔接层面,而不涉及当事人具体法定权益的保障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决待送罪犯在待送期间的立功等情形能否纳入监狱日后对其提出减刑、假释建议的考察范围,因涉及当事人的法定权益,若落实不到位不仅影响已决待送罪犯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还影响了刑事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因此,必须结合实际做出具体的探索和实践。

(三)探索意义

建立向监狱提出预期减刑或假释意见书机制,通过对已决待送罪犯——这一特殊阶段的特殊人员进行特殊的登记管理,综合考察他们在诉讼各阶段的悔罪表现、罪过认识程度、思想动态以及是否有立功表现等,作为对其减刑、假释的依据,既有利于促进监管部门和谐执法、文明、规范执法,维护看守所安全稳定工作,促进被监管人员的教育改造,也有利于保障已决待送罪犯的合法权益,更能帮助已决待送罪犯进入监狱后更好地接受改造,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大有裨益。

三、建立看守所与监狱管理衔接新机制的具体做法

第一,对已决待送罪犯的立功情形,以有关办案单位查证属实为依据,由看守所草拟预期减刑意见书,并附相关立功材料呈交检察机关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予以监督后,形成正式的预期减刑意见书,在送监时或送监后提交监狱。该意见书应当作为监狱对罪犯拟向审判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时的综合材料予以采纳。因为,看守所要考虑将已决犯与未决犯区别管理(《看守所条例》第47条),可视为已决待送罪犯在所内的表现即为监狱表现,故对此期间的立功材料,经过查证属实后而提出的预期减刑意见书,监狱须采纳。应当注意的是,看守所监管干警不得截留已决待送罪犯的举报线索,不得通风报信给线索涉及人,不得与已决待送罪犯编造立功材料;对检举、揭发的犯罪事实,要及时转交给有关办案单位,督促办案单位速侦速决。同时,为保障已决待送罪犯的人身权不受侵害,不得在看守所内外公示立功信息。

第二,对已决待送罪犯日常监管表现情况的考察,由看守所收集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材料,并在看守所内予以公示后呈交检察机关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予以监督,以形成预期减刑或假释意见书。在送监时提供该罪犯的所内良好表现材料,同时向监狱提出预期减刑或假释意见书。此意见书可以作为监狱对罪犯拟向审判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时的综合参考材料。

第三,派驻检察室根据平时的监督情况,对拟向监狱提出预期减刑或假释意见书的已决待送罪犯的立功证明材料、表现情况进行审核监督,接受其他在押人员的举报,必要时可以到监室调查了解,核实看守所提出意见书的真实性。对于看守所与派驻检察室意见不一致的,不予制作、提供预期减刑或假释意见书。

第四,落实配套措施,促进提出预期减刑或假释意见书制度的严格规范执行。建立责任追究、案件备查、回访等制度,实行层层把关,全方位监督,增强预期减刑或假释意见书机制的透明度,防止看守所与已决待送罪犯借此搞假立功等虚假问题的发生,确保对已决待送罪犯入监前的羁押表现评鉴工作程序规范,结果公正、公平。

四、立法建议

根据我国《宪法》第33条的规定,已决待送罪犯享有与监狱内普通罪犯同等的立功减刑权。为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切实保障已决待送罪犯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文建议,应当在充分调研、论证及加快探索、实践看守所管理与监狱管理衔接新机制的基础上,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条款,界定看守所向监狱提出预期减刑或假释意见书的权力义务以及行使的范围、条件;同时,也界定驻所检察室的监督权与工作职责[2]。另外,赋予监狱对预期假释意见书的选择权,即监狱可以根据实际采纳预期假释意见书的内容,而非应当。但监狱欲向法院提出某罪犯减刑建议书时,对看守所附有查证属实立功材料证明的预期减刑意见书,应当采纳。

该条款的增加并没有与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相反更契合了有关宪法、法律规定。同时,本文呼吁各部门,尽快创建起看守所与监狱管理衔接上的新机制和新规范,从而实现根本保障已决待送罪犯相关权益的目的。

注释:

[1]正义网:《合肥义城监狱调研入监教育延伸工作》,2007年11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坚持立法要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一方面,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另一方面,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法律的质量和效能。

作者:法云江 王淑华 郭泰靖

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管理论文 篇2:

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 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政法机关要在深学笃行上下功夫,努力提升执法司法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确保执法司法工作正确方向。把握政治方向。政法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没有脱离政治的业务工作。各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湖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扎实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意见》精神,完善做到“两个维护”的各项制度,健全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完善政法机关政治督察、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严格执行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等制度,确保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坚守价值取向。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线,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要以加强政治建设为统领,引导政法干警坚定理想信念、确立法治信仰,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維护社会公平正义。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真诚信仰,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创造良好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强化责任导向。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强化执法司法监督,最根本的是强化党的领导监督,最关键的是发挥好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责任主体作用。要推动强化各级党委对政法单位的领导监督,着力构建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领导监督体系。进一步强化党委政法委领导监督,推动完善“协管”“协查”机制,落实政法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述职等制度,突出加强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单位的执法监督。充分发挥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执法司法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完善落实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确保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工作的新期待。牢固树立执法司法为民理念。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高度统一起来,解决“为谁执法、为谁司法”的问题,始终以人民呼声为信号、以人民满意为标准,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执法司法活动全过程。密切关注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新需求,依法办理各类案件,加强执法司法保护,创新便民利民机制,不断拓展执法司法为民新举措。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按照“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要求,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乱作为、不作为以及不公、不廉等执法司法突出问题,在抓好学习教育、筑牢政治忠诚的基础上,深入推进查纠整改,着力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执法司法工作做得怎么样,人民群众感受最直接,也最有发言权。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主动将执法司法活动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充分尊重、支持、保护当事人及其律师行使权力,推进执法司法人员与律师互督互评。切实保障群众参与、监督执法司法活动,让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行使监督权。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坚持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制度机制。完善政法部门之间制约监督机制。以政法部门之间制约监督为关键,注重质量、兼顾效率,做到既配合有力,又制约有效。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支持和监督政法各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推动健全完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效发挥法院审判对公安侦查、检察起诉的制约引导作用。强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创新法律监督,完善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办理机制,拓展监督广度和深度,促进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职。完善政法各系统内部制约监督机制。针对执法司法活动专业性强、自由裁量权大、改革放权后分散行权等特点,建立完善权力清单制度,真正做到放权不放任。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健全类案和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制度,健全审委会、检委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机制,规范案例指导制度,确保司法标准统一。完善审判机关审级监督和审判监督制度,强化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直接审理和有效监督。优化各级检察机关分工负责、各有侧重的法律监督工作格局,强化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与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衔接机制,同步加强对“案”和“人”的监督。完善公安机关侦查权与羁押权“内分”模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深化受立案改革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改革。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监狱、戒毒、社区矫正、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全流程监管。完善智能化管理监督机制。智能化是执法司法制约监督的重要手段。要以网络化、数字化为基础,以人工智能为核心,推进政法系统智能化转型,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提供强大技术支撑。要加快推进政法系统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构建跨部门数据共享、执法办案协同新模式,实现人机协同、联创共建的高水平。强化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科技手段应用,切实提升制约监督效能。发挥全省政法系统智能化建设协同创新研究院的牵引和支撑作用,推进智能化监管平台建设,提升执法司法智能监管水平。

(作者系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省委依法治省办副主任、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司法协调小组副组长)

作者:田福德

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管理论文 篇3:

关于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决定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1年10月14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决定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10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来,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深入推进公正廉洁司法,有力促进了全省法院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更需要审判机关主动积极的配合。从目前来看,全省法院在贯彻落实决定过程中仍然存在认识有待提高、工作机制尚需完善等问题。为此,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接受法律监督意识。全省法院要从遵守宪法和法律高度,进一步提升对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决定、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真正认识到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要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加强对决定的学习和宣传,就下阶段推动决定的贯彻落实、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

二、突出重点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全省法院要按照决定要求,围绕审判工作中的重点环节,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的刑事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审理、审查,做好庭前准备、裁判文书送达、情况反馈等配套工作,对维持原判或不予采纳的要事先沟通解释,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不开庭审理的刑事二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及自诉案件等,要完善案卷移交、文书送达等配套措施。认真落实决定和“两高”关于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规定,重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及再审建议、检察建议的办理,严格遵守审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反馈、大要案备案审查监督、调阅案卷等措施规定。加快推进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会同检察机关尽快出台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意见,推进这项工作在全省有序开展。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打击虚假诉讼、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工作,合力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三、不断完善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机制。要完善信息交流互通机制,加强办案信息平台对接,主动为检察机关及时了解审判工作并开展法律监督提供条件;加强与检察机关司法统计数据交流反馈,更加全面真实反映工作情况。深入推进业务合作机制,主动联合检察机关,就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加强业务研究,形成统一执法尺度,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会同检察机关拟定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程序、讨论案件范围和列席意见处理等具体意见,共同推动这项制度的规范化运行。规范法律文书送达制度,特别是对不开庭审理的刑事二审案件等法律文书,应当依法及时送达同级检察机关。规范量刑建议制度,主动与检察机关协商,共同研究各类犯罪量刑标准、量刑建议程序、不予采纳说理等具体工作规范,稳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继续深化矛盾联合调处机制,以民事审判、行政诉讼为重点,在已有出台若干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矛盾联合调处机制,与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息诉维稳工作,实现案结事了。

四、加强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司法。全省法院要以贯彻落实决定、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为契机,以此次专项审议为新的起点,不断加强和改进法院内部监督管理,确保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将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审限管理、法官自由裁量权管理等有机结合,将法律监督的内容与法院内部案件评查及质量效率评估考核相结合。要认真研究检察机关提出的法律监督意见,适时发布重大典型案例,指导全省法院统一司法适用标准、统一法律监督意见处理程序。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和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設,促进审判作风转变和业务能力提升。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法官职务犯罪的查办,及时查处渎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和司法不廉等行为,维护法院公正司法良好形象。

以上意见,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处理,并于2012年6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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