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论文范文

2022-05-13

第一篇:行政诉讼法论文范文

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互动关系

摘要:旨在解决原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开始实施,新的行政诉讼法在收案范围、诉讼主体方面都有较大的改动。诉讼法与实体法有着天然的互动关系,本文从行政诉讼法修改对行政复议的影响为切入点,对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进行阐述。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法;行政复议

作者简介:谢雯琦(1983-),女,汉族,广东深圳人,湘潭大学,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受案范围,使将更多的行政行为纳入法院的监督和审查之下,更多的行政争议交由法院解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便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在我国行政法的规定里,复议机关一般是上级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省部级单位的复议机关仍为原机关)。在旧的行政诉讼法中,如果复议机关不更改原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那么,当事人即使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也只能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列为被告,而不能把复议机关一并列为被告,告上法庭。

在很多行政单位中,并没有专职的部门或人员负责行政机关的法律事务,当行政机关被告上法庭,且不说最后的判决结果如何,诉讼开始后,行政机关必须安排人员负责诉讼事项,有些媒体还会对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跟进报道,在现今媒体发达,传播迅速的时代,这会大大增加行政机关的曝光率,无形之间产生压力使得行政机关不得不安排人员花费精力应对行政诉讼,甚至最后承担败诉风险。因此,对于复议机关来说,如果继续维持原行政行为,那么就必然免于被告上法庭。

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也确实比较普遍,导致行政复议这项旨在内部纠错和监督的制度未能很好發挥作用。使许多本应由行政复议制度解决的问题被延后推至行政诉讼阶段,导致司法机关发生角色错位,承担了不应该由它承担的责任,并由此产生连锁反应,无法形成科学的行政争议解决体系。法律是一种诱导机制,它通过责任的配置和规则的强制,迫使产生行为外部的个体将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转化为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使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责任,从而通过个体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最优。根据修改后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无论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还是变更的复议决定,当事人若不服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都要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这就使得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时,必然会顾虑到之后可能产生的诉讼压力和诉讼风险,进而推动复议机关对原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谨慎审查。这项法律条文的修改激活了复议制度,长远看,复议制度的良好运转,也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尽早化解,不必将所有行政争议最后都推向法院,无形中节约了诉讼资源,提高了矛盾解决效率,节约社会成本。修改后的行诉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该条灵活地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应诉义务。行政机关被列为被告,出庭义务会增加其法律责任感,也能使当事人感受到法治力量,久而久之,有利于法律权威性的树立。

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情形不属于“复议维持”,按此规定,若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就可以避免做共同被告,此规定是否会导致行政复议立案难度增加?如果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作为被告而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申请的话,便会严重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初衷也是相违背的。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作为程序法与实体法有着天然的互动关系,也能看出因为行政法在具体适用时出现的障碍,促使了行政诉讼法的部分内容修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在增强行政诉讼程序保障的同时也增强了行政法的法律权威性,提高了具体行政制度例如复议制度的适用性,最终实现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官民”和谐,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

[参考文献]

[1]董皞.论行政审判对行政规范的审查与适用[J].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2015-5-20(116).

[2]周汉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改革思路[J].法学研究,2004(2).

[3]张维迎.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320-321.

[4]王春业.论复议机关作被告的困境与解决[J].南京社会科学,2015(7).

作者:谢雯琦

第二篇:行政诉讼法视野下的行政合同探析

摘 要:长期以来涉及到行政主体的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间的区分存在一定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早在上世纪初期就开始使用行政合同,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又对行政合同的判断上存在较大的问题, 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对我国行政合同的种类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行政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合同体现的平等双方的意志,但是行政合同的意思中更多的受到国家公法的规制,因此这种公法与私法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如何在现有的行政合同制度的基础上,不断的完善行政合同的制度设计,加强对行政公权力的监督与对私权利的救济,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合同;公权力;救济

一、行政合同的定义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通过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的缔约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代表国家公权力的一方,往往拥有超越合同相对性的特权,这种特权是一种“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合同的缔约或者履行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解除合同时,行政合同相对人无法拒绝。行政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存在较大的区别,行政合同的主体中有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而且行政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公共利益的需求或者是社会管理的目的,在行政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具有对等性,行政主体作为管理者,拥有行政优益权。但是行政合同又具有合同的属性,是双方意思的表示,在行政合同产生也是双方合意的结果。

行政合同产生是行政机关职能转变的重要结果,是法治社会法治的必然结果,行政合同将公法的要素与私法的契约进行有效的结合,采用行政合同的方式,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或者行政职能的过程中,能够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充分的协商,双方达成合意,能够以一种协商的机制推动社会管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淡化行政行为的国家强制性,有效的提升行政管理的效率,缓和社会矛盾。

二、《行政诉讼法》下的行政合同种类规定及纠纷处理存在的问题

1.行政合同种类规定

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0条、第78条中对于行政合同的范围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并未采用行政合同的概念,而是称为“行政协议”,合同作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反映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行政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为行政主体,行政合同的标的或者内容涉及的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或者是国有资产的处分,因此不仅仅受到双方意思的约束,更多的受到国家公法的约束。

在我国的新《行政诉讼法》中将行政合同争议纳入受案范围,并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细化,《行政诉讼法》第12条中明确行政合同相对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范围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类”的行政合同,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合同的类型出现新的类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指出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也为行政合同,根据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行政合同的类型也应当不断的扩大。

2.行政合同纠纷处理存在的问题

(1)法院重视合法性审理,忽视合同契约审理。当前的行政合同纠纷处理上,法院对于行政合同的审查上依然是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院在处理行政合同纠纷上首先是采用《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合同进行审查,再运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合同的事实部分进行审核,法院这种行政合同纠纷的审理模式类似“行政合同附带民事合同审查”诉讼,在行政合同纠纷中,行政行为与合同的契约权利义务存在渗透性,法院为了简化纠纷处理,往往是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角度进行,而对于行政合同的契约精神、行政合同双方在举证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上存在差别。法院注重的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忽视行政合同相对人的私权利的维护,缺乏统一的审理标准,导致相同的行政合同纠纷,各地法院的处理结果不同。

(2)行政合同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然比较狭窄。新《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行政合同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了规定,2015年的《司法解释》中认为行政合同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基本要件是要有恒定的合同主体,合同的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或者是行政管理,而且合同的内容是涉及到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但是根据这一标准,行政活动中的目标责任书、行政奖励等产生的行政合同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时却存在一定的争议,实践中不同的地区法院采用的具体处理方式存在差异。

(3)行政合同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行政合同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限定为行政合同一方的相对人,这种限定性的原告资格的规定,产生的问题主要在于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上,如果合同涉及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可以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而在公益诉讼中,民事诉讼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是行政合同诉讼中对于第三人的原告资格、与行政合同有关的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新《行政诉讼法》背景下行政合同纠纷处理的完善对策

1.法院应完善行政合同有效性审查

在行政合同纠纷的处理上,新《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我国行政立法的重要进步,但是由于我国关于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存在不足,法院在行政合同纠纷的处理上存在较大的问题。在行政合同纠纷处理中,需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要对行政行为的职权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以及内容合法性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尊重契约的精神,要充分考虑到行政合同相对人的私权利需求。

2.扩大行政合同诉讼的受案范围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主体作为经济主体参与到社会经济交往中的次数越来越多,而且涉及的行业与范围越来越广,在《行政诉讼法》中扩大行政合同的受案范围,将行政合同受案范围进行扩大。长期以来行政诉讼的案件中行政合同受到“难以确定案由情况”的诉讼门槛的限制,导致行政合同的相对人权利受到损害而无法得到救济,因此通过扩大受案范围,促进合同相对人权利的维护。

参考文献:

[1]高俊杰.新《行政诉讼法》下的行政合同诉讼[J].财经法学,2016,02:79-93.

[2]钟澄.土地出让合同争议解决新思路——新修改《行政诉讼法》关于土地出让合同争议解决分析[J].中国土地,2016,04:15-17.

[3]夏文菊.论我国行政合同诉讼制度的完善——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为视角[J].內江师范学院学报,2015,09:104-107.

[4]王丹.我国行政合同诉讼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5.

[5]何帅.行政合同优益权规制研究[D].重庆大学,2015.

作者:钱宇飞

第三篇:行政诉讼法对加强行政管理作用的研究

摘 要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行政诉讼救济制度的完善,对行政管理工作,发挥政府职能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针对行政诉讼法对加强行政管理的作用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以便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保证行政运行的合法、正当及有力。

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 行政管理 对策研究

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推行行政法治的重要制度,行政诉讼是国家也是对行政行为实施法律救济的主要机制。所谓行政诉讼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关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而所谓的行政管理指的是国家组织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活动及内部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的总称。健全的行政诉讼制度,能提升政府公信力,更好地规范行政行为,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从而发挥与时俱进的重要作用。

一、行政诉讼法对加强行政管理的作用

作为人民维权的法律武器,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重大意义。强化行政管理的外部动力,为加强行政管理提供了可预见目标及补救的途径。

(一)民的维权的法律武器具体化与明朗化。

行政诉讼法的颁行,使得民告官的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真正确立。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使民维权的法律武器具体化与明朗化。

(二)限制行政管理必须受制于法律。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意义重大,这是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所不具备的,行政诉讼法从根本上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及公仆意识,并从制度上根本否定“权力本位”观念及“官本位”思想这一长期左右着政治、经济及社会关系的意识,建立起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约束和保障公共权力利益的制度与机制。

(三)告别了以权断权,确定了以法治权。

行政诉讼法是一种体现民主思想的法律制度,一种新的机制,其确立的制度与机制可以强化政府、政府部门及其职员对人民的权利与利益的责任意识,阻止滥用职权等现象的发生,告别了以权断权,确定了以法治权的法律制度。

(四)迈向法治政府,优化行政管理。

行政诉讼制度是一项促进社会和谐的法律制度,其是能推进人权保障及法治进步的基本法律。既保障了行政权力有效的行使,又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规范,防止了行政违法及滥用权力,保障了公民与组织的合法权益。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行政法思想已经渗透进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制度,优化了行政管理。

二、现行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不够完善。

在我国的现行行政诉讼法中,其只设定了普通程序,却没有设定简易裁判程序。还有就是只设置了裁决解纷的方式,却没有设置合意解纷方式,这是现行法律程序不够完善与优化的表现。还有就是行政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升,此外,庭审制度、裁判制度、时效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及非诉执行制度等,这些制度都需要健全、完善以及进一步优化。

(二)司法公正难以保证。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通过司法程序公正解决行政争议,建立了新的纠纷解决机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法面对的的纠纷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双方是官对民的关系,当事人的地位与势力存在明显的差异,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很难做到中立与公正。尽管法院与政府不同,其都受人大的监督,但法院的编制与财政要受政府制约,其受制于政府,这样法院就很难做到审判中立,必将影响行政案件的公正处理。

三、解决问题加强行政管理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现行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在于申明制约权力与保障权利,并维护及保障行政权力正确的行使。所以,要完善和优化行政诉讼法,必须从程序上加以完善,引入调解制度。首先要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保证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独立诉权。其次是切实落实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不但对加强原告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认识有利,还对原告减少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抵触情绪有利,增强了原告自动履行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积极性。还有就是要落实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与保障政府的公信力并举。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有利于被告及时认识到自身行政行为不足所在,并能迅速进行必要弥补。

(二)依法行政,保证行政管理的公正。

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公平与公正的前提。作为行政执法的主体,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平与公正地执行已颁布的规章与政策是其应尽职责,行政行为必须公正,保证行政执法的透明公开,并严格的执行法律规定,执法中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的权利。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行政行为,不得拖延,在依法行政中做到治官、治权,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保证行政管理的公平与公正,保证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三)加强行政诉讼监督,推进行政管理效能。

要运用法律监督权,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并进一步健全人大监督制度,不断发挥个案监督的积极功能。与此同时,适度引入媒体的介入,维护审判机关的权威性,减少或杜绝行政机关对司法的干预,迫使行政机关诚实地依法行政,让其养成依法行政的习惯,切实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另外,还要培养具备较高素养的执法人才,推进行政管理效能。充分发挥人才对队伍建设的引领与带动作用。优秀的行政执法人才,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对推进行政管理效能的发挥,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总之,现行行政诉讼法强化了行政管理,保障了人民权利,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作用。但在某些程序制度及权力制约权力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发挥其加强行政管理的重大作用。□

(作者: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在职研究生)

作者: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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