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中心个人工作总结

2023-02-21

工作总结是我们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工作经验,通过工作总结的方式,我们可以更加了解自己的工作水平,了解自身的不足之处,从而明确自身的成长方向,一步步向着更好的目标前进。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结算中心个人工作总结》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结算中心个人工作总结

财务结算中心个人工作总结

财务结算中心个人工作总结时间一晃过,弹指一挥间,2012年已临近尾声了。虽然来公司才四个月,但在这十个月的时间里,在领导的指导、关心培养下,在同事的支持帮助、密切配合下,我一步步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深度的了解,较为圆满地完成了自己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因为在工作中不仅增长了知识、技能与方法,同时开阔了思维,这些都是宝贵的人生财富并将受益终生。新的一年,回顾过往,对一年的工作进行总结,为的是总结自身不足来年工作有一个全新的规划,能更准确高效及时的完成工作任务让自身攀登另一个高度。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1、用专业的知识做专业的事四个月来,在比较深入理解结算工作后。我从统计学和计算机的角度去简化完善了结算的数据采集以及数据统计工作。首先对现有的租赁结算系统充分了解,利用数据库接口、kettleETL以及SPSS数据分析工具,逐步实现目前结算系统的功能,从而对结算系统的数据存储、数据生成以及报表有个充分且详细的了解,并且找到结算系统库存不准确的原因。现在对结算系统已经有充分的了解,已经能够实现批量导出每天的在租量、每天出租量、每天回收量、每天丢失量、租金等功能,从而可以清晰看出公司业绩发展趋势。

第二篇:结算中心工作职责

一、内部结算中心具是材料费用结算的主要部门。

二、内部结算中心具体负责各单位各项材料费用支出的日常审核、控制、统计分析和结算等各项工作。

三、审核员必须按月度预算进行审核,严格控制材料支出,杜绝超预算开单。

四、材料开单员根据材料审核员的计划表,必须认真填好每张单据,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要确保填写无误,直至打出电脑一式三联单。严禁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材料费用发生。

五、每日的审核登记台帐做到日清日结,月底汇总各单位材料消耗,做出成本分析表,做到单据、报表一致相符。

六、费用结算员在接到各种费用单据后,要严格审核月度费用按预算执行,填写审核单加盖审核公章后予以登记,并严格审查各单位支出,不超累计平均指标,做到票据、帐与报表相符一致。

七、对公司相关部门的安全费和维简费要严格按月度预算进行审核,杜绝超预算费用的发生。

八、每月底把各种单据、票据、台帐、报表装订成册,归档整理。

九、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不谋取私利、不开人情单。

第三篇:2007财务结算中心年中总结

文章标题:2007财务结算中心年中总结

2007年上半年,**财务结算中心在省市两级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机关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经过本处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财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半年来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2007年上半主要财务工作

(一)夯实财务基础,提高核算质量。

财务结算中心以强化内部管

理为突破口,统一思想认识,端正工作态度,加强团结协作,共同努力,会计基础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在省公司历次考评中均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在ERP与3.0账套并行期间,结算中心加班加点,任劳任怨,高质量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结算中心将全市档案上收到市公司统一管理,建立了档案室,保护了会计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二)建立资产管理手册,加强资产管理。

根据省公司建立资产管理手册的要求,在资产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我们于3月底完成了资产管理手册的建立:共计237个管理单元,其中加油站219个,片区11个,配送中心5个,信息和办公室各1个,共计建立管理手册693本,在省公司4月份资产管理手册检查评比中,取得了优秀的成绩。通过资产清查,我们对已完工的在建工程3858万元进行了转资,对龙台、泰山两站账外资产进行了划转,进一步加强了资产的实物管理。

2月份,我们配合评估机构完成了油罐车的评估;建立了土地、房产资料库;将存续县级公司资产上移,为注销县级公司做好准备。

(三)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资金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点,通过资金的管理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提高成为共识。我们重新修订了《资金管理办法》、《资金上划考核办法》、《清欠管理办法》等,从制度上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并加大奖惩力度。4月末,与建行签订了上门收款协议,全区上门收款网点82个,搭车站4个,100完成省公司分配指标。同时,我们又制定了上门收款相关细则,加大了检查监督力度,完善了奖惩通报制度,保障了资金及时、安全上划。在上半年资金考核中,**公司资金上划率100,

加强对投资资金的管理,理顺和规范投资的拨付程序,大力支持和配合网络建设工作,及时调度资金,保证网络投资建设的进度,保障公司的各项正常开支。

(四)加强预算控制,严控费用支出。

根据省公司年初财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们自己的实际,我们制订了06年《费用管理考核办法》、《修理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省公司下达的费用预算,制订了对零售中心、客户中心、润滑油销售管理部的量化管理考核办法,通过完善制度,严格奖惩,达到降费增效的目的。同时,加强了对修理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车辆费等定额费用的管理,对相关部门层层包干,预算管理,严禁无预算超支列费。2007年上半年,**公司费用总额3,786万元,同比增加362万元,吨油费用95元,同比减少22元;现金费用支出3,044万元,吨油现金费用79元,低于省公司平均水平10元,在全省排名第8;剔除配送中心现金费用208万元,实际现金费用2,836万元,同比增加266万元,如剔除人工成本增加306万元因素,现金费用同比减少40万元,吨油现金费用71元,同比减少17元。

(五)加强专业理论学习,提升财务人员综合素质。

企业改革层层推进,石化软、硬件不断更新,特别是ERP的上线,对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更高。为保证财务人员素质不断提升,我们利用业余时间组织学习“半月一考评”相关知识,组织了技术大比武相关知识的学习,边干边学,边学边干,大兴学习之风,提高自身素质。在省公司组织的技术大比武初赛中,取得了优良的成绩。

(六)加强内部控制,清理历史遗留问题

内控手册是企业内部法典,是企业行为准则。对照内部控制制度,我们认真进行了学习,对财务相关业务流程进行了自查,整改了其中的不足。上半年,我们先后组织了加油站资金、发票检查,内部组织了本部、福山片区Me的离任审计,组织了润滑油的专项审计,下达了财务意见书和通报。

(七)立足服务,转变作风,加强协调沟通。

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结算中心立足于服务,注意维护省公司财务资产处的威信,维护分公司的整体形象,注意与内部处室的协作,保障资金的调度,保障费用的开支;同时与银行建立了优良的银企关系、与税务机构建立了良好的税企关系,圆满完成了青岛审计分部对**分公司05年效益审计、04-05年运杂费检查及维修费等各项审计。

二、财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年来,我们辛勤工作,积极进取,财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比省公司的要求,对比先进兄弟公司,我们还有很大的差距,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很多应做而未做、应做好而未做好的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资金管理力度不够,清欠工作任务较重。

由于历史的原因,**公

司外欠款较大,清收困难,清欠任务较重。同时,个别加油站存在资金风险,要加大监管力度。

(二)费用管理粗放,费用控制有死角。

降费压力层层传递不够,特别是市公司机关有的部门对控费工作存在错误认识,不能正确处理费用与效益的关系,费用管理较为粗放。个别费用预算管理不到位,对修理费等预算控制不够,费用控制留有死角。

(三

)会计基础工作、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会计基础工作尚未达到省公司规范化统一要求,有些地方尚有差距;部分财务人员在政策水平、新知识的掌握和管理方法的应用上及服务质量、工作态度还有待提高。

(四)资产质量不高,资产管理不细,与省公司要求有差距。

资产质量不高,不良资产仍有3,025万元,有待上级政策处理;报废资产手续上报不及时,资产处置工作存有漏洞。

三、下半年财务工作重点

下半年,结算中心将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继续下大气力清欠,同时对符合核销条件的争取核销;要加大对加油站资金的监管力度,积极组织检查,防止资金风险;加强银行对账,通过网上银行实行每天对账,堵塞漏洞。

(二)切实加强费用管理,严格落实费用预算。

进一步落实费用管理责任,层层传递压力;严格奖惩,加大对费用的监控力度;加大对小站承包费用的管理力度,严格按省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三)提高会计基础,全面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严格按省公司会计基础规范化要求进行整改,达到标准化管理的目标;保证ERP和3.0账套的并行工作,提高使用效率;加强财务人员自身学习,特别是“半月一考评”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以财务技术比武竞赛为契机,积极开展岗位技术练兵,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四)加强资产管理工作,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加强资产管理手册的维护和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加强资产处置工作,严格资产处置手续;清理不良资产,提高资产质量;加强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堵塞资产管理漏洞。

(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管理流程

认真学习和贯彻《内部控制手册》,完善流程,堵塞漏洞,真正做到依法经营,按章办事,规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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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资金结算中心结算办法

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结算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结算中心)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学校各项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以及有关经济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结算中心吸收学校内部各经济核算单位的存款,把全校各项资金集中起来,在本校范围内统一使用,以保证重点,它是学校资金的结算中心、调控中心和出纳中心。

第三条

凡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经营的校办企业或承包单位,均可在资金结算中心申请开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学校各经济核算单位在结算中心开户后,其核算和监督职能不变、管理方法不变、财务管理权限不变。

第四条

资金结算中心执行存款有息、不透支、履约付款、结算收取手续费的原则。

第五条

资金结算中心隶属学校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上交学校,并纳入学校综合财务计划。

第六条

资金结算中心业务范围:

(一)办理校内各开户单位间的结算业务;

(二)办理学校对外结算业务;

(三)办理工资转存业务;

(四)办理所得税缴纳业务;

(五)开展业务咨询与会计服务业务等。

第七条

资金结算中心结算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严格按《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依照规定做好年度决算和会计分析,按月、季、年编制有关会计报表。

第八条

资金结算中心会计年度为公历1 月1 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资金结算中心记账方法为借贷记账法。

第二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

第十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依据,资金结算中心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第十一条

资金结算中心使用的票据凭证是支票,银行汇票委托银行办理。

第十二条

资金结算中心使用的结算凭证有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兑凭证、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中国工商银行现金交款单。

第十三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十四条

支票的签发、付款期限、背书、挂失等,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兑凭证:用于开户单位异地转账结算。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汇款人的回单,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借方凭证,第三联为汇款银行发电依据。

第十六条

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用于开户单位异地转账结算。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回单,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借方凭证,第三联为银行办理汇票依据。

第十七条

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用于开户单位交存转账支票及汇票。一式二联,第一联为持票人的回单代收账通知,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贷方凭证。

第十八条

中国工商银行现金交款单:用于开户单位交存现金。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款单位回单,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贷方凭证。

第十九条

签发电汇凭证、汇票委托书、进账单必须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具 体 结 算 办 法

第一节

现金支票的结算

第二十条

结算中心接到收款人持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明的收款人是否在结算中心开户,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3)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并折角核对其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4)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5)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6)支票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支取的现金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审查无误后,在现金支票上加盖“资金结算中心现金付讫”章,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

结算中心将现金支票作为记账依据。

第二节

转账支票的结算

第二十二条

结算中心收到持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二联进账单,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写的出票人是否在结算中心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3)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4)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5)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6)支票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在粘接处签章;

(8)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经审查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按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办理结算。

第二十三条

持票人与出票人同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按第二十二条认真审查支票和进账单无误后,在转账支票和进账单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进账单第一联退持票人,将转账支票和进账单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和入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只有持票人一方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按第二十二条认真审查支票和进账单无误后,在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退持票人,将转账支票和进账单第二联在票据交换登记簿上登记,交存银行办理结算,待银行在进账单上盖妥“银行转讫”章后,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入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二十五条

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只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受理该支票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款项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为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按第二十二条认真审查支票和进账单无误后,在转账支票和进账单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进账单第一联退持票人,按转账支票所列金额汇总填写汇总表,按照汇总金额填写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账号为资金结算中心账号),连同进账单第二联交银行办理结算,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盖妥“银行转讫”章后,将转账支票存根和开户单位转账支票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二十七条

资金结算中心在审查支票有误时,有权拒绝付款,拒绝付款时需填写二联河北省同城票据交换退票理由书,加盖资金结算中心印鉴,送银行退票。

第二十八条

支票丧失,失票人到资金结算中心请求挂失时,应当提交第

一、二联挂失止付通知书。资金结算中心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经到银行确认未付款的,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交给失票人,第二联登记支票挂失止付登记簿后专夹保管,并在出票人账户作明显标记,凭以掌握止付。

第三节

银行汇票委托结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十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受开户单位委托代其去银行办理银行汇票的收付结算业务,委托依据为银行汇票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结算中心受理持票人交来的汇票、汇票解讫通知和二联进账单,应认真审查:

(一)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汇票是否真实,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三)汇票填写的持票人名称与进账单名称是否一致;

(四)收款人是否为结算中心开户单位;

(五)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汇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六)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由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压印,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七)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账单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算是否正确。如果全额进账,必须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填写“-0—”;

(八)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九)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处”签章;

(十)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

经审查无误,按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三条办理结算。

第三十二条

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资金结算中心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汇票审查无误,在进账单、汇票及汇票解讫通知单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将进账单第一联退持票人,在进账单第二联加盖“委托银行办理专用章”及经办人手章,另填写盖有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账号的进账单,在票据交换登记簿上登记后委托银行办理汇票进账,待银行受理完毕,在进账单第二联加盖“转讫”章,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入账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三十四条

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只能作为结算中心接受委托办理汇票收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汇票结计有多余款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应在进账单、汇票及解讫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在多余金额栏填写多余金额。资金结算中心按第三十一条审查完毕后,送交银行办理汇票收款结算。

第三十六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受汇票委托人交来的三联汇票委托书,应认真审查:

(一)申请办理汇票人是否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金额;

(二)申请办理汇票人名称、账号是否正确;

(三)申请办理汇票人的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四)金额大小写是否正确;

(五)收款人是否按要求填写 。

经审查无误,在汇票委托书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退申请人,作为接受委托的依据,按所列金额填写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账号为资金结算中心账号),委托银行办理汇票,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加盖“转讫”章办妥汇票后,汇票申请人或取票人在资金结算中心汇票委托登记本上登记签收后,方可取走汇票,委托事项结束。将转账支票存根和开户单位汇票委托书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三十七条

汇票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退票时,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并按《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函或身份证件,结算中心审核无误后,送交银行办理退汇票。

第四节

委托汇兑结算办法

第三十八条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结算包括信汇、电汇。

第三十九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受开户单位委托代其去银行办理电汇收付结算业务,委托依据为电子汇兑凭证。

第四十条

资金结算中心将银行机打电汇通知单作为电汇进账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将该电汇通知单复印后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交开户单位作为进账依据。

第四十一条

资金结算中心受理三联电子汇兑凭证,应认真审查:

(一)汇款人是否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金额;

(二)汇款人及收款人名称、账号是否正确;

(三)汇款人的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四)金额大小写是否正确;

审核完毕在进账单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电子汇兑凭证第一联退出票人,按所列金额填写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委托银行办理汇款。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盖妥“转讫”章后,将转账支票存根和开户单位电子汇兑凭证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四十二条

汇款人对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消。申请撤消时,应出具正式函件及原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消。

第四十三条

汇款人对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及原电汇回单,由资金结算中心到汇出银行办理退汇手续,待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查明款项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第四十四条

资金结算中心不接受已加盖“转汇”字样的电汇退汇。

第五节

委托缴纳税金结算办法

第四十五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受委托办理缴纳税金的范围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委托依据为税收通用缴款书。

第四十六条

结算中心受理税收通用缴款书时,应认真审查: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共六联)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是否真实,是否盖有税务局“征税专用章”;

(二)付款单位是否为资金结算中心开户单位;

(三)印鉴背书是否齐全,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四)该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五)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六)缴款书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四十七条

审核通用缴款书完毕,按照税金支付金额填写转账支票,在税收通用缴款书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第

一、

五、六联退开户单位,第

三、四联连同资金结算中心转账支票交银行,作为税收部门和银行入账依据,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盖妥“转讫”章后,将转账支票存根和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四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北电力大学校部,用于资金结算。

第四十九条

校内各开户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涉及支付结算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为华北电力大学计划财务处。

第五篇:北京科技大学结算中心结算办法

来源:北京科技大学财务处 发布时间:2009-10-13 10:57:33 查看次数:117

校财发[200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算中心是学校财务处下属财务机构,遵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为开户单位办理开户、撤户和各项日常银行结算业务。

第三条 经批准允许在结算中心开户的独立核算单位和其他非法人经济实体,必须遵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办理各项结算业务。

第四条 结算中心对各开户单位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负责为开户单位的存款保密,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其他开户单位的资金进行查询或扣款,不得无故停止开户单位的正常支付。

第五条 开户单位的各项资金往来,除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必须办理银行转账结算。各单位必须在结算中心存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正常支付,结算中心负责对各开户单位的账面余额进行监控,防止出现透支。

第六条 结算中心不向开户单位办理借款,不替开户单位垫付资金。

第二章 结算办法

第七条 开户:

符合条件的单位在结算中心开户前需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北京科技大学结算中心单位开户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须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再经结算中心审查同意,财务处批准,方可开户。

申请单位在结算中心开户时必须办理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预留印鉴应为开户单位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人名章。若开户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动,应及时到结算中心更换预留印鉴。

每个申请开户的单位只能在结算中心开设一个账户,不得多头开户。 第八条 撤户:

开户单位从结算中心撤销账户时,必须先与结算中心核对账户余额,确认无误后提交书面撤户申请,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结算中心对撤户申请进行审核,并报财务处长批准签字。开户单位须按照要求交回各种空白凭证和票据,方可办理撤户手续。

第九条 现金结算:

(一)开户单位每日超出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天规定时间内送交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统一送存银行。开户单位送交现金时需由经办人填写现金送款簿(二联),现金出纳清点现金并审核现金送款簿各项内容无误后,在现金送款簿上加盖“现金收讫”印章。

(二)开户单位从结算中心支取现金须凭加盖“内部”印章的现金支票办理,支出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时需提前一天向现金出纳预约。现金出纳审核现金支票上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完整,预留印鉴是否齐全、清晰,审核无误后按照支票金额支付现金,并在支票上加盖“现金付迄”印章。

第十条 支票结算:

(一)开户单位作为持票人送交转账支票,应由经办人填写银行进账单(二联),银行出纳审核转账支票各项内容无误后,在银行进账单上加盖“转迄”印章。

(二)开户单位作为出票人借出转账支票,应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三联),由开户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银行出纳审核借款单的合法性、完整性无误后,按要求签发转账支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借款人姓名。签发大额支票前,银行出纳应先核实开户单位的账面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转账支票密码由借款单位根据支票密码条自己填写,因支票密码填错造成的问题和损失由借款单位负责。

(三)若转账支票的出票人和持票人都是结算中心开户单位,可由任何一方同时持填写完整、正确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出票人借款单(三联)和持票人银行进账单(二联)办理转账手续。

(四)作为出票人的开户单位主动向收款单位划款(即反提),需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三联)和银行进账单(三联),一并交结算中心办理转账手续。银行出纳审核无误后签发转账支票,并在登记簿上登记借款人姓名。

第十一条 银行汇票结算:

(一)开户单位送交银行汇票,应填写银行进账单(二联),在汇票背面指定位置加盖预留印鉴,并将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和银行进账单一并交结算中心。银行出纳审核无误后在银行进账单上加盖“转迄”印章。

(二)开户单位申请使用银行汇票,应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出纳逐项审核收款人、支付金额、申请人、申请日期、预留印鉴等内容是否完整、正确,同时在登记簿上登记。

第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开户单位送交银行承兑汇票,应由经办人填写委托收款凭证(五联),并在第二联“收款人盖章”处加盖预留印鉴,连同银行承兑汇票一并交结算中心。银行出纳逐项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各项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审核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上加盖“转迄”印章。

第十三条 电汇结算:

开户单位办理电汇业务,应由经办人填写电汇凭证(三联),并在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银行出纳审核电汇凭证和加盖预留印鉴的借款单(三联)无误后,加盖“转迄”印章,并在登记簿上登记借款人姓名。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票据领用:

结算中心各项结算业务所使用的票据均由结算中心统一负责购买、下发和管理,各开户单位应委托出纳或会计到结算中心申请领用,并按要求在登记簿上登记。

第十五条 票据填写和使用:

(一)支票:

支票正面必须正确填写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支付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应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背书人签章栏内应由持票人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

除出票人在支票正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况以外,转账支票可以根据需要在使用范围内背书转让。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支票背面签章并填写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转让必须连续,即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应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支票不能折叠,付款期限为十天,北京为自出票次日算起,到期日为法定假日顺延。

(二)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必须正确填写出票日期、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允许更改,其它事项如有更改应由原出票人签章。内容填写不完整或自行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其后手应对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以及与被背书人名称的一致性负责。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票据背面空白栏内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需要的,应加附粘单,使用粘单的第一人应在粘单的连接处骑缝加盖预留印鉴。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1个月,到期月的对日为最后一日,该日为法定假日顺延。

(三)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上必须正确填写金额、出票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内容填写不完整的票据无效。

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提前通过结算中心委托收款。

(四)电汇凭证:

电汇凭证上必须正确填写支付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内容填写不确切、不完整的,结算中心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票据遗失:

开户单位从结算中心开出的票据若不慎遗失,应及时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提交开户单位有效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结算中心人员一同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并在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只有内容填写齐全的票据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票据遗失造成的损失,由遗失票据责任人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结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北京科技大学结算中心结算试行办法”(校财发[1995]17号)同时废止。

财务处 200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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