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委组织部六处

2022-08-30

第一篇:福建省委组织部六处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

资源开发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0年海西产业人才高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中央在闽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现将2010年开展海西产业人才高地(以下简称高地)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我省主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中的龙头骨干企业(含产业园区),以及高校、科研机构中与产业紧密结合并具有产学研优势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和产品研发平台(主要指省部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

二、申报条件

海西产业人才高地是指依托我省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龙头骨干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中具有产学研优势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和产品研发创新平台,加强培养和引进,形成创新能力强、能够引领我省相关产业发展的人才集聚区。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拥有1名国内或省内同行业(领域)公认的创新团队领军人才,3名以上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二)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省优秀新产品奖二等奖以上的创新成果;

(三)团队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团结协作氛围浓厚。近几年来持续承担科研项目(课题)。

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人才高地,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应符合我省产业政策要求,节能减排达到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企业设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3%以上;

3、企业成长性和人均利税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先进水平,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以高校、科研机构研发平台为主体的产业人才高地,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强的产学研创新优势,拥有国内领先的科技成果技术,能够明显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形成技术和市场比较优势;

2、有一套比较完善的人才、技术、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三、申报指标

本次人才高地建设申报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推荐指标和申报条件,认真开展申报推荐工作。既要注意产业结构特点和优势,又要考虑不同产业的分布,对能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优先推荐。

中属和省属企业申报人才高地可在属地进行,不占所在地申报指标。

四、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申报对象填写《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申报表》(附件2,可从省公务员局网站http://

附件:

1、2010年海西产业人才高地申报推荐指标

2、《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申报表》

3、《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

4、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第二篇: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2003-04-02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1994]12号)精神,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职能调整

(一)管理省委老干部工作局和省马王堆疗养院。

(二)直接管理省管大型企业党政领导正职,综合指导全省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

(三)负责援藏干部的选派、按期轮换、管理及内调安置等工作。

(四)负责全省各级党的机关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组织实施、综合指导。

(五)负责党员教育工作的协调。

二、主要职责

省委组织部是省委主管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指导党组织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的建设,探索在各类新的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设置和活动方式的有关问题;研究、协调和指导党员教育,主管党员的管理和发展工作;组织开展新时期党的建设和理论研究。

(二)提出关于地、市、州和省直部、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以及其他列入省委管理的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省委管理干部的考察及其任免、工资、待遇、出国(境)、军转安置、退(离)休审批手续的办理;负责干部档案和干部统计工作的综合指导;指导地、市、州、县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负责地、市、州和省直有关部委办厅局机关处级干部职务任免的备案审查和宏观管理工作;承办部分干部的调配、交流及安置事宜;制订或参与制订组织、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政策和制度。

(三)组织落实培养选拔中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党干部的有关规划或方案。

(四)负责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检查督促,及时向中央组织部和省委反映重要情况,提出建议;负责省管干部现实问题调查核实及参与对反映有问题的地、市、州和省直部委办厅局领导班子情况的调查了解,抓好干部监督制度的落实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查。

(五)制订干部教育规划,组织省委管理的干部和一定层次的中、青年干部以及组织部门负责人的培训;指导、协调、检查地、市、州和省直部委办厅局的干部教育工作。

(六)调查了解知识分子工作情况,参与制订知识分子政策,检查贯彻执行知识分子政策的情况,组织、指导部分杰出专家开展有关活动。

(七)承办省委和中央组织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委组织部设11个处室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督办检查、调查研究;主管部机关文秘、机要、会务、信息、保卫、老干、财务、行政管理和信访、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党委组织部系统普通密码管理有关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研究室

负责本部调查研究的组织协调,承担中央组织部下达有关组织建设和干部工作的课题研究及本省专题问题的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意见和方案;收集整理、编发有关资料及专题材料;负责组织工作的宣传,本部中心组的学习以及组织志、组织史编写等有关工作;协助做好省领导科学学会的日常工作;承担部领导交办的有关文稿的草拟和其他工作。

(三)组织指导处

负责研究和指导党组织的建设,分类抓好企业、农村、机关、院校、科研单位、街道党的组织建设;研究和提出党的组织制度、党内生活制度建设的意见;研究和指导党组织的设置;研究和指导各行各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及各类新的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设置和活动方式;负责地方和基层党委党代会的有关工作;负责党建理论研究和省党建学会的日常工作。

(四)党员管理处

研究和提出党员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指导、协调党员教育工作,主管党员的管理和发展工作;负责党组织和党员有关情况的统计和党费管理工作;指导地、市、州、县和省直部委办厅局领导班子党的民主生活会;承办省管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呈报;调查研究基层党组织执行党章、维护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情况,对如何关心照顾老党员和有特殊贡献、特殊困难的党员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干部一处

负责办理中央和省委管理的干部职务的任免呈报,并向中央组织部呈报备案:负责省管领导班子建设的综合研究和指导;负责省管干部工资、待遇、出国(境)、退(离)体的审批,师职以上军转干部安置,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干部队伍的宏观管理及研究等工作;负责全省各级党群机关及人大、政协等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推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综合协调有关培养、选拔后备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党干部的工作;负责选派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在基层培养锻炼,援藏干部轮换选派、管理和内调安置以及省级领导班子换届选举等有关工作;承办部分干部的调配、交流、挂职锻炼;负责管理省委管理干部的档案、全省干部统计及有关指导工作。

(六)干部二处

负责考察地、市、州及省直党群、政法、外事部门领导班子和省委管理的干部以及后备干部,地(市、州)委组织部正副部长、县(市、区)党政领导正职以及后备干部,省直党群厅局机关人事(干部)处正副处长;对地(市、州)、省直党群厅(局)级领导班子的调整和省委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交流、待遇、退(离)休等问题提出建议;了解掌握地市州委、省直党群厅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对县以上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提出建议;负责省直党政群厅局机关处级干部职务任免的备案审查工作。

(七)干部三处

负责考察省直经济厅局、厅局级公司、省管大型企业领导、班子和省委管理的干部以及厅级后备干部,经济厅局和厅局级公司人事处正副处长;对其领导班子的调整和省委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交流、待遇和退(离)休等问题提出建议;了解掌握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和民主生活会情况;负责经济厅局、厅局级公司处级干部职务任免的备案审查工作;协助考察和管理中央在湘部分单位的领导班子,指导厂矿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

(八)干部四处

负责考察宣教文卫系统厅局领导班子和省委管理的干部以及厅级后备干部,上述单位人事处正副处长;对其领导班子的调整和省委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交流、待遇、退(离)休等问题提出建议;了解掌握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和民主生活会情况;负责备案干部的备案审查工作;协助考察管理中央在湘部分单位的领导班子;对贯彻执行知识分子政策的情况及知识分子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负责科技副县(市)长的选拔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部分杰出专家开展活动。

(九)干部教育处

对地(市、州)、省直部办委厅局干部培训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组织省委管理的干部和一定层次的中、青年干部的培训;负责县以上党校、干校(包括企业党校、干校)的教育计划安排、教材编审和学历教育及党校、干校建设的宏观指导,承办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十)干部调查审理处

负责审理我省中央管理的干部和部分老同志的党籍、党龄、建国前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负责了解反映“文化大革命”中犯严重错误干部的情况;负责省管干部参加工作时间和出生时间的更改;负责省管干部现实问题调查核实及参与对反映有问题的地、市、州和省直部委办厅局领导班子情况的调查了解;负责对省管领导干部监督的有关制度的督办落实;负责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和省管干部的监督;承办部领导交办的有关干部问题的审查和调查工作。(十一)机关党委与机关人事处合署办公

负责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含省委直属机关党校)的机构编制、人员调配、干部培训、考察考核、任免奖惩、工资福利、退(离)休和子女就业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省委直属机关党校领导班子的考察及其调整的建议,负责该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的有关工作。负责部机关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领导机关工、青、妇等工作。

第三篇:共青团福建省委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

共 青 团 福 建 省 委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文件 福 建 省 公 务 员 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团闽委联„2011‟1号

关于做好2011年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

欠发达地区计划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团委、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公务员局),省直团工委,各有关高校团委、学生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推动福建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委八届七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充分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正确疏导大学生就业压力,引导高校毕业生在海峡西岸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在全社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贡献力量,团省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决定,继续在全省实施“福建省

1 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以下简称“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2011年“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拟从闽籍或在闽普通高校应届或历届未就业的毕业生中,招募300名志愿者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享受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的乡镇开展为期二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农村金融、居家养老、青年工作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同时,继续做好2009年招募的两年期志愿者和2010年招募的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工作和就业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

志愿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具备奉献精神,能切实履行志愿者光荣的职责。

3、具备服务岗位所需的相应的专业知识。

4、符合体检标准,年龄不超过25周岁(1986年7月1日后出生),研究生学历放宽至28周岁(1983年7月1日后出生)。

二、政策支持

参加“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的志愿者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享受如下待遇和保障政策。

1、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并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按省项目办统一确定的保险公司、险种和保额办理。

2、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

3、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的“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行将期满当年起,三年内报考我省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既可按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报考,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

4、当年服务期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高校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

5、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愿意继续在我省农村基层工作的,在我省乡(镇)事业单位编制内新增工作人员时,可免于参加统一招考,由接收单位直接报县(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相关手续。

6、当年服务期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高校毕业生,可报考面向我省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高校毕业生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

3 专门职位。各级人事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拿出一定比例的专门职位,组织面向“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高校毕业生(包括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等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7、服务期间,由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档案保管、转正定级等人事代理服务,并建立期满“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高校毕业生专门人才数据库,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8、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等有关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开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扶持政策。

9、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或进入国有企业就业的,其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支教服务期间计算教龄。其中:到乡(镇)机关和单位驻地在乡(镇)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被录用为县级以上(含县级)机关公务员,不实行见习期工资,可直接按本单位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确定;被县级以上(含县级)事业单位聘用,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本单位相同学历新聘用人员定级工资标准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在今后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10、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国家代偿政策。参加“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的志愿者,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

4 本息,由服务县(市、区)财政按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各高校要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参加“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的具体措施,也可以奖学金等方式支持毕业生参加“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和为困难毕业生偿还助学贷款。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的毕业生列入学校该年度毕业生就业率统计。

11、服务期满,由志愿者服务所在县(市、区)项目办和人事部门共同考核并做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表现特别优秀的可推荐参加各级优秀(杰出)青年志愿者的评比。

三、经费保障

1、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保险、培训等费用由省财政专项补助。

2、省财政、设区市财政和县财政分别拨补一定经费作为各级项目办工作经费。

3、鼓励社会各方面对大学生志愿者的工作、学习、生活、就业和创业提供帮助和支持。

四、工作要求

我省今年的就业形势仍然严峻,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仍然突出。实施“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意义重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协调量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5 以项目运作的方式扎实推进这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1、深化认识。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规律,符合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急需,有效地服务了大局、服务了社会、服务了青年。它缓解了大学生就业压力,缓解了欠发达地区人才紧缺状况,对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要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加强督导,精心组织实施。

2、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领导机构和项目管理机制的建设,明晰职责、相互支持、加强沟通、紧密合作,保障计划的顺利实施。要进一步加强省、高校、设区市、服务县项目办工作,整合社会资源,为“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实施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3、广泛动员。各级项目办和省内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确保每一个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要努力在校园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在大学生中进一步唱响“到欠发达地区去、到基层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的时代强音;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感召和动员大学生自觉选择到基层、到艰苦环境中锻炼成才,同人民紧密结合、为祖国奉献青春;要围绕“老百姓得实惠、志愿者长才干、全社会树新风”的主题,突出宣扬志愿服务理念,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形成参加“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光荣,投身

6 基层大有作为的积极导向。

4、按需选拔。要在面向社会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根据“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的需求,选拔思想过硬、品学兼优、具有较强奉献精神的毕业生参加这项计划。各级项目办要严格按照“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2011年实施方案(文件另发)确定的岗位申报和招募选拔程序,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公平有序。要指定专人负责,并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备份工作,确保按需招募目标的实现。

5、搞好服务。各服务县项目办要为志愿者安排好服务岗位,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落实相关保障政策。各级项目办和各高校项目办要认真组织志愿者体检工作,严格把关;及时跟踪了解志愿者的工作、生活等情况,积极给予帮助支持。

6、严格管理。要按照《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项目办、服务单位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志愿者的管理。在完善组织系统管理的同时,要通过民主选举志愿者服务队长、建立志愿者临时党团组织、成立志愿者俱乐部等多种形式,加强志愿者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充分调动志愿者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志愿者之间扩大交流、加强沟通、团结互助、共同提高,努力探索新的志愿者管理模式。各级项目办要加强志愿者信息数据库建设,及时准确地掌握志愿者在岗服务和期满就业情况。

7、鼓励和引导志愿者扎根基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出台落实鼓励志愿者扎根基层的政策。通过整合资源,为志愿者在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

共青团福建省委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务 员 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2011年2月23日

主题词:扶贫 大学生志愿服务 通知

抄送: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省领导唐国忠同志、洪捷序同志。

共青团福建省委办公室

2011年2月23日印

(共印150份)

第四篇:省委组织部人才调研

向省委组织部调研组的汇报

(2010年7月12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

在兖矿集团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推动企业跨越发展的关键时候,省委组织部各位领导莅临兖矿集团调研指导工作,充分体现了对兖矿集团的关心、重视和支持,我代表兖矿集团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前不久召开的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是在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新的起点上向前迈进,人才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的大背景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颁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所作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加强人才工作的重大意义,提出了人才工作的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做好人才工作的总体思路、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指导我们做好人才工作的行动纲领,对于加快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兖矿集团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委组织部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建设“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国际化企业集团”的目标,把人才工作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促进了企业平稳较快发展,在安全生 - 1 -

产、技术创新、煤炭资源开发、产业结构调整和国际化建设等方面创出新水平。

我们的做法是:

一、倡树“四种理念”营造人才工作氛围。人才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事关企业兴衰成败的重要因素。硬实力、软实力,归根到底要靠人才实力。自然资源终归是有限的,唯有人力资源才是永不枯竭的战略资源,人才优势是最需培育、最具潜力、最可依靠的优势。谁掌握了人才竞争这个关键,谁就能永续发展、长盛不衰。为此,我们大力倡导四种理念:“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优势是最大优势”的理念,“以人才结构优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以人才转型升级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以国际化人才推动国际化建设”的理念,“人岗相适、用当其时、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理念,“人人都是人才、人人都能成才”的理念,真正把人才战略作为企业的第一战略,做到谋划发展首先考虑人才保证、制定计划首先考虑人才需求,研究政策首先考虑人才导向、部署工作首先考虑人才措施。2005年以来,兖矿集团先后5次召开人才工作会议,制定实施人才工作规章制度26项,提高了人才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加快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三支人才队伍建设。一是着眼增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能力,加强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四好”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努力造就一支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的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先后组织20批305人到清华、

复旦等高校脱产学习。在兖矿本部与南开大学联合举办EMBA班。适应企业国际化建设的要求,加大国际化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在2004年成功收购澳思达煤矿之后,又于2009年把握危中之机成功收购菲利克斯公司。除委派少数管理人员外,大力推动人力资源属地化,不仅并实现了平稳交接、稳健运营,并且推进了兖矿人才国际化的进程。二是着眼提升技术研发创新和应用能力,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制和机制,发挥煤液化及煤化工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技术中心、水煤浆气化国家工程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科研机构的平台优势,加强产学研联合,完善研发项目和资金合同管理制、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和科技创新奖励制度,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和创造性,在煤炭、煤化工等领域培养了一批权威技术专家和高素质的创新型、应用型人才队伍。目前,集团公司拥有“泰山学者”岗位2个、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9人,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6585人,占管理人员总数的42.79%。三是着眼提高岗位操作技能,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通过技术比武、岗位练兵、劳动竞赛、小改小革等多种形式,鼓励职工立足岗位学业务、学技术、练本领、强技能,培育一支业务精湛、技术过硬的高技能人才队伍。集团公司年培训技能人才1.7万人次,现有山东省“首席技师”5人;高中级技术工人8874人,占工人总数的12.40%。被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命名为全国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并获得全国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

三、完善人才评价、选拔、激励、调配四个方面的工作机制。从企业实际出发,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的人才工作新机制。一是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建立健全以业绩为重点,综合考虑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的人才评价体系。制定《四好领导班子考核评价标准》、《管理人员业绩考核评价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考核办法》等,对领导班子半年一考核、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季一考核,年终总兑现。二是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建立健全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任用机制。2005年以来,对58个副处级以上管理岗位实行公开竞聘,一般管理人员全面实行竞争上岗。三是坚持贡献与报酬挂钩的原则,建立健全鼓励创新、鼓励创造、鼓励奉献的分配与激励机制。制定《经营管理者薪酬管理办法》,将经营管理者收入与安全生产、经济指标、项目建设、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挂钩,严格考核兑现。每两年举办一次优秀技术技能人才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技术技能人才给予每月500—3000的技术津贴。同时,对市场营销、技术研发等关键岗位制定特殊考核激励政策。四是坚持企业统一调配与发挥市场机制对人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相结合,建立健全有利于走向生产一线、新建项目、省外项目的人才调配机制。适应集团公司建设贵州、新疆、陕西榆林、内蒙古鄂尔多斯和澳大利亚“五个资源开发基地”和鲁南、邹城、兖州“三个化工园区”的战略部署,制定《关于资源开发项目人力资源对口支援的意见》,鼓励各类人才到资源开发单位、新建单位、艰

苦岗位锻炼成长。2005年以来先后向贵州、陕西、新疆、内蒙和澳大利亚等外部开发单位输送优秀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技能人才351人,劳务输出677人,定向培养3456人,保证了集团公司快速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四、抓好人才培养、引进、使用三个环节。一是多措并举,加大现有人才培养力度。把人才工作的重点放到现有人才的培养上,以“泰山学者”、煤炭行业“653”和“金蓝领”工程为载体,加强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合作,加强对各领域、各层次专业人才的培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采取“引进来”、“走出去”、联合办学、网上学校等多种形式,年培训专业技术人员3000多人次。目前公司拥有大学以上学历人员10994人,其中博士112人、硕士627人。二是多渠道抓好人才引进。建立健全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打破常规,创新方式,重点引进一批煤化工、电解铝、金融、市场营销等专业急需人才。对一些高层次人才“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通过咨询、兼职、短期聘用、技术合作等方式,借脑引智。2005年以来,共招聘煤炭、化工、冶金等专业高校毕业生4760人。通过到科研院所招聘、开展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煤化工专家14人、煤电铝专家25人。三是切实留住和用好人才。坚持尊重人才、关心人才、爱护人才,提高各类人才的工作、生活待遇和社会地位。对招聘来兖矿工作的家在外地的紧缺专业大学毕业生给予1至3万元安家费,对引进的电解铝、轻合金等高层次技术专家免费提供住房。拓宽专业技术人员成长通道,推行管理岗和技术岗分设,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

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直接安排到专业技术岗位。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确保各类人才能够引得来、留得住、用得好。

虽然兖矿集团在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与省委组织部的要求和先进企业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特别是随着兖矿集团的快速发展,省外、海外煤炭资源综合开发的快速推进,人才数量不足、人才结构不够合理的问题日益显现,人才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委组织部的正确领导下,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思路、机制和办法,深入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加快建设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国际化的企业集团,为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作贡献。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1.认真研究制定企业人才工作规划。与当前正在研究制定的《兖矿集团“十二五”发展规划及“十三五”远景规划》相衔接,瞄准2015年建成亿吨级煤炭企业集团和国内一流的煤化工产业基地、铝型材基地、机电城套装备制造基地的目标,研究编制《兖矿集团人才工作规划》。切实把人才工作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做到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资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为企业跨越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

2.坚持改革创新,完善人才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人才工作指导方针,用战略的思维、宽广的视野和

完善的政策推动人才工作。结合企业管控体系建设,把党管干部原则与落实经营管理者用人权结合起来,完善人才管理体制。从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等方面,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人才工作机制。大力营造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舆论环境,鼓励创新、容许失误的工作环境,待遇适当、无后顾之忧的生活环境,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立足实践锻炼培养人才,统筹开发国内国际两种人才资源。

3.突出工作重点,抓好三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个十百千”人才建设工程,利用3-5年,建好2-4个泰山学者岗位,在不同领域引进和培养10名急需和紧缺创新型领军人才,培养200名国际化经营管理人才和掌握核心技术、创新型的专家型拔尖人才,公司级优秀技术技能人才突破1000名,建立集团公司千名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努力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

4.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监督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完善配套工作制度和措施,规范用人行为,接受用人监督。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总结近年来开展领导干部竞聘上岗的做法,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第五篇: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和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一项重要工作。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和党性观念,按照党章和中央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好党费管理的工作职责和向党组织交纳党费的义务。

第三条 全省各级党费管理部门(单位)和党费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本细则的具体规定,开展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四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五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l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l0000元以上者,交纳2%。

1 第六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七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九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曰起交纳党费。

第十二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三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州委组织部,长白山管委会工委、省直属机关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一汽集团公司党委上交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五条 党员要主动按月、足额地向党组织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

2 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专人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费收缴人员须将党员应交党费的比例及数额、实交数额、交纳时间等如实登记清楚。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党支部(总支)应将党员当月交纳的党费在月底前上缴;基层党委、县(市、区)委及直属工委、市州委直属的党(工)委、全省各高校党委,应按季度上缴党费;各市州委、长白山管委会工委、省直机关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一汽集团公司党委,应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底前,将向省委上缴的党费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

第十九条 党费可以留存的单位为:县(市、区)以上地方党委,省委、市州委直属党(工)委,长白山管委会工委、省直机关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的直属党委。其他基层党委的党费应全部上缴上级党委。

第二十条 各级有留存党费的党组织,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具体上缴党费的比例为:

县(市、区)委上缴党费的比例为下级缴纳总额的20%;市州委直属的党(工)委上缴党费的比例为下级缴纳总额70%;市州委向省委上缴党费的比例为下级缴纳总额的40%。长白山管委会工委及直属党委参照上述比例向上一级党组织上缴党费。

省直机关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的直属党委上缴党费的比例为下级缴纳总额的70%,省高校工委的直属党委上缴党费的比例为下级缴纳总额的50%;省直机关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一汽集团公司党委向省委上缴党费的比例为下级缴纳总额的60%。

3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10%的比例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的比例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第二十一条 有留存党费的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应通过银行存入上级党组织党费账户,不得交纳现金或坐收坐支。

第二十二条 上缴党费不得少交或拖延。对不足额或不如期缴纳的,上级党组织要进行催缴。被催缴的党组织自接到催缴通知之日起,须于30日内将所欠党费上缴,并书面报告欠缴原因。催缴不交的,要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二十五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可用于举办党员培训班、组织员培训班及购买、印刷培训教材的支出。

(2)订购党员教育资料。可用于为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订阅党报党刊,购买政治理论书籍和有关学习资料,印制党课教材。该项支出应控制在本党费留存额的30%以内。禁止订购专业研究和文艺娱乐性等与党员教育无关的报刊和书籍。

(3)党员电化教育。可用于购臵党员电化教育器材设备,购买和制作党员电化教育专题片、音像制品以及有关资料。

(4)党内表彰。可用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支出。

4 (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可用于因病弱及其他偶然原因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的补助。

(6)补助受灾党组织和党员。可用于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7)党费管理业务支出。可用于党费管理的票据、计算工具和与银行业务往来等支出。

第二十六条 使用或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七条 每项党费支出,都应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申请使用单位须向承办党费管理工作的机构提交申请报告,说明使用理由及金额,由党费管理的承办机构集体讨论研究后,提出书面意见,严格按程序报批。具体审批权限为:

(1)使用市州管党费,数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组织部主管部领导审批;数额在5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提交组织部部务会或部长办公会讨论审批;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提交市州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批。

(2)使用长白山管委会工委所管党费,数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报主管书记审批;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提交工委委员会讨论审批。

(3)使用省直机关工委所管党费,数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报主管书记审批;数额在5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提交书记办公会讨论审批;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提交工委委员会讨论审批。

(4)使用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所管党费,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的,报主管书记审批;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审批。

(5)使用县(市、区)管党费,数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组织部主管部领导审批;数额在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的,提交组织部部务会或部长办公会讨论审批;数额在5万元以

5 上的提交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批。

(6)其他有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使用党费,数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报主管书记审批;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提交党委会讨论审批。

一汽集团公司党委、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党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党委、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本级党委及有关负责人审批使用党费的权限。

第二十八条 党费支出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可使用“党费使用审批单”,支出在500元以上的,应有书面请示。

第二十九条 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的支出或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支出以及500元以下的其他支出,方可使用现金,平时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100元,除此以外,一律通过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不得编造用途,用转账、电汇等方式套取党费现金。因超过规定数额或管理不善致使党费现金丢失的,责任者应予赔偿。

第三十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应将使用情况向拨款的党(工)委组织部门写出专项报告。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具体职责是:确定应开设的党费账户;起草使用或下拨党费的请示、报告并按程序进行报批;起草、印制使用或下拨党费的通知及拨付款项明细;起草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和本级党委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起草和上报向上一级党组织缴纳党费情况和上级党组织下拨的专项党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定期了解和掌握本级党费收支结存情况;定期对下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指

6 导、监督和检查。不设组织部的有留存党费的党(工)委由相应的职能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和出纳分设。会计负责管理总账、明细账、党费管理财务专用章,出纳员负责管理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党费管理法人名章和办理银行往来业务。财务机构每季度须向承担党费具体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提供本级党费收支结存情况、开支的主要项目并附银行对账单,定期提供下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明细。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等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并使用省委组织部“党费管理系统软件”对党费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担党费具体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承担党费具体财务工作的机构要明确工作职责,搞好工作衔接,严格按程序办事。每项党费支出,必须由承担党费具体管理工作的机构按程序进行报批并履行相应手续后,承担党费具体财务工作的机构方可办理党费款项的拨付。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批示或指令财务机构支出党费。

第三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十五条 要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设立两个以上(含两个)党费账户,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借给他人使用或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将党费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得挪用、拆借和保留账外党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费管理部门应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财会知识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

7 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保持其相对稳定。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三十八条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长白山管委会工委、省直机关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一汽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每年2月底前要就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省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各县(市、区)党委,长白山管委会工委、省直机关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一汽集团公司党委直属的党委,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工)委书面报告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内容是:上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对下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通过检查,总结经验,及时纠正存在问题。检查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第四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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