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安全考核办法

2023-01-07

第一篇:电力公司安全考核办法

电力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根据***电业局*电人字[***]*号《关于制定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XXX实际情况特制此考核管理办法。

一、 绩效工资考核组织机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二、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1、绩效工资基数的40%为个人基础绩效工资,不进行考核,另外的60%纳入动态考核。考核分数按统计分数计算。绩效工资系数不变。

2、绩效工资计算方法。

绩效工资额=(((分配绩效工资基数×40%+((分配绩效工资基数×60%)÷考核分数))×个人所得分数)))×个人系数

三、 绩效工资考核细则

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安全生产(30分)

运行管理(20分)

培训工作(10分)

文明生产(15分) 综合治理(15分)

劳动纪律(10分)

1、安全生产方面:(30分)

(1) 发生误操作事故,扣除30分

(2) 发生人员责任的火灾事故,扣除30分

(3) 违章作业,不论是否造成后果,扣除10分

(4) 两票合格率要求100%,发现一处不合格扣除5分

(5) 凡因巡视不到位,造成设备被迫停电的责任者,扣除10分

(6) 安全活动流于形式,每次扣除5分

(7) 安全活动不规范或没有按时完成,扣除5分

(8) 安全文件下发后,没有及时学习,抽查不合格,扣除5分

(9) 其他安全管理不按规定执行,扣除2分

(10)倒闸操作不严格执行“六把关”,发现一次扣除5分

(11)安全用具到期未做试验扣除10分

(12)随意解锁操作,扣除10分

(13)操作票、工作票不按月装订、检查、签字的扣除10分

(14)地线、围栏、标识牌等安全措施有问题或没有及时归位,扣除10分

(15)变电站有工作,在开工前、结束后,没有会同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者,扣除5分

2、运行管理方面:(20分)

(1) 有人职守站,有调压手段的电压合格率≥99%,因人员责任不合格,扣5分

(2) 母线电量不平衡率10kV≤±2%,35kV≤±2%.属抄表和计算错误,扣除5分

(3) 各种手写记录,执行仿宋体。未执行着根据情况扣除5分

(4) 各种交接班按标准化变电站交接执行。未按标准执行,扣除5分

(5) 有上级及外单位领导检查参观,站内人员没有按标准化汇报,扣除5分

(6) 运行管理按年历、月历执行。不符合要求扣除2分

(7) 各种台帐、资料,按标准化变电站要求执行。不符合要求扣除5分

(8) 其他运行管理未按要求执行,扣除3分

(9) 各班(站)要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完成的班(站),扣除2分

(10)每月按规定日期报表,不按规定日期报表扣除5分

(11)错误扣5分

(12)缺陷进行奖励,奖励5分

(13)报缺陷不准确,扣除10分

(14)缺陷已报但未做记录者,扣除5分

(15)缺陷已处理,但当天未报管理者扣除5分

(16)由于未及时发现缺陷而造成事故者,扣除20分

3、技术培训方面:(10分)

(1) 《安规》、《运规》考试不及格,每人次扣除5分

(2) 运行岗位各种考试、考核不及格,每人次扣除5分

(3) 各班站月度、季度、培训计划和总结不全扣除5分

(4) 参加局里举办的学习班,考试不合格者没人扣除5分

4、文明生产:(15分)

(1) 各站文明生产,要求床明几净,物见本色,无杂草。检查不合格扣5分

(2) 运行人员要执行着装、挂牌上岗。接人待物要文明礼貌,使用文明用语。不按标准执行扣5分 (3) 文明生产按标准化变电站要求执行未按标准执行扣5分

(4) 各班站站未按规定进行政治学,没有记录的扣除5分

(5) 主控制室不准吸烟,发现一次,扣除2分

(6) 站内人员接电话不使用文明用语,扣除2分

5、综合治理方面:(15分)

(1) 违反综合治理治安管理规定,扣除15分

(2) 有吸毒者扣除15分

(3) 上岗赌博者,扣除15分

(4) 全所人员做到遵纪守法,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扣除10分,殴打他人造成轻伤者,扣除15分

6、劳动纪律方面:(10分)

(1) 发现一次上班喝酒者,扣除5分

(2) 在岗期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扣除5分

(3) 由于本人原因未按时接班者扣除5分

(4) 变电站上岗期间脱岗,扣除5分

(5) 发现一次迟到现象扣除5分

(一)变电站考核细则

1、站长绩效考核内容(100分)

考核范围:各变电站站长(副站长) (1) 安全生产目标(20分)——完成全年生产目标

未完成一项目标扣6分

(2)落实岗位责任制(10分)——站内职工团结,全站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

站内职工不团结扣2分,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扣8分,站内人员未全部落实岗位责任制扣2分

(3)规章制度(10分)

——各种规章制度完善,按时报出总结及各种报表。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及经济指标。

各种规章制度不完善,缺一种扣2分;未按时报出总结及各种报表,扣3分;指标未完成扣2分;未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扣2分。

(4)验收工作(10分)

——新建扩建设备验收工作符合要求。

未认真进行验收扣2分;未执行作业指导书扣2分。

(5)“三票三制”管理(10分)

——认真执行“三票三制”,确保安全运行。

未认真执行扣3分;“三票”有不正确扣2分。

(6)资料管理(15分)

——变电站各种资料齐全,各种记录的正确、完整。

资料不全扣2分;资料不正确扣3分;记录不正确、不完整扣2分。 (7)文明生产(15分)

①要求窗明几净,物见本色,无杂草。

检查不合格扣5分。

②运行人员要执行着装、挂牌上岗。接人待物要文明礼貌,使用文明用语。

问题。

2未着装、挂牌上岗扣2分;未使用文明用语扣2分。③主控室不准吸烟,发现一次,扣除2分。 ④上岗赌博者,扣除2分 ⑤上班喝酒者,扣除3分

⑥在岗期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扣除1分 ⑦上岗期间脱岗,扣除2分 (8)人员培训(10分)

①变电站人员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能处理现场实际

不能安全处理现场问题考核1-5分 ②《安规》、《运规》考试不及格者扣2分 ③运行岗位各种考试、考核不及格,扣除2分 ④月度、季度、培训计划和总结不全扣1分 ⑤参加局里举办的学习班,考试不合格扣2分 、值班长绩效考核标准(100分) (1)安全生产(20分)

①安全目标——本值的安全运行情况良好

未完成考核2分

②正确接收、审查、办理和结束工作票,正确进行检修后设备投入运行前的验收工作接收、审查、办理和结束工作票不正确扣2分;不按要求进行验收扣2分。

③正确接受、执行调度命令,能迅速正确进行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

接受调度命令不规范考核2分;执行调度命令不正确扣2分;不能正确进行操作和事故处理扣8分。

④及时发现和汇报设备缺陷。

未发现缺陷扣2分;未及时上报缺陷扣3分;缺陷汇报不正确扣2分;缺陷处理后未及时汇报扣1分。

(2)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未执行扣2分

(3)培训工作——反事故演习,事故预想、技术问答等培训工作正确。

①未完成一项培训任务扣2分

②《安规》、《运规》考试不合格者扣2分

③运行岗位各种考试、考核不合格,扣除2分

④月度、季度、培训计划和总结不全扣除1分

⑤参加局里举办的学习班,考试不合格扣2分

(4)“三票”管理(20分)

——本值工作票、操作票、危险点预控票正确 “三票”不正确扣2分;未认真执行相关制度扣2分

(5)资料和记录(20分)

——本值的各种记录的正确、准确、完整。

记录资料不全扣2分;记录不正确扣1分

(6)文明生产(20分)

①本值卫生情况良好,要求窗明几净,物见本色,无杂草。

检查不合格扣2分。

②执行着装、挂牌上岗。接人待物要文明礼貌,使用文明用语。

未着装、挂牌上岗扣1分;未使用文明用语扣1分。

③主控室不准吸烟,发现一次,扣除2分。

④上岗赌博者,扣除2分

⑤上班喝酒者,扣除2分

⑥在岗期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扣除1分

⑦上岗期间脱岗,扣除2分

3、主值班员绩效考核内容(100分)

(1)安全生产管理(30分)

1)正确的接受调度命令并迅速的进行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

接受调度命令不规范考核2分。

执行调度命令不正确扣2分。 操作不正确考核6分。

事故处理不正确扣2分。

2)正确填写或审核操作票,负责操作监护,严把“六关”。

填写或审核操作票不正确扣2分。

操作不监护扣3分。

操作中不严把“六关”扣2分。

3)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正确进行设备的验收及传动工作。

不执行规章制度扣2分。

验收和传动设备不正确扣2分。

(2)巡视检查和缺陷管理(10分)

正确的巡视设备、抄录表计并计算有功功率、无功功率,核算母线电压不平衡率和电压合格率。

不按要求进行巡视检查扣2分。

抄录表计不正确扣2分。

计算各种数据不正确扣2分。

(3)文明生产(20分)

1)主控制室不准吸烟,发现一次,扣除2分。 2) 上岗赌博者,扣除2分。 3)上班喝酒者,扣除2分。

4)在岗期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扣除1分。 5)上岗期间脱岗,扣除2分。

6)本值卫生情况良好,要求窗明儿净,物见本色,物杂草。

检查不合格扣2分。

7)执行着装、挂牌上岗。接人待物要文明礼貌,使用文明用语。

不着装、挂牌上岗扣1分。

不使用文明用语扣1分。

(4)记录填写(10分)

正确填写各种记录,保管好各种工具仪表、钥匙备件等。

记录资料不全扣2分。

记录不正确扣1分。

丢失工具仪表、钥匙等扣2分。

(5)工作票管理(10分)

正确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掌握站内运行方式。

不按要求办理工作许可手续扣2分。

(6)培训工作(20分)

4、直流专责绩效考核内容(100分)

(1)蓄电池充放电工作(20分)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直流系统现场运行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正确对蓄电池进行充放电工作。

(二)高压、继保、油务考核细则

(1) 员工上一天班3分,无故不上班一天扣3分

(2) 请假一天扣2分,病假一天扣1分

(3) 去各旗县变电站调试、春查、处理故障一天按5分计。

(4) 领导交办的任务未按时完成一项扣10分。

(5) 日常工作一项未完成扣2分。

(6) 试验报告自回工区之日算起十天内必须完成,如未按时完成一次扣5分。

(7) 工作责任心不强,由于不负责任管理工作不能闭环一项扣5分。

(8) 油务班到各变电站工作或在单位加班做油试验一天按5分计算。

3、综合办公室考核细则

(1)上班一天3分,无故不上班一天扣3分。

(2)请假一天扣2分,病假一天扣1分。

(3)领导交办的任务未按时完成一项扣10分。

(4)日常工作一项未完成扣2分。

(5)分配的工作不去每次扣5分。

(6)加班每天按5分计。 (7)司助人员,对自己的车保养不及时,出现问题一次扣3分。

(8)由于工作不认真,出现问题,一次扣5分。

4、安全专责:

(1)现场安全监督不到位每发生一次扣2分。

(2)消防工作检查不到位,每发生一次扣2分。

(3)在工作现场发现不安全行为,不及时制止扣5分。

(4)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的规程,规定及上级下达的安全工作任务扣5分。

(5)不能按时、准确的上报缺陷统计报表,每发生一次扣2分。

(6)不能按时编制“安措“计划每月扣3分。

5、高压试验,检修班 (一)正副班长

(1)未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扣3分。

(2)技术资料,基础资料,台帐的记录不交全一项每月扣1分。

(3)未做好相关专业规程、通报、简报、文件的收集管理工作扣2分。

(4)高压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未严格按规程标准实施扣3分。 (5)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颁发的安全专业规程。未严格贯彻执行《电业安全规程》扣5分。

(6)未严格执行《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扣5分。

(7)未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一次扣10分。

(8)未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扣5分。

(9)未按要求编制本班生产工作计划扣3分,未组织实施工作计划扣3分。

(10)未及时组织落实试验报告编写工作扣2分未做好实验报告的初审工作扣2分。

(11)班组工作日志填写不认真扣2分,记录不齐全,不符合实际扣2分。

(12)未按培训计划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扣3分,未按时上报培训报表扣1分。

二、高压试验检修工

(1)电气设备预防性,交接和大修试验工作不认真扣5分。

(2)电气预防性试验的原始记录不认真扣2分,填写试验报告不认真扣3分。

(3)对常用设备、仪器、仪表的简单原理及适用条件掌握不全面,扣3分。 (4)未能坚持参加每月一次安全活动扣3分。

(5)未能坚持参加每周一次政治学习扣2分。

(6)未能积极参加工区及班组技术培训的扣3分。

(7)未按时完成领导和班长的交代的任务扣5分。

6、油务班

(一)油务班班长

(1)未严格贯彻执行《电业安全规程》扣5分。 (2)未严格贯彻执行《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扣5分。

(3)未严格贯彻执行《电力用油质量及试验方法标准汇编》扣5分。

(4)未严格贯彻执行《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扣5分。

(5)未完成预试计划扣3分。

(6)未做好设备大修安装时的验收任务扣5分。

(7)未坚持每周安全活动扣3分。

(8)未按要求编制本班生产工作计划扣3分。

(9)技术资料、基础资料、台帐的记录不全扣3分,未做好相关专业规程、通报、简报、文件的收集管理工作扣2分。

(10)未带头做好班内环境卫生扣1分,未建立班组卫生值日制度扣2分。 (11)未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扣3分。

(12)未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扣10分。

(13)未及时组织落实实验报告的编制工作扣2分,未作好实验报告的初审工作,扣2分。

(14)油处理技术标准和处理方法掌握不全面扣3分。

(15)班组工作日志填写不认真,扣2分,记录不全,不符合实际扣3分。

(二)油务班油务化验工

(1)未严格贯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扣5分。

(2)未严格贯彻执行《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扣5分。

(3)未严格贯彻执行《电力用油及试验方法标准汇编》扣5分。

(4)未严格贯彻执行《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扣5分。

(5)发现不合格设备未及时向班长汇报并加强监视扣5分。

(6)未能坚持加强每周的安全活动扣3分。

(7)未认真做好原始记录扣3分,未认真做好设备登记台帐扣3分。

(8)未积极参加班组的每周政治学习扣2分。 (9)未积极参加班组及本工区组织的技术培训扣3分。

7、继电仪表班

(一)继电仪表班正副班长

(1)未认真贯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扣5分。

(2)未认真贯彻执行《继电保护装置技术规程》扣5分。

(3)未按时上报工作计划扣3分。

(4)未按规定每周进行一次班组安全活动的扣3分。

(5)未按规定进行技术培训扣3分,未按时上报培训报表扣1分。

(6)未认真完成所辖变电站二次设备的日常维护,缺陷处理工作每发生一次扣3分。

(7)未完成新投基建项目验收和调试验收工作,扣5分。

(8)未认真完成工区下达的设备实发性事故的组织抢修工作扣5分。

(9)班组工作日志填写不认真扣2分,记录不齐全,不符合要求扣2分。

(10)未及时组织落实实验报告的编写工作扣3分,未做好实验报告的初审工作扣2分。

(11)未按规定每周进行一次班组政治学习扣2分。 (12)未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扣5分。

(13)未带头做好班内环境卫生扣2分,未建立班组卫生值日制的扣2分。

(14)技术资料、基础资料、台帐的纪录不全扣3分,未做好相关专业规程、通报、简报、文件的收集管理工作扣2分。

(二)继电保护班班员

(1)未认真贯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扣5分。

(2)未认真贯彻执行《继电保护装置技术规程》扣5分。

(3)未严格按规程标准搞好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维护、检修、调试工作,确保检修质量扣3分。

(4)未正确进行各种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校验、检修、安装施工工作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

(5)未积积极参加每周一次班组安全活动扣3分。

(6)未积极参加每周一次班组政治学习扣2分。

(7)未按时完成领导及班长的分配的任务扣5分。

(8)未积极参加班组和工区的技术培训扣3分。

(9)试验报告的原始记录不认真扣2分,填写试验报告不认真扣3分。

(10)未协助正副班长做好基础资料,备品备件管理工作扣1分。

(三)仪表工

(1)未严格执行电业局计量量值传递标准扣3分。

(2)未健全量值传递标准扣3分。

(3)未建立健全电测监督的责任制,实施细则,技术措施,每项扣3分。

(4)未编写春查预试计划扣2分。

(5)春查前未自查扣2分。

(6)电测仪表的试验报告未及时整理、审批、上报扣3分。

(7)未进行开展验收、安装、维护、现场检验,周期检定(轮换),抽检工作每项扣2分。

(8)未及时安排临时消缺扣2分。

(9)未按要求上报总结,计划、报表扣3分。

(10)未组织实施计划扣3分。

(11)未建立,健全电测计量器具台帐和技术资料扣3分。

(12)未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扣5分。

(13)电测规程不齐全扣2分。

(14)未按电测规程进行试验扣3分。

第二篇:xxxx电力公司营销稽查管理与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营销稽查工作,健全和完善营销各环节内控机制,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XXXXXX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省公司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 第三条 营销稽查是指对营销各环节工作质量的内部稽核、监督检查。营销稽查人员是指经培训取得《营销稽查证》并从事营销稽查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营销稽查基本任务

一、为了加强营销工作质量监督、增收堵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电力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对本企业从事电力营销工作的单位或涉及电力营销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营销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稽查营销各工作环节中的差错、责任事故,提出整改意见。

三、开展营销反事故活动,协助制定反营销事故措施。 第五条 营销稽查工作接受本单位行政主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上级营销稽查部门有权处理下级营销稽查部

1 门所辖案例,也可将案例移交下级营销稽查部门处理。

第二章 营销稽查机构、主要职责

第六条 省公司市场营销部归口管理公司系统的营销稽查工作,主要职责:

一、指导所属供电公司贯彻执行国家电力供应与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二、指导供电公司开展营销稽查工作,监督检查营销稽查工作质量。

三、负责公司系统营销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合格的稽查人员颁发《营销稽查证》。

四、制定和完善营销稽查管理制度。

第七条 供电公司应设立营销稽查机构,配备专(兼)职营销稽查人员不少于3人。

第八条 供电公司营销稽查工作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电力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对本企业从事电力营销工作的单位或涉及电力营销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营销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贯彻执行《xxx电力公司营销稽查管理与考核办法》。检查、监督本单位营销各环节的工作质量。

三、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所辖供电地区营销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指导、督促县(市、区、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营

2 销稽查部门开展工作。

五、对举报的重大营销案件、营销工作责任事故进行专项稽查。

六、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填报营销稽查统计报表;定期向省公司营销稽查管理部门和本单位分管领导汇报营销稽查工作。

七、完善本单位营销管理制度。

第三章 营销稽查人员工作主要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 营销稽查工作实行日常稽查与专项稽查相结合的原则。日常营销稽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业扩报装、业务变更、计量故障、抄、核、收等营销业务进行稽查。

二、检查营销工作质量和效率,如:业务办理时限、客户信息完整性、计量表计轮换周期、计量故障处理时限等。

三、监督、检查用电抄核收、业扩等营销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执行供用电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对营销业务进行周期性例行稽查。

五、结合营销的中心工作,开展专项稽查。

六、定期抽查抄表到位率、准确率。

第十条 组织或参与营销责任事故调查与处理。协助事故单位和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营销稽查工作应建立以下记录:

一、建立营销稽查人员工作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

二、建立营销事故和差错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经过、发生原因、损失情况、主要责任人、处理结果和防范措施等。

第十二条 发现重大、特大营销责任事故,按《XXXXXX电力公司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营销稽查人员保管的文件资料应建目录,并录入营销信息系统,方便查询。

第十四条 对重大、特大营销责任事故,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稽查。

第十五条 营销稽查人员在向公司系统外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主动出示《营销稽查证》。

第十六条 营销稽查人员在开展专项稽查前,应通知被稽查单位。

第十七条 专项稽查工作完毕后,应向单位分管领导提交稽查报告。提交稽查报告前应同被稽查单位交换意见。

第十八条 稽查中发现严重违纪行为,应及时移交监察部门处理;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移交审计部门处理;发现内外勾结、以电谋私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安全监察保卫部门或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调离稽查岗位的人员要办理文件、资料移交,上缴《营销稽查证》。

4 第二十条 营销稽查工作中应实行绩效量化评估制。量化评估结果作为考核营销稽查部门和人员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营销稽查人员的工作权限

第二十一条 营销稽查人员因工作需要,有权查阅营销管理相关文件、资料、数据。有权随时查阅营销业务管理系统中的所有基础数据和业务信息,包括:客户基本资料、电费结算过程与结果数据、各类业务办理的过程与结果数据,各类业务报表的历史数据与当前数据等。被查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营销稽查人员发现违规行为,有权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营销稽查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营销管理部门有关专业会议应邀请营销稽查部门参加。营销部门及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营销稽查工作,定期提供营销稽查部门所需的各种专业报表和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营销稽查人员发现被稽查单位或个人违反相关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抄收卡片、账本、工作凭证、报表等资料的,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结合营销稽查工作需要为稽查部门和人员配置营销信息管理系统终端,设置相关功能与使用权限。

第五章 营销稽查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六条 营销稽查人员应作风正派,工作踏实,坚

5 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营销稽查人员应熟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系统发布的供用电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营销稽查人员应熟悉营销工作的全过程,并具有一定的会计业务和计算机应用知识。

第二十九条 营销稽查人员必须经省公司考试合格,并取得省公司颁发的《营销稽查证》。

第三十条 营销稽查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泄漏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营销稽查专职人员应具备独立开展计量、业扩、电量、电价、电费等专项稽查并撰写专项稽查报告的能力。

第六章 营销稽查工作差错划分

第三十二条 营销稽查人员在营销稽查过程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营销稽查工作差错。

一、对举报、上级交办、其它部门移送等案例,营销稽查人员未按稽查规定及时调查,无故拖延的。

二、在稽查工作中,经稽查的项目应发现而未能发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未被纠正的。

三、在稽查过程中,与被稽查对象相互勾结或通风报信,使经济损失延续存在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与被稽查对象或客户相互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五、对日常稽查中发现或举报的问题,需立案稽查的重大问题未及时汇报,擅自越权处理的。

第三十三条 营销稽查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职或差错,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司营销稽查管理部门。

第七章 营销稽查工作责任考核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现营销责任事故,营销稽查部门必须严肃对待,按规定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意见,无故拖延或隐瞒包庇,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应给予稽查责任人扣绩效考核分、行政处分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315KVA及以上大客户未按规定及时稽查或稽查应发现而未能发现问题,造成10万千瓦时或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未被纠正的,稽查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月度绩效考核结果直接进入E档。

第三十六条 每次稽查结束对稽查发现的万千瓦时、千元及以上营销责任事故在7日内未及时分析,或在10日内未向分管领导报告,稽查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月度绩效考核结果直接进入D档。

第三十七条

对收取的各项营业费用(含电费违约金,违

7 章、窃电的追补电费及其违约使用费),稽查人员发现错算、漏算,未作记录或未向分管领导报告者,使多收或少收差错延续存在,不足千元的扣稽查当事人月度绩效考核10分;千元及以上的每增加1千元便增加扣稽查当事人月度绩效考核10分。

第三十八条 未按期完成日常营销稽查工作的,按下列规定考核。

一、对当季办完用电手续的专变以上客户的业务资料未进行全面稽查的,每户扣稽查部门月度绩效考核2分。

二、对当季收取的营业费用和装接工作传单未逐项稽查的,扣稽查责任人月度绩效考核2分。

三、对315KVA及以上大客户抄核收每年未全面稽查的,每少一户(按户标号)扣稽查责任人绩效考核1分。

四、对一般客户抄核收未进行抽查的(年抽查率小于3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稽查部门绩效考核1分。

五、经稽查无疑问的新装、变更、轮换工作(纸质)传单未加盖“稽查员印章”的,每发现一张扣稽查责任人月度绩效考核1分(使用信息系统稽查未做标记的参照本款执行)。

第三十九条 稽查人员发现或堵住重大营销责任事故,按《XXXXXX电力公司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办理。

第四十条 稽查工作延伸处理的违章用电与窃电,按省公

8 司反窃电规定提奖。

第四十一条 营销稽查人员隐瞒包庇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应调离营销稽查工作岗位;在稽查窃电、违章用电工作中发生内外勾结、“私了”、包庇等行为的,按《XXXXXX电力公司对内外勾结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供电公司分管领导考核营销稽查负责人,营销稽查负责人考核营销稽查员,省公司市场营销部对供电公司的营销稽查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抽查、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XXXXXX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XXXXXX电力公司

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销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完善内控机制,降低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XXX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

第三条 各级营销部门及其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保证营销工作质量,努力减少营销工作差错和责任事故,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条 营销部门对稽查部门发来的《整改通知单》必须认真办理,由部门主任签收。办理(或整改)完毕后应书面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抄送营销稽查部门。

第五条 各级营销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章 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划分

第六条 在营销工作中因失职、失误或其他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给单位、客户带来不良后果,应按影响电量(或电费)数额大小,划分营销工作差错、一般营销工作责任事故、重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特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

10 第七条 在营销工作中,出现影响多收、少收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或有下列营销事件之一的,定为营销工作差错。

一、客户报装申请原始资料不按规定收齐或丢失;

二、新报装户未及时建抄表卡或漏建抄表卡;营销系统客户资料录入错误;

三、错收业扩工程费用;

四、现场查勘后,工作单书写错误或未在工作单上签名,没有业扩工程中间检查或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虽有报告但填写不规范;

五、少收或多收客户业扩报装费用;

六、未按期签订或修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中漏项、错填用电结构、计费计量参数、用电容量、线损比例、产权分界点等重要内容;

七、客户用电情况变更未及时在抄表卡上填写异动记录,或未传递给相关班组修改营销系统结算参数;

八、没有按要求定期开展用电检查工作或用电检查记录不全,使计量装置异常或引起违章用电、窃电事例;

九、违章用电、窃电查处不到位;

十、装表时发生接线错误造成客户或单位损失; 十

一、拆回的计量装置未按规定交回表库;

十二、错填现场工作单中计量装置型号、CT变比、表号等;

十三、不按规定加封计量装置;

11 十

四、高报客户新装电表起始表码,引起客户少交电费; 十

五、不到现场抄表,错抄表码; 十

六、擅自改变抄表日期;

十七、对连续六个月不用电(季节性用电除外)客户也未申请办理暂停手续者,抄表员不填写异动情况记录;抄表时发现客户用电量变动较大或客户表计损坏、丢失,未及时填写异动情况记录;

十八、发现窃电、违章用电行为,未及时通知用电检查部门;

十九、停电催费没有按规定程序执行,或停错电,造成不良影响;

十、抄表表码等客户用电资料录入不正确,电价录入不正确;

二十一、审核时没有做到供用电合同、现场工作单、抄表卡、系统数据四统一;

二十二、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注销、冲抵应收电费; 二十

三、客户办理用电交费,不开收费凭据,或虚开收费凭据、为非主业代开收费凭据。

二十四、收取的电费现金,未当日存入银行或财务部门,并造成损失;

二十五、未及时对账,造成电费账目不平衡;电费台账账目不清,发生多登、少登金额;

二十六、错配错装CT、PT,电表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不符合规定,倍率错误;

12 二十

七、轮换电表过程中,电表表码记录传递错误或更换CT、PT、电表后,未按时传递工作传单;

二十八、不按规定要求检定计量装置误差,致使误差超标或不按规定进行室内走字;

二十九、二次回路安装错误;

十、印模、封铅、印钳没有按制度管理;

三十

一、低压动力客户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擅自决定送电者。

第八条 在营销工作中,发生影响多收或少收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事例的,或有下列营销事例之一的,定为一般营销工作责任事故。

一、丢失抄表卡片、电费账本、结算凭证等重要资料。

二、丢失空白电费发票及其他收费票据的。

三、虚开收费凭据、为非主业代开收费凭据。

四、安装、校验计量装置后,不按规定加封。

五、请人代抄表码或由客户自报表码。

六、丢失已签订生效的供用电合同正文文本。

七、私自为低压客户办理报装、变更手续,或由此造成供电公司损失。

八、违反规定擅自为低压客户办理双(多)电源。

九、 在营销信息系统终端机上玩电子游戏或擅自运行与工作无关的其他软件,造成营销信息系统感染病毒而无法正常运行的。

十、故意或有意少报、截留电费,数额大于1万元。 十

一、在办理用电客户新装、增容、变更等业务或结算纠错时违规审批。

十二、高压动力客户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擅自决定送电者。 第九条 在营销工作中,发生影响多收或少收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例,或有下列营销事例之一的,定为重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

一、私自为高压客户办理新装、暂停、变更、解除供用电合同手续,或由此造成供电公司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为高压客户办理双(多)电源。

三、外借或丢失封印钳、铅封印。

四、丢失一本及以上空白电费发票及其他收费票据。

五、虚开收费凭据、为非主业代开收费凭据金额较大。

六、丢失收费图章。

七、丢失预付费系统换表卡、检查卡。

八、电费电量系统密码失控造成损失。

第十条 在营销工作中,发生影响多收或少收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事例,定为特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

第三章 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的查处

第十一条 发现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后,应按以下时限报告省公司。

一、特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24小时以内报省公司市场

14 营销部。

二、重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72小时以内报省公司市场营销部。

三、一般营销工作责任事故:每月10日向省公司市场营销部填报报表。

各供电公司、分公司内部报告时限应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十二条 发现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后,各单位应视事故类别积极开展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一般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取证,事故单位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供电公司营销稽查部门。

第十四条 重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由供电公司营销稽查部门负责调查取证,供电公司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公司营销部。

第十五条 特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由省公司市场营销部组织调查取证,省公司分管营销的领导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公司党组审批。

第十六条 对营销事故的调查分析,应以事实为依据,通过查阅原始资料,核对现场情况,查出事故原因、经过、责任人、经济损失等。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有关单位、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提供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和依据。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发生的营销工作责任事故必须严肃对待、认真查处,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未查

15 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教育、处理不放过,事故防范措施未制定不放过。

第十八条 营销工作差错,以批评教育为主,对无法全额挽回经济损失的要在绩效考核中认真考核。具体标准为主要责任人扣月度绩效考核5-10分,次要责任人扣月度绩效考核3-5分。

第十九条 经济损失金额=直接经济损失金额-挽回经济损失金额。

第二十条 对一般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的责任人造成经济损失金额1万元及以上的,月度绩效考核结果直接进入E档,并可视情节轻重合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待岗处分;对重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的责任人造成经济损失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半年绩效考核结果直接进入E档,并可视情节轻重合并给予待岗、降级或撤职处分;对特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当年绩效考核结果直接进入E档,并可视情节轻重程度合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营销工作中发生供电服务违规行为的按《XXXXXX电力公司关于发生供电服务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处理。对贪污、挪用电费或其他资金,故意销毁抄收卡、供用电合同文本、未经批准更改营销系统数据记录等造成经济损失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第二十二条 在营销工作中发生内外勾结盗窃电能行为的,按《XXXXXX电力公司对内外勾结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复多次发生营销差错、多次发生一般以上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的营销人员应从严考核,必要时调离营销岗位。

第二十四条 对隐瞒重、特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应进行批评、教育、待岗学习、直至行政处分。每隐瞒一次重、特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扣责任人、责任部门月度绩效考核10分。对一年内隐瞒3次及以上重、特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的营销事故,没有按规定处理事故责任人,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责任部门月度绩效考核10分。

第二十六条 对于查出营销责任事故或第一个发现并向营销稽查部门反映,避免或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应给予表扬、奖励。挽回了经济损失经审计部门核实后,1000元及以下给当事人月度绩效考核加2-5分,1000元-5000元给当事人月度绩效考核加5-10分,5000元-10000元给当事人月度绩效考核加10-15分,超过1万元给当事人月度绩效考核加15-30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无法明确事故责任人的一般营销责任事故,扣发生事故部门领导月度绩效考核5分;重大或特大营

17 销责任事故,扣发生事故部门当月绩效考核20分,再扣除发生事故部门领导下月绩效考核10分。

第二十八条 员工调入营销新岗位满30天,新岗位被查出的营销责任事故或重、特大营销责任事故,即使是其调入以前发生的,属于应该发现而未发现营销责任事故责任人,参照营销责任事故责任人所扣绩效考核分的一半扣罚。

第二十九条 对营销事故责任人处理,从发现营销责任事故之日计算,一般2个月,最多不超过3个月。否则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XXXXXX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供电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电网生[2004]291号

p>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对安全生产实施过程管理的手段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常态机制,依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生产及事故(障碍)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及时掌握电力生产活动中的安全状况,通过电力安全预警管理,通报可能发生事故(障碍)的危险程度和阶段性、苗头性、关键性、倾向性问题,督促积极采取有效的预防事故措施,加强对生产过程动态管理和闭环控制,达到国家电网公司控制重特大事故,网、省公司控制重大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基层企业控制重伤和一般事故,保障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三条 安全预警实行分级、分区管理,并设定预警线。各单位应建立以行政正职亲自领导,分管生产领导具体负责,以安全监督部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调度运行部门为主体的预警机制,形成以生产企业、车间、班组为基础的电力安全预警管理组织体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力施工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单位。 第五条 安全监督部门应根据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等发现的阶段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所属单位提出安全告警;生产技术部门、调度运行部门可以根据技术监督、设备评估、电网运行等发现的阶段性、苗头性、倾向性安全问题对所属单位提出安全告警。

第六条 安全预警管理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分为一级告警和二级告警。同一单位一年内三次二级告警升为一级告警。二级告警期1个月,一级告警期3个月。

第二章 安全告警的分级、分区管理 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告警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一个季度内一般及以上事故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人身死亡事故同比增加2起、或发生1起特大事故、或一个月内发生重大事故和人身死亡事故共达3起,国家电网公司应发出二级安全告警;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一个季度内一般及以上事故同比增长20%及以上、或人身死亡事故同比增加3起及以上、或发生2起特大事故、或一个月内发生重特大事故和人身死亡事故共达4起及以上,国家电网公司应发出一级安全告警。 第八条 区域电网公司安全告警

区域电网公司一个季度内同比增加5起及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重大事故和人身死亡事故共达3起,国家电网公司应对该区域电网公司发出二级安全告警;

区域电网公司一个季度内同比增加10起及以上一般事故,或一个月内发生重大事故和人身死亡事故共达3起及以上,或发生1起特大事故,国家电网公司应对该区域电网公司发出一级安全告警。 第九条 省级电力公司安全告警

省级电力公司一个季度内同比增加3起及以上一般事故和人身重伤事故,或发生1起重大事故,或发生1起人身死亡事故,区域电网公司应对该省级电力公司发出二级安全告警;

省级电力公司一个季度内同比增加6起及以上一般事故和人身重伤事故,或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事故和人身死亡事故,区域电网公司应对该省级电力公司发出一级安全告警。

第十条 生产性企业或单位安全告警

生产性企业或单位一个月内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事故或轻伤事故,或发生1起人身重伤事故,省级电力公司应对该企业或单位发出二级安全告警; 生产性企业或单位一个月内发生6起及以上一般事故和轻伤事故,或发生2起及以上人身重伤事故,或发生1起人身死亡事故,省级电力公司应对该企业或单位发出一级安全告警。

第十一条 生产性企业或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单位内车间、班组安全告警机制。

第十二条 各直属超高压管理处参照生产性企业或单位安全告警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单位研究决定其它需要发布的电力安全二级或一级告警。 第三章 安全告警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四条 各级企业安全告警要在其相应管辖范围内发布,应及时将告警内容传达到被告警单位全体职工,同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十五条 发供电企业及以上各级公司对所属单位的安全告警一般由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经生产技术部门、调度运行部门会签后送领导签发;针对技术监督、设备评估、电网运行等发现的阶段性、苗头性问题,由生产技术部门、调度运行部门提出安全告警,经安全监督部门会签后送领导签发。二级安全告警由相应主管领导签发;一级安全告警由主管领导核定,行政正职签发。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安全信息统计上报和安全生产分析以及技术监督、设备评估和电网运行状况是电力安全告警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安全告警采取发布电力安全告警通知书的方式。在发布安全告警通知书时,应结合事故快报、事故通报、安全生产分析和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技术监督、设备评估、调度运行分析等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第十八条 针对存在突出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要结合安全告警,按照《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向相应单位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主管领导签发。 第四章 执行与考核

第十九条 接到告警的单位要根据告警的事项迅速研究,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取防范措施,并在接到告警通知后半个月内向发布告警通知的单位书面汇报采取措施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电力安全预警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正常生产工作检查考核范围,未严格执行制度的要进行考核,对于在整改期内,未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因此造成事故、扩大事故或延误事故处理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所管辖的电网和电力设备的情况完善电力安全预警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电力安全预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篇: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企业生产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电力企业生产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华能安〔2014〕206号

2014-04-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企业生产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及其所管理的电力基层企业发承包项目第三条 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应完善发承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基层企业发承包行为,完善承包商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合格承包商数据库。

第四条 发承包工程发生事故时,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员进行考核。

集团公司依据《电力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办法》与绩效考核规定,对事故单位、责任人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发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杜绝“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七条 承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华能集团《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及发包单位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保证作业安全。严禁将承包工程转包、违规分包。

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确定承包单位。招投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原则,通过资质审查、招评标、定标、商签合同等程序,选择施工资质和能力满足要求的承包单位。

因资质审查把关不严,承包单位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的,要按照“谁审查谁把关、谁批准谁负责”的要求,追溯招标组织者的责任。

第九条 发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提出对相关人员资格和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的要求;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响应人员配置方案,并制定相应措施,保证人员和资金投入。

第十条 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相关的从业经历和资格证明材料,中标后以上人员不得随意更换。需要分包的工作,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范围、分包单位、分包负责人等。发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分包范围、安全管理能力、人员素质等进行审查。严禁分包单位再次分包。

第十一条

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工期、安全措施费用等。发包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不得擅自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第十二条

发承包工程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中应明确发承包单位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考核条款等内容。

第十三条

承包单位存在分包情况的,应将分包合同报发包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开工前应按照合同总额交纳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工程结束后按规定返还。 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入厂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将考试成绩和身份证、劳动合同、特种作业证、体检及工伤保险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交发包单位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发包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发电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要求,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办理出入证。出入证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姓名、照片、单位、工种、有效期等。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应确保施工机械、车辆、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等符合安全规范和检验规定,相关资料报发包单位审核、备案。不合格的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九条

使用检修文件包的项目,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发包单位提供的设备检修文件包。

第二十条

发包单位监督承包单位确保安全投入,保证将安全措施费用用于作业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发承包单位应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安全检查、反违章、隐患排查治理和奖惩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即查即改,及时公布违章查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做好环保、消防、保卫、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防止发生环境污染、火灾、治安事件及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建立承包单位考核评价制度。对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公布评价结果并报上级公司。

第三章 检修技改项目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对检修技改发包工程进行风险分析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依据风险等级确定管理模式。

检修技改项目必须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全面履行项目安全、质量管理职责。对于安全风险较大的脱硫、脱硝、除尘等技改项目要成立专门项目部,指定一名厂级领导负责,并签订安全责任书。项目部应定期召开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质量、进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发包单位根据项目风险等级及实际情况选择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六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关键作业,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应安排人员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施工作业方案并经审批后,报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发包单位应组织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经各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承包单位应做好工程施工区域、运行设备、其它检修区域的隔离工作。必要时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管理,设置施工通道和逃生通道,悬挂警示标识。

第三十条

承包单位应按发包单位管理要求提出书面开工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一条

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措施及计划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并做到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不准施工、作业方案未组织审查不准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不熟知方案不准施工、未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不准施工、没有监护不准施工。工程各方必须深入现场检查各类施工方案、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在同一区域存在交叉施工的,发包单位应组织各相关单位签订安全互保协议,各方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并做好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施工安全得不到保证时,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对承包单位下达停工令,并监督承包单位按照停工令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发包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方可复工。 第三十四条 发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第四章 运行维护项目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根据装机容量、机组台数、企业人数、检修维护模式及区域实际情况确定运行维护项目范围,精简承包单位数量。运行维护项目严禁分包。

第三十六条 发包单位应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对承包单位的要求与对内部部门的要求一样、对承包单位的管理与对内部部门的管理一样、对承包单位员工的要求与对自己员工的要求一样、对承包单位员工的管理与对自己员工的管理一样。

第三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明确管理承包单位的责任部门及班组。

第三十八条 发包单位按照规定每年定期对承包单位人员进行“安规”考试及工作票“三种人”资格考试。承包单位按照发包单位要求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九条 发包单位应按月对承包单位进行月度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 承包单位应成立管理项目部,建立相关规章制度,配备主要负责人、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实施过程中以上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发包单位审核批准。一般员工要保持相对稳定,严格控制人员流动。

第四十一条 承包单位按照发包单位要求做好人员定编、定岗、定责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岗位工作标准,经发包单位审批后实施。承包单位配备适合岗位要求人员需经发包单位考试合格后上岗工作。

第四十二条 承包单位按发包单位要求参加相关安全生产会议,并定期组织安全活动。

第四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现场应急预案,报送发包单位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电力企业在华能系统外承包工程时,应严格执行发包单位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做好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原《电力企业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发布)同时废止。

第五篇:物流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各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与管理水平面,确保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标准、安全措施的落实,激励各单位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长年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稳定安全生产形势,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依据油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落实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制度,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职责分工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做到管理到位,责任到人。

第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对各单位的安全工作按照星级考核标准打分,并根据不同单位的施工作业性质及风险程度的大小,将其划为三个考核类别,分别确定不同类别单位的达标标准。

第二章 检查考核内容

第四条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健全,各单位必须设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能依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度和标准,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标准及操作规程,并能够严格执行。

第六条 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扎实,各种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培训教育记录、安全活动记录、事故隐患整改记录、事故档案、事故报表等基础资料台帐健全,记录完整规范。

第七条 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措施落实。能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标准、安全工作重点;经常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特殊作业人员、新工人和转岗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岗位工人日常安全教育100%,新工人和转岗工人安全教育100%,特殊作业人员培训持证100%,施工作业应急计划教育100%。

第八条 安全生产活动内容要丰富,能认真开展"三标"活动,有计划、有检查、有验收、有整改措施,能坚持每周一次的"周一"安全活动,内容丰富,紧密结合生产实际,并做到"检查、整改、讲评"三落实。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按规定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班组每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节假日进行特殊检查。同时,能积极参与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活动,并做到组织措施、活动内容落实。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设施完备可靠。每个工区的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有明显的安全生产标志,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各种安全监控设施及护栏护罩等防护设施齐全,并做到定期检查、安全可靠。

第十条 生产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现标准化,各工区"三标"管理措施落实,生产现场做到"三清四无五不漏"(场地清、设备清、道路清;无明火、无油污、元杂草、无易燃物;不漏油、气、水、火、电),施工过程中无"三违"现象,无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劳动保护措施落实。能认真开展工业卫生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各个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有治理计划和措施,对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实施建档管理,体检措施落实;能按照规定为职工配发劳动保护用具用品,并督促职工按规定使用、穿戴劳保护具、用品。

第十二条 向全面推行HSE管理方向努力,积极开展安全技术攻关活动,推进安全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效果好,不发生工业、交通、火灾事故。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由安委会牵头,组织有关人员,每半年对各单位检查考核一次,分别考核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达标单位、不达标单位。

第十五条 确定各类单位的标准。根据考核标准(见附表一)检查打分,并按三个类别考核(单位类别划分见附表二)。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 全年考核结果为先进单位者,颁发先进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达标单位,颁发达标荣誉证书,奖励500元;对不达标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扣罚单位奖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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