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司法论文

2022-05-05

小伙伴们反映都在为论文烦恼,小编为大家精选了《法律推理司法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作者简介:钱春燕(1990-),女,汉族,安徽芜湖人,安徽财经大学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摘要】由于法律推理能够为司法判决的推导和论证提供有效的论证过程和方法,所以掌握和运用法律推理,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在司法实践中突出和强化法律推理,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逐步实现。

法律推理司法论文 篇1:

论法律推理对司法活动的意义

摘 要:推理是在已知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判断推导出新的科学思维的过程。正是因为这种推陈出新的创造性功能,推理被广泛地运用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尤其在法学研究方面成果颇丰。本文主要从法律推理的基本理论入手,着重阐述法律推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活动,对法官审理案件,对法治的建设等司法活动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推理;历史演进;司法活动;意义

一、法律推理的阐释

1.从推理到法律推理

推理具有推陈出新的功能,根据科学的推理,人们可以通过已经发现的事实,推知其过往,并且预测未知。推理的这种功效迎合了人们的需求,因而,“推理”便潜移默化、悄无声息地融入了思维、行动之中,并被人们广泛应用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且取得了无以计数的成果。在社会科学领域,推理也发挥了很大的功能,尤其在法学研究方面成果颇丰,因此,在法学研究领域对推理有着较多的研究,且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法学方法——法律推理。

2.法律推理的阐释

法律推理只是推理在法律活动中的应用,且以司法活动尤甚,“司法过程往往是一个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逻辑规律进行推理和判断的过程”,司法推理也即狭义上的法律推理,或者说是法律适用的推理。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推理?学界观点纷呈,因此笔者仅从自己的认识出发,对其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法律推理,只需在推理的固有定义融入法律元素于之中就更容易得出推断。在法律推理中,已有知识是指已经得到认可并且能被法官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法院判例,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而新的判断即根据证据推出的案件事实,以及根据案件事实选择适用法律,从而得出的判决结论。法律推理就是法律使用者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推知案件事实,论证判决结果的思维活动。

二、法律推理——法律活动的中心环节

1.推陈出新——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中的创造性功能

法律推理作为一种创造性的思维活动,其往往是从已知的证据、法律规范推导出案件事实、判决结论。在已有证据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细致的法律推理,我们可以还原案件事实,进行事实判断;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结合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借助科学细致的法律推理,我们将得出合理的判决结果,即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中,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法官判案中必经的推理过程,正如沈宗灵教授所说:“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法律推理所具有的这种推陈出新的功能,决定了其在法律活动中的中心地位。

2.“众星拱月”——法律推理与相关概念的联系

(1)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的联系。“法律思维不是规范与事实直接对应而产生裁判,而是解释者在规范与事实之间架起了‘桥梁’——进行思维意义上的沟通。”陈金钊先生此处的“桥梁”或者思维意义上的沟通即是法律推理过程。离开了合理、科学的解释,进行,法律推理就缺少了推进的基础,相应法治的过程就难以得到验证。由此可见,法律解释实则是为法律推理提供大前提,在既有的法律条文有歧义,或是含义不明确时,即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进行明确,为法律适用提供明确的前提。

(2)法律推理与漏洞补充的联系。在成文法系国家,法律规范多以成文形式确定,然而由于立法的滞后性、程序性以及成文法的局限性,现存的法律往往不能适应千变万化、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因此法律漏洞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所谓法律漏洞就是没有将法变为法律的现象,当应然的法尚未变为实然的法律时,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法官常常会遇到对突发事件无法可用的困境,即无法为判决找到大前提,因而就需要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即漏洞补充。“法律漏洞的补充是对现行法律欠缺的法规则加以发现、确认的工作。”因此,漏洞补充也是在为法律推理寻求大前提。

(3)法律推理与法官造法的联系。法官造法,即允许先前的法院判例作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判决依据。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具有优于成文法的地位,判例被法官引以审理类似案件的依据,在这里,英美法系中的判例实则等同于大陆法系中成文法的地位,即判例是法律推理的大前提。诚如尼尔·麦考密克说言:“判决的功能不只是协调实际利益,并且是指导一般法律原则的产物”。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判决不仅仅是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寻求解决方案,而且是一种造法活动,为以后审理类似案件时提供参照。

(4)法律推理与法律原则适用的联系。法律原则规定的是最为基本的准则,法律原则能够克服法律规则的局限性,补充法律的漏洞,保证个案的公平与正义,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立法滞后性所带来的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做之间的错位,从而让法律规范更好地与社会现实相协调。但是由于法律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在适用时往往借助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若动辄适用,则必将导致判决的不确定性,极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因此,对于法律原则的适用需要加以严格的限制。例如有些学者提出的法律穷尽原则、个案正义原则等。由此,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原则可以代替法律规则成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

三、法律推理对司法活动的重要意义

1.法律推理是法治得以實现的保障

从宏观层面看,“没有推理则法治难以证成”。在现代的法治国家建设背景下,法律推理治理国家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可以说,法律推理是法治大厦的根基之一。从微观层面看,对于法律推理的研究、推广有助于法律从业者法律思维的科学化、合理化,特别是在面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问题时更是如此。当法律工作者遵循同样合理化、科学化的法律推理之思维方式时,根据同样的大前提,不同的法官面对相同或相似的案例时,其得出的判决结果也应该是相同或相似的,由此“同案同判”的法治要求将得到保证。

在辩证法思维和思想的影响下,我国学界更多的将科学的认为定义为透过现象对本质的追逐,而泛形式化的事物都被机械的视为形式主义。从法律主义的角度出发可知,法治的实现更多的是形式来体现并进一步深入的,即“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过程。缺少了形式化的法律技术、程序、方法等手段,实质性法治的效果就无法达成。

2.法律推理是法官裁判的基本思维方法

(1)我国是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的国家,判例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正式渊源,这种模式决定了法律从业人员适用法律的基本方式是演绎推理。在我国法官审判案件基本形成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这样一种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从法院民事案件判决书的书写规范中也可窥知一二。笔者这段时间正在武汉市某一法院实习,主要就是帮助法官整理判决书,逐渐掌握了民事判决书的书写流程。即,首先由原、被告双方陈述诉讼请求即举证;然后双方质证,法官根据审理情况得出案件事实;最后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范作出判决。尽管这是文书书写思路,实则是法官审理案件时的思维过程,而这又是我国法官所普遍遵循的思维方式,可以说,在我国所有的民事案件都是根据这一法律推理方式处理的。

(2)法律推理是法官审理案件以获取最终法律判决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证明法律判决正当性、合理性的方法之一。法官进行法律推理过程也就是证明法律判决理由正当性的过程。科学严密的法律推理不仅仅帮助法官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结论,而且其本身也反过来证明所得出的判决结论是公正、合理的。科学严密法律推理是法官对判决结论进行反复检验的标准,是发现思维漏洞的方式。一方面,法律推理使纠纷得到化解,使当事人更易法院的判决,从而消除其不满,是判决更易为其所接受;另一方面,法律推理也增强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3.法律推理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法

法律推理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法,其不仅仅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适用,而是广泛地适用于法学研究、立法活动以及律师辩护等法律活动之中。作为一名学生,在我们的法学专业课课堂上,老师经常强调思维方式,学习方法的重要性,其实法律推理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法律的方法。法律推理可以使我們的表达更清晰,使论证更有力度,同时其有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诡辩,甄别出思维的漏洞。

参考文献:

[1]郝建设.法律推理——法官裁判的基本思维方法.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

[2]韩登池.法律推理研究之述评——一个中西比较的视角.政法学刊,2011(5).

[3]唐亚辉,潘文爵.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之关系论证.法制与社会,2008(20).

[4]韩登池.法律推理与司法裁判.河北法学,2010(7).

作者简介:

王鹏(1989~ ),男,汉族,河北邢台人,经济法学硕士,河北医科大学,研究方向:廉政建设、经济法。

温瑞(1986~ ),男,汉族,河北泊头人,历史学硕士,河北医科大学,研究方向:教育管理。

作者:王鹏 温瑞

法律推理司法论文 篇2:

试论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钱春燕(1990-),女,汉族,安徽芜湖人,安徽财经大学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

【摘要】由于法律推理能够为司法判决的推导和论证提供有效的论证过程和方法,所以掌握和运用法律推理,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在司法实践中突出和强化法律推理,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逐步实现。本文从法律推理的含义和基本特征入手,分析了法律推理中最常见的思维模式——演绎推理,即通常所说的“三段论模式”,最后探讨了法律推理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法律推理;法律逻辑;三段论模式;司法公正

法律推理是以现有法律规范与已知事实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的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它的目的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前提得出一个有效的判决结果,是法官在审判实务工作中经常会运用到的论证方法。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律工作者常常将最常见的三段论逻辑推理方法运用到司法审判过程中,但对于法律推理的技术问题和适用技巧仍然没有深入系统的研究。

一、法律推理的基本理论

(一)法律推理的内涵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法律推理”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科学定义。将不同专家学者的观点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法律推理即为规范推理。这种观点将法律推理等同于法律规范推理,该观点得到欧洲大多数学者认可和支持。

第二,法律推理即为逻辑推理。该观点侧重于法律推理的逻辑形式而忽略了其内在的实质内容,认为法律推理就是形势逻辑推理。这种观点受到我国早期法律逻辑研究学者的肯定。

第三,法律推理即为法律适用。这种观点将法律推理放到实践当中,它是司法人员在论证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这两个前提与判决结果之间的逻辑性的重要工具。此观点不仅被我国大部分学者所接受,同时得到英美等国的法学研究者的广泛认可。

综合分析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最为恰当。第三种观点“体现了法律推理就是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并在案件事实基础上寻找可资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而得出判决结论的思维活动,它是应用法律和创制法律的统一体。”①

(二)法律推理的基本特征

法律推理是特定主体从确认的具体案件事实出发,援用一般法律条款,通过逻辑性和论证性得到司法判决结果的思维活动过程。整个法律推理的过程体现了以下基本特征:

1.法律推理具有社会实践性

法律推理要求法律工作者首先要确定事实、援引法律,并非纯粹的思维活动,其具有直接的现实性和目的性,法律推理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给司法判决提供正当的法律理由。同样的案件事实,不同的法官法律推理的思维逻辑不同,所援引的法律规范可能会不尽相同,再考虑到社会公平、正义等标准后,判决也会有不同的结果。

2.法律推理具有知识创新性

任何推理的本质属性之一就是创造新知识,法律推理里的“知识创新”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根据法律推理得出的结论可能是本已隐含在原有的法律体系之中,法律推理的作用不过是把它揭示出来;二是推导出的结论可能是由法律主体通过理性思维逻辑创造出来的,实现了新知识的增长。

3.法律推理是具有内在逻辑性

单纯的把法律推理看成形式逻辑推理具有片面性,但是法律推理必须建立在合理的形式逻辑的基础之上,否则,即便作为实质内容的大小前提,即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正确,结论的有效性也会因为形式逻辑错误而遭到质疑。法律推理的的内在逻辑性是一个包含形式逻辑在内的完整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各种法律推理的方法都可以视为广义的逻辑方法,如演绎逻辑、归纳逻辑、类比逻辑、概率逻辑、模糊逻辑、辩证逻辑,乃至实践理性的经验逻辑等”。②

二、法律推理的逻辑基础

法律推理的逻辑基础主要是保证其推理形式有效、可靠的一系列形式规则体系。法律推理的推理方法和逻辑基础与其他领域基本相同,其基本内容就是普通逻辑学关于推理的理论。在实践中,有关法律推理的方法有很多,如演绎推理、类比推理、归纳推理、溯因推理等,但最常见的是三段论推理。

任何一个三段论都是由三个简单命题构成的,其中两个是前提,一个是结论。三段论的两个前提,一个称为大前提,一个称为小前提。大前提是指包含大项的前提,小前提是指包含小项的前提。而这两个作为前提的简单命题包含着一个共同词项。每一个三段论都有并且只有三个不同的词项,分别叫做中项、小项和大项。中项是指在两个前提中都出现而在结论中不出现的词项,用M表示;小项是作为结论主项的词项,用S表示;大项是作为结论谓项的词项,用P表示。大项和小项都在前提和结论中各出现一次。③

三段论推理是一个形式公理系统,其公理是:一类事物的全部具有或不具有某一属性,那么这类事物中的部分也具有或不具有该属性。即:如果对一类事物中的全部有所断定,那么对它的部分也就有所断定。在三段论中,由于中项在前提中的媒介作用,才把小项和大项联结起来。前提中大项和小项分别与中项的联结、结论中大项和小项的联结,实际是指词项外延之间的关系。三段论推理规则是三段论公理的具体化,是三段论推理形式有效的充分必要条件,遵守这些规则就能保证由真前提必然推出真结论。

三、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

在现代法治国家,无论法律的制定还是执行,都离不开法律推理的运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一方面,国家加快了法制建设的步伐;另一方面,正逐步加大了执法力度,并着手司法制度改革,促进司法公正。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突出和强化法律推理,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一)法律推理为司法判决提供正当法律理由,有利于司法决策公开

法官在司法审判中,面对同一案件可能会有多种解决方案。法官运用法律推理,为司法判决寻找法律理由,目的在于从众多解决方案中选择最佳解决方案,向社会公众公开法院作出司法判决的过程,有利于实现司法决策的公正。这样的法律推理有助于实行司法决策公开,便于社会公众监督法院审判,有利于法院审判工作走向司法公正。

在我国,法律推理并没有被现行法律规定为法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法官制作的判决书往往过于简单,这样高度概括的判决书缺乏应有的说理或分析,很难说服案件中的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因此,我国应该通过立法渠道将法律推理规定为法官的法定义务,并通过司法文书改革,把法官在审判案件中运用到的法律推理通过书面的形式,以调理清晰的法律论证的方式呈现在法律文书上。

(二)法律推理便于不同主体公开辩论,有利于司法决策民主

法官作出的司法判决,并不是独立完成的,应当包括控辩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辩护人的程序性参与。参与到诉讼程序中的检察官、律师和法官,虽然他们的地位不同,但他们都是同一法律共同体的参与者。拥有不同身份的诉讼参与主体,各自运用法律推理为己方服务,在法庭上展开辩论,做到控审分离,控辩平衡。这种制度的设计有利于形成公正合法的判决,有利于监督法院判决的合法性。

这种多方参与的司法决策民主,有效地防止了司法独断,从而极大地提升了法院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地位,也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司法公正。各方当事人通过法律推理积极参与到法院判决的整个过程中,实现了当代法治社会所要求的司法决策民主,这为我们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一条可行的道路。

(三)法律推理的学习和运用,有利于法律工作者提高素质

法律推理的运用需要司法人员具有较强逻辑性和论证性,这也是构建法治社会中对法律工作者基本素质的要求。“重视并发挥逻辑,特别是发挥刑事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基础作用,有利于确保法治原则的贯彻实施,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规则治理的事业”,④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若完全否定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不仅有悖于法治精神,也不利于司法从业人员自身素质的提升。

强调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重要作用,强化法院判决书中法律推理的逻辑性和论证性,则对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的个人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对现行司法人员培训体制特别是对司法人员逻辑思维训练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⑤这无疑将为我们走向司法公正奠定更加坚实可靠的基础。

四、结语

法律推理作为一种法律方法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意义,法律工作者在法律实践中,应深入对法律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的把握。在现代法治国家,无论法律的制定还是执行,都离不开法律推理的运用。广大法律工作者应积极地把法律推理纳入到提升自我专业素质的课题中来,做到司法的公开和民主,促进司法公正。

注 释:

①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J].经济师,2012(11).

②张保生.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84.

③陈金钊,熊明辉.法律逻辑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31.

④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69.

⑤缪四平.法律逻辑—关于法律逻辑理论与应用分析的思考与探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59.

参考文献:

[1]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J].经济师,2012(11).

[2]张保生.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陈金钊,熊明辉.法律逻辑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4]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5]缪四平.法律逻辑—关于法律逻辑理论与应用分析的思考与探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作者:钱春燕

法律推理司法论文 篇3:

完善法律推理与实现司法公正

摘 要:法律推理既是法官的一种法律思维方式,也是一种司法行为,因此,法律推理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必然能反映司法是否公正。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法律推理,提高法官的法律推理水平,是充分发挥法律推理对实现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最终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方法。

关键词:法律推理;司法公正;实践理性

一、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的内在联系

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就是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坚决而忠实地执行法律,排除一切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使案件处理符合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要求。①司法公正的主体是法官,对象是司法活动的利害关系人。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一系列法律方法如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的支撑,其中,法律推理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方法。司法公正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形式公正是指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和遵守体现实质公正的法律和制度,是司法者在审判过程中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实质公正要求司法活动必须绝对符合法律的意义,完全遵从立法确定权利义务的价值标准。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是一种互为依托、互相促进的关系,实质公正要通过形式公正体现出来,形式公正以实现实质公正为最终目的。

(一)法律推理符合形式公正的要求

法律推理以严谨的逻辑性体现司法形式公正的要求,它是法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把待决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的活动。马克思说,要思维就得有思维的规定性。法律思维的规定性既包括法律规定,也包括法律观念和价值的约束性。作为一种思维形式,法律推理与普通逻辑推理并无二致。法律推理的逻辑性表明,凡带有必然性的推理,其结论必定以某种方式包含于前提之中;凡前提中根本没有的东西,绝不可能出现在结论中。形式公正意味着坚决而忠实地执行法律,排除一切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其基本要求是对法律一贯的、严格的、有规则的执行,即同样案件同样处理。法律推理的逻辑性符合形式公正的这一要求并保证实现这一要求,根据法律推理的逻辑规则对法律问题进行推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形式公正的过程。法律推理的结构和过程与司法原则相一致。从法律推理的结构上看,其以已知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为推理前提,根据法律规定与具体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得出具体的判决结论,将之简化为公式,即“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判决结论”。法律推理的过程即根据法律规定与具体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合乎逻辑地得出判决结论。法律推理的结构和过程完全符合“依法审判”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二)法律推理追求实质公正

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官的判决提供正当理由,即追求司法的实质公正。法律推理的核心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它所要回答的问题主要是:某规则的正确含义是什么?某规则的法律效力是否正当?某行为是否合法或正当?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履行义务、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等等。通过法律推理可以展示法官是如何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结论的,从而使当事人知道并相信法官的判决是正当的,因此,法理推理的过程是一个正当性证明的过程,也是追求司法实质公正的过程。法律推理属于实践推理领域,它受到实践理性的支配和指导。所谓实践理性,又称目的理性,是指思考、追问以及追求思想或行为的合目的性,包括思想或行为自身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和思想或行为作为手段能够达到既定的目的。②法律推理是一个旨在劝说和说服其所面对者的论辩过程,它试图证明某个选择、决定或态度是当前合适的选择、决定或态度。对法官来说,他的推理必须表明他的决定符合他有责任适用的法律。在法律推理中,人们总是寻求尽量减少被视为专断和非理性的意志的干扰,这就要求法官根据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的价值目的进行推理,这一推理必须涉及对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本身的实质内容的评价,作出价值判断,拒斥“恶法”的适用,因而在法律空白、相互冲突或不良的情况下,法律推理的实践理性强调法的善恶好坏,追求的是实质公正。总之,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用卡多佐的话可以十分贴切地表明二者的这种相互制约的关系:“在一种逻辑与另一种逻辑之间,通过指导人们作出选择,正义对逻辑起着作用,情感对理性起着作用。而反过来,通过清除情感中那些专断恣意的东西,通过制约否则的话也许过分的情感,通过将情感同方法、秩序、融贯性与传统联系起来,理性又对情感起着作用。”③

二、法律推理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

在当代中国,在司法工作中开展法律推理是弥补法律漏洞、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方法。当前的司法实践迫切要求人民法院以我国的法律精神为指导,着力运用法律推理审理案件,克服制定法的某些缺陷,实现社会公正。这是因为:

(一)法律推理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法律推理存在于整个审判过程中,从立案、庭审到作出裁判,都离不开法律推理。与英美国家法官的裁判相比较,我国法官作出的许多裁判文书缺乏严密的法律推理。④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法律推理。首先,法官确定所适用法律规范的过程也是一个推理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面临的案件是纷繁复杂的,这使得法官常常不能直接对号入座地适用法律,而需要运用法律推理来解决纠纷。此外,法律概念的语词表达有时不十分确定,如《民法通则》第四条中的“诚实信用”的含义该作何判断?对此,法官往往需要通过判断“欺诈”、“诈骗”来反向推理。其次,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也是一个推理的过程。案件事实具有不确定性特征。司法活动中所要查明的事实是过去发生的事实,法官并没有亲身经历过,其只能通过取证、质证、认证等活动来确定它,但由于证据材料的局限性甚至互相矛盾,案件事实难以被忠实地再现,因而法官必须用已知的事实推知未知的事实,从来自当事人双方的相对矛盾的证据材料中作出选择。最后,有了对事实的认定,确定了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仍不能自然而然地、自动地得出正确的处理决定,法官必须运用法律推理合乎逻辑地推演出正确决定。只有以上三个方面同时具备且都无懈可击,通过法律推理得出的法律适用结论才具有严密的论证力和充分的说服力。

“司法判决之所以必须得到当事人的执行和尊重,不只因为它是握有司法权的法官作出的,更在于其中的法律推理与原理的阐述具有不可抗拒的说服力。”⑤正因为如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要否定某个处理决定,就必须从否定导出该决定的法律推理入手。法官之所以不是审判机器,很大意义上在于其理性的合乎逻辑的法律推理思维。试想一下,如果法官断案时不借助于法律推理,则任何判决结论都可能被看成是法官随意作出的简单判定或主观臆断,这样的简单断定或主观臆断不是理性的而是经验的或直觉的,即便其完全正确、恰当,也体现不出其必须具有的法律效力和正当性,反而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司法的公正。

法律推理是通过增强判决的说服力来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法院是解决纠纷的地方,又是讲理的场所。如果只是为了解决纠纷,而不管是否讲理,那么通过一些非法、不正当途径也能达到目的。法院的讲理,一方面是提供判决的理由,另一方面是说明这些理由与结论之间的合乎逻辑的联系。也就是说,讲理包括前提的合理与过程的合理两个方面。法律推理就是使这两方面合理的保证。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能否作到公正,归根结底要反映到对案件的处理上,案件的处理则是通过判决文书体现出来的。因此,判决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判决文书是法律推理的书面表现形式,一份好的判决文书于法有据、入情入理。因此,在判决书中加入严格的法律推理,展示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使司法判决更为理性、更具说服力,可以起到说服当事人的作用,使胜诉方赢得堂堂正正,使败诉方输得明明白白,实现直观上的公正。

(二)法律推理是保证司法独立、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

法律推理是防止外力干预法官独立审判活动的一道屏障。法律推理本身就是一种区别于大众思维的专门的理性思维方式,具有使自己区别于科学解释以及政治、伦理、经济论证的方法与风格。法律推理的这种“方法上的自治性”,不仅确保了法律共同体所独有的职业特色,而且在法律共同体与外界之间形成了一道屏障,使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抵制政治、道德等各种非法律因素的不当渗入和干扰,进而使法官只能遵从逻辑规则和法律规则的要求作出判决,从而保证司法者的独立性,遏制司法腐败,消除司法不公。法律推理能够有效约束法官,有助于克服法官的任意裁判。法律推理使法官依靠理性而不是直觉和经验作出判决,它要求法官不仅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周密细致的分析思考,而且要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说明;不仅应当公开其判决,而且应当充分论证判决理由的正当性。这就要求法官依法办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助于防止法官的主观擅断,实现司法公正。

法律推理以其过程的充分公示性来保证司法活动的可监督性。法律推理是人类理性能力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自然应当以周密的推理和有力的论证作为支撑。详述并公示判决理由,就是要求法官具体地剖析司法过程中的矛盾症结之所在,透彻地阐述其据以判断事实和解释法律的基础,清晰地展示其对于法律和正义的理解,从而把具有“私人性”的推理思维公开化。这既明辨了事理与法理,又避免了“暗箱操作”,使胜诉者倍感法律的尊严,使败诉者知法服法。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推理给社会团体和普通民众对司法审判过程实施监督提供了依据。法律推理所具有的“方法论的自治性”显示出司法活动中存在着一些不同于其他社会活动的特殊规律,只有遵循这些规律,才能将司法置于科学、客观的基础之上,以排除任意裁量,消除司法不公。总的来看,法律推理的独特性是司法独立的内在保障。

三、完善法律推理,促进司法公正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推理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热衷于运用单一的法律推理方法,较少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推理方法;在运用实质法律推理时往往缺乏理性,造成司法不公;案件判决文书公式化,缺乏法律论证和推理,说服力不强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发挥法律推理对实现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推理方法的运用,提高法官的法律推理水平,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和教学研究。

第一,坚持以形式推理为主、实质推理为辅的法律推理原则,综合运用多种具体法律推理方法。特别是在处理疑难案件时,更要注重实质法律推理的运用,改变目前重演绎推理、轻实质推理的倾向。当代司法要求法官的思维方式以严格的形式推理为基础并结合一定的实质推理,即在对法条进行严格的适用时,还要考虑该法条的立法价值取向及意义,使即将产生的法律后果符合社会发展进步与民主、保障人权和公序良俗的要求。

第二,大力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提升法官素质。“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推理的运用特别是实质法律推理的运用最终要依赖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官的知识结构、教育背景、法律观念及思维形式对判决结论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法官的素质最终决定法律推理的质量和水平,是充分发挥法律推理作用、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

第三,大力加强我国在法律推理方面的制度建设。首先,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要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为实现司法公正,我国有必要、也有可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汇编,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运用法律推理的方法建立判例制度,既是形式公正的保证,也是实质公正的条件。其次,规范判决书的制作,推动法律推理活动的开展。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要求,或在有条件的省(市)人民法院先行试点,改进判决文书的制作风格,在判决文书中适当地展开法律推理来论证判决理由和推理过程,并向全社会公示。法官要在判决文书中对证据的采信或拒绝给出明确的说明,他不仅要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而且要对引用特定条文却不适用其他相关条文的依据作出解释;他要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法律主张作出回应,在起草判决书的过程中严格运用逻辑规则。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司法过程体现法律的确定性和统一性。最后,法官必须向全社会公示其进行法律推理的全过程,这是使人们相信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也是法律共同体赞同司法判决进而效法的重要条件。

第四,在法学教育过程中重视对法律推理能力和思维的培养,大力开展法律推理的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我国法学教育对法律推理的忽视是造成法律推理质量不高的一个重要因素。郑水流教授讲:法学教育是大学教育、职业教育和精英教育,如果从培养学生的能力上讲,法学教育有三大任务,即培养学生知识体系形成的能力、运用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知识创新的能力,而第二种能力至关重要,最能体现职业教育的本色,这就要求法学院对每一个学生进行法律方法训练。⑦法学教育者和研究者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对法律推理进行研究,进而培育出一大批具有专门的、理性的法律推理思维的法律群体。人们常说,一个学法律的学生的首要目的是学习如何“像一个律师那样去思考”,然而,目前法学教育中缺乏对学生系统的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包括法律推理的实际运用技能的训练,法学教师们也大都不重视对法律推理问题的研究。国际法律推理研究对我国法理学研究提出了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这些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有可能在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促进我国法律推理研究的创新与发展,为司法改革提供动力。在法学教育上,学者们有必要深入、全面研究法律推理,并以研究出的积极成果来指导、推动法律推理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提高我国整体的法律推理水平。

注释

①顿祖义:《简析司法公正的概念》,《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第13页。

②王洪:《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时事出版社,2002年。

③[美]本杰明•N•卡多佐:《司法中的类推》,苏力译,《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1期,第21页。

④于大水:《简论审判中的法律推理》,《当代法学》2001年第6期,第56页。

⑤贺卫方:《对抗制与中国法官》,《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第52页。

⑥张骐:《通过法律推理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改革的又一条思路》,《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第24页。

⑦郑水流:《义理大道,与人怎说——法律方法问答录》,《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第181页。

责任编辑:邓 林

作者:侯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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