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税收政策论文

2022-04-12

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税收政策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摘要:在城乡二元对立的格局中,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农村社会的一个标志性制度,但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本身并不是城乡二元对立和形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原因。在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中需要否定的是限制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制度,而不是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本身。发展集体经济是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应有之义。城乡统筹是集体经济发展的社会基础,也是集体经济发展的机遇。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税收政策论文 篇1: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中的八个问题和建议

摘 要:推进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既是在新时代维护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又是农村改革发展中的具有方向性的重大课题。对四川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温江模式”“龙华模式”和“三水模式”等的考察表明,虽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思想认识问题、资产量化和改革范围问题、成员身份确认问题、股权设置及管理和轉让问题、治理结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或社区管理的关系问题、政策优惠问题、相关政策配套和协同问题等,需要进一步积极探索,妥善处理,以便深入、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关键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集体组织成员;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四川省

一、引言

2017年1月,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后,四川省委农工委、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厅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试行意见》,对四川农村改革发展作出部署,并提出到2020年,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基本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基本确立,80%以上的村(组)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该“意见”要求,应积极探索与区情相符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效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及其发展路径,使四川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所收获的经验在四川省域内全面推广,并使之成为做实做强四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让其所有成员共享发展成果的“助推器”。因此,迫切需要全面系统地总结各试点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并深入剖析其还存在的问题,在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同时有序推广成功的改革经验和举措。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在经济发达地区试行,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全国各地在经济发达地区改革试点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开始全面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即在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归属,切实改变集体资产名义上“人人有份”、实际上“人人无份”的产权归属不确定状态,并积极探索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让农民真正享有稳定的产权收益(方志权,2014a,2014b,2014c,2015,2016;黄延信 等,2014,2016a,2016b)。而我国农村集体资产存在巨大的地区差异。东部地区工业经济较发达,农村商业物业收入较多,76%的农村资产为集体所拥有,但其中牵涉到大量经济纠纷问题,因而在东部地区加大经营性资产的产权改革力度具有紧迫性。而在工业经济欠发达、农村收入来源单一的西部地区,虽然农村集体资产只占农村总资产的7%,但集体拥有大量土地、山林等资源性资产,因而在西部地区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更具基础性(刘洋 等,2015;成于思,2015)。故此,在深入、全面权衡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利弊的前提下,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我国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最重要的一项任务(张红宇,2017)。

回顾2014年以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一系列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方针,可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加快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的最为强大的动力,因而必须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全面推进。2014年,党中央、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有指导意义的《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提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十分复杂,有很多问题需要在理论上探讨,在实践中探索(张红宇,2015;唐景明,2016)。在中央重大决策和政策指引下,全国各地结合实际积极践行与认真落实。随着农村农龄普查和资产普查的全面深入开展,各地在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资产和资源进行普查核实的基础上,本着尊重历史和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主权和资产收益权(刁孝堂 等,2014;翁大钢 等,2016;李春艳,2016;乔金亮,2017)。虽然我国不少地方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取得了较大进展,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并需要进一步解决,如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的范围标准问题。然则,无论怎样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都是一项根本性的制度变革,是进一步释放农村生产力、激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内在要求(周子健,2014)。

总之,推进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既是在新时代维护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重要的实现形式,又是农村改革发展中的一个具有方向性的重大课题。虽然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目前在国家层面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撑不足,地方配套扶持政策难以突破,影响了基层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开展对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及其产权制度的立法工作,从法律层面对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等问题予以明确规范。而充分总结和分析各地相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为相关法律的规制提供依据和参考(孙雷,2014;刘洋 等,2015)。有鉴于此,笔者结合自己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安排的省人大代表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进行调研的过程中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近两年安排的代表调研题目,恰好与笔者任职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和九三学社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分别安排的农村扶贫、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效经营方式和发展路径等调研工作内容有关。因此,笔者从2016年以来,皆在围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成效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多种形式的深入调研。,在深入思考的基础上特别撰写了本文。

为了深入了解四川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从2016年上半年起,笔者即有意识地结合调研课题的主要内容,在调研时间、地点、对象及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考虑和精心设计。在调研时间和地点上,笔者在大约一年半的时间内先后六次,或以省人大代表小组成员视察的身份,或以执法检查组普通成员身份,或以一名普通人大代表的身份,或以一名普通市民的身份,不仅随机到了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区(温江)和省级试点区(龙华、三水等),而且还随机到了其他相似区域的个别乡村,就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研。在调研对象上,为广泛、多层面了解情况,既走访了调研之地的村、支两委和村社的众多农村基层干部,又专访了近百名普通农村群众,还与调研地的众多乡镇干部和多名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农业问题专家交换了有关问题的意见。在调研方法上,不仅采用了现场调查、个别专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而且还采用了文献研究、档案调查、数据统计分析等方法。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对四川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初步成效予以概述,并剖析其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而提出对策建言,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政策参考和经验借鉴。

二、四川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成效概述

近年来,四川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抓好成都温江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又于2016年初连续第13次出台了聚焦“三农”的省委一号文件。该一号文件提出,要实现全省凡有条件的地方都能做到不受试点与否的限制,全面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这对于“龙华模式”“三水模式”等成为典型示范模式起到了关键作用。无论“温江模式”,还是“龙华模式”和“三水模式”,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取得的成效,一方面说明其改革实践值得四川乃至全国相似区域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借鉴,另一方面也说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实有利于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产,有利于农民增收脱贫致富。

1.以“五举措”和“三三六”之力铸就“温江模式”

从2015年起,中央在全国31个省(市、区)各布局一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市),成都温江区入列。其实,早在2007年,成都温江区已开展了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的试点工作。通过多年的持续努力,成都市温江区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成效明显,成为目前四川省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典型代表。简要归纳,“温江模式”的主要经验可概为“五举措”(清产核资、资格界定、股权设置、资产量化、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和“三三六”(三固化、三自治、六公开)详细内容参见翟峰(2016a,2016b)的论述。。迄今为止,成都市温江区不仅农村的1 234个集体经济组织已全部完成了股份化改造,而且先后组建了股份经济合作社1 134个、股份经济合作联社90个、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总社10个,其股份量化集体资产已达3.8亿元,集体土地已达3.29万亩,并已颁发股权证书7.1万本。

2.以“三集中”之举树立“龙华模式”

“龙华模式”是由成都市龙泉驿龙华村创建,该模式成功的主要经验在于:通过高效利用集体资源,全力推动“产业集中发展、农民集中居住、规模集中经营”这“三集中”。“产业集中发展”,指将所有非耕地皆以置换的形式集中整理为有利于农村产业发展的项目用地,这样既解决了当地绝大多数村民的就业问题,又可实现比传统农业高几倍、十几倍的土地产出,并使其合作社集体资产至少增值三十倍。“农民集中居住”,指通过统筹规划将村民分散居住转变为集中统一居住,并将整理出的农民零星宅基地作为村产业发展的集中用地,这样不但仅以少量用地实现了全村农民全部集中搬进新居,又最大程度地节约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模集中经营”,指通过流转的方式将农民集中居住后不便管理的各类用地统一规划、建设为公益性的文体项目,这样既促进了农村文明、和谐社会的建设,又极大地激发了农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活力。龙华村这个原以果蔬种植为主的近郊传统农业村,通过“三集中”使其集体资产从原来的负债30万元迅速增至2.5亿元以上,不仅其全部入住新居的成员户均资产至少达60万元、人均每年收益至少达5000元,而且50至60岁的成员还均有一套社会养老保险。

3.以“四经验”之策培育“三水模式”

“三水模式”是在四川省广汉市三水镇友谊村创建的另一个典型成功模式,该模式的成功体现在“四经验”上:一是对村域内用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产业布局,并对村域内的粮食、蔬菜、水产、水果和花卉等五大片区施行统一经营管理,从而为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奠定了牢实的基础。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集体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使先前建立起来的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能够充分履职尽责、全心全意地为全村村民服务。三是进一步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导向作用,使村集体股收益能够百分之百地用于本村的公益支出,此举深受村民的好评。四是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切实维护本村农民的合法权益,凡是涉及本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等的重大事项,皆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施行。三水镇友谊村的“四经验”,不仅盘活了该村集体资源、资产和资金,而且使该村每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皆成为股民,皆享有至少价值三千元的股份,而该村集体资产亦达到了两千万元以上。

三、四川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中的问题与对策

笔者通过一段时间有针对性的多种形式调研,感到目前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确实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诸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八个方面,下面分别予以讨论。

1.思想认识问题

問题分析:当前在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认识不到位、思想不明晰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主要表现可归为“六怕”:一怕“难”。比如,怕一旦将土地资源纳入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范畴,广大农民变成股民,征地不由村“两委”说了算,而由全体股民及其股民代表大会说了算,从而带来征地难、征地贵、手续繁杂等连锁问题。二怕“烦”。比如,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因工作难度大和程序复杂而势必付出更多工作精力,增添更多烦恼。三怕“乱”。比如,怕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深陷过去遗留的历史问题之中,而使自己成为捅“马蜂窝”的基层干部。四怕“失”。比如,怕既失权又失利。由于凡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皆须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基层干部为此产生的失权感在所难免;同时,改革后的基层领导对集体经济收入的支配权相对减少,故而其失利的失落感同样在所难免。五怕“责”。比如,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风险大、责任大,产生害怕承担改革责任之心理。六怕“比”。比如,怕改制后达不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年递增的分红预期,会影响自己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日常工作的开展。

对策和建议:各级有关组织有必要针对上述“六怕”问题,有的放矢地做好相应的思想政治工作。由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是一个部门能够推动的,必须是政府主导、各相关部门参与,形成分工协作的工作合力,才能把改革推向深入。因此,建议:一要进一步搞好基层试点地的政策咨询、宣传、工作协调等工作;二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集体产权运行和管理机制;三要进一步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保护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确保基层试点地的社会和谐稳定;四要抓好培训,培训一批熟悉政策、掌握方法的基层改革骨干,并使其能放心大胆地全程参与改革;五要加强省域、市域层面的宏观指导,研究政策,推广经验作法,协调沟通,力争基层改革试点工作能够更好地顺利推进,并取得更好实效。

2.集体资产量化和改革范围问题

问题分析:关于集体资产量化和改革的范围,目前还存在“通过运用易于操作的集体资产量化方式规避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难以评估作价的问题”和“应当把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农村集体资产皆列入量化和改革范围”这两种不同的认识。据调查,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各地不仅不同程度地存在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农村集体资产尚未完全列入量化和改革范围的问题,而且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尚未将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纳入改革的问题。笔者认为,这实际上对确定农村集体资产量化和改革范围提出了“如何既不可忽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之间的区别,又不能让群众感到这样的改革有虚拟成分,写到股权证上的数字与其关系不大”的问题。对此,现在已经到了必须引起特别关注和重视的时候了。

对策和建议: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始终坚持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必须按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完全分开,在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全部列入量化和改革范围的同时,尤为重视将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纳入改革的问题。一是应在省域层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综合解决确定集体资产量化和改革范围中出现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试点地区基层干部在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方面的培训;二是慎重核实并分类界定农村集体资产,以切实保证对其量化和确权的科学合理;三是对资源性资产,原则上应在村民(股民)充分协商并比照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进行估值量化资产权属的相关工作。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问题(“一窝蜂”现象)

问题分析:目前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由于试点地区的城郊村的集体收益分红较多,因而时常出现非本村户籍的村民趁集体收益分红较多的村的集体组织成员尚未固化之际,通过多种裙带关系纷纷落户集体收益分红较多的村的“一窝蜂”现象。由于目前尚无明确、完善的法律条文规制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主体法人地位,实践中对这种“一窝蜂”新增户籍乱象的解决效果不佳。

对策和建议:一是有必要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决定权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并进行充分协商;二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有必要采取民主决定的合法性与公开性相结合的程序方式;三是相关法律制度要及时跟进。

4.集体资产股权设置、管理和转让问题

问题分析:一是关于集体资产股权的设置。调研发现,还有相当多的地方不主张设集体股,同时,集体股权属关系不清的问题普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变更或重组时的重新确权更是困难重重。二是关于集体资产股权的管理。据调查,目前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模式主要有静态和动态两种。所谓静态管理模式,即成员的股份不随出生死亡、户籍迁移而变化;所谓动态管理模式,即成员以户为单位参与股份分红和行使表决权,其户内股权份额均等化。三是关于集体资产股权的转让。目前转让范围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因担心农民缺少财产意识和外部资本进入后会造成集体资产被侵蚀,而将股权转让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另一种则允许按照对外转让的具体办法将股权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策和建议: 一是对于集体资产股權设置,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当基层干部和群众有充分理由要求设置集体股时,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村民意愿自主决定,并厘清集体股的权属关系。二是对于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应更多采用体现“起点公平”的股权静态管理模式。三是对于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对外转让方式,并逐步完善风险管控机制。

5.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问题

问题分析:一是按《公司法》对能够予以工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额限制,很难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众多成员这一特点。二是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公司法人的相关制度来规制,那么在具体运营中存在诸多不适用的地方,且需要负担较重的各项税费。

对策和建议:一是尽快修改完善《公司法》,对予以工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的限制应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千上万的特点。二是尽快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职能定位、管理办法及其法人的地位皆能在法律层面得到明确。

6.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或社区管理的关系问题

问题分析:据调查,目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或社区的公共管理职能及其相应的管理费用并未明确分开,两者关系长期混淆不清。如任其长期存在,势必阻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且易引发新的矛盾。

对策和建议:一是应通过有关政策的完善,严格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或社区的公共管理职能和相应的管理费用区分开来。二是有必要尽快理清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和功能划分。

7.政策优惠问题

问题分析: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费优惠政策极少,在改革中难免因过重的税负压力而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富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受限。此外,已有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税费政策也不够完善,差别化税收政策的施行难以到位。所以仍存在“农民所持股权并不对应集体资产的实际价值,只是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份额”和“对按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获得收益的农民免税费的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这两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对策和建议:一是有必要通过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切实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和促进农民增收;二是有必要完善和落实对按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获得收益的农民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三是有必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费优惠政策及其落实的相关配套制度。

8.相关政策配套和协同问题

问题分析:调查发现,在城镇化进程较快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现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法律与现行土地政策存在不匹配以及细化不够等问题,具体实施中的问题较多,进而导致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而在城镇化进程较缓地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除了上述问题之外,还存在相关专业技术人才、经营人才缺乏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后劲不足,严重影响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

对策和建议:一是在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地区,有必要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将现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与现行土地政策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进行条款细化,以切实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二是在城镇化进程相对较缓的地区,还有必要制定吸引相关专业技术人才、经营人才的优惠政策,为推进农村集体经济有序、快速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三是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还有必要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定并落实好有利于其集体经济发展的留用地政策,并通过政府文件明确留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经营方式及其相关项目的管理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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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rural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 system reform;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collective assets; collective organization member; property right system; management structure; Sichuan province

CLC number:F321.32 Document code:A Article ID: 1674-8131(2017)06-0027-06

(编辑:杨 睿;段文娟)

作者:翟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税收政策论文 篇2:

论城乡统筹发展与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

摘要:在城乡二元对立的格局中,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农村社会的一个标志性制度,但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本身并不是城乡二元对立和形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原因。在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中需要否定的是限制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制度,而不是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本身。发展集体经济是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应有之义。城乡统筹是集体经济发展的社会基础,也是集体经济发展的机遇。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就必须建立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其价值取向应当是:消除歧视、实现平等,破除限制、促进公平,减轻负担、提高效率,优惠扶持、强化保障。

关键词:城乡统筹;集体经济;城乡二元结构;制度价值

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一直是在城乡对立的二元社会结构下存在和发展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一个标志性的制度,那么在城乡统筹发展中要打破二元结构,是不是就不要集体所有制、不要集体经济呢?不仅一些人在认识上认为城乡统筹发展集体经济就没有必要了,更有一些地方在城乡统筹发展的实践中,紧盯着农民的土地,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统筹发展的实质就是剥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正如陈锡文所说:“现在很多地方打着新农村建设,打着城乡统筹,说白了就是要那点地。但是,把社会结构破坏完了,以后真是不敢想象。”“现在合村并居,把农村的建设用地指标拿到城里来,这个势头很盛,理论依据就是农村的土地利用太粗放,可以把农村的土地拿到城里来用,可以提高效率。问题是,一个村庄的形成,往往都是上百年,血缘地缘关系在里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我跑遍全世界,没有见到任何地方为了建设用地指标去拆农民房子并农民村庄的。所以,我说这种事情史无前例,闻所未闻。”因此,在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要不要发展、如何发展就是我们研究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的农村集体经济

城乡二元结构是指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城市和乡村由于其财富积聚功能的不同所表现出的在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的差别对立状态。城乡差别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城乡差距是由于分工的不同产生的。城市是工业和商业的聚集地,工业和商业通过要素投入就能够迅速地提高生产率;而农村经济主要是农业经济,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受到自然力影响和制约,不像工业和商业只要增加要素投入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能提高效率。例如,农业生产率的提高要求增加土地面积,如果人多地少,生产率就低;农作物的生长要有自然力的作用过程,农民不可能超越自然规律增加劳动时间提高生产率;而且农业还会有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风险的影响。同时农业不仅受资源约束,也受需求约束。在需求约束下,粮食多了卖粮难,蔬菜多了卖菜难,农产品的产量越高,农民的收入反而越低。因而,农业是天然的弱势产业。这样,城市就具有比乡村强大得多的财富聚集功能,从而就导致了城乡收入的差距。因而,自从城市与乡村分离开来,就有城乡的收入差距上的对立。只不过在自然经济状态下,城市工业主要是手工作坊式的,虽然城乡收入有差距,但是差距不大。自从工业革命以后,随着科学技术在工业上的应用,工业生产力极大地提高,因此,城市聚集财富的能力也就迅速扩张,城乡收入差距也就拉大了。这种由城市与乡村产业不同决定的二者财富聚集功能不同所表现的二元对立,是自从城市与乡村分离以来就存在的客观现实。这在历史上一直存在,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建立没有关系。只不过我国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处在城乡对立的一定历史阶段。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制建立以前我国社会的城乡二元对立是农村的地主经济和小农经济与城市工商业经济的对立。我国农村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建立以后,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就表现为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经济与城市工业和商业经济的对立。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的建立也是一种城乡统筹。新中国刚建立时,我国工业基础薄弱,为了巩固政权就必须加速实现工业化。我们之所以在农村建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和集体经济组织,就是为了迅速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建立了农村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农民进行集体的农业生产,对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从而支持城市的工业化。没有乡村的集体经济,就不可能有城市工业化的物质基础。因此,我们党和政府实行了农村支援城市、农业支援工业的政策。这种城乡统筹就是以农业支援工业,以乡村支援城市,对农村和农业多取少予,以牺牲农村和农业发展加快发展城市和工业。这也加大了城乡对立。这时候的城乡对立不仅有历史的原因,更有制度的因素,多取少予的政策和制度安排,加大了城乡收入差别。在这一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其表现主要有:(一)在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通过统购统销强制征收集体经济的农产品,同时实现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掠夺农业剩余,削弱集体经济的农业積累。(二)通过农业税收制度增加农民税负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剥削农民。(三)通过户籍制度将农民限定于集体组织,束缚在土地上,限制农民进城。(四)通过土地征收制度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廉价征收为国有土地,满足城市和工业的需要,限制集体土地直接通过市场配置实现其价值。(五)通过财政和金融制度调整将资金主要投入城市。而在基础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等方面则把农村排除在外,基本不向农村投入或者投入很少。正是这种对农村多取少予的城乡不平等政策,使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加剧了历史性存在的城乡差别。

二、城乡统筹发展与农村集体经济

在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对城乡二元结构的政策也做了一定的改革和调整,但二元结构的基本格局没有变,而且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城乡居民的收入差别几乎成为世界第一。不仅农村发展落后,而且这样一种格局也制约着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农村落后,农民收入低下、内需市场就起不来,主要靠外向市场。在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国经济的问题,城乡不能协调发展的问题,就明显暴露出来。从政治而言,城乡差距过大,社会发展不协调,直接危及社会稳定。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就不只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问题,而是要让全体人民都得到发展,就必然要求城乡统筹发展,而且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处在了工业化中期发展阶段,在客观上也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的条件,因此,中央就提出了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的战略要求,确立了城乡统筹发展的基本政策。

(一)城乡统筹

城乡统筹的内涵和实质是要把城市与农村、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市民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统一规划中,要把农村和城市中存在的问题统一考虑、统筹解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

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表述,就是要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突出强化农业农村的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体系,大力加强农村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夯实打牢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协调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努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简单地说,城乡统筹就是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体化。重庆市城乡统筹的做法就是五个一体化: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城乡劳动就业一体化,城乡户籍管理一体化。

(二)城乡统筹发展中集体经济的地位

在城乡二元对立的格局中,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农村社会的一个标志性制度,但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本身并不是城乡二元对立和形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原因。城乡二元对立既有历史原因,又有制度原因。从历史原因讲,我们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和条件。这种牺牲乡村和农业以发展工业和城市的发展战略,是我国新生的人民政权建立之初,我国社会经济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走向社会主义的必经的历史阶段,我们不可能在当时就建立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制度,但发展的目标必然由城乡对立走向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从制度原因讲,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建立了集体所有制,把农村社会的生产关系,由私有的小农关系提升为集体大农关系,但是,我们为了城市和城市的工业化,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大加限制、从农村集体经济取之过多,导致了集体所有制之下的农村相对于城市的发展落后了,所以城乡差距的加大是加在集体所有制上的限制集体经济发展、掠夺集体资源的制度导致的结果,而不是集体所有制本身必然产生的。集体所有制本身相对于小农私有经济应当是一种先进的生产关系制度。因此,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需要否定的是这些限制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制度,而不是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本身。发展集体经济是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应有之义。

城乡一体化发展就是要解决城乡经济的断裂问题。因此,要将阻碍集体经济与城市经济一体发展的制度因素都破除掉,大力发展集体经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就提出要“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为农民提供多种有效服务。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集体经济是最为重要的,在农村以公有制为主体,就是以集体公有制为主体。集体经济为农户家庭经济提供服务,为农村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城乡经济的统筹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集体经济与各种经济成分、与城市经济的统筹协调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在传统意义上是以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和集体劳动以及按劳分配为特点的,而在当前意义上集体经济不限于集体所有、集体劳动和按劳分配,而是在集体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的基础上,以各种经济投资形式实现集体财产增值,并在此基础上实现集体成员利益的经济活动。例如,集体组织利用集体所有的财产出资设立集体独资企业,或者集体与其他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或者集体组织出租、转让集体资产获得集体资产收益;还包括集体成员利用其承包的集体土地或其他集体资产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经济活动。可见无论传统的集体经济还是当前意义上的各种新的集体经济形式,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集体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如果没有集体的所有权就谈不上集体经济,但仅仅有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也不一定就等于是集体经济。只有在集体财产所有的基础上,利用集体生产资料进行投入产出,实现经济效益,才有集体经济。因此,发展集体经济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和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是与农村的私有经济、家庭的个体经济以及其他经济成分并存发展的经济形式之一。在城乡统筹的过程中集体经济必须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和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发展。城乡二元结构中的所谓城乡产权的不统一,是限制集体所有权的各种制度因素对城乡产权的分割,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下,实现城乡产权的统一,并不是将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所有制改为私人产权或者国有产权,而是打破分割城乡统一的制度,实现集体产权与其他产权的统一发展。因此,在城乡统筹的条件下,集体经济必然与其他经济一样按照统一的市场规则并存发展。

(三)城乡统筹为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城乡统筹不仅是缩小差别的过程,而且也为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各项统筹政策都为集体经济的发展孕育着巨大的商机。首先,按照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破除各种束缚集体经济发展的制度,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条件。例如,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的一体化,广大农村实现了村村通公路、通电话,就极大改善了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推进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就能够建立统一的城乡市场,将集体资产要素按照市场原则优化配置;推进城乡劳动就业一体化,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有利于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有利于弱化农村集体资源的保障功能,强化其资产功能,提高资产效率;实现城乡户籍一体化管理,有利于农民走入城市,从而减少集体成员,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集体资产的效益。其次,城乡统筹中城市对农村的支持,将有力地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城乡统筹就是要以城带乡、以工业反哺农业,要通过政策引导,促进生产要素向农村转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首要一条就是健全强农政策体系,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其中包括:继续加大国家对农村的投入力度,按照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的要求,不断增加“三农”投入;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和市场调控机制;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财税政策和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问题;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投向农村,各部门各行业要主动服务“三农”,在制定规划、安排項目、增加资金时切实向农村倾斜,大中城市要发挥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开展与乡村结对帮扶,参与农村产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这些措施的提出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商机。如果能够落实这些措施,在城市的带动下,农村的农业、工业、服务业都会有较大的发展。例如,通过科技下乡可以带动农民科学种田和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经营;通过工业下乡可以将不适合城市而适合在农村发展的工业项目规划在农村,带动集体工业的发展。再次,在城乡统筹的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可以面向城市,参与城市建设和发展寻求商机。例如,农村的建筑企业可以参与城市建筑,发展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面向城市发展服务业。又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社

可以与城市单位或个人定向建立无公害粮食、蔬菜、水果等供应基地,可以利用农村独特的自然风光和农业观光项目面向城市发展旅游业。最后,城乡统筹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也会促进农民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的现代化,引起农民消费观念的改变和消费需求的升级,为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农村市场。

三、在城乡统筹发展中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方式

城乡统筹发展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商机。农村集体如何在城乡统筹的条件下抓住商机,有效实现集体经济发展呢?从各个城乡统筹的试点城市的经验看,它们都十分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例如,作为国家发改委和江苏省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的苏州市,通过农村“三大合作”改革,发展集体经济。所谓“三大合作”改革,是在农村的集体资产、承包土地、生产经营等方面,通过合作或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改革,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富民强村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统称,其改革成果主要包括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种基本类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解决了权利主体分散与集体经营的矛盾,促进了农民身份和收入的多元化,推动了城乡一体化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将原村级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的新型合作组织。它明晰了村级集体资产权属关系,完善了集体经济的分配形式,保护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这种合作社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参照现代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建立以理事会和监事会为核心的合作社治理结构,权责明确,利益与风险共担,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初级形式。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解决了家庭联产承包与适度规模经营的矛盾,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整合,推动了城乡一体化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确保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为探索创新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机制,由农户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适度集中进行农业产业规模经营,然后,根据土地利用规划,通过对内或对外公开招标等形式落实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或从事其他二、三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了农民专业与兼业的矛盾,沟通了农村三次产业的联系,推动了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明晰农户私人产权、保持农户经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以农技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种养能手、经纪人大户等牵头,联结在一个或几个农业生产领域从事同一农产品的产、销农户在生产、流通、技术、资金等某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组建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三大合作”带来了六大变化:农村市场化、农民组织化、农民收入多元化、集体经济扩大化、经营规模化、管理民主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了城乡之间资源配置,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缩小了城乡间发展差距,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成都市的城乡统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模式则有两种。一种是“农产品龙头企业加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这种模式就是利用对农村居民点的统一规划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招商引资,依托当地优势资源集中土地实现规模化经营,龙头企业与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签约流转土地使用权到龙头企业,实现土地资本化,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农民与企业签约安排就业,农民收入包括土地出租和转让收入、工资收入,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另一种模式则是合作社加农户发展第三产业的模式。这种模式将耕地集中起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筹规划,发展生态旅游业,集体原有耕地以人均持股方式入股合作社,经营性承包地由承包人与合作社签约流转给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规划经营,入股和流转了承包土地的农民与合作社签订劳动合同解决就业,农民收入有股金分红收入和工资收入,还有自营农家乐或其他项目的收入③。可见,在城乡统筹发展中,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方式主要是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即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是这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利用了城乡统筹的条件和政策,将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本化,实现了集体资产收益,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集体成员的利益。

四、在城乡统筹发展中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价值

城乡统筹是集体经济发展的社会基础,也是集体经济发展的机遇。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就必须建立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的制度价值应当是:消除歧视、实现平等,破除限制、促进公平,减轻负担、提高效率,优惠扶持、强化保障。

(一)消除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歧视,实现集体经济与其他经济的平等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作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在改革开放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力开展农田基本建设,兴修水利,为改善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和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生产率,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最为典型的就是山西省的大寨大队的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的乡村集体企业异军突起,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了瞩目的业绩。但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放大了集体经济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弊端,使人们逐渐形成了一种观念:集体经济不如个体和私营经济。由此在改革过程中,集体经济的发展受到歧视,在农业生产中几乎普遍地以家庭个体经济取代了集体农业经济,乡村集体企业也都实现了向私有经济的转制。然而,30多年来的农村改革发展的实践证明集体经济并非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关键是要不要它发展的问题。集体经济只要采取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机制同样能够显示出它的优越性。例如,笔者调查的河南省漯河市的南街村,在20世纪80年代初,为了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包产到户的路线,耕地实行了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村上的集体企业也承包给了私人。在村集体经济被取消几年以后,承包村集体企业的私人不给村上上交承包费,村上的公共事务职能几乎陷于瘫痪,村民对村委会的不满引发了村民的上访告状。村党支部就乘势收回了被私人承包的集体企业,由党支部和村委会直接经营,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在形成一定的集体积累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决定将承包给农户的耕地也收回村上由集体经营。1986年5月,党支部贴出告示宣布,如果村民愿意將土地交回集体经营的,由村集体每月每人发给40斤标准面粉作为口粮,从1986年5月到1990年10月,在群众自愿基础上南街村的土地全部回归集体。集体对收回的土地进行了方田化建设和园田规划,重新实现了水利化、机械化,由集体统一经营。南街村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都由集体经营,产值最高的时候达到16亿元,为村民提供了全部生活资料由集体供给的高福利的共产主义小社区生活。还有笔者调查的河南省新乡市的刘庄村,目前为村民提供的福利就有40多项,其基本经验就是坚持走集体经济的发展道路不动摇,自从1952年该村走上了集体经济道路,一直没有改变过,即使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推行承包制的时候,也没有动摇

过。江苏省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蔡兴生在总结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经验时就指出:“实践证明,大凡集体经济实力和活力较强的乡村,商机就多,当地农民的创业就业充分;财力就丰厚,农民分享的公共福利多;公用设施基础就好,生产生活环境优越。”④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同样是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形式,只要能够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我们的法律制度上就应当给予其平等的发展保障,在观念上要消除对集体经济的歧视,不得硬性地将集体经济改为个体经济或者私人经济。

(二)破除限制,实现公平交易

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城乡资源没有通过市场自由、公平地交易,而是由政府统购统销农产品,并且实行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政策;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则由政府低价补偿征收后倒卖给开发商。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的条件下,则要通过法律制度破除对集体经济的种种限制,实现公平交易。为此,就要建立城乡一体的市场机制,使城乡资源能够通过市场自由公平地交易。对农产品在已经取消了政府统购统销制度后要通过各项补贴政策和保护价收购,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必要限价,实现公平交易。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要打破国家对建设用地市场的垄断,要缩小征地范围,按照市场价格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同时要扩大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通过市场配置。这样,集体所有的资产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实现集体经济的效益和目的。

(三)减轻集体经济的负担,提高集体经济效率

农村集体是农村一定范围的社区集体。农村社区集体的主要资源是社区内的土地,社区内的土地是社区集体成员的生存保障。社区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人口的增加是制约社区集体经济效率的一对矛盾。对社区土地资源的支配首先以保障成员的生存为基本原则。社区有限的土地养活的人口越多,集体经济效率就越低,集体经济的负担就越重。因此,要提高集体经济效率,就要减轻集体经济的负担。减轻集体经济的负担就是减轻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保障的依赖。这里有三个途径:一是减少集体成员,鼓励集体成员中不再依靠集体土地生存的成员脱离集体,成为城市人口。二是转移农村劳动力,使集体成员的收入多样化,不再单纯依靠土地,从而使农业生产效益提高。三是为集体成员建立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使集体土地的资产功能得以最大发挥。在城乡统筹发展中,城乡户籍管理制度的统筹改革,为农民集体成员脱离农民身份取得市民身份提供了条件;城乡一体的劳动用工制度的建立,为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扩大农民就业,实现农民收入的多元化提供了保障;覆盖农村的养老、合作医疗、最低生活困难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的资产效益提供了可能。这些城乡统筹发展的措施都体现了减轻农村集体经济负担、提高集体经济效益的价值取向。

(四)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的优惠扶持,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法律保障

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给予优惠扶持的道理在于:一是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一定社区集体成员的公有制经济,是集体成员共同利益的体现,集体经济担负着为集体成员提供基本生存保障和集体福利的任务。农民作为弱势的社会群体,其利益实现体现了基本的社会公平。因此,国家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就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农村集体经济就是农业经济或者农村集体工业经济,是为农业经济服务的,而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人们的衣食来源,不仅是农民的生存保障,也关乎城市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就是民生经济。因此,国家扶持集体经济就是保障农业基础地位,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三是农村集体经济曾经为城市经济和工业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作出过巨大的贡献,在城市工业经济进入中期发展阶段有能力支持乡村农业经济发展的条件下理应实施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通过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等多项措施支持农业的发展。因此,在当前的城乡统筹发展中,国家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方式主要是集体土地的資产收益、集体企业的资产收益和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其中包括:建设项目支持,即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给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财政资金支持,即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他税收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优惠政策也应当参照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其他形式。例如,对农村集体独资企业、集体统一经营的农业、集体出资的合伙企业和集体控股的公司企业,都应当从建设项目支持、财政资金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税收优惠扶持等各个方面给予优惠扶持。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为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提供必要的法律组织形式。集体经济可以采取由集体所有权主体出资参股或控股的公司、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形式,也可以采取集体独资公司形式。公司法上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但没有规定集体独资公司。其实,集体独资公司在集体经济的实现中也是一种独特的组织形式。由于法律没有规定集体独资公司,一些由集体统一经营的企业不能以公司的名义在市场经济中进行活动。有的集体欲将自己的集体企业变为公司,工商机关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股东才可以登记为公司,于是集体为了取得公司的登记,就不得不将集体的出资虚假地登记在个人名下,以取得公司名称。。因此,法律既然能够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也就可以规定集体独资公司,为集体经济的实现提供充分的组织形式,使集体经济能够按照公司治理模式运行。二是要依法保护集体所有的财产,有效防止集体财产流失。集体经济实现的先决条件就是集体产权明确、产权受到保护。对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集体的土地和财产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制止。目前侵害农村集体财产最为严重的就是一些地方政府假借城乡统筹,滥用土地征收权将农民集体土地低价征收为国有土地,有的撤并农民集体村庄,使农民集体消失,有的集体管理者利用职权侵占、贪污集体财产。对于集体财产的维护除了强化集体组织和集体成员的维权意识和方式外,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加强政府对集体财产的维护。这是集体财产的公有制性质决定的。国家采取主动措施维护集体所有的财产不受侵害,不是对集体经济和集体所有权行使的干涉,而是政府支持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在城乡统筹发展中有效实现集体经济,就必须强化政府维护集体财产的职责,尽快制定集体资产管理法,确保集体资产不受侵犯。

总之,在城乡统筹发展中,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是乡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形式,在城乡统筹发展中要把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方式、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放在首要的位置。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为取向,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各项法律制度,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和集体成员利益的实现。

作者:韩松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税收政策论文 篇3:

完善我国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制度的探讨

摘 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我国在新时期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可以更加合理有效地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快农村城市化的步伐,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通过重新建立土地收益分配机制,达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的目的;并且可以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土地产权的实现形式、征地制度等方面的一系列改革。

关键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产权;政策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的商品属性日益显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是实现集体土地资产价值和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重要选择。目前,我国一些试点地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做了积极探索,但由于现行法规制约,加之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以及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相关制度不健全,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仍没有一个完善的体制和形式。本文拟在对我国现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的基础上,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必然性进行探析。

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1.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

1.1.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行为普遍

当前,无论是土地市场成熟的东南沿海地区,还是不甚发育的西北内陆地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都普遍存在。特别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以及大中城市的郊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量占总建设用地使用量的比例尤高,且有增加的趋势。

1.1.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多样

集体建设用地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联建、抵押等形式或单独流转,或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流转,流转方式多样。

1.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试点工作,已在全国18个省市、28地展开,实践也证明这一做法给当地经济发展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但也存在着一些普遍问题。表现在:

1.2.1现行试点的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冲突

由于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只有通过政府征收或征用才能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未经国家征收和征用便进入市场,都会改变城市土地单一国有的格局,从而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产生抵触。

1.2.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无序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大多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一是由于城市规划只规划国有土地,对于流转到或即将流转到城市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尚未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中;二是由于缺少全国统一的规划协调和统筹安排,地方政府各自决策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三是存在违法用地现象,且屡禁不止。

1.2.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产权地位不平等

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市场定价,有正式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市场,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使用权市场体系和价格制度仍未建成,以致造成“同地不同价”;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主体有使用权证,可以作为抵押到银行等融资机构进行再融资和资产评估,而农村建设用地则没有,因此不能进行上述的抵押和融资行为。

再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作了限制,其土地产权具有一定的不完整性。而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来讲,权利主体也并不具备完整的处分权、收益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比,其产权流转也受到很多限制,明显处于不平等地位。这种不完整和不平等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大量集体建设用地的私下流转,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在利益机制的驱使下,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以各种形式参与集体建设用地在隐形市场流转。

1.2.4土地产权关系不清,使用权流转难以规范

法律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村内多个农民集体如村民小组等,但由于土地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界定不力,在实际工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很难确定,加之常常以行政权代替土地资产经营权,带来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各主体的土地产权“边界纠纷”。

2 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政策建议

2.1 完善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

建议对《土地管理法》做如下修改:原有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新增城市土地可以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对于新增的公益性用地,继续通过征收或征用的方式获得,并实行国有;对于非公益性用地,在符合城乡建设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用地单位通过市场而获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进入市场自由交易。

2.2 加强城乡建设用地统筹规划,推行增减挂钩

建议一是要以大城市为依托加快城镇化进程,改变大中小并举、特别是优先发展小城镇的战略;二是要把城镇化落到实处,让农民进城后,在城市安居乐业,变成城市居民;三是要改革征地制度,非公益性用地,一律通过市场公平交易;四是要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从而激励进城定居的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使“增减挂钩”政策落到实处。

2.3 加强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

为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合理利用,加快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我们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按照“创新、创新、再创新”的要求,探索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研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构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2.3.1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依法合理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础。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应以现有法律为基础,从农村实际出发,在稳定农村大局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2.3.2合理界定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权能

在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前提下,实现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结构的调整,客观上要求对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权能进行重新设定,在强化土地利用规划控制的前提下,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有偿流转,以实现集体土地财产权利:一是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上直接派生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比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二是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可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对批准拨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定出相应的流转管理办法。从而,赋予集体土地产权更为丰富的内容。

2.3.3加强土地登记工作,明晰土地产权

明晰土地产权是入市的前提。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加强土地登记工作,依法确定集体土地的权属范围,明晰土地产权主体,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在具体登记过程中,一要加强土地登记的规范化建设,依法进行,保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不同主体间的公平和公正。二要强化集体土地变更登记工作,依法改变土地权属或土地用途的,应及时凭有关批准文件及有关申请资料,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加强对集体土地产权流转的检查监督,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4 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体系

要加强城乡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市场”,达到“同地、同权、同价”。进行城乡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关键在于赋予城乡集体建设用地相同的权益,“同权”是根本。在此过程中,国家的税收政策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使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负担相同的税费。

2.5 用经济手段落实城乡建设用地统筹规划

目前有关限制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及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政策,无非是担心房地产业的高利润会诱使大量农用地非法违规转变为建设用地。但是,我们可以主要借助于经济手段并辅之以分类管理,而不是因噎废食或用一刀切的方式来保证城乡建设用地统筹规划的实施。一是政府通过大批推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有效地遏制城市房地产价格特别是住房价格不合理的上涨。二是严格土地用途管理,确保城乡建设规划落实不走样。三是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能够有序合法地进入市场。四是政府给予农业有力的保护,对种粮农民给予合理的补偿,保证用于农业的土地收益不亚于非农业用地。

3 结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资产的性质逐渐显现出来。通过流转,可以盘活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加快农村城市化建设的步伐,还可以推动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实现形式、征地制度等方面的一系列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是可行的,开放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并进行规范管理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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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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