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计生优惠政策

2023-01-31

第一篇:工商银行计生优惠政策

工商银行商友卡优惠政策

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商友卡优惠政策:

1、享受贵宾服务;

2、免开卡工本费、年费;

3、免短信提醒业务费;

4、免工行异地存取款手续费;

5、一年100笔跨行汇款、异地汇款手续费免费(含工行异地收款)。

附注:

1、批量开立的商友卡需本人持身份证到营业网点激活,设置银行卡密码;

2、批量开立的商友卡需自己到营业网点自助终端机或柜台开通短信提醒业务;

3、批量开立的商友卡需在网上银行或柜台签订一年100笔汇款套餐方能实现跨行及异地汇款免手续费;

4、在柜台办理卡激活的同时可以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免费赠送电子密码器。我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安全便捷,足不出户便可实现现金转账、缴话费、信用卡申请、理财产品购买、外汇结算等业务的办理。

第二篇:工商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有优惠吗?申请条件有哪些?

工商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有优惠吗?虽然近几年各地针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机构增加了很多,但是银行相对较低的利率还是在人们选择贷款机构的潜意识里占据了一定的优势。那么具体到工行来说,小微商户贷款有啥优惠吗?淘钱宝在这里就为您解答一下。

据了解,针对小微商户,工行开通了个人助业贷款,此款产品以信用或保证担保方式发放,无需抵质押,灵活方便。担保方式可采用自然人担保、经营商户联保、商友俱乐部成员联保或一般法人担保等形式,单户贷款金额最高可达50万元。具体申请条件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在工行获得D级(含)以上信用评价等级;

4、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能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持有营运证、商户经营证、摊位证等经营证照或其他合法、有效经营资质证明,及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承包、租赁证明资料;

5、具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借款人在工商银行及其他已查知的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7、采用保证担保的,能提供工商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贷款担保;

8、借款人在工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9、贷款分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篇:民政局计生优先优惠政策

*县民„2010‟*号

*县民政局

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生育水平,推动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根据中央、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市县八部门《关于在普惠政策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县和民政工作实际,就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的范围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农村居民中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

二、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内容

(一)县民政部门直属的养老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提供养老服务,并在相关收费上给予20%的优惠减免。

(二)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年满60周岁)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三)在实施农村低保工作中,优先将符合规定条件和标

准的计划生育家庭纳入低保范围,保障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人均低保补差。

(四)在家庭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中,资助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指低保、五保和优抚对象)的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大病治疗优先给予医疗救助,救助标准高于同期同批平均标准5%。

(六)在灾民救助、救助款物发放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适当照顾计生家庭。

(七)在整村推进扶贫开发中,结合全省实施的“细胞工程”对农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实行“两优先”、“一提高”,即优先安排资金和项目的扶持,优先安排参加技术、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并比一般扶持户提高不低于10%的扶贫资金或实物量(所提高部分的资金或实物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三、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基本程序

在普惠政策中对计生家庭实行优先优惠,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给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证书》到民政部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其他要求

民政局为此成立协调小组,主管计生工作的副局长为具体协调人,办公室、社政科、低保科、优抚科、扶贫办为承办机构。办公室或专管计生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的申请受理工作,并建立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台账,定期承报具体协调人,研究落实各项优先优惠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O一O年七月十日

第四篇:计生政策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较2002年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多方改变,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

1、统一征收标准

计征设最高三倍上限

根据2002年《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意味着地方可自行制定标准。

而新《条例》拟明确规定,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征收最高标准被限定在不高于年人均收入的3倍。

2、统一执法区域

按户籍地收入标准执行

2002年《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如果发生现居住地则由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如发生在户籍所在地,则由户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标准征收。如都未发现的,则由首先发现的地方,按当地标准征收。

而新《条例》则规定,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这意味着,流动人无论生育行为发生在哪里,均按户籍所在地标准征收,现居住地只是配合征收工作。

3、撤销乡镇罚权

仅县级政府可做处罚

在2002年《办法》中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条例》规范了征收主体,限制了委托征收权限。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

这意味着,乡镇或街道一级不再承担征收权利,而只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4、征收范围缩小

不合程序但不违法不罚

《条例》明确指出,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条例》还明确界定了征收对象,缩小了征收范围。明确规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特别是明确提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征收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条例》首次提出,社会抚养费征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强调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情节,“合理”确定征收数额。

5、增加调查环节

当事人申辩禁加重罚

在2002年《办法》中,并未就超生行为进行调查的规定。

而新《条例》则在此方面增加了数款要求。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十四条规定,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征收、补充调查、撤销案件等不同的处理方式。

此外,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征收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

6、明确“乱收费”

下征费指标属“乱收费”

在2002年《办法》中,对于“乱收费”的标注仅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而在新《条例》中,则明确6种乱收费行为,分别是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的;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合法收据的;向征收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社会抚养费的;其他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算账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按照《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5条则规定,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社会抚养费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但并未规定是否对当事人双方分别计征。

按照2013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21元计算,在北京超生的城镇居民,罚款最低为12万余元,最高40余万元。而按照新的《条例》,双方分别计征不高于3倍,既1至3倍的社会抚养费计算,在北京超生按新标准,当事人双方总计社会抚养费约在8万元至24万元之间。

此外,对北京还规定,非本市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本市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这意味着,对于非本地户籍流动人口,也按北京标准执行。而新《条例》则拟规定,执行标准一律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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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11、2012年的生育率(通俗来说即每对夫妻生育孩子数)仅1.

18、1.0

4、1.26,而2012年还是婴儿潮的龙年。在2 .2的更替水平下,即使是1.26的生育率也意味着每隔一代人出生人口将萎缩43%。

第五篇:计生奖励政策

1、奖扶、特扶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起发放扶助金。

享受特别扶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领取扶助金:

1.死亡。

2.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3.户口迁出本省。

4.残疾子女康复。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2、独保费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

(四)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3、与新农保衔接

一、对独生子女领证、两女结扎户夫妻个人交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在县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0元缴费补贴标准。

二、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等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对2010年1月1日以后落实的两女结扎手术, 每例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00元,计入个人养老金帐户,不再采取“三个一点”即个人承担100元、乡镇承担100元、县财政补助200元的老办法落实养老保险。

4、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奖励1000元;

5、

(一)符合生育一孩对象

1、对依法登记结婚生育一孩的诚信计生家庭,在怀孕16周内主动向所在村两委干部或乡计生办上报孕情,并定点生育的,奖励50元。

2、对符合结婚条件未领证,在怀孕16周内主动上报孕情,并在孕期内补领结婚证且落实定点生育的,奖励50元。

3、对暂不符合结婚条件,婴儿出生后仍统计为政策内,且在怀孕16周内主动上报孕情,并在孕期内补领结婚证,落实定点生育的,奖励50元。

注:孕情小于16周以出生倒推计算为准。

(二)符合生育二孩对象

1、对符合再生育条件,已申领《生育证》的,在怀孕12周内主动上报孕情的,奖励200元。

2、对一方或双方再婚夫妻,未领取《结婚证》,且未申领生育证,在怀孕12周内主动上报孕情,并在孕期内补办结婚证、生育证的,奖励100元。

注:孕情小于12周以出生倒推计算为准。

(三)不符合政策怀孕对象

对不符合省条例规定怀孕的育龄夫妇,凡在怀孕16周内主动上报孕情并积极配合乡村主动落实补救措施的和及时落实扎上手术的,随报销手术费用外,一孩奖励100元,二多孩奖励200元;对孕情超过16周的,主动落实补救措施的,减半奖励。

6、民生工程: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目标任务: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特别)扶助,确保奖励(特别)扶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牵头部门:县人口计生委 。政策内容:(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含子女存活情况),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每人每年发放720元、840元、1320元、1440元不等,直到亡故为止。(2)特别扶助制度。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资格确认:本人申报;村(居)民委员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省、市人口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300元(除医保报销剖腹产600元、自然分娩400元外);

7、霍山县人口基金项目实施计划:为两女结扎对象和村专干家庭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村专干保险:投保份数1份,投保金额30元,赔付金额26000元;两女结扎保险:投保份数1份,投保金额60元,赔付金额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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