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风险防范

2022-07-12

第一篇:股权质押风险防范

股权质押风险防范

银行信贷与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风险防范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对于股权质押,我们天交所提供的服务是为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合作进行促成,对于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质押担保等不提供任何的保证,仅仅是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为企业和银行办理相关股权的冻结手续,对于其可能给天交所带来的风险,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于股权质押前期的告知,包括对企业、银行的告知,表明天交所对相关的债务债权没有相应的保证的义务,只是为相互之间的合作提供一种新的方式,为企业后续融资提供新的途径,最终的合作达成仍然要以企业和银行为主,防止企业或者银行等在股权出现问题之后,将天交所拉下水。

其次,办理股权质押的流程文件必须收集完整。在次之前,因为手续不全导致义务无法履行,权利无法使用的情况已经发生过,因此,在相关的流程中必须保证相关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否则就可能就会因为手续、资料不全,为天交所带来一定的风险。

最后,在股权质押实施之后,需要对其后续的工作进行相应的监督,而不是简单的办完手续即完成所有工作,如果因为股权质押,为银行等机构带来损失,将会导致金融机构对天交所的能力产生质疑,不利于以后的发展与合作,对于进一步拓展资本市场形成了阻碍作用。

第二篇:股权质押典当与风险防范

全省股权典当研讨会交流资料

股权质押典当与风险防范

——南平市融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姚世民

一、简单介绍本公司典当业务发展背景与现状

目前,股权质押典当业务,在闽北除本公司和邵武汇弘典当行有受理,还有南平工行也受过理过,在其他省,如重庆典当行、江苏典当行、浙江典当行、天津典当行都有受理过、其他省的民生银行、光大银行也有受理过,一般都是要求100%股权质押。一般国有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只受理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权质押,且质押登记在证券机构。

本公司是2006年起开展股权质押典当业务的,是受到邵武市汇弘典当行江总的启发,同时借鉴学习邵武汇弘典当行、江苏典当行、天津典当行等典当行的股权质押典当业务经验,在有关典当、法律专家的指导下,在当地工商部门的支持下,逐步形成完善一套股权质押典当、股权质押担保的做法。累计发放股权质押典当贷款4000多万元,无一笔风险,无一笔逾期。股权质押的方式一种是作为当物担保,另一种是作为附加担保,股权质押对象,资信较好的商贸企业、生产型企业、房地产企业。

二、股权质押的概念与作用

(一) 股权的含义:传统的说法:股权是股东的出资而应有的权益,这比较笼统的说法。但有的人认为股权是虚的,这话不完全正确,因为优良的股权是有资产价值的,虽然股权不像房产、设备等一样是个具体特征属性的财产,但股权是一种资产、产权,是财产所有权(含债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享有的特定财产权利,即股东的投资权益,享有收益分配(分红)权利、股权派生权益、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分享资产增值的权益、剩余资产。股权价值有优劣之分,优质股权的净资产是正数,且大于负债总额;劣质股权的净资产小于负债总额,甚至是负数。劣质股权是不能抵押的。股权价值会随企业经营管理和法律政策环境及其他有关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上市公司的股权可以自由买卖,有自由处分权;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只能通过股东会决议后,先股东优先购买,之后方可对外转让,没有自由处分权。

注: 股权是指企业投资者的法律所有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投资者对企业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从经济学角度看,股权是产权的一部分,即财产的所有权,而不包括法人财产权。从会计学角度看,二者本质是相同的,都体现财产的所有权;但从量的角度看可能不同,产权指所有者的权益,股权则指资本金或实收资本。

(二)股权质押的含义:指质押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为质权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是一种担保物权,也是财产权利质押的一种担保方式。股权质押主要是净资产的质押,不是负债的质押,如负债大于净资产的股权就没有质押的价值。

(三)股权质押的作用

一是担保借款债权的实现,增强当户的还款压力和意识。

二是处置股权的手续简便、效率高,处置成本费用底低,基本无需缴税、缴费,只要买卖双方无异议,其股权变更过户手续当天可办完。无需像处置房地产那样手续繁琐,过户时间长,且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税。

三是防止股权质押后,质押人擅自转让股权,变更股东,转移或逃废典当债务。

三、股权质押的种类

(一)从公司类型上分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质押登记在证券机构,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质押登记在当地的工商部门。

(二)从质押的股权数量上分为:公司部分或单个股权质押和公司100%(全部)股权质押。

(三)从公司发展阶段分为:公司创建期间的股权质押,公司发展阶段的股权质押。

四、股权质押典当的条件

(一)信誉条件:质押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无不良的信用记录,信用意识强。最好有获得银行的信用等级。无涉及诉讼案件。

(二)固定资产条件:拥有自己的土地或房产,处交通便利位置,且抵押率在50%以下。租用的房地产不予受理。

(三)财务指标条件:(1)负债率在50%以下,且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大于负债总额(含或有负债),说明有质押的股权是净资产部分,而不是负债。(2)当年盈利,且营业利润率在8%以上,净资产利润率在5%以上,说明企业发展及效益良好;(3)流动比率大于150%,说明企业短期有一定的偿债能力。(4)存货周转速度均大于5次(存货周转速度越快,流动性越强),销售收入现金回笼一般在80%以上,说明资金回笼正常,应收帐款小;(5)经营生产性净现金流大于零,说明现金流正常。(6)实收资本真实,无抽逃现象,说明企业资本实力真实。(7)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负债总额是法人的不得超过本公司的50%,是自然人的不得才过入股资金的30%。

注:负债率:负债总额/净资产+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就是净资产,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含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期利润、未分配利润。

流动比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公式…………

负债率大于50%说明负债大于净资产,股权值为负数,故无质押的股权价值!

(四)管理条件:企业内部的软硬件管理规范、有序,制度特别是财务制度完善,有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企业发展有潜力、前景看好,产品有市场,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原料来源,不属国家政策限制的项目。

(五)股权自身条件:具有可转让性,可质押登记,无司法限制,且股东不宜超过10人(以便处置)。

不能质押的股权:一是被司法锁定的或已经质押或正在转让的;二是负债大于净资产的;三是法人有纠纷或涉及诉讼的;四是法人经营的是国家政策限制的项目;五是亏损企业;六是资信不良的企业或管理不规范的企业;七是有价无市的。

五、股权估价方法与折当率

(一)股权估价方法

股权估价或评估主要是对净资产的估价,且以其净资产的现行市场转让价为评估依据,参考质押人的知名度、品牌信誉度(如重点企业、龙头企业、银行信誉企业、产品著名商标等)。

理论上有以下四种评估方法:

1、收益现值法,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2、重置成本法,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

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3、现行市价法,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4、清算价格法,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二)股权折当率

在确定折当率,原则上:一是当金不应超过净资产与负债总额的差额的20%,二是当金不超过固定资产剩余价值的20%(扣除抵押后的剩余价值)。信誉较好,还款来源宽裕,信誉意识较强的质押人,当金可控制在净资产与负债总额的差额的30%以内,同时控制在固定资产剩余价值的30%以内。

六、股权质押典当质押人应提交的材料(针对邵武讲述情况予以补充)

(一)法人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已年检)、组织代码证、资质等级证或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公司章程

2、当地工商局出具质押人当月《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3、银行出具的质押人《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4、质权人上年审计报告和当年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必要时提供明细帐

5、质押人销售合同

6、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权属凭证(如房地产、设备、其他股权等)

7、质押人股权证、股权登记簿(如无,自作)

8、净资产清单表(各项固定资产、债权、投资、存货、存款)。

如属房地产开发公司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发票、总平图、用的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8、属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的需要提交当地外经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二)个人资料

1、各股东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婚姻情况证明及户口簿

2、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财产登记表(栏目要求说明,见其表)

3、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财产登记表《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基本要素说明)

(三)质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股权质押典当程序((针对邵武讲述情况予以补充)

(一)客户申请并提交其材料

(二)当前调查

由2名业务员按以下流程要求完成当前调查工作。

1、审查股权质押申请材料是否一致合规(原件与复印机是否一致,相关材料的要素是否一致,是否合规、合符条件)。

2、实地查看质押人的生产经营现状、固定资产情况,与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销售人员、生产工人等相关人员有关情况。

3、将申请材料与实物相核实、与明细帐及有关原始凭证相核实,确保材料及担保物(含当物)的真实性,有效性。

4、向质押人的下游客户、上游客户、施工企业、担保公司及有关部门了解其资信情况(必要时了解电费及其缴纳信用情况、税费缴纳情况)。

5、了解质押人现金流是否正常,资金链的循环是否存在既将断裂或已经断裂现象。

6、向有关渠道了解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资信情况,负债情况,特别是有无社会民间借款情况,有无拆东墙补西墙问题,涉及或将要涉及债务诉讼案件。

7、股权估价及其风险评估(自行评估或由专业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如不符合股权典当条

3 件的,告知客户;如符合股权典当条件的按以下流程操作)。

8、质押人填写《股权典当申请表》、《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及财产清单表》

9、与客户商谈风险控制措施、初定折当率及当金数额。

10、业务员据上述调查评估情况,提出是否给予典当借款,借款多少,当期多长、折当率多少的书面意见,提交业务部负责人审核。

(三)当时审查

由业务审核员(业务部门负责人)按以下流程要求完成当时审查工作。

1、审查业务员提交质押人的股权质押典当的申请材料和调查意见予以审核。

2、审核原件与复印机的内容是否完善、一致、有效、合符规定。

3、审核当物及附加担保物是否合法有效。

4、审查股权质押典当是否符合条件,风险防范措施是否有效并能落实。

5、业务部负责人根据业务法规及业务规定,对业务员的调查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典当借款,借款多少,当期多少、折当率多少等书面意见。并将此审核意见提交业务主管审批,当金在一定数额以上的提交审贷小组或董事会研究决策。之后交业务员办理。

注:股权质押典当的当期在3个月以内为宜,优质企业可酌情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签订合同文件

由业务员按照以下流程要求完成文件的签章工作。

1、当面(不宜委托签订)签订合同附件(如股权质押的股东会决议(注意其内容完整要求)、股权证、股权登记簿、承诺书、绝当处置委托书、收款收据(要求改用正式发票)、转款函,属开发商的还要求施工单位出具放弃工程优先受偿权承诺书)。见附件文本。

2、当面(不宜委托签订)签订《典当借款合同》(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在此签章确认)、《股权质押合同》、《附加担保合同》(如设备抵押、货物抵押、剩余价值抵押、应收帐款质押等)。注意:合同条款应与《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公司法》等规定一致,规范合法、完善。见《合同文本》。

3、签订《当票》(待资金到位后确定其当期、金额),注意填写当票上的实付金额,以防纠纷。上海有的典当行(如东方典当行)、江苏金藤典当行在实付金额栏目上不填。

(五)股权质押及附加担保抵(质)押登记

由业务员会同质押人按照以下流程要求完成登记工作。

现有的(2008年10月1日以前)的登记办法:是通过公司新章程登记备案的形式将股权质押锁定,在新章程中明确股权为借款而担保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解除质押锁定,不等变更股权、不得对外借款及担保等(否则无效,并承担违约责任),如需对外借款,应优先偿还质权人债务,并在工商电脑系统网上予以登记备案锁定,工商局向质权人出具“股权质押锁定函”。

向工商部门所提交股权质押锁定的材料:(1)质押人及质权人申请股权质押登记锁定的报告,(2)质押人、质权人业执照,(3)质押人、质权人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质押人股东会决议,(5)新章程,(6)《公司备案申请表》,(7)质押人、质权人出具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其股权质押登记备案工作一般在2个小时内完成。

1、持有关材料(按今年10月1日实行的股权质押登记办法,应提交双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委托书、股东名册或股权凭证、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质押合同等)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备案登记(必要时,将质权人的有关风险控制权利修改在章程上,并进行工商备案,如不能质押登记、转让的,终止其受理,并将情况告知质押人),领取股权质押登记证明。

2、持有关材料向有关部门办理附加担保的抵(质)押登记。

(六)放款

1、在放款前,向当户(质押人)收取综合费,向当户开具综合费收款凭证(正式发票)。

2、按照当户的《转款函》,将当金转入当户指定的银行帐户。

(七)当后跟踪检查,监控风险

1、每月对当户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检查,关注其资金链循环情况,发现风险及时补救,确保当金安全。

2、在当期届满前10日内书面或电话通知当户筹措资金,按时做好还款准备。当户需要续当的,符合续当条件的,经质权人同意,应在当期届满前办好续当手续。

(八)赎当或续当

1、赎当的,当户向质权人还清当金,结清费息。向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解押)手续,归还当户有关证件。

2、续当的,结清当期费息及续当费息,与当户当面签订《续当借款承诺书》及续当凭证

3、如绝当,依《物权法》及合约,通过变卖、拍卖、折价方式处置当物、附加担保物,向担保人追偿,清偿当金及费息。

以上流程一般在3-5个工作日完成

八、股权质押典当风险的防范

(一)股权质押典当风险的类型。什么是风险?简单说是产生损失的可能性,客观上说,经营货币业务都有风险的,典当行也是经营货币业务的,但不是有风险的业务就不能做,关键是风险是否可控制。所谓的风险可控就是通过跟踪监管及其他防范措施、借款人或担保人能用现金流还款的,或是通过处置抵押、质押担保物能实现债权的。因此,股权质押典当有风险,关键要控制其风险,且要全过程控制。

股权质押的风险主要是其价值的不可控性或不确定性。股权质押的风险类型:一是股权高估的风险。因人为因素高估股权,或评估股权不合理,如绝当,处置股权价款不足低偿当金及费息,而易造成典当损失。二是股权有价无市的风险。未正确、客观对股权的市场变现能力进行评估,表面上或帐面上股权有价值,但市场变现能力差。如绝当,难以处置变现,而形成呆帐损失。三是股权减值的风险。股权质押后,未对质押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跟踪监控或有效控制,致使出资人的负债增加(借款负债增加或担保的或有负债增加),负债率增加,以致负债大于净资产,负债率超过50%,质押物价值不足,如绝当,处置股权价款不足以偿还当金及费息,而形成部分呆帐损失。四是股权贬值的风险。因质押人经营不善或资金链断,企业陷入困境,步履艰难,导致经营亏损,甚至资不抵债,使质押股权由净资产为负债质押,丧失当物价值,造成绝当损失。

(二)把关好股权质押的核查环节是防范其风险的第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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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把握股权质押的条件

略…

(四)按流程要求,规范操作。

略…

(五)落实当后跟踪检查工作。 略…

(六)附加担保,强化风险控制。 略…

(七)掌管证件,控制负债。 略…

(八)应用心理学,控制风险。 略…

(九)建立股权处置变现的绿色通道。 略…

二00八年九月十五日

第三篇:股权质押典当业务风险及防范

股权质押公示制度的建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方法:应该转移出资证明书,并在股东名册上登记作为质押的生效要件,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作为对抗公司以外的第三人;

2.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方法:以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为公示方法;

3.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被托管的股权质押时,公示方法是在托管机构进行质押登记;其中,记名股票以质押背书并交付股票为公示方法;无记名股票以直接交付股票为公示方法;

股权托管,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东名册委托股权托管机构管理的民事行为,由客观公正的第三方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的股东名册记载,为股东所持股权提供有效权属证明。

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及公示方法变化: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担保,贷款人据此提供贷款的融资业务。

1995年的《担保法》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公示方式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质押登记仅在公司内部完成,公示性不足,债权人难以有效监控;

2007年新颁布的《物权法》将中小企业等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公示方式修改为“在公司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提高了公信力;

2008年9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对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进行统一规定。对已贷款人来说,企业将股权质押后,出质股权被登记锁定,无法转让,提高了贷款的积极性及成功率;

股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主要风险:

股权质押融资风险易受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

股权价格变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当企业经营困难或出现资不抵债的时候,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

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能成正比。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

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但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惊醒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贷款人债权。

而且,有限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其经营管理情况一般不对外公开,典当行对其设质的股权价值难以评估。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现行股权质押制度的缺陷而导致的风险:

①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股权出质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别除权指债权人因没有担保物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单独的优先受偿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乎无可能;

股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指股权质权人在其债权清偿届满前没有受偿时,有权转让其占有的、股份,并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偿;

②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外国投资者实行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外国投资企业的股东可能以其为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这给质权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注:外资企业法规定,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公司时,首先要在公司的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股东的出资方式以及出资期限,股东按照规定认缴一部分出资后,工商部门即认可公司已合法成立,投资者在公司取得相应股权。如果这类公司以该类带有瑕疵的股权设质,必然给典当行带来质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4)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

在股权质押中,若借款人无法正常归还借款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债权人不受损失的保障。但各地的产权交易所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市场的不完善,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股权难以自由转让,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评估过低,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出质评估过高,质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①公司法142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

②各地无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 (《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

股权质押贷款融资风险的防范: (1)加强对质押权的审查

一方面对公司进行实力的综合审查;

另一方面审查是否违反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①借款人是公司股东的,股权设质应该经过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②借款人是公司发起人之一的,应审查其股份设质时公司成立已届满三年;

注:公司法14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加强对出质公司的监管

要保证出质公司的股权的保值和增值,防范股权出质的道德风险,对股权被质押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适当的监管和限制是必要的;签订相关的合同;实现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持续性监督;

(3)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目前股权质押缺乏审批与登记统一监督管理的现象,建议相关的部门规定,申请股权质押须经原公司审批部门审批,并由公司注册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全权行使股权质押的登记和监督;

(4)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体系

在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管下推动企业股权的正常转让和流动;

第四篇:股权质押典当业务流程及风险防范

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目前,这已经成为一种流行的典当质押方式。

财产权利质押特别是股权质押作为典当业务的一种创新模式,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在典当业务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这种新型的典当业务模式不仅进一步推进了现代典当行业的发展,而且也提升了典当行业客户群体的质量,同时也提高了对典当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要求。

2008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管理实施细则》,为股权质押业务规范操作提供了依据,同时,《担保法》、《物权法》这些法律文件也对为财产权利质押业务进行了规定,是我们业务操作的准绳。

一、基本概念

㈠、股权质押的含义

1、股权出质,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的行为;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履行,以有权处分并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其中,债权关系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为质权人;

3、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㈡、股权质押的标的物

1、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

2、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3、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

4、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㈢、质押标的物股权的表现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股东出资证明书(非流通证券)--出资份额转让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票(可流通)--股份(股票转让)

二、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咨询申请—--客户基本资料核实—--企业实地考察—--确定当金及综合费率—--内部审批—--签订当票、质押借款合同及质押担保合同—--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取得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发放当金—--贷后监管--还款、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三、股权质押业务操作要点及风控分析

㈠、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相关分析

1、适合办理股权质押业务的企业类型

⑴、适合办理股权质押业务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的股权属于出质的范围。

⑵、已获得银行贷款、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⑶、企业具有一定规模且生产经营时间较长

⑷、生产型实体企业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72条:

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⑵、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3、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142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143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4、外资公司股权转让相关规定

外资企业股权出质适用于法律法规对于内资企业股权出质的相关规定。但是,应当注意,外资企业股权出质的,要先经过外经局及外管局的批准。

5、股权出质涉及国有资产

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股权出质的批准本文件。

6、核查股权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

⑴、股东构成

⑵、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权利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禁止性规定

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分析

股权质押典当业务与房产抵押典当业务相比,属于一种软抵押,股权这种担保相对于房产担保,不易控制,价值衡量也不直接,因此在操作股权质押典当项目是要特别注重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特别是现金流情况及还款来源的考察

1、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⑵、核实企业供货合同或订单

2、企业财务状况分析

⑴、财务报表分析

①、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

②、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所有者权益是判断股权价值的一个考察指标,所有者权益是企业由股东投入及由股东投入所创造价值的一个体现

③、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⑵、核实企业的银行对账单及个人银行卡流水单,考察企业每个月是否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水

⑶、企业贷款卡信用记录查询

⑷、企业纳税情况调查

㈢、出质股东情况分析

一个公司的组成可以由另一个公司投资而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投资而成,或者可以由公司和自然人共同出资组成,因此股权质押业务中就出现了出质人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自然人的情况,对于不同性质的出质人来说,所需要考察的内容也是不同的。

1、出质人为公司(即股东为一个公司)

⑴、《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⑵、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企业的股东是公司的话,除了借款企业本身出具同意企业借款的股东会决议之外,股东(公司)的出资股东提供一个关于同意股东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股东会决议

2、出质人为自然人

出质人为自然人的情况相比较来看,比较简单,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为自然人的话,办理出质登记时,自然人股东必须本人亲自到工商局办理登记,签字、盖章,不得授权。

四、股权出质登记的相关问题

1、股权出质登记的部门

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非上市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非上市公司(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及效力

《物权法》第226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的设立。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相区别。

3、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程序

⑴、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所需资料

①、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③、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④、质权合同、股东会决议

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⑵、审核通过,领取股权出质审理登记通知书(每方各一份)

4、项目结束后,企业还款,还应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提供双方结清还款证明,领取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

五、股权质押的其他相关问题

1、质押股权必须为实缴出资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已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出质股权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

4、出质股权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对所要出质的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

以上就是股权质押典当项目操作流程及风险防控的详细信息,襄阳市民在进行以上业务操作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相关细节问题,在实现快速融资的同时还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

(原标题:股权质押典当项目操作流程及风险防控)

第五篇:公司股权质押风险几多

【案情】 某公司甲由某上市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同时甲公司拥有有限责任公司乙35%的股份,为控股股东;其余股份为职工股和另一法人股,甲公司和乙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个人,为实际上的关联企业。

甲公司对上市集团公司负有三百万的债务,在2004年2月经乙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以其对乙公司的全部股权为此债务设定质押,签订质押合同,由于乙公司没有股东名册,因此没有相应记载。

2004年11月,甲公司负债过亿,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此时甲公司除对乙公司的股权外已无其他可执行的资产,债权人要求公开拍卖其所持有的乙公司股份以实现债权,上市集团公司同时以质权人身份主张优先受偿。其他债权人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主张质押合同未生效,上市集团公司不得以质权人身份优先受偿。

本案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的若干问题。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及对抗问题

各国及地区的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登记生效主义。将股权设质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股单作为质押合同生效要件之一,合同生效即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我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登记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二是登记对抗主义。仅以当事人合意及股权凭证的转移占有作为股权设定的生效要件,而以设质相关事项在股东名册上的登记作为对抗要件。如日本新《有限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设质以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设定。第20条规定,移转股份时,非将取得人的姓名、住所及移转的出资股数记载于股东名册,不得以之对抗公司及其他第三人。

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较为合理。按照区分原因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原则,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押的生效应当区别开来。作为原因行为的前者,仅因当事人达成出质合意并交付出资证明文件即可生效,而以对设质事项的登记作为股权设质对抗公司及第三人的要件不但有利于维护设质的效力,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提高设质的效率。就本案而言,乙公司股权质押事项并未记载于股东名册,因此其质押合同虽然生效,但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究竟第三人的范围如何,有待于相关理论及立法的完善,本文不做讨论)的效力,所以应当按照其他债权人的请求拍卖股权以清偿其债务。

二、股权质押事项的具体登记问题

但此时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担保法则明确股权质押事项应当记载于股东名册。而实践中许多公司并没备有正式的股东名册,在需要股权质押登记的时候可以随时制作。而且由于股东名册完全由公司自己掌握,没有任何的公示效力可言,股权被质押的事实就不会为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社会公众所知。所以当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熟人公司”,利用股东名册倒签质押日期逃避债务(如本案中乙公司就完全可以借此逃避债

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在质权实现时,通过删改作为股权出质实现条件的股东名册记载来影响出质合同效力,从而损害质权人利益时,将没有任何法律规制。实践中,许多没有依法建立股东名册的公司,对股东身份的证明依赖于工商部门的记载。建立股东名册的,法院、仲裁机构对股权的认定也以工商部门的登记为准。因此,利用工商登记公示股权质押的情况不仅有必要而且可行,可以将股权质押的情况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同时附上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就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现有法律对于股权质押的过于严格限制的问题

关于股权质押的具体规定,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例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乙的股东之间均存在特殊的利益关联关系,因此该股权质押很容易得到了过半数股东的同意,但在一般而言,笔者认为以上规定有混淆股权转让与股权质押之嫌,并且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产生过于严格的限制。

首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以股权出质时,当该股权质押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时,自然是皆大欢喜,质权人和出质人各有所得;但是如果不能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就应当购买该出质部分股权。这就意味着出质人将丧失该部分股权,与出质人担保自己债务的出质目的背道而驰。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出质人很可能在未能获得同意之后转而寻求其他担保方式,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股权的质押。

其次股东关系来看,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后者是严格的资合关系,前者虽是一种资合关系但却带有更多的人合色彩。《公司法》虽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50人,但在实践中,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仅有几人,股东之间一般熟识并且很可能都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出质人完全可能就是被出质股权公司的经理、董事等管理人员或决策层人员。虽然从理论上讲,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聘任任何人作为其管理人员或决策人员,但是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董事往往由股东兼任,或是代表了股东的利益。因此当股东因出质而丧失了股权,此时再让其或代表其利益的人担任公司中重要的管理人员或决策层人员,显然容易遭到其他股东的反对,这样一来就必然导致公司人事上的重大变化,同时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因为股东的出质股权担保行为而造成这一系列的影响实无必要。

再次从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来看,股东出质股权应当经过什么程序,受到何种限制,可以由其章程自行规定(在章程规定限制股权质押的情况下,出质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股权质押依然有效),《担保法》以法律形式进行干预,不但有越俎代庖之嫌,而且目前过于严格的限制已使该种股权质押成为令人望而生畏的担保方式。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对目前的立法加以改进,其一,可以借鉴目前许多国家公司法上的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权优先购买”的规定。即取消“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对股权质押的限制,使股东可以自由的出质自己的股权,由于股权转让仅发生在质权实现的阶段,此时通过法律规定或章程赋予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出质股份的优先购买权,既满足了股权质押担保的需要,又保证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其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不同的理解。即在股东对外出质没有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时候,不同意的股东可以无需购买该出质股份,而是成为该出质股份的质权人,(即以该出质股份的价额代为清偿出质人的相关债务,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后,同时享有该出质股份的质权)。对于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是该享有该出质股份的分配股利等自益权还是包括管理决策等共益权在内的全部权利、具体的权利又如何去行使,当事人之间完全可以作出约定。而不存在当质权人为股东以外人时,需要考虑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否与有限公司闭合性特点相冲突的问题。同时当事人还可以对其间债务的履行等事项作出约定。这样一来,通过当事人的“选择”,也能排除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过于严格的限制,同时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闭合性。

综上而言,目前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存在着不够贴近实践以及法律与法律之间的配套问题。笔者认为在立法上通过承认该种股权质押合同合意交付即生效和工商部门登记对抗公司及第三人来维护质权人利益,保障设质的效率实属必要。同时区分股权质押与股权转让的不同,放开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不合理的限制,则有利于社会担保资源的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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