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

2022-10-10

第一篇: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

区域通关一体化内陆隶属海关监管查验实践

区域通关一体化背景下内陆隶属海关监管查验工作

的实践与浅见

--以韶山海关为例

监管是海关传统四大职能之一,内陆隶属海关身处海关监管的第一线,直接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海关各项通关业务改革的执行者。从监管传统职能的角度来看,监管查验工作通过物流监控、实货查验、进境运输工具登临查验等方式,实际监管货物,有效查发问题,从而实现海关监管目的。从创新监管查验机制的角度来看,海关系统以监管查验工作为切入点,创新开展“双随机”、优化布控查验机制等实践探索,具有良好的改革成效,也是海关改革工作的重要任务。

随着海关各项改革的持续推进,特别是以实现全国海关之间“互为属地、互为口岸”为目标的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深入,海关监管查验工作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区域通关一体化背景下,笔者以韶山海关为例,在内陆隶属海关监管查验工作的实践基础上提出几点思考:

一、区域通关一体化背景介绍及积极意义

以京津冀通关一体化改革为突破口,自2014年9月22日起,海关总署首先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2014年12月1日起,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正式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范围内的地区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口岸、通关模式和查验地点,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

1 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手续。

区域通关一体化,简单说就是“多地通关,如同一关”,通过统一执法规范、作业流程、参数设置、验放标准,建立区域通关中心,构建统一的申报平台、风险防控平台、专业审单平台和现场接单平台等多种措施,形成涵盖长江经济带海关通关全流程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最终实现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拓展物流业务范围,推动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协同发展的目标。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实现“全国一盘棋”的区域通关一体化,更有利于海关执法统一性建设,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需求,“做好服务”的企业现实需求,同时也是我国履行加入WTO承诺的重要体现1,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二、区域通关一体化背景下海关监管查验工作的变化

(一)海关布控查验机制的优化。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优化布控查验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步骤,为贯彻实施“两个随机”制度,实现随机布控查验在查验总量中的占比提高到90%左右2,即决式布控查验占比减少到10%左右;同时严格执行“查验随机派单”制度。对此,依据《上海海关关于调整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查验工作相关作业流程的函》《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进口分流查验操作规程》等对布控查验程序作出相应调整。对于区域通关一体化、选择口岸查验的报关单,一般在放行环节触发布控指令,由属地海关利用HZ2011一体化联系单,科室对科室联系口岸海关后方实施布控查验,实现了“选查分离”,同时较过去运用加密传真、关封等方式联系更便捷规范。

1 《中国加入WTO协定书》中承诺:“中国保证WTO协议以及本议定书在其整个关税领土内,包括国家一级以下的政府部门,统一实施。” 2 其中预定式布控查验占比达到60%左右,抽样式布控查验占比达到30%左右。

(二)“双查率”绩效考核适应性变化。2015年6月,长沙海关制定《2015年关区非特殊区域查验绩效考核办法》,在考虑属报和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占比的前提下,调整韶山海关非特殊监管区域进口查验率考核指标为1.5%,出口查验率考核指标为1%;而特殊监管区域的查验率考核指标继续保持进口查验率6%以及出口查验率3%不变;2015年总署保持15.6%的查获率考核指标不变 3。

(三)海关监管查验物流监控带来新挑战。一方面,随着海关不断深化通关业务改革,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区域通关,内陆隶属海关监管场所物流功能更加弱化。以湘潭公路转关车检场为例,随着通关业务改革不断深化,其监管业务也不断萎缩,2015年4月20日开始运行以来业务逐步递减,2015年10月至12月监管车辆仅1辆次。

另一方面,许可企业自运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出台,对海关如何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申报地海关与口岸海关加强联系配合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令区域通关一体化下的海关监管查验工作遭遇“成长”的烦恼。一是 “做减法”有难度,实施区域通关后,企业转关模式仍有需求,同大步伐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的海关监管环境不适应。二是政策许可企业选择自运,部分海关管理思路上难以接受。自运意味着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物流公司,运输车辆情况、运输条件、承运人的守法程度都良莠不齐,也加大了不同海关监管的顾虑。以湘潭综保区“一线入区”的进口货物为例,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7号),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除查验分流之外,企业选择区域通关一体化

32016年3月起,不再设立查获率考评指标,各关区仅排序通报,详见署监发〔2016〕40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和明确查获标准的通知》。

3 模式通关的,理应许可企业将货物自运入园区4。然而,口岸海关在监管时有所顾虑,一是企业通关前选择口岸查验,加大口岸查验压力,“为内陆海关”放单子做查验,口岸海关动力不足;二是已经放行报关单或备案清单项下的货物再入区,由于此时该票报关单或备案清单“选查”触发的时机已过,虽然各现场海关仍保留了即决式布控的权利,但此时企业采用自运的方式入区,或存监管漏洞。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检疫手续等方面的原因,很多企业仍然愿意选择转关的模式予以通关。对于转关至长沙关区内验放的报关单(如4905验放、4908验放,又称关区内一体化验放报关单,属于狭义的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在验放后至特殊监管区域入区这一段,企业可否采用自运的模式?企业自进境地至长沙关区内的口岸采用转关模式,应比全程自运监管更加严密,企业既有需求,该模式也有自运的监管基础,但目前文件对此并未明确规定。目前,部分口岸海关建议确有需求的企业按照更为复杂的二次转关手续办理。

(四)海关统计数据采集更加复杂。由于区域通关一体化模式下,一定程度许可物流、报关信息流及资金流自由选择配置,各流程不再集中于一个海关,增大了企业属地海关、进口口岸海关等的统计采集的难度;统一过去“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或者“属地申报、属地放行”的模式为区域通关一体化,监管查验绩效考核目标的适应性变化,也要求海关业务统计、执法评估指标等适应性升级。以韶山海关湘潭综合保税区(4917现场)统计评估系统中查验率的数据为例,由于存在一线进出区有实际物 4 《关于深入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区域通关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定,详见加贸处通知 〔 2016 〕 180号,2016年3月16日。

4 流,可以实施查验的备案清单,根据统计执法评估系统关于查验绩效的统计口径,在计算4917现场查验率的时候,既要剔除区域一二线进出境备案清单、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5,又要在此基础上再剔除不可实施查验的报关单(如“9700”后续补税),采集报送该数据较之前更为复杂。

三、2015年韶山海关监管查验工作的实践

以韶山海关为例,该关属于内陆隶属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占比约为53.7%6,监管工作点多、面广、人少、业务种类较齐全。目前主要的监管场所为湘潭综合保税区、湘潭公路转关车检场7;监管现场主要为490

7、4917两个现场,范围覆盖湘潭、邵阳以及娄底三地市,属地管理的企业为937家8。2015年监管查验业务数据如下:

4907现场:2015年全年,关区共接受申报进出口报关单4455票,共实施查验31单。其中,进口实施查验17单,查验率为3.0%9;达到1.5%的进口查验要求10。出口实施查验14单,查验率为5.4%,达到1%的考核要求。查获方面,剔除AA类后为6单,查获率为20%,达到了总署15.6%的考核要求;实质性查获率为3.3%。2015年全年,关区内进口的商品主要为华菱湘钢、涟钢进口的铁粉矿、块矿;裳海迪瑞特、立得皮革等裘革皮革企业进口的整张牛皮。出口环节,关区内出口商品主要为湘钢、湘辉的热轧圆钢、涂漆钢板、预应力钢绞线等,邵东的龙丰实业、天时利的一次性袖珍打火机,阳光发品的人发制假发等。

56 详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查验工作的通知》,2014年10月21日。

此比例为2016年2月,H2010通关管理系统中决策支持系统查询的4907现场一体化报关单占比比例。 7湘潭综合保税区、湘潭公路转关车检场均为2015年4月20日封关运行投入使用。 8 统计日期为2016年1月31日,包括490

7、4917现场。 9 1-11月来自执法评估系统,其他为人工计数。 10 依据《2015年关区非特殊区域查验绩效考核办法》,详见监管处通知〔2015〕47 号。

5 4917现场:2015年4月20日封关运行以来,4917现场共计接受申报414单报关单(备案清单),其中进口223单,出口191单。进口方面11,查验8单,查验率为18%,达到了进口报关单6%的考核要求。出口方面,查验2单,查验率为7.7%,达到了出口报关单3%的查验率考核要求。查获方面,1-12月,查获2单,查获率为20%,达到15.6%的查获考核要求;实质性查获2单,查获率为20%。2015年全年,湘潭综合保税区一线进境商品主要为纸尿裤、奶粉乳制品,以及发光二极管等转口货物(依据统计数据查询分析系统,下同);二线进出区的商品主要是棉纱、婴幼儿米粉及奶粉等。

截止至2015年12月底,韶山海关加强风险研判、口岸海关联系配合、严格依照布控指令实施查验,严格执行人工查验相关规定。2015全年预定式布控及随机抽样布控占比80.5%,除口岸海关实施查验之外,均实施随机派单;同时多措并举完成双查率考核指标。

四、进一步做好监管查验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立足现实为企业减负增效。监管查验场所是内陆海关查验监管工作的“主战场”。然而,韶山海关深处内陆、远离港口,省内主要依托霞凝港、黄花机场,省外主要依托上海市、广东省等地沿海口岸,大部分进口货物需经过境内陆路运输才能抵达相应监管场所。随着海关不断深化通关业务改革,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区域通关,内陆隶属海关监管场所物流功能更加弱化。对此,应立足现实,切实为企业减负增效,夯实内陆监管查验场所的职能作用。如查验环节,应严格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 11 根据统计执法评估系统关于查验绩效的统计口径,详见长沙海关加贸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查验工作的通知》,2014年10月21日;

6 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的规定,“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此类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切实为守法企业减负。

(二)适当增设口岸管理的绩效考核指标。内陆隶属海关身处内地,特别是不断深化通关业务改革后,企业多选择区域通关的模式,物流主要依托各口岸,省内主要是指霞凝港、黄花机场等;省外主要是上海、广东等口岸,这类报关单的查验实效长于其他报关单。H2010通关管理系统查询显示,2015年韶山海关涉及报关单查验实效异常的共有12单,均为一体化报关单,查验作业均涉及常熟海关、外港海关等口岸海关,除查获有异常的报关单外,最长查验作业实效达211小时(含查验处理时间)。而目前的考核指标无论是查验率、查获率还是24小时通关效率,主要是考核属地海关为主,未发挥充分“指挥棒”的应有效能,对此建议总署层面考虑物流监管实际,增设口岸管理的相关指标。

(三)多维度内控机制管控监管查验领域执法风险。应认真贯彻落实总署“严格执行通关监管规章制度,切实强化监管查验工作”的要求,从抓实监管查验领域制度执行和执法风险管控入手,深化落实“双随机”作业,通过每周科务会、每月廉政学习“助查”、处科两级领导干部场地“巡查”、直属海关机动“复查”、监控中心视频“抽查”、不定期内控“检查”及HL2008联系单“监察”,形成多维度内控管理链条,防范查验领域执法风险。

五、从积极的行政法治角度评论海关监管查验工作

从某实例延伸来看,2012年6月,长沙县某市民不慎掉入

7 井盖缺失的管道内受伤,经两年的起诉后,法院判定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等4家单位予以赔偿。法院认为,虽然此事件该市民未尽适当注意义务坠井受伤,属于意外事故,但井盖管理是政府城管管理的重要内容,井盖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相关部门应负监督和检查职责,因此也需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看出,行政法治有双重含义,即消极的行政法治和积极的行政法治。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应该受到束缚,行政行为必须守法,不得违法,法无规定即禁止。但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合法权益、良好的市场秩序方面,积极的行政法治又要求行政机关以自己的积极行动保证管理效果的实现,比如改革。由此延伸到海关监管查验工作,内陆隶属海关关员身处一线,日常监管查验工作“冗杂繁琐”,各项规定既是束缚也是保护。但若跳出海关角度看监管查验工作,就会感受到查验监管其实不是“有限责任”。

如监管场所设立“停车待报区域”,许可企业在进入监管场所后,实际启运前24小时报关。此时该区域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进口,既有已有报关信息的转关货物,又有停车待报无报关信息的货物,即使不考虑企业伪报违规的可能,海关此时的确难以采集全部的货物信息。但如果出现问题,海关可否因为制度设置因素,海关关员依法行政的缘由免责?跳出海关角度来看,答案是否定的。行政机关既要依法行政,也要对现行的行政制度负责,行政机关完全可以通过制定或完善相关制度来履行职责。若现行制度下行政机关无法完全履行监管职能,从积极法治角度来看,已经是行政机关失职。特别在 “三严三实”“从严治党”等 8 新标准严要求的情况下,深刻吸取天津港“8•12”事故教训,增强安全意识,让严格执法加强监管成为海关工作的新常态,也体现了上述两种行政法治的精神。

第二篇:创新区域通关改革与海关查验

内容摘要:巩固现有改革成果、推进区域通关改革深入发展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海关通关监管工作的重点,如何突破现有海关管理体制对区域通关改革的制约、以发展的观点促进海关管理体制创新更是推进区域通关改革进程中需高度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区域通关改革对海关工作的影响入手,分析了制约改革深入开展的因素,提出了推进改革深入开展的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海关 区域通关 创新 查验

所谓区域通关,就是在区域范围内,以跨关区快速通关为基础,以企业守法管理为核心,利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口岸和内地海关管理资源,倡导企业守法便利,简化海关手续,降低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提升海关通关监管工作整体效能。

而区域通关改革是海关顺应区域经济发展趋势、推进现代海关制度建设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它的推行打破了目前行政区划和海关关区设置所造成的限制,简化了海关手续,降低了企业通关成本,确保了进出境物流的快速自由流动,是海关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又一有力举措,试行以来得到了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巩固现有改革成果、推进区域通关改革深入发展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海关通关监管工作的重点,如何突破现有海关管理体制对区域通关改革的制约、以发展的观点促进海关管理体制创新更是推进区域通关改革进程中需高度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区域通关改革对海关工作的影响入手,分析了制约改革深入开展的因素,提出了推进改革深入开展的相关对策建议。

一、区域通关改革的起因及对现行海关工作的影响

多哈回合谈判的破裂,延缓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从而促使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区域范围内贸易自由化的趋势大大加快。在欧盟、北美、东盟等区域经济圈不断发展的同时,近年来,在相关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国区域经济迅速崛起,长三角、泛珠三角、环渤海等区域经济圈的社会经济活动也在不断超越行政区划 - 1 -

的限制而日益走向一体化,区域内部联系越来越紧密,合作领域也越来越广阔,与此同时,社会和企业对区域内政府部门在提供服务保障、促进便利贸易、加快通关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作为国际物流管理链条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桥梁和纽带,在促进经济发展和贸易便利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针对近年来海关管理理念、管理体制及管理模式等与区域经济发展出现的不协调,海关总署在《2004-2010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规划》中明确提出要“适应区域协调发展要求,整合管理资源,探索建立区域海关管理模式”,并于2005年率先启动了泛珠三角区域海关合作,对区域通关改革和海关管理一体化改革起到了积极的示范效应。

2005年10月,区域通关改革首先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地区试行,2006年7月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进入推广阶段,从改革的内容上看是推行“3+1”模式的业务改革,从表面上看是对通关监管业务流程的优化和再造,然而,实际上这种模式的推出是对多年来形成的海关管理体制的一次深刻变革,对海关现有的管理理念、运作体制和业务管理模式已经并将继续产生深远而广泛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树立了综合监管理念,实现了海关隐性顺势监管。一方面通过创新管理手段,前推后移监管时空,加快构建通关监管新机制,另一方面通过信息共享、风险共担、优势互补,实现区域内口岸海关与内陆海关的联动,在货物的通关过程中,逐步实现海关的隐性顺势监管。

二是淡化了关区的界限,密切了区域内海关的合作。以往海关的通关监管工作都是以关区为单位相对独立运作的,各关区出台的通关改革措施都是为本区域内的经济发展服务的,有较强的排他性。区域通关改革加强了区域内各海关的合作,海关工作的视角更加开阔,各项业务改革的开展和便捷措施的出台都是从促进大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角度出发,区域海关的合作,淡化了关区的界限。

三是整合了海关管理的优势,有助于实现海关管理效能的最大化。区域通关改革通过对区域内各海关各层级、各部门的职能优势、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进行整合,重新融入到新的通关监管模式中,形成通关监管新格局,通过各自绝对优势和比较优势的充分发挥,从而实现海关管理效能的最大化。

四是业务模式改革调整了区域内口岸海关和内陆海关的业务格局。一方面转关货物应转尽转将增加区域内转关的货运量,内陆海关的工作量将有大幅度增

长;另一方面“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通关模式,将促使单证作业量、税收量的由口岸向属地海关出现较大分流,而实货监管在口岸海关,加大了口岸海关查验放行的风险,口岸海关的实货监管压力加大。

二、影响区域通关改革深入开展的因素分析

(一)关区管理体制制约了区域通关改革的深入发展

我国海关实行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管理体制,全国目前有41个直属海关,300多个隶属海关,“一省多关”“一市多关”的现象比较普遍,密集型的海关设关布局加大了海关之间的协调成本,信息沟通和业务配合难度加大,“大而全”“小而全”的机构设置和业务布局造成了海关管理资源的严重浪费,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货物在不同关区之间的自由流动。区域通关改革是以区域海关合作为基础进行的,是对传统的以关区为单元的海关管理体制的一种挑战,由于改革结果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各关区的现有职责权限、业务规模甚至切身利益,因此,关区管理体制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区域通关改革的进程。

(二)权责不对等阻碍了区域通关改革协调发展

按照“3+1”模式,转关货物要做到应转尽转,“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货物的前期申报、征税等通关手续的办理将延伸至属地海关完成,即在涉及到两个海关管辖,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通关模式下,属地海关和口岸海关的职责进行了重新定位,而这种重新定位将最终导致属地海关与口岸海关之间责权的不对等。“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下,属地海关是企业和货物的主管海关,由其进行审单、接单、征税处理,并确定是否布控查验,而口岸海关则是按照属地海关的审核结果执行放行操作或是实施查验,虽然口岸海关保留即决式查验权力,但这种主动性也会受到非主管的影响难以充分发挥,因此,该模式下相当于属地海关指挥口岸海关,小关指挥大关,口岸大关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必将受到影响,由此会产生表面上各关都积极拥护区域通关改革,但实际上却通过各种方式设置隐性的“关际壁垒”,从而制约着区域通关改革推行的现象。

(三)执法不统一限制了区域通关改革向纵深发展

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海关履行承诺,大力推行关务公开,公开海关执法的依据、程序和时限,全面接受社会监督,海关执法统一性有了明显改善,但受行政区划及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影响,区域内各海关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属地关系,进而在执法尺度、执法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等领域存在着差异。此外,为促进本地区经贸发展,区域内各直属海关通常从本区域利益出发,出台促进本地区

经济发展的便捷服务措施和通关监管模式,从而导致了同一区域内不同关区监管模式的多样性,这种“差异性”和“多样性”将直接导致海关对管理相对人相同行为的不同处理方式,也就相应出现了管理相对人趋利避害的选择性做法,导致了“货往宽处走,税往低处流”的现象发生,企业通关行为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

(四)地方政府的舆论导向影响了区域通关改革全面发展

海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各直属海关直接受海关总署领导,海关作为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始终站在地区经济发展的最前沿,海关所推行的业务制度改革也始终围绕着“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十六字方针而进行,海关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地方政府也对口岸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区域通关改革直接影响到属地海关与口岸海关之间业务量和税收方面的变化,同时也间接地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相关经济指标产生影响,虽然区域通关改革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全面发展,但在某些方面却出现了口岸与属地之间的此消彼长,因此,海关推行区域通关改革,也会出现属地政府全力推进,口岸政府驻足观望的现象,甚至会提出质疑,因此,口岸海关的压力不仅仅来自于海关内部,同时也来自于地方政府。

三、深化区域通关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推行以建立区域分署为核心的机构改革创新,从行政体制上保障区域通关改革深入发展

为确保区域通关改革顺利推广,在推广初期,总署在每个区域都确定了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域内海关间的区域通关合作。不可否认,牵头单位在区域改革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区域内各直属海关都是平级的,牵头单位更多的只是起到牵头协调的作用,对于改革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还是依靠区域内各直属海关树立服从大局意识,相互协商解决,一旦改革触及到各直属海关的现有利益,各自为政的海关管理体系将成为改革推广的无形障碍,因此,要保障区域通关改革进一步开展,就要对现有机构设置进行改革:

一是以口岸大关为牵头单位成立区域分署,超越现有的关区格局和行政地域管理,实现区域集约化管理,除赋予区域分署组织协调职能外,还要赋予其指挥、决策的权力,各区域分署要站在区域发展的高度,通过统一的组织领导,从全局角度出发,协调口岸海关和内陆海关的关系,全面推进改革顺利进行。

二是精简直属海关职能管理的中间层。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包含于通关作业改革内容之一的机构改革的得失利弊,2000年以来,各直属海关的职能管理部

门逐渐实现了职能管理与具体操作业务的成功剥离,但与此同时另一种弊端也逐渐显现,职能部门分工越来越细、机构越来越庞大、业务链条越来越长,各部门业务互相交叉,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对应的职能部门却多达十几个,此种体制不可避免地增加了行政成本、制约了行政效能的提高。建议由区域海关分署统一执行对区域内海关业务的职能管理权,重新划分各直属海关业务职能部门设置,通过精简、合并理顺领导关系,加强垂直领导,实现区域内业务、资源的全面整合。

(二)确立以口岸海关为主导的海关管理资源整合,从管理效能上确保区域通关改革全面发展

口岸海关始终站在海关各项改革的最前沿,近年来,监管系统先后开展了物流监控、快速通关、创新查验机制等一系列改革,口岸海关均发挥了“龙头”的作用,与内地海关相比,在区位、人才资源、硬件资源、管理资源等方面具备了全面的优势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区域通关改革推广过程中,通过重新划分口岸海关和内陆海关在监管工作中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口岸海关多年来形成了的优势和积累的经验,以口岸海关为核心,通过一体化业务操作模式和专业化的职责分工,将其优势辐射至整个区域。特别是在区域虚拟审单中心的建立上,要以发挥口岸海关的总体优势为主,发挥内地海关的特色优势为辅,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进出口商品的特点,按各自所熟悉的商品专业和所拥有的专业审单人力资源划分审单重点,通过各自优势的充分发挥,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三)建立以一体化协调发展为标志的执法体系架构,从执法统一上推进区域通关改革纵深发展

消除区域内各海关的执法差异性对企业通关行为的影响,确保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报关地点的选择上是以便利、高效为目的的良性选择,而不是以规避海关管制为目的的恶性选择,这是区域通关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关键,在建立一体化海关执法体系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区域分署指挥、协调、监督的作用,在区域分署的统一领导下,规范区域内各海关在征税、通关、监管、缉私、统计等方面的执法尺度和执法程序。通过区域虚拟审单中心实现审单、审价、征税、归类集约化管理,实现区域内同类商品海关作业的执法统一,通过制定科学详尽的业务操作规范实现进出口货物的验放标准统一,同时,通过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执法统一性得到有效实施,不断增强海关执法的统一性和诚信度,提升海关的整体执法水平。

(四)实现以把关服务为工作重点的管理理念回归,从全面履行职责上促进区

域通关改革协调发展

从表面上看,“切块包干”的税收绩效考评机制导致了各关截流税源以提高本口岸税收的做法,制约了区域通关改革的进一步开展,但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以税收为轴心”的海关工作重点致使了这一现象的发生。虽然建立大关区税收考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缓解的作用,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区域间的税收矛盾将会成为新一轮的利益之争。“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是海关管理理念的核心,是衡量海关工作水平的最基本尺度,海关工作的最后落脚点在于是否促进了经济发展,而不是税收完成了多少,单纯追求税收反而可能成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要从根本上解决单纯追求税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海关工作的重点必须重新定位,只有实现了“把关、服务”的管理理念的回归,全面履行监管、征税、缉私、统计的海关任务,才能促进区域通关长期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上海海关对暂时进出口集装箱的监管办法》

2.《区域通关改革转关运输操作规程》

第三篇: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发展与海关通关改革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4-13 17:21:06访问次数: 350

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发展与海关通关改革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副主任

倪 治 安

一、海关工作对现代物流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物流,顾名思义就是物的流通。2001年4月国家颁布的《物流术语标准》对物流下了这样的定义:物流是“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需要,将运输、储运、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 有了物流的定义,我们就不难理解现代物流的含义。现代物流产业是在传统物流产业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货物存贮、交易、卸运的运作方式和管理机制,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交通、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从而使物流速度加快,准确率提高,库存减少,成本降低,以此延伸和放大传统物流的功能,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 综观近年来我国物流发展的趋势和海关管理的实际。我们认为:

首先,海关在物流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海关的管理行为与国际物流过程产生最直接、最密切的联系,海关通过口岸物流和保税物流两方面,对国际物流产生直接影响。口岸物流是国际物流链中的必经环节,口岸工作效率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和投资环境。经过海关多年来的通关作业改革,我国口岸通关环境大为改善,企业的通关成本不断降低,口岸物流速度大幅提高。与此同时,伴随着即时生产、零库存、网上订货、小批量、多批次、集装箱门到门运输等新型生产、货物运输、经营方式的涌现,保税物流对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引起各方重视。近两年来,随着多元化保税仓储物流监管体系改革方案的出台,全国范围内的保税物流网络正在逐步建立。

其次,现代物流的迅猛发展对海关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我国物流产业的发展走过了20多年的历史,特别是最近几年,呈加速发展态势。据有关资料显示,2005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预计约48万亿元,同比增长25.4%。有关专家预测,物流业将是未来10年内我国最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在全球化的21世纪,随着我国物流市场的对外开放,作为现代经济一大支柱产业群的物流产业,其巨大的发展潜力无疑将得到逐步显现。这一发展态势对我国物流业以及海关物流监管机制和管理模式带来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一点,在地处改革开放前沿的相关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据统计,2001年广东海关监管进出口商品总值为1881.5亿美元,2003年突破了3000亿美元,2005年达4595亿美元,而在业务量翻了近一番的同时,广东海关的人员数量仅增长约10%。在泛珠三角9省区,近年来进出口商品的持续快速增长,使海关通关管理的压力逐步加大。2005年,经泛珠三角海关进口的货运量为2.22亿吨,增长10.7%,占全国海关27.1%;监管进出境人员2.7亿人次,增长9.8%,占全国海关85.5%;监管进出境快递物品4953万件,增长29.1%,占全国海关57.3%;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3261亿美元,增长19.9%,占全国47.2%。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的矛盾,物流迅猛发展、业务量日益增大与海关管理资源相对有限的矛盾,使海关面临着新的挑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实践证明,海关可以通过整合创新促进物流发展,一个有效执法的海关和一个能够充分提供贸易便利的海关并不矛盾。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是国际物流不可或缺的环节,是贯彻国家外贸政策、保障国家税收和实现海关职能的重要手段,这个环节在国际物流中占有

一定时限是不可避免的。海关管理所追求的目标,就是依靠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改革不适应国际物流、资金流、人员流和信息流高速度、大容量流通的监管模式,改革与现代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将海关监管这个必然的时限占用降至必要的最低限度,以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近年来,海关始终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积极面对新形势,把握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物流运行的规律和特点,整合创新,努力构筑海关新型的严密、高效、便利的口岸通关和保税监管模式,提高对进出口物流的监管效率,有力地促进了进出境物流的快速通关。

二、泛珠三角区域物流现状与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包括香港和澳门在内的大珠三角地区,已经发展成为很有规模的经济体系。2004年,广东省珠三角地区GDP近1.36万亿元,占全国经济总量的近1/10,人均GDP超过5200美元。但是粗放的发展也带来了后遗症,珠三角面临发展空间狭小、经济资源有限、产业结构升级亟待突破等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需要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整合资源,进一步增强其辐射力。而广东周边及珠江上游各省区资源丰富、市场容量广阔。据统计,泛珠三角9省区面积占全国的20.9%,2004年GDP达4.64万亿元,占全国的34%,进、出口商品总额分别占全国的35.06%和39.88%,实际利用外资209.44亿美元,占全国的34.5%,在全国的经济地位十分突出。

2003年7月,根据中央提出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广东省率先提出了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的战略构想,得到了中央的大力支持和内地八省(区)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积极呼应、主动参与。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6月,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9省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共同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2004年12月,胡锦涛总书记再次视察广东并发表重要讲话,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给予充分肯定,强调指出:“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对各方都有利,要搭建并利用好这个平台,注意搞好战略规划,务求实实在在的成效。”2005年9月11日,温家宝总理视察广东时讲话指出,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努力探索粤港澳地区同中西部地区联动发展的新路子。 无论从国内外形势还是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现状和需求看,可以说,泛珠三角是率先发展区域经济的理想选择。开展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可以通过9省2区之间的差异性和互补性来提升整个区域的竞争力。正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所说,这是“规律使然,趋势使然”。

两年多来,泛珠三角经济合作扎实推进,取得了积极成效。2005年,内地9省区海关多数业务指标保持增长,部分业务指标增幅高于全国水平。其中,进出口商品总值5298亿美元,增长19.4%,占全国海关的37.3%;进出口报关单数为1755万份,增长4.7%,占全国44.9%;进出口货运量为121615万吨,占全国57.3%。可以预见,未来三五年内,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效益将在中国乃至亚洲经济发展的大格局中显现。

三、海关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推动现代物流发展的主要做法

在贸易便利化和现代物流加速发展的今天,通关效率的高低也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企业、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经济水平和竞争能力的重要指标。由于近年来海关持续进行通关作业改革,海关作业效率有了大幅提高。根据分署在广东开展的通关效率专题调研分析显示:在海运进、出口货物通关时间中,海关作业时间分别占12%、4%;在陆运进出口货物口岸通关时间中,海关作业时间占13%。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大通关过程中海关作业占用时间已大为缩短,不仅进一步压缩的空间已经有限,而且单纯压缩海关作业时间对于提高整体通关效率的意义不大。因此,对于海关来说,要适应高速发展的现代物流业,积极参与和推动区域经济合作,只能另寻出路。

从理论上说,海关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但目前海关设置基本上以省级行政区为依据,

在具体的业务管理上表现出极强的地域性特征,使海关本来可以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此,近几年我们对如何更好地推动区域经济,促进区域通关合作进行了认真思考,并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2001年分署牵头进行的深加工改革,缓解了因关区多所导致的加工贸易手续繁琐、环节多、时间长等因素的影响;2002年推行的“价格联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统一广东省内海关审价执法尺度,提高整体征税水平的作用;2005年6月,区域内的16个直属海关全部被纳入泛珠三角区域海关价格协调监控机制的范围,为各关在价格、归类等方面的交流和沟通提供了载体和平台。上述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在简化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效,在整合、创新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为泛珠三角区域海关合作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2004年,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对海关两次提出“建议海关广东分署认真研究海关系统在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如何发挥积极作用”和“从具体项目做起”的要求。为此,广东分署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专题调研,在吸收包括泛珠三角区域16个直属海关在内的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最终形成了《海关积极参与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十项措施》(以下简称《10项措施》)。2004年9月27日,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同志在广东分署汇报泛珠三角区域海关合作情况的材料上作出重要批示:泛珠三角是发展区域经济的大战略、大决策,海关应全力支持、热情服务。总署授权广东分署负责全权协调、处置围绕泛珠三角的所有海关工作……,重大事项报告总署党组决策。2004年底,海关总署正式批复同意《十项措施》,并于2005年2月25日在广州召开首次“泛珠三角区域海关关长联席例会”向社会正式公布,翻开了泛珠三角区域海关进一步整合、创新和加强把关、服务能力建设的新篇章。

四、《十项措施》的主要内容及目前成效

《十项措施》的出台,体现了海关两个核心理念:一是协调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二是整合创新通关模式,营造守法便利的通关环境。

《十项措施》归纳起来有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加速泛珠三角区域大物流的形成和发展,打造海、陆、空便捷通关通道,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货畅其流;二是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效能,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三是认真落实“CEPA”协议,促进9省区与港澳之间的经贸合作,拓展合作领域,推进贸易便利化;四是保持打击走私的高压态势,形成综合治理大格局,维护泛珠三角区域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秩序。《十项措施》主要项目及成效:

一是“多点报关、机场验放”模式在区域内各关顺利启动,促进进出口货物的跨省区快速流转。2005年4月,“多点报关、机场验放”项目研讨会在广州召开,区域内各关代表结合本关区的实际情况,围绕该模式的运用和推广进行了研讨和交流;6月15日,“多点报关、机场验放”模式在广州、黄埔海关跨关区成功启动,使企业进出口贸易更方便、更快捷、节约了成本。为此,张德江同志批示:海关广东分署创造的“多点报关,机场验放”的通关监管新模式很好。希望总结经验,不断完善。7月13日,分署组织广州、深圳和成都海关在成都召开泛珠三角项目联合推介会,该模式于7月14日在广州、成都海关跨省区试点运行成功。目前,这种新型通关模式已在泛珠三角区域内的其他8省(区)省会城市以及厦门顺利启动,将有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和物流成本,促进进出口货物的快速流转。

二是积极建立推行粤港澳海关快速通关模式,以快速通关系统为核心推进9省(区)与港澳间的贸易便利化。2005年1月1日,粤港海关正式在两地间启用统一的《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同时,积极探索整合三地监管设备,借助电子关锁等高科技手段加快三地物流运转速度并取得明显成效:5月18日,应澳门业界要求,粤澳“过境货物”监管业务正式启动;8月16日,深圳海关启动了香港机场至深圳机场的“空港物流快线”项目;9月22日,粤澳“空陆联运”(卡车航班)通关新模式境内段在广州、拱北之间试点运

行成功。在整合电子关锁和GPS系统基础上,我们提出的粤港快速通关模式受到总署重视并加以补充完善,形成粤港澳跨境快速通关模式,并被列为区域通关改革的“3+1”模式之一。 三是积极推广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模式,促进区内水系航运的提速与发展。2005年6月底,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模式在广东省内正式全面启用。在此基础上,区域内相关海关单位加强合作,将改革后的新模式逐步推广。目前共有约1359艘小型船舶安装了船载GPS收发信装置,占港澳航线船舶总数的70%以上,占实际运营船舶总数的90%以上,试点单位覆盖了广东60余个码头。南宁、海口海关分别于9月15日、12月15日试点运作,实现了小船快通模式的跨省区运行,在加速粤港、粤澳物流,减轻陆路口岸压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是积极促进区域内铁路转关提速,为内陆省区打造便捷的出海通道。在泛珠三角经济区域海关合作框架下,分署积极协调区域内相关海关,努力促进铁路运输货物在泛珠三角区域海关之间的快速转关:2005年上半年,以长沙海关为代表的内陆海关分别与广州、深圳、黄埔、湛江等口岸海关签订了“转关货物监管联系配合办法”,并促成多家重点进出口企业以转关形式就近报关,有效降低了企业通关成本,提高了通关效率;7月,成都海关与深圳海关正式运行“海铁联运”监管新模式,之后又开通了南昌至深圳、长沙至深圳等3条路线;深圳、广州(黄埔)、湛江、防城、北海、福州、厦门“疏运通道”的建设工作正在大力推进,内陆省区的外贸出口货物便捷出海通道已初步建立,其铁路运输与港澳水运物流通道顺畅衔接。 此外,分署还积极协调泛珠三角区域内海关,通过加强统计分析和实现区域数据共享、扩大实施价格协调监控机制、大力推进保税物流园监管和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公共管理平台联网监管、全力支持珠澳跨境工业区建设、实施企业异地备案手续简化方案等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区域内各海关的平等协作和联系沟通,在促进区域通关便利化,构建公平、开放、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也得到了地方政府各级领导的多次肯定。 在去年8月的全国海关监管工作会议上,龚正副署长在讲话中指出:“区域通关改革就是要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打破目前行政区划和海关关区设置所造成的限制,以企业守法管理为导向,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虚拟大关区,简化海关手续,降低企业通关成本,确保进出境物流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要求,实现快速柔性的流动。”改革是创新,整合也是创新。要提高海关管理的整体效能,就应对业务改革项目、相关业务数据及资源进行整合,形成海关工作的整体合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发展是一个时代命题,她正在向世人展示着日益广阔的前景。主动适应和服务区域经济的发展,大胆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对区域内进出口物流的监管效率,更好的促进区域内物流发展,是海关的职责所在,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和历史的重任,也是海关建设朝着科学、文明、高效、廉洁的方向发展,实现全面建设现代化海关和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体现。

第四篇:中日韩区域经济一体化障碍

目前东亚地区是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最高、人口最多的地区,被称为支撑世界经济格局的三大板块之一。中韩日三国经济占据了东亚整体经济规模的90%左右。随着经济全球化,中日韩三国间的双边贸易规模也不断扩大。

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面临的主要障碍:

1、中日韩三国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从经济发展阶段来看,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日本属于发达国家,韩国属于新兴工业化国家。从经济体制看,日韩是成熟度比较高的市场经济,而中国仍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之中。越差异明显的经济结构使各国需要进行的经济结构调整的程度越高,面临的社会压力和阻力也越大。

2、中日韩三国间政治互信度相对较低。尽管目前中日韩三国不存在尖锐的政治和安全矛盾,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使得三国间的政治互信基础不够牢固,日韩在独岛和中日在钓鱼岛的争端,以及中日韩海洋权益的分歧,都不可避免的将对未来的地区合作产生影响。日本在二战期间对中韩的野蛮侵略犯下罪行的历史缺乏足够的反省和认识,也成为三国进行自由贸易合作的重大障碍。

3、农业因素。农业是影响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因素之一。日本农业是一个相当敏感的领域,其耕地资源十分有限,农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也极低,是一个农产品高度依赖进口的国家。然而日本的农业集团是一个相当特殊的利益团体,农民是日本自民党最大的支持者,与政治有着紧密的联系。这一国情使日本对落后的农业大行贸易保护之风,限制农业自由贸易的发展。韩国农业的保护程度也较高,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问题也是制约经济发展的一大问题。在自由贸易区构建的过程中,若日韩一直不愿开放农产品市场,中国农产品的比较优势将无法发挥。

4、美国的制约。美国是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区域外制约因素。为维护世界霸权和全球利益,美国不会对另一个区域集团的崛起和发展无动于衷,它会千方百计地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手段对建立中日韩FTA施加影响。目前,中日韩三国对欧美市场的依赖程度很深,因此欧美国家的态度将对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不仅对中日韩三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还会带动整个东北亚区域合作与东亚经济圈的形成。虽然目前面临着许多障碍,但是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既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三国深化经贸合作的必然选择。

第五篇:学习《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心得汇总3篇

学习《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心得体会1

2020年8月20日在合肥主持召开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深刻认识长三角区域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结合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相统一,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抓好重点工作,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不断取得成效。

各级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领会重要战略思想,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取得更大成效。要着力打造全国高质量发展样板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保持经济稳定运行,加快产业优化升级。要着力推进高质量创新,集中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推进原始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形成科技创新和制造业研发高地。要着力推动高水平开放,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打造高水平开放平台,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着力强化高效协同,完善一体化体制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共保联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共享。

在听取大家发言后,他指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一年多以来,三省一市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工作抓得紧,有不少亮点。

一是对党中央战略意图领会到位,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放在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全局中进行统筹谋划,扣紧了全国发展强劲活跃增长极、高质量发展样板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引领区、区域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战略定位。

二是创新方式方法,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进行突破,以点带面加快一体化进程。

三是战略实施成果已经显现,规划政策体系“四梁八柱”初步构建,多层次工作机制发挥实效,在这次疫情防控和恢复经济过程中,一体化机制和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发挥了作用。

总的来说,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新局面正在形成。这说明,党中央决策部署是正确的,各方面落实是有力的。

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要更好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必须深刻认识长三角区域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学习《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心得体会2

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战略。此次发布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是指导长三角地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体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的重要依据,为区域内各地各部门扎实推进工作、创新体制机制、实现更高质量的一体化发展指明了方向。

长江三角洲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大局和全方位开放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这片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全域的35.8万平方公里的土地,经济总量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年研发经费支出和有效发明专利数均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经超过60%;区位优势明显,国际联系紧密,协同开放水平较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旨在进一步增强长三角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带动整个长江经济带和华东地区发展,形成高质量发展的区域集群,将其强大的区域带动和示范作用充分激发出来。

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将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围绕《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抓好统筹协调、细化落实,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一步一个脚印地将长三角打造成为全国发展强劲活跃增长极、高质量发展样板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引领区、区域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做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这篇大文章。

一是要牢固树立“一体化”意识和“一盘棋”思想。

各地需摒弃过去以我为主、各自为政的思维惯性,真正在推动协调发展、共同发展上下功夫,通过深化改革和持续创新打破行政壁垒、消除发展症结、完善区域政策。特别是要在建立规则统一的制度体系、促进要素市场一体化、完善多层次多领域的合作机制等方面做好可持续的制度安排,促进各种要素在区域内顺畅流动,全面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一体化发展水平。

二是要紧紧抓住“高质量”这个关键。

无论是谋划整个区域的一体化建设,还是着眼解决一时一地的具体问题,都要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顺应规律、稳中求进。既要着眼“有没有”“够不够”,更要研判“好不好”“优不优”,锚住高质量发展这个方向持续推进,强化创新驱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升产业链水平,更好释放区域强劲且持久的发展动力。

学习《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心得体会3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指出要以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创新引领率先实现东部地区优化发展,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这对东部沿海地区尤其是长三角地区的区域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长三角区域合作已经走过了区域的布局合作和要素合作阶段,深化至体制机制的创新,长三角一体化进入了深层次阶段。在长三角一体化向纵深推进的同时,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如城市功能定位与分工不明晰,同质竞争仍较普遍,跨区域合作的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现实与隐形的壁垒,城际交通互联互通和一体化管理仍有较大差距,区域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长效联动机制尚未建立等。

未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要通过设立更高层级的协调发展机构,建立多领域、多层次的协调发展机制。通过开展长三角城市功能协同发展研究,形成有序的城市职能分工体系。通过完善快速交通和同城化网络,构筑区域综合交通网络体系。通过设立环境监管治理制度和生态建设专项基金,构建长三角生态协同治理机制。同时,要加强区域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联动实施推进创新体系建设等重大战略,协同推进上海“四个中心”、全球科创中心、自由贸易区等重要功能区建设。在此过程中,作为长三角地区的重要一员,需紧紧围绕顶层规划体系、产业分工协作、创新要素培育、区域交通一体、生态协同治理和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积极主动对接和支持上海长三角龙头作用的发挥,加速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程,共同推动长三角地区的高质量发展。

积极融入长三角顶层规划体系

首先,瞄准长三角区域顶层规划设计。注重立足需求,统筹全局,突出重点,有序实施,积极深化实施《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呼应《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分工协作,促进空间体系一体化发展。其次,加强与周边区域的无缝衔接。在涉及重大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生态维护时,要重视与上海及长三角其它地区的无缝衔接,为融合发展提供具有前瞻性、统一性、可操作性的发展蓝图。再次,提升内部功能板块的能级。为积极呼应长三角建设世界级城市群的目标,要继续提升城市群内部的发展层次和水平。加快落实“1+3”重点功能区战略,着力打造扬子江城市群经济增长极,推动沿海经济带、江淮生态经济区、徐州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协调发展。进一步提升区域发展能级,实现区域发展由同质竞争向协同融合转变。

共建长三角国际先进制造业基地

首先,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要在巩固传统制造业优势的基础上,加强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融合,提高传统产业的整体质量和竞争力,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和制造业高端化发展。其次,培育智能制造等新兴产业。树立与新时代和本省实践相适应的思维方式,深入落实“中国制造2025”行动纲要,实现先进制造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培育协同攻关的世界级产业集群,共建长三角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再次,加强区域间产业分工协作。利用上海的城市非核心功能疏解和资源、产业链等外溢的机遇,结合自身优势,瞄准国家或长三角地区急需的重点产业领域,加强研究谋划,进行整体战略部署,坚持产业的分工协作、错位发展,打造区域特色产业,与上海及长三角其它地区形成合理分工、协作有序的发展格局。

打造长三角创新功能示范区

首先,加快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围绕经济发展高质量,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利用区域内高校、企业和研究机构的科创资源,借助上海科创中心和合肥国家科学城的建设机遇,加快构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系统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其次,推进高层次创新平台建设。加大教育、科研投入力度,大力引进国内外科技创新人才和具有国际水平的创新团队,打通和长三角其它地区高校、企业和科研机构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联合建设区域高层次创新载体和研发服务平台,加强科技资源交流共享,开创长三角科技合作共赢新局面。再次,实现创新要素跨区域联动。瞄准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通过打通与上海、浙江、安徽在创新要素流动上的界限,实现科创资源的协同创新。加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南京江北新区与上海张江、合肥科学城、G60科创走廊等国家级科学中心的联动,打造长三角创新集群重要连接点,合力建设长三角创新功能示范区,打造世界级创新经济发动机。

建设区域一体的交通网络体系

首先,加快交通干线骨架的建设。进一步加大区域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快区内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城际路线、过江通道等主要交通轴线的架设,打造纵横交错的交通网络系统,支撑“1+3”重点功能区发展。其次,实现跨区域交通的无缝连接。通过推进沿海经济带、沿江生态带、江淮生态经济区、宁杭生态经济带等的交通运输规划研究,构建完善的综合交通体系,加强跨省市城际铁路、公交、轨道交通线路有效衔接的协调,实现与上海及长三角其它地区无缝连接。再次,完善同城化的交通网络体系。推动与长三角城市间公交一卡通、通关一体化等的全面实施,支持主要城市间开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临沪地区城市加快与上海同城化步伐,融入上海1小时都市圈,其余城市跻身上海2小时交通经济圈。

构建跨区域生态协同战略区

首先,建立区域生态保护联盟。重点围绕长江、太湖、洪泽湖、大运河等生态重点功能区,以江淮生态经济区、沿江生态带、宁杭生态经济带建设为契机,与上海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及长三角其它地区实现区域共享、生态共保,协同建设长三角区域发展绿色新空间。其次,加强区域生态环境联防联治。以推进“263”专项行动为抓手,全面实施生态河湖行动计划,重点开展大气、水环境、土壤三大治理行动,积极参与长江下游以水污染治理为核心的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与长三角同流域及其它地区实行多管齐下,联防联治,共同推进长三角江河湖海的生态协同治理。再次,设立生态建设专项基金。重点对跨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控、环境治理等工作进行资金扶持和政策奖励。健全和完善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对在区域环境保护中承担生态功能而影响经济发展的地区,通过设立专项基金予以合理的经济补偿。

实现制度创新的跨区域联动

首先,要积极配合长三角跨行政区域协调管理机构的工作,统筹好区域内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战略资源开发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做好与其它两省一市的协调工作。其次,完善跨区域合作机制。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和长三角其它地区联手构建协调的制度框架和实施细则,实现区域制度架构的融合。同时,与长三角其它地区相关政府部门一起,协商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问题和相应举措,完善具有整体性、专业性和协调性的“长江经济带下游1+3省际协商”合作机制。再次,鼓励民间力量的积极参与。积极探索与长三角核心区、非核心区之间的联动发展机制,支持区域性的非政府社团组织或民间组织发展,不定期地针对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问题和举措开展专题研讨,使企业、非政府组织、居民等成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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