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项目经费预算

2022-08-03

第一篇:物流项目经费预算

附件3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要求

前期资助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严格遵循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因经费来源为企业自筹,参照前期资助类项目经费管理,经费预算按项目申报单位实际需要进行编制。

对于前期资助类项目,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以项目研究任务为依据,与项目任务目标相关。项目经费预算支出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执行。预算应经济合理,在不影响项目研发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得在各科目间重复列支。

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主要包括劳务费、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和间接费用。

(一)劳务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包括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工资性收入的部分,不得在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不得用于购置通用与办公用品。项目研发过程应尽量使用广州地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的仪器设

- 1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直接费用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直接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十二)间接费用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二篇: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说明

一、预算编制要求

1、项目预算编制准备。在编制项目预算申报书之前,应认真阅读有关国家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并了解其他相关制度的要求与规定。

2、项目预算编制原则。编制项目预算必须以项目研究任务为依据,项目预算应与项目任务目标相关。预算应符合有关政策法规,项目预算支出中的有关标准,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执行。预算应经济合理,在不影响项目研发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得在各科目间重复列支。

3、支出预算和来源预算必须同时编制。采用支出预算和来源预算同时编制的方法编制项目预算。平衡公式为: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合计=项目经费来源预算合计。

4、不可预见费与前期投入等。项目在预算编制时不考虑不可预见因素。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费用,需要调整预算的,可以在执行时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5、项目预算编制的规范性要求。

◆金额单位和数据精度:预算数据以“万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一位。各类标准或单价以“元”为单位,精确到个位。外币需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即期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名称的规范性:所有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应填写正式全称,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及单位开户名称必须一致,如有特殊情况应当说明原因。预算申报材料中不同地方出现的相同设备、材料等实物信息应填写规范和统一的名称。开户银行信息应将承担单位开户的银行所在市县、银行名称等信息填写完整,银行账号应填写准确。

◆签字盖章:项目预算申报书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以及预算编制人签字。预算申报书中所有的签字之处,除提供打印名字外,还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以本人签章代替。

6、项目预算申报书的主要内容。如申报项目含有相关子课题,应当对子课题分别进行经费预算后汇总。

项目预算申报书主要包括项目预算报表、预算编制说明材料。

7、对预算编制说明材料的要求。

◆预算说明书是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中的一部分,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等要求编写预算说明书。

◆对出资证明的要求:除申请专项经费外,若存在自筹经费的,需提供出资承诺及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银行贷款以及地方配套财政资金等其他资金来源,原则上,谁出资谁证明。由承担单位自有资金提供的经费,应提供承担单位的出资证明文件;利用银行资金开展研发和产业化活动的,应当提供与银行签定的贷款意向书;配套资金应当由市县科技和其他部门承诺配套的证明;由其他渠道提供的捐助,应提供捐助方的出资证明文件。所有自筹经费证明均应说明经费的来源、金额、落实情况及具体用途等等。

8、对合作承担单位参与完成项目的编制说明。对于有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项目,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填写项目预算书,并在预算说明文本中详细说明所有项目合作单位及其承担的任务和经费安排。合作单位名称、承担科研任务及负责人等信息应与项目任务合同书保持一致。项目经费的所有转拨单位都必须在合作单位研究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中列示,违反规定转拨经费将会影响项目的财务验收。

二、预算科目内涵及支出标准

1、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与国际、国内科研机构合作、协作研究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人员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

1、2天为500-8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

1、2天为300-5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200-300元/人天。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

◆管理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财政资助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2、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预算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篇:国科金项目申请经费详细预算说明

(一)研究经费 (合计:30万元)

1.科研业务费 (合计:6.4万元)

(1)测试计算分析费 :合计共计2.63万元

具体依据如下:

组织样品超薄切片和电镜观察 100 元/小时,约 20 小时;激光共聚 焦显微镜观察,每小时 120 元,约 30 小时;病理切片分析等 25 元/张,共 400 张。 基因测序(35元/样品,约 120 个样品)、流式细胞检测(130 元/小时,约 50 小时) 共计2.63万元。

(2)能源/动力费

实验操作过程中为维持设备正常运转所需的电力、水费均在所在单位依托的实验室常规运转的费用及成本核算中,不另外单独计算

(3)会议/差旅费(合计:1.2万元)

本课题团队在研究过程中需要互相交流研究成果与进展,平均每次 2人

3 天,按 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交通(北京、广州、新乡、上海等地往返车票)平均约 500 元/往返 1 次、住宿平均 200 元/人/天(教授、副教授按 司局级人员标准 300 元/人/天,其余按处级以下人员标准 150 元/人/天) 、伙食费 50 元 /人/天、公杂费 50 元/人/天(用于通讯支出和市内交通) ,共约 1500 元/人/次,每年1次,2 年合计 1500×2×2×1=0.6 万元。

课题组成员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包括全国胃癌学术年会、中国胃肠肿瘤学术年会、中国胃肠肿瘤临床研究协作(CGOG)年会等,费用包括交通费往返机票(平均约 2000 元/次) 、会议注 册费(平均约 1000 元,含住宿、伙食补助费) ,平均每人次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费用 3000 元。 课题组成员平均每年参加国内会议 1 次, 2年共 2次,共0.6万元。

合计费用 1.2 万元。 (4)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 (共计:2.5万元)

按照每篇文章版面费、审稿费平均 0.5 万元计,2 年共计发表 SCI 文章 4篇,总 计 2万元;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文章按每篇文章版面费、审稿费平均 0.25 万元,2 年共 计发表2 篇,总计 0.5 万元;申请专利 1 项,费用 0.3 万元;其他文献检索、专利查新 等费用 0.3万元。以上各项合计3.17万元。 (5)其他:(共计:0.07万元)

特殊试剂的专门邮购、运输、保存费用,选用EMS特殊化学品运输包装共计约0.07万元。

2.实验材料费 (合计:20.5万元) (1)原材料/试剂/药品购置费20.16万元

1)实验动物费: (共计 3.0 万元)

免疫缺陷小鼠:100 元/只,共需75只。饲养平均单价 2.0 元/只天平均饲养周期 50 天。共75只×(100 元/只+2 元/只/天×50 天)共计 1.5 万元。

基因敲除小鼠:200 元/只,共需 50 只。饲养平均单价 2.0 元/只天,平均饲养 周期 50 天。共50只×(200 元/只+2 元/只/天×50 天)共计1.5 万元。

2)实验用试剂及药品: (共计 17.16万元)

细胞培养试剂 总计6.94万元:

DMEM、MEM、RPMI 1640 等常规细胞培养基(美国 Invitrogen 公司) :细胞培养用,500ml/瓶,其中 DMEM 约 200 元/瓶,MEM 约 110 元/ 瓶,RPMI 1640 约 100 元/瓶,分别需要 60 瓶、90 瓶、90 瓶,共计 3.09万元;胎牛血清(美国 Invitrogen 公司):细胞培养用,1200元/瓶,15瓶共计1.8 万元;细胞培养用胰蛋白酶、L-谷氨酰胺、青霉素-链霉素、 DPBS、筛选用抗生素 G

418、嘌呤霉素、MTX 等,共计 0.75 万元;细胞培养瓶/板(Coning 公司) 用于细胞的分离培养等,细胞培养瓶/板 10 元/个,400 个, 0.4 万元; 需 计 ELISA 板 25 元/个,需 120 个,计 0.3 万元;Transwell 培养板(Coning 公司)100 元/个, 需 50 个,计 0.5 万元;无菌滤器 5 元/个,需200 个,计 0.1万元。共计6.94万元。

细胞分离试剂, 总计 6.7 万元。鼠单克隆c-Myc抗体(Santa Cruz, CA, USA);兔单克隆cyclin D1抗体(ZyMed, USA );鼠单克隆CD44s(Santa Cruz, CA, USA);鼠单克隆MMP-7抗体(Neomarkers, USA);兔多克隆VEGF抗体(Santa Cruz, CA, USA);兔多克隆survivin抗体(Santa Cruz, CA, USA );兔抗大鼠NF-κB多克隆抗体(Sigma,USA),每种需要5支,按每种680-900元(平均750元)计算,共计 2.63 万元;ELISPOT 检测用试剂盒,单价 2500 元/个,约需5个;平板 2500 元/个,约需 5 个,共计2.5万元;免疫分离磁珠试剂盒,平均 10500 元/个,需 1 个,共计 1.05 万元;二抗如羊抗 小鼠 IgG 抗体、小鼠抗兔 IgG 抗体等,流式细胞术用染色抗体等;平均 1300 元/个,需 4个,总计 0.52万元。

分子生物学试剂,共计 2.83万元:RNA/DNA/蛋白纯化相关试剂,qRT-PCR 用试剂盒, western 实验所需试剂及抗体,分子克隆相关试剂(Taq 酶、限制性内切酶、连接酶、 分子探针等) ,平均 1800 元/种,需 11个,总计 1.98 万元;转染试剂(如 FuGENE HD transfection Reagent,Roche 公司等) ,8500 元/盒( 5 只×1ml/盒) ,需 1 盒,总计 为 0.85 万元;

胃癌细胞株的购买,研究项目所需要的细胞系MGC803(人胃低分化粘液腺癌)BGC823(人胃低分化腺癌)为新乡医学院细胞实验室成功保存并培养,实验所需的其他细胞系均可由国内合作的实验室购买AGS、SGC7901和正常胃黏膜细胞株GES大约每种需1700元,共0.51万元。

药品:佛波醇酯(PMA)价格约0.07万元,吡咯烷二硫代氨基甲酸脂(PTDC)价格约0.05万元,脱氢环氧甲基醌霉素(DHMEQ)价格约0.06万元 共计0.15万元 (2)其他:PCR 管,离心管,移液管,枪头,注射器,冻存管,一次性口罩、 帽子,医用酒精,新洁尔灭等消耗性器材,共计 0.34万元。

3.仪器设备费:本课题依托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神经免疫实验室和新乡医学院细胞生物实验室,实验室均具备所需的仪器,尚无添置仪器设备计划。

4.实验室改装费:无

5.协作费:无

(二)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劳务费 (合计:1.6万元)

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劳务费用,共有2名硕士研究生参加本课题,按照2年支付费用,每人每月支付500元,共计 支付:500元/月×8月×2年×2人=1.6万元。

(四)管理费 (合计:1.5万元) 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本研究而支出 的费用,按照总资助金额的 5%计算,故应预算30万元×5%=1.5万元。

第四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

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68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

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 l.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

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 1.勘察费; 2.设计费; 3.研究试验费; 4.可行性研究费;

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 6.概算审查费; 7.咨询评审费;

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 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 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前期费拨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按照前期费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合同等要求拨付资金;

2.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其前期费的拨付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前期费实行总额控制,分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费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 对没有被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其发生的前期费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核销处理;已安排的前期费如有结余,其结余资金应按规定及时就地上缴国库,列政府收支分类“其他收入”科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费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

前期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组织审查,对项目前期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后续工作等进行深入分析,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分析评价报告。重大项目的分析评价报告要报送财政等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对经审查未通过的前期工作,要按审查的结论意见,由原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继续完成,增加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负担。

第十六条 前期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前期费或前期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缴截留、挤占、挪用的前期费,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前期费,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如涉及具体项目前期工作,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工作经费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如不涉及具体项目前期工作,其工作经费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2010版)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2010版)

来自: 市科委 发布时间:2010-1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中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预算评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 本原则适用于在市科委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进行的预算评审,以及预算评审工作中有关评审专家、主持单位人员、承担单位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的管理。

第三条 预算评审工作是指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坚持公平公正、透明合规、讲求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二章 预算评审管理

第四条 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原则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评审资料。

第五条 参加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项目经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项目,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中示区组发【2009】

7、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 承担单位编报的预算评审材料,必须经市科委业务处室审核确认后方可参加预算评审。

第七条 评审回避原则,市科委各业务处室所对评审专家应做事前沟通确认,凡参加预算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同该参评项目(课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预算评审工作公正、有序进行的,不得参与现场评审工作或担任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八条 加强预算评审资料的档案管理,建立预算评审资料档案库,保证预算评审资料及记录的完整。预算评审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文本、评审补充资料、评审专家意见等。 第三章 预算评审原则 第九条 十二大科目的评审原则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含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税、海关仓储费、运输费、安装费、专用配套软件和专用配套零配件等)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仪器、设备、材料等费用原则上要求项目单位出具三家以上厂商的报价单,如遇特殊情况或保密行业不能提供三家报价单的,由市科委专家确认并签属意见。

对使用市财政性科技经费购置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优先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须提交专家论证报告(或专家评议结论)报市科委审定。试制仪器设备需提供研发方案,研发人员数量及工时及费用测算依据。

政府采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当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等费用。外协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因科技项目在评审时尚未签订任务书,无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因此无协议或合同的项目原则上可以用意向书替代。租赁费的支出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意向书、协议、合同书至少包含:外协合作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无意向书或协议或合同书的,原则按照无法确认处理。评审时除提供意向书、协议或合同书,另附测试化验加工费的概算。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评审时如承担单位无法单独计量燃料动力费用,需提供上年的缴费依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按比例分摊在此科目中。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外地调研、出差的,除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1500公里以外的可以乘坐飞机)给予交通费外,参照京财行〔2007〕932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标准执行,每人每天 230元的食宿补助。

市内调研不住宿,参照“京财行2002【378】《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补贴餐费20元/天。区县调研需住宿,按每人每天180元标准确认,包含食宿等费用。

北京地区调研交通费仅考虑本课题赴调研地的往返油耗及过桥费,如本单位无办公用车可按调研人数和调研地点选择最经济的方案租用车辆,且租用价格需提供三家租赁公司的报价。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外调研费,原则上要有相关依据文件或证明,如:经科委审批的计划、国外的出国邀请函或单位的出国申请等。国外调研费,要提供相关依据文件或证明,除交通费外,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规定的各项费用标准进行审核。注:邀请函或出国申请,需请科委主管处审核出国人数及考察目的、内容及专业是否与该项目匹配,并签署意见、盖章。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资料印刷费和论文版面费,资料印刷费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执行。论文版面费均按照国内刊物发表每篇1000元、国外国际刊物发表每篇3000元的论文发表补助标准进行审核。知识产权事务费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文[2006]3101号),已获得专利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临时工工资按照北京市财政局“2008年市级部门预算中临时工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43元”评审;研究生按80元/天,1680元/月评审。对于在课题内承担一部分任务但又无工资性收入的技术工,劳务费不得高于上市劳动局对外公布的企业人工成本标准。

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

(十)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专家咨询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办公消耗(包括办公用品、水、电、气、暖等),档案管理,经费审计,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项目(课题)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办法,分摊计入课题成本,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列支。

对重大项目及市财政科技经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有匹配资金的延续课题,需要进行期中审计和结题审计,这类课题的审计次数如下: 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为1年的课题,审计次数为1次; 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为2年的课题,审计次数为2次; 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为3年的课题,审计次数为3次; 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为4年的课题,审计次数为4次。 其他课题均只进行1次课题结题审计。

参照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京价(收)字【2001】335号),核定标准如下:

课题总经费预算在100万及以下的,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2000元;

课题总经费预算超过100万至500万元,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2500元;

课题总经费预算超过500万至1000万元,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3000元;

课题总经费预算超过1000万元,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3500元。

(十二) 其他费用:是指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北京市科委条件财务处

北京市财政局教科文处 中心

北京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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