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23-04-26

第一篇: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05-09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五章 附则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2008年05月0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等各种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中,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就业方式、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

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实际续延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视为续订固定 2 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劳动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该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间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是,不得因此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留用劳动者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征入伍、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劳动者失踪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因劳动者应征入伍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除外。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五 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施行后存续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抵触部分自2 008年1月1日起无效。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减人员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额外支付的1个月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上月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一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或者用人单位破产、解散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因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因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第三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

第四十条 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外,用工单位不得将派遣期限未满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四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和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控股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投诉、举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草案)

附:

7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8年05月08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案主要内容

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二十八条)

二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二)关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五条)

(三)关于劳务派遣。

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控股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第四十二条)

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作了规定。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网址:http://。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8年5月20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提出宝贵意见。

(二)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也可以于2008年5月20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8年5月20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ldht@chinalaw.gov.cn

二00八年五月八日

第二篇:实施条例新出台劳动合同法起草人详解

实施条例新出台劳动合同法起草人详解 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终于有了实施细则。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就《劳动合同法》中有关问题作了规定。昨天,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之一,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郭军,就此《条例》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热点问题一

《条例》规定有14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对于劳资双方来讲意味着什么?专家解读: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然不等于“终身制”、“铁饭碗”。终身制是指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特定用工方式,随着计划经济被市场经济所取代,随着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这种“终身制”、“铁饭碗”早就被打破了、消失了。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是“终身制”,它只是有明确的建立时间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相对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有条件的长期雇用制度,前提就是劳动者在法定的就业年限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在劳动者没有严重过错、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企业没有严重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保证劳动关系相对长期稳定,甚至到劳动者退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仅仅是“无确定终止时间”,而不是说就没有终止时间。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是可以终止的。显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终止期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依法变更和解除的,不是不论职工表现如何都要用到退休为止的“终身制”、“铁饭碗”。 热点问题二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时,“华为事件”沸沸扬扬。于是新《条例》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这对于劳资双方来讲意味着什么?

专家解读:这一规定意味着,以“华为”为代表的一些企业如果刻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所谓买断工龄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做法部分成了泡影。

据报道,“华为”为不使工作时间长的职工达到连续工作满10年,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给予了高额经济补充金,大量职工又被重新雇用,真是机关算尽。但是《条例》关于“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将使这样的做法变得没有意义,当然解除后不再聘用的则不受影响。这一规定的意义不在于对“华为”有什么影响,而在于要不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因为如果不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等到2018年才可能有作用,因为只有那时候才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能够达到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这岂不滑稽。《条例》这样的规定也是对历史的承认。1996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是承认过去的工作年限的。因此,应该为《条例》这一最大的亮点喝彩。

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上依然是企业的选择结果。一切都是基于用人单位自愿或者失误的前提下才可能实现。

首先,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企业可以任意选择有固定期限的、无固定期限等期限形式,法律对此没有任何规范和限制;其次,企业选择有固定期限的也没有任何限制,一天一签劳动合同法律并不禁止。因此,若想规避这一规定是非常容易和简单的,企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最多只签订9年11个月,坚决不与劳动者签订满10年,同时绝对不连续签订两次,那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永远不会发生效力的。只有企业自愿,或者“不小心”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签满或者履行满了10年,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了两次,或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被视为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才可能很偶然地拥有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

企业如果刻意规避法律,坚决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能的,甚至并不违法,但并不可取。首先,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无固定期限的除企业灭失外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助于稳定企业的劳动关系,特别是对企业发展十分重要的核心员工能够招得来、留得住;再次,有助于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忠诚度,能够比较顺利地形成利益共同体的认识。这样带来的效益远远大于劳动合同短期化所能够带来的好处。

热点问题三

《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经济补偿金明示意味着什么呢?

专家解读:《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这一规定,解决了一直困扰企业和劳动者的一个疑难问题,即无论是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都有个工资是指什么的问题,即工资构成。相当一些企业仅仅将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视为工资,而对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并不予以计算,对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更是以难以计算为理由而不予考虑。《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就是对此给予的直接明确的界定,即劳动者应得的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的总和。

企业不必 如临大敌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没有必要对《劳动合同法》如临大敌,也不要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抱有不切实际的想法。《条例》的作用不必夸大,也无须苛求。

《条例》没有改变《劳动合同法》的原则和制度,仅仅是对操作层面的具体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解释。《条例》的确有些条款还值得商榷,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终止要付经济补偿金的解释;有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依然没有答案,如什么是连续工作满10年,什么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没有明确的答案。这大概因为属于人大立法机关进行立法解释权限范围的事情。

但是瑕不掩瑜,《条例》关于连续工作满10年期的计算扩延;公益岗不受连续工龄和合同次数限制;现阶段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终止;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等等成为《条例》最大的亮点,体现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 郭军

第三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知识汇编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单选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A (半个月) B (一个月) C (三十天) D (四十五天)

正确答案:(B)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A (2000) B (3000) C (5000) D (8000)

正确答案:(A)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1 A (劳动行政部门) B (人民检察院) C (人民法院) D (当地政府)

正确答案:(A)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A (街道) B (县级) C (市级) D (省级)

正确答案:(B)

多选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A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B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也不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C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 D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AC)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A (劳动者姓名) B (劳动者性别) C (劳动者公民身份号码) D (劳动者户籍地址及现住址)

正确答案:(ABCD)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描述正确的项是:()。

A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B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C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 D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可以重新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正确答案:(AB)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A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B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C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D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正确答案:(ABCD)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A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 B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C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D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和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正确答案:(ABCD)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A (订立劳动合同)

B (履行劳动合同)

C (变更劳动合同)

D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ABCD)

判断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B)

第四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新华社北京5月8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案主要内容

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

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二十八条)

二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二)关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五条)

(三)关于劳务派遣。

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控股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第四十二条)

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作了规定。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网址:http://。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8年5月20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提出宝贵意见。

(二)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也可以于2008年5月20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8年5月20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ldht@chinalaw.gov.cn

二00八年五月八日

第五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实施一周来,本刊陆续接到了读者的咨询电话,或了解《实施条例》的规定,或了解《实施条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为了帮助读者及时了解、正确理解《实施条例》,本刊汇集大家关心的17个问题,详细解读《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下属部门及分支机构如何签订合同

案例:一集团下属的分厂最近招聘了多名操作工,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他们还是按“老皇历”来操作,即由分厂的劳资员直接以分厂的名义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盖的公章是分厂的,“用工方负责人”一栏的签名,也是由劳资员代签的。对此做法,单位还强调说,他们虽是分支机构,但也是独立核算单位,上级赋予了他们用工自主权,所以可与职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显然这种“惯例”或所谓的“约定俗成”现在再也行不通了,如果不加以纠正,一是将导致合同的无效,二是其责任在用人单位。

《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取得用工的主体资格,独立核算只是其内部的一种考核机制,与有无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没有必然联系。所以,如果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怎么操作呢?一是由有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二是在接受有资格的用人单位委托后,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值得注意的是,所用的名义还必须是有委托权的单位的名义。

除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在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都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也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超过一个月职工不愿签合同还有补偿吗

案例:王小姐进单位三个多月了,企业一直没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她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单位支付了法律规定的两倍工资,随后便乖乖地交给了她一份劳动合同书,希望她赶快补签。但王小姐基于两点考虑,最后不愿意补订合同:一是合同的有些条款她不能全盘接受;二是她担心日后遭打击报复,工作不会愉快。但单位表示,签不签是你的自由,但如果属于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他们终止劳动关系是无须支付任何补偿的。但对照《实施条例》,企业的这一说法又错了,万一王小姐告他们,企业又得承担经济责任。

《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解读:企业违法后按规定支付了两倍工资,现在也愿意纠正,即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照理职工应该支持配合。但问题是王小姐的担忧也不无道理,法律也不可能在王小姐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强加给她签字的义务,更何况合同本身必须是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在职工本人不愿意补订的情况下《实施条例》仍规定用人单位应给予职工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也是合乎情理的。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若不及时签订合同很被动,且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一样也少不掉。从操作层面来说,单位要想掌握主动,不留后遗症,三个关键点必须把握好:一是时间上不能超过1年;二是掌握好职工不愿意签订的凭证;三是及时书面通知、办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和终止关系的退工手续。

不签合同的责任如何来认定

案例:小张是一家公司的人事主管,由于从业时间不长,故他对劳动法规也不是很熟悉。年初他出面招聘了几名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个别员工提出不订合同,只要多发点钱,社保费也由他们自己承担。小张认为既然是职工主动要求的,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了,于是就没有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但最终结果想必大家都知道,该补的补,该罚的罚,他也差点被公司“炒鱿鱼”。不过也有企业故意不订合同而反诬职工的。比如小丁,他进公司三个多月了还没订上劳动合同,有一天劳动行政部门来公司检查,发现了此事,但企业倒打一耙,硬说小丁本人不要签合同,气得他当时就想走人不干。类似小丁的投诉我们经常听到,其实单位的这种理由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但问题是不订合同,今后到底如何来认定责任呢?

《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解读:大家知道,《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确实由于职工原因而导致合同没有订立的,那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在操作这一规定时,应掌握三个关键点:一是时间不能超过1个月;二是书面通知要留有证据;三是及时办理退工终止手续,这样才能免除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但实际工作的工资报酬仍要按实结清)。反之,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和手续,单位将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推给职工,职工既不用担心,更不用去理会。

两倍工资和无固定合同可否兼得

案例:李先生的单位是私企,没有专职搞劳动人事的人员,只是由会计兼顾。他们单位好像对于劳动合同和不签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知之甚少。其他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都在查问题堵漏洞,唯独他们单位纹丝不动。现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已经近10个月了,但单位还没有意识到要与李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李先生为此进行了咨询,一些比较精通劳动法律法规的朋友向他支招,说只要掌握好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先不要惊动单位,等满1年之后,就可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李先生便来了个“按兵不动”,因为他看了《劳动合同法》,发现上面确实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否还有两倍工资好像不明确。现在随着《实施条例》的施行,李先生的“两倍工资和无固定合同可否兼得”的问题也有答案了。

《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此条规定讲得很明确,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1年的,除了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以外,还应当与劳动者补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两倍工资和无固定合同劳动者可以兼得。到了这个时候单位就完全被动了,除非职工自己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就得按规定来办。如果单位想继续拖延不签则要继续支付两倍工资;如果将职工非法解雇,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单位还要支付两倍的赔偿金。所以再次奉劝用人单位,用工一定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延绝对不是个办法。

什么情况下应签无固定期合同 案例:宋女士去年初应聘进了一家食品公司,当时企业与之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今年企业又继续留用了她,并和她再次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为此她提出,根据规定,企业应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她的要求遭到了企业的拒绝,故而走访报社进行投诉。其实企业的做法并没有错,那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这是许多劳动者迫切想了解清楚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解读: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除非协商一致,宋女士要想让单位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合同时开始计算,故宋女士还不符合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另外,虽然职工可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万一对续签的合同条款有争议怎么办?《实施条例》明确,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执行: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十年的工作年限从何时起算

案例:唐先生在单位工作十年了,照理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但是在今年续订时,人事主管竟说,劳动合同法是今年1月1日才施行的,故从今年起算他还不满10年。他翻看了《劳动合同法》之后,发现像“两次合同”的计算,的确都是从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算的,于是便签了字。

《实施条例》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读:介绍三点:第一,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两次合同”是得从今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算,但“10年连续工龄”是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即是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的。第三,虽然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10年,但如果属于类似“组织安排和商调”的,那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公益性岗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案例:老张年龄大身体也不好,前年由街道安排进了公益性岗位工作,最近由于不需要那么多岗位,他又成了失业人员。他记得当时上班时,也曾签过一份合同,现在到期终止了,他认为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他的工作年限,理应支付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最终却遭到了拒绝。其实什么是公益性岗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这一直是这部分劳动者十分关心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解读:《实施条例》概要介绍了什么是公益性岗位?即有这样三个特性:一是主要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二是有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三是从事的具体工作都是公益性的。在这些工作上工作的人员,这次《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可否另行约定

案例:小徐被一家公司招用,担任产品销售员。当时劳动合同也订了,但其中有这么一条,即一旦销售不好造成库存积压,公司有权选择和任何一位销售员终止劳动合同。看看其他十几个销售员也是如此约定的,小徐也不敢有异议。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解读:虽然法律规定,除了必备条款以外,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其它一些事项进行约定,但这并等于任何事项都是可以纳入自由约定的范围的,比如违约金、不缴纳社保费等。同样,在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的约定上,法律也有限制性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除了以上这些法定情形,单位不得假以“协商一致”的名义另行约定终止条件。其实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在《劳动合同法》没有施行前,是为了混淆解除和终止的概念,以逃避经济补偿金,现在则是逃避非法解雇的赔偿责任或规避裁员的程序,以达到随意解雇的目的。

履行地与注册地不一致待遇标准靠哪边

案例:黄先生被单位从相对落后的偏远省份派到上海来工作多年,去年他遇到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问题。显然本市的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要比他们那里高得多,但是根据当时的一些法律法规,他的单位注册在原省份城市,合同也是在当地签订的,故尽管他在经济比较发达和生活条件较高的上海生活,但相关待遇标准,如果没有约定,一般只能按照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来执行。

《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解读:显然这样一来,给类似黄先生这样异地工作的劳动者带来了福音。不仅仅限于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包括最低工资、月平均工资标准都给了职工多一种选择。但稍感遗憾的是,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若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的,职工如果想按高的标准来执行,先要看有无约定。如果没有的话,职工的待遇还是不能做到“求高不求低”。但这也提醒有类似经历的劳动者,如果单位派你到低标准地区工作的话,你应先与单位进行一下约定。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行了吗

案例:施先生刚进单位不久,还处在试用期当中。他干的是电气主管的工作,工资约定是每月2500元,但上个月发工资时他发现,单位只给了他960元。他找人事询问,结果被告知,公司都是这么执行的,即试用期内先发最低工资,转正之后才能按合同约定的2500元标准执行。还说只要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合法的,若不信可以去告。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原来确实是这样的情况,一般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就不算违法。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就不一样了。作为单位的人事干部应该清楚,目前在试用期工资支付的标准上,有“三个不低于”:即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二是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三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不分情由地只执行一个标准是错误的,若拒不纠正将构成克扣工资。

差旅费能否算作培训费用

案例:小王是名牌大学毕业的,学历高能力强,进公司两年多来,领导也很器重他,经常会给他创造一些培训机会。最近单位拿出了一份协议叫他签字,说公司接下来准备派他到国外进修,但回来后必须至少再工作3年,否则要承担违约金5万元。5万可不是小数字,他表示一时不能接受。但领导跟他说,其实公司支付的远远不止这些,为此领会还跟他粗略地算了一笔账,此时小王发现,单位将机票之类的差旅费都算入培训费范围,他不知道这样做对不对?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解读:之所以要对培训费专门作出解释是因为这涉及两个关联性问题,一个是“服务期”,另一个是“违约金”。我们知道,以前经常有单位乱设违约金,以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阻挠职工的自由流动。为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简而言之,单位提供了培训才可以约定服务期,进而可以约定职工违反服务期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但哪些是培训费呢?这个问题不解决,势必又造成单位乱设违约金。现在《实施条例》解决了这一问题,即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都可以纳入培训费的范围。

合同期满服务期未满劳动者能否终止合同

案例:由于种种原因,李小姐的劳动合同和服务期不一致了,双方也没有进行其它的约定。现在劳动合同到期了,李小姐也不想继续做下去了,希望单位立即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但单位提出了异议,表示她的服务期还未满,不能走人。可李小姐坚持应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准,不同意延续劳动关系。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读:这几年由于劳动合同期和服务期的不一致产生了许多争议。有的认为在没有其它约定的情况下应以主合同《劳动合同》为准,有的认为应按签订的先后时间来确认,还有的认为主动权在单位。不过也有个别职工,单位已经明确告诉他合同终止,即不要他履行服务期了,但他非要履行,不愿意终止合同。现在《实施条例》明确,即劳动合同期和服务期两期不一致的,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如果有其它约定的按约定办。这里也应注意三点:一是劳动合同期最好跟服务期一致。因为不一致,会出现延续期的合同、劳动关系处理问题,比较麻烦;二是“两期”无法一致的最好及时进行一个约定,不要拖到争议发生时再提出;三是切记,单位要职工继续履行的这个服务期必须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即有法律效力的,否则这个服务期约定了也无效,更无权要职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履行。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由哪些项目组成

案例:谢女士单位办不下去了,要跟职工解除合同,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单位只按基本工资一档确定基数,而奖金补贴等均没有算入。单位的理由是奖金不固定,补偿标准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960元就可以了。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解读:类似经济补偿计算争议常有发生,《实施条例》再次明确计算方法,想必会对消除或减少此类纷争带来益处。不过这里要提醒职工两点:一是要收集保存好工资奖金和各类补贴的发放证据;二是如果属于工伤的,那除了经济补偿金外,还得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另外对于“1个月的替代工资标准”,这次《实施条例》也作了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者提出解约需注意些什么

案例:小狄准备辞职,虽然公司派他担任业务主管,但他总感觉这家单位很不正规。老婆管财务、老公是董事长、儿子当总经理,好多关系不好处理。于是在试用期快要结束的时候,他递交了辞职报告。可总经理说他没有提前30天通知,故不批准,还说他若执意要走,公司有权处罚他。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小狄如果尚处在试用期的话,他只要提前三天就可以了,单位不批准既没有理由更不用去管他。

不过职工在解约时须注意四点:一是分清期限,比如30天、3天、即时走人的情形;二是最好都采用书面的形式,防止单位反诬旷工;三是尽管一般都是由单位举证的,但职工也要注意收集和掌握相关的侵权证据;四是对单位的有些侵权行为,应注意区分性质、数量、恶意程度等,否则会使自己的解除行为处于被动。

用人单位解约有哪些问题要注意 案例:董先生被单位按违纪辞退,后来他申请了仲裁,结果竟“化险为夷”。客观地讲,董先生是有过错的,已经违反了规章,但由于单位的人事主管不注意程序,当时没有留有证据,辞退时也没有通知工会,规章制度修改后竟没有公示,结果没有得到仲裁的支持。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解读:这几年围绕辞退解约产生了大量的争议,所以如何正确行使辞退解约权还真是门学问。作为HR必须注意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尽管职工出现了可以被解除的情形,但一定要注意走程序,比如书面通知、通知工会、送达、备案等,如果程序上有误反而会变被动,该退的退不掉,还要补程序。从该条可以明显感知,现在审查单位的解除行为是否有效,程序和实质要件并重。再也不能按以往“实际争议已发生”或“应当知道”来对待,这样是不产生时效的,还将继续支付工资和提供待遇。二是辞退违纪职工一定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因为弄不好反而构成非法解雇,要支付两倍的赔偿金。三是处罚职工的制度依据一定要告知或公示,并留有这方面的证据。四是退工行为要及时,并按规定填写,不留后遗症。对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职工名册》也很重要,单位若拒不建立,最高可处2万元的罚款。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因单位侵权而解约是否要付违约金 案例:纪女士和单位产生了劳动争议,最后单位还非法解雇了她。为此她走访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将她的申诉材料转给了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会。经过工会的协调,单位认识到了错误,表示如果纪女士不想继续履行合同了,单位愿意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其赔偿金。但纪女士认为,除了赔偿金,她还要求得到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离开单位。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纪女士现在当然可以选择走,也可以选择留,但单位非法解雇到底该承担多少经济责任呢?

现在《实施条例》给出了答案。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在只要单位支付了两倍赔偿金,那一年一个月的工作年限补偿金就可以不用支付了。但须知道,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是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的。

用人单位如何正确行使解除权

案例:单位在小韩接受培训后,依法与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现在小韩不想再做了,希望解除合同。因为单位经常拖欠工资,已经影响到了家庭的正常生活。可单位表示,做不做是你的自由,不过你和单位签订过服务期协议,现在走人,得支付约定好的违约金。这下,小韩慌了,不知道走还是不走。

《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解读:这是对用人单位侵权的一种惩罚和制约。只要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承担违约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但是反过来,如果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而被单位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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