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廉洁从业

2022-08-14

第一篇:中国移动廉洁从业

中国移动广西公司廉洁从业承诺制度

(试 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集团公司要求,为规范公司各级经理人员、管理人员、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承诺工作,切实增强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廉洁从业承诺以承诺书的形式签订。承诺书签订工作在公司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

(一)逐级负责原则。廉洁从业承诺工作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抓班子,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上级抓下级、一级抓一级和个人对组织负责、下级对上一级负责的原则。

(二)自我约束原则。承诺人要按照本人承诺的内容,经常进行对照检查,自觉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

(三)违诺必究原则。公司对不履行承诺的承诺人坚持违诺必究的原则,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追究。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实行廉洁从业承诺的人员主要是:公司各级经理人员,涉及人、财、物管理的重要岗位人员。具体包括:

(一)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二)公司全体

二、三级经理人员。

(三)涉及人、财、物管理以及对国有资产有经营管理责任和具有一定处置权的重要岗位工作人员。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扩大到相关岗位人员。

重要岗位的具体目录分别由各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确定。每年可根据机构和职责调整变化情况,对重要岗位目录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规和规定以及《中国移动广西公司员工行为守则》等公司规章,由区公司统一制定承诺书样本(详见附件1),并根据环境的变化适时修订。

第六条廉洁从业承诺的内容应通过信息网、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开,接受广大员工的监督。

第三章承诺书的签订与管理

第七条凡属签订范围的人员应在上岗或任职时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

第八条承诺书包括承诺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岗位)和承诺内容等。

第九条承诺人在签订承诺书之前,要全面学习廉洁从业相关规定,正确理解承诺书的内容。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初组织承诺人重温承诺内容,要求承诺人自觉进行对照检查。

第十条遇有下列情况时,需重新签订承诺书:

(一)上级对廉洁从业规定进行补充、完善,提出新的要求;

(二)调任岗位或提任职务的承诺人。

第十一条承诺书签订工作的组织管理由公司各级纪检监察职能部门负责。

全体二级经理、区公司本部三级经理和区公司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承诺书签订工作由区公司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

各市公司三级经理、市公司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及其所属县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的承诺书签订工作由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承诺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后,由负责组织签订承诺书的单位负责人及纪检监察部门审核。承诺书一式三份,纪检监察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以及承诺人本人各执一份。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公司各级经理人员在述职述廉或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应对照廉洁从业承诺的内容,检查个人履行承诺的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群众的民主评议。

其他承诺人应在工作总结时,按照承诺内容对照检查。

第十五条公司各级纪检监察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各级经理人员履行承诺的情况纳入对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内容;其他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五章附则 本制度由区公司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国移动广西公司廉洁从业承诺书

我认真学习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移动客户服务“五条禁令”》及公司《关于依法运营的六条规定》、《关于廉洁从业的五条规定》等相关制度规定,知悉应当遵守的纪律和所承担的责任。本人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践行员工行为守则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做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和廉洁自律。

二、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不滥用职权。

三、忠实履行岗位职责,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损害企业利益。

四、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在企业经营管理和招投标活动中发生任何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五、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规定,不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六、不以权谋私,不向关联企业投资入股,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亲属、特定关

系人谋取利益。

七、坚决抵制商业贿赂,不收受任何业务关联单位的财物;对于难以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上交组织。

八、遵守国家和企业保密规定,不利用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所接触或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

九、坚持实事求是,不在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侵害国家、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十、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坚持勤俭节约,不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以上承诺接受组织和广大员工的监督。本人如违反承诺,自愿接受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承担违诺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 诺 人:(本人签字)

工作单位:职 务(岗位):

年月日

承诺人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

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审核:(盖章)

第二篇:于都移动分公司积极组织学习《镜鉴—国有企业廉洁从业教育读本》

于都移动分公司积极组织学习《镜鉴—国有企业廉洁从业教育读本》

自市移动公司党群工作部发关于组织学习《镜鉴—国有企业廉洁从业教育读本》的通知后,于都移动分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学习活动部署,要求公司各部门立即组织学习,要通过学习达到巩固和促进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工作的目的。

于都移动分公司彭北方经理迅速召集公司主管、党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召开学习《镜鉴》专题会议,并要求主要部门负责人撰写学习心得体会。会上各部门主管结合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展开讨论,提出意见和看法,畅谈学习体会,以案为鉴,进行集中讨论学习,《镜鉴——国有企业廉洁从业教育读本》一书通过一个个案例达到促进反腐教育的作用,大家主要学习了国有企业从业人员如何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再次为领导干部及关键岗位人员敲响了警钟。会上,彭经 们深刻认识到了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大家纷纷表示要通过加强廉洁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防腐拒变能力,营造良好的廉洁从业氛围,促进公司的持续稳步发展。

按照市公司要求,于都县分公司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认真开展了廉洁从业评价自评工作。此项工作是在分公司分党委的领导下,由分公司综合办具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开展的。11月12日下午,分公司综合办召集各部分主管级干部对于都分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了廉洁从业民主测评。根据测评情况,分公司参照了《中国移动公司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评价实施办法》,得出定性和定量的评价结果。活动结束,组织人员踊跃发言,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一、提高对开展警示教育的认识

于都县移动分公司的警示教育工作的开展将以如下形式进行:案件通报会,把一段时间本企业其他企业发生的各种案件综合分析,全公司通报;单个案件通报,一般是以文件形式;案例教材,编成书籍;警示教育谈话,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

二、突出重点、创新形式、增强实效

在警示教育活动中,要坚持抓重点、抓关键,突出重点人群,抓住重要时段,分类别、分层次开展活动,努力提高警示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分公

司党员成员作为警示教育的重点,丰富教育形式,增强实际效果。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力戒形式主义,确保取得实效,从实际出发,运用恰当形式,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三、把《镜鉴》作为教材,认真组织好学习宣传

在本月分批次组织好本单位重点人员的学习,结合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集中学习,是结合于都分公司反腐倡廉实际情况,分析本单位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结合企业发生的案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活动,达到大多数人受教育的目的,县公司综合办要按照《关于组织学习<镜鉴——国有企业廉洁从业教育读本>的通知》的要求,在12月份前把学习《镜鉴》的情况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公司。

第三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共)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共中央于2010年2月23日印发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章程: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6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简介

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了“禁令”。 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企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故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监督机制

中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意义

•若干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对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臵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2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臵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5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臵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8 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出资人、职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监察。

国有企业是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责任主体。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具体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规范和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要求贯穿于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有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规定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和本办法具体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对下列“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决策:

(一)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臵、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薪酬分配方案,年金、住房补贴、大额福利费使用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

(五)涉及企业本部中层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单位领导人员重要奖惩的事项;

(六)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的企业文化、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七)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等涉及安全稳定的事项;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职代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对下列“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进行决策:

(一)对企业本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单位领导人员的选聘、任免;

(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推荐或者更换股东代表(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产生、调整等事项;

(四)企业重要岗位人事任免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对下列“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进行决策:

(一)投(融)资计划;

(二)计划外追加的投(融)资项目;

(三)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重大投(融)资管理事项;

(四)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臵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五)重大工程承包发包项目、企业产品配套、资源外包,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对下列“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进行决策:

(一)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计划;

(二)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包括对外担保、期货投资、资金拆借、委托理财、代开信用证、捐赠赞助等;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十条

单笔20万元以上或者同一累计50万元以上或者对同一对象累计100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事项,应当按照•若干规定‣第四条第

(七)项的要求,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

(六)项规定,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须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报批同意后实施。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所得薪酬及其他收入应当按规定上交指定部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职务的单位给予的奖金、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以及赠送的礼金、礼品属于•若干规定‣第五条第

(六)项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属于•若干规定‣第五条第

(八)项“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一)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礼品等财物擅自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二)利用拜年等各种名义相互送礼;

(三)利用虚增会议费、职工补贴等手段将国有资产占为己有或者私分。

3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

(一)项、第六条第

(三)项、第

(四)项的规定,以经商办企业、在其他企业担任职务、提供中介服务等方式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违反•若干规定‣第六条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的下列“提供便利条件”行为:

(一)提供人力、资金、技术、担保、商业机会、专利、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便利;

(二)降低卖出价格、提高买入价格或者逃避招投标程序、通过串通招标等违法违规方式谋求中标;

(三)其他提供优惠条件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与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应当按照•若干规定‣第六条第

(六)项的要求实行任职回避,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

(四)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五)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六)企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按照•若干规定‣第六条第

(六)项的规定进行公务回避,不能回避的应当列入厂务公开事项,并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

(一)亲属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

(二)涉及本人和亲属的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聘用、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4 专家选拔、发展党员、调资、安臵复转军人、毕业生分配等公务活动;

(三)所在企业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属于•若干规定‣第六条第

(八)项“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一)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与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在与本企业经营的业务在市场上有竞争关系(包括处于暂时休业状态的营业项目和处于开始准备阶段的营业项目)的同类经营企业投资入股。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

(一)项、第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在与本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一)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者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股份达到25%或者以上的(国有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者以上,或者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者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四)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者有1名以上(含1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八)对企业产生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者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特定关系人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

(一)项、第六条第

(一)项规定,在与本企业有购销业务、服务业务、拆借业务、担保关系、资产租借、产权(股权)交易、投(融)资关系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的下列消费应当遵守•若干规定‣第七条关于职务消费的规定:

(一)配备及使用公务用车;

(二)通讯;

(三)业务招待(含礼品);

(四)差旅;

(五)国(境)外考察培训;

(六)其他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消费。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第

(二)项的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操办结婚、死亡、晋升、升学、参军、乔迁、出国(境)、生日等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下列行为:

(一)收受、索取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或者利益关系对象的钱物,或者要求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使用公车;

(三)用公款报销应当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四)利用同一名义多次操办;

(五)其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和借机敛财的行为。

第三章

实施责任

6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保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约束机制,将•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实施本办法主要责任人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廉洁从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按前款规定主动交代说明违反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分权制衡、运转协调、决策科学的要求,制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简称“三重一大”)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范围、事项,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国有企业应当每年将“三重一大”决策情况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切实保护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厂务公开的管理办法,明确厂务公开的事项、范围和方式,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制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办法,明确职务消费的具体项目、享有职务消费的人员范围及费用标准(额度)、企业内部审核与监督程序,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职务消费应当纳入企业预算,职务消费的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臵不动产

7 以及轿车等大额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加强对领导人员离职和退休后从业限制的契约化管理,规范领导人员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绩效年薪5%的比例提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承诺保证金,待承诺期满审核后返还。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若干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加强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审查和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治理机制和权力运行模式。

第三十一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监督管理,逐步探索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为应当公开或者本人要求公开的重大事项,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二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

(一)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二)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三)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

(四)领导人员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

(五)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应当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与廉洁从业行为表现挂钩,与职工工资水平挂钩。积极探索实行年薪制、期权制、廉洁奖金等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8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洁从业教育,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建设和廉洁文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将有关审计结果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对发现的不廉洁行为和其他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调查结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对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履行实施本办法职责情况的考察、考核。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事先征求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拟任人选廉洁从业情况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本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并向股东(大)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情况。

9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国有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保证本办法贯彻执行。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所属国有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报备制度情况及时汇总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五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第四十条

由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委任、聘任、派遣、提名等方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给予政纪处分。

第四十一条

由国有企业管理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职责的领导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视情节轻重,由国有企业按照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党员领导人员,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 第四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处理的,视情节轻重和国有资产损失程度,确定减发绩效薪金、奖金的比例;受到免职处理的,应当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四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拒不清退、赔偿的,除可在薪酬(包括基薪、绩效薪金)中扣除外,国有企业还应当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追偿。

第四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受到降职处理的,自降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自免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东代表等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党的关系在我市的中央和外地在渝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以及实行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办法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11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纪委商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国资委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反腐败工作 国有企业 办法 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2010年1月18日印发

第四篇:廉洁从业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官僚机构的国家,从司马迁的《史记》开始,就出现了对官员的类型化评价。好官的标准是什么?司马迁的标准是:清廉、行教、守法。虽因时间的推移,标准不断变化,但是清廉、守法的形象却始终沉淀在时间的长河中,其传承绵延不绝。廉洁从业,古来有之。翻开浩瀚的中国历史长卷,一段段渺渺青史里,总有阵阵廉洁之清风让我们刻骨铭心。唐代的狄仁杰,宋代的包拯,明朝的海瑞,廉洁之风,修身之气,千古流传。

一个国家的生存、发展、壮大,离不开廉洁文化,企业亦然;而个人的成长、进步、成功,同样也离不开这种文化。当前我国正处在巩固和发展经济企稳向好形势的关键时期,也是中央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必须在整个企业推行廉洁从业的文化。廉洁从业不仅显示一个领导者的水平,更加能帮助实现其人生价值的最大化。因此,我们更应该把廉洁从业作为一种责任、一个信念、一种使命来践行。廉洁是一种境界,我们要用自律去达到这种境界。

第五篇:廉洁从业

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和《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试行)》贯彻执行情况

为全面落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的廉洁从业意识,根据集团公司和煤业公司关于开展“廉洁从业”主题教育活动的总体要求,现就我处“廉洁从业”主题教育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开展“廉洁从业”主题教育活动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在要求,是贯彻落实“为民、务实、清廉”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境界、工作作风和道德情操,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先进性意识、实践先进性要求、树立先进性形象的重要途径。

开展“廉洁从业”主题教育活动是当前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长期性工作。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社会环境、工作环境,有利于构筑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实现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

开展“廉洁从业”主题教育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廉洁从业”主题教育活动,提高党员干部及重点岗位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廉洁勤政意识,必将有利于推动反腐败惩防体系的形成。

二、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核心,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六次全会,省纪委、集团公司、煤业公司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紧密联系我处实际,突出领导干部和掌管人、财、物人员以及出国人员的廉洁从业教育,通过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掌管人、财、物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进一步规范“廉洁从业”行为,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确保我处改革发展稳步推进。

三、主要任务

为保证“廉洁从业”主题教育总体目标的实现,重点完成好以下几项任务:

1、坚持“三个突出”,增强主题教育活动的吸引力。

突出核心内容。“廉洁从业”主题教育活动的核心是坚定党员干部理想信念,牢固树立从政道德。处党委提出以“信仰、廉洁、敬业”的精神,作为主题教育的核心内容,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激发干事创业热情。

突出重点内容。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是主题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7月下旬要集中开展一次教育,对党员干部、掌管人、财、物人员进行一次廉洁自律教育,着重学习《国有企业领

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相关党纪法规及处纪委下发的《廉政手册》。

突出基础内容。经常性教育是主题教育活动的基础内容,每季度要对党员干部进行一次正面典型教育或警示教育,教育材料由纪委监察科提供。随时对新提拔的中层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条规教育,使他们做好慎始。同时,各级领导班子和成员在经常性教育上,要做到大会全面讲,小会重点讲,开展活动及时讲,保证教育不断线,做到警钟长鸣。

2、抓好“两个载体”,增强主题教育活动的渗透力。

抓“软载体”,开展“五廉活动”。一是“读刊思廉”。中层干部都要认真学习《中国监察》、《支部生活》、《党员干部之友》以及《兖煤铁运》等刊物,纪委监察科将定期在《兖煤铁运》上编送廉政文章。同时,每名中层干部都要建立“读刊思廉”笔记,每季度写出一篇心得体会,除在班子会上进行交流外,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考核的一项内容。二是“征文写廉”。十月下旬举办一次廉洁从业理论研讨活动,每个中层干部都要积极撰写征文,征文活动届时另做通知。三是“板报展廉”。八月下旬举办一期黑板报展览,以党纪条规及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为主题,书写廉洁典型,鞭鞑不良行为,营造廉洁范围。各专职支部至少要选送一块参展。四是“竞赛考廉”。十一月下旬,以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廉政手册》为内容,对党员干部、重点岗位人员进行一次考试。五是“述廉评廉”,年末每名中层干部都要

对自己一年来的学习、工作、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回顾,写出述廉报告,接受组织和职工代表的考评。

抓“硬载体”,运用“两个手段”。一是传统媒体手段。利用处广播站、电视台、《兖煤铁运》覆盖面广、职工群众关注程度高的特点,开设“廉政专栏”,定期播出反腐题材的文艺节目,刊登廉政文章,包括优秀的“读刊思廉”笔记、党风廉政建设征文、格言警句。二是现代信息手段。积极创建铁运处党风廉政网络,每年为副科级以上干部发送两次手机“廉政短信”,在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洁从业教育上,做到传统媒体手段与现代信息手段相结合。

3、抓好廉政文化“四进”,增强主题教育的辐射力。

一是廉政文化进班子。各级领导班子要把党员干部的廉政文化素质纳入党员干部培训中,开设廉政文化课,坚持用发展的廉政文化理论武装人、培育人。同时,通过征集廉文、廉政格言警句、观看廉政文艺会演、演讲等形式,用廉政文化陶冶情操,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政文化素养。

二是廉政文化进基层单位。基层单位要及时传达上级廉政文化建设的有关精神,党日活动要增加廉政文化内容,利用公开栏及时公布党员干部的廉政勤政承诺,张贴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廉洁文章,把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纳入规章制度中。基层单位要把廉政文化与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想方设法使领导干部多渠道接受廉政文化教育,使职工群众多角度感

受廉政文化熏陶,为我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是廉政文化进机关(科室)。机关科室要开展廉洁勤政承诺活动,采取一定形式进行承诺保廉。要采取有效的形式,教育党员干部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廉洁勤政,洁身自好。

四是廉政文化进家庭。要利用家庭的自然性、连续性等特点,由纪委监察科前头,宣传科、女工委等部门配合,深入开展“家庭促廉”活动。定期召开干部配偶座谈会,填写联系卡,做到“三算帐、四问清、五把关”,引导党员干部家庭成员支持亲人廉洁从政。每年推出一批“廉洁家庭”予以表彰宣传,形成家家关心、参与廉政文化建设的良好环境。

三、几点要求

“廉洁从业”主题教育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党支部各科室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密切配合,为廉政文化建设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领导。处成立“廉洁从业”主题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组长 冯振国 蒋庆泉;副组长 王广才;成员由处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及党办、组干、宣传、纪委监察、工会、工资、财务、企管、技术、机电、医院等科室、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处纪委。

(二)提高认识。各党支部各科室增强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的自觉性,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主题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主题教育活动的着眼点和落脚点,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深入推动我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

(三)落实责任。基层以支部为单位,支部书记为廉洁从业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机关以科室为单位,科长是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各支部、科室要在处“廉洁从业”主题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纪委监察科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纪委监察科、工会、组干科、党政办、宣传科、职教中心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互相推动,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联动效应。

(四)搞好结合。各党支部各科室要把主题教育活动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同其它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各级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实践主题教育活动,通过全处上下的共同努力,保证“廉洁从业”主题教育活动取得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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