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法治教育培训制度

2023-01-20

制度是前人经验与血泪的总结和提炼,是行为的基本准绳,必须执行到位。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干部法治教育培训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干部法治教育培训制度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

作者:封丽霞 来源:学习时报 字数:1782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多次就依法治国发表重要阐述,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专门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奋斗目标,明确法治建设整体推进、共同发展的努力方向,对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作出工作部署,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这些阐述积极回应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关注和期待,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庄严宣言,为我们指出了新时期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任务,对下一阶段的法治建设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和促进作用。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我们党在新时期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深水区、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各种利益冲突频繁、社会矛盾凸显。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改善的同时,民主法治意识、政治参与意识、权利义务意识也得以普遍增强,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越来越强烈,对于真正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期待。

尽管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政务的能力与民众日益增长的依法治国的需求之间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个人意志至上、法治观念淡薄,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法外特权”思想根深蒂固,常常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代替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与社会事务,甚至人为干预正常的执法和司法活动,依权不依法、以权压法、以情扰法。可以说,当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作为执掌国家权力和治国理政的重要主体,各级领导干部是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将直接决定党依法执政理念的落实、影响各级党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亦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有较高的法治思维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就像其必须具有较高的理论思维、战略眼光、辩证思维能力一样。反之,领导干部如果没有培育起法治思维、没有养成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习惯,老百姓势必“上行下效”,“民以吏为师”,自然也就不把法律当回事,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无从谈起。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是关键。为此,习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他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就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改革、发展、维稳中的棘手问题的能力,必须树立宪法法律权限不能突破、法律底

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始终对宪法法律存敬畏之心、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的关键是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

要充分认识到,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不仅是一种政治责任,也是一种法治责任。领导干部要带头成为法治精神的践行者、捍卫者。唯有他们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才能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潜移默化的示范和感化作用。唯有他们事先正己,用行动作出表率,才能将依法治国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具体行为中去,才能对全社会形成法治氛围起到滴水穿石之效。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很重要的一点是,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能不能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把遵纪守法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标准,把依法行政状况作为衡量干部政绩的指标,这样才能强有力地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带头知法、带头用法、带头守法、带头护法,才能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社会关系、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

第二篇:大学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干部培训工作,根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指导思想、目的、原则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受训者的政治理论素养、增强党性和提高业务工作水平为主要目的,促进广大干部更自觉、更主动、更正确地贯彻好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在新形势下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培训应自始至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坚持教育方式灵活多样性,确保学有成效。

(一)培训对象:

主要包括科、处级干部、党支部书记、后备干部和骨干教师。

(二)培训内容: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法律、法规;

3.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

4.党政管理、高等教育管理知识;

5.结合我校改革发展需要的有关制度、业务知识、理论、典型经验等。

(三)培训、学习方式:

培训采取授课与自学结合;学理论与讨论、交流、参观、实践、调查研究、写学习体会相结合;脱产与半脱产和业余相结合;校外培训与校内结合;集中培训与相关二级机构培训相结合。注重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四)培训、学习要求:

按不同对象提出不同的培训、学习要求。但每人都必须做到:充分认识培训学习对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意义,并自觉、主动地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学习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和自己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学习,防止敷衍应付、厌学、漏学、少学、脱离实际等不良学风的干扰。各类人员的具体要求如下:

1.处级干部要求:每人三年任期内培训、学习5——6周;自学完10本以上推荐书目;写学习心得体会,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相关党政管理工作论文三篇(每年一篇)交党校;每年向本单位汇报一次培训或自学情况。

2.科级干部要求:每人三年任期内做到:培训、学习2-3周;自学推荐书目6本以上;写学习体会、工作总结、调查报告、党政管理工作论文1——2篇交党校或二级单位党组织;每年向二级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培训和自学情况。

3.其他人员的培训、学习要求:对党支部书记任期内进行上岗前培训和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各1次;各类人员应按质按量完成每一次培训学习任务;对培训学习状况应主动地向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汇报。

(五)培训、学习管理、考核:

1.上述所有人员的培训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主要由组织部具体规划、安排,由党校负责具体实施或委托二级单位党组织或与二级单位联合实施。

2.凡脱产学习一周以上者,由校党校发给培训证。在每年的述职总结、考核中要述学、评学、考学。对培训、学习抓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组织要求培训而无故未能完成培训学习任务者当年不得评优。培训、学习情况作为个人评优晋升、提拔的重要依据。

3.组织部将建立处级干部和后备干部培训学习档案;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建立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培训学习档案。

4.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解释。

第三篇:年轻干部要自觉践行法治精神

(二)

践行法治精神,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法律是治理国家事务和管理社会事业的工具,也是服务和造福群众的手段,是我们出政策、作决策和推动工作的主要依据。年轻干部要严格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善于用法治的精神谋划全局,用法制的思想推进改革,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真正把手中的“公器”公用,把“公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规范运行;要坚持把依法办事和接受监督有机统一起来,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要在注重实体法的同时,更加注重法律程序的遵循。在实际工作中,有部分同志在工作中只注重法律结果的公正和公平,而忽视法律程序的合法性,由此在行政执法中不讲程序,不守规范,导致在行政诉讼中常常败诉,违背行政的初衷,给政府工作带来极其被动和负面的影响。年轻干部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以更加科学的态度,务实的作风,积极推动法律的实施,把法治精神贯穿于工作实践的始终。

践行法治精神,必须认真处理好改革创新与遵守法律的关系。当前少数年轻干部不同程度地存在把守法与创新对立起来的思想,认为遵守法律就只能谨小慎微,亦步亦趋,因循守旧;改革创新就必须打擦边球,敢为人所不能为,搞现有制度的突破,这是认识上的严重错误。其实守法与创新两者并不矛盾,不仅没有冲突,而且还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法律作为社会规范,无疑对人的行为有刚性的约束,对人的思想有方向性的引导;法律条款的固定性和局限性,无疑会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法律制定的现实性和客观性,必然会导致现行法律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相对的滞后,这是客观事实。广东、江苏、浙江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地区用事实反复证明,遵守法律不仅不会禁锢人的思想,而且恰恰相反,法治精神的确立和法律的前瞻性,可以不断增强人们创新的底气,保障创新的成果,更能有效地激发人们的创造热情和创新活力。年轻干部在工作中要认真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用法律保障和促进改革创新,用实践和探索不断积累经验,推动法制的完善和发展。

践行法治精神,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需要年轻干部明确方向,遵循规律,长期坚守。当前既是我省发展的黄金机遇期又是矛盾凸显期,改革发展处于攻坚阶段,年轻干部唯有以大无畏的担当精神,以科学严谨的法治态度,向体制机制创新要资源、要空间、要速度,以制度的创新,决策的科学,行政的规范,推进湖北法制化进程,为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打造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篇:干部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 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 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 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未完待续)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 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 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 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 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 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 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文章标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各地(市)、县(市、区)党委,省委各部、委、办,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学党委: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领导干部理论素养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

条例》、《中共___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工作宏观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就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坚持和完善干部轮训与学习制度

1、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参加培训制度。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参加理论学习的时间要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五年或每届任期内参加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干部培训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三个月或累计三个月以上培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培训,先由本人提出在任期或五年内的脱产学习培训计划,党委(党组)统筹确定后报上级组织部门;其中地厅级干部的培训计划由省委组织部与干部所在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其它各类干部的培训计划分别由干部的主管部门制定。调训对象按照计划及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确定后,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保证计划的落实。

2、完善领导干部在职学习制度。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级党委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制度。做到保证学习时间,突出学习重点,提高学习质量。与此同时,各级党委(党组)在抓好自身的学习外,还要加强对所在地区或部门领导干部学习的指导,对不同层次的领导干部要规定相应的学习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督导考核,提高领导干部学习的实效。

二、强化干部培训的约束激励机制

3、严肃干部调训纪律。各级各部门对上级下达的调训计划要坚决执行,并认真做好学员的选调工作。领导干部本人不得以工作忙或其它理由不参加培训或不安排所属干部参加培训。学员参加学习培训期间,所在单位一般不再安排工作、会议或出国(境)考察任务。

4、严格学员在校管理制度。承担干部培训任务的各级党校、干部院校和其它培训机构,要根据上级党委和干部培训主管部门的要求,健全并完善相应的学员管理制度,严肃校规校纪,加强教学的组织与管理;同时强化干部培训的学籍档案管理,对干部在训期间的学习表现情况,要如实记载,并及时反馈给干部主管部门和学员所在单位。

5、加强对干部理论学习的考试考核。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中央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述学”、“评学”、“考学”的要求,逐步建立起相应的考试考核制度,结合平时的干部管理工作,通过检查读书笔记、调阅理论文章、组织统一考试和民主评议等形式,全面考核干部的学习情况。年终考核时,干部本人要将自己参加学习培训的基本情况列为述职报告的一项内容,干部考核呈报考核材料时,要体现干部参加学习培训及表现情况。要逐步推行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各地市可先对准备提拔使用的处、科级干部进行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的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对离岗在校参训学员,各级党校、干校要认真研究和完善学员在训期间的考试考核办法,有条件的党校、干校在学习培训结束时要通过考试的形式检验学员学习的效果。

6、坚持干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各级党委要把干部的培训作为干部任职的一项必备条件。提拔干部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时,凡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各级组织部门原则不予研究,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任用提拔的,必需在任职后的一年内补训,达到培训要求。

三、进一步加强干部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

7、健全办班审批制度。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抽调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省直各部门举办由县处级以上干部参加的培训班,需提前半年将办班方案(每年

6、7月前)报省委组织部,经审核同意后统一下达调训计划。未经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下达的调训任务,各地市、县区委组织部门可不予选调。在调训中如出现人员交叉时,下级应服从上级的安排,同级应服从党委组织部门的统一安排。

8、注重提高培训质量。承担干部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制订和实施教学管理条例,优化培训内容,做到针对不同的类型、层次的培养对象和班次,突出各自的培训主题,精心安排课题,合理选择教师,注重培训实效。要努力克服培训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等问题,充分体现成人教育的特点,针对各类班次的培养目标及培训对象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法,提高干部培训的吸引力。同时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不断提高教员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

9、定期对各类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各级干部

培训领导小组要加强做好对各类培训机构的评估工作。评估的内容包括各类培训班次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办法条件等,并将评估的结果进行通报,对于不符合培训质量要求的培训机构要进行整顿。

10、严格培训收费管理。经干部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研讨班、培训班需向学员收费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

准。任何部门和办学单位均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11、认真制定干训规划。各地各部门在继续抓好“九五”干训规划落实的同时,要对近几年来执行规划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干部队伍建设对干部培训的需求进行预测,研究干部培训与干部选拔使用结合的新途径,并对“十五”期间干部培训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实施步骤进行深入思考,制订出“十五”期间本地区本部门干部培训规划,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12、加强领导,把我省干部培训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干部培训是一项培养和教育人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把这项工作当作一件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切实摆上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干部培训工作,逐步增加投入,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干部培训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宏观管理职能,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并监督实施干部培训工作的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干部培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勤奋工作,努力把我省干部培训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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