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规则

2023-05-14

第一篇: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规则

马祖镇便民中心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办理规则

马祖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办理规则

马祖镇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采用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答复件、转报件的形式为行政审批申请人提供服务。为加强管理,规范程序,方便服务对象,制定本规则。

一、即办件的办理

(一)即办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程序简便,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部门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的审批事项,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即收即办。

(二)即办件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办理有关手续,并当即制作、发送审批文书或证照。

3、窗口工作人员填写该项目有关信息表格,办结的即办件及时输入数据库。

4、按“即办件”管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应在受理申报材料后当场审查办理,并当即向申请人发送审批文书或证照。其中个别需要请示行政主管审批部门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立即请示,并在受理当日内办结。

二、承诺件的办理

(一)承诺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程序复杂,受设施、场地等条件制约,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通过检验(测)、现场踏勘等环节才能决定,不能当场办结的,实行前审后批的承诺办理制。

(二)承诺件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材料,材料齐全的,开具受理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存窗口),明确承诺办件时限。

3、窗口工作人员应将受理的承诺件及时交本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事项办理,并及时回复申请人。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相互协作办理的事项,应由首先受理的窗口单位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办理,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办理相关手续。

4、承诺件收件后,应及时将数据输入到承诺件数据库。

5、“承诺件”的承诺时限由镇便民服务中心根据审批项目法定程序和具体工作实际,在征求进入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个别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服务时限,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注明超时原因,报镇便民服务中心备查。

凡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并联式”审批程序的审批事项,除法定的特殊情况外,办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6、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标准、条件和法定形式的承诺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设在镇便民服务中心的部门窗口向申请人发送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

三、答复件的办理

(一)答复件的认定

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经业务受理窗口初审,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或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认定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事项。

(二)答复件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符合法定审批标准、条件和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即制作并向申请人发送不予批准的审批文书,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无法当场或当天认定的,可按承诺件的办理程序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出具《答复件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存窗口。

3、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向中心申请复核,由中心管理机构会同窗口单位予以复核、认定,并及时反馈申请人。

四、联办件的办理

(一)联办件的认定

涉及两个或多个相关部门(单位)、审批条件前置的联合审批事项。

(二)联办件的办理程序

1、第一个受理窗口接到申请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式两联),并完成有关信息的录入和涉及本部门事项条件的初审。

2、联办件受理后,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中心管理机构,由中心管理机构牵头,主持召开联办或联审会,明确联办件的责任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各有关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3、联办件办结后,由原受理窗口回复申请人。

五、报批件的办理

(一)报批件的认定

主管部门窗口受理审查后需转报或上报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报批件的办理程序

1、申办人向窗口提出申请并且提交相关资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报批事项后,出具受理通知书,明确审查办理时限,及时录入相关信息。

3、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转报或上报,并负责全过程办理。办结后由受理窗口回复申请人。

六、办件数据的管理

在中心受理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应及时录入数据资料,有收费的要录入收费金额。对录入的数据要认真核查,如有错漏,要及时改正,需中心管理人员修改的数据资料,要做好修改登记。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府〔2012〕7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市属各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复议案件(统称“行政案件”)的应诉和答复工作(统称“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要求提出答复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依法进行答辩或答复,按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要求,出庭应诉或参加复议听证、调查。

第四条 市法制局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

(一)统筹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应诉工作,确定应诉责任单位,拟定行政应诉工作方案。

(二)总结全市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提出针对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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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的意见建议。

(三)指导市属部门、镇区、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的行政应诉工作。

(四)市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 应诉责任单位承担行政应诉具体工作。

(一)指派案件代理人参加行政应诉工作。

(二)及时提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三)拟写行政诉讼答辩状或行政复议答复书。

(四)负责行政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五)履行其他行政应诉责任。

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案件,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汇报。

第六条 应诉责任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案件。

1.市政府应市属部门或镇区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案件,以上报该请示的市属部门或镇区为应诉责任单位。

2.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以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涉及多个单位的,相关单位为共同应诉责任单位。

3.起诉市政府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

4.经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市法制局作为应诉责任单位。

5.以市政府名义作出房地产登记发证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由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应诉责任单位,承担接收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答辩及出庭应诉等应诉责任。

6.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

(二)以市属部门、镇区、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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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案件,由市属部门、镇区、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为应诉责任单位。

(三)镇区在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下放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属部门名义对外行使事权,实施行政管理职权引起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山市市属部门与镇区事权调整若干规定(试行)〙(中府〔2011〕122号),由镇区作为应诉责任单位,承担接收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答辩及出庭应诉等应诉责任,委托下放事项的市属部门对镇区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第七条 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行政案件的应诉规程:

(一)市法制局在收到市政府行政案件应诉通知书或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根据本规则第六条第

(一)项原则,确定应诉责任单位并向其发出转办通知。

(二)应诉责任单位按转办通知要求,指派具体经办人员,草拟并向市法制局提交行政答辩状或行政复议答复书,以及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依据及相关材料。

(三)市法制局根据应诉责任单位提交的材料,拟定行政应诉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定,根据行政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指派人员直接参与行政应诉工作。

第八条 以市属部门、镇区、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为被告或被申请人行政案件的应诉规程,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应诉具体工作一般由应诉责任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由该单位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或由该单位指定相关业务工作机构承担。

第十条 应诉责任单位接到应诉通知书或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应立即交由具体承办行政应诉的工作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在应诉通知书或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时间内,提交行政答辩状或行政复议答复书,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法律依据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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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属部门、镇区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案情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社会关注度高,在本市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三条 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应按照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的通知,准时出庭应诉或参加听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或参加听证的,应提前告知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并说明理由,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或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延期听证。

在庭审或听证过程中,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应尊重审判人员和听证主持人,遵守法庭纪律和听证纪律。

第十四条 在诉讼或复议期间,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如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应及时提请相关机关行政首长作出撤销、变更或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撤销、变更或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改变或撤销原行政行为,赔偿相对人,或者作出其他配合行为,以有利于解决行政纠纷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能配合的,应书面答复法院并报市法制局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对人民法院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结果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判令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诉责任单位应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在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复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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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书送达后30日内,将结案报告及判决书、裁定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市法制局备案。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二)人民法院审理或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主要过程。

(三)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的结果。

(四)败诉原因及责任情况。

(五)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所作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提出相应的工作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本机关行政案件数据及行政应诉情况报市法制局,作为本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依据。

第十九条 市法制局对各应诉责任单位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监督,对因未按规定履行和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及行政应诉工作职责造成过错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或者拒不履行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及〘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于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或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任免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办法按照〘中山市市直单位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实施办法〙(中委办〔2011〕63号)及〘中山市镇区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实施办法〙(中委办〔2011〕6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中府〔2007〕23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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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市属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市法制局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

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法制局具体承办。在承办市政府行政诉讼案件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予协助。

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本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相关业务工作机构予以协助,并提供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等相关材料。

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机关,由该机关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

第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

经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

经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应诉。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承担行政应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有关应诉手续;

(二)调阅案件的案卷资料并予以审查;

(三)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须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依据;

(四)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

(五)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行政首长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六)参与诉讼,出庭应诉;

(七)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立即交由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机关首长决定,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一)属于行政复议前置,但未经行政复议的;

(二)依法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

(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

(四)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必须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将答辩状、案件证据材料、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法制工作机构应将代拟好的行政诉讼答辩状报本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审批。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案号、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印章。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镇政府、市属各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一)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二)案情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在本市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其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详细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行政机关变更诉讼代理人或其权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对需要委托律师出庭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可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协调。委托权限仅限于一般代理,同时必须有本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诉讼活动。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应诉的需要,可决定委托代理人代理下列权限中的一项或者几项:

(一)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二)承认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三)同意全部或者部分赔偿并进行和解; (四)上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

(五)申请执行;

(六)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委托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主动、及时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联系,反映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三条 应诉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必须在开庭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 应诉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做好阅卷笔录。对案内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五条 在诉讼期间,应诉人员如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及时提请本机关行政首长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十六条 在诉讼期间,对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当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有上诉必要的,应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第十八条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为市政府对其进行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应诉行政机关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送达后的15日内,将结案报告及与判决或者裁定报市法制局备案,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过程;

(三)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

(四)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将本机关的行政诉讼工作报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汇总全市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情况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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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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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

文号:中府〔2012〕76号 颁布日期:2012-07-04

执行日期:2012-07-04 时 效 性:现行有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四日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市属各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复议案件(统称“行政案件”)的应诉和答复工作(统称“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要求提出答复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依法进行答辩或答复,按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要求,出庭应诉或参加复议听证、调查。

第四条 市法制局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

(一)统筹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应诉工作,确定应诉责任单位,拟定行政应诉工作方案。

(二)总结全市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提出针对行政案件存在问题的意见建议。

(三)指导市属部门、镇区、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的行政应诉工作。

(四)市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 应诉责任单位承担行政应诉具体工作。

(一)指派案件代理人参加行政应诉工作。

(二)及时提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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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写行政诉讼答辩状或行政复议答复书。

(四)负责行政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五)履行其他行政应诉责任。

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案件,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汇报。

第六条 应诉责任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案件。

1.市政府应市属部门或镇区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案件,以上报该请示的市属部门或镇区为应诉责任单位。

2.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以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涉及多个单位的,相关单位为共同应诉责任单位。

3.起诉市政府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

4.经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市法制局作为应诉责任单位。

5.以市政府名义作出房地产登记发证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由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应诉责任单位,承担接收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答辩及出庭应诉等应诉责任。

6.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

(二)以市属部门、镇区、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案件,由市属部门、镇区、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为应诉责任单位。

(三)镇区在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下放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属部门名义对外行使事权,实施行政管理职权引起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山市市属部门与镇区事权调整若干规定(试行)》(中府〔2011〕122号),由镇区作为应诉责任单位,承担接收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答辩及出庭应诉等应诉责任,委托下放事项的市属部门对镇区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第七条 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行政案件的应诉规程:

(一)市法制局在收到市政府行政案件应诉通知书或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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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后,根据本规则第六条第(一)项原则,确定应诉责任单位并向其发出转办通知。

(二)应诉责任单位按转办通知要求,指派具体经办人员,草拟并向市法制局提交行政答辩状或行政复议答复书,以及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依据及相关材料。

(三)市法制局根据应诉责任单位提交的材料,拟定行政应诉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定,根据行政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指派人员直接参与行政应诉工作。

第八条 以市属部门、镇区、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为被告或被申请人行政案件的应诉规程,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应诉具体工作一般由应诉责任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由该单位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或由该单位指定相关业务工作机构承担。

第十条 应诉责任单位接到应诉通知书或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应立即交由具体承办行政应诉的工作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在应诉通知书或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时间内,提交行政答辩状或行政复议答复书,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法律依据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属部门、镇区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案情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社会关注度高,在本市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三条 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应按照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的通知,准时出庭应诉或参加听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或参加听证的,应提前告知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并说明理由,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或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延期听证。

在庭审或听证过程中,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应尊重审判人员和听证主持人,遵守法庭纪律和听证纪律。

第十四条 在诉讼或复议期间,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如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应及时提请相关机关行政首长作出撤销、变更或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撤销、变更或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改变或撤销原行政行为,赔偿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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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或者作出其他配合行为,以有利于解决行政纠纷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能配合的,应书面答复法院并报市法制局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对人民法院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结果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判令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诉责任单位应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在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将结案报告及判决书、裁定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市法制局备案。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二)人民法院审理或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主要过程。

(三)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的结果。

(四)败诉原因及责任情况。

(五)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所作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提出相应的工作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本机关行政案件数据及行政应诉情况报市法制局,作为本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依据。

第十九条 市法制局对各应诉责任单位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监督,对因未按规定履行和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及行政应诉工作职责造成过错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或者拒不履行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及《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于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或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任免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办法按照《中山市市直单位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实施办法》(中委办〔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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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号)及《中山市镇区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实施办法》(中委办〔2011〕6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中府〔2007〕23号)予以废止。

第五篇:XX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规则

*监发〔2013〕1号

关于印发《**县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电子 监察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机关各单位监察室:

现将《**县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电子监察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县监察局 2014年4月28日

**县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 电子监察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行为的监督,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电子监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是指县监察局和县内各单位监察室依托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对本级信息公开事项到位情况与本级政务服务全过程进行的实时监督、预警纠错、绩效测评、投诉处理和查究问责等活动。

第三条 涉密的政府信息和政务服务事项中的涉密内容,或经批准不予公开的信息,不纳入电子监察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县具有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电子监察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公平公正、分级管理、高效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监察局负责本县电子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应用推广、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指导、监督乡镇及县直相关单位监察室(以下统称单位监察室)开展电子监察工作。

- 2 2.及时发现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违规行为并予以纠正;

3.及时督促查处异常信号及相关问题;

4.接受县监察局电子监察工作指导,及时办理并反馈督办事项; 5.承办本单位与电子监察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电子监察方式

第九条 县监察局和单位监察室均采取系统自动监察和人工监察相结合的办法,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进行监察,分别不同情况发出预警提示信号、黄牌纠错信号及红牌追责信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出预警提示信号:

1.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法定时限前1个工作日尚未公开的; 2.政务服务事项承诺办结日即将到期的:承诺时限在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以上的,提前2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在10个工作日以下的,提前1个工作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出黄牌纠错信号: l.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法定时限内尚未公开的;

2.对依申请公开事项不予受理或可以公开而不予公开的; 3.政务服务事项信息未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公开的; 4.政务服务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结的(按规定程序已实施办件挂起的除外);

5.受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对申请人不实行一次性告知的;

- 4 各单位监察室负责对本单位被发黄牌信号的纠错处理。

(一)存在行政过错被发黄牌信号的,县监察局、各单位监察室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以上方式可以并处(下同)。

(二)存在行政过错被发红牌信号的,县监察局可以约谈单位主要领导,并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2.建议停职检查; 3.建议调换工作岗位; 4.给予纪律处分。

(三)非行政过错被发黄牌或红牌信号的,由被发单位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县监察局,经核实后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对不配合甚至阻挠开展电子监察工作的单位,县监察局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约谈单位主要领导;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五)在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中扣分;

- 6 (七)满意度。群众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的满意程度;

(八)维护管理。是否按有关技术要求和实施方案对系统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县监察局、县政务中心负责受理、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投诉。

(一)投诉按照“有诉必理、有诉必回、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投诉办理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投诉办理结果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对政策咨询和不属受理范围的,要及时答复并告知投诉渠道;

(四)县监察局转交相关单位办理并要求限期反馈结果的投诉,受理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书面汇报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开展电子监察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乡镇、县直单位应参照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县监察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县监察局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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