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依纪依法办案

2022-08-10

第一篇:严格依纪依法办案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 中纪发[2005]7号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办案工作,进一步提高执纪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就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办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党纪政纪,惩治和预防腐败,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办案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坚持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办案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严格执行纪律,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到有纪有法必依,执纪执法必严,违纪违法必究。

(一)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纪律,保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工作力度,对于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必须严肃查处。特别要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基层的以权谋私的案件。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防止执纪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二)重事实、重证据

认真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补证。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交代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三)准确定性量纪

处理违纪违法案件,必须严肃、慎重,区别对待。准确认定违纪性质,正确区分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准确区分不同类别的违纪行为,综合考虑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和认错态度等因素,严格执行量纪标准,作出恰当处理。

(四)正确运用政策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和免予处分的规定,做到宽严相济。对虽有违纪行为,但能主动交代问题,并配合组织调查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确有违纪行为且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可从重或加重处理。正确运用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两种方式。对某些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如需对有关违纪人员在规定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要按期.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三、严格履行办案程序

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办案程序,保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严格受理程序

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制度和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对从各种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作为密件集中管理,不得私自扣压、搁置,保障检举、控告渠道畅通;对重要案件线索,要经集体研究后作出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规范案件线索报送和转办工作。对应由上级机关办理的,及时报送上级机关;对应由下级机关办理的,及时转交下级机关;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对转交下级机关办理的重要案件线索,要加强检查,跟踪督办。

(二)严格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程序

严格初步核实条件。对反映涉嫌违纪且线索具体的问题,必须进行初步核实。对署真实姓名的举报材料,应优先办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涉嫌违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决定。

规范初步核实结果处理工作。经初步核实,对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按有关规定提出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的建议;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按规定予以说明或澄清;对诬告、陷害他人的,应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三)严格立案和调查程序

严格执行立案规定。所有案件的立案,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遵守审批时限规定。

严格按规定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有关办案证明文件。调查取证既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特别要注意收集物证、书证、视听材料等客观性强的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格遵守案件调查时限规定。

规范案件材料移送审理工作。案件调查结束,案件检查部门要按规定将证据和程序两方面的材料,全部移送案件审理部门。

(四)严格审理程序

坚持审理制度。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纪律责任的案件,未经审理不得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未设常委的纪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研究。保证审理时间,防止因时间仓促等原因影响审理质量。

全面履行审理职责。案件审理部门既要对所调查认定的事实、取得的证据和定性、处理建议进行审理,又要对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审理人员要按规定与被调查人谈话,并向重要涉案人核实有关情况。

(五)严格处理和执行程序

坚持案件处理集体研究决定制度。研究决定案件处理时,要听取案件审理部门和案件检查部门两方面的意见,慎重对待有分歧的意见。不得以个人或少数人意见代替集体研究决定。

重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严格执行处分决定宣布和执行的时限要求。加强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处分决定执行不及时、不到位。

(六)规范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对调查证实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然后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也可先移送司法机关,再适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

四、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办案措施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措施,必须依纪依法正确使用,不得越权使用和滥用。

(一)正确使用办案措施

根据办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全面正确使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各种办案措施。要善于使用建议停职检查、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和建议免职等组织措施,依法使用提请公安、审计等专门机关协助调查的措施,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

(二)严格执行办案措施的使用规定

严格办案措施的使用条件和时限。案件调查人员必须由组织委派。使用办案措施必须具备规定条件,履行规定程序,严格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违反规定随意使用。使用办案措施不得超过办案时限。

严格办案措施的适用对象。办案措施仅适用于与案件有关的组织、人员和事项,不得扩大范围。暂予扣留或封存的文件、资料等,应是用于证明违纪行为的证据。

严格办案措施的审批权限。纪检机关暂予扣留、封存有关文件、资料和物品等,必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监察机关查询存款,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提请人民法院对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必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建议停职检查、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和建议免职等措施,要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后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三)严格使用“两规”措施

“两规”是纪检机关依据党内法规查办重要或复杂案件时,对涉嫌严重违纪党员采取的党内审查措施之一。要从严掌握,慎重使用。

“两规“措施仅适用于与查办重要或复杂案件有关的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不得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党员使用;不得对非党员使用;不得变相使用。使用“两规”措施,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已经掌握了涉嫌违纪党员的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了可能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使用“两规”措施深入调查的;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有串通行为,或有逃匿可能,或有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行为的;重要涉案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并涉嫌严重违纪的。

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县(市)级以下纪检机关不得使用。建立健全“两规”措施使用、解除的审批和备案制度,不得擅自使用和解除。使用和解除“两规”措施,

应按规定通知被“两规”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严格“两规”措施使用时限。使用“两规”措施时,应在呈批报告中提出时限建议,按规定报批。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确需延长时间的,要再次履行报批程序。使用“两规”措施的时限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对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的案件,应及时解除“两规”措施;对经调查证实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解除“两规”措施。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责任制。使用“两规”措施,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自杀、自残、逃匿、伤人、因病死亡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安全事故制度。对因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使用“两规”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察机关使用“两指”措施,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实际需要,不断改进办案工作的方式和方法,进一步健全有关办案措施方面的制度。

五、保障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权利

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障被调查处理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

(一)维护被调查人的申辩权

重视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认定的事实材料、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及处分决定应同本人见面,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本人有权申辩,其他党员可为其作证和辩护。正确区分申辩与对抗调查的界限,不能因为申辩加重处分。

逐步试行案件公开审理制度。重视为被调查人提供党纪政纪和相关政策的咨询渠道。

(二)维护被处理人和有关人员的申诉权

党纪处分决定应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利和受理申诉的组织;政纪处分决定应写明受处分人提起申诉的时限和受理申诉的机关。推行党纪申诉案件“首诉必办”制度,对首次申诉,应及时受理。

对申诉案件进行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要全面、客观、公正。处理不当的,应及时纠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诉人。

(三)维护被调查人的人身权

尊重被调查人的人格,坚持文明办案。不得以讽刺、挖苦等方式对被调查人进行人格侮辱。不得对被调查人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非法进入被调查人的住宅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保障被调查人的休息权利。尊重被调查人的民族习俗。

(四)维护被调查处理人的知情权

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告知被调查处理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及有关事项。

(五)维护被调查处理人的财产权

保护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财产。正确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所得,对与违纪行为无关的财产,不得扣留、封存;已扣留、封存的,应及时退还;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保护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被调查处理人亲属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合法权利。

六、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加强组织协调,保证办案工作严格依纪依法进行。

(一)建立健全办案工作责任制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部门负责人、案件调查组负责人和调查人员分级负责的办案工作责任制。试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建立执纪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对体罚或变相体罚被调查人的;对因重大过失,致使案件主要违纪事实失实、证据缺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的都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

加强办案部门内部监督。推行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纪委常委会议(未设常委的纪委会议)专题报告办案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查办案件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健全集体研究讨论案件制度。建立健全涉案款物管理制度。规范办案文书管理工作。在查办案件中,重视发挥临时党组织的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上级机关要通过受理投诉、案件督办、办案质量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机关办案工作的监督。试行上级机关派员参加下级机关有争议的重要或复杂案件讨论制度。

建立健全办案部门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合理界定信访举报、检查、审理、案件管理等部门的职责,逐步实现案件受理权、检查权、审理权的分立,实现审理权、复查权的分离。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案件检查部门的领导,不得同时分管案件审理工作。

加强案件审理部门对办案工作的制约和监督。案件审理部门要坚持原则,如实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对办案工作监督的职能作用。

严格执行办案人员回避制度。建立健全销案审查制度。推行办案工作巡访制度。试行办案工作回访制度。加强案件管理工作,发挥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工作的监督作用。

(三)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服监察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监察机关应依法定程序和时限予以办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监察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监察机关应依法做好应诉工作。

(四)建立健全办案工作激励保障机制

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办案人员。对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生活方面有实际困难的,要予以关心帮助。对受到诬告、陷害的,要澄清事实,维护其合法权利。对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要严肃处理。

保障办案工作经费,加强对办案经费使用的管理。防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与案发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五)加强组织协调

各级纪检机关要按照党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增强突破重要或复杂案件的能力。开展组织协调工作要严格依纪依法进行,不得干预有关机关和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使用其他机关和部门的办案措施。

(六)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

增强国际合作意识,参与建立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金返还等方面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为查办重要或复杂案件服务。

七、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办案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办案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办案队伍。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执纪办案能力建设。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论的学习,增强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加强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等相关知识的学习,优化办案人员的知识结构。努力提高办案人员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的能力,突破重要或复杂案件的能力,严格依纪依

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有效组织协调办案工作的能力。

加强办案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办案部门全员培训制度。健全办案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推行办案人员必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制度。逐步试行办案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改善办案工作条件,采用先进办案装备,提高办案工作科技含量。

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办案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特别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不准利用被调查单位和人员为本人或亲友办理私人事项;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准干预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准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对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第二篇:坚持做到依纪依法文明办案

做到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是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注重以人为本,坚持人性化办案,切实从探索安全文明查办案件方法上找准突破口,充分保障依法依纪文明办案,实现了办案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相统一。

(一)做好前提和基础性工作,为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夯实基础。一是强化学习教育和培训,着力提高自身素质。办案人员必须掌握案件涉及到的有关法规文件,认真学习党纪政纪法规、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新要求,打牢业务基础。同时,强化培训,着力增强办案能力。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条规制度。

(二)认真探索查办案件方法,为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提供保证。 一是以人为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文明用语,减轻被调查人的心里紧张,当事人涉及到具体问题情绪激动时,办案人员有针对性地做好做细思想工作,禁止使用讽刺挖苦或不礼貌的语言,尽量减轻当事人的心理压力。认真做好涉嫌违纪人员教育转化工作,认真听取涉嫌违纪人员的解释申辩,对少数涉案人员的无理取闹,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把政策讲透。尊重人权,保护涉案人员的个人隐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尽量保护涉案人员的个人隐私,调查取证工作争取一次到位,避免反复询问,造成不良影响,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内容依纪依法采取适当方法予以保密,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个人隐私,不传播泄露给他人。二是认真做好谈话取证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办案人员在谈话取证过程中,通过分析谈话对象的具体特点选择适当的谈话方式,发挥感化作用,赢得被调查人的主动配合。必须做到:谈话前,要对被谈话人的工作、家庭、社会关系、身体状况、生活习惯等情况进行全面深入了解,有特殊情况的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谈话中,要注意观察被谈话人的情绪变化和健康状况,如有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谈话后,对思想变化或情绪波动大、身体状况差的被谈话人,必须陪同其返回,交给其所在单位和亲属。在整个谈话取证过程中切实做到“四不”、“四防”,即:不搞刑讯逼供,不搞威胁利诱,不搞侮辱虐待,不搞体罚或变相体罚,防逃跑、防自残、防自杀、防疾病。三是对受到查处的党员干部进行回访教育。通过回访教育,帮助受处分党员干部尽快改正错误,温暖了受处分党员的心,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提高素质,牢固树立规范办案的思想认识。一要确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坚持在办案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执纪执法观念,尊重人、教育人、挽救人,尊重和维护被调查人的健康权、休息权、申辩权、知情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二要增强政策观念。在办案中既要用传统有效的办案方法突破案件,又要适时运

用政策的方法突破案件,在查办过程中要注意讲究策略,灵活运用政策攻心,打击少数,教育多数。三要强化程序观念。在履行办案工作的法定程序上,做到规范有序、客观公正,不随心所欲,严格按法定程序调查处理案件。四要坚持实事求是的观念。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条规为准绳的原则,在查办案件中切实贯彻“二十四”字方针。五要宽严相济。对被审查人进行处理时,要考虑各种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既要考虑到被审查人行为的危害性,又要考虑这种行为发生的背景和环境,从全局分析,区分情况,执行政策。对从宽处理的,要严格掌握,不能有随意性,不能与法纪相悖,做到既合法、合情、合理,又做到原则、灵活、务实。

第三篇:最新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论文

最新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论文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和国家的重要执纪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做到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基本要求,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面对激烈的反腐败斗争,面临严峻的查办案件挑战,我们应深入思考这样几个问题:目前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问题是如何产生地;如何更好地发挥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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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办案意识不强,责任追究不到位。有的纪检监察组织没有坚持有案必查,有案查好指导原则,还在片面的追求数字,以数字论英雄,用办案数量的多少来检验反腐工作成绩,致使个别同志存在案子查得越多越好的片面认识和为查案而查案的错误做法。

2、资金投入不足,硬件设施不到位。近年来,虽然各级财政资金均向查办案件有所倾斜,但仍为改变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没有独立办案场所,个别街道纪工委还没有独立办案电脑等现状,硬件设施、基础环境严重制约了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工作的开展。

3、办案制度不完善,监督检查不到位。规范的流程,完善的制度,是推动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开展的必要条件。但目前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虽有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相关制度,但还不够完善,还未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进行细化,责任还不够明确,针对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监督检查还不到位。

三、加

强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对策

1、提高素质,树立规范办案的思想认识。一要确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坚持在办案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执纪执法观念,尊重人、教育人、挽救人,尊重和维护被调查人的健康权、休息权、申辩权、知情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二要增强政策观念。在办案中既要用传统有效的办案方法突破案件,又要适时运用政策的方法突破案件,在查办过程中要注意讲究策略,灵活运用政策攻心,打击少数,教育多数。三要强化程序观念。在履行办案工作的法定程序上,做到规范有序、客观公正,不随心所欲,严格按法定程序调查处理案件。四要坚持实事求是的观念。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条规为准绳的原则,在查办案件中切实贯彻二十四字方针。五要宽严相济。对被审查人进行处理时,要考虑各种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既要考虑到被审查人行为的危害性,又要考虑这种行为发生的背景和环境,从全局分析,区分情况,执行政策。对从宽处理的,要严格掌握,不能有随意性,不能与法纪相悖,做到既合法、合情、合理,又做到原则、灵活、务实。

2、加大投入,营造规范办案的外部环境。应将财政资金进一步向查办案件工作倾斜,进一步提高办案设备性能,在办案用车、现代化办公设备、录音录像、监控设施等方面加大投入,确保高科技技术手段在办案中的运用。加强固定办案场所建设,设谈话室、两规场所等,

力争配置监控设备、屏蔽和红外干扰系统,对谈话室墙体和座椅进行处理,防止被调查人自杀自残或行凶伤害办案人员。办案场所内配备高血压、心脏病等常见疾病所需物品和药品,拟订被调查人突发病应急预案,与医疗部门建立联系,建立安全通道。

3、健全制度,打牢规范办案的法制基础。一是坚持把严格执行程序贯穿于查办案件全过程,使办案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办案工作依纪依法进行。二是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责任系列制度。进一步完善办案目标责任制、办案主办人责任制、案件检查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细化办案人员在办案中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不断增强办案人员查办案件的责任心和主动性,促进办案工作各项责任的落实。三是建立和完善从严管理、强化自律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办案程序、调查手段、工作纪律和办案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督检查,严格防止违反规定和程序的现象发生。

4、遵循规律,把握规范办案的关键环节。一要依纪依法调查取证。在对证据进行收集时,要采取合乎法律法规的方法和手段 获取,做到调查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手段合法、证据合法,严禁以任何借口剥夺被调查人的申辩权,严禁以威胁、引诱和欺骗等

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二要规范使用办案措施。严格把握办案措施的使用条件、使用权限和审批程序,防止出现滥用、借用办案措施的现象,坚持文明办案、依法办案,切实保障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利。三要提高办案人员规范办案的素质和能力。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要带头确立依纪依法办案的理念,认真学法用法,熟悉办案工作的职责、任务、程序和有关的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要教育办案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不办人情案、关系案,不以案谋私,不断提高办案人员职业道德和抵御风险能力。

5、加强督查,强化规范办案的动态管理。一要结合办案责任制度,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条例、规定和上级有关通报,积极做好预防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对办案程序、办案措施上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二要通过跟踪检查,对办案行为、办案手段以及办案人员在办案中维护被调查人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加强动态管理,跟踪监督检查办案工作制度和办案纪律执行情况。三要坚持案件审理与案件检查双向监督制约机制。通过案件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达到正确执行纪律的目的。四要结合办案指导、办案督查、办案回访等工作,深入了解规范办案情况,认真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规范办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篇: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自我剖析整改措施

开展“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活动”的

自我剖析整改措施

2011年9月22日

当前,纪检监察系统在查案件工作过程中,由于存在一些不适应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要求,未能严格遵守“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管理规定和程序,出现了不安全事故问题,在群众中和社会各界产生了不良影响。为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组织开展这次“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集中整顿” 活动,是非常必要的及时的。这些问题虽然出现别的同志身上,并不说明自己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工作做的就好。对此,在这次活动中,针对“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认真的自我剖析并制定整改措施如下:

第一,对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意识淡薄。存在原因: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没有全面准确理解把握“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深刻内涵,也没有真正放到查案工作的重要议程,标准较低,自身综合素质未达到领导和组织要求的标准。整改措施:一是要树立办案人员权利和义务并重的意识,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也要明确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被查人既规定被查中应尽的义务,也要有受尊重的权利。二是要树立实体和程序并重的意识,并贯穿于办案工作全过程,不能随意减少必须的手续和必经的步骤。三是要树立惩处和保护的意识,既要查清

1 问题。惩处违法人员,又要澄清是非,保护被查对象被诬告、错告,切实维护被查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整体素质不高,不能全面适应当前查办案件工作需要。存在原因:忙于事务多,学习较少,经验主义,方法老套。整改措施:

1、切实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党纪条规、各项法律法规、行业部门相关规定的学习,拓展知识面,参加系统内举办的各种培训,提高业务理论和技能水平。

2、在学习和实践的同时要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反腐倡廉形势的能力,依纪依法处理问题的能力。对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

3、规范职业操守,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强化依纪依法办案的基本素质。

第三,对 “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规定制度方面执行不够严格。存在原因:对查办案件的受理、初核、立案、移送审理等环节的手续办理和必经步骤的程序随意性强,沿用过去的老做法。整改措施:转变工作作风纠正不良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案流程,逐步实现办案工作的程序化。包括案件受理、初核、立案和处理的审批程序,调查取证程序,移送审理程序,处分决定执行程序等。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如案件的结案、销案、移送存档等制度。用规定制度管住自己的行为养成自觉行动。

第四,依纪依法办案中运用政策和策略不够灵活。存在原因:掌握政策教条,策略上的原则性和灵活性不能完全有机结合。整改措施:要勤学苦练真正掌握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使用权力,做到文明执纪,依法办案。要讲究

2 策略,做到宽严相济,在查办涉及人员较多,影响面较大的案件时,严格运用宽严政策,以党纪国法为依据,对涉案对象处理严之有据,宽之有度,将依纪依法办案与安全文明办案有机地结合起来,力求将办案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相统一,达到“一案四赢”的目的。

第五,在“依纪依法办案”工作中,安全文明办案的观念树立的不够牢。存在原因:对安全文明的理念理解掌握运用不够。整改措施:在今后查办案件工作中,不仅要做到依纪依法办案,更要做到安全文明办案。安全办案是指办案人员及被调查对象的人身安全,案件卷宗材料和案件信息的安全。文明办案是指办案人员用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促进办案。可亲是要求调查人平等待人,态度和善,对被调查人不打不骂不歧视,尊重其人格和生活习惯及关心健康和生活状况等。可信是要求查案人员作风严谨,语言行为负责,对被查人不骗不诈不坑不鄙,使调查对象从心理上产生信任感和依赖感。可敬要求办案人员知识渊博,言之有理有据,依理服人有较强的感染力,同时要有威严,促使被查对象不敢撒谎,不敢回避问题。

第六,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方法、思路创新不够。存在原因:不注意总结自己办案经验教训,又缺乏学习引用典型的办案经验。整改措施:积极探索和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不断总结新经验,提高依纪依法突破案件的能力,要善于在搜集证据方面下工夫,加大与被调查人正面接触谈话前的外围调查力

3 度,广泛搜集书证、物证等关键核心证据,为全面突破案件奠定坚实基础;在方法上要善于综合运用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赋予办案人员的多种办案措施,提高依纪依法搜集证据的能力和水平;在手段上要学会使用高科技手段突破案件,不断提高查办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上述剖析了自己在 “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实际上还不止这些,请领导和同志们在开展这次集中整顿活动中,多提宝贵意见给予批评指正,使自己在今后的查办案件工作中切实做好“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工作。

第五篇: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作风纪律整顿总结(范文)

县交通运输局

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安全文明 办案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工作总结

根据县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作风纪律整顿活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自9月19日接到文件至今,我局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动员和认真扎实的查找整改工作。活动中,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精心组织,认真学习,广泛征求意见,深刻剖析、扎实整改存在的问题,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作风纪律整顿工作总结如下:

一、充分准备,保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作风纪律整顿工作开好头、起好步。

打牢思想基础是作风纪律整顿活动的主线,也是学习动员阶段的主要任务。为抓好学习动员阶段工作,我们精心酝酿,充分准备。一是以--交(2011)80号文出台了《---县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作风纪律作风整顿实施方案》;二是召开了全体纪检监察人员会议,进行整顿活动动员。通过动员,使全体纪检监察人员提高了思想认识,消除了厌烦情绪,增强了搞好作风纪律整顿活动的热情与信心,也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使全体纪检监察人员以良好的精神状态,积极投身到本次整顿的活动中去。

二、按步骤、按阶段,保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作风纪律整顿活动真整顿、真见效。

思想认识是否到位,决定着查找整改是否到位。在学习动员阶段,为保证学习不图形式,不走过场,我们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制定了作风纪律整顿活动的学习安排,明确要求每位纪检监察人员必须写出1篇质量较高的心得体会,必须有学习笔记。同时研究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学习方案,采取集中辅导学习和个人按计划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了工作学习两不误。

在对照检查过程中,查找问题阶段是关键,既是对学习动员成果的检验,又是整改建制的前提和基础。为开展好查找问题工作,我们严格按照《---县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作风纪律作风整顿实施方案》的阶段要求,充分认识对照检查阶段工作的重要性。我们对党的十七大以来自办案件特别是正在办理案件进行全面自查,严格对照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有关规定,检查办案工作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空档,真正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并认真撰写单位及个人自查报告。

在整改提高阶段,我们充分认识到整改提高是整个活动的目的。我们对查找出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逐项剖析问题原因,逐条制定整改措施,研究落实整改方案。我们把整改任务落实到领导、分解到岗位、细化到个人,保证整改任务落到实处。

三、主要成效:

卓有成效的学习动员和认真扎实的查找问题、整改工作,使纪检监察工作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纪检监察全体人员把开展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作风纪律整顿活动中焕发出来的干劲和活力投入到各自工作中。通过开展作风纪律整顿活动,达到了以下目标:

---法纪意识得到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的法纪意识、安全意识和程序意识得到全面增强,自觉做到遵纪守法,尊重人权,确保安全。

---突出问题得到解决。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管理更加严格,监督更加有力,消除了安全事故隐患。

---工作能力得到提高。针对查摆出的问题,深刻剖析,举一反三,办案方式方法切实改进,办案思路进一步拓宽,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能力明显提高。

---作风建设得到加强。办案人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明显加强,责任意识明显提高,精神面貌明显改善,工作信心明显增强。

虽然我们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离县纪委工作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这次作风纪律整顿的时间有限,许多问题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全面解决,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新问题还会不断出现。今后,我们将以此次整顿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使广大纪检监察人员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3 更加自觉地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开展工作、清正廉洁行使职权,始终保持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队伍。

2011年9月29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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