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2023-03-29

制度是工作的抓手,也是长效机制形成的保障。那么你真的知道如何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的收集整理的《施工工地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施工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五牌一图标牌,标牌的内容及形式必须由施工单位拟定,并交由甲方现场代表审定批准后,方能付诸实施,切勿乱写乱画。标牌上必须正确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面积及结构类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监督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建设单位派驻现场代表人的姓名、开工日期、《文明施工责任书》批准文号、施工平面布置图等,还应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板、消防保护管理制度板、场容卫生环保制度板等。

2、施工现场必须有恰当的标语和安全警戒标志,并设置在恰当位置。

3、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应当佩戴证明身份的证卡,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此证卡内容及形式由施工单位拟定,并交由甲方审定批准后,方能实施。

4、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在甲方规定的区域内搭建临设,并必须将所有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交由甲方审定批准后,方能付诸实施。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属临街和居民居住区在建工程的,应当设置硬质封闭式围护设施作业,工地周边50米、出入口100米范围内无垃圾、污水,保持工地周边整洁。

6、施工现场应确保进出道路通畅、平整、坚实,有回旋余地,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排水措施,施工污水沉淀后排入甲方指定的地方,排水系统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

7、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施工机具设备,减少二次搬运,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建筑物内外的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应及时清理。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处等悬挑结构上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在施工作业面,工人操作应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

8、施工单位应重视和加强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职工食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标准,并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先体检、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现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及时救治并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施工单位应配备抢救设施,并经常做抢救演习练习,提高抢救能力。

9、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0、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内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防火"的原则。

11、施工现场内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应有保卫措施方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遇有治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汇报,不得延误和隐瞒。需要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必须立即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暂住证。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施工区和生活区,做好宿舍的卫生及安全管理,做到窗明地净,生活用品叠放整齐,并做好宿舍安全用电及消防预防措施。

12、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工人在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的颜色应便于区分;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做到高挂低用及牢固,设置必要的警戒,严禁高空坠物。施工单位工人不得从柱子钢箍上下,钢筋骨架无论其固定与否,不得在上行走,特别是板筋,必须要"安全第一"。

13、施工单位施工工人穿着统一的标准工作服上班,且每周必须清洗一次。

14、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中如发现管道电缆及其它埋设物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在不放坡、挖深超过1.5米的土方施工中必须采取正确的经甲方现场代表批准的护壁措施;外运土方时,应办理"渣土弃置许可证",并作好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在出入口20米内应铺设草垫;在施工中,必须派员清洁污染的路面,在施工后必须对路面进行彻底的清洁。如在现场堆放土方,应距离围墙50cm,距离操作人员100cm以上,垂直堆放高度不能超过1.5米;电缆两侧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挖掘。

15、施工单位在主体及装修施工时,必须作好外架的搭设和安全网的挂贴,其作法应以书面形式在施工前两天上报甲方批准后,方能实施,脚手架的搭设应遵照《脚手架搭设的安全要求》,特别需注意对只图施工方便、随意拆除外架连墙杆而影响脚手架安全的情况的监管。

16、施工单位应对现场机具进行正常维护和定期保养。使用垂直运输机械(如塔吊、门字架等),必须有劳动局颁发或施工单位质安科核定的使用许可证,方能使用。相邻工地的塔吊,各施工单位应相互协调,不得发生塔吊碰撞事故。

17、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随时有施工负责人,不得存在无施工负责人的现象,如施工负责人有事不在现场,应指定临时负责人。

18、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责任工长在上班时,应准时来到施工现场,如有急事,应向甲方现场代表请假批准,现场代表对其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衡量施工单位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依据。

19、在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有管理人员值班,管理人员值班名单应上报甲方。

20、为了便于衔接,甲方实行现场周例会制度,时间、地点由甲方届时通知,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责任工长必须准时参加,不得无故迟到或缺席,每迟到一分钟,罚款50元。甲方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即每周例会时提出下周工作计划(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同时检查本周计划完成情况。

21、在施工前,各施工工长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工人作好安全技术交底,并作好文字记录,随时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督查。

22、施工单位应设置专职

安全员,做好安全资料及现场安全文明工作。在新工人入场时,应进行入场教育及安全三级教育。

23、为了维护建设场地周边的花园、环境,施工单位必须教育工人爱护一草一木,严禁践踏、污染、破坏。

24、临时用电必须统一布置,实行三相五线制,重复接地接零保护。所有电器一律设置漏电开关,实施中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并督促解决用电安全隐患。施工用电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25、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26、施工单位应根据甲方现场代表要求定期召开安全教育大会。

27、施工单位应对施工难度大,技术含量高的工作有针对性的编制安全技术方案,并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28、对于违反管理制度中任一条者,将酌情处以100-5000元的罚款。

29、在各施工单位开工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责任工长等相关人员学习"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工地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承建资格。

第二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房屋建筑工地)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示例)

一、安全管理项

1、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各部门未执行责任制,罚款1000元。

2、 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渎职、未履行或拒不履行安全员职责的;罚款

1000元。

3、 未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罚款1000元。

4、 施工组织设计无安全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未单独编制专

项安全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且安全措施不全面、无针对性的;罚款1000元。

5、 分部(分项)工程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罚款500元。

6、 施工方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拒不配合甲方、监理组织的各次安全大检查的;罚款1000

元。

7、 无安全教育制度;无具体安全教育内容;施工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合

格的;罚款500元。

8、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从事特种作业;未持证上岗的;罚款500元。

9、 工伤事故私自隐瞒未按规定报告的,罚款1000元。

10、无现场安全标准布置总平面图;未按安全标准总平面图设置安全标志的;罚款500元。

二、文明施工项

11、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挡,或设置的围挡没有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的,罚款1000元。

12、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每人每次罚款100元;经指出后拒绝改正的,每人

每次罚款500元。

13、现场材料堆放不整齐,罚款500元;施工人员现场吃饭随意丢弃饭盒的,每人每次100

元;生活垃圾和施工垃圾(包括兜网内施工垃圾)未及时清理,未装容器或归堆的,每次罚款500元。

14、施工场地地面未硬化、道路不畅通、无排水设施、排水不畅通、工地有积水,罚款500

元;施工场地内无吸烟区随意吸烟的,每项每次罚款100元。

15、在建建筑物兼作住宿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拒绝整改的,每延期一天,罚款500

元。

16、宿舍无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失效的,罚款500元;宿舍周围环境不卫生、不安全的每次

罚款500元。

17、现场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的罚款1000元;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无消防水

源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无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的;罚款1000元。

18、大门口处挂的五牌一图、内容不全,缺一项扣200元。

19、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无厕所、随地大小便,每次罚款200元;食堂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罚款500元.

20、施工现场无保健医药箱、无急救措施和急救器材的、未设置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急

救人员的,罚款500元。

三、脚手架项

21、脚手架无施工方案的、脚手架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的、施工方案

不能指导施工的,罚款1000元。

22、每10延长米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的;每10延长米立杆缺少底座、

垫木、无扫地杆的;每一处罚款500元。每10延长米无排水措施的,每一处罚款200元。

23、每10延长米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规定要求的,每一处罚款200元;不按规 1

定设置剪刀撑的,每一处罚款500元。

24、脚手架不铺满的、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每一处罚款300元。

25、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的,或设置的安全网陈旧、破损严重的,或网间不严密

的,每一处罚款1000元。

26、脚手架搭设前无交底,罚款500元;脚手架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罚款1000元。

27、小横杆设置、杆件搭接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一处罚款500元。

28、施工层以下每隔10m未用平网或其他措施封闭的,每一处罚款1000元。施工层脚手架

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未进行封闭的,罚款500元。

29、脚手架采用木杆,直径、材质不符合现场施工要求的;采用钢管,但钢管弯曲、锈蚀严

重的,每一处罚款500元。

30、未设置施工通道的,罚款1000元;施工通道架体不设上下通道的及施工通道设置不符

合要求的、,每一处罚款500元;

31、卸料平台未经设计计算、搭设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罚款1000元。

四、基坑支护项

32、基坑施工无支护方案、或施工方案针对性差不能指导施工的,罚款1000元。

33、基坑深度超过5m无专项支护设计的,罚款1000元;支护设计及方案未经上级审批的,

罚款1000元。

34、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的,罚款1000元。

35、未执行方案设置支护的,罚款1000元;支护设施已产生拒不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的,

罚款500元。

36、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罚款500元;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的,罚款

1000元。

37、基坑内施工人员上下无专用通道的,罚款1000元;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的,

罚款1000元。

38、土方开挖司机无证操作的罚款500元;未按规定程序挖土或超挖的,罚款1000元。

五、“三宝”、“四口”防护项目

39、施工作业不戴安全帽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高空作业未戴安全帽的,罚款200元。

40、在建工程外侧未用密目安全网封闭的,罚款1000元。安全网破损严重,悬挂不符合要

求的,罚款1000元。

41、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的,每人每次罚款200元。

42、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与坑井,每一处无防护措施的,罚款200元。

43、通道口,每一处无防护棚,罚款1000元。

44、阳台、楼板、屋面等每一处临边无防护的,罚款500元。

六、模板工程项

45、模板工程无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过审批的,罚款1000元。

46、现浇混凝土模板的支撑无设计计算的,罚款1000元。

47、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立柱底部无垫板或用砖垫高的、未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的、间

距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0元。

48、大模板存放无防倒措施的,罚款1000元,各种模板存放不整齐、过高等不符合安全规

定的,罚款1000元。

49、模板拆除前未经拆模申请批准的,罚款1000元。

七、施工用电项

50、施工场地内二级总配电箱未设置防护棚或操作室的,罚款1000元。

51、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元。

52、不符合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罚款500元。

53、开关箱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失灵、漏电保护(或断路器)装置参数不匹配,每发现一处

罚款500元。

54、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保护的,罚款500元。

55、配电电线老化、破皮未包扎的,罚款1000元。

56、架空线路(如:脚手架上架空电缆未用瓷瓶架设)、电缆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要求的,每

次罚款500元。

57、配电线路未使用五芯电缆的,罚款500元。

58、(施工临时用电)无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罚款1000元。

八、物料提升机、塔吊项

59、架体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上级审批的,罚款1000元;架体制作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的,罚款1000元。

60、吊篮无停靠装置的,罚款1000元。

61、连墙杆的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连墙杆连接不牢的、连墙杆与脚手架连接的,罚款500

元。

62、钢丝绳磨损已超过报废标准的,罚款1000元。

63、楼层卸料平台两侧无防护栏杆或防护不严的、平台脚手架搭设不严或不牢的,罚款500

元。

64、吊篮无安全门、安全门未形成定型化和工具化的,罚款500元;违章乘坐吊篮上下的,

罚款500元。

65、架体安装拆除无施工方案的,罚款1000元;架体基础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0元。

66、卷扬机地锚不牢固的,罚款1000元。

67、物料提升机无操作棚的,罚款1000元。

68、塔吊未制定安装拆卸方案的,罚款1000元。

69、塔吊司机无证上岗,罚款1000元;指挥无证上岗(高塔指挥不使用旗语或对讲机)的,

罚款1000元。

70、塔吊接地、接零不符合要求,其他电气部分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元。

71、塔吊路基不坚实、不平整、无排水措施、高塔基础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罚款1000元。

九、施工机具项

72、手持电动工具随意接长电源线或更换插头的,罚款500元。

73、钢筋机械未作保护接零、漏电保护器的,罚款1000元。

74、电焊机未作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罚款1000元。

75、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的,罚款500元。

76、搅拌机未作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的,罚款500元。

77、气瓶间距小于5米、距明火小于10米又无隔离措施的,罚款500元。

78、潜水泵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罚款500元。

十、其他项

79、其他存在的安全隐患,经甲方、监理指出后拒绝(或延迟)整改的,罚款1000元。

80、以上所有项目,受罚方在被处罚后,必须在处罚方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否则每延迟

一天罚款500元。

81.、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实行。

武汉**有限公司**项目部

第三篇:黄山区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提升全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黄山区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建管、质监、招标、监察大队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流动红旗表示建筑工地在一段时间内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工作做得较好,授予流动红旗以示奖励。

第五条流动黄旗表示建筑工地在一段内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做得较差,授予流动黄旗,以示警告。

第六条流动红黄旗单位在每季度评比一次,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评比得分在85分以上的建筑工地授予流动红旗,安全生产或文明施工评比得分低于70分的建筑工地颁发流动黄旗。

第七条流动红黄旗单位由区建委负责授予,建筑业科每季度组织人员参加评比工作,根据评比情况颁发流动红黄旗。

第八条流动红黄旗单位不是固定的荣誉或处罚,根据每次评比情况进行调整,流动红黄旗单位在评比之前须将流动红黄旗上交区建委建筑业科。

第九条流动红黄旗单位在黄山区建委网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条流动红黄旗单位必须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悬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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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红黄旗。

第十一条流动红黄旗单位在下次评比当中安全文明施工做得差,可以授予流动黄旗,流动黄旗单位在下次评比当中安全文明施工做得好可以授予流动红旗。

第十二条流动红黄旗评比纳入工程招投标业绩分考核。 第十三条流动红旗单位由区建委给予1000元的物质奖励,流动黄旗单位由区建委处以1000元的罚款,用于流动红旗单位奖励。区外企业获得流动黄旗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清出黄山区市场。

第十四条连续三次荣获流动红旗的工地可以直接授予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连续两次获得流动黄旗的工地不予申报文明工地及其他任何奖项。

第十五条建筑企业对创建流动红旗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对获得流动黄旗单位应当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流动红黄旗评比作为企业和项目经理评优、考核、资质复查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黄山区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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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关于加强高温天气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项目内各管理人员、作业班组:

随着三伏节气的到来,我区已全面进入盛夏持续高温季节,又正值各楼号基础层施工,现场基本无遮阴,工人处于暴晒中。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天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项目部施工现场一线作业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项目部现将有关防暑降温措施告知如下:

1、项目部将根据实际气温,灵活调配、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调整夏季高温作息时间表,减少高温时段作业时间,减轻工人劳动强度。气温达到35度以上时,中午11点至下午3点间应暂停在阳光直射下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气温达到38度及以上时,原则上要停工,确需施工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

2、休息场地、宿舍空调开放,现场各班组集装箱仓库、宿舍可以申请安装空调,工人在仓库或者宿舍休息时,可以使用空调,给工人做到及时休息降温。

3、项目部确保防暑降温用品的准备充分及发放及时,各班组可向项目部申领藿香正气水、十滴水、人丹等防中暑药品,向工人发放藿香正气水、十滴水、人丹等防中暑药品。

4、项目部在施工大门西北面茶水亭设置茶水桶,项目部将确保及时供应。中午职工食堂将免费提供海带汤以补充大量流汗而流失的盐分。

5、因下午上班时间推后至三点,下班时间相应延后,班组及时将作业工人吃饭时间告知食堂或项目部,项目部将确保工人能正常就餐。

6、施工现场若有中暑情况发生及时告知班组长及项目部,按照安全预案处理及时处理,情况严重及时就近送医。

项目部联系人:王继明 13327711179 急救电话:120

南京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千禧华府项目部

2017年7月17日

第五篇: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本市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和实施。

成立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建立评审验收专家库。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评审验收专家库由全市建设系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20人。

第四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第五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创优申报计划个数原则上控制在60个,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每年评审数为当年度申报总数的80%。

第六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10月份。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评选的工地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别墅区、单体住宅等;

(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

(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第八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企业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

(三)申报企业应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申报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企业一般为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⑴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

⑵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⑴,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⑶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九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已列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创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且被确定为“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参选工地”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

(三)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后本年度9月30日以前竣工。

(四)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已获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五)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六)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手续。

(七)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因项目管理不善而引起周边居民投诉事件;未发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民工工资拖欠、治安案件及其他事故。

(八)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相关人员未受到过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在该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天内将创省、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目标计划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企业创省、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目标计划,并在当月月底前统一汇总后将计划申报表报市建委备案。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择优推荐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10月15日前上报市建委。

第十二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

(五)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六)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手续(复印件);

(七)企业和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文件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复印件);

(八)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九)工程基础、主体结构、主体结顶和装饰四阶段的工程有关检查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及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和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各一份(录象放映时间5-10分钟,采用光盘制作);

(十)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安全标化工地的证明(文件形式,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十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地在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四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情况(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参照JGJ59-99执行);

(十二)《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参选检查记录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附件三)。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分为考核检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两个步骤,考核检查时间为工程施工阶段。

第十四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

(一)考核检查

考核检查结果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中的四阶段评分、评审验收专家组评分和评审委员会现场检查情况汇总而成。

1、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工程基础施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主体结顶阶段和装饰阶段分别组织检查,并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评分。

(1)基础施工阶段的检查重点为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批情况,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工地围档、临舍的布置情况;

(2)主体施工阶段的检查重点为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责情况,外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的搭设情况,四口及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和使用情况以及现场硬化、材料堆放情况;

(3)主体结顶阶段的检查重点为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四口及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施工机械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和使用情况以及文明施工的总体情况;

(4)装饰阶段的检查重点为总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各管理人员就位情况,四口及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情况,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和拆卸情况,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堆放清理情况和施工人员住宿情况。

2、市建委将组织评审验收专家组进行考核,并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评分。

(1)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在主体工程结顶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2)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须在主体结顶前报市建委;

(3)市建委从评审验收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验收专家组对该工地进行考核评分。

3、市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整个施工阶段,将随机组织现场抽查,由不少于3名的评审委员参加。检查重点为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履责情况,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总体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将工地分为“好”、“较好”和“一般”三个档次。

(二)评审

1、市建委组织人员对申报工地资料进行初审,汇总考核检查结果和其他监督检查情况,计算考核检查得分,并形成初审报告。

(1)在考核检查得分中,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中的四阶段评分占60%,评审验收专家组评分占40%。

5次评分都必须达到合格等级,其中至少3次评分应达到优良等级。

(2)评审委员会现场检查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被评审委员会评为“一般”的申报工地将取消评选资格。

2、组成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主要议程有:

(1)听取初审意见报告;

(2)听取参评工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日常监督情况的汇报;

(3)委员审查申报相关材料;

(4)委员会评议;

(5)举行无记名投票;

(6)现场公布投票通过名单。

3、对评审投票通过的工地在全市范围公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4、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工地,经公示后由市建委发文公布并颁奖。

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十五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的评审资格。

第十六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其检查、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设在市建委质安处。

第十八条

对获得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和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给予以下鼓励:

(一)主承建单位授予《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参建单位授予荣誉证书。获奖工地及其主(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名单一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

(二)在各类建设系统市、省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中优先考虑;

(三)编入当年市政府《宁波年鉴》之中。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创建市建筑安全标化工作的领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施工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逐年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

对已列入创建计划的工地,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不及时、不主动、不彻底的,要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凡列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作创建计划的工地,在工程基础完工后,对符合挂牌条件的,由企业申请,填写《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领取单》(附件四),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在工地大门口醒目处悬挂“宁波市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接受社会监督。

“宁波市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由市建委统一制作和颁发,工程竣工后由企业负责归还。

如同时申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则根据《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施行,不再另挂“宁波市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创建计划并已获得挂牌的参选工程实行动态管理,评审委员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将随机组织现场抽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不少于四次的抽查,填写《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该表作为该工地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可实施摘牌处理。

摘牌分为临时摘牌或永久摘牌。临时摘牌可待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对予永久性摘牌处理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于永久性摘牌处理: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三)无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方案无针对性、操作性,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签的;

(四)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社会治安案件及其它事故的;

(五)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相关人员受到通报评批及以上处理的;

(六)累计被临时性摘牌二次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挂牌工地建立检查记录台帐,对挂牌工地进行的每次监督检查,都应按照《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的要求进行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申报评审要求,另行布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市建质[2002]447号)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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