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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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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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广源煤矿

安全奖惩制度汇编

阜康市广源煤矿

2011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井下严重“三违”处罚 .............................................................. 4 第三章井下一般“三违”处罚 ................................................................ 4 第一部分 掘 进 ...................................................................................... 4 第二部分 采煤 ........................................................................................ 6 第三部分机电、运输 ............................................................................. 8 第四部分 一通三防 .............................................................................. 12 第四章 地面“三违”处罚 .................................................................... 15 第五章 安全管理及其它处罚 ................................................................ 17 第六章 奖 励 .......................................................................................... 19 第七章 附 则 .......................................................................................... 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止“三违” 预防事故, 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安全奖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奖优惩劣、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惩,使之确实起到促进安全生产的作用。

第三条 安全奖励的重点是在井下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在安全管理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中成绩优异的集体和个人;技术装备上有重大改革和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者;在制止“三违”、抢救事故和急救伤员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者。(含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第四条 安全处罚的范围是造成事故、隐瞒事故或拖延不报者; “三违”行为者;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的责任者;对制止“三违”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者;偷盗安全生产器材、破坏或影响生产行为者。

第五条 安全处罚实行以教育为主 ,处罚为辅的原则;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需制定阶段性的安全奖惩办法时,由安通科制定。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矿范围内从事井上、下生产辅助单位和各岗位职工。

第二章 井下严重“三违”处罚

第一条 井下严重“三违”的(具体认定办法见附件) 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解除劳动合同;

(二)给予撤职、免职或行政降级、降薪的处分;

(三)处以 500—1000 元罚款;

第三章井下一般“三违”处罚

第一条 井下一般“三违”安全罚款执行上级部门和本矿有关规定,统一由安通科执行,对违章人员下达“三违”罚款通知单。 第二条 井下一般“三违”按照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 制定具体条款。

第一部分 掘 进

第一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由生产技术科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 100—200 元:

(一)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

(二)工作面条件变化未编制补充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就进行施工;

(四)在开工前未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和考试上岗。

第二条 掘进作业人员下井时,安全帽保险绳不系者,罚责任人50—500元。

第三条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

第四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否则罚责任者200 元。

第五条 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贯彻落实,否则对责任者罚款 200—300 元。

第六条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有关责任者 100—300 元:

(一)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二)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三)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四)挂网必须按规定搭接和联接;

(五)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六)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

(七)锚喷巷道不得“赤脚”“穿裙” 。

第七条 空顶作业或超空顶距作业严重,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八条 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九条 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十条 工作面停风不撤人,无风或微风作业,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十一条 放炮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 300—500元:

(一)放炮员必须按照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二)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爆破钥匙;

(三)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必须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四)放炮员严禁放明炮、糊炮、烟炮。

(五)放炮员在充填炮眼时,采用可燃材料的。

第十二条 爆破前,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爆破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 200 元,没设警戒爆破罚爆破员 200 元,警戒人员失职罚 300 元。

第十三条 爆破必须采用规定爆破线进行爆破,爆破线长度必须按规定,否则罚责任人 500 元。

第十四条 爆破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否则罚责任人 300 元。 第十五条 爆破工作结束后,爆破母线要及时回撤,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十六条 风筒出口距掘进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 100 元。

采掘工程面必须装设瓦斯报警仪,并挂在合适的位置。工作面无瓦斯报警仪罚款100元,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第二部分 采煤

第一条

片帮或伞檐大的危险区域内无安全措施,冒险作业,罚款

200元。

第二条

采煤工作面没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罚款500元。 第三条

回收巷道支架无安全措施,罚款200元。

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端头支护,每少一根梁罚款100元。

第五条

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不用铁丝捆绑与支架连接,一处罚款100元。

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实施超前支护,每少一米罚款100元。

第七条

工作面转载机安装有破碎机时,无安全防护装置,罚款100元。

第八条

无安全措施,盲目从下向上爬入溜煤眼内处理卡眼,罚款500元。

第九条

巷放工作面必须保证工作面有二个联络巷相通并保证通风断面,否则罚款500元。

第十条

煤仓、溜煤眼和小眼上口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的安全箅子,无法安装箅子的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护栏,否则罚款200元。

第十一条 检查和处理溜煤眼堵眼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如需爆破处理时,必须使用被筒炸药,每次只准使用一个电雷管,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爆破前必须检查堵塞部位下部空间的瓦斯。不按上述要求处理罚款100-300元。

第三部分机电、运输

第一条 使用刮板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 一者,罚责任人 300—500 元:

(一) 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二)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三) 刮板输送机必须配备有完好的紧链器。

(四) 刮板输送机必须使用开停声光信号。

(五) 刮板输送机机机头机尾必须采用可靠方式进行固定。

第二条 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 者,罚责任人 100—300 元:

(一) 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

(二) 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三) 必须有封闭式金属档绳栏;

(四)耙装机开始作业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五)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六)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七)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符 8

合作业规程规定;

(八)耙斗机钢丝绳严禁打结使用,磨损严重,断丝、断股超过规定时必须更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 100—300 元:

(一)井下带电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

(二)综合保护装置不用或失灵;

(三)电气设备的远距离控制按钮发生故障时,仍继续使用;

(四)井下机电设备各类保护不齐全、不可靠;

(五)运输设备声光信号不全者;

(六)常闭挡车栏没有按规定使用;

(七) 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第四条 井下严禁拆卸修理矿灯,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

第五条 严禁将不符合规定的矿灯发给井下工人使用,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

第六条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挂停送电工作牌,否则 罚责任人 100--300 元。

第七条 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操作电气设备者,罚责任人 500 元。

第八条 变电所、主绞车房、主扇风机房等重要岗位的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和值班记录,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

第九条 钢丝绳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300—500 元:

(一) 钢丝绳必须按规定检查;

(二)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钢丝绳;

(三)钢丝绳要按规定进行插绳,严禁挽疙瘩。

第十条 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台上者,罚款200 元。

第十一条 机械切割人员,操作时不戴防护眼镜或戴手套作业者,罚款 100 元。

第十二条 设备带病运行,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十三条 轨道上山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 300—500 元:

(一)轨道上山运输严禁超挂车或不挂保险绳;

(二) 轨道上山严禁断电放车或放飞车;

(三) 轨道上山严禁溜滑轨道的;

(四)轨道上山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十四条 小绞车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 100—300 元:

(一) 小绞车必须固定牢固;

(二)小绞车的防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三)小绞车司机、挂钩工一定要按操作规程规定挂车。

第十五条“一坡三档”不齐全或不完好,罚责任人 200 元。

第十六条 井下电工作业必须执行验电、放电、闭锁、挂牌 等规定,否则罚责任者 300—500 元。

第十七条 停送电不挂牌,不执行操作票。

第十八条 井下有计划停电必须办理停电审批手续,并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否则罚责任者500元。

第十九条 井下电器设备有明显失爆的,罚责任者 500— 1000 元。 第二十条 井下所有变电硐室除有关检查人员和本岗位值班电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随意进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十一条 井下变电硐室值班工,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无计划停电,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二十二条 机电设备不完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罚责任人 500—1000 元。

第二十三条 井下各硐室、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的巷道中应按规定备有灭火器材,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十四条 风机切换装置必须做到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者 200——500 元。

第二十五条 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必须按规定要求使用,否则罚责任者 300—500 元。

第二十六条 井下使用的各类油脂、棉纱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筒内,严禁乱扔乱放,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十七条 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必须制定专门动火报告,否则罚责任者 500—1000 元。

第二十八条 矿车在运行中扒、蹬、跳车,坐皮带和蹬溜子的,罚责任人 300—500 元。

第二十九条 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和转动装置必须加设防护设施,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三十条 皮带、刮板输送机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断开隔离开关并挂牌,否则罚责任者200—500 元。

第三十一条 严禁跨越运行的皮带、溜子,违者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二条 运输特殊设备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严格执行措施规定,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三十三条 井下永久轨道的道岔、枕木、铁轨、都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四部分 一通三防

第一条 井下各工作单位无正当理由造成巷道 1/3 以上断面堵塞,影响通风者,罚责任者 100—300 元。

第二条 局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准随便停开风机,违者对责任者罚款 500 元。

第三条 损坏通风设施,私自打开栅栏、密闭、或将两道 风门同时打开者,罚款500—1000元。

第四条 对盲巷不及时设警标,给予通风单位200 元罚款。

第五条 瓦斯探头距掘进头距离超过规定时,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 200元。

第六条 瓦斯探头数字不准,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 200元。

第七条 严禁扩散通风,违者罚责任者500元。

第八条 掘进头未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者,罚责任者300 元。

第九条 处理巷道积聚瓦斯,无排放瓦斯措施或现场不执行措施,对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十条 不携带瓦斯报警仪者,罚责任者 100 元。

第十一七条 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否则罚责任者 100—300 元。

第十二条 使用风钻打眼时,必须湿式凿眼,违者罚款 200 元。

第十三条 不执行井下火区管理规定,罚责任者 200—500 元。

第十四条 井口 20m 范围内不得有烟火,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十五条 风门必须连锁,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

第十六条领用爆破材料人员严禁混合背运,严禁乘坐任何车辆或用矿车推运,违者罚责任者 500—1000 元。

第十七条 爆破材料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 100—300 元:

(一) 警卫员和保管员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脱岗;

(二) 保管员必须凭证发放,严禁无证发放;

(三) 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爆破材料库。

第十八条 爆破材料必须执行清退库制度,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十九条 炸药、雷管必须分箱存放并加锁, 不许乱扔乱放,否则罚责任者 500 元。

第二十条 炸药、雷管箱要放在警戒线以外支护完好、无电器设备的一侧,两箱相距必须大于 15m,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二十一条 装配引药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工作地点进行,插入雷管前,必须将雷管脚线短接,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二十二条 炮眼深度小于 0.6m 时,不得装药爆破,如特殊情况下,需要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二十三条 严禁装药与其它工作同时进行,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二十四条 瞎炮、残炮必须按规程规定当班处理,否则罚责任者200 元。

第二十五条 使用失效的自救器,对通风科负责人罚款100 元。

第二十六条 工作面瓦斯探头、牌板悬挂位置及填写要符合规定,否则罚监控负责人 100—300 元。

第二十七条 局扇风筒口距工作面位置不符合规程规定,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二十八条 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装监控设施才能开工,否则罚责任人 500 元。

第二十九条 瓦斯探头或瓦斯报警仪不起作用或显示失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加以解决,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三十条 风门、风桥、 密闭、 栅栏等通风设施必须按时完成,否则罚责任者 200—500 元。

第三十一条 “一通三防” 仪器、 仪表不完好入井使用,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三十二条 对井巷必须定期冲洗降尘,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三十三条 井下各转载点无洒水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四条 井下隔爆水袋不按规定安设或隔爆水袋无水,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五条 井巷煤尘堆积厚度超过规定时,罚责任者 100—200 元。

第三十六条 井下发现一次干打眼,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七条 工作面风筒破口、接口不严、损坏不及时修补, 有一处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八条 通风设施不完善,风门损坏不及时修补,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九条 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罚责任者 500-1000 元。 第四十条 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布设电器设备, 否则罚责任者 200—500元。

第四十一条 对瓦斯超限地点,瓦检员提出警告后,不听劝阻,对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

第四十二条 损坏通风设施或其它安全生产设施的罚责任 者 500—1000 元。

第四章 地面“三违”处罚

第一条 地面爆破材料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否则罚责任人 100—500 元:

(一)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二)地面爆破材料库警卫员和保管员不得脱岗、离岗;

(三)地面爆破材料库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四)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爆破材料库;

(五)地面爆破材料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六)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

(七)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必须收回、清理、 登 记造册;

(八)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必须做到日清、旬结、 帐、卡、物三相符。

第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否则罚责任人 200元。

第二条 在工地从事大型设备起吊,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者 100—300 元。

第三条 避雷设施必须根据规定安装和进行性能试验, 每年定期检修并做好记录,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四条 电业高压操作无各种绝缘用具、无防护栏(罩), 罚责任者 500元。

第五条 矿区范围内的坑、井、壕、池必须加设围栏、盖板,危险处设警示标志(夜间设警示灯),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六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过桥必 须设防护栏,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七条 有关场所不采取防冻措施或责任不落实造成结冰、危及人身安全、影响设备正常运转,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八条 乙炔、氧气瓶应配有防震胶圈,乙炔、氧气瓶同时使用时,两瓶间距不应小于 5m,距明火不得小于 l0m,否则 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九条 上岗期间脱岗、睡觉、窜岗、戏闹或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罚责任者 50—100 元。

第十条 大中型设备人为甩掉、弃用各种保护,127V 以上电压不按规定停送电,停电检修不执行电业规程规定的;罚责 任者 300—500 元。

第十一条 各类司机和要害场所值班人员严禁酒后上岗,否则罚责任者 100—300 元。

第十二条 大中型设备和主要设备不按规定检修的,罚责任者 500 元。

第十三条 高空作业无安全保护设施,高空投掷物料无措施或不执行措施的,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十四条 携带烟火进入各类禁火区的,罚责任者 500 —1000 元。 第十五条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通风不良区域 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的,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十六条 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不得上岗,否则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安全不按规定检查,安全设施不按规定检查试验的,罚责任人 500 元。

第五章 安全管理及其它处罚

第一条 对安全检查人员及其检举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二条 在井下睡觉或脱岗者罚款 100 元,要害工种(安全员、瓦斯员、爆破员、电工、各类司机)加倍处罚。 第三条 未持上岗者,罚责任人 100 元。

第四条 各类检查人员检查时,不得弄虚作假,否则 罚责任者 300—500 元。

第五条 管理人员值班记录要认真填写,并说明当班检查情况及处理措施,否则每少一次罚款 100 元。

第六条 对上级下达的职工安全培训指标,各部门必须保证参加人员,否则对部门负责人及责任者罚款 200 元。

第七条 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参检人员无故不参加, 罚款 100 元。 第八条 各级领导必须支持工人行使权力,对打击报复工人行使权力者,视情节轻重,罚责任者 500—1000 元。

第九条 检身工不按规定检身,罚款 100 元。

第十条 未参加班前会或未学习有关规程措施的作业人员且事后又未补学即下井作业的,罚责任者 100 元;

第十一条 阻挠、刁难安监人员检查,罚责任者 100— 200 元;

第十二条 入井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300—500元:

(一)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二) 严禁携带烟火和点火物品;

(三) 严禁穿化纤衣服;

(四) 入井前严禁喝酒。

第十三条 有冒顶、 透水预兆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者开除;

第十四条 违章指挥他人冒险作业的罚责任者 500 元;

第十五条 安全员在安全生产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罚责任人 100—300 元。

第十六条 在调查“三违” 事故过程中,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或从中作梗,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者,罚责任者 100—300 元。

第十七条 破坏或盗窃井下安全生产设施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制止“三违”揭发隐瞒事故或坚持事实真相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以及借故进行报复,给予 100—500 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安全监察部门下达的隐患通知书或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的期限采取措施落实解决者,罚单位领导 100—300 元。 第二十条 对重复出现“三违”的人员,按 50%累加罚款。

第六章 奖 励

第一条 发现危险情况及时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者,奖励 100—300 元。

第二条 在安全管理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奖励 100—300 元。

第三条 抢救事故、急救伤员中表现突出者,奖励 500 元。

第四条 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分季度或进行评比给予奖励。

第五条 根据举报内容,经追查核实后,矿对举报个人一次性给予 300—500 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现场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 100-500 元的奖励或记功。

第七条 反“三违”的人员按照本条例下发罚款的, 给予罚款 30%的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未列入本条例规定的“三违” 将按照“煤矿三大规程”,根据相似条款进行处罚或由专门会议研究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条款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条 安全奖惩由安通科负责执行;安全奖罚款通过当月工资兑现。第四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为矿所属各部门。 第五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XX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奖惩制度

一、目的和内容

为了建立矿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神仙坡煤矿全体员工

三、职责

(一)、矿长对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连队行政一把手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矿安全管理科、矿领导报告。

(三)、井口信息站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四)、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五)、财务科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

资金的落实。

(六)、生产技术科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四、安全隐患

(一)、安全隐患的含义: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隐患分为一般隐患、重大隐患。

1、一般隐患(B级或C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

2、重大隐患(A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五、工作程序

(一)、组织机构

1、矿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分别由矿长任组长,安全副矿长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科,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2、各二级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单位第一责任人任组长。

(二)、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1、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按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作业地点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2、隐患的报告

2.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连队,连队报安全科,安全科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2.2报告形式

2.2.1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2.2.2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整改负责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在井口信息站的隐患登记记录表上填写清楚,由信息管理员统计并填写隐患通知卡下发责任单位。

(三)、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1、各责任单位发现或接到隐患通知卡后,应立即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整改完毕并报安全科验收作。各单位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单位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全科,安全科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2、对于重大隐患,由安全科提交公司,由公司相关部室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在隐患治理过程中,隐患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科应进行监控。

(四)、档案建立

安全科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隐患信息台帐。

六、奖惩

(一)奖励

1、排查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2、在隐患排查中积极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收到显著效果,给予50—200

元的奖励。

3、在隐患排查期间为抢救国家财产和处理事故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4、在隐患排查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数额按文件或条例执行)。

(二)惩处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如违反《规定》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罚款50-200元。

2、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部门或相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3、在隐患排查期间发现有严重违章行为,其后果严重的,按《神仙坡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双倍处罚。

4、对明知故犯,多次教育仍然违章者,停工到安全科学习,重新接受安全教育,写出深刻书面检讨,安全教育合格并处罚后方能上岗。

5、对通知整改的隐患却未及时整改,按情节严重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500元,并督促继续整改,否则加倍罚款。

6、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理。

7、对于在隐患排查中,未认真排查事故隐患而造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根据经济损失大小按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司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篇:兴隆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

贵州省桐梓县世纪煤焦有限公司

桐梓县夜郎镇兴隆煤矿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与处罚制度

二零一八年三月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与处罚制度

为保证隐患排查制度的全面落实,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长治久安,制定本制度。 1奖励

1.1对及时发现报告一般隐患的,奖励标准为每项5元; 1.2对及时发现报告一般隐患并进行整改的,奖励标准为每项10元;

1.3对及时发现报告重大隐患的,奖励标准为每项20元; 1.4对及时发现报告的重大隐患并进行整改的,奖励标准为每项50元。

1.5在隐患排查中积极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收到显著效果,给予50—200元的奖励。 1.6在隐患排查期间为抢救国家财产和处理事故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50—500元的奖励。

1.7在隐患排查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一次性奖励。 2处罚

2.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如违反《规定》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接受50-200元的处罚。

2.2严格执行各工种技安规程以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隐患排查期间对于一般性违章行为,以部门为考核单位,发现违章现象按经济责任制规定处罚。

2.3在隐患排查期间发现有严重违章行为,其后果严重的,按经济责任制规定加重处罚。

2.4对明知故犯,多次教育仍然违章者,停止工作到安全科作检查,重新接受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合格后方能上岗。

2.5对于在隐患排查中,未认真排查事故隐患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经济损失大小按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司或司法机关处理,事故的其他责任者和责任部门按《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公司的《经济责任制》进行处理。

2.6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者,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治理不认真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篇:富民煤矿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

纳 雍 县 富 民 煤 矿

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

2014 年 度

富民煤矿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

一、总则

(一)、我矿主要领导及分管技术、生产、安全的领导必须按瓦斯治理五十条及相关规定要求抓好瓦斯抽采的技术方案制定、现场落实和监督管理;通风矿长和防突队负责矿井瓦斯抽采具体业务的落实与监督管理。

(二)、矿井瓦斯抽采,必须坚持综合抽采原则,做到“掘抽、采抽、钻抽”平衡。

(三)、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中应包括瓦斯抽采设计,新采区、新工作面,在投产验收的同时要对瓦斯抽采工程及系统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四)、矿井瓦斯抽采计划列入质量标准化管理进行考核,对抽采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抽采计划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

二、矿井瓦斯抽采技术规范

(一)、实施煤巷掘进本层预抽、保护层开采对被保护层卸压抽采及采空区抽采等综合抽采。具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掘进采取本层预抽;具有突出危险的薄煤层回采时必须采取本层预抽,并超前于采面不少于300m,预抽时间不少于4个月;保护层工作面开采时,必须对被保护层瓦斯进行抽采,并超前于保护层采面不少于100m。

(二)、钻孔施工

1.必须根据采掘部署及施工条件及时安排施工。

2.突出煤层穿层预抽钻孔必须穿透煤层进入顶板不少于0.5m,石门进入顶板不少于2m;有喷孔的穿层钻孔要诱导喷孔穿透煤层。

3.抽采钻孔穿煤层前必须安装上导流管,接上瓦斯抽采管,用于钻孔施工过程中瓦斯喷出时抽采瓦斯。

4.钻孔施工期间,必须有验收员或管理人员现场跟班,如实收集填报钻孔施工资料。

(三)、钻孔验收

1.由矿领导小组,防突、通风、技术等部门参加,竣工资料参加人员必须签字确认。

2.每次钻孔验收不超过150个。

3.钻孔验收标准:钻孔方位角误差不超过±3°, 倾角误差不超过±2°,终孔层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终孔钻头不小于φ75mm 。

4.及时对穿层钻孔的竣工资料进行分析,凡是发现与设计要求不符,要分析是否有地质构造,及时修改钻孔设计参数弥补施工偏差。与分析资料不符的钻孔重点查,防止打假钻影响抽采效果。

5.钻孔施工完毕,形成钻孔竣工验收资料,矿领导签、矿技术负责人审批,通风部门备案。

(四)、抽采钻孔必须采用机械封孔,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封孔深度按作业规程执行。

水泥砂浆或水泥石膏浆≥6≥8≥10破碎地段封孔深度应超过钻孔松动范围或裂隙影响区。

马丽散或AB胶≥4≥6≥8

2.封孔基本要求:每次封孔施工前,必须编制封孔施工技术安全措施,包括封孔施工参数、技术要领、现场施工安全技术负责人、封孔施工验收、封孔施工复查、封孔时间要求等内容。达到封孔深度符合要求,不漏气。并形成封孔验收、复查记录。

3.常规封孔方法:

(1)水泥砂浆(水泥石膏浆)封孔方法:上向钻孔,倾角大于45°时,可用0.6-1.0m长的注浆管进行灌浆,当有水从钻孔抽采管流出来时停止灌浆;水平钻孔及倾角小于45度的上向钻孔,必须在下端头上挡板(棉纱团),注浆管长度达到挡板处(棉纱团),并对挡板处的抽采管钻筛孔;下向抽采钻孔,必须在下端头上挡板(棉纱团),当钻孔未变形,注浆管长度可为0.6-1.0m,若钻孔变形,注浆管长度应为封孔长度,当浆液封满钻孔后再对孔口进行封堵。

(2)马丽散或AB胶封孔方法:上(下)端头设挡板(棉纱团),抽采管不小于封孔长度,注浆管长度可为0.6-1.0m,控制注入双液,双液量为需封堵体积的0.3~0.5倍。

(3)其它封孔新技术、新工艺或特殊封孔要求按具体封孔施工技术安全措施执行。

4.注浆管抽采钻孔封孔段前方,抽采管必须留有2m长度,防止跨矸堵塞。

5.封孔必须由防突队的钻机工施工,保证封孔质量。

(五)、接管抽采

1.实行卸压抽采的封孔管直径不小于φ50mm,抽采钻场汇流管

直径不小于φ150mm。

2.钻场(钻孔)施工完以后,3 天之内应接管抽采。

3.钻场抽采管连接,必须采用并联;钻孔抽采管与汇流管直接连接,应用白色塑料管。

4.要求抽采管连接不漏气,由瓦斯办落实人员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备查。

(六)、抽采参数检测和调整

1.每个钻场必须设置抽采负压调节装置和测流点(有条件时应检测单孔抽采参数),每旬检测抽采钻场抽采浓度、抽采负压、抽采温度、抽采流量,并建立抽采台帐。

2.根据检测结果,由防突对抽采检测工对各钻场进行调整。对漏气的钻孔及时进行堵漏,无瓦斯抽出(瓦斯浓度在0.5%以下)的关闭闸门停抽。

3.进行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采空区瓦斯抽采时,必须设置负压调节装置和测流点,每旬检测CO浓度和抽采参数。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立即上报矿总工程师,以便采取防灭火措施。

4.各检测点悬挂检测管理牌,包括检测时间、检测地点、抽采浓度、抽采负压、抽采温度、抽采流量、一氧化碳浓度(采空区)。

(七)、管道安装

1.抽采管道要敷设平直,高度不小于300mm,以便安设放水器。管道安装质量符合专门设计技术要求,并由技术部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2. 抽采干、支管安装必须有利于放水,抽采干、支管在龙门架前、后方或低矮处、钻场汇流管、温度变化处以及斜坡下坡口必须设自动放水器和除渣器,凡抽采钻孔(钻场)高于抽采干、支管和涌水量较大的抽采钻场必须安设自动放水器。

3.新安装管道接头扣件必须齐全。

4.抽采管道应在钻孔施工前3天接到位。

5.抽采主、干管道滞后掘进工作面不大于300m。

(八)、抽采动态图

1.抽采动态图要真实及时反映现场抽采动态,每月必须进行更新,由防突对完成。

2.抽采动态图内容有:以采掘巷道平面图为底图,采掘工作面位置、未保护边界线、钻场、钻孔数量、接抽时间、抽采参数测点及参数、抽采管道尺寸及长度、阀门位置及规格、放水器及出渣器位置等。

3.抽采动态图每月经通风部门、防突队、矿总工程师会审,报生产、安全、通风部门、矿总工程师(纸质件)和矿生产、通风、安全部门、矿总工程师(电子图件)。

(九)、瓦斯抽采泵站

1.瓦斯抽采泵工必须由专门的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瓦斯抽采泵至少有两台,至少一台备用。

3.瓦斯抽采泵站必须有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装置,有防雷、防火设置,有直通矿调度室电话。

4.瓦斯抽采泵站所有电气设备、设施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5.抽采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屋顶3m。

6.瓦斯泵工必须每小时检测一次抽采参数,巡视抽采泵运行情况,作好运行记录备查。

7.瓦斯抽采泵必须由电钳工每周检查一次电控、机械部位,作好检查检修记录备查。

8.瓦斯抽采泵站必须有完善的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瓦斯监控维修人员每周检查校核一次,作好记录备查。

9.完善抽采泵站管理制度,必须在醒目处悬挂抽采泵司机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操作流程图、交接班制度、抽采泵站管理制度、防火制度、要害场所管理制度等,作好抽采泵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领导上岗检查记录、外来人员登记薄等。

10.抽采瓦斯泵停止运行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向矿总工程师或值班领导汇报和采取措施处理。

三、抽采瓦斯计量管理规定

(一)、抽采瓦斯计量必须由培训考试合格的专职测流人员负责测定、计算填表等工作。

(二)、抽采瓦斯主干管计量原则上用涡街流量计等自动化监控与存贮、打印系统,并每旬用皮托管测试方法校对一次;钻场抽采瓦斯计量每旬用皮托管检测。

(三)、必须按规定配齐3套以上抽采瓦斯计量检测仪表及工具。

(四)、抽采瓦斯计量结果和上报资料必须统一采用法定计量单

位。

(五)、瓦斯抽采系统总抽采量以泵站进气端测点测定值为准。由泵站司机每小时测定记录一次该测点负压、浓度、压差或速压,每旬末由专职测流人员测定一次,同时对泵站记录数据进行校核,并据此计算总抽采瓦斯量。

(六)、抽采主、干、支管和工作面采场对应的“前三后五”钻场(本层预抽为采场“前五”),正常时每旬测定一次负压、浓度、压差或速压,测定大气压、管内温度,并据此计算瓦斯抽采量,填写现场记录牌和报表,所有钻孔每旬测定一次单孔浓度。各工作面、揭煤点必须设点测流。

(七)、抽采瓦斯旬报表次旬三天内报通风部门。各抽采点每月填报一次抽采动态图。

四、抽采瓦斯管理

(一)、钻孔方位、倾角误差超过2°、钻孔未穿透设计层位、终孔孔径小于设计要求 ,该孔不计算进尺,且应重新补打。

(二)、预抽孔终孔时必须有验收工现场验收,否则不予计算进尺,验收表存于矿技术档案室备查;抽采管理部门和安全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抽采钻孔进行抽查,要求预抽和卸压抽采孔抽查率不低于30 % ,其它孔不低于20%。

(三)、必须建立健全抽采系统管路检查与放水管理制度、抽采人员操作规程、抽采孔验收制度、抽采人员责任制等制度。

(四)、钻场施工完后,必须及时封堵、接抽,对抽采队每月按实际接抽的钻孔计算有效抽采钻尺,以此作为结算工资的依据。

(五)、抽采主、干、支管出现积水,按“三违”进行处罚,放水器、除渣器每月至少除渣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六)、井下钻场管理牌和放水器管理牌必须齐全,且必须填写清楚。

(七)、测流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测流,严禁弄虚作假。 (八)、随意关闭井下抽采闸门,按“三违”进行处罚。 (

九、)泵站司机按规定进行抽采参数测定、记录。 (十)、瓦斯办应每旬组织抽采系统检查。

(十一)、防突队应建立验孔台帐、管道敷设台帐、抽采系统旬检台帐、钻机管理台帐,并按时填绘。

(十二)、对验孔、查孔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虚报、假报钻尺数据者,一律按严重“三违”进行追查处理。

(十三)、瓦斯泵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瓦斯泵房必须在醒目位置悬挂瓦斯泵司机的操作规程、操作流程图、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及瓦斯泵的开停制度等制度。

五、考核奖惩制度

(一)、防突队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或超额完成抽放瓦斯工程计划指标,且完成或超额完成瓦斯抽放量计划指标者,每抽放1m³瓦斯奖励0.15元,完不成月度抽放量计划指标时,不足部分每1m³罚款0.3元,并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二)、工作面出现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时,合计每影响1小时罚防突队500元,以半小时为单位计算,合计影响时间在半小时以下的不予处罚。

(三)、因检查不及时或检修维护不到位,瓦斯抽放系统发生故障停机者,或因其它原因影响工作面瓦斯抽放效果者,每次罚机电科1000元;无计划停止抽放系统运转者,每次罚当事人200元,罚防突队1000元。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或影响生产者,加重处罚。

(四)、因瓦斯抽放参数人工测定不及时或抽放设备运行参数检查不及时,记录填写不认真,每次罚机电科当事人100元。

(五)、调度室严格按有关规定调度指挥瓦斯抽放和瓦斯超限事故处理工作,记录台帐填写仔细认真,否则每次罚当班调度员200元。

(六)、安全监测系统和瓦斯抽放监测系统维护较好,运行稳定,监控断电灵敏可靠,监测及统计数据准确,若出现系统维护管理不到位,传感器调校、移设不及时,监测及统计数据不准确,报警、断电失灵或者误动作,每次罚相关责任人100-200元;影响矿井安全生产者,每次罚调度监测组500-2000元。

(七)、当班瓦检员能及时发现瓦斯超限安全隐患,并按有关规定检查、汇报和处理者,确保当班安全生产者,每人次奖励100元。

(八)、出现瓦斯超限当班瓦检员能积极检查、汇报并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处理瓦斯超限,确保当班安全生产者,奖励100元。

(九)、瓦检员未现场交接班或出现空班漏检、假检者,或者不按有关规定填报有关手册和记录,瓦斯检查不认真,瓦斯超限隐患发现

不及时,不按有关规定检查、汇报、处理瓦斯超限情况者,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有关管理人员,其它对瓦斯治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矿瓦斯治理领导小组根据贡献和责任大小研究进行奖罚。

(十一)、各部门与瓦斯抽放管理无关人员不得参与瓦斯抽放奖罚,否则取消部门奖励资格,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纳雍县富民煤矿 2014年1月6日

第五篇: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第十二章 安全例会制度

为加强公司车队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制定本制度。

(1)公司车队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劳动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司机必须持有效驾驶证和货运资格证,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司机及其他员工,分成二个学习小组,交叉组织学习,任何一个员工,不得连续三次缺席,每月参加学习不得少于二次。

(3)每周星期二晚上20:30—21:30,为安全教育学习时间,车队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一个小组学习,内容包括:上级有关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安全条例、安全制度、总结目前的安全工作、纠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4)车队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建立完善车队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设施,负责车队的各项安全规则的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负责做好车队每月安全工作报告。

(5)安全教育应结合实际需要进行实践操作,作好现场讲解,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险、排险能力。

(6)不按时参加学习的员工,每缺席一次罚款50元,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7)车队员工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不参加安全学习者,罚款200元;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作停岗处理。

第十三章 安全奖惩制度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落实责任,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奖优罚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此制度: 1. 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抓得好,未发生任何事故的单位,可参加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比,对评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部门,由公司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2. 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生任何事故的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可评比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由公司发给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3. 未履行或未完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发生特大交通伤亡事故或特大火灾伤亡事故,取消该单位评比一切先进的资格,对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视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

4.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发生重大交通伤亡事故或重大火灾伤亡事故,取消该单位评比一切先进的资格,对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给予罚款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视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

5.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发生交通伤亡事故或火灾伤亡事故,取消该单位评比一切先进的资格,对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视程度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6.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发生交通事故,虽未有死亡但经济损失严重,对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给予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7. 术语解释。本办法中所指单位是指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业务操作部、停车场、车队等,

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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