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论文

2022-05-03

写论文没有思路的时候,经常查阅一些论文范文,小编为此精心准备了《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由于时代的进步,许多农村青年在结婚生育后,转向去城市发展,将儿童留在农村,交与其他人照顾。儿童与父母长时期的两地分居,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生活学习习惯带来了较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现状分析,找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法律问题,探究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对策。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论文 篇1:

信息化下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监护权
一、我国现行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状况

为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我国确定了相关的监护制度,对于监护的定义采取了广义上的监护概念,对于亲权的建立,我国并没有相关的制度,在现有的法律中亲属之间的权利与监护权是没有区分对待的[1]。留守儿童作为整个社会群体中最需要关注的群体,对于留守儿童的监护,我国法律未建立与之相关的专门制度,没有单独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在监护制度的部分条款中就留守儿童问题予以特殊规定。从法律的沿革上看,《民法通则》以及《民法总则》对监护这部分内容做了一些规定,但也没有具体细化到留守儿童监护的层面。在2020年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部分罗列了有关监护的若干条款,但是也没有就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进行进一步地完善。总体上看,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监护的法律规范数量不少,但是就监护的规定大多比较零散,内容较为抽象,并没有形成健全的监护体系。又因为受到传统社会思想观念的影响,很多家庭没有意识到相关组织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作用,导致现阶段留守儿童监护存在很多问题。
二、信息化下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存在的问题

(一)法定监护人难以发挥作用

留守儿童的父母外出打工,对留守家中的孩子大多数是采取电话或者视频通话的方式进行关心,甚至在有些偏远地区,由于路途遥远,回家交通不便,孩子在家中幾年也得不到父母的看望,在家中留守的孩子得到的关心极少,父母作为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难以履行其应有的职责。外出打工的父母通常会购买一些物质上的东西来满足孩子,留守在家中的孩子很难得到精神上的关心,由于缺少在心理上的关注,极容易导致性格孤僻等心理问题的出现,更有甚者会走上犯罪的道路[2]。同时,法定监护人职责的缺失致使家庭教育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未成年自己本身就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家庭教育中的安全教育缺乏,导致经常出现安全问题。

(二)临时监护人履行职责不到位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3]。虽然有相关委托监护的规定,但是由于此条规定的内容不明确,委托监护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种模糊的规定导致实际生活中临时监护人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仅仅是停留在衣食住行几个方面,忽略了对留守儿童心理和安全方面的教育,临时监护人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监护作用,导致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出现问题。

(三)国家监护以及社会监督作用较弱

我国家庭观念根深蒂固,依靠家庭监护成为长期以来的主流思想,很多人并没有认识到国家监护的作用,在短期内家庭监护为本的观念很难得到改变。对于家庭监护的重视,许多人认为监护的责任应当由家庭所负担,认为监护孩子是自己家庭的事情,不愿意接受其他社会组织的关心,也不愿意寻求儿童保护机构的帮助。此外,社会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作用也发挥不到位,在监护的过程中有许多盲点与空白点[4],这也导致社会监护也成为一大问题。
三、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的原因

通过相关数据以及资料的收集,我们可以把造成留守儿童相关社会问题的原因归结于以下几点:

(一)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立法体系相对不够健全

通过研究我国现行的与留守儿童相关的法律制度,目前对于留守儿童的监护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相对比较零散,又因为社会的不断变化以及法律本身就有局限性特点,随着留守儿童数量的增多以及留守儿童在监护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使得现有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对留守儿童的保护,留守儿童的监护作为一大社会问题,已经亟需要探讨如何填补留守儿童监护的缺失。

(二)现行法律中有关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规定模糊

现行法律中有关留守儿童的保护制度,难以适应社会一系列新的变化,离婚率逐渐上升,只有父亲或者母亲一方看护孩子的家庭不断增加,又由于农村把对未成年的监护当做家庭内部的事务,使得法律中的许多内容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现行的一些规定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缺乏可行性和操作性。权利责任的定位不明确,监护权以外的委托或指定的临时监护人,虽然实际上没有法定的保护义务,但也承担着过剩的抚养责任[5]。但是就临时监护人而言,临时的监护人接受委托或指定时的权利和义务与法定监护人还是不同的。我国现有的法律对监护权以外的监护人没有规定相应的经济补偿权和报酬权,默认所有监护人是免费的[6]。现实上,委托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很难考虑被监护人的权益,被监护人无法接受父母的待遇,受害的只有农村的留守儿童。

(三)国家对留守儿童监护监督程度不够

由于历史原因,受传统家庭思想观念的影响,家庭监护中家长为主的观念时时刻刻都体现在监护过程中[7],在家庭对于未成年的照料中,大多数人都比较看重家庭责任,而忽视对了社会组织、社区等对留守儿童监护的关注,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大多数是交于亲属监护,使得国家政府对于留守儿童的监护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强烈的亲属色彩使得国家监护的责任被进一步的削弱,监护成为了家庭的重要一部分,排斥国家对留守儿童的管护。
四、信息化下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

(一)健全有关留守儿童的相关法律法规

委托监护作为留守儿童父母离开农村外出打工,最普遍适用的方式。通过之前的探讨我们可以得知委托监护存在许多漏洞,应当首先完善有关农村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的规定,明确委托监护的时间以及委托监护的期限,以及委托人在监护过程中所应该承担的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委托人接受委托后,应当明确其在监护过程中的权利分工,细化委托监护人与监护人的责任分工[8],明确委托监护人的民事责任,对监护失职的委托监护人应当按照相应过错以及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提高对其监护权的规范和约束。

再者要改变现状,应当使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有具体明确体系化的规定,规定的主体应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还要建立系统的農村留守儿童教育制度,这样才能突出国家对保护人权和照顾农村留守儿童的重视。

在立法基础上,可以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的方式,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在明确具体、合理配置法律规范要素的同时,引入法律问责机制,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的问责保障体系,确保制度的完整性以及适用的一般性[9]。运用信息技术普及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确保留守儿童法律制度的透明度,确保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加强对国家监护概念的认识

国家是留守儿童的坚定守护者。法定监护人、受托人不履行监护义务的,国家作为其他监护人有权在短期内代替其行使监护权,并给予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一定的处罚[10]。国家帮父母代为照顾子女,法律可以明确规定哪些国家公共机关应适时承担监护责任,该机关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下的信息资源,使其更有效地对留守儿童进行监护。我们应该有勇气进行创新,利用信息便利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经验,并在立法中加以利用。如果家庭内部没有发挥其作用,应该能够及时为留守儿童提供保护,有必要建立相关的留守儿童帮扶机构,学习国外先进成熟的方法。

(三)落实对留守儿童监护的监督

如果监护人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留守儿童又不能保护自己,那么对于监护监督就必不可少,我国目前的留守儿童监护中没有相关的概念,没有相关机关,没有监督人,因此可以完善我国留守儿童的监督制度并利用信息化检测的方式,使监督更有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监护监督的责任人身份,监督主体应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能够有效地监督对留守儿童的监护状况[11]。作为监护机构,法院也是监护监督的必然选择,此外还可以建议我国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与法院共同行使权利[12]。二是建立监督手段,利用信息化,扩大司法协助的范围,赋予司法机关决定监护事项的权力;监护的监督手段可以借鉴美国的监护探视制度和强制报告制度。除此之外,还需要完善对监护权变更、财产结算和转移终止的监督。三是规定行政监护人监督的内容。赋予有关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解除职务的权利。如有必要,可以依靠其他机构,通过走访和监督,确保农村留守儿童的成长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

作者:李子怡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论文 篇2: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现状及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由于时代的进步,许多农村青年在结婚生育后,转向去城市发展,将儿童留在农村,交与其他人照顾。儿童与父母长时期的两地分居,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生活学习习惯带来了较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现状分析,找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法律问题,探究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对策。此次研究目的是为了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及其法律問题,促进农村留守儿童能够得到身心健康全面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法规;监护制度

一、前言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进入城市发展或者父母分离,都将儿童留在农村。由于儿童长时间的与父母分离,使其安全问题得不到保障,每年,由于监护人的疏忽,留守儿童的遭意外伤害、非正常死亡率不断增加,并且儿童的身心发展以及生活质量逐渐下滑,对儿童的心身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因此,本文此次研究的课题,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具有重要意义,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全面的发展具有现实性意义。

二、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现状

随着社会水平不断的提高,农村父母为了促进儿童未来的发展,我国每年大约有一亿以上的农村劳动人民逐渐进入城市务工。根据央视新闻相关统计,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大约五千万以上,留守儿童的数量目前曾上升趋势。近几年,为了农村稳定的发展,国家对农村实施了大量的优惠政策,保证农村人民的经济水平达到稳定的发展。虽然,国家对农村留守儿童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较多,并不能对每个儿童进行有效监管,依旧成为了发展社会中的一项重要问题。

三、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问题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依旧有着缺陷,对于监护人的设立,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父母才是真正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父母发生意外导致身亡,那么儿童应由父母的主要亲属进行监管,例如,祖父、祖母、或者外公、外婆来承担监护义务,如果父母双方没有亲属,那么择由农村村委会进行监管或者指定民政部门进行监护,而实际社会监护机制和保障制度的缺失对儿童的成长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并且《民法通则》中,只制定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由相关地方政府直接规定监护人,而指定监护是指留守儿童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对承担监护的人指定其承担监护义务的制度,对承担监护义务的人有争议性的,由相关的行政部门或者法院判定,直接指定监护人。同时,政府制定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并未将监护与亲权进行区分,亲权一般采取放任,对儿童不限制,对子女的财产具有享受权,但对儿童必须有抚养义务。而监护制度对儿童监护人进行限制,要求其不得对儿童实行暴力,不得强行使用儿童财产,儿童未满18前,同样具有抚养义务。不过亲权制度由于抚养人与儿童具有血脉关系,无需相关政府特别批准,在征得儿童的同意下,就可进行抚养,监护制度必须按照国家相应条例,与亲权制度完全不同,这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出现了大量的隐患。

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来讲,监护既包括抚养义务,同样也包括对儿童财产的使用权,但对监护人具有的权利,国家并未实行相应的对策,由于只规定监护人的职责,而对监护人的权利并未规定,这导致儿童在生活中犯错,监护人不给予及时的纠正,不解决孩子生活素养问题,对儿童未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影响,不利于儿童未来的发展。

四、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应用对策

为了确保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进行了完善,将亲权人和监护人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并完善了二者的使用权利制度和相关的义务抚养制度。对于监护人,国家明确指出了监护人享有的权利,在留守儿童权益有保障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享有国家对留守儿童的补助资金。同时,农村相关管理人应组织监督留守儿童的日常生活情况。在农村有农民委员会,其委员会中的领导应充分发挥管理和监督儿童的职责,在日常生活中在不同时间段中,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人进行检查监督,确保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同时,应对留守儿童的学校和教师进行全面的考察,看是否正常的履行教育职责,学校也应建设奖励机制,提高教师对留守儿童的教育水平,促进留守儿童对知识的学习兴趣。国家应建立和完善具有针对性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由中央政府投入相应的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配套建设相应的监护机构,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每一个留守儿童在乡镇、农村都有监护机构、监护责任人负责监护,促进社会监护职能的建立健全,为留守儿童带来安全和温暖,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保障的问题,同时建设各级留守儿童学校,为留守儿童配置专业的教育人员,加大儿童的文化知识普及水平。大力建设社会公益性法律援助,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立法和推动法制建设的形式使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有法可依,执法有据。

五、结论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应该受到社会的关爱,但面对大量的农村留守儿童,我国应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方法,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为儿童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生活环境,促进留守儿童未来的发展,为儿童的快乐成长保驾护航。希望此次研究内容与结果,能够增强社会各界和相关政府部门对留守儿童生存环境的重视程度,为农村留守儿童的成长带来更多保障。

作者:吴宇新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论文 篇3: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研究

摘 要: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群体,大量的农村工作者背井离乡进城打工,给城市发展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提高了自己的收入。但是,迫于城市高昂的生活成本和繁琐的户籍程序使他们不得不把孩子留在家乡委托给亲属照顾。本文针对留守儿童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发现问题,随之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监护制度;留守儿童;监护不当

作者简介:金子裕(1995-),女,辽宁辽阳人,沈阳工业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

留守儿童是指其父母、或父母一方连续长时间外出打工,将其子女留在户籍地委托给父、母单方,或与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儿童少年。根据东北师范大学中国农村教育发展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农村教育发展报告2019》报告显示,我国目前仍有1550万留守儿童。

一、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现状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目前主要是是单亲监护、委托监护和无人监护这三种状况。其中委托监护主要有隔代监护、亲戚监护和同辈监护三种类型。

(一)单亲监护

单亲监护是指父母一方外出打工,另一方留守户籍地对其子女履行监护的义务。儿童的成长需要父母双方的哺育,而这种单亲监护的情况无异于把监护责任重重地落在了一方。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普遍都是母亲留守户籍地监护其子女,这虽然有一定优点,但在儿童成长的过程中,父母分别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缺少一方都对会留守儿童心理造成影响。同时,缺少父母一方的监护形式容易使另一方监护人监护不力。

(二)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父母双方均外出打工,委托其近亲属或他人在户籍地对留守儿童履行监护的义务。隔代监护是委托留守儿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监护。隔代监护的缺点体现在监护人缺乏正确的监护理念,受教育水平低,易溺爱留守儿童。亲戚监护是委托留守儿童父母同辈亲戚朋友等对留守儿童履行监护的义务。这种情况下,监护人大多数有自己的子女需要监护,这造成了监护人容易监护不力,很容易仅仅满足留守儿童的物质需求而不能满足其精神需求,不能留意教育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同辈监护是委托留守儿童的兄、姐进行监护。虽然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成年兄、姐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实际情况留守儿童的兄、姐大多数都是未成年人,其自己本身都需要监护人,还如何担当留守儿童的监护人。

(三)无人监护

这种监护形式是指父母双方都迫于生计外出打工,并未委托其他监护人或其委托的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种情况大多數发生在留守少年阶段,留守少年大多数在13-16周岁之间,此时他们具备基本的生活能力,但心智还尚未发育成熟。在处于青春期阶段,没有监护人监管的情况下,留守少年易受社会网络等不良因素的影响成为问题少年,更有甚者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现存问题

(一)监护主体缺失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对于留守儿童来说,其法定监护人父母迫于生活压力和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外出打工,这就导致了法定监护主体的缺失。当其把留守儿童监护权委托给其他人时,我国法律并未对此项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委托监护人不能全面地履行起监护职责和义务,委托监护人大多数只在物质上对留守儿童履行监护义务,很少在生活教育心理等方面引导留守儿童,加上留守儿童父母不在身边,长期寄人篱下的生活极易导致心理脆弱、敏感和易怒。可见,我国法律针对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制度可操作性并不强,还有待完善。

(二)监护内容不当

首先,从生存权角度来看,留守儿童父母均外出打工,留下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照顾,由于农村生活条件有限,留守儿童大多数健康营养方面不良。同时,留守儿童相比其他儿童,缺少安全知识方面的教育,农村留守儿童发生意外事件的概率也极大,留守儿童遭受校园暴力和性侵害问题也更加严重。其次,从发展权角度来看,留守儿童受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方面不足,留守儿童父母外出打工,不能完整地对留守儿童身心道德情感方面进行家庭教育,这极易导致留守儿童对家庭关心薄弱,对身边事物关心冷淡,不能树立良好的价值观。留守儿童大多生活在交通不便的地区,加之父母不在身边看管,无人鼓励和督促学习情况,成绩提高时父母容易疏于鼓励,成绩下降时父母更无法在身边督促和看管,委托监护人的受教育水平不高,无法辅导留守儿童学业。

(三)监护监督实施困难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监护人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和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法院可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这项制度,这项制度在留守儿童问题上很难实施。首先,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人由谁监督,这些地区普遍交通不便,各个村落距离城镇较远,基层工作人员少对监护人进行监督实施困难。村委会和居委会没有行政能力,只能从道德层面而无法从法律层面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实施有效监督。其次,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人怎样监督,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标准如何界定。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监护人主体责任

父母虽然是留守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但是留守儿童的父母与子女相距甚远,无法充分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同时,在农村地区的委托监护人大部分不是年事以高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是还有其他子女需要监护的亲戚,此时留守儿童父母应尽量将其子女委托给年龄较轻,受教育水平较高,生活条件良好的亲戚。同时,一方面从家庭监护来看,应有效发挥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经常开展监护教育工作,定期走访记录,加强违法宣传。留守儿童父母应定期与委托监护人了解留守儿童情况,如每月一次。另一方面从社会监护来看,应加强留守儿童地区教师福利待遇,引进优秀人才,开展留守儿童心理教育课程,提高餐食质量,在偏远学校地区增加学生宿舍,减少走读学生数量。建立教师与委托监护人沟通汇报机制,及时互相沟通留守儿童情况。

(二)完善委托监护合同内容

留守儿童父母应与委托监护人订立委托监护合同,以书面方式为主,书面方式不便需口头方式时应增加见证人。首先,订立委托监护合同时应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在选择委托监护人时,法定监护人应听取和适当采纳留守儿童的意见。其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留守儿童父母有及时了解留守儿童情况的权利,留守儿童父母应每周至少一次与留守儿童以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联系,关心子女的生活学习状态,注意心理变化情绪。委托监护人应履行照顾留守儿童生活的义务,尽量提供营养健康的餐食,定期和学校教师沟通留守儿童学习情况,发现问题随时向留守儿童的父母汇报,有条件时应对留守儿童进行社会道德和法律教育。同时,委托监护人在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也应享受一定的权利,留守儿童父母可支付委托监护人适当的报酬。最后,应明确委托监护人终止监护的情形及解决对策。

(三)建立逐层上报监护监督机制

针对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考虑交通人力等实际情况,应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着手,形成留守儿童调查小组,专门负责收集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对轻微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委托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和指导改正工作。但是,农村基层自治組织不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能力,对于严重损害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利益等行为应上报给乡镇机关,相关的行政机关应对委托监护人进行处罚,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应移交检察机关处理。建立逐层上报监护监督机制,符合我国留守儿童的实际情况,同时,我国法律关于留守儿童监护监督少之甚少,应出台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将留守儿童监护监督制度细则化,具有可操作性。

四、结语

现如今我国经济水平大幅度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这些变化都离不开我国农村工作者的辛勤付出,儿童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留守儿童问题更应受到重视,我们不应该把留守儿童变成问题儿童的后果让农村工作者们独自承担。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社会群体和个人共同努力,留守儿童监护问题将有效解决。

[ 参 考 文 献 ]

[1]王刚.城乡结合部学校留守儿童监护和生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课程教育研究,2019(25):22.

[2]陈悦.贵州留守儿童监护权调查研究报告[D].贵州民族大学,2019.

[3]周振宇.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探究[J].法制博览,2019(09):124-125.

[4]冯爱迪.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之现状及法律对策研究[J].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05):590-594.

[5]范菁,王立红.浅析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问题[J].劳动保障世界,2018(27):23-24.

作者:金子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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