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我们学习还是工作中,自我鉴定都是非常常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学生要毕业鉴定,工作中要晋升鉴定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关于印发《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职鉴发〔2012〕21号)
省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2〕129号)的有关要求,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规定试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doc
附件2:陕西省申请鉴定补贴理论计算机鉴定考核操作方法.doc
附件3: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委托申请表.doc
附件4: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料示样.xls
关于申请第 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报告.doc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费申请表.doc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用好管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最大限度的发挥鉴定补贴资金作用,提升广大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2〕129号)和原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进行。
省属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所(站)负责组织和具体实施;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职业技能补贴资金由省再就业资金提供。
第四条
鉴定所(站)对提供的鉴定补贴对象资料的真实性负全责,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补贴对象资料的复审和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鉴定补贴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享受鉴定补贴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第二条
享受鉴定补贴条件:“四类人员”须为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试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见附件1)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者,经审核合格后,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150元/每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第三章
鉴定补贴对象考核办法
第一条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可在鉴定许可的工种、等级及鉴定范围内承担“四类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任务。并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标准化考务流程对“四类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或考核。
第二条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补贴鉴定的理论考试采取计算机智能化考试方式(机考程序详见附件2)。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将理论机考方式推广到其它三类人员。
第三条
参加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试的考生,按照统考的组织方式进行鉴定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提交考生资料,申请鉴定补贴。
第四条
没有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省、部属院校,其毕业年度内的学生参加鉴定考核时,应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鉴定申请(填写《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委托申请表》,见附件3),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具备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承担相应鉴定任务。
第五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委派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承担相应鉴定任务时,优先选择国家级、省级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第四章
鉴定补贴对象资料申报
第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请鉴定补贴时需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报告;
(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员花名册(附电子表);
(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鉴定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六)经鉴定对象本人签字确认的免费鉴定考核证明材料;
(七)“四类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分别附如下资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附《户口本》复印件;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附所在高校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毕业生报到复印件或《毕业证》复印件;
4、城乡未就业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和取得具有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长训、短训)颁发的职业技能培训《毕业证》或证明。
第二条
申报资料的装订(规格、式样见附件4)
(一)申报材料每100人装订一册,装订顺序按照鉴定补贴对象资料申报4—7项的顺序装订成册,其中1—3项内容单独装订一册;复印资料时统一用A4复印纸复印,可采用双面复印;
(二)《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须复印在同一页面上;
(三)装订成册的资料封面上须注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名称、本次鉴定考核时间、批次号、本次申请鉴定补贴人数、本次申报材料册数、申报时间,并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印章。
第五章
鉴定补贴资金审核与拨付
第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补贴人员提供资料进行审核,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复审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核查审定,经确认批复后,在国家职业资格陕西工作网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鉴定所(站)名称、补贴人数和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待公示结束确认后,按照补贴资金拨付渠道,将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账户上(没有设立独立账户的鉴定所站,须提供主办单位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
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后成绩不合格或审核未通过的考生,鉴定考核费用(以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为依据)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三条
因鉴定职业(工种)、等级不同,收费标准超过鉴定补贴150元标准以上的部分,原则上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是党和政府实施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的一项惠民政策,各级鉴定机构一定要从服务社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出发,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严格把好质量关,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坚决杜绝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严格落实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清晰、列支规范,资金流向渠道合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凡出现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篇: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操作程序
长沙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
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操作程序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高其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技能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对象
技能扶贫培训及鉴定对象为全省境内的农村低保户每户1名年龄在16岁至45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培训:培训、鉴定对象为全省境内年龄在16岁至45岁之间、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
二、补贴资金标准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按职业(工种)类别不同,给予每人A类1000元、B类600元、C类300元的技能培训补贴。属于农村低保户的,另外给予每户1人不超过上述技能培训补贴标准50%的扶贫培训补贴,即A类500元、B类300元、C类15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鉴定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分别享受A类150元、B类120元、C类100元的鉴定补贴(见附件1)。
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劳动者,每人只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经费重复享受;大、中专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不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三、建立培训生源库
市、区、县(市)及乡(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都应建立就业培训生源库,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各乡镇劳动保障站对本辖区内的农村劳动力进行摸底汇总,分别由市和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将拟参训人员的个人信息相应录入本级生源库。市劳动保障
部门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
四、培训券的管理
培训券由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到市劳动保障局领取。参训者到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到现场发放《长沙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券》(以下简称培训券,见附件2),并将参训人员个人信息录入本级培训信息库备查。参训者选择到非帮扶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本人到户籍所在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加盖了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印章的培训券。培训券作为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的必要依据。
五、培训和鉴定的组织
(一)培训和鉴定机构的认定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湖南省失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委托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从全市符合条件的技工学校、就业服务(训练)中心、职业院校、诚信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中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培训办班申报
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每班不超过60人的规模组织培训,开课前5个工作日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长沙市定点培训机构办班申请表》(见附件3)、并附培训课程安排、学员名单、拟就业方向等,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开课。
(三)培训时间及内容
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和农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组织职业技能培训。要突出操作技能训练,劳动保障部门鼓励定点培训机构与企业开展订单、定向式培训,与企业建立稳固的培训就业关系。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时间要按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规定或职业技能短期培训大纲的学时开展教学,其中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得少于60%。培训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或经市级以上职业技能
鉴定机构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四)培训督查
对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劳动保障部门应派出专人到现场核实培训人员身份、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情况,并将督查情况记入《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督查表》(以下简称培训督查表)(见附件4)。农村劳动者接受培训,对培训质量满意的在培训券上签署名字,并交给现场督查人员,作为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的必要依据。培训机构对培训班每次上课的情况拍摄影像资料,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督查的依据之一。
(五)培训考核
培训结束时,凡属国家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培训机构应组织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学员,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属于全国或全省统考职业工种,核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其他暂无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培训机构应按经市级以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准的职业标准和题库组织学员参加结业考试,考试合格的学员,核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
(六)就业服务
各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谁培训、谁输出、谁服务”的原则,负责做好学员的就业推荐及后续服务工作。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农村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积极维护农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系统管理
承担帮扶的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安排专人熟练操作市劳动保障政务网(http://)劳动就业信息管理平台(http://61.187.87.135/lemis/logonsimple.jsp)职业培训子系统。
六、补贴资金审批程序
(一)补贴申请
1、个人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申请
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受训者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经培训、鉴定合格,并在六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劳动保障部门有专人在服务窗口统
一受理)。申报补贴需提交如下材料:
①《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5);
②培训券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③《职业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④劳动合同或实现就业的有效证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工资证明或企业招用证明;在社区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家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协议;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到各区、县(市)劳动保障站(所)办理];到外地灵活就业的,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外出务工证明原件); ⑤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2、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和审核
定点帮扶培训机构根据当期培训结束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学员人数,在就业率达到80%的前提下,每季度终了10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扶贫培训补贴直补到户,可委托农村低保经办机构代发。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在劳动保障局政务网公示一个月后无举报的,送财政部门复核。申报补贴需提交如下资料:
①《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6);
②《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申请补贴花名册》(附件7);
③《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人员申请补贴台帐》(附件8),并附电子文档;
④培训券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⑤《职业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⑥《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督查表》;
⑦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⑧实现就业的有效证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工资证明或企业招用证明;在社区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家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协议;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非正
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到外地灵活就业的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外出务工证明原件);
⑨于扶贫培训的对象加身份认定资料并列申报。
3、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鉴定机构鉴定补贴资金申请和审核
定点鉴定机构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鉴定补贴,提交如下材料:
①《长沙市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
②《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人员申请补贴台帐》
③《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申请补贴花名册》,并附电子文档; ④《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⑤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资金拨付
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劳动保障部门移交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材料进行复核,按规定标准的60%将补贴资金划入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接受培训人员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培训机构可按就业人数再申请获得其余40%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农村低保户的扶贫培训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划入其领取低保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上。按季度将补贴资金划拨到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公示期间有举报的,经查实后,按《财经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
七、规范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机构都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培训和鉴定,确保工作落实,确保培训质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机构都必须建立完整的培训就业档案和教学档案。档案资料的存放必须规范有序,接受监督检查。
八、附则
本操作程序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操作程序由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长沙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分类表》
2、《长沙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券》
3、《长沙市定点培训机构办班申请表》
4、《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督查表》
5、《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个人申请表》
6、《长沙市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
7、《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人员申请补贴名册》
8、《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人员申请补贴台帐》
第三篇:《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赣冠就业培训网
《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30文号:深人社规〔2011〕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管理,鼓励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和鉴定,提高失业人员就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本市其他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依本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失业人员应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能力。失业人员通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定期发布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职业(工种)目录和标准。
第四条 经市、区编制部门批复具有培训职责的机构,或得到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学许可的机构,可承担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
第五条 失业人员通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100%给予鉴定补贴。失业人员自领取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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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失业人员通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年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一年内通过同一工种上一等级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再次享受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第七条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为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指导服务并开具《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备案表》以作为失业人员申请培训鉴定补贴的凭证。
失业人员拟参加技能培训鉴定的,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备案表》,自行选择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自行报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八条 失业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自领取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技能鉴定补贴和80%的职业培训补贴,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
(四)《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备案表》;
(五)技能鉴定考核交款凭证;
(六)申请人银行帐号。
失业人员以居住地申请补贴的,还需提供房产证明或其他居住证明。
第九条 失业人员通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自领取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应在办理就业登记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20%的职业培训补贴,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
(二)就业登记证明资料。
第十条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进行查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核实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就业服务机构(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完毕后,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应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网站将申请人领取培训鉴定补贴的相关信息(含姓名、培训鉴定工种、申请补贴金额和就业情
况等内容)公示一周。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区财政部门。对经审核或公示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通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未通过的理由。
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审核材料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人银行账号。第十二条 对失业人员、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培训和鉴定补贴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篇: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流程
一、 培训机构在开班之前应向当地人社、财政部门报告备案,具体内容包括培训教师资质、培训项目、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包括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联系电话等,注明是否缴费,下同)、培训课时、期限、方式等。
二、 培训期间,人社部门要随时对培训班进行抽查,每期培训班至少抽查一次,并填写抽查登记表;
三、 在培训班结束后,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对培训班进行考核验收,并填写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验收情况表;
四、培训机构提交培训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申请人社部门审核。
五、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流程
一、 鉴定所在鉴定之前向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和上级鉴定指导中心报告,包括鉴定工种 、等级等。
二、
三、 鉴定期间,人社部门要进行巡视督查。
鉴定机构提交鉴定资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申请人社部门审核;
四、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鉴定机构。
第五篇:企业职工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操作指南
1. 登录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sdzb.lss.gov.cn/col/index.html )
2. 在服务指南板块,点击“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如图一)
图一
3. 进入“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界面(如图二)
图二
4. 点击“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进入信息填写和申请界面(如图三)。
图三
5. 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申请”按钮(如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