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近代化研究论文

2022-05-08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学近代化研究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民国初年,一批着力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法律家大量涌现,形成了近代中国颇具规模的法律家群体。法律家群体的出现,促进了近代中国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司法改革、法律发展和中国近代法学体系的创建,它在多个层面上体现着中国社会的现代意义。

法学近代化研究论文 篇1:

法国法学文化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影响

摘要:在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法国作为法制开化较早的西方国家,其法学文化在中国的传播对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所依靠的人员从传教士到先进知识分子、留学生再到后来形成常态的模式,通过对法国法学翻译、再版、学习借鉴和不断渗透,在范围上不断拓展,内容上走向多元,本文通过对法国法学学术翻译事业的剖析,力图为我国法治近代化建设提出建议。

关键词:中国;法律近代化;法国;法学文化

作者简介:李真(1989-),女,汉族,北京人,北京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法律史。

一、近代法国法学文化在中国的传播

(一)清末法学学术概况

清末在内忧外患与巨大的文化冲击压力之下,中国知识分子开始寻求救国图强之路。洋务派创办新式学堂、设立译馆、翻译西书,这其中法国传教士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严复、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也翻译出一大批和法国有关的政治法律书籍,其中包括严复译本的《法意》,汪贡夫翻译的《地方自治论》,金季译述的《法国宪法释义》等。庚子之变后,清政府派沈家本、伍廷芳等进行修律,这一时期先后译出的有《法兰西刑法》、《法兰西印刷律》、《法国民法》、《法国刑事诉讼法》、《法国民法总则条文》、《法国民法失踪条文》、《法国民法亲属条文》等大量的法国法律学术作品。

(二)民国法学学术概况

从1912到1949的三十多年间,中国迎来了法国法律学术作品传入的高峰,法学译著开始呈现多元而复杂的局面。译著作品涉及宪法、法哲学、法律史等各领域,译著中比较重要的要属法国学者狄骥的《宪法学》、《宪法精义》和《拿破仑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法国学者毛利思·乌利五(今译莫里斯·奥里乌)的《宪法学精义》(钱九威译述,上海法学编译社出版),1930年8月初版的《法理学大纲》对法哲学的五大流派进行了详细介绍。从译者的角度回顾中法法律文化交流,近代留法学生逐渐成为译书的骨干力量。比较著名的是法学家梅仲协和王伯琦,他们对狄骥的《宪法精义》和约斯兰(今译路易·若斯兰)的《权力相对论》进行了详细介绍。

(三)改革时代的法学学术概况

改革时期,我国开始博采各国法律之长,法国法学在中国的传播进入繁盛期。商务印书馆的“汉译名著”系列再版中,有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摩莱里的《自然法典》,德萨米的《公有法典》,以迭明朗善译的《摩奴法典》等等,同时,法国学者的作品在很长时间内都成为法学界引述率甚高的重要著作,有布律尔的《法律社会学》,罗迪瑛的《比较法导论》,达维德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和达维的《英国法和法国法》。辽海出版社整理的“法国公法与公共行政法名著译丛”出版,法律出版社整理的“法国现代法学名著译丛”出版,这其中包括了很多法国作者的著作。

二、法国法学文化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影响

显而易见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过程中,法国法学学术文化始终贯穿,从中我们寻找出法国法学文化与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关联,从而更为深入地、全方位地反思中国法治的现状和未来。

(一)由单一引进到百花齐放

清末严复等先进知识分子对于法国法学作品的第一次引进,内容和形式都较为单一,例如孟德斯鸠的《法意》和马赛的《地方自治论》,都是凭借译者自身理解的直译,起初传入中国的法国法学著作并不成体系。随着帝制的终结与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民国时期呈现出法国著作在中国百花齐放的局面。在宪法理论、宪政专论、法典汇编、法哲学、法律史、行政法、国际法等方面都有翻译成果呈现,这其中,许多法国法律学者也开始走进中国人的视野,狄骥、莫里斯·奥里乌、路易·若斯兰等,他们在法治上的理论思想逐渐影响着国人对于民主、自由、平等的深思,对法律多元化的探索,直接影响到建国后乃至今日对法律移植的全面把握。

(二)从单纯译介到融会贯通

翻阅百年译著史我们发现,清末沈家本、严复时期的译介在方式上较为简单,在法治立场上还保留着清王朝固有的保守,还不具备法学方面的纯粹学术,清末对于法国学术作品的单纯译介学术不严谨、译名不规范、译词不统一等问题,使得法学学术在这一时期基本停滞。民国时期开始了将移植来的法律与本国国情结合,融会贯通,所谓的民主、共和、宪法异常重要,这些词汇在当时的中国语境中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因此译介的法国法学著作中以权利为题目的,论述宪政理念的、传播宪法理论的著作得到了追捧,中华民国设立全新的六法体系,打破传统中华法系,使得自由平等观念成为中国近代法律发展史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元素。

(三)从政治制约到自由发展

百年过程中,中国法学远远滞后于改革时代的主流思潮,深受政治意识形态的制约,这是显而易见的。在引进法国法学著作的同时,由于政治环境等多方因素的影响而不能自由传播的例子比比皆是,而中国法治的发展应该是也必须是在学习借鉴的基础上自由发展的,总的来看,今日中国之法治事业仍然任重而道远。

[ 参 考 文 献 ]

[1]许明龙.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5.

[2]刘毅.他山的石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6.

[3]臧晓冰.探寻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C].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4).

[4]田涛,李怀祝.清末翻译外国法学书籍评述[J].中外法学,2000(3).

作者:李真

法学近代化研究论文 篇2:

民国初期法律家群体研究(1912—1927)

摘 要:民国初年,一批着力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法律家大量涌现,形成了近代中国颇具规模的法律家群体。法律家群体的出现,促进了近代中国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司法改革、法律发展和中国近代法学体系的创建,它在多个层面上体现着中国社会的现代意义。对这一群体的一些基本问题——如群体的界定、出现的原因、年龄和性别结构、区域分布及留学经历、角色意义——进行分析,对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当时中国法制近代化发展的状况,以至对研究近代中国政局走向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民国初年;法律家;群体

20世纪初期,古老的中华法系逐渐解体,随着中华民国的确立,社会制度的变革,一批有识之士开始要求中国法制的近代化,这样就形成了近代中国颇具规模的法律家群体。民国初期法律家群体在清末、民国时期游学海外,专研法政,以自己的法律知识,或著书立说,或投身现实,或兴办学校,促进了近代中国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司法改革、法律发展和中国近代法学体系的创建,它在多个层面上体现着中国社会的现代意义。对这一群体的一些基本问题——如群体的界定、出现的原因、年龄和性别结构、区域分布及留学经历、角色意义等等——进行一个比较系统的分析,对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当时中国法制近代化发展的状况,以至对研究近代中国政局走向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当前,我们又处在新世纪的初期,中国法制现代化进入了一个关键性历史时期。在这个时候,回顾和深入研究上世纪初期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律家群体,将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这项研究,不仅有利于启发我们思考和理解近代中国法制变迁的过程及其中的经验教训,而且更有助于为今天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可资参考的历史资源。

本人所汇总的民国初期(1912—1927年)179位法律家情况,依据的材料主要有:一是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10月出版的《中国法学家辞典》;二是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民国人物大辞典》;三是中华书局1979—1986年出版的《民国名人传记辞典,1—12》。

一、民初法律家群体的界定

学术界通常把在法学研究领域取得较大成就的研究人员称之为法学家。与法学家所具有的学术指向性不同,法律家这一称呼,内涵与外延要宽泛得多。对于二者的差异,徐显明教授曾有精辟的论述:“法学家能够批判法,他们的作用就是寻找法律的漏洞。所以说,法学家是把刀,法律家是一个卫士。法官、检察官应当信仰法律,忠诚地执行法律,而法学家要用刀把法律的外衣打开,看看里面还有些什么肮脏的东西。所以,法学家要对一个国家的立法产生影响,对一个国家的司法实践也要产生影响,这是他的批判力。”这一论述也获得了其他学者的呼应,海南大学法学院韩立收博士就认为,法律家与法学家的法律思维尽管有联系,但还是有所不同。但也有专家认为,不仅不用刻意把二者作对立区分,而且还应把法学家归为法律家中的一類。如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研究员刘宝东认为,法律家群体是指专业上有资格用一定权力(权利)从事法律工作的人组成的职业化的法律从业阶层,该群体主要由立法者、司法和执法者、律师及法学教授等法律专业人员构成,他们是保障具有普遍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至上权威和程序正义的重要力量。在国外,法律家的内涵外延更为宽泛,如在德国“法律家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和高级公务员。”如何界定民国时期的法律家?韩秀桃教授认为,民国时期的法律家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是指在一个中华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职业家阶层。{1}从这些学者的讨论中可以发现,尽管学界对法律家的定义有分歧,但大家都同意把法律职业家称之为法律家。本文对法律家群体的界定,既吸收了学界已有研究成果,又根据民国时期的特定背景,对法律家群体作了细化分析。

本文所称之为法律家者,必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为法律专业毕业(在德国,把一部分具有法律文凭的公务员也称之为法律家),二为民国时期的杰出人士,三为有法学著作留世。之所以做这样的界定,基于以下的考虑:民初亦为我国法律人才辈出的时期,据已有资料分析,人数亦为千人左右。很多人的基本史料都无法找到,更别说深入研究。研究若欲面面俱到,只会一事无成。通过分析比较后发现,符合以上三条件者通常具有一般法律家所具有的共性。从职业分布上看,既有民初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亦有从事研究教学的法学家。从受教育的背景来看,既有民初法政留学生,又有本土法律教育培养的人才。从思想倾向上看,既有保守主义者,亦有激进主义者。尽管个体的差异性相当明显,但民初这一群体的共同特点亦不难窥见。这是一个具有法律价值观念、法律意识及其运用的特殊群体。他们既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又不同程度地接受了西方法学教育,大多数人具有双重的法律知识背景。从这个意义上讲,民初法律家群体作为当时社会的精英和知识分子,他们不可避免地会参与民国时期的立法活动及其他各种政治活动,对历史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通过对这一群体的研究,可为我们揭示民初纷繁复杂的政治局面提供另外一种视角或另一种思路。

二、民初法律家群体出现的背景分析

清季中国逐渐沦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由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的转变中,传统自然经济逐渐解体,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民主风气渐浓,社会舆论的呼吁,法治思潮开始出现和发展。国家危亡,近代的工业文明、政治文明以及新的大国的崛起,惊醒了一批有识之士,他们开始思考中西方的不同与差距,逐步认识到西方制度的先进性,积极主张用民主法治拯救中华民族,越来越多的知识分子认识到清政府的专制制度,要求中国变革法律制度的呼声愈来愈高涨。因此,先进的知识分子纷纷走出国门向西方学习先进制度,尤其学习西方法律制度,回国后强烈要求中国政治制度变革。

三、民初法律家群体的基本特征

(一)年龄和性别结构

1.法律家的年龄结构。对民初法律家的年龄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其突出的特点(见表1)。

表1表明,法律家数量最多的年龄范围是25-44岁(1915年),达到129人,占总数的72%;而45岁以上的只有18人。此统计足见这一群体年龄较轻。分析其主要原因:这是中国第一批已成规模的法律家群体,且这些法律家们大多有海外留学经历。179名法律家,其中144人有海外留学经历,占总数的80%。“甲午以降,特别是清末新政以后,法政人才日渐被社会各界所重视,海外留学的主要专业也转向法政。”于是,一批年龄较轻的留学生选择法政专业,并在获得学位之后立即回国服务,这样就产生了一批年轻的法律家。“如此特定的历史背景,为近代法律家群体的渐次形成和发展壮大奠定了深厚的条件。”

2.法律家的性别结构。性别结构是我们研究政治开明程度的一个依据。179名法律家,仅有两名女性,分别出生于1890年、1891年。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社会风气逐渐开化,在全国留学生总数不多的情况下,这实数难能可贵。女性法律家的出现对民国时期女子参政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作用,开了女子从事法律专业的先河,是民国后期女性法律家大增的前奏。

(二)籍贯区域分布和海外留学经历

1.法律家的籍贯区域分布。考察179名法律家的籍贯,我们可以发现,数量最多的是浙江、广东、湖南、江苏四省,共有96人,占总人数的53.6%;其次是福建、湖北、安徽。从表2可以看出,虽全国绝大多数区域均出法律家,但其他地区人数极少,足见法律家籍贯分布极不平衡。

分析其主要原因:浙、广、苏三省均沿海地区,经济繁荣,用于教育文化事业上的经费自然大大高于其他地区。另外沿海地区的中西方文化交流较多,在西方文化潮流的推动下,沿海地区的教育文化事业发展较快。

2.法律家的海外留学经历。在179名法律家中,有海外留学经历的有144名,占总人数的80.4%。表3表明,144名留学法律家中,有101名留学日本,占留学生总数的70.1%,排第一位。留学美国的22名,占总数的15.3%,留学英、法两国的分别10名,占总数的6.9%。(见表3)

这一状况表明,留学日本是当时的留学潮流。而清末的法制改革是导致大量学生留日学法的主要原因。“中国知识界的眼光也开始瞄向以西方为模范变法图强获得成功的日本,尤其是1894年甲午战争中国的惨败,极大地刺激了中国政界与学界,人们开始认真考虑和渴望了解日本学习西方的经验,包括变法方面的成功经验。”“随后,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个人自费等各种方式向日本派出留学生的活动愈演愈烈,至1905年、1906 年两年达到高潮。”{2}特殊的时代背景影响了留学的国别选择,也使中国近代的法制化进程深深地打上了日本法制的烙印。这些有留日经历的法律家们在晚清的宪政运动和北洋政府以及国民党政府时期成为政治舞台和法制近代化的中坚力量。

(三)法律家群体的思想特征

法律家群体是民国初期最为活跃的群体之一。它是在一个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受到民国动荡的政治形势和严酷的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这一群体的法律思想呈现出开放、多元、复杂的特征,具有强烈的参政意识,重视宪政理论的研究。他们运用西方的法治理论来改造中国法制现实。{3}他们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且对西方的制度和历史十分了解,因此,他们成为近代法律知识的传播者、民国法律的制定者、解释者和批判者。而且,还是近代法律教育的奠基者和近代法学学科的构建者。他们制定了一大批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法律、法规。這些立法、执法、政务活动及其成就,在促进中国由传统社会向近代法治社会的转变中,起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对当时及此后的政局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四、民初法律家群体的角色意义

法律家群体的出现,对于中国近代的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些法律家有以学术研究为主的,有投身于司法实践的,还有投身于政务活动的。他们“以自己的法律知识,或著书立说,或投身现实,或兴办学校,促进了近代中国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司法改革、法律发展和中国近代法学体系的创建”。在推动近代中国法制转型的进程中民初法律家群体扮演着他们独特的角色。他们是“近代法律知识的传播者”,“近代法律制度的制定者”,“近代法律制度的解释者”,“近代法学教育的奠基者”, “近代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者”。{4}

作为“近代法律知识的传播者”,民初法律家或翻译西方法律文化,或创办法律刊物,或出版自己的专著等等,他们采用各种方式向大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和常识,开阔了国人的视野,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作为“近代法律制度的制定者”,民初法律家们在立法活动中,身体力行,积极参与,以自身法律知识和观念为民国的法制创建工作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作为“近代法律制度的解释者”,深受西方文化熏陶的法律家们面对的是对法律知识完全陌生的民众,每出新法律,他们都会对难懂的部分进行解释说明,“为现代法治与近代中国之间架起了一座座理解之桥。”作为“近代法学教育的奠基者”,一部分法律家担任高校教师,从事法律教育,构成了民国法律教育的主要师资源泉,大力促进了法律教育的发展。作为“近代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者”,民初法律家们,立足本土,借鉴西方,逐渐形成了中国近代的法学学科体系,但由于中国政治的影响,艰难前行。

注 释:

{1}司法部研究所研究员,著名律师韩秀桃博士.略论民国时期法律家群体的法律思想[A].安徽大学法律评论[C].2004.

{2}何勤华.法科留学生与中国近代法学[J].法学论坛,2004,(06).

{3}{4}韩秀桃.民国时期法律家群体的历史影响[J]. 榆林学院学报,2004,(02).

(责任编辑 赛汉其其格)

作者:李芳峰

法学近代化研究论文 篇3:

域外文献之引证偏好与我国民法学的路径依赖

摘 要:对CSSCI法学来源期刊诸民法论文的域外文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民法学者在撰写论文时存在着引证域外文献偏好,甚至有发展成“无洋不成文”的研究格局的趋势。这种引证偏好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民法学研究中制度路径的竞争和选择。在制度路径的竞争过程中,学者们会逐渐形成对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路径依赖,过度的路径依赖会贻误本土民法学的培育。

关键词:引证分析;域外文献;引证偏好;路径依赖

作者简介:徐涤宇,湖南大学罗马法系研究中心教授(湖南 长沙 410082)连光阳,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 长沙 410082)

一、问题的提出:基于引证分析的研究方法

清末法制变革开启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序幕。这一时期,西方法律制度因立宪运动被移植到中国,我国民法也逐渐开始了对西方民法的继受。按照王泽鉴先生的总结,民法的继受可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立法的继受,也即借助于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大量移植建立起自己的法律体系;其次是学说的继受,也即引进母国对法律的解释适用和相关的学说理论,借以完善本国的解释论;最后是实务的继受,也即结合对本国判例实务的研究,实现所继受的法律、学说的本土化。{1}

我国的民法学也正在经历或将要经历这个过程。尽管我国的“民法典梦”还未实现,但随着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成编,民法立法继受的阶段已基本告罄。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民法已经开始了学说的继受与实务的继受并行的“跨越式”发展。{2}在这个过程中,学者们一直在探索最佳的继受模式,这可从我国民法学者对不同的制度借鉴方案的相互竞争中得以体现。不同的制度借鉴路径可能会使受其影响的学者形成不同的研究路向。通过分析学者们的研究路向,我们可以探寻一直来究竟是哪些知识性因素在支配当时中国的民法学说?这种知识性因素后来又是如何丧失支配性的地位而为另一种知识传统所替代?造成这种知识转型的力量又来自何方,对我国民法学的发展又会造成何种影响?

本文将借助于引证分析的研究方法,{3}以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民法论文之域外文献为样本进行“深描”,以窥见中国民法学研究路向的转变。本文主要选取包括《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商研究》、《政法论坛》、《中外法学》、《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法学家》、《当代法学》等CSSCI来源期刊(法学类){4}自1984年至2010年的有关民法论文的域外文献作为分析样本。研究样本限定在CSSCI法学类期刊,一是因为本人惶恐于太过浩繁的数据统计,二是因为CSSCI来源期刊(法学类)刊载的民法论文很具有代表性,可以藉此洞见我国民法理论的研究路向。

本文所指域外文献,包括来自除我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文献资料,涵盖学术著作、学术论文、司法案例、法律文本等多方面的内容。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所言域外文献,既包括原文的域外文献,也包括已经翻译成汉语的域外文献,但主要侧重于原文的域外文献。不过,分析原文的域外文献以及已经翻译成汉语的域外文献的侧重点不一,这在后文将有所体现。

二、域外文献之引证偏好的形成

一般而言,从一个学者引证域外文献的特征,可以反映知识背景甚至是师承关系等知识性因素对他的影响。受立法继受从“单一继受”向“多元继受”转向的影响,我国的民事立法也充满着“多元复合”的色彩。{5}在学说的继受中,学者们自然也会引进不同的知识传统以辅助本国法的解释适用。基于这个推论,首先,本文将分别以CSSCI期刊(法学类)刊载的合同法论文以及《法学研究》期刊刊载的所有民法论文作为样本,考察我国民法学者域外文献引证趋势,并揭示学者们受不同知识性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域外文献引证偏好。

1. “与时俱进”的域外文献引证趋势

从上表可以看出,随着年代的演进,学者们研究合同法时,引用域外文献的论文呈明显递增趋势,而且域外文献的语种结构也逐渐扩展。域外文献的语种结构直接体现了学者们域外考证的目标范围。在早期,学者们进行域外考证时,目标范围十分狭窄,主要局限在英、美、德等少数国家,而且囿于语言瓶颈,引用原文文献少之又少。大量引用除英语之外其他语言的原文域外文献,出现在21世纪初期。除法语、德语、日语等的域外文献外,2005年以后学者开始直接援引西班牙语、意大利语文献,这说明学者们域外考证的范围不断扩大。

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研究合同法的论文中,比较大规模地出现域外文献的引证,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这与法学界彼时兴起的“出国潮”这一大背景不无关系。在法学界,出国留学潮的复苏大约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如今,在中国一流法学院的师资队伍中,“海归”已经占据一定比例,成为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的重要力量。{6}由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还是这些“海归”的潜伏期,且在20世纪80年代出国的学者数量还是少数,因此在这一时期乃至整个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的文章中都很少有域外文献的引证。到了20世纪90年代,这些“海归”终成气候,逐渐活跃在学术界,他们在撰写学术论文时充分利用在海外研修时掌握的一手资料。研究合同法的学者自然也会投身到这种出国热潮中,他们自然也会利用域外文献来武装自己的论文。这在20世纪9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中期以后的合同法相关论文中就有明显的体现。在这一时期,有关合同法的论文已经充斥域外文献的引证,甚至大量原文域外文献被引用。到了21世纪,伴随着国际学术交流的深入,出国研修的机会越来越多,在海外进修的学者已经有了很大的一个规模,这也导致了本世纪以来合同法相关学术论文中域外文献的引证偏好。

格外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在1999年合同法立法前,主要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那段时间,学者们在研究合同法时,引用的文献更多来自于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在原文域外文献的引证上,除了20世纪90年代已有学者引用日语原始文献外,德语、法语等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原始文献,在这段时间的合同法论文的引证中却难觅踪迹。我国的立法一直以来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因而这确实是一个比较奇异的现象。应该说,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学术界的外语水平有很大的关联。因为,从上表可以看出,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学者在研究合同法时,并非没有引用大陆法系国家的文献,只不过这些域外文献几乎都是来自于已经翻译过来的大陆法系学术著作、学术论文或者台湾地区相关文献{7},其中甚至不排斥大量的转引现象。21世纪以后,来自大陆法系的文献数量已经大大超过英美法系,引用德、日、法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文献数量明显增多,而且还有少数学者能够直接引用意大利语、西班牙语原始文献。这种变化与学者们不断赴海外进修以及逐渐提高的外语能力有直接的关系。例如,在已搜集的研究合同法的相关论文中,引用意大利语原始文献最多的是北京大学薛军副教授,引用西班牙语原始文献的主要是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这二位教授都具有海外研修的经历,这也使得他们在学术研究中能够充分利用在海外获取的文献资料。{8}

因此,随着时代的不断演进,学者们出国深造的机会逐渐增多,大批学者前往美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研习法律,学者们的研究视野日益广阔。相应的是,他们所撰写的论文中的域外文献,不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语种结构分布上,都呈现出了“与时俱进”的发展趋势。但由学者们的知识背景决定的制度借鉴方案却又相互竞争,从而造成了合同法研究百花齐放的繁荣局面。

2. 不同年龄段的学者引用域外文献的特征

在这一部分,本文将根据学者的出生年月,将作者们分为老年一代、中年一代和青年一代三个群体。具体来说,本文将出生在1950年以前(包括1950年)的学者界定为老年一代学者;将出生在1965年以前(包括1965年)的学者界定为中年一代学者;将出生在1965年以后(不包括1965年)的学者界定为青年一代学者。本文采用《法学研究》历年以来(截至2010年)收录于中国知网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CNKI主站点)的民法论文为样本,对其域外文献的引证情况进行分析。

从上表,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老、中、青三代学者的外语能力不一,中年、青年一代学者的外语能力要强于老年一代学者。从引用域外原始文献的语种来看,老年一代学者主要引用的是英文原始文献,除此之外,仅有1个日语文献被引用;而且,老年学者基本上都是引用已经翻译过来的域外文献,直接引用英文原始文献的数量仅为17.0%。而中、青年学者引用域外原始文献的语种非常广泛,除英文文献外,学者们还能引用日语、德语、法语、意大利语等原始文献进行研究。他们直接引用原始文献的比例也明显上升,分别为36.6%和51.9%。这种富有差距的比例,体现了引用原始域外文献的学者在年龄上具有逐渐年轻化的特征。显然,外语能力的差距是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青年一代与中年一代相比,直接引用原文域外文献的比例又有较大幅度的提升,这进一步印证了外文能力“一代更比一代强”的趋势。

第二,单独分析每一代学者中引用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文献较多的学者,我们可以发现他们撰写论文引用域外文献时,与其海外留学或进修背景及师承关系都有直接的关系。我们先看引用大陆法系文献较多的作者。在老、中、青三代学者中,引证大陆法系文献较多的作者分别是谢怀栻教授{9}、孙宪忠教授{10}和韩世远教授{11},他们都有在大陆法系国家研修或受到大陆法系方法论系统训练的背景。同样,引用英美法系文献比例较大的学者,如王利明教授{12}和许传玺教授{13},大多也有在英美法系国家留学或进修的经历。由此可见,学者们的海外背景或师承关系对其学术研究的影响深远。与之相应的是,赴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往往在撰写论文时更多地引用大陆法系的文献,赴英美法系的学者则更多引用英美法系文献。

3. 小结:日趋“时尚”的域外文献引证偏好

从上面两个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不论是考察不同年代CSSCI民法论文引用域外文献的情况,还是考察CSSCI期刊上不同年龄段学者发表的民法论文引用域外文献的情况,都表明学者的知识背景对于学者的学术研究具有重要的影响。也就是说,具有海外知识背景的学者撰写民法论文时,引证域外文献也较多;而且由于他们的外语能力比较突出,故引用的域外文献中,原文文献的引证比例也较大。这种量性的分析,至少在数据上说明学界已初步养成“无洋不成文”的域外文献引证偏好。甚而至于,受这种引证偏好的刺激,中国的大学已普遍要求硕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引用一定数量的外文文献,许多刊物也开始不成文地以域外文献的引证情况作为重要的采稿标准。虽然从比较法之功能的角度看,域外原始文献的引证偏好确能说明我国的民法学研究在充分地利用外国法资源库,但域外文献的引证一旦被制度化,极有可能引发“引证必要性”之伦理要求的拷问。事实上,为引用而引用、二次引用、假引用等现象,已呈蔓延之势。由此,我们也不得不担忧,如果不是真正在海外具有研修经历,对相应的制度有着深入的了解,并且有着较强的外语驾驭能力,学者的域外文献引证偏好更有可能催生大量对国外制度囫囵吞枣乃至以讹传讹的研究成果。

三、制度路径的相互竞争与路径依赖的形成

上文言及的域外文献引证偏好其实体现了学者们研究中的路径选择。在我国民法继受的过程中,不同法系的路径选择方案一直在不断竞争。除了以与伦理、身份有关规范为主要内容的亲属、继承法受到中国社会传统的家族主义、差序格局的影响,使得个人主义的西方法律难以植入外,{14}以私法自治、契约自由为中心的财产法和契约法等其他领域,两大法系的制度方案一直都产生着重要影响而且彼此也存在着相互竞争的状态。下面本文将以合同法为例,结合其域外文献引证特征,管窥我国民法研究中制度路径选择的发展历程以及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形成的路径依赖。

1. 制度路径的竞争与选择

下面我们将选取各期刊关于合同法的全部论文作为样本,并按照教科书体例对这些论文进行分类,考察各期刊论文域外文献引证的特征。

从上表可以看出,学者们在撰写合同法相关论文时,大陆法系文献被引证次数与英美法系文献被引证次数之占比各为62.2%和37.8%。由此可见,大陆法系域外文献在对学者们的影响上更具优势,但英美法系域外文献对于学者们的研究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其中,在“合同法总论”研究中,英美法系文献的比例更是达到41.6%,尤其是在合同法概述{15}、合同的订立和成立、合同的解释这些领域,来自英美法系的文献数量甚至超过了大陆法系。在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领域,学者们引用的来自两大法系的文献数量也基本平分秋色。只是在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法分论等领域,被引用的大陆法系文献的比例分别为76.5%、77.6%、86.7%,明显多于被引用的英美法系文献的比例。

由于我国民法学的研究历来受大陆法系的影响颇深,合同法论文中英美法系文献的引证占比已经是一个较大的比重,尤其是与民法总论、物权法等民法其他研究领域对两大法系域外文献的引证占比相比。比如在物权法论文中,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域外文献引证各自占比为71.1%与28.9%{16},其域外文献引证中大陆法系的优势就会体现得更为明显。而且,即使学者们研究物权法时引用英美法系域外文献,也主要集中于介绍英美法系物权法精神、原则性较强、较为抽象的“物权法总则”的范围。{17}

合同法论文中英美法系域外文献的引证之所以相对强势,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合同法是协调国际贸易规则的主要法律规范,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与国际规则接轨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趋势。即使是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法系国家,也通过“合同法重述”等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了相关规则。我国的合同法同时受到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影响,是多元继受的混合产物。因而,我国合同法自然会受到多元法律文化的影响。而前文提到的物权法领域研究中大陆法系文献的主导影响同样是受法律文化的影响所致。由于法律传统、社会经济条件和观念形态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属于英美法系财产法无论是在内容还是在法律用语方面,都与大陆法系物权法迥异。{18}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就曾经评论到:“在我国(德国)的财产法中,其所使用的术语与这些术语具有的实际功能之间的关系有如英语中的拼写与发音之间的关系一样,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19}我国近百年继受传统以及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固有习惯决定了我国物权法主要继受大陆法系物权法的特征。

在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下,学者们在研究合同法与物权法时的域外考证范围会各有不同,这就导致了上文中所总结出的合同法领域两大法系文献两相竞争、物权法领域大陆法系文献“一枝独秀”的现象。学者们在撰写论文时引证域外文献的特征对于学者们对于制度借鉴的路径选择有着很大的影响。偏好于引证大陆法系域外文献的学者更偏向于大陆法系制度路径,而偏好于引证英美法系域外文献的学者则更倾向于英美法系路径选择。因此,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学者们制度借鉴方案的选择,进而决影响着我国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制度路径选择。

2. 路径依赖在制度路径的相互竞争中逐渐形成

从对合同法论文的域外文献引证情况的统计来看,两大法系制度方案的制度竞争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合同法研究更多地受到苏联立法的影响。{20}建国以来的很长时期里,我国各方面建设实行“一面倒”的方针,全盘学习苏联,在法制领域也是如此。当时,我国合同法基本法律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便是移植苏联模式的一部法律。这一时期合同法研究路径更多受苏联模式的主导,客观上促成了我国民法研究在这一时期形成了对“苏联模式”的路径依赖。实际上,自上世纪50年代始,我国就开始从苏联移植了基本的法律体系、大量的法律制度,并且照搬了许多法学术语,更有甚者,就连政法院校的课程设置和教材体系都是仿照苏联有关模式。可以说,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以移植苏联模式为肇始,继而长期受其影响以至于今天都尚未完全脱离其模式制约。{21}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世界各国之间贸易交往愈发频繁,合同法作为协调国际贸易规则的主要法律规范之一,其国际化的需要也日益强烈。“苏联模式”主导下的《经济合同法》显然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于是学者们纷纷将目光转向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制度。从而在合同法领域内,制度借鉴方案便开始出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互相竞争的格局。

整个20世纪90年代,合同法相关的论文中,来自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域外文献数量激增,而且英美法系的域外文献的引证数量要多于大陆法系。{22}这体现了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学者们在研究合同法时,在制度路径选择上,颇为关注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制度和精神。实际上,不仅仅在合同法,我国整个民法研究领域,在这一时期都深受英美法系的影响。自改革开放以来,研究法律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到国外去学习的,也以美国居多,从学者专家所持的立论来看,英美法也有越来越超过大陆法的趋势。甚至有一些学者主张在民商法立法中应抛弃大陆法的模式而改采用英美法模式,已经不限于仅仅采用某些个别英美法制度问题了。许多主流学者也已承认“今天制订民法典时的主要争论可能是在多大程度上采用英美法模式和如何采用英美法模式之争”。{23}

上世纪90年代学界普遍存在的对英美法系制度路径的青睐,对于我国合同法研究路径形成了很大的影响。在这一时期,许多英美合同法中特有的制度都被介绍或者引进至中国。以间接代理为例,我国原有的民商立法及民法学说,仅承认所谓的直接代理制度,并不认同间接代理。惟在外贸经营活动中,长期存在外贸代理制度,即作为代理人的外贸出口公司,得以自己的名义,而非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合同法第402、403条以此为实践基础,借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中的相关规定,正式承认了袭自英美法系的间接代理制度。{24}间接代理制度的引进并非个例,根本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制度等英美法系的制度都被引进中国,这充分反映出上世纪90年代英美法系制度对我国合同学研究的影响。对不少学者而言,甚至可以说,在这一时期他们的研究已经开始形成对英美法系的路径依赖。

而进入21世纪后,合同法相关论文中来自大陆法系的域外文献数量则明显超过了英美法系的文献。这说明在我国合同法研究中,大陆法系制度路径在相互竞争的制度借鉴方案中开始占据优势地位。毕竟,受中国深厚的传统观念、文化背景以及法典化和判例法的特点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自近代以来我国的立法体系更多的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25}我国这种对大陆法系的继受“惯性”导致了我国合同法在体系上受到了大陆法系更多的影响。甚至于,合同法的部分制度是通过对大陆法系的“无机”移植而制定的。我国的民法学者大都经历了大陆法系的严格训练,在方法论的养成上受到了大陆法系很大程度上的影响。

而且,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21世纪,如何适用法律理应取代高歌猛进的立法论,成为法学研究的主要阵地,也即,我国民法研究已经开始面临从立法论向以法教义学为中心的解释论的转型。在这一转型的过程中,学者们的研究焦点自然集中在移植过来的法律制度如何才能在本土得到良好适用,也即实现本土化。是故,学者们的“问题意识”开始形成,在研究中更多地关注面向中国的问题,关注移植自国外的法律制度如何与中国本土法律文化实现有机契合的问题。{26}本土的法教义学与本土解释论也开始在这一时期开始孕育。在形成本土法教义学与本土解释论的过程中,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的方法论体系成为了我国民法学者的范本。尤其是台湾取法德国的成功经验更是坚定了我国学者师从德国的信心。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在总结台湾对德国民法的继受时,提出的“实务的继受”阶段即是台湾法学本土化的重要阶段。在此阶段,台湾民法学界在立法继受和学说继受的基础上,更多地关注法在本土的适用,致力于建立“台湾化”的法教义学体系和法学方法论。{27}在台湾形成本土法教义学体系的过程中,“德国学派”发挥了扛鼎的作用。台湾学者不仅引进、翻译了大量德国文献,他们所出版的系列民法体系书也都有着鲜明的德国血统。

台湾的文献资料是大陆学者研究时的重要参考文献资料,甚至是大陆不少主流学者的法学“启蒙”读物。台湾的学说体系对大陆学者所产生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比如王泽鉴先生自德国引进的“请求权基础”理论至今仍影响着不少大陆学者的民法思维模式。因此,台湾经验为我国大陆民法学者指明着转型方向。进入21世纪以后,合同法论文中德国域外文献不断涌现,民法学界中的德国法“拥趸”犹如雨后春笋,“德国学派”也逐渐掌握了我国民法研究的话语权。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如日本、法国、意大利等国的民法学说也不断地被我国民法学者关注,但它们的功能更多地是对德国法的补白,并没有占据主流。随着整个民法学界中德国学派主流地位的确立,再加上日本学派、法国学派以及新近蔚然兴起的意大利学派与“拉丁法族”的“辅佐”,学者们正在不断形成对大陆法系的路径依赖。当然,合同法只是一个侧影,在我国整个民法学研究中,都存在着两大法系此消彼长的相互竞争,而在竞争过程中,学者们的路径依赖也在不断形成。

四、结语:路径依赖与本土民法学的培育

诚然,适度的路径依赖对于缺乏民法传统的我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对于我国民法解释论提供了方法论上的启迪。然而,过度的路径依赖对于我国本土民法学的培育并无裨益。本土民法学的培育是建立在本土法教义学与本土解释论的形成的基础之上的。上文述及的我国自本世纪始开始孕育的教义学本土化充其量只是披着德国法“外衣”的教义学方法的引进,并没有从根源上摆脱对德国学派的依赖。本土法教义学之形成必须建立在自有的立法、判例和通说基础上,如果不能摆脱对继受源的路径依赖,本土法教义学的成长何从谈起?解释论是以法教义学的理论体系作为解释基点的,本土解释论的形成又依赖于本土法教义学的培育。{28}我国目前的解释论路径亦过多地依赖于英美法系或者是大陆法系的文献资料,尚未形成自主的、具有本土意识的解释论路径。

因而,民法论文中域外文献欣欣向荣的景象也许只是“看上去很美”的表面繁荣。这种表面上的繁荣究竟能够为我们的法学研究带来多大的好处?究竟能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带来多大的推进力?确实值得反思!实际上这种研究现状,直接延缓了我国本土法教义学的养成,也导致了我国当下法学研究问题意识的严重匮乏。长此以往,最终势必阻碍我国本土民法学的成长。当下,随着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成编,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较为完备民事法律体系。此时,高歌猛进的立法论似乎也该歇歇了,中国的传统民法也走到了一个面临转型的十字路口。至于中国传统民法应该如何转型,这是一个很大的课题,但如何使我国本土民法学更快成长必然是其题中之义。

注 释:

{1}王泽鉴:《德国民法的继受与台湾民法的发展》,《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6期。

{2}我国的民法继受似乎没有严格遵循王泽鉴先生总结的三个阶段,解释论和本土资源论几乎在同时被民法学者关注,因此学说继受和实务继受几乎同时在我国展开。

{3}引证分析作为文献计量学或信息计量学的一个分支,通过对期刊和出版物引证和被引证现象的统计和数学处理,可以显示学科发展动态、期刊影响程度、学者个人影响、学科间相互影响等许多重要的参考指标。整体上而言,法学的引证分析属于引证研究的一个分支,法学中的引证研究既可以是在已有文献数据库的统计基础上(如CSSCI)按不同参量进行的再处理,也可以是较小规模的、针对性较强的专题统计和分析。参见:成凡:《从引证看法学——法学引证研究的三个基本方面》,《法商研究》2005年第2期。

{4}对于CSSCI的标准,本文参照的是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中心公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0-2011来源期刊目录”,来源于http://cssci.nju.edu.cn/manage/webedit/uploadfile/2012.3.26_15.23.2_c91f92cj.pdf,2013年12月9日.

{5}梁慧星:《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山东大学法律评论》(第一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3页。

{6}“中国一流法学院师资实力研究”,http://zx.china-b.com/bhddx/zixun_84741_2.html,2008-04-28/2011-08-07,2013年12月15日.

{7}在上个世纪90年代,在学者们撰写的合同法论文中,引用台湾地区的文献数量在原文域外文献中的占比为11.4%。

{8}薛军曾于2001年赴意大利比萨大学法律系作访问学者,随继在罗马第二大学(Tor Vergata)攻读博士学位,并于2005年获得该校法学博士学位;徐国栋教授曾于1994年至1997年间,二度在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任访问学者;徐涤宇曾于1997年5月至1998年5月,在哥伦比亚开放大学作访问学者,随后于1998年9月—1999年7月,在阿根廷国立萨尔塔大学、萨尔塔法官学院和莫龙大学作访问学者。

{9}谢怀栻教授在1939年后的三年间,曾师从梅仲协教授,接受了严格的大陆法学术训练。谢先生虽然未曾出国留学,但是这3年的学习使得他在德日民法方面就有颇深的造诣。参见:张谷:《情系两岸的民商法泰斗》,《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8年第2期。

{10}孙宪忠教授曾于1993年获得联邦德国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Alexander von Humboldt- Stiftung)研究奖学金,赴德国汉堡马克斯·普郎克外国和国际私法法研究所留学,主攻物权法、不动产法。德国学习的这段经历,让孙宪忠教授成为国内顶尖的德国法专家。

{11}韩世远教授曾于2000年10月-2001年9月在日本法政大学担任HIF招聘研究员;又于2006年10月-2007年9月、2009年6月-2009年9月先后两次赴德国(汉堡)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任访问学者,其在日本和德国接受的严格大陆法训练对其学术研究的影响也很明显。

作者:徐涤宇 连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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