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出环境治理论文

2022-04-25

本文一共涵盖3篇精选的论文范文,关于《财政支出环境治理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环境治理形势严峻,而且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因此需要社会公众积极支持与理性的政治参与。目前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政策在博弈中难以落地,相关法律实际操作层面相对匮乏,治理引导上一概而论,缺乏层次性与差异化等。

财政支出环境治理论文 篇1:

环境治理中政府机制有效性的制度分析

[摘 要]长期以来,传统观点一直认为,当环境治理的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失灵时,利用政府机制可以有效弥补二者的缺陷。然而,环境治理的政府机制是否总是有效,在环境治理的理论研究中,很少有涉及到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通过利用制度分析的框架对环境治理中政府机制的作用机理、有效性、作用条件等展开了广泛的探讨,并就提高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有效性,给出了具体对策。

[关键词]环境治理;环境污染;政府治理机制;制度分析

当大型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事件爆发后,人们总是希望政府有效地实施环境治理,严惩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肇事者。环境治理实践中,政府机制总是有效的吗?环境治理的理论研究中,很少有对此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在环境治理中,政府机制通常被认为与市场机制、社会机制一样,是一种有效的环境治理机制。当环境治理的市场机制、社会机制失灵时,人们很自然就会想到利用政府机制去弥补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的缺陷。然而,这三种环境治理机制都有各自的作用条件,任何一种环境治理机制的有效作用条件不具备时,它就会失灵。所以,正如同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一样,环境治理的政府机制同样也会失灵。在理论研究与环境治理实践过程中,政府机制的作用机理、效果及有效作用的条件等,既是理论热点问题,也是实践难点。在我国总体环境质量呈下降态势,大型环境污染、环境破坏事件频频爆发的背景下,有必要对环境治理中政府机制的作用机理、有效性、作用条件等展开深入研究。

一、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机理

这里所说的政府主要是指在单一行政中心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政府机制,主要是指政府利用行政的、法律的环境管理政策,对经济行为主体实施引导、管理以改善环境质量的环境治理过程。在环境治理的政府机制中,政府采用行政、法律等方面的环境管理政策,有时也称为直接的环境规制或命令-控制型环境政策。对于环境治理与保护过程中政府使用的各类经济手段,尽管也有政府参与,但其作用机理主要是市场调节、利益激励,将其归结为环境治理中市场机制中的政策手段。

作为重要环境治理主体的政府主要是通过直接环境管制来实施环境治理。政府直接环境管制采用的主要政策手段有禁令、罚款、制订标准、许可证与限额或数量控制等。在我国,就污染防治而言,利用政府机制实施环境治理所采用的政策工具主要有事前的环境污染控制手段如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三同时”制度。事中的环境污染控制手段主要是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与达标排放制度。事后的环境污染控制手段主要有强制性的关、停、并、转制度及污染限期治理制度等。

环境治理的政府机制,是以“仁慈政府”为假设,以政府追求社会利益极大化为前提,通过政府制订环境政策,依靠行政强制实施环境治理。虽然环境治理的政府机制中也有对环境污染者施以罚款,有时甚至是严厉的经济处罚,但它与环境市场机制中的罚款明显不同。环境治理的政府机制中实施经济处罚是将污染者的减排决策权收归政府部门统一行使,而污染者无权选择减排手段。也就是说,为实行既定的减排目标,当有多个减排手段可使用,而每种减排手段的成本费用又不同时,企业究竟应采用哪种减排手段,是取决于政府而非企业。政府只规定了企业单位产量的最大污染排放量,而不是具体规定企业所采用减排手段,因而限制了在一定范围内企业选择减排手段的自由。即使企业能够以更经济的减排方式达到同样的减排量,也必须使用政府规定的减排手段,否则会招致政府罚款。由于政策手段的强制性,环境治理中的政府机制,可以直接规定企业污染物的排放量,直接控制污染者的行为,更易于确定污染排放总量。所以,利用政府机制实施环境治理,它对于环境污染控制的结果具有确定性。另外,环境治理中的政府机制,还简化了污染监控。因此,一定范围内环境治理的政府机制能够比较灵活地应对一些复杂的环境问题。

二、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有效性的制度分析

通过剖析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机理可以发现,政府自身的利益倾向及政府制定、实施的环境政策工具,都会影响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有效性。而决定或影响政府自身的利益倾向与实施的环境政策工具,既与民主、法制等制度构架及财政分权体制有关,也与环境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人的有效理性及信息是否完备等有关。当然,政府内部的科层环保体制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影响因素。

1. 环境治理中政府治理机制绩效的影响因素

在环境治理的政府机制中,政府是最重要的环境治理主体。而政府是由多层级的不同职能部门组成的。政府的环境政策是由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政府人员制定、执行的。公共选择理论的相关研究表明,政府部门或政府雇员他们同样也是理性的经济人,是机会主义者,他们也有其自身的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雇员并不必然总是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具体的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是以部门利益最大化或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与市场机制一样,在环境治理中,政府机制同样也会表现出“政府失灵”。就我国而言,在现行的民主法制体制与财政分权体制下,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政府失灵”,可能表现为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低效或严重失效。

在现行的民主法制体制下,由于环境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社会公众难以对环境政策的执行部门或执行人员进行执法监督。环境政策的执行部门或执行人员可以利用其专业优势,为获取个人利益,实施机会主义行为,钻环境政策空子,与排污企业合谋,放松污染企业的环境规制。尽管存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内部监督,社会大众与新闻媒体对环境政策执法的外部监督,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或信息不充分,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会存在信息失真,从而导致上下政府之间的内部监督失效。就环境政策执法的外部监督而言,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环境检测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环境政策是否被如实执行,社会大众无从得知。环境政策执法部门有可能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及专业知识优势,与污染企业合谋,从而放松对企业的环境规制。另外,法制的不完备,也会为企业环境污染留下空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对污染企业的控告需要原告举证,证明其受害与污染企业存在直接的联系。对于企业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受害人存在举证困难,这导致法律对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约束低效,从而削弱了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

在现行的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目标往往会让位于环境保护目标。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较小,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占全国总财政支出比重较大,尽管有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但地方政府每年还是存在较大的财政收支缺口。在我国现行的财政分权体制下,增值税在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各地方政府为获取更多的财政收入,会大力发展石化、能源、钢铁等重工业。而石化、能源、钢铁等属于环境污染较严重的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由于地方政府与这些企业存在利益的一致性,所以在环境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往往会放松对该类企业的环境规制,如降低环境规制标准、减少罚款、任意扩大排放指标等。例如,2011年6月渤海湾康菲漏油事件,最后只对康菲公司罚款20万元。另外,石化、能源、钢铁等重工业企业规模大、实力强,有较强的影响能力,由于利益的一致性,这些重工业企业往往会形成利益集团,通过政治游说影响政府环境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或通过邀请地方政府官员担任公司董事或管理顾问等形式“俘获地方政府”,从而使地方政府放松对其环境规制。

即使环境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不出现政企合谋,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与信息的不对称,同样会导致环境治理中政府机制失效或低效。环境政策的制定具有超前性,环境政策具有稳定性,环境政策一旦制定,不会轻易改变。在制定环境政策时,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不可能对事后可能出现的各种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作出详细而又明确的规定,也不可能对事后可能出现的违规污染作出充分预计,在环境政策的监管之外总有些污染行为存在,而且不受环境政策监管。

2. 科层环保管理体制在环境治理中的内在冲突

利用政府机制实施环境治理,并不是单一依靠某一个政府部门,而是涉及到众多的政府职能部门,通过众多政府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来完成的。所以,环保体制是影响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有效性的重要体制因素。如同马克思·韦伯所言,与市场组织不同,现行的政府组织是建立在分工及专业化基础之上的,依靠行政权威而非市场机制来维持运转的行政等级体系。这种行政等级体系一方面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与高度专业化分工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弊端。就环保体制而言,这种弊端就是因专业化分工造成了环保相关部门职能的内在冲突。就中央政府而言,在环境治理方面,除了环保部外,还涉及到财政部、建设部、林业局、水利部、气象局、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卫生部、科技部及国家海洋局等。部门之间的高度专业性分工,造成了环保部门之间职能的内在冲突。我国各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基本上都是与中央政府对口。在地方政府内部,同样存在环保相关职能部门的内在冲突。以中央政府为例,环保相关职能部门的内在冲突如表1所示。

具有环境管理职能的部门拥有环境监督职能与经济管理职能。其中的经济管理职能主要表现为审批权,对环境管理部门有较强的激励功能。由于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具有“理性经济人”的特质,在行使职能过程中表现出逐利性。内部职能的相互冲突导致各级环保职能部门愿意经常使用一些获利的审批性职能,而放弃环境监控职能。就地方的环保部门而言,尽管实行垂直管理,但其经费来源是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其人事安排是由地方政府控制。而地方政府要增加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往往会向地方环保部门施压,基于自身部门利益的考虑,地方环保部门也往往会放松对企业的环境规制,甚至利用本部门的环境监管职权获利。

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规划与统一管理。当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涉及到众多的政府职能部门时,其主要弊端就是职责不明确,部门间信息传递失真、沟通不畅,容易造成政府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当有利益时,各部门相互争抢,当涉及到担责时,相互推脱。现实中“八龙治不好一水”就是这种科层环保体制低效的体现。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涉及众多政府部门,在政府行政信息不透明,政府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缺失,法制不健全的条件下,这种多次级的科层环保体制并不能有效实施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国外环保体制改革的趋势是在高度专业分工的基础上,成立统一的管理部门,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同时加大对环保部门的外部监督。

三、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有效的作用条件

环境治理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效应,需要政府的参与。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也会出现“政府失灵”。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有效性,依赖于一系列的约束条件。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时,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有效性就会受到影响。

第一,利用政府机制实施环境治理,首先要求政府是责任型的政府。所谓环境治理过程中的责任型政府,就是要求政府对社会公众负责,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能够识别、预警、防范环境责任事故,有效执行环境政策。在环境治理政策实施方面,要求政府有充足的环境政策工具,灵活、有效防控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

第二,利用政府机制实施环境治理,要求政府对经济主体的污染行为有充分完备的信息。政府部门只有掌握充分的信息,才能对污染者的产品与生产工艺制定污染指标,规定所有行业中的每个企业、每个消费者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方式。同时也要求环境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成本较低,否则会影响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效果。但是,实际上,环境政策的制订与执行成本可能并不低,政府也不可能拥有完备的信息。就政策成本而言,由于不同的企业或不同的行业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要为其量身定做污染控制手段与减排量,需要进行全面的调查。显然,这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加大政策制定成本。就信息而言,政府与企业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污染企业不向政府部门透露真实的污染信息对其更有利,政府部门难以准确获取有关污染排放量与污染控制成本方面的充分信息。因此,高昂的成本与不充分的信息降低了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有效性。

第三,健全的民主制度与完善的法制体系,是利用政府机制实施环境有效治理的制度保障。正如制度经济学家所言,如其说是政府的失灵,不如说是制度的失灵。针对环境治理中政府机制的失灵,同样需要完善民主法制体系。人的利已本性并不非随环境的改变而改变,政府工作人员在政治市场上与经济市场上并无二至。因此,需要通过建立健全的民主制度与完善的法制体系,强化对政府自利行为的制度约束。防范政府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利用其拥有的行政资源优势谋利。

第四,财权与事权相对称的财政分权体制,是增强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有效性的重要条件。现行的财政分权体制决定了地方财政必然存在收支缺口。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是导致地方政府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高能耗、高污染型重工业的诱因。所以,财政分权体制影响着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有效性。因此,建立健全财政分权体制,保障财权与事权对称是提高利用政府机制实施环境治理有效性的改革方向。

第五,公开、透明的政府运行机制与有效的信息获取机制,是克服政府环境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信息不对称,同时也是减少政府环境执法过程中机会主义行为的有效途径。

另外,是否存在统一的协调机构与足够的权威,化解环保部门之间内部职能冲突,并实施政府部门间的有效沟通,是影响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有效性的关键因素。

四、简单结论与对策

通过分析发现,尽管政府机制是一种有效的环境治理机制,但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如果有些条件不能满足,则环境治理实践中,政府机制会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失灵。事实上,政府在环境治理中,上述一系列条件不可能同时满足,因此,政府在环境治理中总是表现为不同程度的失灵。由于政府的自利性、有限理性、约束的不完备性、信息的不对称性等,决定了对于环境的治理,人们并不能对政府寄予更大的期望。政府的作用,应限于制订比较完备的政策制度,严格执行有关环境政策,为环境治理中市场机制、社会机制有效运行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为环境治理的市场机制、社会机制提供有效的制度激励,以弥补环境治理中市场机制、社会机制的不足。环境治理中单纯的政府机制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需要与市场机制、社会机制合理分工、搭配使用,共同实施环境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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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逮元堂,等.环境公共财政:实践与展望[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

An Institutional Analysis of the Government Mechanism Effectiveness

in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Huang Wanhua,Liu Yu

(School of Management,Wuh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Wuhan 430073,China)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environmental pollution;governance mechanism of government;institutional analysis

(责任编辑:李 萌)

作者:黄万华 刘渝

财政支出环境治理论文 篇2:

外在激励视角下公众参与环境治理解析

摘要:环境治理形势严峻,而且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因此需要社会公众积极支持与理性的政治参与。目前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政策在博弈中难以落地,相关法律实际操作层面相对匮乏,治理引导上一概而论,缺乏层次性与差异化等。必须建立完善机制,进一步促进政策的落地落实;注重程序,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差异对待,建立适应性治理机制,加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外在激励,更好地促进公众参与到环境治理中。

关键词:外在激励;公众参与;环境治理

文献标志码:A

一、引言

目前中国正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形势,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成为中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2017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6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99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占全部城市数的29.3%;而空气质量超标的城市为239个,占到了70.7%。”空气污染仅是环境污染问题显现的冰山一角,其他的诸如水、土壤的污染状况也触目惊心,时任环保部副部长李干杰在2014年提到“除空气质量外,中国的水环境质量也‘不容乐观’,10%的地表水依然受到严重污染,涉及饮水安全的水环境突发事件也不少。这几年每年都有十几起。”

环境治理形势严峻,而且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因此需要社会公众积极的政治心理支持和理性的政治参与,毕竟公众离环境“最近”,是环境问题的直接承受者,公众的压力才能促使更多环保活动出现,澳大利亚,公认的“环保王国”之所以环境保护做的比较好,最主要的可取之处就在于当地公众的积极参与。正如科尔曼所说:“要想成功地建立生态社会,或实现某些有益于环境的改良,(公众)必须拥有权利去影响公共政策,影响政治经济生活的组织与开展。以珍重地球为己任的一场运动和一个社会必定会珍重栖息于地球的每一个人,他们会赋予全体人以权利,使之积极参与到建设自己幸福、实现自己抱负的事业中。”

我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把更多的社会力量凝聚起来,最大限度地形成环境治理的合力。然而,当前我国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失灵”现象还普遍存在,本文尝试从外在激励的视角探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现状以及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提升公民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意识和参与能力。

二、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外在激励结构现状

(一)政策制定的偏好发生转变,绿色执政理念已经走进政治中心区域,成为引领国家政治发展的重要价值理念

中国的制度变迁基本由政府主导,没有政府的反思和觉悟,制度的变迁无从谈起。政府是制度革新的主要推动力量,“制度变迁的轨迹和方向取决于参与其中的多重制度逻辑及其相互作用”。中国之前政策制定的偏好主要在于不遗余力推动经济快速发展,这种传统经济政策导向下的发展模式仅对发展带来的直接增长过度关注,对生态性缺乏必要的考虑,对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偏少,随着环境的逐步恶化,环境与政治的关联性不断增强,促使政府开始重新审视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逐步调整相关的制度安排。在政策制定的偏好上政府开始转变一一逐渐由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型的政府向追求生态型政府转变,在发展理念上,从以单纯的经济增长为宗旨,转向以可持续的、协调的发展为最高诉求。

最典型的表现是顶层设计上对绿色理念的倡导,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环境政策有了许多变化,环境与政治的高度关联使高层领导人开始愈发重视环境问题,“国家和政府已将生态环境保护上升到了国家战略和政治意识形态的层面,绿色执政理念已经走进政治中心区域,成为引领国家政治发展的重要价值理念”。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上重要的战略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的总体决策部署,如图1。相关制度出台的频度也有了前所未有的加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40多项有关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具体改革方案,甚至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作为行动纲领,写入了党章。这些都意味着,生态文明建设已经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意味着绿色执政理念已经走进政治中心区域,成为引领国家政治发展的重要价值理念。

由于制度存在一定的惰性和“韧性”,制度变迁存在一定的路径依赖,因此制度偏好转变带来的外部激励效果的外显性可能不会立竿见影,但如果长期坚持推进,带来的共振效应必然会在社会生活中逐步显现,“制度影响政治生活,因为它们给定了行为人的身份、权力和战略”。终将带来全社会对环境问题上理念与认知上的根本转变。

(二)法律规范的支持力度加大,使公众在法律的框架内参与环境治理有了一定制度依据

塔塔罗维奇和戴恩斯认为:“社会规制政策首先关心的是根据法律的新的行为规范,以此来改变现存的社会价值、制度惯例、个人相互间的行为规范等。”可见法律法规的支持是一个行为相对重要的外部激励因素。公众环境参与相关的法律规范是制度政策理念偏好的一种逻辑延伸与外在显像,随着制度安排与政策制定理念对环境保护偏好的显现,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必须对公众决策參与权进行保障,在《“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提升公众的环境参与的权利,在法律规范的支持上也有了具体的反映,尤其是2012年以后,对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的法律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密集化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上图2。强调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更多公众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公众环境参与制度开始被当做法律理念的重要实践。不仅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而且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顶层设计上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进行了完善,首次用专门一章的形式对有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并第一次提出公民可以进行公益诉讼,使公众有了一定实际意义上的环境参与权利,随之为了推动公众参与工作有序开展,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2015年7月,环保部出台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其中规定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具体范围。

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公众环境权利配置、参与领域、参与程序和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等方面做出重要安排,并开始进一步细化相关的执行问题,使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与具体操作中不断完善,从笼统模糊逐渐走向日渐具体。为公众从法律层面更加切实深入地参与到环境项目决议中创造积极有利的条件。从外在激励的角度来看,这些日渐完善的法律法规使民众在法律的框架内参与环境治理有了一定的依据,使广大民众依法参与环境治理有了一定制度内的底气,给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带来了一定的外部激励效果。

(三)政府的包容程度增强,开始注重回应社会环境关切

过去,在“稳定压倒一切”的特殊语境下,我国追求的是一种“刚性稳定”,即追求社会的绝对安定,把一切抗议都视为无序与混乱,都会采取一切手段进行压制,因此,采取社会管治的方式总是简单化和绝对化,非此即彼,非黑即白,没有灰色中间地带和讨价还价的余地,会把一些公众利益表达方式当成对社会管治秩序的破坏。这样的社会结构缺乏必要的延展性与韧性,没有任何的缓冲地带。随着时代不断进步与发展,逐渐这种追求刚性稳定的排斥性体制开始向追求韧性治理的包容性体制转变,政府不再习惯性地将一切冲突都看做社会和谐的对立面,对一些非政治敏感性的社会矛盾与冲突包容度开始提升,并尝试为这些矛盾和冲突提供制度化的解决渠道,开始逐步增强制度化解风险、容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能力。

由于中国与西方社会政治秩序的差异,在目前转型期的中国,其社会问题的反应机制也有所不同。社会问题大多并不是以社会运动与利益集团的形态来表现出来,大多主要通过个案性或临时性的群体性事件反应出来。在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也不例外,除了少数体制内的参与外,公众对环境诉求的表达大多以“邻避冲突”的形式显现出来,近些年以自身利益为动力的“邻避运动”对政府影响巨大。

面对公众“怒气冲天”的环境诉求表达,大多地方政府表现得相对理性与克制,开始容忍这种“日益成长的公民社会”发起的正常社会抗争,将其与需要用暴力解决的、严禁的政治抗议相区分,开始尝试把正常的邻避抗争吸收进政治结构中,消解其挑战性与破坏性。几次典型的邻避冲突的解决都反应了政府正以积极的姿态听取、回应并吸纳公众的诉求,甚至宽容公众的某些不妥行为,大多数邻避项目都最终采纳或部分采纳了公众的意见,如表1。

从政府对待一些典型邻避冲突的态度,可以看出在环保领域开放的程度有了明显的改进,政府对环保领域公众的批评和质疑的包容程度有了明显的提升,地方政府开始理性应对和有效吸纳公众的邻避抗争诉求,这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的外在激励。在公众参与过程中,政府或公众自身的资源消耗及付出、公众对最终决策的影响程度和所获得效益的大小都会对公众是否积极参与产生影响。参与的成本效益是影响公众参与的主要因素,公众提出的意见是否在项目的最终决策中体现,会影响参与公众的积极性。

政府对公众环境诉求包容度的提升,对参与者产生一种心理效应,使参与者的效能感提升,当事人能预期得到一个较高的收益,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会相对增加;反之,他们往往会以参与冷漠等消极形式进行逃避。公众在环境决策中参与效能的提升,使得基于收益——成本理性考虑的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大为提升,可以激励其参与环境决策中进行利益博弈。

三、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外在激励之不足

虽然目前政策制定的偏好、法律规范的支持程度以及对公众参与行为的包容程度都出现转变与提升,但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外在激励依然有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环境政策在中央和地方博弈中可能难以落地

大多数的政策需要一个有效的执行程序使之与社会相关,虽然目前我国中央政府的环保压力逐渐增强,中国的环境政策偏好理念有了很大转变,高层领导人愈发重视环境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制度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到改革的执行层面。目前在环境政策执行过程中地域维度仍然很突出,在执行中央政策方面,地方政府直接决定和影响政策执行的方向、力度和效果。地方政府作为环境政策执行的主要角色,执行情况主要取决于当地政府官员的态度,地方政府通过利用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与实际控制权,“灵活变通”“创造性”地去执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上级政策的权威,甚至出现全国范围去产能、局部地区忙复产的怪现象。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的热情高涨,对环境保护大都兴趣索然,传统发展与绿色发展的矛盾依然尖锐,从而使不断强化的顶层动力和根本动力在传导环节遭遇了困境与障碍。

环境政策在地方的执行中之所以出现偏差,主要在于地方政府是基于有限理性基础上做出的决策,是基于对利益得失博弈后做出的选择,政府一方面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推动者,另一方面也是地方的主要环境保护者,面临着GDP增长和环境保护的两难选择,在对环境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会涉及经济、生态和社会包容之间显而易见的冲突,在执行中不可避免加入自己的利益和算计,会在经济发展与环境破坏之间来平衡当地环境保护的优先等级,是否执行,怎样执行,执行到何种程度,往往取决于当地用以解决环境问题可获得的资源。在鉴于环境治理所面临的正向外溢性,地方政府大都不愿去治理环境污染,担心财政支出的增加,也不愿监管环境污染,担心财政收入的减少,因此,在政府自身动机和中国官僚制度规定双重因素的作用下,地方政府的決策活动、公共支出以及注意力会更多地集中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实现当地经济的发展上,而对环保类公共产品供给的注意力有限,出现“青山绿水”的诺言难以超于“污染的GDP”的效用,导致环境政策的难以真正落地,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宏观氛围难以形成。

(二)相关法律实际操作层面相对匮乏

目前虽然公众各种实体性环境权益得到了法律较为全面的明确和保护,但也不能乐观地将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不断完善等同于公众参与各类环境决策的意愿就一定会更加强烈。其中还有一些其他的社会因素需要被考量进去。“制度改革改变行为是一种假说,而不是一个公理。制度理论家们缺乏可以控制的环境,因而不能对改变规则产生的影响进行实证的评估”。受到我国法治建设当中“重实体而轻程序”理念的影响,在具体实施中缺乏相应的程序性的法律保障,导致目前很多法律法规和规定更多偏向于一种制度宣示,参与的具体程序与线条太粗,缺乏细化,参与者的身份虚化,灰色地带太大,实际的操作层面相对匮乏。

诸如,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立了公众参与的原则,但总体而言,规定相对模糊,幅度相对宽泛,公众仍缺乏有效的参与机制,听证会、座谈会往往流于形式,而其中赋予的公众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也由于在实践中缺乏相关的配套制度与保障措施,难以解决实践中所面临的受理立案难、证据收集难、判决执行难的三大难题,导致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实践操作性差的现实难题,因而在新环保法实施以后,环境公益诉讼依然起诉率很低,环保法庭面临着“无案可审”的尴尬处境,难以发挥公众参与应有的作用。而为了促进《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能更好实施的程序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虽从实际出发加强了程序性的相关规则,但《办法》自身却依然存在着参与环节不明确、步骤不清晰、时限不清楚、责任不具体等不足。

有学者评价我国环评法律体系中对公众参与的规定“只不过是公众参与的宣言,并没有形成公众参与的完整机制”。从而使处于弱势一方的公众可能无力仅通过法律保障来与其掌握经济主动权的企业和政治主控权的政府相抗衡。导致公众各种环境权益仅仅是被动地由各种法律规范所设计和规定,缺乏真正主动主张或实现自身环境权益的能力,导致公众对环境治理参与中个体效能的评价相对较低,必然缺乏相应的内在动力去参与到环境治理中去。

(三)治理引导上一概而论,缺乏层次性与差异化

不可否认,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已经满足温饱的公众开始更加关心与自身息息相关的环境问题,但公众在环境治理的参与能力与参与意愿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别。首先,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城乡常住人口类型、家庭月收入等个人特征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阶层地位、公共话语、文化背景等社会结构性因素对公众环境治理的参与能力都可能产生影响,导致公众的参与能力存在一定的差别。冯仕政曾通过对全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2003)的研究发现,中国城镇居民的环境抗争与维权行为深受差序格局的影响。社会经济地位越高、社会关系网络规模越大、疏通能力越强的个体,对环境危害做出抗争与维权的可能性就越高,反之则选择沉默,不予参与的可能性越高。另外,公众环境治理参与的意愿也不尽相同。由于日常生活中公众对不同环境问题的敏感度呈现出显著的不平衡,公众往往会对可以具体直接感知且与自身切身相关的大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垃圾处理等问题关注度较高,而对一些区域性、普遍性的环保问题,诸如流域污染问题、气候变化议题等的关注度相对较低,加之利益异质性的影响,按照“嵌入—利益”的逻辑,环境治理中公众的利益群体往往涉及“嵌入收益者”“嵌入受损者”“非嵌入受益者”“非嵌入受损者”,其中嵌入收益者与嵌入受损者由于涉及自身的切身利益,对环境的敏感度会大大提升,因此参与的意愿也相对较高,而对于非嵌入受益者与受损者由于环境外部性与利益均分化的影响,很大程度上会消解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意愿,使其参与意愿相对较低。

虽然在现实中公众在环境治理中参与能力与参与意愿存在一定的差异,但目前在对公众环境参与的治理引导机制上却基本上采取的是一概而论,一刀而切,政府除了对公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和生态问题治理相对积极,对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导致邻避冲突的环境问题回应相对及时外,而对差异化引导公众环境参与的常态化制度化机制相对缺乏,对公众参与的引导活动主要停留在通過宣传教育唤醒公众环境意识、参加有限的环境保护公益劳动、对自我行为进行约束等阶段,引导公众参与的政策工具也主要表现为重发布、轻行动,大都以信息的发布、环保宣传和预警为主,社会公众大都局限于信息的接受和传递,缺乏对不同参与意愿与参与能力公众有针对性地差别化的引导,从而难以提高其外在激励的有效性与针对性,难以形成全社会的自觉意识,使公众环境参与缺乏一定可持续性。

四、完善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外在激励之建议

在外在激励下,环境政策在央地博弈中的难以落地,相关法律实际操作层面相对匮乏以及对公众参与引导上缺乏层次性与差异化这三个可能存在的有限因素会相互叠加,最终影响到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意愿与动机,因此,以下从完善机制,进一步促进政策的落地落实;注重程序,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差异对待,建立适应性治理机制三个方面探索加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外在激励的对策与建议,以期达到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显著激励的效果。

(一)完善机制,进一步促进环保政策的落地落实

要推动各地政府在央地政策博弈中加大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促使环境政策的落地落实,不仅要在顶层设计上继续加大推进,还需要建立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引导机制。

首先,要继续围绕生态环境治理进行相应的顶层设计与推进。中央政府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治理的顶层设计与推进,本质上可以通过环境权威主义的运用,强有力地表明其开展环境治理的政治决心与政治意愿,这种政治决心与意愿必然会通过科层体制层层传递下去,给地方政府与地方官员造成一定政治压力,使他们通过这些释放的政治信号来判断中央政府对环境工作的重视程度与优先程度,使其可以逐渐更新履政的价值理念,树立生态价值取向。诸如十九大报告中一些理念的传输将建设生态文明提升为“千年大计”,将“美丽”纳入国家现代化目标之中:提出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并提出采取各种“行动”,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等。这些颇具新意的论述无疑释放了中央政府加大对环境生态的重视,必然会影响官员对于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推动地方在央地政策的博弈中理念与行动的转变。

其次,要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引导机制,通过相应的回报与惩罚措施,通过制度设计激发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意愿与治理能力。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利益的代表,具有追求当地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与需求: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利益诱导,通过一定的经济支持与职务晋升等进行相应的心理刺激,影响地方官员对环境治理的收益分析,进而通过这种传导机制影响地方官员环境治理的行为意愿,改变地方的政策选择偏好,提升地方政府进行环境治理的自主动力;通过相应的财政补贴、生态转移支付、专项基金拨付、税收返还的政策实施以及绿色小城镇建设等手段方式,对地方政府进行利益的诱导与激励;通过考核评价体系的转变进行政治上的诱导,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颁发后,目前全国已经有70多个县市明确取消了GDP考核,中国某些地方正在告别“唯GDP时代”。在正向激励的同时,负向的问责与约束机制也应具有,探索建立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对地区差异与历史因素考虑的基础上,建立体现区域差异性特征的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把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列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考核的主要指标,并逐步推动其制度化规范化运行;推进干部离任生态资产审计,严格执行环保责任终身追究制;进一步加大中央环保督察等,从而倒逼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措施的切实推进,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营造良好的宏观社会氛围。

(二)注重程序,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要在环境治理实践中使公众参与的理念能真正有效地得以贯彻与落实,真正激发公众参与的意愿与内在动力,在法律的制定中要从单纯追求实体上的规定转向法律程序性上对公众环境参与权益的具体保障,探索从框架性的描述真正走向现实的操作化设计,探索从原则性理念化的理论到具体如何“落地生根”,探索在具体案例中,如何选择适当的参与形式,探索公众参与的最适规范内容,探索是否可能提出一个理想的规范标准,这个规范标准所涉及的考量因素应该有哪些,探索如何建立公众参与形式的选择标准等问题从程序上对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主体、形式、评估等方面进行相应规定,对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途径、方式和配套进行进一步的扩展,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考虑到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相关法律,不可能对每项具体措施、标准都一一详细规定,存在着典型的模糊化、宽泛化与统一化,可以从我国立法实践出发,授权地方上有立法权的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从本地区相应的资源环境现状出发,在不违背上位法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的范围内,因地制宜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对本地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相关渠道、具体程序、采取的方式以及涉及的范围等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使模糊规定明确化、宽泛幅度具体化,统一规范区域化,从而既可以让基本法确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落地生根”,也可以让公众的参与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使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从而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公众参与到生态环境治理中去。

此外,要在实践中探索环境治理公众参与的政策试点示范,选取典型的城市、重点生态环境领域进行具体的试点研究,梳理试点当地或试点领域的公众参与状况,分析和评价试点当地公众参与的手段与流程,诸如环境信息的公开、环保宣传教育、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制定与实施、对环境社会监督、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圆桌对话、环境社会补偿机制、环境的风险评估、以及环境预警和化解机制等规范化试点,考察其可行性与有效性,从而从微观推至宏观,对这些先行示范城市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相关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尝试推广至全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从而推动公众制度化参与环境治理的完善与优化。目前,浙江省嘉兴市政府已探索了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相关经验,嘉兴市在环境规划、环境评议和审批以及后期的监督等不同环节中,广泛邀请环保NGO、公众和专家学者等参加,构建了公众参与环保治理進程的对话协商机制,出现了“大环保”“圆桌会”“陪审员”“点单式”“道歉书”“联动化”等新现象,可以尝试将嘉兴模式在实践中探索的一些公众参与具体方法和措施上升为各种法律与制度,把权力和权利配置、参与的程序和方法与内容固定下来,使之成为具有稳定性、权威性、连续性和普遍适用性的规则,从而将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从知识理性上升到实践理性的动态过程。

(三)差异对待,建立适应性治理机制

对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意愿与动力进行识别,并针对性地做出回应,进行差异化对待,建立适应性治理机制,这是与奥尔森设计的选择性激励相类似的一种动力机制,这种激励之所以是有选择性的,“是因为它要求对集团的每一个成员区别对待。”在激励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上可以选择对不同的公众进行差异化的引导方式,参考赫塞和布兰查德的情境领导模型,此模型依据下属的发展(成熟)程度即员工执行任务所具有的能力与意愿的组合来选择恰当的领导方式。激发公众参与到环境治理当中的适应性治理机制的建立也可以依据公众的参与意愿和参与能力进行分类,依次不同组合采取多种治理机制,分别对待、分而治之,以达到最优目的,如表2。

在现实中,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能力与参与意愿存在一定的差别,对一些无能力又无意愿参与环境治理的公众,政府可以制定一些强制性的措施,进行指令性或命令性先迫使其参与进来,使其形成一定的参与习惯;而对于一些无参与能力,缺乏参与知识,但却愿意参与环境治理的公众,政府可以进行指导与引导,为其进行适当的培训,提升其能力与知识;而对于有能力有知识,但却不愿意参与环境治理的公众,政府应发掘其参与的内在需求,可以通过相应的驱动诸如经济激励、社会激励(获取声望、尊重、友谊等)进行诱导,进行相应的激励,促使其参与到环境治理中;对于参与环境治理有能力又有意愿的公众,应充分给予授权,公开相关的信息,开辟体制内的渠道、途径与保障性措施,持续激发其积极性与主动性。

选择适应性的治理方式,可以根据公众在环境治理中的参与意愿与参与能力,建立公众多渠道的参与引导的制度机制,逐渐将公众由被动参与转化为主动管理、将阶段参与转化为全程参与、将无为参与转变为专业参与,转变目前公众单一的靠检举与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后监督参与,鼓励公众事前参与,引导公众从末端参与向预案参与、行为参与以及过程参与过渡,从仅事后监督表达向事前事中参与以及利益表达转变,从环境个案微观的参与向环境决策等宏观参与转变,引导公众参与的规范化与多样化,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即预案参与、过程参与与行为参与,促使整个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氛围的形成。

责任编辑:谭桔华

作者:孙壮珍

财政支出环境治理论文 篇3:

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的政府可采取的环境治理措施

摘 要:我国环境治理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不得不承认,环境问题依然严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环境治理问题将会是整个社会的重要任务。现有的研究都是从工具、手段、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着手的,很少有从各主体的行为背后的心理因素分析环境治理的措施。本文应用行为经济学相关理论,阐述了政府自身以及政府如何协调企业、公众如何进行环境治理。

关键词:政府;企业;公众;行为经济学;环境治理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以每年9%左右的速度增长,有时甚至是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率的2~3倍。但是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巨大的能源消耗与污染排放带来的环境压力。于是出现了这么一种现象:高于发达国家2~3倍的经济增长率,伴随着高于发达国家8~10倍单位GDP能耗和高于发达国家30倍的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提高了我国的生产成本,可以估算到的是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8%到15%,不可估算的是人民为此付出的巨大健康代价。原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表示:中国的经济奇迹将会很快结束,因为环境跟不上发展的步伐,环境治理刻不容缓。

二、环境治理的主体

目前来看,环境治理主体多元化已经变成一种趋势,从大的全球范围看,环境治理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环境组织、非政府国际环境组织等。而从国家或区域的范围看,环境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媒体等等。

环境治理主体多元化,表明各方面对环境问题越来越关注。各方面力量不断涌现,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但实际上可能出现另一种结果,那就是:围绕着环境问题这个中心,各支力量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不能形成一股合力,甚至存在相互抵消的情况。只有以有序、合理、优化的结构形成整体时,整体的功能才会大于部分之和。所以必须在多元的主题中确立一个核心,如此才能在最大程度发挥其自身力量的同时引导和协调其他的力量,最终实现整体功能的最大化,而这个核心主体就是政府。政府之所以是核心,是由环境治理本身公共性、复杂性的特点和政府提供必要的环境公共物品的职能所决定的,而政府核心作用的发挥需要借助企业和个人的力量。

目前的关于这三个主体对环境治理的研究,都是从某些外部方面着手的。比如从政府治理环境所使用的工具,王亚菲(2011)研究了公共财政环保投入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刘颖宇(2007)研究了我国环境保护经济手段的应用绩效。从三者的关系着手,朱德米(2010)以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为例,对地方政府与企业环境治理合作关系的形成作了研究;鲍晓英(2005)讨论了政府、私人部门和公民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责任。还有一些研究企业在环境治理中如何发挥作用的,周永清(2006)试论中小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张雁林(2015)对企业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三方博弈问题做了研究。综合看,这些研究都忽视了行为人的心理基础,缺少一些内生化的东西。所以本文从行为经济学的视角入手,研究了政府、企业、公众如何在环境治理中发挥作用。

三、行为经济学的相关理论

行为经济学把心理学的相关研究成果与传统经济学相结合,虽然正式兴起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但其应用却日益广泛。简单地说,行为经济学的核心观点如下:对经济行为的研究必须以现实的心理特征为基础,而不能建立某些严格的不贴合实际的假设之上;当事人在做决策时,往往受到有限理性的约束,心理账户、启发式代表程序、框架效应等都会影响最终的决策行为;当事人在决策时的偏好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外生的,偏好不仅可以出现逆转,而且还存在时间偏好不一致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决策模式和特征反应到经济变量上,使得市场有效性不在成立,因此做出的经济政策也需重新制定。从这些基本观点看,行为经济学是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反叛。尽管如此,大多数行为经济学家把行为经济学看作是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善和修正而不是颠覆。行为经济学的研究使得经济学更贴近实际经济生活,对经济现象的解释力也得到提高。

它在宏观经济、劳动市场和行为金融三个方面的应用尤其显著。其中的重要人物相继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和克拉克奖,这些奖项本身也代表社会对该领域研究的认可。接下来本文将试图应用行为经济学的理论解决环境治理方面的难题。

四、行为经济学指导下的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环境治理措施

(一)政府本身

1、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政府是独立于企业和个人的第三方,是包括环境治理等公共物品的主要提供者,政府环境治理职能是政府职能中社会服务和保障职能中重要且特殊的构成部分。政府是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具有强制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政府享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政府的存在是为了谋求公共利益;政府必须承担公共责任,对所有公民的生命健康负责。

但目前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存在很多问题;第一,固守所取得的成绩,在环境治理中步伐缓慢;第二,环境治理目标不够清晰,对环境问题的定位不够准确;第三,治理环境投入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环境治理资金经常被其他项目支出所取代。总结起来就是观念、目标和资金问题。

2、政府治理环境的措施

(1)克服稟赋效应带来的不利影响,勇于改变现状。在禀赋效应的作用下,人们总是对于所得到的东西过于珍惜,而不愿意冒险去获得更多。也就是说政府会止步于现在所取得成就,可能倾向于墨守成规,保持现状。新世纪以来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控制了主要污染物排放不断增长的趋势;建立并完善了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但总体水平较之发达国家仍然偏低;环境保护投资得到稳步提高,对于污染治理的监督工作取得一定进步;污染监管工作有所改进。但未来10年面临的污染形势依然不容小觑:工业源废弃物生产量预计会持续增加;由于巨大的人口基数,生活源污染物的排放量并没有减少的趋势;治理非常规污染物问题难度不断增大;城市进入复合型大气污染阶段,新的污染问题将更加突出;农村环境污染日趋严重,治理形势不容乐观。所以政府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满足于现状,制定正确的战略决策。

(2)充分利用锚定效应,“锚定”合适的目标,并采取适合中国现阶段环境治理策略。政府在制定环境治理策略时,应该选择合适的参照系,把目标锚定在环境治理做的比较好的国家,只有这样才能一步一步接近治理环境,造福人类的目标。目前环境治理做的比较好的国家有美国、芬兰、日本。他们的环境治理措施既有相同之处,也各有各的特色。比如这三个国家相应的环境治理的法律都比较完善。美国的责任赔偿制、芬兰的公民环保意识教育、日本的财政资助,都值得中国效仿。从他们那里我们可以获得前进的目标和动力,锚定三国环境治理中的有效性为。诸如:建立并完善环境保护制度,灵活运用运用经济手段,对企业进行激励奖惩,提高环境治理的效率,我国除了应当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排污收费税制度外,还可以引进和推广排污权交易、押金退款等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来提高环境治理的水平;建立权威性的管理机构,进行行政直接干预。

(3)运用心理账户原理,解决环境治理投入不足的问题。借鉴外国的经验,他们环境治理取得的成就有赖于比较稳定的政府投入机制予以保障。相比较之下,我国环境财政支出经历了一个曲折艰难的发展过程,直到2006年,环境保护才以“节能环保”科目名称进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和决算收支表中,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支出类别,但环境财政支出对于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来说却是杯水车薪,其规模与我国經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规模以及环境公共治理的客观需求极不相称。

从行为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出现环境治理财政投入不足的原因是,政府也像个人那样,对于财政收入形成了不同的心理账户。政府将不同的公共收入和公共支出划分到不同的心理账户中。按照个人的观点,一旦心理账户形成,每个账户中的资金是不可以相互取代的,比如一个人可能拿捡来的钱大吃大喝,但是对于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薪水却花的小心翼翼。而政府所做的与个人正好相反,政府更愿意模糊心理账户,把公共支出应用到更容易收到经济利益的项目上,使得各个项目之间的资金可以相互替代,于是环境治理指出作为收效缓慢的项目,经常被其他项目所取代,因此就有了环境治理投资不足的问题。所以要解决环境治理中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必须把政府的心理账户中,各个账户的名目的界限划分清楚,加大环境治理账户的预算。在个人的心理账户中,不同的“户”之间的资金并不可以相互替代,而政府的做法却是模糊不同账户之间的界限,忽视环境治理投入的紧急性。因此对于不同财政支出之间的账户界限,必须设立第三方监督机制,防止政府心理账户的模糊化。

(二)政府对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

政府环境治理的具体措施要通过企业和个人的实施。企业参与与否对于环境治理至关重要,而企业的参与以及参与度取决于不同背景和环境里成长出来的企业家行为,但是不论企业家成长的背景和环境有没有异同,他们的决策都会受锚定效应、损失厌恶和禀赋效应等心理因素的影响因此充分利用企业家的非理性行为、调整心理账、充分利用框架效应,就变成政府激励企业家参与环境治理行为、提高其参与度和参与效率的利剑。因此,政府对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1、充分激发企业家的非理性行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企业家并不是严格的经济学教材所描述的那样的理性人,他们有很多非理性行为,比如参与环境治理,他们投身环保行动,并不一定确定他的环保行为在未来所能带来的财富利益或者社会地位而参与环保行动。即使他们不能正确的估计环保在未来的真正收益或损失,或者通过什么渠道知道环保不能给他们带来最高的利润、甚至在前期还会面临巨额亏损,他们也不会更改自己的决心。有很多参与环保行动的人,他们根本没有费尽心机的计算得失,他们寻求的只是一个“满意解”。所以,鼓励企业参与环境治理时,尽量使得非理性的力量发挥作用。

2、引导开设环境治理心理账户,规避禀赋效应的消极影响。禀赋效应是指:当一个人拥有一个东西时,他会认为自己拥有的东西比他尚未拥有的东西更有价值。所以人们在对商品的价值进行判断时,更加依赖的是自己的主观感受而不是商品的价值。根据禀赋效应和心理账户的概念,人们会把自己所拥有的或者即将拥有的东西放在心理账户的“获得”那一栏里,以至于想要是他们放弃这些东西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政府对企业进行环境保护的补贴时,企业会把这些补贴放在心理账户“获得”户头里,所以很多类似的补贴发挥不了相应的作用。鼓励企业家开启环保的心理账户,并给与这个账户一定的预算,这个账户一旦开启,就很难关闭,因为心理账户的关闭会带来巨大的痛苦。

3、改变企业参与环保治理的“框架”。一般情况下,一提到环境保护,大多数企业家考虑的是收效缓慢,甚至物质利益为负。要改变这种情况,就要使得企业家看待环境治理的方式发生变化,此处引入框架效应。根据框架效应的定义,在不确定的情况下,行为人的选择不仅与不同行动方案的预期效用有关,更与行动方案相对于基准点的偏离有关。对于不同的人来说,即使效用相同的方案也会被认为是不同的,这与行动方案的描述有关。所以,要加大环境治理的宣传,提高企业家们的环保意识,宣传时更注重精神层面的愉悦,以减少可能的物质损失带来的痛苦。

总之,在企业家的环境治理行为中,大多数决策者都会受禀赋效应的影响,倾向于按兵不动。如果企业家把清洁的环境作为自己行为的参照系,同时调整自己的心理账户,锚定于环境治理的企业家会合理分配心理账户中,精神和物质方面的损失和获得,建立一个符合环境治理框架的心理账户。

(三)政府对公众可以采取的措施

1、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时存在的问题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程度,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环境治理事业的发展水平。经过多年努力,中国已有越来越多的民众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但是我国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工作的程度还不够深,参与的范围还不够广。首先,虽然相比于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有了明显的进步,但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识仍比较缺乏。其次,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工作缺乏相应信息。目前国内在环境治理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缺陷,政府所公开的环境信息具有浓厚的政策性,内容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最后,公众在环境治理决策过程中缺乏参与。公众应当增加对环境状况的了解,积极参加环境治理方面的活动,并通过适当的方式表达自己对环境状况的评价和意见,从而实现对环境事务的参与。

2、公众可采取的环境治理措施

(1)运用锚定效应唤醒公众的参与意识。公众的很多意识来源于媒体的宣传,此处如果媒体宣传的重点放在各种环境治理的典型上,公众会不自觉地评价自己的行为,就算并不能毅然决然的参与到环境治理的大军当中,但起码保护环境的意识会慢慢觉醒,落实到行动上就指日可待了。

(2)心理账户也可以用于公众的环境治理行为。公众各具特点,每个人的时间都不一样,收入情况也不尽相同。可以鼓励公众设立自己的环境治理的心理账户,不仅是金钱方面,还有时间。这些划拨到心理账户的时间可用于了解环境治理的信息,也可用于参与环境治理教育,还有就是用于监督政府的环境治理的立法、财政支出的合理性等等。

总之,整个环境治理的过程离不开政府的领导,企业和公众的广泛参与。而行为经济学可以很好地从心理学方面激励政府、企业、公众的环境治理行为。(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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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耿作石,当代西方经济学流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14] 董志勇,行为经济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姜自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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