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懂的法学论文

2022-05-06

本文一共涵盖3篇精选的论文范文,关于《看不懂的法学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法学流派的涌现是中国法律学人的夙愿。虽经中国法学者的多方呼吁,但法学流派的“建构”依然步履蹒跚。从对中国法学流派划分诸种观点的评析中,可以说明流派化意识是形成法学流派的重要因素。法学流派像其他任何流派的形成一样是一个自然的过程。法学研究的对象及范围、哲学基础、方法论运用、理论体系的创新等是流派形成的主要因素。当下,法学中国化是中国法学发展的方向。

看不懂的法学论文 篇1:

交叉学科建设初探

摘要:流通法学是典型的交叉学科,探讨流通法学课程设置及相关内容,以体现交叉学科性十分必要。文章就流通法学科课程设置原则、观念、内容及课程的实施等应突出学科交叉性的诸方面提出改革建议。

关键词:流通法;交叉学科;建设

作者简介:李爱华(1965-),女,满族,北京人,北京物资学院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副教授。(北京101149)

学科建设是大学发展的核心问题,也是大学发展永恒的主题。学科建设也同样是北京物资学院(以下简称“我校”)发展的核心问题。本文根据交叉学科特有的规律及流通法教学的实际情况,就交叉学科建设进行理论探讨和分析。

一、流通法学既是一门新兴学科也是交叉学科

伴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在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面临着科技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问题不是传统学科分类体系下某一个学科能单独解决的,需要多学科的融合与渗透来共同应对,交叉学科的应运而生,流通法学的产生,印证了这一事实。

1.交叉学科的内涵

交叉学科是指不同学科、领域、部门之间相互作用,彼此融合形成的一类学科群。它是不同领域、不同学科在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用不同角度和方法为解决共同问题而产生的学科交融。它将不同学科理论或方法有机地融为一体进行研究,打破了学科壁垒。

交叉学科又可细分为四类:第一,内部交叉,即一个学科内各个方向的内部交叉,可拓展更多的研究领域;第二,近距离交叉,即不同子学科背景的合作;第三,远距离交叉,即在研究和探索中,相距很远的学科间有相互推理或者互为所用的关系;第四,界交叉,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形成两界,两者之间的交叉,其形式是以某个学科领衔,提出问题,以学科门类为基础的学科交叉。

2.流通法学是新兴的交叉法学

流通法学是指流通领域的法学学科及其各部门与经济学学科及其各分学科之间相互作用,彼此融合形成的一类学科群。它是法学学科及其各部门与经济学学科及其各分学科在认识世界过程中,用不同角度和方法为解决流通领域共同问题而产生的学科交融。

从流通法学的结构上分析,流通法学是具有前述二种分类性质的交叉法学。

(1)流通法学是法学学科内部部门法交叉、近距离交叉而成的新学科。一个新的法学学科的兴起,总是伴随着该法律部门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流通法学也不例外,它是将有关流通问题的法律制度结合在一起进行研究,逐渐从传统部门法学中分离、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法学学科。

长期以来,我国流行着两种关于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观点:一是认为,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由民法、商法、经济法等构成;二是认为,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由主体法、行为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等构成。前一种观点在法学理论界很流行,完全照搬了罗马法系的结构方式,其缺陷是始终分不清民法、商法、经济法的关系;后一种观点在经济界很流行,是在我国市场经济目标确立后逐渐形成的,其缺陷是没将财产法纳入其中。

两种分法还有一个共性问题,就是无法将流通法囊括进去。按照前一种观点,流通领域的法不属于任何一个部门法,而是散见于民法、商法、经济法等法中,流通领域法规查找极其困难,也不利于执行。按照后一种观点,各流通行业都会涉及主体法、行为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等法规,各流通行业如商流行业、物流行业、信息行业的特殊要求它无法反映和区分,也不利于流通行业的发展。

为了克服上述问题,流通法以调整流通领域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从调整方法上,采取集民事、刑事、行政手段于一体的多元的调整方法,由此可以看出,流通法是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交叉融合,是不同法律部门背景的合作而形成的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

(2)流通法是近距离交叉。即不同子学科背景的合作而成的新学科。流通法学具有明显的法学科学和经济领域很多学科交叉渗透的特点,因此,流通法具有多学科的理论基础和方法。它的理论基础既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又包括经济学、流通学的基本理论。一方面必须以法学为基础,并不断吸收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等邻近学科的新成果;另一方面还必须以经济科学为基础,吸取经济学、流通学、物流学、市场学等的新成果。其研究方法既包括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又包括经济学各学科的方法。只有这样,流通法学才能科学、快速地发展。所以流通法又是近距离交叉而成的新学科。

流通法学作为一个新兴学科,被业内人士和部分法学界人士接受,一些全国性流通法方面的学术会议、学术团体相继召开、成立。尽管流通法学还没有被正式列入国家法学招生的专业目录,但我校法学专业已被定格为流通法方向,其学科建设和人才的培养正在进行。

从社会需求和发展前景来看,流通法学科的建立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必然,流通法学科的研究与建设必须加强。

二、流通法学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要求打破专业之间的间隔,建立交叉学科。而流通法学科在我国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新鲜事物,它如何打破专业之间的间隔,朝着交叉学科方向发展,还在不断地摸索之中。显然,流通法学在建设中难免存在问题,最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流通法交叉学科发展思路不明

近年来,国家反复强调发展交叉学科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中也提到把交叉学科作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新的增长点,强调加强交叉科学研究,发展新兴交叉学科已成为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交叉学科发展的国家规划,在政策和制度设计方面更是滞后。由于国家的交叉学科发展思路不明,使得高校对交叉学科发展也没有明确的规划。我校培养方案中也未明确指出发展交叉学科的规定,更没有充分重视像流通法这样的交叉学科的发展问题,对流通法交叉学科的研究与人才培养的资助力度和资助方式没有给予倾斜。

2.教育观念陈旧

面对交叉科学发展的时代潮流,很多高校还没有彻底摒弃按照文理分家、学科分立建制的传统科研和教育观念,现行的培养目标及专业设置上带有明显的社会产业分工的烙印,还是一种典型意义的专才教育。在这种陈旧的教育观念、培养机制下,由于专业范围所限,通识教育的理念难以渗透到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交叉学科的知识积累难以有效形成,不利于交叉学科后备力量的培养。

我校的流通法学培养目标及专业设置同样存在上述问题。一些通识课程尤其是经济类的基础课程由于专业范围的限制和学时限制,难以融入法学教学方案中的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里。理论学习环节都难以保证其他学科课程的设置,在实践环节几乎没有体现其他学科的内容。

3.课程设计缺乏整体性思考

课程由学科专业决定,与培养目标息息相关,某一专业设置多少门课程,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比例;必修课、限选课与任选课的比例;理论课与实验或实践课的比例;每门课程的课时;如果是交叉学科,本学科与其他学科的课程设置比例等等问题,都应有理性思考,课程设计要有整体性和系统性,这是课程内容本身逻辑结构的要求,也是学生认知规律的需要。

目前上述课程设计问题多是经验性的,很少去理性系统地研究;从自己专业思考课程设计的较多,而从整个学科思考课程设计的较少;从遵从学校的统一设置规定考虑课程设置的较多,从流通法交叉学科特点考虑的较少。所以法学课程之间衔接不畅时有发生,法学与相关学科之间的衔接更成问题,影响了课程的整体性和联系性。例如,流通领域重要的内容——国际法课程群设置就存在类似问题。学好国际法课程的前提条件,是要具有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知识背景。在课程设置上,应当考虑先行开设国际贸易与经济类的课程,并在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中考虑与国际经济法相关课程的比例;必修课、任选课中考虑与国际经济法相关课程的比例;理论课与实践课的比例也应考虑上述因素。但实际课程设置情况是在国际经贸类课程中,只开设国际贸易实务一门,至于国际贸易的基础知识及国际投资学、国际税收学等方面的课程都没有开设,使得流通法学专业学生在学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时感到像在空中楼阁,有种被架空感。

总之,课程设置方面缺乏相互渗透与交流,致使授课教师之间的交流也成问题。例如,由于关注重点不同,同是法学专业,刑法方向与国际经济法方向的教师相互交流也会出现障碍,学生更是如此,侧重于国内法方向的学生听不懂国际经济法方向的学术报告,看不懂相关的论文。

4.课程设计不能充分体现学科交叉特色

合理的课程设计可为学生打下深厚而又宽广的基础创造条件,而学科间的交叉融合又为学生的科研创新提供了机遇。因此交叉学科课程的设计应当体现学科现状和发展趋势,还应体现培养复合型人才的特色。流通法学的课程设置则没有充分体现这一特点,除去政治课与外语课公共课外,非法专业类课程所占比例非常少,而且可选的其他学科课程类别也比较窄,只是开设了流通领域最具代表性的课程,如流通学、物流学等,至于采购、贸易类的课程都难以开设(这与课时时数限制有关)。因此,在保证法学核心课的基础上,应适当扩大非法专业课程所占的学分比例与类别,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特别是应重视对相关学科基础理论课程,尤其是方法论或工具性课程的设置。

5.交叉学科教学科研管理平台尚未建立

交叉学科建设和发展的成效如何,关键取决于能否构建一个基于学科交叉、会聚的教学科研管理平台。目前,许多高校交叉学科平台拼凑组建的痕迹较为明显,平台内部学科发展的实质交叉融合还很有限,大多处于一个“形合神离”的初始阶段。我校的流通法学科科研管理平台也是如此,虽然流通法研究中心早已成立,但尚未发挥其学术交流与教研交流的作用。流通法学课程中虽为学生开设了一些其他学科的基础课,但学生普遍反映听不懂。这需要任课教师在了解教授对象的基础上,寻求适合法学专业学生的教学方法和内容,但是由于流通法研究中心没有发挥教研平台的作用,教师间相互沟通成为障碍,联合研究交叉学科教学方法无法开展。

此外,学校也未建立交叉学科教学科研管理平台,缺乏机构协调机制。由于受到工作量的限制,再加上没有鼓励学科交叉课程的开设政策与措施,致使非法学课程的授课教师都难以找到,开展联合研究交叉学科教学方法更是不可能之事。

三、发展交叉学科建设建议

交叉学科的发展涉及到学校相关平台的搭建与资金支持,也关系到学生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等教学改革的多个方面。相关平台的搭建与资金支持问题,要求学校建立专门的机构来协调各学科资源与师资,保证各学科与具体教学活动的充分交流,同时为师生提供坚实的学科基础。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等需要在教学改革中落实,应当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障。

1.培养目标体现学科交叉性

学科交叉的意义不仅在于需要在不同学科间进行知识交流与思维碰撞,还在于需要对同一学科内理论与实践知识融会贯通。因为,流通法学作为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又是应用型学科,需要学生对本专业实践领域与其他专业领域有广泛的兴趣和知识。因此,在流通法的培养目标中应体现既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对流通法律专业人才的需要,又能凭借自身在学科交叉与融合方面的独特优势,培养学生创新思维与创新能力的观念。

2.培养方案要注意交叉学科的渗透

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的纲领,是教学的依据,也是教学组织、教学活动中的框架。人才培养方案要坚持全面发展的原则,厚基础强能力,以应用能力为主。交叉学科的流通法人才培养应在上述要求基础上还要求学生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广博的知识底蕴。交叉学科课程的设置兼顾到了人才发展所需的多个领域,有利于创新人才理论体系的完善。因此流通法学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还应该充分考虑多学科间的渗透,例如既要兼顾到法学方面的知识,又要涉及经济学各学科方面的知识。

3.流通法学课程设置凸显学科交叉性

(1)流通法学课程设置原则凸显学科交叉性。课程设置的原则是设置课程时所需遵循的思路和准则,它是课程设置的方向、层次和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流通法教学效果,对流通法人才培养产生实质性影响。基于流通法学的特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等内在要求,流通法学课程设置的原则中应凸显学科交叉性。

流通法学较传统法学学科更具科学技术性。一方面,在流通法的内容方面,流通领域的技术规程甚至具体的技术性规范(如各种物流技术标准)都是流通法律规范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在流通法的实施方面,流通违法行为的发现、流通法的顺利实施以及流通领域纠纷的迅速和有效解决,均离不开相应的流通技术手段(如:商品检验、信息识别技术等)。以上说明流通法学包含很多科学技术的内容,学好流通法学必须学习相关的技术知识,也即其他学科的知识。正是由于流通法学具有学科交叉性,流通法学的课程设置原则中应充分体现学科交叉性的内容。

(2)流通法学课程设置应增加相关学科课程。开设流通法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流通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同时训练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环境流通领域法律问题的能力。基于这一目的,开设的流通法课程中应增加相关学科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具体来讲,从学科设置横向角度:第一,在公共基础课中适当增设与流通法学有关的课程,如经济学、流通学、物流学等专业学生应当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第二,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增加跨学科综合性课程,如流通法学、物流法学等,这样既能促进教师更新知识又能实现学生知识结构中的学科交叉。第三,必修课、选修课里,流通法学专业课程与其他专业课程的比例要得当。第四,不定期举行专家讲座和读书会,鼓励学生参加我校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会,让学生根据兴趣爱好独立选择其他学科的书籍,启发学生的发散性思维,以促进学科间的融合。

从学科纵向设置角度看,在开设法学专业必修课的同时,重视课程群建设,以课程群组织教学,如增设商品流通法课程群、物流法课程群、国际经济法课程群等,将相关学科的课程纳入到课程群中,这样课程设置既有大学本科的公共基础课,又有跨系、跨专业、跨学科的课程,打造了宽口径课程结构,突出应用性,可满足流通领域的社会需求。

(3)从低年级开始增加跨专业、跨系的选修课程的选课制度。选课制最显著的特征是让学生根据个人智力、兴趣、经济状况等,在课程组合、学习进度等方面享有一定的自由度和弹性。因此,在选课方面,从低年级开始增加跨专业、跨系的选修课程的选课制度,允许学生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自主选择教育教学手段。第一,提供大量不同的选修课程,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专长和爱好跨专业选课。第二,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基础和能力决定每学期的学习量。第三,允许学生随时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或其他需要选择不同的专业学习方向。这样有利于培养学生综合性技能,拓宽学生视野,也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

(4)课程实施中应突出导师的作用。设置的课程需要教师去教授,但传统的学科培养模式多具有较强的门户观念,不利于跨学科课程的实施,也不利于培养学生开阔的学术思路以及合理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的形成。因此,在组织流通法学课程实施过程中,应施行导师制,通过导师来打破学科专业壁垒。第一,非流通法学课程应由其他专业教师来讲授,这会为流通法学科增加活力。第二,流通法教师在讲授本学科课程中应融合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方法,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第三,流通法教师应引导本学科学生选择相关学科领域课程,有计划地指导学生开展跨学科学习,进而在毕业论文选题及写作过程中,指导学生选择符合个人知识结构与兴趣的研究方向的论文,以此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实现在流通法学与相关学科领域间的跨越。

4.重视师资的跨学科培养

教师自身的学识水平、科研能力、学术前瞻性以及与其他学科专家的沟通能力,会直接影响到学生的知识视野与知识结构。只有导师对其他学科知识感兴趣,才会去探索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方法,用以结合流通法领域的研究课题,寻求新结合点,从而提高学生的创新性。教师应经常参加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活动,通过与其他领域的学者交流,这样才能为流通法学专业学生的学科交叉培养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建立一支多学科交叉渗透的流通法师资人才队伍十分必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培养师资。

(1)教师交叉学习培养计划。高校应利用学科门类齐全、综合性优势突出的有利条件,启动“教师交叉学习培养计划”,该培养计划分可为专业性交叉学习和综合性交叉学习两类:

专业性交叉学习计划是,根据教师个人职业规划和流通法研究方向的定位,要求其在4年内随同本科生或研究生一起插班学习3门以上的跨学科专业课程,每门课程结束时都要和他们一起参加考试。

综合性交叉学习计划是,要求每人主修3门课程,通过跨学科课程的交叉学习,使教师对不同学科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以及该学科与其他学科的相关性、现有学科交叉情况、前瞻性问题和热点问题等都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有利于流通法学领域形成多学科交叉共生的学术氛围,提高教师科研协作攻关的能力,积极促进学术创新和交叉性研究成果的涌现。

上述学习计划可以同时实施,也可选其一,各学校可根据自身情况而定,并且上述教师进修计划应制度化,将进修作为年度考核、晋升职称的重要指标。

(2)建立流通法交叉学科研究的平台机制。无论是建立强大的学术团队还是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都离不开强大的研究平台。因此,应建立交叉学科研究的平台机制,即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团体。这是开展学术研究的重要保障条件。我校的流通法研究中心早已设立,为了发挥研究中心作用,还应在研究中心下设多个课题组,以流通法重大科学问题为核心,重大科研项目为纽带,以联合攻关为学科交叉和发展新兴学科的牵动力,整合全校范围内的有关学科力量和科技资源,进一步凝聚学科队伍,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研究群体,打破单一的纵向的校院系格局。

(3)抓好制度建设。为了改变交叉学科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不健全,交叉学科研究与人才培养的资助力度不够的局面,可以流通法学交叉学科建设为试点,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探索建立一套灵活、多样、开放、有效的教学、科研管理模式,大力推进“开放、共享、竞争”的体制环境和运行机制建设,建立起良好的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和灵活的人才配置机制,最终建立起符合交叉学科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

参考文献:

[1]于文轩,王灿发.我国环境法教学模式的反思与探索[J].当代法学,2009,(2).

[2]于文轩,王灿发.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课程设置与教材建设[J].当代法学,2008,(6).

[3]姜明,张敏纯.关于理工类高等院校的环境法课程设置的思考[J].现代企业教育,2001,(4).

(责任编辑:刘辉)

作者:李爱华

看不懂的法学论文 篇2:

当代中国法学的流派化志趣(上)

摘要:法学流派的涌现是中国法律学人的夙愿。虽经中国法学者的多方呼吁,但法学流派的“建构”依然步履蹒跚。从对中国法学流派划分诸种观点的评析中,可以说明流派化意识是形成法学流派的重要因素。法学流派像其他任何流派的形成一样是一个自然的过程。法学研究的对象及范围、哲学基础、方法论运用、理论体系的创新等是流派形成的主要因素。当下,法学中国化是中国法学发展的方向。这就意味着中国法学应解决中国问题,法学流派的建构也不能离开这一主题。中国还没有形成具有特色的法学流派。但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肯定会出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反映中国人对世界法学做出独特奉献的法学流派。这也是对法学向何处去的一种回应。

关键词:法学流派;法学中国化;诠释法学;法律社会学

文献标识码:A

关于当代中国有没有法学学术流派、有哪些流派以及如何建成中国的法学流派,是学者们经常议论的问题。在网络上用“法学流派”一词进行搜索,竟出现了大量的相关条目,可见关于中国法学流派的议论日见增长。虽然,“中国目前难以宣称建成了独立的法学派别”[1],但人们对中国出现法学流派的志趣与渴望已显示出来。张文显在几年前就呼吁“结束法学无流派的历史”,几个著名学府还提出了“推进XX法学派”的目标。[2]从网上的言论来看,许多法学硕士、博士表达了更多地对法学流派的关注与赞许。因为法学流派的生成与法学教育、法学的发展乃至与法制的进步息息相关。同时,不少人也表达了有无法学流派无关紧要的看法。在我看来,后一种议论的潜台词,可能表达了对前代法学研究者的某种批评,即抱怨他们没有建立起中国特色的法学流派,没有出现他们所期待的那种学术繁荣;对法学界贩卖西方思想泛滥表达了某种情绪。我认为,出现成熟的法学流派是中国法学发展的必然。正在涌动的流派化意识也许是中国法学向前发展的契机。中国法学研究的流派化,肯定应成为法学中国化的方向之一。但是,什么是法学流派?研究法学流派有什么意义?如何评价中国目前出现法学流派的端倪?法学流派的形成需要条件吗?在形成中国法学流派的过程中我们应有哪些自觉意识?对此我们法学家应有充分的准备。

一、对法学流派的体悟

学习法理学的人对法学流派一词并不陌生,因为西方法律思想史就是一部法学流派史。尽管我们常用法学流派这一术语,但却很少见到这一词语的定义。法学流派与法学学派有些细微区别,欲揭示其意义须从“流派”和“学派”一词的语义谈起。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把“流派”解释为:学术思想或文艺创作方面的派别;把“学派”解释为:同一学科中由于学说、观点不同而形成的派别。学派是指主要学术观点近似,政治立场相仿,有共同的理想追求和价值目标。学派的历史性不是很强,可能更多地强调当下的学术分类。流派则强调学术传承。流派多少有点门派的意思。流派的学术观点虽有许多相同,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正是一代又一代的观点区别使得学术发展并传承下去。但这种区分只具词语辨析的意义。在学术著作中,二者的区分并没有太大的意义,只是表明习惯用法差异。俞正梁说:“所谓‘学派’,主要是指某一特定研究群体,他们研究旨趣相似,理论导向相同,思想倾向相仿,学术风格相近,它是由于学说师承不同,观察事物视角不同以及对现实与趋势判断不同而形成的学术派别。”[3]在他这里学派与流派并没有区分。但我们注意到了一点,他强调了学术立场、群体、学术风格,尤其是师承关系。肖永平对法学流派也有一个定义:“法学流派就是指在法学领域内有相同或相近的比较系统的理论预设、研究进路和基本观点的学术共同体。”[2]法学流派可能是个模糊的概念,完全精确的表达几乎不可能,但法学学人又都能大体把握它的含义。

在中外思想史上,纵横诸多的学术流派,如中国的儒家学派、道家学派,西方的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现实主义法学派等等,通过多年的研究性学习,我们可以体悟出它们的一些共性特征。如某一学术流派一般要有学术思想的源头,在这个源头肯定有一个代表性人物,这个代表性人物自己写成或集成一个或几个经典文本。当然,在这个文本中还应该有流传于后世的代表性观点。这当然不是说学术流派的主要观点是一成不变的,恰恰相反真正的能被称为学术流派的,无论其范围大小,时间长短,其学术观点都是与时俱进、不断翻新的,即使被我们批了多年、视之为保守的儒家思想,其实在不同的时代其变化也是明显的。特别是在西方思想引进后,儒家思想的包容性更是在世界各地显示其魅力,其变化更大。但这种变化并不是变得面目全非,而是在前代的学术思想基础上不断创新。这实际上就是学术传承。没有学术传承就没有学术流派。学术传承是学术流派外在的主要特征。

1.学术传承是学术流派的重要表现之一

不承认有法学流派的存在,是否意味着我国的法学就没有学术传承?如果仔细考虑的话,会发现我们是有学术传承的,只不过其源头是西方的法学。在我国哲学界,现在还在争论有没有中国哲学的问题;在法学界也有人讲有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法学”的问题。这一事实表明,我们的主流文化已经(起码在形式上)西化了。我们固有的传统正在逐渐失去往日的光彩。我们认为,没有出现中国的法学流派并不意味着中国不存在法学流派。朱苏力的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西方法社会学在中国的延展;郭道晖的研究也可以说是西方自然法学派在中国的声音;从郑永流、舒国莹的研究中我们能看到德国法学家的影子;而从刘星的笔锋中我们也能体会到英美分析法学言辞。至于我个人的研究,有北京某重点大学的学生在BBS上说:那无非是把西方法学一些法学词汇堆积到一起罢了。我个人也觉得西方的形式主义法学在支撑着我的学术积淀。我觉得我国目前的法学主流实际上是西方法学在中国。这当然也就意味着是西方法学流派在中国的流传。西方法学在中国流传了近百年,我们从中能否得到一些建构中国法学流派的启示?我想这是肯定的。从我个人的体悟看,建构中国的法学流派有三个最主要的基本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准确定位研究对象和范围,要有明确的问题意识;第二,有某一哲学作为基础,使用某种方法作为基本的研究方法;第三,能够在逻辑上自圆其说,建构新的、系统的学说体系。这三个方面实际上是法学研究最基本的方面。但可惜的是,在近百年的法学争鸣中,这些问题没有被认真对待。我们的法学家还没有自觉的流派意识,不注意学术传承,因而也就没有形成法学学术流派。当然学术传承也不仅是个“香火”的问题,它更主要的是某派学说对社会问题的穿透力和学术影

响力问题。现在有一些学者对“香火的传承”问题倒是很注意,但由于自身的学术没有到家,也不注意学术的创新问题,因而学术传承竟成了师承“门派”、继承“祖业”的问题。这种固步自封的做法,与学术流派的传承是两回事。在共性基础上的创新是学术能够传承的重要因素。我认为现在没有法学流派并不意味着永远没有。我想中国在50年以后能出现成熟的法学流派。依据是:我们当下的学术流派还没有较为完整地或者清晰地出现,所以现在不会马上出现法学流派。如果现在有了学派意识,也得经过20年的努力学派才能成形,再加上争鸣的时间和后代传人的成才时间,大约需要50年。但这只是个逻辑推断,还缺乏经验事实的论证。

2.法学流派的形成与法学研究的对象

关于法学研究的对象,我们的法学教科书大都采取了“空泛”的说法,认为法律和法律现象是法学研究的对象,没有像西方法学那样进行细致的区分。这迎合了中国整体性文化的特征,但却不符合西方法学划分的标准。整体性研究也能出现学术流派,像儒家学派。但是我们注意到,我们只是在步西方法学家的后尘,享受后发达国家和民族的“优先”学习权;在我们心目中的学派标准也是西方人的观念。这样就使得我们自己及学生都会感觉到中国没有法学流派。似乎我们已经习惯了以西方为标准来衡量我国的法学研究成果。这样说并不过分,在我们有些人的心目中:只要是西方法学研究过的成熟结论,似乎在我国都不用研究。西方争论的我们也要争论,他们不争论的就是定论。这种思维是有问题的。要建立学术流派,不明确自己的研究对象,为自己的学术研究对象限定范围,这根本不可能有对问题的深入研究,试图以东一榔头西一棒式的研究成就法学流派,这根本是不可能的。大百科全书式的学术流派时代似乎已经终结。大约在两百多年前,学术的分化已经使得各种研究越来越专业化了。现在,还经常听到有人对有些新的观点说:看不懂、听不懂!这已根本不是什么指责了。它仅表明两个方面的问题:要么是作者或演说者的观点真有问题,要么是读者或听者的理解力有问题。在许多情况下的情景是:由于“读者”知识的不足而看不懂文本。这并不奇怪,这是知识爆炸和分化所带来的必然结果。现在科学和社会科学最时髦的也许是交叉学科的研究了。在这种研究中,整体性也许仅仅是一种指导性原则。虽然,我们常常听到新儒学的倡导者说,下一个世纪是中国人的整体性文化时代,但是,西方的传统在中国已经形成的新“传统”,一时半会儿还难以改变。我想,即使是在中国形成整体性文化为特征的法学流派,那也得对西方的法学流派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在形成了许多分门别类的学派以后才能有所指望。我们现在的情景是:既达不到西方(像有些人所讲的那样回到马克思),也不可能回到传统的中国(回到孔子)。因为回到马克思或回到孔子在解释学上是讲不通的,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的。也许我们惟一的选择就是在现有的基础上,结合西方和中国进行不断的创新,才有可能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路径。

我们笼统地说法学研究对象是法律及法律现象,这等于什么也没有说。分析法学派也在说像“法律就是法律”这样的“废话”。但我们得明白,“法律就是法律”是有所指称的。它强调了制定法和判例法外的公平正义等都不是法律,只有实在的国家法才是法律,只有这样才能把法律用到司法中去。而我们关于法学研究对象的界定,实际上等于什么也没有告诉读者或学生。法学不研究法律或法律现象研究什么?所有的法学都把法律及法律现象当成研究对象,但这种界定使得无法形成流派。季卫东在总结邓正来最近的研究时说到这个问题,他说:“中国的法学理论实际上与他的研究对象之间存在断裂,结果丢失了内在化的价值核心和自我认同的根据,从而正在引发现代化范式的动摇,甚至正在引发整体性危机。”[4]作为流派的法学,在研究对象上都有自己的特定领域。以所谓三大法学流派为例,三者都以法律及其规则为研究对象,但它们研究的对象是有区别的。自然法学是用公平正义的观点反照实在法规则,认为那些与自然正义不相符合的法律不是法律,即恶法非法。自然法学是以公平正义及其与法律的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流派。分析法学,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认为判例法与制定法以外的规则都不是法律,恶法亦法,它要使司法者找到一个清晰的法律界限。虽然分析法学的传人也承认最低限度的道德,但“法律就是法律”依然是这一学派的格言。社会法学派打着对法律进行科学研究的旗帜,要专门研究社会关系中的法律,要在社会关系的互动中把握法律。这一学派把法学研究的对象界定为社会关系中的活法。我们在研究法律的时候也可以借鉴它们的界定,但一定得是关于中国问题的研究。我相信即使我们的研究对象与西方法学流派重合,那也不一定影响中国法学流派的形成,只要我们有自觉地研究中国问题的流派化意识。

3.法学流派建构的哲学基础与研究方法

法学流派的哲学基础和研究方法是任何一个法学流派都必须拥有的最基本的研究立场和手段。虽然有一些学术流派在哲学基础和研究方法上也会有一些交叉,甚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还会有一些变化,但没有哲学基础和相对稳定研究方法的学术流派很少。在分析法学派之上有分析哲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逻辑分析方法;新分析法学派之上有语言哲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语义分析方法;法律社会学之上有科学哲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科学的方法;批判法学派之上有马克思主义哲学和阶级分析方法;后现代法学之上有哲学解释学和理解的方法。可以说多数法学流派都有其哲学基础与主导性的研究方法。对法学来说,没有哲学作为支撑,没有相对固定的研究方法,流派很难形成。即使是古代罗马法学也是吸收了古希腊哲学的智慧,才有了绵延几千年的辉煌历史。这些观点和说法早已被我国法学的研究者所看到。但是为什么在我国的法学至今还没有形成流派呢?

汤唯分析了“创建中国法学流派的主客观条件”。从主观条件来看,她认为现在法学精英不少,但还“缺乏成果卓著的法学家主体群和带头人”,③中国法学者的核心理论(流派创建的基本标志)、学术特质(流派形成的内在精神)、学术共同体(流派形成的人文条件)还有些欠缺,因而“还没有形成这样一种构成法学学派的学术势力”。从客观条件来看,学术环境还有些问题,学术隶属于政治,学术自立还有待改善;法学研究还没有走出翻译文化的阴影,脱离社会、不尊重国情的情况还大量存在;在思维方式上一元独尊还没有向多元转化。[5]这些都影响了我国法学流派的形成。我认为汤唯说的是有道理的,但法学流派不能形成的原因可能还不止这些,甚至主要不是这些。按我的体会,所谓核心理论指的是某一学派的核心范畴以及在核心范畴周围所形成的体系性的理论。为什么

中国法学家的理论体系或核心理论不能出现?我认为这与我们的法学研究者不认真研究像“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学研究的哲学基础与方法”的基本问题有一定的关系。当研究对象不明的时候,我们的研究就不知向何处去;当哲学基础和研究方法不清楚的时候,我们就不知道怎样去研究,尤其是不能前后连贯一致地研究,也就不能形成系统的观点。理论体系的出现与长期坚持某种哲学世界观、使用某一种或几种研究方法有极大的关系。如果没有前后一致的哲学世界观的指导,在某个问题上就不可能有长远的研究目标。已出现的理论体系,如果能有学人传承下去,发扬光大并不断创新,那么学术流派就会出现。这正是我们所期待的理想结局。

我们欣喜地注意到,我国的许多学者已经意识到哲学基础与研究方法问题的重要性。他们在自己的研究中,明确其哲学基础、使用相对稳定的研究方法。像季卫东研究的规范法学及其分析方法,朱苏力研究的社会法学及经济分析方法运用,张文显研究的马克思主义立场与方法,刘作翔在文化哲学基础上的实证研究,谢晖研究的思辨哲学基础与方法论运用,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我想,大家都希望在自己的研究范围内建构系统的理论,包括我自己在内,一直想建立影响力大、解释力强的理论体系。我的看法是:这种努力的愿望是好的,符合拿破仑的好士兵论。

十几年来我一直把自己的研究框定在法律解释的问题上,试图在思辨哲学和解释哲学的基础上提出系统的理论体系。但这种努力还远没有成功。学派的建构努力是一回事,学术派别的实际生成是另外一回事。况且,学术流派究竟是宣称的还是建成的,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我总觉得,学术流派的出现是一种在个人和群体共同努力基础上的“自然”生成,就跟法学家不是评出来的一样。它是在自然的历史长河中,大浪淘沙“自动”浮出历史水面的。这种有点悲观的看法并不是否认个体和群体的能动性、创造性,而是强调主观努力的研究成果只有得到当今和历史的双重认同才能形成学术流派。

被认同的法学观点,可能是对现今问题有解释力的理论。但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后代学者继承的不一定是当代“大师”对某一问题的看法。大师的基本立场、研究方法和关注的问题域,可能是后代学者要继承的最基本的东西。谢晖说,系统的法学观点和独特的法学方法是最重要的两个基本特征,也是法学流派必不可少的两个判断标准。系统的法学观点是构成法学流派之核心,而独特的法学方法是法学流派形成的骨架。[6]独特的法学方法揭示了某一流派对法律进行探索、认识、分析、评价的手段。如自然法学派运用价值分析方法,以超越现行制定法的姿态,用哲人的眼光和终极关怀的理念,分析法律缘何存在以及应当如何存在的问题;分析法学派秉持实证分析方法,把法律视为一个自治的、独立的系统,致力于维护法律自身的逻辑一致性,这种研究方法不追究法律规则本身的基础,而径直去研究规则与规则之间的关系。[7]

4.系统的法学观点和理论体系

系统的法学观点或理论体系意味着,某一群体在核心概念和理论预设的支撑下,对某一研究领域的问题发表系统的观点。就法学流派来说,他们首先确定研究方法和对象,并以此表达对法律本质的看法。在这个看法统领下,表达其对法律现象的种种认识。对法律及其本质的界定本身可能没有太多的实践价值,但对建构理论体系却是不可缺少的。像自然法学派认定法律的本质是正义,并以此展开了对法律现象的全面论述与批判。他们认为,如果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是不人道的,非正义的,那么人们就有拒绝服从的权利。分析法学派则认为,法律是规则,他们视法学为规范的、非意识形态的科学。法律仅是规则、原则和原理组成的封闭自足的容器,不包含政治的、伦理的、经济的、社会的要素在内。[7]只要规则是有效力的实在法,它就应该被施行。在规则概念的支配下,分析法学(可能更多的是被称为形式主义法学的流派)提炼出系统的法律概念体系、原理体系、规则体系、关系体系等等。系统的法学观点和理论体系是法学流派存在的基础性标志。当然,系统的法学理论体系并不一定就是指一个人的理论,构成学派的应是学术群体。在这个群体中不是没有争论,而是有相同的研究对象,共同的学术倾向以及共同要解决的问题。学派内部的共性其实只是大的方面,他们的论争对促进流派的发展不亚于与其他学术流派争论的效果。没有内部的争吵,学派就可能变成宗派,就可能失去学术的性质。

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戴维·M·沃克表达了对“法理学的学派”一词的看法。他的看法也许能帮我们评价法学流派。他说:“这是一个表示某些法律思想家共同属于某一派别的术语。由于表明了法学家对一些法律理论的主要问题的重要而有意义的观点,指出了他们相似的兴趣和态度,因而这种分类和学派划分是很有价值的,但是不能在学派之间划出一条明显的界限,且有些思想家很难被归类。”沃克把法理学分为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或职能法学派)等。学派的划分是对法学研究成果的一种分类。这种分类对明晰法学成果的线索、丰富法学学科的内容、带动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促进法科学生学习的进步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从西方法学的发展来看,正是法学流派的争鸣与探讨才使得西方法学出现了繁荣的局面。这一点正是我们倡导在中国实行法学流派化的原因。对问题的观察不能只注意一个方面,也不能只运用一种方法,各个角度的深入系统的研究对我们认清法律都起着重要作用。对法律的探讨决不是哪一个学派能完成的工作,即使所谓统一法学派也不能。所以,我很赞赏沃克的说法:“对法学家进行学派的分类不应模糊这种事实,即:在他们所有的观点和方法中都存在着一定的真理和价值,而且,这些观点和价值是互补的。”

收稿日期:2006—12—26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律方法论研究》(04BFX003)作者简介:陈金钊(1963—),男,山东莘县人,法学博士,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副校长,教授,法理学专业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律解释学研究。①像谢晖在1995年就撰文倡导创建中国的法学流派,网上还有一些他关于法学流派如何建构的文章。最近他又在河南召开的“中南法学暑期论坛”上演讲了“法学流派、法学困局与法学的规范研究”,在演讲中他又重提了几年前有人的说法:“中国法学流派,连种子都没有,怎么谈法学流派。”②当然也有相反的观点。在华东政法学院博士论坛第二期的综述中,不少博士和硕士表达了中国目前不需要法学流派的看法。①李秀清说:学术流派之“流”并非流行之流,因为学术流派的观点应当流传后世,并非稍纵即逝。①也许在中国这个什么人间“奇迹”都能出现的国度,50年的时间可能太长了。说不定哪一天来一个像“十大法学家”一样的评审,制定量化指标体系,找出一些评委,对学术流派也来一个评定,一下子就能“评”出个十个八个或者更多的学术流派。我国现在的许多制度设计不是让人们真正地投身到学术事业,像名目繁多的评奖、评定各级津贴、各级各类专家、各类学者等等,并为此制定详细的量化标准,结果学术好像不是钻研出来的,钻研学术竟附带出了钻营学术。成果的社会评判由于难于操作,最后就成了少数人的权力评判。深受其利和深受其害的知识分子,大都难以保持往昔的清高,自觉不自觉地要投身其中。法学学术流派没有形成与制度的设计、科学量化管理的倾向有很大的关系。出路在何方?究竟是人出了问题还是制度有问题?②在80年代以前,中国的法学也把法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国家与法律”,所以说把法学研究对象定位“法律与法律现象”也是我国法学的进步。但拿这个为我们法学的进步进行辩护,有点像“拿着不是当理说的”意味。①美国的批判法学主要是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方法,并没全面继承马克思的革命精神,尤其放弃了其中的暴力革命论。②虽然哲学解释学强调真理反对方法,但据有些哲学家考证,哲学解释学并不是没有方法,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建立在辩证法基础上的理解方法。③其实关于“成果卓著”的评判也许不是由当代人来完成的。成果是否卓著是由历史来进行评说的,所以,今天搞的所谓社科评奖、十大法学家评审,从历史的眼光来看,可能没有太大意义。④当然,我们过去也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一贯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但为什么也没出现中国的法学流派呢?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法学自觉不自觉地依附于政治,法学的哲学基础被当成意识形态,阶级分析的观点也仅仅是用于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基本上是在重述马克思的思想,创新并没有在法学研究领域中出现。学术流派是学术领域中的事情,一旦把其意识形态化就会出现一枝独秀局面,百家争鸣式的真正学术流派就不会存在。另外,在阶级斗争的年月,法律是被排斥的列象,法制根本是荡然无存的,在那种局面下不可能出现法学流派。

(未完,下期待续)

作者:陈金钊

看不懂的法学论文 篇3:

系统政治学对系统法学的启示

美国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在其《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一书中,运用系统思想,运用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将政治生活、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视为具有系统意义的现象,进行系统分析。我们可以把他的政治学理论成为系统政治学理论。由于戴维·伊斯顿所运用的研究方法属于系统科学方法,而且政治学与法学同属于社会科学,在学科特点上有很多相通之处,而且很多政治生活、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就是法的现象。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系统政治学视为理解和认识系统法学的一个模式、样本、范例或参照物。可以说,系统政治学对于系统法学研究而言具有多方面的意义,至少可以启发我们思考以下问题。

关于系统科学方法和系统法学的理论地位

在戴维·伊斯顿看来,系统科学方法现在仍然是研究政治学一般理论的唯一通揽全局的方法和高屋建瓴的视角,不幸的是,迄今它尚未遇见过竞争对手,还没有被其他政治学研究方法所取代。系统科学方法历来主张应有一个充分包容性的概念框架结构,由此来鉴别政治生活的基本范围,显现这些范围与其他领域的关系。系统科学方法构建了一个结构复杂的网络,是由若干机构以及一个个行为模式所组成的,称为“政治系统”。系统科学方法现在仍不失为政治学一般理论继续发展的出发点。[1]

戴维·伊斯顿的系统政治学在西方政治学界是独树一帜的成功的政治学理论,他对系统科学方法以及系统政治学的评价决非夸大之辞。按照我国的目前的系统科学理论,戴维·伊斯顿在几十年前所进行的系统政治学研究只是运用了一小部分系统科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有很多系统科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并没有得到解释、说明、阐述或运用。在系统科学已经获得相当发展的今天,我们没有理由不运用系统科学方法来促进法学的发展,没有理由低估系统科学方法的能量,没有理由漠视系统法学的发展,没有理由再对系统科学方法抱有怀疑的或保守的态度。虽然系统法学作为我国法学的一种法学理论还处于探索之中,但是我认为,我们有理由对系统科学法学方法和系统法学给予一个高度的肯定和评价,有理由相信系统法学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也能够获得巨大成功。我们应当把自己的学术目标和理想设定在一个很高的层次上。理想总是把方向指向有可能到达的目标上。戴维·伊斯顿已经到达了系统政治学这个目标,因此,我们也应当向系统法学这个可能到达的目标前进。理想又总是把目标设定在已经前进的方向上。我国法学界已经向系统法学这种法学流派和法学理论的目标前进了20多年,我们应当继续努力,进行某种跨越式的前进。

系统法学研究需要的什么样的勇气、智慧和毅力

在戴维·伊斯顿看来,进行系统政治学研究必须同时具备理论勇气、智慧和毅力,三者缺一不可。戴维·伊斯顿认为:一方面,政治学理论是很廉价的,到处都有;另一方面,政治学理论又稀缺得出奇。[2]看起来我们只能在像系统政治学这样的一些宏观政治学理论和没有政治学理论之间加以选择。在政治学研究中,在系统政治学研究中,我们不能“总是在未经表达的一系列设想、没有联系起来的若干概念和拙劣整合起来的若干概念之间徘徊流连”,我们应当有勇气毅然决然地去“博取更强烈的理论自我意识,去把握更缜密的理论逻辑”。在戴维·伊斯顿看来,系统政治学的研究“与理解人类社会现象的较广泛目标息息相关”,只能“按照事物的内在逻辑做出选择。当然,这种事物的内在逻辑只是与知识的幻想、直观、传统或偶然相对而言”。由于政治系统时非常复杂的,解释和描述政治系统的网络结构和“内在逻辑”,不可能不包括“知识的幻想、直观、传统或偶然”的成分。对于个别研究者而言,“对资料随意进行研究,不受正规的理论限制,大概是一种最适宜的方法”。但是如果选用这种方法,“就必须具备卓越超群的理解能力、适用于排解疑难问题的灵活多变的思路以及在茫茫暗夜中为了点燃思想的火炬而艰苦摸索的坚韧毅力等等许多品质”。 [3]

实际上,戴维·伊斯顿的很多观点,可以视为对我国法学整体状况的真实评价和真实写照,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尽管这种评价听起来相当尖锐和刺激,一些人可能不愿意接受。就系统法学研究而言,我国法学界总体上表现出来的敏锐、勇气、智慧和毅力都是远远不够的。我作为一个“个别”的系统法学研究者,从某种角度来看我的研究方法始终就是“对资料随意进行研究,不受正规的理论限制”,我也只能这样做。戴维·伊斯顿认为这种方法“大概是一种最适宜的方法”,这对我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鼓舞,而且我也相信我具备进行系统法学所需要的勇气、智慧和毅力。

将系统法学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进行研究

戴维·伊斯顿认为,理论的概括性和连贯性是甄别所有理论的两种特性。理论的概括性是指法学理论所包含的论题的范围 ,“它们从非常有限的数据到最广泛的数据,各不相同”。理论的连贯性是指构成理论的命题之间的连贯程度。根据这两种特性,理论可以分为三种:单项概括理论、局部理论和一般理论。单项概括理论的数量是很多的,它们仅仅涉及到一批非常有限的数据,适用于为数甚少的一些事情。在若干单项概括理论的基础上可以形成局部理论。关于政党、组织、利益集团、领导权力、行政行为、联盟等政治学的局部理论,只是研究政治系统的特殊方面或特殊部分,而没有说明这些局部理论自身各自都与一个更大的逻辑、更大的理论整体或更广阔的领域相吻合。这些局部理论之间,也就是“逻辑尚不确定、含糊不清和相互矛盾之处”,就成为了政治学研究的处女地,“而这正是一般理论帮助测定的区域”。系统政治学就是可以说明各种局部理论之间的关系,并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连贯性的政治学的一般理论。

在这里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戴维·伊斯顿关于政治学理论的三种划分,与前面所说的刘永佶关于单一性论题论述体系、集合性论题论述体系和学科论述体系的划分,是完全相通的。戴维·伊斯顿将系统政治学作为一种政治学的一般理论进行探索,这启发我们也应当将系统法学作为一种法学的一般理论进行探索。在这种探索中,应当尽量概括我国法学已有的单项概括理论或单一性论题论述体系,以及局部理论或集合性论题论述体系,不论它们是共识性的研究成果,还是前沿性的探索。

系统法学是价值无涉的实证主义法学

戴维·伊斯顿认为,很多政治学研究就是选择一些价值作为基本原则,围绕它建构一批概念和命题。由此获得的一些政治学理论作为局部理论不管如何重要,都必然面临甚为狭窄的前景。我们现在缺乏的是系统阐述政治学理论问题的一种明确方法。这种方法并不关注特定的政治的价值问题,而是拓展自己的视野,致力于处理各种政治系统所面临的永恒问题。物理学中已经有了关于运动的一般理论,生物学中已经有了关于生命的一般理论。与此相应,我们在政治学中也应当有一个论述政治生活中心过程的一般理论。在系统政治学理论中,我们可以寻求到一种理性方法,借此把握最具综合性的问题,进而在最一般层次上打开政治生活的窗口,了解政治生活可能采取的一切形式。一旦我们确认,形形色色的政治生活都可能完全变为我们研究的领域,政治学理论研究和探讨的实质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我们不会再满足于维护某些与西方文明的历史进程所产生的利益相关的中心价值。相反,我们必然会不分时间与空间,不管所研究的政治系统是最民主的还是最专制的,是最原始的还是最发达的,是最传统的还是最现代的,只是关注一切政治生活系统所面临的最一般问题。

戴维·伊斯顿所研究的政治生活本身都是涉及价值的,但是,他是以一种价值无涉的系统思想和系统科学方法来分析和描述这些政治生活的。因此,他的系统政治学理论是一种实证主义的政治学理论。在我国法学界,人们围绕着多样的法的价值,构建了很多法学理论。只不过有人偏爱自由、民主、人权、正义等法的价值,有人偏爱秩序和国家统治等法的价值。这些法的理论把研究范围局限在特定的法的现象上,不能说是关于法的现象的一般法学理论。系统法学以价值无涉的系统科学方法来研究涉及价值的法的现象,因而是一种实证主义法学理论,各种形形色色的法的现象,都是系统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在戴维·伊斯顿看来,如何构建系统政治学的论述体系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他的很多关于构建系统政治学论述体系的阐释是非常耐人寻味的。他认为,“一般理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解释它所适用的经验系统行为,完全要看组成这种理论的概念和概括中有多大程度的逻辑连贯性。一个一般理论若是构成了一个思想演绎系统,一整套经验上正确的概括便可以按特性递降的顺序,从特定的假设、前提和公理中演绎出来,这个一般理论也就以其理想的和最有力的形式,实现了其最大价值”。戴维·伊斯顿并没有认为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完整地提供了现成的演绎性命题或可以用来进行演绎分析的概念框架,也并没有认为他的系统政治学理论是完全按照演绎分析的方式构建的,是在贫瘠的政治学理论土壤中一夜之间突然绽放出的一朵“演绎理论之花”。但是他认为系统政治学理论是有可能这样构建起来的,而且意识到这一点有助于为承认和接受系统政治学研究能够取得的成就“留下余地”。

戴维·伊斯顿在构建系统政治学论述体系的过程中还发现,很多相关的研究成果都是间歇式问世的,一些研究成果表现出对已有的研究成果没有太大的兴趣或与其无关。在戴维·伊斯顿看来,这种“严重缺乏现成的理论概括”和“缺乏累积性研究”的状况,使得系统政治学研究不可能做到“把各方面概括集中成为一个逻辑上松散的一般理论统一体”,而只能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使理论探究范围限于易驾驭的边界以内”,在“探知一系列演绎性命题”和“寻求以最起码的连贯性摆脱纯粹收集和处理资料水平的、松散关联的一系列该概括”之间求得某种适当的平衡与结合。不论如何,要想使系统政治学研究取得重要而极为有益的进展,“发展逻辑上相关的一系列概念,创构一个最高层次上的总体概念框架”,“围绕此框架,渐渐述及更加复杂的理论结构”,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在这个总体概念框架中,人们可以发现和确定用来分析政治系统的稳定而明确的分析单元。

戴维·伊斯顿在《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的论述体系中,一方面有选择地将系统、输入、输出、反馈等一些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的概念和术语进行演绎,同时也从大量的政治现象、政治学理论和学说中,有选择地提炼出一些具有概括性、综合性和归纳性的概念,如政治共同体、当局、典则、压力、愿望、支持等等,并且尽量使这些概念以及相应的命题与那些演绎性概念和演绎性命题相吻合、协调、一致和相互沟通。在这种论述体系中,政治系统是核心概念,输入、输出、反馈等概念以及政治共同体、当局、典则、压力、愿望、支持等概念是两类主体概念。这两类概念构建了一个高层次的总体概念框架。在这个总体概念框架之内,戴维·伊斯顿对政治生活作了相当彻底的系统分析与综合,形成了很多新的关于政治系统的分析单元。在这种论述体系中,充斥着大量的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的概念和术语,大量的人们所熟知的传统的主流性的政治学理论和学说被肢解了,并被整合到一个概括性和连贯性的概念框架结构中。我认为这种独树一帜的系统政治学论述体系,隐含着政治学学术界在一定程度上不容易也不愿意去理解和接受的可能,也就是说不愿看,也看不懂。

我们在系统法学研究过程中几乎面临着戴维.伊斯顿在这里所说的全部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演绎、分析与归纳、综合的关系问题。我们在系统法学研究中能够意识到这些问题,并适当地解决这些问题,根据法学和法的现象的特点,“发展逻辑上相关的一系列概念,创构一个最高层次上的总体概念框架”,系统法学也就向成熟的法学理论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如何使我国法学界愿意和容易理解系统法学这个法学流派和法学理论。

参考文献:

[1][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M].王浦劬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1版):6-7.

[2][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M].王浦劬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1版):1.

[3][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M].王浦劬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1版):557-558.

作者:李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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