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202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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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收支制度

一切收入统一由会计开票,出纳收款,禁止其他人员收款。当天收到的款项必须存入银行(信用社),禁止坐支。

经济社(村小组)的开支必须的村社长(组长)审核签名且手续 全才能支付,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用途要写清楚,并符合开支规定。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要有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地。

固定资产购建按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工程要公开投标,要有承建合同、预算与结算表资料。 社(村小组)干部不准用公款购置手机、摩托车。汽车的购置按区(街道)的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捐赠、报 等须按本制度第四十四条进行。

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材料、产品、库存商品、库存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明细登记制度,定期进行清查 点。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基本账户制度。大额支出要通过银行(信用社)进行转账结算。

集体的现金、存折、存单及有价证券由出纳专管,会计监督,其他人不准代管,严禁公款私存。

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制度,经济社平时库存限额最高一得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当天要送存银行(信用社),确需增加库存限额的也应经社负责人书面同意。如超过限额又不办理申报手续的,一切责任由出纳负责。

货币资金收入要使用村委统一规定的票据,严禁收入不开单。经济社(村小组)不得私自购买非统一规定的收据。一切支出要有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并填制《村、社费用报销凭证》,对外支出应有外来原始凭证而自制原始凭证的视为无效单据,不得列支。

会计每月(或每季)要对出纳保管的现金、存折、存单、有价证券进行清点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主管领导,发现公款私存(或私提)情况,要上报村委、街道农业办和纪委。出纳不得以白条单抵库存。

因公事暂借示必须填制统一的“借支单”,严格审批手续,并入账处理,限期报账,不得拖欠;经济社干部非公事为得借支。

对到期的应收账款,应及时追收,逾期的应按规定(或合同)收好违约金。经长期追收确实无法收取的账款,须按本制度第四十四条执行,才能制单作呆账损失处理。

经济社兴办经济项目须提供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管理与经营措施,经村民大会决定并上报村委和街道经济办审核。

投资项目管理要落实责任制,防止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成社集体经济损失。

以实物对外投资(合作、合营)、转让,要经村民大会或者

第二篇:关于印发花东镇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花东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府„2008‟21号

关于印发花东镇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的

通 知

各村(居)委、各有关单位:

《花东镇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1 花东镇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范围内村及村以下集体经济组织。村社企业除执行企业行业财务制度外也应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各村、社必须对照本办法对现有的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细则等进行清理,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取消,并根据本办法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确保本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第四条 镇经营管理服务中心是镇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检查、指导、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分别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五条 全面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镇成立农村会计管理服务中心,代理各村的会计工作并对其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管理

2 监督。各村财会人员在每月月底结账,在次月5号前组织理财小组审核当月单据并报送镇会计中心记账,在次月10号前到镇会计中心领取会计报表,经理财小组审核签名评分后公布,并送一份报表到镇会计中心存档,一份理财结果公布表到镇经管中心汇总上交区农财办。

各村成立联社会计站,代理各经济社的会计工作并对其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制订联社会计站工作制度和工作守则,明确工作职责;定点定时办公,方便群众办事;统一记账、统一建立社级会计档案并集中保管;由村委定期组织开展社级民主理财活动。

第六条 镇农村会计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经费列入镇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适当由村分担。村联社会计站的工作经费由村、社负责。

第七条 村联社会计站任用会计人员必须坚持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公开招聘会计人员办法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花办发„2002‟68号)执行。各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参加镇或以上主管部门主办的业务培训学习。对不称职、业务水平低的财务人员,镇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建议撤换。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或会计职务。严禁村主要领导、经济社长兼任村社出纳或会计工作,正在兼任的要立即调整。

第九条 各村会计主管,负责对本村及经济社财会工作的管理、监督,及时公布村委会的财务收支,组织村、社两级民主理财小组开展理财监督活动,监督经济社及时开展财务公开

3 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每月收支单据、报表、村社两级民主理财审核意见书。协助镇农村会计管理服务中心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村民主理财小组汇报工作情况。会计主管享受村委会副主任同等待遇。

第十条 建立财会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奖罚制度。农村财务管理不达标(区、镇业务主管部门检查考核低于80分)的村,主管领导和财会人员当年提成奖扣减20%;财务管理混乱,因当年财务问题引发村民集体越级上访,到区的当年提成奖扣减30%,到市的当年提成奖扣减50%,到省或省以上的当年取消提成奖;受区、镇业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2次以上(含2次)、或受区、镇业务主管部门通报的村,当年取消提成奖。

第三章 财务计划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年初应编制本单位当年的收益分配和财务收支计划,充分发挥计划的指导、控制和监督作用。计划应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和投资计划、管理费用、福利和公益事业日常经费预算、收入和使用计划、收益和收益分配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以及有关支出标准等。计划应于每年3月份前,由村(社)委会提出,交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在村务公布栏公布,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在下一3月底前把计划完成情况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在村务公布栏公布。

第十二条 超计划支出或计划变动,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

4 村民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十三条 村、社因发展经济和兴办公益事业,可在合法范围内通过融资、捐赠或赞助等形式筹集资金。

第十四条 筹集资金须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和使用管理计划,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镇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筹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准挪作他用,并接受出资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增加农民负担。

第五章 财务收支制度

第十七条 根据区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如下,各村、社必须依照本制度制订具体的财务收支制度报镇审批后执行。

(一)村民委员会非生产性开支审批规定:

1.一笔开支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联合审批;

2.一笔开支额3001元至10000元的,经村两委讨论后附会议记录,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联合审批;

3.一笔开支额10001元至30000元的,经村两委讨论后,提交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决定并加具意见,再由村支部书记、

5 村主任联合审批;

4.一笔开支额30001至50000元的,经村两委讨论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附会议记录于单据后,再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联合审批,报镇经管中心审核后支出;

5.一笔开支额50001元以上的除按上述规定之外并报镇主管农村财经副镇长及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才可支出。

如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由一人兼任且该笔支出事项由其本人经手的,则改由村副书记、副主任联合审批。

(二)经济社非生产性开支审批规定:

1.一笔开支额500元以下的,由经济社长审批; 2.一笔开支额501至2000元的,由社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经社长签名后报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联合审批;

3.一笔开支额2001元至10000元的,由社委会集体讨论通过,经社长、理财小组签名后提交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联合审批;

4.一笔开支额10001元至20000元的,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社长、理财小组签名后,把开支单据和会议记录一并提交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联合审批,报镇经管中心审核后支出;

5.一笔开支额20001元以上的除按上述规定之外并报镇主管农村财经副镇长及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才可支出。

(三)管理费用中的接待费和外出参观费用等非生产性费用要进行限额控制,开支1000元以上的需经村两委集体讨论通过,并经理财小组核准同意方可开支,禁止签单挂数,不得跨月开支。

(四)村、社生产性开支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本制度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八章(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和第十章(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各村、社要设立会议记录簿,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保管及存档,接受镇业务主管部门检查。

第十八条 一切收入统一由会计开票,出纳收款,禁止其他人员收款。当天收到的款项必须存入银行(信用社),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九条 各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把好资金使用关,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权拒绝付款,不予开支、不予入账,否则谁支出谁负责。

1.开支用途不明确、不合理的;

2.开支审批手续不健全的(即不同时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

3.不符合审批程序或越权审批的;

4.报销单据大小写不相符或单据内容不清楚的; 5.报销单据无收款单位盖章或无收款人签名的。 第二十条 实行用款申报制度。各村、社大额用款(包括提取备用金和转帐结算),申报制度如下:经济社财务人员提取备用金2000元或以上、转帐结算20000元或以上,由经济社长填写用款申请表,村主任和支部书记加具意见签名后,加盖村委会公章,并由镇经营管理服务中心核准后,方能到银信部门取款、结算;村级财务人员提取备用金2000元或以上、转帐结算20000元或以上,由财务人员填写用款申请表,村主任和支部书记加具意见签名后,并加盖公章,再由镇经营管理

7 服务中心加具意见后,方能到银信部门取款、结算。用款申请表第一联张贴在开支单据后交由镇会计中心或村联队财会站入账,第二联交银信部门作取款结算依据。

第六章 外借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村、社集体外借资金不论数额多少,均必须经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村两委会、民主理财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经村民代表(户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名同意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存档;

(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财产抵押登记备案,借出额只能是抵押物价值的50%;

(三)签订书面合同,到镇司法所办理见证手续;

(四)将会议决议、抵押后的相关资料、借款合同及外借资金申报表上报镇主管农村财经副镇长及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方可借出。并将借款合同在村务公布栏公布。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何人均无权审批借出集体资金。 第二十二条 借出征地款则按第十一章第五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不遵守上述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借出资金的,经调查核实后视作审批人借款,由审批人偿还,并移交镇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8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必须建立专账进行管理,有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出售或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履行公开的程序,客观、公正地评估固定资产的残值或市场公允价值,以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六条 各村、社因出售或对外投资原因需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经济社的原账面价值不论大小的固定资产先由经济社长、理财小组研究决定并召开户主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后交村委会审核。

(二)村委会原账面价值50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后提交理财小组审核并加具意见;原账面价值在50001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经村两委集体与理财小组讨论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交镇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各村、社凡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须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同时将工程承包合同、决算手续提交镇会计中心(村联队财会站)记账,以利于及时将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决算价值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汽车购臵必须同经济业务和经济效益挂钩,业务少、经济效益差的单位不得购臵汽车。如确需购臵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向镇经营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镇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购臵。不得用公款为私人购臵手机、

9 摩托车。

第八章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凡使用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村(社)集体资金和借贷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服务项目,均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条 工程招投标管理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花都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定》(花府„2007‟15号),凡工程项目在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招投标须经镇招标办或区招标办办理,工程项目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社)进行招投标。如有特殊情况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或镇两委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各村、社所有的建设项目(包括增加工程)发包,由村两委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并经村民代表(或户代表)、理财小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名同意通过,发布公开招投标信息,连同会议决议及草拟合同张榜公示招标时间7天或以上,中标后在村(社)务公布栏公示正式合同及工程预算表资料,由理财小组签名证明完成上述程序,连同会议决议与资金使用申请表报镇主管农村财经副镇长及纪委书记审批。

建设工程发包程序:

1.由镇纪检监察室、镇招投标办及驻村镇干部参与,进行程序监督、业务指导。

2.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由有资质造价咨询公司根据建筑工程图纸核价,1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监督小组核准

10 基建价作底标公开投标。村级建设监督小组由村两委和村理财小组组成;社级的由社委、村民代表及理财小组组成。

3.根据所核的工程造价再下浮至少8%后作为标底(最高限价)进行公开招投标。

4.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须与镇属下的建筑公司或其他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5.建设工程在建筑公司或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施工及竣工验收。

6.工程款的结算,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结算付款。

第九章 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材料、产品、库存商品、库存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明细登记制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分设银行存款和现金科目记账。全面实行基本账户制度。大额支出和支付金额1000元以上的对公结算,要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三十四条 集体的现金、存折、存单及有价证券由出纳专管,会计监督,其他人不准代管,严禁公款私存。银行预留印鉴要分开保管,不能由一人保管。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制度,各单位平时库存限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当天要送存银行(信用社),确需增加库存限额的单位必须报镇经营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如超过限额或不办理申报手续,一切责任由出纳负责。

第三十六条 村委会、经济社一切收支统一由会计开票、

11 出纳收付款,禁止非出纳经手收款。货币资金收入要使用花都区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禁止私自购买收据,严禁收入不开单。

第三十七条 实行收据领用登记、核销制度,各村要设立票据登记簿,村会计负责收据的登记、保管、核销。以村为单位到镇登记领取收款收据,村委会下发收款收据给各经济社时,必须实行领用登记。收据使用完毕,村会计要检查开出的单据是否已回笼,未回笼的要向单据使用人追收;把收款收据存根上交镇主管部门核销,如有遗失的,将按上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一切支出要有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并填制《花都区农村费用支出报销凭证》,对外支出应当有外来原始凭证而自制原始凭证的视为无效单据,不得列支。

第三十九条 会计每月要对出纳保管的现金、存折存单、有价证券进行清点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主管领导,发现公款私存(或私提)情况,要报镇主管部门。出纳不得以白条单抵库存。

第四十条 因公事暂借款必须填制统一的“借支单”,严格审批手续,并入帐处理,限期报帐,不得拖欠;村、社干部非公事不得借支。

第四十一条 应收款项管理:

(一)对应收未收款项必须进行挂帐处理的,挂帐单据必须附有合同依据或当事人确认债务的文字依据。

(二)对到期的应收账款,应及时追收,逾期的应按规定(或合同)收取违约金。

(三)经长期追收确实无法收取的账款,可以核销,作呆账损失处理,但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1.村级核销的应收款额在10000元以下的,必须召开村两委及理财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并作好会议记录;核销的应收款额在10001元以上的,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做好会议记录,报镇主管部门审批。

2.社级核销的应收款额在5000元以下的,经济社长、理财小组研究讨论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批后处理;核销的应收款额在5001元以上的,须提交本社户代表会议议定通过,经村委会加具意见后报镇主管部门审批。

3.各集体经济组织核销应收款项进行帐务处理时,必须有上述会议记录作为附件。

第十章 投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经济项目须提出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管理与经营措施,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主管农村财经副镇长及纪委书记审批。

第四十三条 投资项目管理要落实责任制,防止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集体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 以实物对外作价投资(合作、合营)、转让,要经村民代表大会或专门评估机构评估、报镇主管部门备案,禁止由部分人私自作价处理。

第四十五条 凡用专项基金(如征地补偿款)作资本进行

13 投资以所得的投资收益,每年应按收益总额的50%计提专项基金补偿积累。对外投资(合作、合营)、转让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鉴证或见证。

第十一章 征地补偿款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征地补偿款(土地补偿费、安臵费、青苗补偿费等),实行专户管理制度。各村、社要设立专门的结算帐户,专门用于征地款收支的结算。该帐户不能提取现金,除本单位的基本账户外不得对其他账户转账支付,收取征地款可从征地单位等有关单位的账户直接划入。资金的转出必须经镇主管农村财经副镇长及纪委书记审核同意。

第四十七条 征地各项补偿款通过“应付款——应付征地款”、“公积公益金——土地基金”科目进行专帐核算。属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附着物拆迁补偿费不得全部作为当年收入,作物、附着物在征地前已经作价入帐的,差额部分列入当年收支,作物、附着物在征地前没有作价入帐的,其补偿费列入土地基金处理。

第四十八条 土地补偿款主要用于兴办集体经济实体、发展农副业生产,可部分用于公益、福利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动用土地基金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签名通过并附会议记录,报镇主管农村财经副镇长及纪委书记审核。

第五十条 征地款借给外单位和个人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主管农村财经副镇长及纪委书记审

14 核,而且必须采取抵押方式并办理合同鉴证或见证。

第五十一条 安臵费可用于安排村民就业补助,属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用于村民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擅自动用征地补偿款的,当事人必须负责追回款项,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会计核算与收益分配制度

第五十三条 切实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各单位不得私自增设一级科目,规范会计核算。

第五十四条 推行会计电算化。村级全面实行电算化管理,提高会计管理水平,规范会计核算;有条件的经济社应逐步推广会计电算化,原则上社级收益30万元以上的,应当实行会计电算化。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电算化的实施细则、办法进行,规范操作规程。以机帐代替手工帐的,须经镇主管部门同意,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局、区农财办审核、验收、批准。

第五十五条 严格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当年成本费用和收入,正确计算收益。

第五十六条 收益分配按下列内容和顺序进行:①按协议规定的投资分利;②村干部提成奖金;③按10 %提公积金,按5 %提公益金,按5 %提福利费;④村民分配。

第五十七条 社员分配方案由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己

15 的实际情况制定,但分配方案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议定,村加具意见附上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上报镇主管农村财经副镇长及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执行,并且分配方案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三章 村干部工资报酬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村干部工资报酬严格执行花办发„2008‟14号文和花农财„2008‟2号文的规定,村干部工资必须由村填报工资发放表,连同用款申请表报镇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发放。村干部工资发放表由区农财办统一印制。

第五十九条 各村今后不得出台与花办发„2008‟14号文有抵触的有关村干部工资报酬、奖金方面的文件,不得开展要村自筹奖金的考核、评先、表彰活动,过去已制订与本制度和花办发„2008‟14号文有抵触的,应予以取消。村干部工资报酬管理不能政出多门,统一由镇经营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社级干部工资报酬方案由各村制订,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村干部的提成奖金基数为当的收益(包括企业利润,企业利润已计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的,应予以扣除),若虚报收益多提奖金的,按虚报数额进行扣除,即以实际数扣除虚报数后为应发数。

第六十一条 村干部工资应先计后发,当年村自行组织出省参观学习又拖欠村干部工资报酬的,村主要领导(支部书记、村主任)当年未发的工资报酬(不包括提成奖、先进奖)不得

16 挂账,也不再补计、补发。当届有自行组织出省参观学习又拖欠村干部工资报酬的村,届末村全体干部未发的工资报酬(包括提成奖、先进奖)不得挂账,已挂账的工资结转为零,不再补计、补发。

第六十二条 村干部通讯费、交通费及节假日值班(加班)费补贴限额规定:

1.村级干部通讯费补贴限额:

村级集体经济年纯收入50万元以下,并有集体经济项目的村,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通讯费补贴每月上限为300元,其他村干部通讯费补贴每月上限为200元。

村级集体经济年纯收入50万元以上,集体经济项目较多的村,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通讯费补贴每月上限为400元,其他村干部通讯费补贴上限为250元。

2.村干部交通费补贴限额:

村主任、村支部书记每月交通费补贴上限为250元,其他村干部每月交通费补贴上限为150元。有公车使用者不得领取交通费补贴。实行交通费补贴的村干部,不得在本单位报销车辆油费、路费、路桥费、保险费、维修费等有关交通费用。

3.村干部节假日值班(加班)费补贴限额:

村干部因公事需节假日值班(加班)的,可根据上级有关通知内容及上报的值班(加班)明细表,适当发放值班(加班)补贴,但每人每天补贴不得超过50元。非节假日值班(加班)不能领取值班(加班)补贴,如因工作需要值班(加班)的,需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方可列支。补贴于次月计发,在村干部工资发放表上列明报镇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后方可发放 ,

17 不得采取全年总计的方式,次月不计发上月值班、加班费的,以后不得补计、补发。

第十四章 民主理财制度

第六十三条 各村、社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村理财小组由5—7人组成,经济社理财小组由3—5人组成,小组成员须具备财会知识,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镇主管部门备案,每届任期3年。

第六十四条 民主理财小组主要职责:

1.审议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 2.审查本单位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3.监督集体基建工程和经营项目的发包; 4.参与重大经济投资的研究决策;

5.向村民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及集体经济情况,提出今后财务管理的建议。

第六十五条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贴的办法。补助标准根据各地实际收入水平由各村、社确定,采取每月或每年定额的方式,不得以日计酬。村、社民主理财活动所需费用分别由村、社负责开支。

第六十六条 实行财务开支、重大的经营管理活动分层次民主讨论制度。村、社所有的基建投资项目(包括增加工程部分)及重大的财务开支和重大经营活动,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家长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签名同意)。村、

18 社应根据财务开支、经营管理活动涉及的资金大小,分层次进行民主管理。

第六十七条 民主理财小组每月都要审核当月的有关财务收支情况,重点是审查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依照法规办事,开支审批手续是否健全等。

经过理财小组审核后有不规范、不合理的单据,村、社有关人员要及时纠正,属合理、真实、可补办手续的,应补办手续,属不合理、不真实、不可补办手续的应予清退。

审核后,要写出审核意见和建议,经理财小组成员签名后,在村务公布栏向村民公布。每半年书面向镇主管部门汇报一次理财情况。

第六十八条 各村要设立民主理财审核登记簿,由民主理财小组长负责,每一次理财活动都要在登记簿上登记活动的时间、内容、审核意见,每位理财小组成员在上面签名。

第六十九条 民主理财小组对于发现或村民反映较大的经济疑点,民主理财小组任期内发生的,应进行专项审核,弄清情况向村民公布、解释;属于理财小组任期前发生的,应提请或会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向群众公布。

理财小组成员拒绝审核或拒绝签名又没有提出正当理由的(以书面意见为准),视为审核通过。

理财小组成员没有提出正当理由(以书面意见为准)拒绝审核或拒绝签名两个月以上的或个别成员不能履行职责连续两个月以上的,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理财小组改选或补选。

第七十条 实行财务收支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村、

19 社要设立财务公布专栏,每月10日前公布于众,公布内容主要为财务收支、资产、债权债务等。

第七十一条 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考核制度。将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列入镇、村干部年终目标考核,并与镇、村干部的工资、奖金挂钩。

第十五章 会计资料与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 为规范会计资料,村社财会工作所用的一切帐册、凭证、报表、有关单据由花都区农财办统一印制或代购,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印制(自行购买的,必须购买广州市财政局监制的标准帐册、凭证)。

第七十三条 建立逐级上报财会工作制度。社向村上报,每月一次;村向镇上报,每季一次;镇向区上报,半年一次。上报的主要内容是会计报表和工作总结。

第七十四条 财会人员离职(或解聘)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对其经管的一切帐簿、凭证、报表、合同(或合约)等会计资料要列出移交清单,经监交人、接管人员核对无误签章后才能离职。

第七十五条 会计档案管理。村级当届的会计档案由各镇农村会计中心保管,新一届村委会选举产生后移交村档案室保管,社级当年的会计档案由在职会计员设专柜集中保管,非当年的应移交村档案室保管,禁止分散保管和由离职人员保管,会计档案资料不得存放在私人地方。

第七十六条 各种会计档案资料的保存年限是:月份和季

20 度报表3至5年;各种凭证、帐册、财务收支计划、制度、有关的合同、会计人员交接清单等至少15年;会计报表、涉及重大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如合同、帐簿、凭证等)以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单长期保存。

第七十七条 各种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和经办人在清单上签名作证明,并将清单归档。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应销毁的,不得销毁,应继续封存。

第十六章 村务财务公开制度

第七十八条 各村要设立财务公布专栏,每月10日前向村民公开本村上月的财务状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十九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1.村“两委”成员分工。

2.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农民特邀监察员名单、职责。

3.村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完成上级部门工作情况。 4.建筑工程项目发包情况公布表、生产性固定投资、开发性支出、村政公益建设项目支出情况公布表;

5.土地、企业和财产承包(租赁)项目公布表; 6.财务表格:(1)财务收支计划;(2)财务收支完成情况;(3)资产负债表;(4)收益分配表;(5)出纳账公布表;(6)干部工资发放表;(7)应收款公布表;(8)应付

21 款公布表;(9)财务收支明细表;(10)固定资产明细情况表;(11)征地款收入支出专项公布表。

7.是否公开程序有: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公布表、有关人员是否签名。

8.其他表格:宅基地审批表、支农惠农政策、上级下拨经费落实情况、合作医疗收支情况表、“一事一议”情况公布表、会议议事公告及群众关心的事项等。

第十七章 村民查帐制度

第八十条 村民要求查帐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必须是十人以上联名要求查帐。

2.由召集人向经济社或村民委员会领取《查帐申报表》填写好,并报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对不办理呈批手续而要求查账的,村社有权拒绝其查账要求。

3.选定好查帐人员,原则上要求不得超过5人,也可一经济社一代表参加。

4.查帐人员不得在村或社收取误工补贴。

5.私自携带帐簿、帐单、合同、存折或存单等离开查帐地点,更不准撕毁有关的帐单,否则,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6.查帐完毕,查帐负责人填写好查帐结果表,所有参与查帐人员均经签名确认,并将查帐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本单位的财务公开栏公布,对已确认公布的查帐结果,以后不再重复查帐,参与查帐的人员有责任向村委解释。对参

22 与查帐,但不肯签名人员,作违纪处理,今后取消查帐资格。

7.查帐人员出于个人目的误导或捏造、歪曲事实真相、造谣惑众,引起广大村民误解把矛盾扩大而破坏社会稳定秩序的,除永远剥夺其查帐资格外,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财经审计制度

第八十一条 各村、社的会计资料、帐目、合同,必须接受镇审计小组的审计。

第八十二条 镇审计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1.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和有关的资料。

2.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3.向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4.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正在进行的损害集体利益、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

第八十三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收益。 2.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3.利润分配。

4.基建工程和预、决算。 5.征地补偿款的收支。

23 6.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专款、物资的使用。 7.有关经济组织负责人离任的经济责任。 8.发现有侵占集体经济的行为。

9.镇政府或上级审计机构及有关经济单位交办委托的专项审计工作。

第八十四条 故意阻挠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审计机构有权查封被审计单位的帐单;对依法行使审计职能的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不服的,应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的主管部门申请复审。

第十九章 合同管理制度

第八十六条 签订合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经济联合社;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以村委会名义签订。

第八十七条 村、社在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厂房、仓储、商铺等租赁合同时,必须要以有利于本集体的经济发展和利益为前提,合同签订后设立专人专项监督和管理。

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承包、租赁工作小组,组长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产生的负责人担任;

(二)承包、租赁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承

24 包、租赁方案,将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显眼位臵张贴公示五日以上并照相附档,方案必须明确标的物的位臵、面积、范围、期限、金额和用途;

(三)公示期限届满后,依法召开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的村民会议,驻村镇干部参加,讨论通过承包、租赁方案,该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经济联社)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经济社)签名同意,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四)合同签订前,各经济联社、经济社必须将合同交镇司法所审核,并办理见证。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发包方案订立,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完整,权责明确,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标的物的名称、面积、范围;承包、租赁期限;承包、租赁金额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见证部门对以下合同不予以见证: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违背民主议定原则;

3.签订合同的主体不适格,标的物权属不明确; 4.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合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

5.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八十九条 承包、租赁租金收缴原则上逐年收缴,不得一次性全部收缴。

第九十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从本集体经济组织承

25 包、租赁的标的物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的,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各经济(联)社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所规定的程序签订农村承包、租赁合同,不得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否则,如因合同问题引发纠纷或群体上访等事件,将追究各村委会、经济社负责人及相关干部的党纪政纪责任,造成本集体经济组织损失的,建议以该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各村、社必须建立合同档案的台帐制度,专人负责,加强民主监督,规范合同档案管理,定期在公布栏公布合同台帐。合同复印件报镇会计中心备案存查。

对终止或注销的合同资料保管期限与会计档案保存年限一致。

第二十章 土地经营管理

第九十三条 各村、社要珍惜每块土地,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规划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九十四条 耕地不得丢荒或弃耕。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耕地上进行建房、采石、采矿、取土、取沙等破坏性行为。

第九十五条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九十六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26 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第九十七条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有关部门审批。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九十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所承包的土地,如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时,须按镇国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然后到司法所办理合同鉴证或见证手续。

第一百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一百零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可在本制度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涉及开支审批及干部补贴

27 限额不得超过本办法所定上限。没有制订实施细则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各上级部门相关法规制度执行。以前制订的其他有关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如与本制度有抵触,以本制度为准。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由花东镇经营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制度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主题词:农村

财务

管理

制度

通知

花东镇党政办公室 2008年7月25日印发 (共印150份)

28

第三篇:嘉兴市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1年4月13日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三农”工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夯实农村基层组织的经济基础,巩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目标,以改进管理方法为抓手,以创新工作手段为载体,以拓宽增收渠道为重点,切实强化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努力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村财务规范化建设。从总体来看,我市的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成效明显,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在全省处于领先,财务规范化建设水平逐年提升,全市的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包括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连续五年获得全省先进。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现状

(一)农村集体资产总量快速增长。据农经统计年报资料,2010年底,嘉兴市896个村经济合作社,拥有村级集体资产总额为114.75亿元,村均1280万元,分别比2005年增长83%和97.8%(以下均以十一五期末的2010年于十五期末的2005年作比较),五年平均每年增长16.6%和19.6%,其中固定资产68.97亿元,增长 98%;流动资产39.64亿元,增长71.9%;长期投资5.71亿元,增长21.5 %。村级负债53亿元,村均591.5万元,村级资产负债率为46.2%。村级所有者权益61.75亿元,村均689万元,分别比2005年增长59.2%和72.2%。依存于村级集体资产总量的扩张,特别是固定资产的高速增长,与之相适应,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也呈快速增加的态势。2010年全市村级经济总收入达到12.49亿元,村均139.4万元,分别比2005年增长45%和56.8%,并表现出如下特征:

1、村级经济收入结构呈现“四增一降”。

2、村级组织支出仍呈刚性增长。

(二)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主要做法

(一)完善制度,确保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有章可循。

(二)健全组织,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提供组织保证。

(三)强化措施,壮大农村集体资产和经济实力。

(四)总结模式,因地制宜寻求多渠道发展途径。

(五)转变机制,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创新载体,深化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

(七)加强监督,促进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到位。多年的实践,我市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内外监督相结合、上下监督相协调、人技监督相补充的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的监督网络。一是民主理财监督。这是财务监督的第一关。由社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民主理财组织,通过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实行民主监督。二是会计委托代理监督。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对村级财务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核算、统一公开、统一建档。通过核算会计的监督,督促、检查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对不合理或手续不全的票据予以退回,发挥会计监督的职能。三是财务公开群众监督。我市的农村财务公开,从总体来看,公开内容更加详实,公开形式多样化,公开机制日趋健全,基本实现公开时间、公开程序上的统一。全市896个村,按月公开的有777个,占86.7%,按季公开的有119个村,占13.3%,通过财务公开栏、会议公布、村报刊登、广播、网络等公开形式,让群众切实行使好监督权力。 四是农村财务审计监督。全市通过直接审计、异地交叉审计、委托审计、财务清查等四种形式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 2010年全市共对552

个村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审计,涉及总金额42.85亿元,审出违纪违规金额344万元,退赔金额95万元。五是农村财务网络监督。实行村级财务的远程网络监督,是进一步加大对村级财务管理监督力度,提高财务公开透明度,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手段。全市七个县(市、区)均已建立了财务计算机监督网络,县级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可通过网络随时对各村的财务情况进行全面的查询、监督、控制和管理,提升了农村财务监督的工作手段。

第四篇: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

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二、管理内容

合作社资产财务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管理。合作社资金管理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三、资产管理

本社的资产实行内部牵制制度管理和台账登记责任管理。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环节上,实行“五分开”,即购置计划与审批、审批与采购、采购与验收保管、保管与使用审批、处置与审批相互分开,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建立资产台账登记责任制度,确定专门理事对资产的购置、验收和保管、使用进行登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凡造成资产损失或者浪费,又不能补救的,其直接和间接损失由责任人赔偿。财务部要根据本社实际,分门别类的确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比例,以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资产折旧。财务部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账账、帐卡、账实清查,向理事会呈报实物资产清查报告,提出实物资产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加强对本社商标、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四、财务账款管理

本社现金、各种存款、账目、支票和印签要按规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签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账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有当事人负责赔偿。本社银行账号、账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本社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由当事人负责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财务审批管理

本社财务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在3000元以内费用开支,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在3000元以上费用开支,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在10000元以上的开支和投资(或者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以上的费用开支和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2倍以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财务人员办理各项支出,原始凭证(支出计划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等凭证)必须齐全,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监事会在每月财务扎帐前对财务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支出的,提出质询,责令整改纠正,甚至责令由责任人赔偿。

六、财务公开办法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财务预算方案。财务人员必须热情接待社员提出的与其有关的财务查询。

七、购销价格管理

本社购销产品、生产资料的价格确定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

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八、社员账户管理

本社建立社员账户,由财务人员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以及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分开核算。国家财政扶持补助、其它捐赠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分配给成员,不得记入成员账户,仅作盈余分配依据之一,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

社员盈余分配制度

一、分配对象。参加盈余分配的人员为持有本社(社员证)的社员。

二、分配核算。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财务人员要做好财务清查,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财务核算结束后,向理事会提交盈余分配方案。

三、盈余分配顺序和方法。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金。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若累计有亏损,首先弥补亏损,抵亏后的公积金余额再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2、向社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按照交易量(额)向社员返还,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按照出资额、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和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确定为社员的份额向社员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不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入社不满一年的社员,根据社员实际出资和入社时间,按时间段按比例进行分配。

四、审批程序。理事会接到合作社财务部提交的盈余分配方案后,组织召开有监事会成员、管理人员、社员代表参加的理事会扩大会,听取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经理事会审核后,提请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记载登陆。按交易量(额)比例分配盈余金额及平均量化到社员的资金份额要记载到《社员证》中。

第五篇:财务管理、资产管理

(三)财务管理

1、按照财经法规的要求统一管理集团公司财务工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公允反映集团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

2、建立会计控制制度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财务活动合法性,建立管理控制制度保证经营方针、决策的贯彻执行,促进经营活动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以及经营目标的实现。

3、统筹调配集团公司内部资金,建立集团公司资金池系统。

4、统筹集团公司税收管理,规避涉税风险。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有效降低税收负担。

5、根据内部审计制度,对集团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6、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证集团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资产管理

通过投资、资产重组或租赁、合作开发等形式,对种业集团占用的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资产以及其它国有资产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种业集团占用的国有资产由集团管理使用;

2、对授权管理的资产(包括产业基地、科技市场等),由集团公司管理与开发;

3、集团公司开展自主创新研究,培养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通过签订育种合作协议为研究所提供一定的科研经费和专家岗位补贴等形式,与研究所联合育种、委托育种;优先、优惠、有偿受让和转化省农科院、研究所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加强对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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