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2023-02-15

制度是通过规范体系表现出来的,必须借助于有力执行才能发挥出制度规范效能。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管理和落实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生活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制度

(一)事假

1、上班期间如确因特殊事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可请事假,请事假需经领导批准。

2、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应首先使用年休假,一天事假冲抵一天年休假。

3、请事假半天者,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室站负责人同意,由本责任单位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每月累计不超过2次。请事假一天及以上者,须事先填写 “事假申请单”,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4、工作人员因私事急需处理而来不及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按请假规定打电话请假,事后完善请假手续。

5、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待遇:请假半天扣10元,请假1天扣20元。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病假

1、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请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必须有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有效病假证明,并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2、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休假制度

(一)年休假

1、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和时间: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连续工龄满10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2、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婚假又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不变;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如果疗养时间超出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则扣减次年年休假相应天数;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凡在1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4、每年的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内一次性休完或不超过3次。

5、工作人员年休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6、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如遇工作需要须抽回单位工作时,必须服从组织上的工作安排。

7、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婚假

工作人员结婚,给予婚假5天,途中时间另计。对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增加晚婚假20天。

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丧假

工作人员因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为料理丧事,经局领导批准,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途中时间另计。工作人员的岳父母 (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产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生育子女可享受产假。

1、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产假;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假期15天。

2、符合晚育规定的(女年满24周岁的初育),增加产假30天,配偶可享受15天假期。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假期,其宫外孕享受30天假期,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假期。

4、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在其婴儿不满1周岁时,每天工作时间内允许其哺乳2次,合计时间不超过2小时。

5、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因本人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需继续休假的,其继续休假期按病假处理。

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五)探亲假

探亲假是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在一定时间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德阳市各县市区不属于享受探亲假的范围。工作人员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路途除外,下同)。若其配偶当年已享受探亲假,工作人员本人当年则不享受探亲假。职工配偶是军人的,经领导批准,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如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或本人自愿2年探望一次的,可以2年合并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共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

4 20天。

4、工作人员探亲假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工作人员探亲期间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均不补假。

三、请休假管理

1、凡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需在工作时间内请休假的,均应按照“请假—批假—休假—销假”程序履行手续。

2、工作人员履行完请休假手续,须将手续交局办公室备案;

3、工作人员休假期满后,须按时到局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4、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续假,但又不能按照正常程序履行请休假手续的,应事先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征得有关领导同意后,方能续假,并在续假结束后及时补办有关请休假手续交局办公室备案。

5、各责任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对本责任单位人员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

6、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经领导安排加班的,应给予相应的补休。

7、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休假时间从事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8、符合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待遇的人

5 员,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做好工作交接,方可休假。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主要领导审批。

9、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则视为旷工。凡擅离岗位、旷工者,需作出书面检查,并在职工大会上检讨,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10、局办公室建立干部职工请休假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以利在干部职工管理中与其他相关管理工作配套衔接。

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

青河县粮油收储公司职工休假请假管理制度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绩效工资

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研究批准、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二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绩效工资

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二十天的,享受10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60%;三十天以上不满四十天的,享受40%;四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工作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参照《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予以解聘。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二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主要领导签字后,到办公室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机关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评先树优、考核、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公休假和考勤制度

1、病假。在办理病假手续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有关情况,事后应有相关医院病假或本中心保健医生证明,请病假3天内的,由科长(室主任)准假,办公室备案,3天以上由中心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批。

(1)病假2个月以内,不限工作年限,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和月度奖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车补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天不停发。

(2)超过两个月不满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和月度奖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车补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天不停发。 (3)超过6个月(连续休病假超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连续扣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2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和月度奖不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车补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天不停发。

2、产假、看护假、哺乳假。应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由领导负责审批,交局办备案。 (1)产假:不满4个月流产: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假期15-30天(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假期42天;正常产假:假期98天;剖腹产:假期增加30天;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假期增加35天;实行晚育(已婚女职工24周岁生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每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各项津贴补贴全额计发(绩效津贴全额计发)。车补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天不停发。

(2)看护假: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10天看护假(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哺乳假: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单位批准,可给予女职工哺乳假。

3、事假。请事假1天内由科长(室主任)批准,办公室备案;2-3天由中心分管副主任或主任批准;一次事假不得超过10天,1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1)单月累计7天以下,工作津贴、生活性补贴和月度奖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2)单月累计超过7天不超过10天,生活型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月度奖不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3)当年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4)当年累计在21-30天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80%计发。 (5)当年累计在31-50天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50%计发。 (6)当年累计超过50天的,停发基本工资。

第四篇:机关事业单位请休假制度

《中共巴中市巴州区委组织部》

中共巴中市巴州区委组织部

中共巴中市巴州区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巴中市巴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巴州区监察局 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

关于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的

通知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党委、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开发区科技园: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休假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休假规定

(一)探亲假.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父母和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和配偶的探亲假待遇.但与父母或配偶在同一区(县)域内居住的职工,不能享受探望父母和配偶的假期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由职工供养的亲属),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若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公安警衔津贴)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师、护士含提高10%标准)之和.

5、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条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其他职工休探亲假往返路费的报销仍按国家和地方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二)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除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

2、女职工在医院分娩 的,由医院出具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增加产假一个月,享受出勤待遇.

3、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含多胎生育或无证生育).

4、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期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三)年休假.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 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凡参加各类学校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者和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休假待遇.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安排

第五篇:机关年休假请销假和考勤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由办公室统一考勤,按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及请假、旷工、加班、出差情况及时准确填写,任何人都不得无故提出异议。考勤每月汇总通报一次,并上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个人考核的一项内容。

二、年休假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三、请销假制度:职工请假应履行请销假手续,写出请假条,单位领导签批,否则按旷工论处。批准权限:干部职工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3至7天以上由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7天以上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备案。

四、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享受探亲假、婚丧假和产假。

五、考勤结果与年终选优评先、奖金福利进行挂钩。干部职工无故旷工全年累计3天以上,事假超过15天以上的,不得选优评先。

六、全体干部职工都要自觉严格遵守年休假、请销假和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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