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管理

2023-04-11

第一篇: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管理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浅析

【摘要】土地整治项目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的,对为合理利用土地的整理,因生产建设破坏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修复,以及未利用土地的开发等活动。

【关键词】土地整治;竣工验收;管理

1.引言

按照类型划分为农用地整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具体工程涉及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其他等方面。 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统筹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以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主要指项目的申报立项(申请、可研)、设计(专家论证、财政初审)、政策处理、招投标、实施(施工、监理)、验收(初验、阶段验收、终验)、审计、后续管理等。项目是指一个过程,而不是过程完成时形成的成果,项目管理就是项目管理者对项目进行管理的行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是将土地整治知识、专业技能、工具与技术应用到项目各项活动中,以实现或超过项目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和希望。

2.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随着土地整治工作的全面深入展开,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

2.1项目规划缺乏综合性和科学性

部分地方没有对土地整治工作进行认真谋划,规划思路、规划原则、规划目标不明确,落实措施不够得力,规划综合性不强。土地整治与村庄、交通、水利、电网、林业等相关规划没有很好地衔接,“统”的功能不够; 规划与当地实际不符,现实性和准确性不能满足指导项目选址和设计的要求,项目选择随意性大,难以实现规模效应; 同时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也存在不科学性,比如灌溉水源多引用地下水,甚至在具有地表水源的情况下依然开采地下水,而又不及时对地下水进行补源,造成地下水位大幅下降。

2.2项目进度相对滞后,资金使用效益显现不充分

进度缓慢是当前项目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客观上讲,项目的招投标等前期准备需要一定时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施工进度,但主要原因在主观上是地方政府重视不够,没有将项目当做主要工作来抓,造成到期的项目仍未竣工,该验收的没有及时验收,验收后整改落实不到位,验收合格文件下达不及时等。从以往对已建成项目的检查中发现,项目的建设成效没有充分显现,主要表现在项目没有亮点,耕地质量等级提高和农民增收不明显。这些项目的延期效果显现不够充分都与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安排不合理有很大关系。

2.3市以下管理队伍难以满足当前项目管理的需要

项目管理机制改变后,规模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日常监管、验收等权限全部下放到市级,省级仅是备案。市级的权力和责任大大加强,也做到了责、权、利的统一。但随着土地整治项目资金量的增加,规模的扩大,社会关注度的提高,工作量也越来越大,市级监督和县级土地整理机构与各局委及乡( 镇) 、村等各方协调任务十分繁重。但部分市、县( 区) 没有正式成立土地整理机构,或者成立的土地整理机构不是独立事业法人单位,管理人员少、办公设备落后,在项目管理责任大、任务重的情况下,严重制约了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不能满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从而也导致项目监管和实施管理工作不到位。

2.4庭承包责任制对项目实施和管护形成制约

由于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制约,项目建设过程中占地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田间渠系建设过于迁就工程用地问题,造成农田水利建设过于破碎和零散,不能发挥灌溉效益。项目竣工验收后,虽然签署了后期管护协议,但是由于家庭承包责任制等原因,造成项目后期管护流于形式,特别是对田间渠系的破坏,成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发挥效益的致命伤。

3.竣工验收管理措施

3.1高起点规划,确保项目规划的综合性与科学性

高起点规划就是要加强项目与村庄、交通、水利、电网、林业等相关规划的衔接,统筹考虑田网、水网、路网、林网、电网和村庄建设。与相关农业发展规划相结合,规划应与时俱进,充分考虑集中连片、聚合资金、综合治理,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要用项目作支撑,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各项建设,科学整合,叠加实施,形成综合效益。要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克服随意选址、按行政命令选址的问题,严格按规划实施项目,不受人员变动和机构变化的影响。

3.2 加强对工程实施的监管力度

①认真研究制订项目建设监管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

②建立项目建设的推进机制。抽调土地、农业综合、公安、规划设计等精干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有业务指导组、农民质量监督组、监理等组织。同时,建立重大示范项目,推进工作周例会、月通报、季考评、年总评及定期督查等,坚持联审联批制度,完善考核奖惩机制;

③明确项目责任分工。对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复垦整理、拆迁、服务均确定分包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更好地推动项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3.3加强土地整治管理队伍建设

随着土地整治项目投入不断增加,土地整治管理队伍必须加强。市、县两级土地整理机构需理顺关系,进一步改善管理人员素质较差、办公设备落后的现状。因此,成立和规范市、

县两级土地整理机构建设,加强市、县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为承担繁重的土地整治事业奠定基础。

3.4 利用土地流转破解后期管护难题

2014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农业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承包权,鼓励农民将承包的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和农业园区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正是解决土地整治项目规划破碎、管护难题的有效途径。因此在条件具备的地方,根据群众意见进行土地流转,从而建设系统化的农田水利工程系统,通过“谁承包、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加强项目后期管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3.5 国外农村土地整治经验

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城乡二元结构,但是各国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大多也是通过土地整治来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农业技术、农业基础设施等配套体系建立从而增强农业竞争力,提高国家的农业自给水平,缩小城乡差距。

结语

制定工程后期管护具体方案、措施和奖惩机制。 工程后期管护是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的关键,对于整治项目工程设施能否发挥预期的效用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为了使得工程设施能够很好地发挥应有功能、延长使用寿命,应由整治工程所在地的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工程设施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颁布可行的工程管护方案,明确规定管护主体、原则、内容、方式、资金来源以及工程主体的清理和责任等内容。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对工程管护好的单位和农户给予一定程度的奖励 ,有利于调动整治工程管护工作的积极性,此外还应对于那些破坏工作的农户进行惩罚,切实保证后期管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李华蓉. 浅析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华北国土资源,2013(6):81-82.

[2] 王芳. 浅谈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科技视界,2014(28):

[3] 郧文聚,杨晓艳,石英.土地整理概念的科学界定[J].资源与产业,2008,10(5):1-2.

[4]韩育强.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整治策略分析[J].企业研究,2012(8):182-183.

第二篇: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操作细则

监利县国家和省级投资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操作细则

为规范、合理、有序地做好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变更工作,有利于项目实施与管理,根据《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荆州市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监利县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监利县土地整理中心工作规则》等规定,特制定工程变更操作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2011年及以后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工作,2011年以前的项目工程变更按原规定处理。

一、工程变更的条件及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须严格执行工程设计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与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可以提出变更。

(一)工程设计确实不符合项目区实际,无法施工的。

(二)工程设计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不能满足项目实际要求,需对设计进行优化和改进的。

(三)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保护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要求,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

(四)因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地质土壤等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需要对设计进行调整的。

(五)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区进行了部分工程建设,为避免工程重复建设的。 除以上情况需要变更外,其他可以按设计进行施工的原则上不予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报批程序

1、由工程变更所在村级组织向监理单位提交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增、改意见书”。任何一方提出变更都应首先征得项目区有关群众同意。“工程增、改意见书”提出变更内容和理由,并经工程涉及村加盖公章、工程涉及群众代表签字盖印和乡镇项目协调指挥部签署意见并盖章。

因工程设计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需对设计进行优化和改进的,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修改通知单”。

2、施工单位根据村组意见,填写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变更申请呈报表”。从技术的角度说明变更内容、建议、理由、工程量及预算调整情况,并由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单位。报送监理单位资料包括“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变更申请呈报表”、“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增、改意见书”、“变更工程施工方案”、“工程计量报验单”、施工图、有关影像照片及其他需要的内容。

3、监理单位接到变更申请后组织初审,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实地查验,并提出处理意见。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并经总监理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项目业主代表。

4、业主代表受理变更申请后,会同乡镇指挥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变更内容由指挥部申请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向国土资源局发函。

5、县土地整理中心收到变更申请资料后,由规划设计组牵头,组织工程实施组、项目业主代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乡镇指挥部共同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和论证,必要时邀请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专家参与,决定是否受理变更申请,提出论证意见和处理方案。

6、踏勘论证意见经参加人员会签并报整理中心主任同意后,由规划设计组负责组织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和预算,并形成变更说明、变更后的工程施工图、变更前后工程量及预算调整对比表等资料。变更设计工程量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查同意后,报送规划设计组、审计机构审核。

7、完成变更设计形成方案后,乡镇指挥部应将变更方案在项目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并应保留影像资料存档。

8、变更设计及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整理中心提请业务会商,集体决策。

9、变更设计及方案经业务会审同意并完善相关手续后,由规划设计组将变更资料转交工程实施组,由工程实施组下发到项目业主代表和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发出变更通知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内容组织实施。

三、工程变更的资料顺序

1、 “变更申请报告”封面。

2、“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变更申请呈报表”。

3、“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增、改意见书”(设计修改通知单)。

4、“工程计量报验单”。

5、“变更工程施工方案”。

6、“影像照片”。

7、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签署的意见;

8、“变更前后分部分项工程量对比表”。

9、“变更后工程施工图”;

10、若需土方计算、工程测量和其他相关数据时,相关单位数据应作为附件填写齐全。

四、工程变更的操作方法

1、工程设计不符合现场实际而无法施工的:按工程变更的报批程序和资料顺序进行操作。

2、由于工程设计存在缺陷或瑕疵需进行优化和改进的:责成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完善“

3、

8、9”三个方面的资料。

3、因地质土壤问题导致基础或结构部位需要调整设计的,由设计单位和工程变更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处理后,完善“

1、

2、

4、

5、

6、

8、9”七个方面的资料。

4、规划图与工程任务不一致的:责成设计单位作出详细解释。确需变更的,由设计单位拿出具体变更方案报整理中心主任会议并填写工程会商记录。资料组织按工程变更的报批程序和资料顺序进行操作。

5、工程有漏项、掉项的:按《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份的第2条执行。

6、对于土地平整、沟渠清淤和道路工程涉及有土方工程量异议的:由专业测量单位进行现场测量确定其工程量,然后报审计机构审查签署意见。并按工程变更的报批程序和资料顺序进行操作。

7、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已进行建设造成工程重叠的;乡镇和村里要求在设计的合同工程范围外,新增加工程内容的;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等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对于以上三种情况,待所在标段完成60%工程量后,由乡镇、村提出具体工程变更内容和方案,设计单位现场调查设计后,报整理中心主任会议审查并提交国土局党委决定。

第三篇: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冀国土资发〔2014〕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 立 项

第三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第一季度,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

1

项目的位置、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立项和验收的时限。

第四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进行项目设计。

设计的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

第五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立项:

(一)项目呈报书;

(二)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

(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 - 5000)、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七)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八)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九)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乡级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

2

诺书。

第六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下列事项出具审查意见:

(一)项目区耕地质量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否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三)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

(四)预算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土地、农业、水利、造价等方面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设计合理性、预算准确性进行评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进行实地查看,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八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理完毕。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立项通知书,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立项信息;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不予立项通知书,说明理由,退回项目申请单位。

第九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报备立项信息后,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对立项信息进行核实:

(一)立项信息核实申请书;

(二)立项通知书;

(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3

(五)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六)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省国土资源厅对照备案图,对地类正确、面积准确、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和耕地质量要求的项目,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项目立项报备信息。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其土地整理机构为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土地整理机构负责本市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技术指导。

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全省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督导。

第十一条 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应当通过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执行。

由于自然灾害损毁、大型线性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变更项目设计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4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应当由监理单位实行全程监理。 第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名称、批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建设工期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应当接受村民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及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实施信息。

第十七条 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根据督导过程中所掌握情况,对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的项目实施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由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项目实施报备信息。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竣工报告和项目决算报告,监理单位出具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各村民监督小组出具意见书。

对于总量平衡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委托审计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项目初验。 第二十条 经初验合格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验收: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5

(二)县级初验报告;

(三)项目竣工报告;

(四)项目建设情况表;

(五)项目竣工图;

(六)项目决算报告;

(七)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八)村民监督小组意见书。

占补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级农业部门出具的耕地质量评定意见,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项目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土地整治机构进行工程复核,组织土地、农业、水利、财务等方面专家及项目区所在村村民代表,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

复核机构应当对照项目设计,对项目工程进行实地勘验,出具复核报告。验收专家应当对照项目设计,对项目区进行实地查看,对验收资料进行核对,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

(一)耕地质量等别达到设计要求;

(二)工程数量和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三)项目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管理制度全部落实;

(五)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

6

通过验收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通过验收通知书,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验收信息;未通过验收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报备验收信息后,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实地核实:

(一)实地核实申请书;

(二)通过验收通知书;

(三)项目竣工图。

第二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依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实地核实。

对于占补平衡项目,实地核实其新增耕地面积是否与报备数据一致、项目区耕地质量是否达到了设计等别。对于总量平衡项目,实地核实其项目工程数量是否与报备数据一致、项目区耕地质量是否达到了设计等别。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的耕地面积和工程数量进行实地核实。

通过实地核实的,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项目验收报备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立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批准项目的合法性负

7

责。

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成果负责。参加项目设计评审的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参加项目复核验收的专家对复核验收结果负责。

项目设计成果、项目设计评审结果和项目验收结果出现错误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所涉及土地类别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涉及土地整治区域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土地整治规划图为准;涉及耕地质量等别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耕地利用等别图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土地整治完成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变更登记和工程设施产权移交手续。

产权单位要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与正常使用。对于整治后的耕地,土地使用者要做好田间管理,不断提高质量。

第二十九条 对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有关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1月17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 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第六条 全省各级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网站上进行全过程备案,即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均应备案。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省、市、县三级应建立本级土地整治项目库。土地整治项目采取适时入库的方式,实行先入库后立项。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八条

项目申报由县(市、区、特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土地整治规划和建设任务计划,按照土地整治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项目材料向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申报项目入库。

省、市级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组织编制项目材料,分别向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入库。省级项目可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以及省国土资源部门的耕地保护、土地整治工作情况,推选项目实施区域,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申报入库。

县级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涉农部门作为申报单位,组织编制项目材料,向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入库。

第九条 申报项目入库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单位的项目入库申请;

(二)项目建议书(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建议书文本(格式另行制定)、项目区上一年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项目区地形图(1/10000)及项目区工程布置图等;

(三)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当地土地整治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项目所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五)土地开发项目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六)全面反映项目区的影像资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将申报项目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称“项目审批机关”)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库条件和要求的列入项目库。不符合入库条件和要求的,不予入库,退回申报单位。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项目入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机关根据建设任务、投资方向、资金总量等,从本级项目库中抽取项目开展竞争立项。项目审批机关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组织项目竞争立项,按照现场实地踏勘、专家审查资料、会议陈述等程序进行。项目审批机关根据竞争立项情况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批复。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接到项目立项批复后,应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或邀标等方式确定测绘单位和设计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应在全面掌握项目相关资料、实地调查并充分征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和项目工程涉及农户的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土地整治规范和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报告及预算书。

第十三条 受项目审批机关委托的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审查论证,必要时可实地踏勘复核。评审专家从土地整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国土、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专家组成。项目规划设计审核完成后,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投资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项目设计报告和投资预算审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批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三)项目测绘单位和项目设计单位备案登记合格证;

(四)项目设计报告(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区实测土地利用现状图(不小于1/2000)、项目规划图或工程布置图(不小于1/2000)、土方图、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工程特征表、土地利用现状表、项目区边界主要界址点坐标表等;

(五)项目预算书(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工程量统计表和单体工程投资表;

(六)特殊工程征求意见 (特殊工程主要指防洪堤、拦河坝、山塘和超出工程标准的农用桥等需征求县级相关部门意见的单体工程);

(七)项目工程建设条件调查报告;

(八)项目区测量技术报告;

(九)项目涉及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求意见书;

(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十一)影像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通过项目设计和投资预算审查的项目,由负责项目审批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设计批复,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部门下达预算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管理的法人、招投标、公告、合同、监理、审计等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法人义务,组织项目实施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可委托具体的项目实施单位,但须报项目审批机关同意并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设计批复和项目投资计划后,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纳入项目档案管理,作为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省级项目实施方案应分别报送项目审批机关审核和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市级项目实施方案应分别报送项目审批机关审核和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

县级项目实施方案由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招投标。省级项目工程施工应纳入市(州)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依法公开招投标。施工单位拟派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登记在本单位的注册建造师,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应按照确定的工程招投标组织形式,在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确定。

第二十条 项目施工前应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承担单位或实施单位应组织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的工程进度进行。项目建设实行月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月30日前,将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质量状况等编制成月报报送至项目审批机关,市级项目须同时报送至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省级项目需同时报送至县(市、区、特区)和市(州)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为增加项目所在地农民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可由当地农民完成的土地平整、小型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工程,原则上应由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承担工程施工。

由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承担施工的工程内容、工程量、投资、资金拨付方式、组织形式等需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的原则,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执行,项目预算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严格按照预算科目及有关合同支付相关费用,不得超范围、超预算和虚列支出。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有关合同支付项目勘测费、设计与预算编制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等相关费用,按规定用途使用业主管理费。相应工作结束前,相关费用拨付不得超过应付金额的80%。

项目工程施工费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量的完成情况和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理意见,经项目承担单位核实报送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量应付工程款的80%;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尾款。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竣工决算制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竣工项目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土地整治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终止的工程或项目,经项目审批机关同意,可终止项目建设,进行清算处理,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按原渠道返回。

第二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购置的设备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出借、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等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项目变更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原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实施单位发生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项目工程建设严格执行经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设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调整项目设计,确需变更的,实行先批准后变更原则,未批先变的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变更设计:

(一)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实施区域难以按照设计实施的;

(二)因其他规划调整或重点工程建设涉及项目区工程内容需要调整的;

(三)相关部门进行了局部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

(四)工程规划和设计不合理,不能发挥工程功能作用的。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设计变更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变更:

(一)涉及项目总建设规模、位置和建设范围调整的;

(二)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生态环境保持和其它工程等各单项工程调整预算金额超过对应的原单项工程预算金额20%的;

(三)工程建设标准有降低的。

(四)预算调整在50万元以上单体工程的。

经批准的省级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应送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市级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应送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设计变更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变更:

(一)项目总建设规模、位置和建设范围不变的;

(二)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和生态环境保持和其它工程等单项工程调整预算金额变化量未超过原单项工程预算金额20%的;

(三)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的。

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报项目审批机关备案,省级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还应送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还应送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设计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并组织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和预算调整方案,经项目区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户、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核并签署认可意见后,将项目变更材料报项目审批机关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批机关根据项目设计变更情况,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对项目变更调整方案进行现场复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论证。

第三十六条 设计变更申请批准或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设计变更调整请示或备案报告;

(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单位意见;

(三)项目设计批复和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四)项目设计变更报告(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变更前的原现状图和规划图、变更后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变更前后单体工程设计对比图(调整部分);

(五)项目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比表;

(六)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变更前后对比表;

(七)项目涉及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求意见书;

(八)影像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项目设计变更累计已达2次的,或已经批准变更的单体工程,一律不得再申请变更。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审批机关即为项目验收机关,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自查工作,组织编制项目竣工材料,向项目验收机关提出验收申请。

县级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自查工作后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特区)项目审批机关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市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项目竣工核查并出具竣工核查报告,竣工核查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州)项目审批机关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省级项目在县(市、区、特区)完成竣工核查工作的基础上,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所在的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竣工检查申请,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竣工检查,并出具项目竣工检查报告,竣工检查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审批机关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三十九条 用于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项目,所补充的耕地必须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所补充的耕地质量等级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验收;

第四十条

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表、土地整治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三)竣工检查(核查)报告;

(四)耕地质量评定意见;

(五)相关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单位资质材料等;

(六)项目设计及预算及其变更调整方案;

(七)项目规划图、项目变更规划图及项目竣工图(含电子档);

(八)项目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九)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各项制度、会议纪要等资料;

(十)历次验收成果及结论;

(十一)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记、月报;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质量事故记录;单体工程竣工图纸;单体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十二)项目监理工作报告;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监理日记、月报;监理规划、细则;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资料;

(十三)项目工程资金决算报告(非农建设项目自行补充耕地项目不提供);

(十四)项目实施前、中、后期影像资料;

(十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机关收到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竣工验收申请后,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对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实地工程复核,并在完成实地工程复核后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验收机关提交工程复核报告。

第四十二条

经工程复核合格的项目,由项目验收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农业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论中应明确补充耕地的地类、数量和质量。工程复核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验收机关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相关单位应向项目竣工验收组提供验收资料和验收备查资料。

验收资料如下:

(一)项目竣工报告;

(二)设计工作报告;

(三)监理工作报告;

(四)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五)工程复核报告;

(六)项目决算报告;

(七)审计报告;

(八)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九)权属管理工作报告;

(十)预验收报告。 验收备查资料如下:

(一)设计文件

1、设计报告;

2、项目预算书及批准文件;

3、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成果;

(二)实施管理文件:

1、招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

2、合同文件(设计、监理、施工、工程管护等)及资质资料;

3、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实施管理各项制度;

5、会议纪要、影像资料;

6、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资料;

7、历次验收成果及结论;

(三)施工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日记、月报;

3、质量事故记录;

4、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

5、单体工程竣工图纸;

6、单体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四)监理资料

1、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2、监理日记、月报;

3、监理规划、细则;

4、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资料;

5、群众监督委员会认可意见等资料。

第四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验收机关下发验收意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发新增耕地合格证。新增耕地指标报备按照《贵州省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对项目档案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并及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

第八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项目施工启动时,要在项目区显著位置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标志牌,公开项目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明确具体的项目实施监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验收等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和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进行定期检查、抽查、督促和指导,并通报检查和抽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十九条 省国土资源部门对省级各在建项目进行不少于1次实地检查,对市、县级土地整治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

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和市级各在建项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对县级土地整治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项目全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实施。

第五十条 跨市(州)流转的新增耕地项目由省国土资源部门抽查。跨县(市、区、特区)流转的新增耕地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抽查。

第五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好群众监督制度,做好群众宣传发动工作,让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项目建设,成立群众代表、村组干部代表组成的群众监督委员会。单体工程报验除监理、实施单位签字外,应经群众监督委员会签字认可。

第九章 奖惩 第五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资金安全的,不按程序进行设计变更的或接到整改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终止项目建设,进行清算处理,2年内不再安排该县(市、区、特区)新的省、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检查结果将函告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作为考核相关单位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从业单位存在不良行为和记录的,记入其诚信档案进行考评;对接到整改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从业单位,暂停其从事土地整治的从业资格,2年内不得承接新的土地整治项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对从业单位监管不严,对存在问题不查不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影响的,要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竣工验收被评为优良工程的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在申报新的土地整治项目时,审批机关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十六条 相关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审批机关组织有关单位对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综合业绩考评,纳入业绩登记,实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 非农建设项目自行补充耕地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黔国土资发〔2009〕149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理办法

附件12.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理,规范土地权属调整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操作手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土地权属调整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理(以下简称“权属调整管理”),是指土地整治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调整以及在其上设定的他项权利的调整、确认以及变更登记的行为。

土地所有权调整包括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所有权调整、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所有权调整。土地使用权调整包括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使用权的调整。土地他项权利调整包括土地整治过程中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调整而产生的他项权利的调整。

第四条 权属调整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权属现状调查;

(二)土地权属现状调整意愿调查;

(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四)地籍测量;

(五)土地质量评价;

(六)权属调整方案编制;

(七)方案公告和异议处理;

(八)分配土地;

(九)地籍档案整理。

第五条 权属调整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

(二)参与土地整治各方原有位置基本不变的原则;

(三)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权属调整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土地权属现状确认应该与土地登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整治土地面积、地类、地力等级、耕作状况、耕地质量及整治潜力等相结合;

(二)土地权属调整应该注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土地权属调整工作的管理,确保权属调整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三)土地权属调整实施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告、检查和指导到位,确保土地权属调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土地权属调整方式

第七条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土地所有权调整方式

(一)为使整治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应在原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边界不规则处,按等量或等价、并使调整范围尽可能小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后进行土地所有权调整。

(二)土地整治过程中,新建主干道路、主干沟渠建设用地应通过土地征收的方式将集体土地调整为国有土地。

第八条 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土地所有权调整方式

(一)村界两侧,可按等量或等价原则进行调整;若土地质量相同,也可按等量原则调整村与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

(二)相邻村之间的插花地可按等量原则进行调整。

(三)不相邻村之间的插花地按等量原则通过各自相邻的村依次调整。

(四)土地整治过程中,整治区内部分建筑物,包括农民住宅,按村镇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要求进行迁并,地上建筑物要进行补偿,补偿费计入土地整治费用,土地整治过程中的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也计入土地整治总费用。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方式

(一)在经济欠发达、土地流转集中很难实现的地区,土地整治应在稳定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按等质等量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在经济较发达、土地流转较普遍的地区,土地整治后可按土地整治前评估地价或土地质量评估结果折股,按股份制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在经济发达、大部分农业劳动力已稳定地转入

二、三产业,并获得可靠的经济收入的地区,可按租赁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租赁费用于养老保险或分配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让者。

(四)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意愿,可按前述三种模式的不同组合方式调整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条 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使用权调整方式

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的所有权归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由村集体统一经营使用;或由村集体租给种田大户,租金归村集体所有,用于村民养老保险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的分配,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一条 土地他项权利调整方式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应予以变更登记;因权力灭失的,应予以注销登记。

第三章 土地权属调整管理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 土地权属调整管理工作应贯穿土地整治全过程。

第十三条 项目选址阶段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查清项目区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

(二)将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标绘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三)编制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成立土地权属调整管理协调小组,成员应包括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所涉乡(镇)、村负责人以及有关工作人员;

(二)确定土地权属调整范围;

(三)初步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四)广泛征求意见。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征得项目所在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五)公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地乡(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

(六)异议处理。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于公告期内书面提出,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处。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争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调处;

(七)签订相关协议;

(八)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九)报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规划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冻结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停止变更土地利用现状;

(二)实地复核《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报告》有关内容,对权属状况发生变化的地块,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区地类、面积、界址、土地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土地权属合法,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二)冻结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停止变更土地利用现状。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阶段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认真检查核实公告内容执行情况;

(二)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阶段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项目竣工后,应按照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权益,并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新的地籍档案,并妥善保管有关土地登记资料。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铜川煤机厂十二五规划下一篇:淘宝运营指数指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