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商业贿赂与反腐败

2023-03-16

第一篇:浅论商业贿赂与反腐败

浅论商业贿赂与反腐败

摘要:在当今社会,腐败行为的高发已经成为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众所周知,商业贿赂成为催生与滋养腐败的温床。探究商业贿赂催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的深层原因,是找到根源,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本文直面问题,探究商业贿赂高发与腐败行为猖獗的原因,创新性地提出了解决办法,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商业贿赂 腐败 经济发展 权力寻租

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我们社会经济环境和社会稳定都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它又是一种腐败行为。它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循环;造成物价虚高;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通过商业贿赂,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拉大贫富差距,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商业贿赂的盛行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商业贿赂使一些企业的经理,采购人员、供销人员及政府官员等有机会利用工作之便,损公肥私、中饱私囊,从而使一批干部由此走向腐化并堕入犯罪。高发的商业贿赂行为和猖狂的贪污腐败现象,使我们不得不静下来深思一下这两者的关系与盛行的原因,防微杜渐,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开创一片晴朗的天空。

一、商业贿赂与“腐败”

所谓商业贿赂,只是一种学理上的分类,具体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卖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所谓腐败,即社会学统称的腐败犯罪,是指经济类犯罪和法纪类犯罪,具体包括贪污受贿性犯罪和渎职、侵权类犯罪两类。中国检察机关每年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的案件都达4万件之多。其中贪污受贿性犯罪包含了12个具体罪名,分别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受贿罪、贿赂单位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归纳起来,主要是占有型职务犯罪;挪用型职务犯罪;和贿赂型职务犯罪三种,他们很多也是因商业贿赂而起的。

二、以商业贿赂和腐败为代价平衡经济与体制弊端,二者盛行的原因归结:1

1.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影响

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助推我国经济进入超速发展阶段——而我国的人均GDP正处在1000美元小幅上扬的临界点,约0.47的基尼系数早已突破0.4的警戒线,这已经表明我国社会处于较不稳定状态。社会贫富差距的急速拉大撼动了某些人的传统价值观念,再加上错误理解中央“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在难以抗拒的利益诱惑和利益冲突面前,部分人握有重权的公职人员以身试法,开始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罪恶行为。

2.体制转轨期的权力寻租

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职能部门淡化企业和商业行为。而传统体制下的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仍然拥有对市场或企业的管制和干预权利,但是他们不愿意放弃这种权利,并借此大发横财。西方经济学家把这种行为称为“寻租活动”,租金就是政府干预或行政管制市场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于是官员看好租金,待价而沾,商人看好权利,趋之若鹜——政府管制设租寻租的怪圈便应运而成。再加上监督机制不到位,惩治力度不够等因素的影响,更助长了某些形式的商业贿赂和腐败的狼狈为奸。

3.文化、道德、价值观念受到全面冲击

中国几千年封建“官本位”思想的留害,加上多元化价值观念的冲击,一些人开始重视物质享受和个性发展。而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刚刚起步,社会整体物质水平还不能为“超前消费”提供条件。这样有些人为了实现其“理想”和价值目标,便不择手段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疯狂受贿非法聚敛个人财富。巨大的心理落差和一定程度上社会对腐败行为的纵容、认可、使得我国的反腐败之路走得尤显艰辛。

4.部分发达国家及其商务公司行为的扰乱

经济发展全球化趋势和发展中国家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双重影响,吸引大批发达国家以其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优势置换发展中国家巨大的市场和高额利润。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发达国家经常采用贿赂发展中国家官员的办法。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瑞典著名经济学家冈纳.尔达尔认为:“在发展中国家反腐败方面,西方国家和西方商业公司也有责任,他们贿赂自己国家的官员通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不发达国家的政治家和行政官员的行贿则作为„商业费用‟来扣除”。

因此,我们在欢迎发达国家的资本投入时,也必须对这些跨国资本带来的职务犯罪行为给于高度重视。

三、遏制权力寻租,让权力运行阳光透明,是商业贿赂的根本解决之道

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商业贿赂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潜规则”。为遏制商业贿赂发展态势,中央近年来多措并举、重拳出击,并将其作为反腐倡廉的重中之重来治理,然而由于商业贿赂涉及面广,系统复杂,加之立法局限,执法取证困难等一系列因素,破解这一社会“顽症”依然任重道远。我们认为,治理商业贿赂,根本在于治“权”。遏制权力寻租行为,让权力运行阳光透明,是商业贿赂的根本解决之道。

(一)目前我们已经建立起一套遏制腐败与商业贿赂行为的有效机制

1.党纪监督制度;

2.行政监督制度;

3.经济检察制度;

4.举报制度;

5.行政诉讼和赔偿制度;

6.干部交流制度;

7.回避制度;

8.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及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

9.政府行政运作上的一些制度:如广东开始推行的政府采购制度;银行代表工资制度;建筑工程公开招标制度等。这些现行体制有效发挥着预防打击腐败行为,遏制商业贿赂的作用。

(二)强化事前预防制度

我们应把重点放在发败与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上。可从完善行政审批环节;完善财务监管;成立犯罪预防的提前介入机关,通过对腐败高发人群与高发领域的是前介入制度来避免此类犯罪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展。如对重大建设工程的提前全程介入审查,就对预防商业贿赂与腐败行为发生起到良好的遏制作用。

(三)“以德治国”教育宣传的进一步深化,配合财政分配制度的优化,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增强抵制“贪污腐败”的诱惑力的能力

总之,我们应该依靠“德治”与“法治”的双重震慑力,同时重点强化犯罪预防的提前介入制度,着力推动经济以政治制度的改革,才能最终实现优化经济环境,最大限度减少商业贿赂与腐败的目的,为我们的国富与民强打下坚实的基础,铺平宽阔的道路。

第二篇:预防商业腐败、贿赂和不正当交易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

预防商业腐败、贿赂和不正当交易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为扎实推进治理商业活动的腐败、贿赂和不正当交易,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做到诚实守信。树立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强化制度监督,推进制度防腐,加强对易发、多发腐败的重点环节、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治理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引导公司管理人员依法办事,诚实守信,自觉掏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消极腐败现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1. 公司范围内从事物料采购、委外加工、设施工程、业务销售、设备采购和维护、质量监督等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管理过程中适用本办法。 2. 在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人员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重要岗位人员个人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向公司签订“预防商业腐败、贿赂和不正当交易承诺书”。 3. 收受礼物准则:任何个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诱请、要求、接收、获得不正利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所有接收、馈赠礼物级别为总经理(或以上级),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收受任何礼品、餐饮或娱乐邀请。 4. 责任和义务

公司行政部门作为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 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公司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2) 依法行使纪检监察职责;

(3) 加强对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与管理; (4) 贯彻落实“预防商业腐败、贿赂和不正当交易承诺书”,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对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真实记录; (5) 负责对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承诺人应遵循以下工作职责:

(1) 严格履行在承诺书中所承诺的内容;

(2) 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腐败、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3) 自觉接受预防商业腐败、贿赂和不正当交易监管部门的管理 (4) 若违反承诺,服从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5. 在开展治理商业腐败、贿赂和不正当交易工作中,公司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 6. 开展商业腐败、贿赂和不正当交易活动要做好以下工作:

(1) 建立治理商业腐败、贿赂和不正当交易领导机构,开展治理商业腐败、贿赂和不正当交易工作。 (2) 公司重要环节、重要部位的人员和有经济往来活动的单位均要签订一份“商业腐败、贿赂和不正当交易承诺书”,规范双方的行为,达到廉洁自律的目的; (3) 设立专门的商业腐败、贿赂和不正当交易工作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 (4) 在落实“商业腐败、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过程中,由公司行政部到其它部门进行查访,及时了解预防商业贿赂的苗头,研究开展商业腐败、贿赂和不正当交易的对策和措施; (5) 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的特点、规律,在教育、制度、监督等有效预防方面提出具体的对策和措施,及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

7. 及时处理预防商业腐败、贿赂和不正当交易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在开展预防商业腐败、贿赂和不正当交易工作中,对发现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或处理,并向有关部让通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构处理。 8. 公司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并将其执行“承诺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重要依据。 9. 公司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履行重要岗位人员“承诺书”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10. 11. 对公司重要岗位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该依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对经济活动往来的单位人员拒不履行“承诺书”的,按照 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商业贿赂(行贿)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主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公司批准之日起执行。 12. 13. 14.

xx有限公司

2013-3-1 更新

第三篇:浅论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

前言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的深层次矛盾越来越突出,伴生的腐败现象也越发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权力腐败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也使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越来越脆弱。腐败问题已经对党和国家、社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其中,法制监督机制不健全是导致腐败的主要原因。基于此认识,本文试对腐败的界定、腐败的成因、反腐败与法制监督的关系谈一些拙见,并就依靠法制监督反腐败进行了初步研究,提出依法治权,使权力运行法制化的对策措施:强化法制观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健全法律体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权力,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实施重点监督,促使领导成为表率;严格惩治腐败,震慑腐败犯罪分子;坚持“两手抓”,深入持久反腐败。

关键词:腐败 成因 法制监督 对策研究

第一章 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的概述

1.1腐败及反腐倡廉对策的研究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的深层次矛盾越来越突出,伴生的腐败现象也越发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权力腐败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也使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越来越脆弱。腐败问题已经对党和国家、社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腐败是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它是一种综合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它涉及到经济的、政治的、思想的、文化的、伦理的等多方面因素。其中,法制监督机制不健全是导致腐败的主要原因。基于此认识,本文试对腐败的界定、腐败的成因、反腐败与法制监督的关系谈一些拙见,并就依靠法制监督反腐败进行了初步研究,提出依法治权,使权力运行法制化的对策措施:强化法制观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健全法律体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权力,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实施重点监督,促使领导成为表率;严格惩治腐败,震慑腐败犯罪分子;坚持“两手抓”,深入持久反腐败。

1.2反腐倡廉的重要理论与意义

权力本身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可以利党利国利民,造福社会;一旦失控,往往就会产生腐败,遗患社会。腐败直接危及和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实施,也直接破坏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更动摇着我国社会的政治基础。要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离开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一切都无从谈起。因此,对腐败及反腐败对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第二章 反腐倡廉的分析

2.1腐败的界定

“腐败”一词原意指物质的一种化学运动状态,即事物由初始的纯粹状态变质和腐烂,后来逐渐演变为泛指人类的道德行为或社会风气的败坏和堕落。在现代社会中,“腐败”一般作为“权力腐败”概念的简称,它特指权力的蜕变。有关权力腐败概念的解说甚多,国外学者曾从各自研究的角度予以它不同的含义。雅科布·范·克拉夫伦认为,权力腐败指将公共职务视为一种经营活动,继而欲图“寻求最大限度的扩大这个职位的收益”的行为。J·S 内伊认为,腐败指“因考虑(家庭、私人团体)金钱或地位上的好处,而偏离公共角色规范职责的行为”。尽管西方学者们对权力腐败的界定有所区别,但其核心内容却是相同的,即权力腐败的主体是掌握权力的人,权力腐败的目的是获取个人利益,权力腐败的手段是假公济私。因此,概括的讲,权力腐败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

腐败行为以权力寻租、造租为主要内容。“寻租”是经济主体为了垄断性使用某种市场紧缺资源所寻求的政府庇护,目的是保证寻租者能按自己的意愿进行生产或防止他人的侵犯。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的初级阶段,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仍有一定的干预,“寻租”活动由此大量产生,从谋取“双轨”价差、倒卖“批件”到时下证券市场、房地产等市场的“黑色”、“灰色”交易中,都存在大量的寻租活动。各种经济主体为了在市场中获胜,赚取巨额利润,就千方百计地寻求权力干预,这样就给权力者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通过他们权力的介入,使寻租者和权力双方各得其所,“互惠互利”。造租就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再造出一定的权力,使再造的权力可以直接投入到市场交易,以获取更多的“租金”。如:为了部门和私人利益,人为地规定某种检查、审批权。

2.2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

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以权谋私。无论发生在哪个层次、哪个领域、哪种手段的权力腐败行为,最终都可以归结为以权谋私的腐败形式,这是我国权力腐败的突出特征之一。腐败者视手中的权力为资本,或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徇私枉法、以权承包、以权入股;或安插重用亲信、任人唯亲。它既破坏了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也破坏了择优选才的现代人事制度,从而必将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和政府人员整体素质的降低。

2.3腐败的特点

当前,我国腐败的特点:(1)腐败渗透面扩大,程度在加深。腐败现象从一般的行政管理部门,蔓延到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组织人事等要害部门;腐败现象从对生活资料的侵占,发展到对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的侵占,从资金的积累发展到私人资本的积累;腐败行为从个人行为发展到了一种群体意识、团体形态。(2)腐败形式有所发展, “公贿”现象显现。由以往的隐蔽,向半公开、公开发展,并往往穿上“合法”的外衣,腐败分子巧妙地利用现行人事、司法、贸易、银行等制度中的弊端或漏洞,为其权力腐败服务;作案手段从简单化向智能化发展,即利用电脑等先进科技手段进行权力腐败;腐败类型从单一的权钱交易发展到复合的权钱、权色、权权交易;行贿主体从个人行为发展到用公款、公物集体行贿,法人犯罪猛增。(3)腐败“前仆后继”,势头令人担忧。现状是:一方面,随着企业的转型、改制及破产等,社会上出现了大批下岗工人,他们面对住房、医疗、子女入学所需巨额开支愁肠百转,生活难以为继。另一方面,一些官员利用自己掌握的公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巧取豪夺,疯狂窃取公私资财,数额动辄以百万、千万、亿元计!与此同时,处、厅、部、中央级高官腐败行为不断出现,徐其耀、徐国建、成克杰、胡长清等一长串的名字已经上了腐败分子名录;腐败官员出现年轻化,从“59岁现象”已发展到“39岁现象”。

2.4腐败的成因

腐败是一种综合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极其复杂,它涉及到经济、政治、思想、文化、伦理等多方面因素。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直到有限制的地方为止,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由于权力的这种特点,即使权力掌握在廉洁的人手中,也仍然会产生滥用的可能。 除了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在党内和社会生活中的残余影响;对外开放,西方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乘隙而入;制度和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得不紧,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在部分党员干部中滋长外,形成腐败的主要原因是法制不健全、监督不有效。

1、监督制度滞后。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是在诸多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由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还不能做到严密规范和有效约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健全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这就使腐败的滋生蔓延有了客观条件和可能性。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我国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然而政府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提前预料,这就在客观上影响了监督制约的及时性,增加了监督和制度建设的难度,使权力者有机可乘,钻法律空子打政策擦边球。

2、监督主体模糊。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和地方利益的不断调整,人事管理、领导体制、经济利益关系的不断变化,使监督管理的主体也不断的变化,这些变化使监督工作显得被动,给实施有效的监督带来很大困难。监督主体的混乱,使权力者产生侥幸心理,甚至是无所顾忌,导致了权力腐败屡禁不止,花样不断翻新。

3、监督对象失衡。党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应当是普遍的,即针对所有掌权者,不能厚此薄彼,有所差异。在监督对象的均衡性基础上才能形成有效监督。而我国党政机关内部监督中却存在严重失衡现象,往往是监督下级较多,监督上级较少;监督一般干部较多,监督领导干部较少,所有这些不可避免地影响监督的效果和权威。事实上,监督的重点应当放在那些掌握党政大权、人权、财权的各级领导,主要矛头指向那些搞权钱、权物、以权谋私的、给党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后果的腐败分子,这是符合事物发展辩证法的。

4、监督方式单一。从监督的主体来看,监督的方式有一般监督、专门监督和职能监督;从监督的内容来看,有对抽象行为的监督和对具体行为的监督;从实施时间上来看,有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从监督期限来看,有经常性监督、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但是从目前监督的实践来看,监督方式过于单一,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往往不重视事前、事中监督,案发后才进行纠错和处理,不能防患于未然;在经常性、定期性和不定期监督中,往往不重视经常性监督,从而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另外,监督的形式虽然多样,但并未形成整体合力,这不仅降低了监督的效能和权威,也给权力腐败者以可乘之机。

5、监督法制不健全。监督机制应该是一整套的科学体系,需要法律作为后盾,失去法律支持的监督是盲目的,它不但难以遏制腐败,而且还会降低监督的权威性,使权力腐败现象不断出现新形式。近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党政机关内部监督方面的法规、政策和纪律。但是它们的一个根本弱点就是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具体来说,一是因适用地域上的差异和适用时效上的滞后性而显露出本身的不确定性。二是一些具体制度规定上的抽象性和执行标准上的灵活性,削弱了本身的权威性。三是法规、制度上的单一性和非系统

性、缺乏预见性,往往在问题成堆之后才提出防范措施。四是监督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缺乏应有的力度。总之,众多的法规是条块分割的产物,先天存在的弱点是非系统性、不配套、可操作性差,尤其是对决策者的约束不大,致使一些规定形同虚设。除上述种种客观原因外,我们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是一些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如,个别地区和部门把发展经济与反对腐败对立起来,抓反腐败只停留在开会、发文件上,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没有落到实处;个别党员同志“老好人”思想严重,少数领导干部怕得罪人,执纪执法偏宽、偏软等等。

第三章 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反腐败要靠法制。这里的“法制”,不仅包括构成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在内的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而且指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法制教育等整个活动过程,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反腐败要靠制度、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3.1反腐倡廉要靠法制,是由法律的性质决定的

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腐败的本质是没有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从而违背人民意志的行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就必须保证权力按照人民的意志来行使,根本出路就在于提高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水平,把《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民主权利,通过各种具体法律的形式加以保证。正如邓小平同志所强调的,“要制订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3.2反腐倡廉要靠法制,是由法制的特点决定的

防止和克服封建主义思想影响,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必须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它既能从根本上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止和减少人们行为的随意性,堵住产生腐败现象的漏洞,有效减少腐败滋生的条件,起到防范于前的作用;又能惩治腐败,起到惩戒于后的作用。中国经历了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至今犹存。当前,官本位、家长制、裙带关系、人身依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等旧的封建思想和观念还在影响着我们的一些干部和群众,这是滋生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腐败的产生与封建主义思想影响有关,而克服封建传统影响,必须加强法制。

3.3反腐倡廉要靠法制,是由市场经济属性决定的

依靠法制反腐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规范化、法制化的经济,它不仅要求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而且要求政府管理行为也必须法制化。这就决定了不管是市场主体还是其他管理部门都必须接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市场经济法制化的特点和依靠法制反腐败是一致的。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将为反腐败创造更加有利的法制条件;另一方面,把反腐败纳入法制的轨道,在全社会各个方面,建立起严格的行为规范和有效的监督、惩戒机制,使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有章可循,必将促进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使反腐败工作与经济建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3.4反腐倡廉要靠法制,是由党的历史经验决定的

党的历史经验也告诉我们,反腐败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 毛泽东同志一贯提倡要经常地对党员和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和拒腐防变教育,他预言道:“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进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邓小平同志指出:“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反腐败斗争也要走依法治官的道路,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的基本思路。

第四章 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的对策思考

腐败现象根源于剥削阶级腐朽没落的意识形态,它与我党的性质和宗旨严重对立,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如果听任腐败现象蔓延,我们党和人民的政权就有可能被葬送。反腐败斗争是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的特殊表现形式,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腐蚀与反腐蚀、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政治斗争,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为巩固政权建设而迫切需要解决的政治任务。如何加强法制监督,标本兼治,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的问题?对策是:

4.1强化法制观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腐败是从权力者思想腐败开始的。腐败的产生首先是思想的堕落,克服腐败现象必须狠抓思想教育。这是从内因入手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基础性工作,是从主观因素上根治腐败的重要举措。当前,尤其要提高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1)加强理论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中纪委关于党政干部廉洁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发展和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努力成为带领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坚强领导核心。(2)加强党性修养,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注重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员的政治信仰和理论修养,以党风促民风,影响带动机关作风建设,让正气压倒邪气,使共产党员经受住金钱、物质、灯红酒绿等不良社会风气的考验,从思想上筑起坚固的反腐长堤。(3)加强道德建设,提高权力主体职业道德水平。国家的一切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主体只是代行权力职能,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因此,要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理想,并把它奉为职业活动的行动指南;要磨炼职业道德意志,用马列主义武装头脑,辨别善恶,分清美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养成职业道德习惯,把道德规范变成自己高度自觉的要求,使自身权力的行使完全符合社会的要求。(4)加强法制观念,使权力的运行法制化。深入“四五”普法,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意识,依法办事,而不能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甚至是领导者以言代法。要通过主观世界的改造,消除权力者主观腐败动机,矫正“不满足”、“攀比”、“侥幸”三个心理倾向,使权力主体对腐败行为“不愿为”。

4.2健全法律体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一是要把反腐败斗争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使之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二是要随着形势发展及时制订行为规范,供广大党员干部遵守。尤其要发挥党内法规较之国家法律更加及时、灵活、针对性强的优势,把国家法律不便做出规定的问题及时从党内法规的角度提出严格的纪律要求。这样做,既有利于监督约束党员干部行为,也有利于保护党员干部。

依法办事是靠法制反腐败的基础环节。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如果不依法办事,就容易违背人民意志,产生腐败问题。这就要求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公务活动中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随着依法治国及“法制江苏”建设进程的加快,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逐步法定化,依法行政越来越成为政府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准则和要求。因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廉政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要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尤其是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法规制度的实施。现在有些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发生,并不是没有这方面的法规制度,而是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使这些法规制度成了一纸空文。要依靠法制反腐败,就必须保证各项法规、制度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

4.3依法治理权力,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大应逐步建立并完善修改、监督宪法制度;检查监督法律实施情况制度;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制度;审查和批准政府计划、预算制度;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罢免和撤职等八个具体监督制度,以约束权力、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目前,我国监督体制还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因此要逐步改革监督体制上的缺陷,不断扩大监督的范围和力度,使权力运行过程中腐败行为“不能为”。

(1)改革党内监督,完善权力制衡机制。首先,我们党作为执政党,掌握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权的领导权,全面领导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其中,党的代表大会对党的各级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的监督中拥有最高权威,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党的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使其不能经常地发挥最高权力,因而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有待改革,建立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以取代“一次性会议”的制度,从而在党内最高权力监督机构中形成经常性监督,以适应权力腐败现象的随时性和灵活性。其次,改革党的纪检监督体制,建立相对独立、垂直领导的纪检监督机构,确保纪检机构按党规党法办案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这样就可以解决我国党内监督系统中,机构间不协调的问题,从而有效地进行权力监督,避免权力腐败。

(2)完善人代会制度,重构人大监督制度。虽然人大最基本的职能和权力是立法权和监督权,但各级人大都没有设立反贪的专门机构,也没有人大监督方面的立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应把人大反腐败监督机构的建设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轨道,调整和重新配置权力监督机构。具体地说,一是各级人大设立廉政监督委员会。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议会都有专门的反腐败职能机构,如众议院的“道德委员会”,英国议会的“查弊专署”等。实践证明,我国人大也有必要设立类似的机构,并制定人大反贪污监督法,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如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执法检查,纠正违法行为等。二是建立人大廉政监督专员制度。可尝试建立人大廉政专员制度,作为整个人大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有选择地向部分地区、机关派出廉政监督专员,对其廉政情况实行直接的具有权威的监督。

(3)转变政府职能,避免过多干预经济生活。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它要求通过经济法规来规范、协调各种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管理主要是宏观管理,大量的经济活动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要想消除权力腐败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当前一要实行政企分开,让企业独立于政府部门,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主体,使企业能依法抑制不正常的行政权力压力和干预。二要合理确定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内容,范围和程度。要尽量减少行政权力过分干预市场运行,尤其要杜绝领导干部个人介入市场交易过程,从而有效防止权力寻租、造租现象的发生。三要建立和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增加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透明度。政府工作凡是能公开的一律向公众公开,对行政权力的关键环节,如土地、项目的审批等必须向社会公告,并将有可能影响领导干部廉洁的经济决策纳入听证的轨道。

(4)依靠人民群众,强化外部监督力度。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把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保证群众依法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建设现代化的主力军,也是反腐败的主体力量。依靠群众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让人民群众起来监督我们党和政府,才不会“人亡政息”,才能使党的干部永葆“公仆”本色。当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斗争,并不等于象过去那样“搞群众运动”。许多国家都规定了举报措施和保护举报人的制度,吸引公众积极投身监督公职人员的活动中,我国在这方面也应加以完善。另外在原有基础上应该完善政协、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的批评、建议、控告和检举制度。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加快新闻立法,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和维护稳定大局的前提下,扩大新闻依法监督的自主权。

4.4实施重点监督,促使领导成为表率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们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因此,要从保持党的纯洁性和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从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再上新台阶的高度,不断增强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自觉性。加强党内监督,重点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这是实施党内监督的关键环节。因此,对领导干部应坚持“三严”:(1)严格教育。这是增强人格力量的基础性工作。首先,严格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提高理论水平;其次,强化“三个代表”的目标意识,铸就实践楷模;其三,注重“三讲”的党性锻炼,增强政治素质。从而牢固树立自警、自省、自控、自律的能力和拒腐防变的思想警戒线。(2)严格管理。这是日常监督最有效的方式。要把好“四关”:选拔前把好“入口关”,加大考廉力度;任职时把好“警示关”,明确廉政勤政要求;任期中把好“评议关”,进行定期与动态相结合的考核评审;任届期满把好“监审关”,接受组织的离任审计与干群的质询等。(3)严格监督。这是促进党员、干部严以律己必不可少的纪律措施。应做到“三要”、“三实行”:要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正确适度的“权力制衡”;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行群众性的“行为制约”;要坚持执纪监督制度,实行拒腐防变的“专项制控”,从而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始终处于有效监督之下。

4.5严格惩治腐败,震慑腐败犯罪分子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从部门到行业,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许多有关党内监督方面的实体性条规,然而落实情况并不令人满意,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纪不守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治理腐败仅仅有法可依还是不够的,一定要违法必纠,执法必严。铁腕肃贪虽然不是治本之策,但却是一条推进廉政建设的切实措施;严刑重典虽然不能根治权力腐败,但它却是震慑腐败分子,防止以权谋私的有效途径。因此,一要严肃“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纪律,不管谁违法乱纪,都要由执法、执纪部门依纪查处,司法机关依法治罪,绝不能逍遥法外;二要加强执法执纪队伍的建设,培养、选配好执法执纪人员,强化素质培训,保证和提高执法执纪的质量和水平;三要对执法执纪者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使纪检监察机关真正行使好职责,充分发挥好作用,以保证各项纪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滋生腐败的问题。此外,对打招呼、说情的人员也要有法规来制裁和处罚。

4.6坚持“两手抓”,深入持久反腐倡廉

新时期执政党开展反腐败斗争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从严治党,坚决把腐败分子清除出党;既要围绕中心,为推进改革和经济发展服务,又要深入持久开展反腐败斗争。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的选择,是中国人民的选择,决不能因为党内有个别意志薄弱者沦为腐败分子,而否定党的领导。应看到党员和党的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我们党有力量、有能力清除党内的腐败分子,并同腐败现象作坚决、彻底的斗争。

“两手抓”就是要处理好改革开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系。我们不能因为改革开放,西方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侵蚀,党内存在着“和平演变”的危险,而重回闭关锁国的老路上去。但又不能错误地认为,搞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初级阶级“腐败难免论”。在改革开放的全过程中都要坚持反腐败斗争,严惩腐败分子。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方针是辩证唯物论“两点论”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运用。邓小平曾指出:“我们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这两件事结合起来,对照起来,就可以使我们的政策更加明朗,更能获得人心。

第五章 总结与体会

在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将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等方面扎实推进,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尽快形成更加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

一、尊严、权威;通过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通过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中国人民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征程上奋勇前进。随着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中国人民的各项权益必将得到更好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将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中国必将对人类社会发展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四篇:论当前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与防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商业贿赂”一词也频频出现在媒体、报刊、杂志上,成为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金融保险、出版发行、电力系统、教育系统等领域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也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商业贿赂犯罪是新形势下出现的一种经济犯罪,我国把反商业贿赂作为当前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之一,也说明商业贿赂犯罪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已经发展到了必须加以严惩的程度。本文将从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构成、特点以及如何防控和治理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构成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中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我国刑法中没有“商业贿赂罪”这个罪名,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了“受贿罪”、“行贿罪”;对于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查处。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行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指的是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中员以财物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两罪的客体均为复杂客体,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国家正常的经济管理活动,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及其犯罪的特点

(一)职务犯罪现象突出。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十分突出,所占比例极大。一是领导干部商业受贿突出,商业贿赂犯罪虽然属于市场经济犯罪领域,不属于贿赂渎职犯罪类型,但在市场经济主体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层实施商业贿赂犯罪的情况很多,在国家机构执行公务国家工作人员除进行公务贿赂犯罪外也会实施商业贿赂犯罪;二是“四九”、“五九”现象突出,有的干部因接近五十岁,临近退位,有的快要退休,感到劳碌了一辈子,现在两袖空空,充满失落感,产生了补偿心理,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趁机捞一把,这也为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空间。

(二)顶风作案现象严重,犯罪数额大,后果严重。一是在反腐斗争中顶风作案,商业贿赂犯罪边打边犯,并且“前腐后继”现象严重,前任领导或者负责人实施商业贿赂犯罪后新任或者新来的人员继续、重新实施同类犯罪行为;二是犯罪数额越来越大,从目前情况看,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频发,受贿者占有欲望强烈,来者不拒,行贿者在巨大的物质利益诱惑下,出手很“重”,如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使一批掌握重权者纷纷落马。

(三)商业贿赂犯罪发生领域、行业相对集中,并有广泛化的趋势。从全国来看,各地区的商业贿赂案件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烟草营销、土地开发、交通设施建设与改造等领域,并且发生行业相对集中,窝案串案突出。往往是“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一个系统、一些干部以同一类职务便利、同一形式、同一内容收受贿赂,案件往往是查处一个,带出另一个。”而且犯罪领域广泛化,过去商业贿赂犯罪多发生在企业等经济部门,而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已向权力容易商品化的部门蔓延,以往较少发生贿赂犯罪的教育、农业等部门,此类犯罪也不断增多,商业贿赂甚至已经渗透到经济领域的各个环节,只要有商业活动,几乎就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四)犯罪形式多样化,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和间接性。商业贿赂犯罪不仅犯罪手段繁多而且犯罪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内部勾结,又有内外勾结的情况。有的利用办红白喜事或逢年过节之际,打着“礼尚往来”的幌子,给予或收受重金厚礼。有学者指出:商业贿赂犯罪通常发生在“一对一”的环境中,除非双方反目或者有其他的意图,否则案发率不高,由于多属暗箱操作,作案手段日趋隐蔽化,导致许多案件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①。另外,目前商业贿赂犯罪中单位犯罪呈增多趋势,一些单位为了自己小团体利益,不惜重金行贿。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间接性,就目前此类犯罪的发展现状来分析,直接用现金收买他人的手段日趋减少,大多行为人改之以间接模式,行贿人、受贿人各自开设关联公司进行操作,会计账目同步做平,不露痕迹。

(五)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相关性。行贿人为达到目的,在一个行业或一个单位中,疏通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形成商业受贿犯罪单个存在、群体相连、各自为阵、心照不宣的局面。而在商业贿赂犯罪中受贿者往往属于掌权人物,极易产生一不做二不休的消极心理,同时涉及贪污、挪用、私分等犯罪行为②。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对策

商业贿赂及其犯罪破坏了市场正常的竞争机制、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损害了国家、公众和个人利益、孳生了贪污腐败、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危害了社会稳定。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一颗毒瘤,应该依法进行有效治理和清除,积极寻求打击、治理和预防对策,以维护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保障社会和谐。根治商业贿赂,需要建立一个从机构到个人、从立法到执执法、从国内到国外的全方位反商业贿赂模式,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和行业自律建设,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防线。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报纸、网站等媒体,曝光典型商业贿赂案件,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加强警示教育。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建立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协会,对一些轻微的商业贿赂行为依靠道德规范给予处分,贯彻行业处罚,以弥补法律的不足。

二是加快对商业贿赂的立法进程。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商业贿赂只是以零散条文的形式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公司法》、《药品管理法》、《建筑法》、《执业药师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中,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而且对于商业贿赂形式,法律规定得也过于简单,不够详细、明确。因此,针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国内商业贿赂形势,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商业贿赂行为的零星规定加以整合,将实体性法律规范(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制定统

一、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以维护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经验,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通过对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统一主管部门,规范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扩大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范围,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人员、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明确“不正当利益”或者“不正当好处”和“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含义,提高对商业贿赂犯罪的量刑处罚,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净化商业市场发展环境。从目前情况看,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条件已成熟,尽快出台《反商业贿赂法》势在必行,以填补法律体系的重大缺陷,才能应对日益严峻的商业贿赂形势。

三是加强执法力度,严格、公正执法。立法当然是重要的,但有法不依,有令不行则更是有损法律的尊严。在我国,商业贿赂作为一种“潜规则”,长期游离于执法部门的视野之外,因而长期大行其道。因此,反商业贿赂,重点是在于法律的严厉执行。一方面需要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加大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者保持足够的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要提高执法水平,准确区分正常行为和商业贿赂的界限,只有这样打击真正的违法行为,保护正常的商业行为,才既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能保障社会的公正③。

四是加强制度建设和推进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体制、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健全政府投资、国有资产监管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自律,推动企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五是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整体合力。建立反商业欺诈联防体系,积极探索市场监管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检察机关要与行政执法机关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合作,构建预防和惩治商业贿赂犯罪长效机制,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坚决打击各个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六是司法部门和纪检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司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对于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金融保险、出版发行、电力系统、教育等系统的职务犯罪行为要从快、从严予以惩处,真正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党政纪处分条例》,对因商业贿赂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凡是按照相关规定能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就给予“双开”,从而与司法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严惩商业贿赂犯罪行为。

七是增强透明度,建立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机制。罪恶最容易在黑暗中滋长,公开透明是防止腐败的最佳路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因此消除商业贿赂中的灰色地带是关键。只有将这些灰色地带都暴露在阳光下,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才能得到保障,反腐败工作也才能取得真正的成功。增强透明度,就是坚持和扩大公开办事范围,让群众享受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对群众关注事项的标准、条件、名额以及办理程序等,最大限度地予以公开。

八是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查处跨国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现象并不仅是中国社会存在的孤立问题,而是国际社会腐败犯罪的一种表现方式。2003年10月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社会在反腐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国于2003年12月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中国推进反商业贿赂法治的重要措施,也是中国推进反腐败的国际法治的积极行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商业贿赂犯罪编织了一张严密的法网,较为全面地规范了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开展查处商业贿赂犯罪国际合作应当加强相互沟通、信息交流,及时提供与移交犯罪线索和证据,合作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因此,打击商业贿赂不单单是某一个部门的事,更是全社会每个人的责任。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荣辱观,重建健康的社会心态,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纠正不规范的经济行为,挤压商业贿赂的生存空间,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顺利、和谐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参见杨益春:《当前商业贿赂犯罪的新特点》,载“正义网”2006年5月11日首页—法律学术—刑事法学—本页)

2(参见谢杰:《商业贿赂犯罪与信义义务》,载“北大法律信息网”2006年5月10日)

3(参见陈柳钦:《反商业贿赂,尖锋时刻》,载“价值中国博客网” 2006年5月12日价值中国—经济思想)

第五篇:浅论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 摘 要

反腐倡廉是每一个国家和政府任何时期都高度重视的,是关系到一个政权和民族生死存亡的严重斗争。在我国,建立和健全主义法制是反腐倡廉最关键、最可依靠的有力工具,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因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全体公民进行法制意识培养,逐步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廉政体系,对我国社会主义化建设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意义。通过不断健全法制建设不仅可以有力打击各种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起到防范腐败现象产生的作用,提高全党的执政能力。同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需要反腐倡廉整体工作所提供的逐渐净化的立法环境。因此,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

本文对腐败产生的根源、反腐的意义、历史经验和现状进行了阐述、回顾、,论述了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对于在我国当前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如何通过不断完善廉政法制建设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反腐倡廉 法制建设 法律制度 依法治国 监督体制 引 言

腐败已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独有的祸患,不管存在于哪个国家,都严重破坏了社会体制的正常运转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实施,侵蚀了社会所提倡的道德和人们的精神世界,严重着社会的健康。在我国,特别是改革开放的特定历史时期,由于新旧体制的转换、法制的不健全,社会道德的偏差和失范,市场本身正面和负面的双重效应,以及西方国家资产阶段自由化及和平演变的侵蚀,腐败现象日趋蔓延。当前,社会上腐败现象日益严重,腐败案件不断增多;高官腐败突出;顶风作案猖獗;大案要案显著。已成为阻碍社会良性发展的社会问题。

如何遏制腐败现象,更有效进行反腐败斗争呢?邓小平同志指出:‚廉政建设,要靠,更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因此,能否有一套严格而又较为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这是防治腐败现象,进行反腐败斗争中有无强制性对策的问题。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反腐败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这是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而得出的结论。这一科学结论对于我们进一步开展反腐败斗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现实意义。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警钟长鸣。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其中一项重要就是建立和健全反腐倡廉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如何健全廉政法制建设?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著者认为必须从三个大的方面入手做工作,第一就是要有一个健全的社会主义廉政法律体系,而现有的廉政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多的漏洞和不足,且此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因为反腐斗争的形势在发生着不断的变化,新的样式和类型的腐败现象不断产生和发现,因此需要不断产生相应的法律条文以适应这种新形势的发展。第二就是要有一套健全的法律监督体制,如果不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那么就是有再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也会是一纸空文,只有做到违法必究、一查到底才能真正贯彻好指定的各项廉政法律。且法律监督体系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监督程序和一个职能健全、功能强大的执法监察组织作为支撑,否则就会陷入另一种新型腐败的泥沼。第三就是要作好法制宣传,使每一个干部、每一个党员、每一个群众以及相关的 舆论监督单位都了解廉政法律,做到法制普及,这样才能形成一种遵法守法、全民动员的环境,不给腐败现象以生存的土壤和空间,则腐败现象就会渐趋减少。从而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

一、腐败产生的根源

腐败的产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有着深刻的根源。

(一)思想根源。人的思想是其行为的支配力量,占支配地位的错误思想是腐败产生的主观要素。

(二)社会根源。每一个人都处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无论是自觉的还是不自觉都要受周围事物的影响。

(三)历史根源。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们的祖先制造了灿烂的民族文化,培育了优良的传统美德。但是,几千年的封建制度给我们留下了几个世纪难以消除的封建残余思想,有的甚至在人们的头脑里还根深蒂固,成为新时期腐败产生的历史根源。

(四)体制根源。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必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出现新旧并存的局面。这难免在某些方面形成空隙,使一些违法违纪者有空子可钻。

(五)制度根源。制度与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实行什么样的体制,就要建立什么样的制度与其相适应。制度建设同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由旧的体制向新的体制过度期间,制度不配套,造成许多事情无法可依,使一些人有空子可钻。尤其是一些新的产业和市场出现后,法规建设有时相对滞后。一些人乘机捞一把,出现新的腐败。 尽管腐败产生有各种因素,但根本原因是权力的滥用。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根本宗旨,但没有制约的权力会导致腐败已成为人类社会的一个经验总结,并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因此,在法制社会,权力不仅需要法律保障其实现,更需要法律制约其运行,确保其依法行使。

二、反腐倡廉的意义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条件下,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文化必然会乘机而入,同我国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剥削阶级腐朽思想文化影响相结合,滋长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等消极现象,对人们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产生冲击,也会侵蚀我们的干部和党员队伍,甚至毁掉一些意志薄弱者。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少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现在的大案子很多,性质都很恶劣‛。江泽民说:‚腐败现象的蔓延,严重破坏了党和群众的联系,而且成为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我政权的借口。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他还说:‚如果听任腐败现象发展下去,党就会走向自我毁灭。‛而反腐败斗争又具有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求我们及时而有毅力去做这项工作。

首先,反腐败斗争具有紧迫性。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的前途和改革开放事业的成败。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和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我们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保持清正廉洁,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从而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产生了官僚主义、贪污受贿、敲诈勒索,贪脏枉法、执法犯法、任人唯亲、裙带关系、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等腐败现象。如果任其蔓延,就会使党变质、国变色,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毁于一旦。苏、东剧变,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丧失,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这些国家党内的腐败现象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根治,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因此,要保证党不变质、国不变色,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就必须加强法制建设,惩治腐败。 其次,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邓小平同志指出:‚惩治腐败斗争,不能搞一天两天,一日两日。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产生腐败的原因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根本解决,这就决定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从思想上看,封建主义的残余思想和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还会对我们一些党员和干部产生腐蚀作用。从制度上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有可能被某些腐败分子用于谋取个人的私利。因此,清除腐败要通过长期的制度建设和思想教育,这些都决定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

最后,反腐败斗争具有艰巨性。惩治腐败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但腐败是一个历史性的顽症,反腐败斗争必然要遇到腐败势力和分子的抵制和反抗。同时,反腐败斗争涉及到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思想的、文化的、法律的诸多方面,由于它又是一个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开展有效的反腐败斗争必然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阻力。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

实践证明,反腐败不能通过‚搞运动‛的方式来进行,这种方式不仅往往出现大轰大嗡的情况,而且容易使腐败分子漏网或反腐败斗争扩大化的问题。因此,只要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轨道,才能取得良好成效。

三、我国廉政法制建设的发展及现状

1、我党反腐倡廉的历程

建国以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一些在革命战争时期威武不屈的共产党干部在糖衣炮弹的攻击下纷纷落马,毛泽东同志多次告诫全党警惕糖衣炮弹的攻击,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燥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个月,党中央就做出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的决定》党中央于1951年11月30日下达了《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当时影响最大的就是枪毙了原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和天津专署专员张子善,以及时任国家公安部行政处长的宋德贵。这一运动真正起到了惩前毙后、振聋发聩的作用。建国初期,正是通过反腐败,清洗了污浊,巩固了党在人民群众的良好印象,保证了新生政权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发达,也由于我国正在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期间,情况错综复杂。同时,由于在一定时期放松了思想政治教育,使某些党员干部抵御腐蚀的能力有所下降。但是党中央对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一直是高度重视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邓小平还多次指出:反腐败斗争‚真正抓紧,大有希望,不抓紧就没希望‛。‚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全面地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廉政建设要靠法制‛的思想,进一步提出廉政建设要法制化。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反腐倡廉工作要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

2、廉政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保障前提

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要求,严格立法,是反腐倡廉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早在两千多年前,韩非就提出了以法治国,法贵当严的思想。他说:‚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不起。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制定法律必须与政体、环境、气候相适应,宽严与否必须与当时的情形相联系。因此,反腐倡廉的法制建设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立法观为指导,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大量腐败现象,坚持从严立法,坚决打击腐败行为,以保证社会有序运转。

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肩负着管理国家、领导现代化建设的重任,手中握有或大或小的权力,这种权力既可用来报效国家,为民造福,也可以用来换取钱财,满足私欲。因此,严格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用权,对他们的腐败行为、犯罪行为给予严惩,是理所当然的。

四、新时期反腐倡廉的新特点

1、现阶段腐败现象的新特点

在新阶段,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腐败本身也在不断发生演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有些腐败分子已经基本完成‚原始积累‛,腐败分子的原始积累主要通过6个方面来完成:大批量、多层次的土地批租;利用权力大量违规放贷;违规减免税收;股市‚圈钱‛;走私放私以及利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转包‚分肥‛等。有的地方出现了‚送子女、配偶出国,亲属海外定居,把腐败赃款转移出境,自己外逃‛的腐败新动向。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这将有助于我们加大对外逃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

一些腐败分子的手段更狡猾、更隐蔽。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权力的‚期权化‛。不少腐败分子在以权谋私活动中,‚现货‛交易少了,‚期货‛交易多了:不再是当即攫取利益,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连本带利收取好处。二是权力的‚假借‛和‚转让‛。纵容、默许自己的子女、配偶等用自己的名义捞取好处,这种移花接木、李代桃僵的手法很有代表性。三是赃款‚漂白‛,资本增值。腐败分子通过不法手段攫取了‚第一桶金‛后,千方百计利用这‚第一桶金‛为资本 ,在权力的合法或不过分违法的‚关照‛下,使之不断增值,把不法收入逐步变成合法收入。

不少腐败分子的‚抗药性‛在提高。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腐败分子也在反打击的手段。许多腐败分子往往把自己打扮成‚廉洁‛干部形象,迷惑人们,而一旦被查处时,则负隅顽抗,百般抵赖。

十六大以来因腐败问题被判刑或受到党纪处分的省部级高官至少已有8人。

2、现阶段反腐倡廉思路的变化

党中央的反腐思路在十六大以后发生了三大变化:

1、从十二大到十六大以前,中央的提法都是要‚反对腐败‛,而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反对和防止腐败‛。加上‚防止‛一词,是一个重大的战略性的变化,即把反腐重点转到了‚打‛与‚防‛并重。这一转变对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具有深远的意义。

2、十六大以前,我们把反腐败界定为是一场‚严重的斗争‛,而十六大则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3、十六大以前,我们在谈党的建设时通常是指‚三大建设‛,即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十六大以后,我们把‚制度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加了进去,成为‚五大建设‛。由此,反对和防止腐败必须立足于‚制度反腐‛。

五、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1、廉政法制建设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必须有利于促进建设和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是党的基本路线的主要,也是廉政法制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

必须以加强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廉政建设法制化。

必须与从政道德建设紧密结合。廉政建设需要法制,也需要道德。既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又要把最基本的从政道德规范化、制度化,以法制的形式促进从政道德建设,有效地构筑起反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 必须坚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辅相成。‚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又有许多重要的区别,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替代,不可偏废。

必须使廉政法律、法规成为必行之法。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通过严格执法,进一步树立和维护廉政法制的权威性、严肃性。

2、法制建设与反腐倡廉的关系

把行政管理运行过程法制化,是防范腐败的基本途径,也是提高政府效能重要前提。我们不能静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而坐视各种腐败行为的蔓延,我们只有不断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才能不断打击腐败分子对于廉政法律体系建立进行干扰和破坏的企图,而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腐败现象的干扰力度将逐渐被遏止,因此法制建设与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同步进行,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六、廉政建设的法制措施

1、实现权力的法治化 (1)将权力的赋予法治化

权力的赋予与权力的获得是一体之两面。从给予权力的角度,权力起始于赋予。从接受权力者来说,权力赋予的过程则是权力获得的过程。什么机关,什么人才有条件去获得权力,通过什么程序去获得权力,获得那些权力,都需要法律的指引。其中涉及到人民代表的选举立法,人大代表的权利与权力立法,国家机关的组织立法,国家官员的选举与任命立法,等等。

我国的权力不当赋予或不当获得的现象,总是与腐败联系在一起的。‚买官卖官‛、‚跑官要官‛就是一个特定权力滥用的起点,就是一个特定权力走向腐败的开端。‚买官卖官‛与‚跑官要官‛,都是对于权力的非法赋予和获得,都是对于人民权力本质的背叛。

保障权力赋予与获得的正当性的根本,不是法治而是民主。民主对于权力的意义是根本的,是决定性质的。但是如果没有法治,民主就没有保障,民主就会为集权、专制所取代,权力就会从其起点就被扭曲、异化。 (2)将权力的行使法治化

权力的行使应当是法治最大的着眼点的。权力的腐败都是在权力运行之中实现的。

将权力行使法治化,首先要求将权力主体法治化。权力主体内在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自觉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行为的合法程度。

其次,将权力法治化还包括将权力的内容法治化。一个权力主体享有哪些权力应当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各种权力拥有者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权力内容作出自己的权力行为。权力内容的法治化,它是权力法治化中的核心部分。

再次,将权力法治化,要求将权力的行使过程法治化。权力的行使得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遵守法定的程序,权力就必然是滥用的。不按照程序运作的权力极易腐败或者为腐败提供便利的条件。 (3)将权力的监督法治化

权力监督的法治化是指权力监督的主体、对象、程序等方面的法治化。

2、推进社会法治化

(1)社会法治化是反腐倡廉的社会基础

社会法治化是指社会实现法治的过程,以及社会实现法治后呈现出来的整体状态。

权力的广泛性质要求反腐倡廉必须以社会的法治化作为前提和基础。

(2)社会法治化是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

社会法治化有利于推进反腐倡廉和廉政建设,确保政治清明与为政廉洁。它是反腐倡廉的社会背景,也是反腐倡廉的有效措施。

社会法治化可以使掌权者慎用权力,增强抵制腐败的自觉性,减少腐败的可能性,降低腐败的机率。社会法治化可以为权力拥有者随时敲响警钟,使权力拥有者消除腐败而不受处罚的侥幸心理,勤勤恳恳、踏踏实实,随心所欲而不逾矩。 社会法治化还可以为监督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使监督者更好地发挥出反腐倡廉的作用。在法治环境尚未建立的时候,监督总是困难的,大多数公民出来指证腐败者时都会有所顾虑。他们会害怕打击报复。如果整个社会都法治化了,打击报复的事件必将大幅度减少,人们对于腐败者的恐惧就必然会减低,对于腐败的指控就必然更加大胆,腐败者也就会在更大的程度上法网难逃。监督者必将有更多的法律意义到的保障。 治理腐败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而且还需要有着较强法律意识的公民的参与。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普遍淡漠,那么即使有非常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也不起作用;如果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公民就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利。我们还常看到,有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违法犯罪,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观念淡薄,以至于无法无天。因此,我们要强化普法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铲除腐败生存的空间。 结 束 语

综上所述,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关系党和国家乃至民族大业的长期系统性工程,只有将其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才能形成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铲除腐败行为生存的空间和土壤。随着反腐倡廉工作向深层次、宽范围的不断推进和,必将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良好的政治保障和立法保障,任重道远的廉政法制建设工作在正确的思路和周密的规划下也必将迎来一个新的春天。

我们应在‚三个代表‛伟大思想的指引下,大力开展立法、法制监督、普法等法制建设工作,沿着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不断前进,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河清海晏、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相信共产党依靠自身力量,同时又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一定能够不断健全法制建设,逐步清除腐败现象,最终取得反腐倡廉工作的伟大胜利。 致 谢

尊敬的南阳广播电视大学领导和老师:首先感谢您们给予本人一次这么好的机会,使我在法律方面的知识和实践能力得到提高,提高了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同时感谢校领导和全体教师在学习期间给予本人的辛勤培养和耐心教诲,使我获益颇丰;圆满完成了本人学习期间的全部课程。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对于我的学习和论文给予的耐心指导和讲授,使我这篇拿不出手的论文,通过老师的指点能在这里进行答辩。感谢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接受我的答辩,希望您们对我的论文多提指正意见和建议,我将永远记住母校和全体老师的培养和教导。

[1]耿明信著,‚反腐倡廉与依法治国‛,《理论观察》,2000年第1期;(期刊论文类)

[2]马云泽著,‚反腐倡廉的对策思考‛,《云梦学刊》,1999年第1期;(期刊论文类)

[3]刘海年著,《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著作类)

[4]范松青著,‚反腐败要纳入法制化轨道‛,《探求》2000年第1期;(期刊论文类) [5]李福岩著,‚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建设几点建议‛,《沈阳师范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期刊论文类) [6]姜丹著,‚中国共产党80年廉政建设启示‛,《鞍山钢铁学院学报》,2002年11期;(期刊论文类)

[7]蔡玮、孙道同著,‚反腐倡廉必须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山东大学学报》;(期刊论文类)

[8]贺军著,《中国反腐败之路新探》,中国言实出版社,1999年版;(著作类)

[9]中央纪委办公厅著,《坚定信心 加大力度 深入推进党我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专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著作类)

[10]中央纪委办公厅著,《坚定信心 加大力度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专辑》,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著作类)

[11]李雪勤著,《新中国反腐败大事纪要》,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著作类)

[12]《列宁全集》,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著作类) [13]马克思,《马克思选集》,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著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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