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调研报告范文

202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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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律调研报告范文

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大庆市工会法律援助工作

调研报告

大庆市总工会社会保障法律部

2011年10月30日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大量职工从原企业中分离出来,涌向社会,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涌向了城市,成为了工人阶级的新成员。而与此同时,非公经济发展如火如荼,建筑市场方兴正艾,由于很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尚未形成成熟规范的劳动用工关系,克扣工资、欠薪、职业伤害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还不同形式的存在,但职工方往往由于经济条件较差、法制观念法律知识欠缺等客观原因,一旦发生纠纷,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针对此种情况,大庆市总工会秉承“亲职工、爱职工、为职工,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理念,始终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已任,加大力度,积极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五年来共解答职工法律咨询5000余人次,代书法律文书1000余份,接听热线电话2000余次,受理职工法律援助案件300余件,为职工及进城务工人员讨回工资1200余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广大职 1

工的合法权益,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成效,为我市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跨越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成立援助组织。

大庆市总工会一直把困难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做为维护大庆社会稳定、促进大庆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号召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始终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各项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努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责权明确、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与政府有关部门配合采取有针对性的法律手段,切实解决涉及到职工的各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了抓好此项工作,市总工会专门成立了以主席做为组长,副主席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市总法律部及法律援助中心做为负责部门,强力推进援助工作的开展,各县区工会也相应成立了领导组织,全市工会系统在法律援助工作上形成了组织有力、推进有力、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的工作格局。

(二)便民服务、建立援助窗口。

为了方便为广大职工进行法律援助服务,2006年大庆市总工会建立了面向广大职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服务中心,做为帮助劳动者维权的重要窗口。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法律专业人员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为了提高中心的法律服务水平,中心还与大庆的油城、庆城、广维三家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合作关系,成立了大庆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志愿服务团,至今已有29名律师报名加入;中心还招募了53名维权志愿者,这些志愿者来自大庆各行各业。中心向志愿律师和志愿者发放了聘书和证书,并把志愿律师的照片张贴在中心的办公场所。法律服务中心通过开通法律维权热线,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参与劳动争议仲裁;进行各种诉讼代理和辩护等,为职工以及在该市打工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中心建立了“一站式”的办公工作规程,能口头解答、当场协调的就当时给予解答、协调;一时解决不了的,尽量调解解决;调解不了的,中心做代理以诉讼方式解决。中心的法律服务工作,按照难易、复杂程度,分为三类:一般日常业务,由中心工作人员处理;对于较大的案件,由中心工作人员与志愿团的律师一起处理;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主管主席、法律部工作人员、中心工作人员与志愿团律师会商,交由志愿团的律师处理。在维权的过程中,法律服务中心建立与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建设局清欠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的互动合作关系。中心经常开展维护职工及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各项宣传活动。与市纪

检委、市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一起到建设工地为进城务工人员发放工资,深入部分企业检查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等有关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与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联合开展为进城务工人员“送安康”活动,督促用工单位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积极帮助进城务工人员追讨被拖欠的工资。吴子青是江苏盐城宾海县人,2006年4月他在江苏南通市建筑工程队打工,工地在我市青少年宫。2006年5月7日,他在工地工作,一个从上掉下的铁架将其左手中指砸伤。事故发生后,吴向该企业索要赔偿,双方发生纠纷,吴遂于2006年8月到大庆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援助。中心受理后,找到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向其介绍案情,讲明有关工伤后的法律规定,并按相应的标准提出了具体赔偿数额,经过数月的协调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企业赔偿吴子青9000元,双方当事人对此都非常满意。

(三)打造网络,构建援助格局。

近年来,大庆市总工会积极构建法律援助维权网络,依托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强力进行维权。在工作中强调发挥每一个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强调发挥每一名工会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每一个工会组织都是职工援助站和维权站,每一名工会干部都是援助员和维权员,工会的维权能力越来越强,工会干部的维权主动性越来越积极,工会法律援助维权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上下联动作用。充分发

挥工会系统内部上下级工会组织维护社会稳定的合力作用。围绕大庆当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市总工会努力从源头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2009年以来市总工会开展了大下基层活动,并向县区、高新区下派了10名责任人,各部门每周二至周四三天深入基层、深入职工中进行指导服务,直接对各级工会干部、企业行政和广大职工、进城务工人员进行面对面宣讲,直接解决实际问题,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重点到困难多的企业去,到矛盾多的地方去,真正了解和掌握职工群众所思、所需、所盼,努力当好职工的贴心人,做职工相对矛盾的化解人,做职工诉求的代言人,做职工困难的帮助人,做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人。下基层的工会干部充分发挥了宣传队、播种机、推进器、稳定器的重要作用。二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教育引导作用。全市各级工会组织主动担当社会稳定第一责任,加大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工作力度,努力构筑源头维护社会稳定的思想基础。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深入职工群众积极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三个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关心职工、维护职工权益的政策、规定,教育广大职工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三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代言替行作用。针对职工合法权益受侵上访易导致矛盾激化的现象,全市工会组织充分发挥代言替行作用,主动深入到职工当中,了解职工诉求,做职工合法权益代言人,通过与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先后妥善解决了企

业债务、市粮食局改制、市建安筑安集团棚户区改造、困难企业遗属费低等一系列涉及职工权益的事件。大庆市职工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经常深入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中间宣讲法律知识,增强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积极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先后解决了拒赔伤残赔偿、拖欠职工工资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事件,及时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大力宣传,扩大援助影响。

大庆市总工会大力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自我维权能力。在全市工会系统中广泛开展“法律下基层、进企业、进班组”活动,指导带动各级工会,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引导职工学习《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法律援助条例》、《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提高广大职工特别是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使广大职工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使广大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了解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范围和申请程序,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意识和能力。2010年各级工会组织主动深入到职工当中,为职工宣讲法律38次,解答他们的疑难问题,提高他们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全市共组织法律知识竞赛8场,组织法律讲座9场,撰写法律论文11篇,树立普法典型12家,20多万名职工受到了普法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创造

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在大庆晚报上印制工会法律知识专刊30万份,多次与大庆市建设局、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道作客大庆电视台“正在关注”栏目,一起讨论防止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解决办法,节目播出后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普法工作突出,2010年大庆市总工会被中华全国总工会评为全国五五普法先进单位。

(五)化解争议,抓住援助源头。

为了从源头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市总工会将法律援助工作从源头抓起,从预防抓起,努力通过工会调解职能将争议解决在基层,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2008年初开始,大庆市总工会结合市委提出的“六调联动”工作要求,制定并下发了《全市工会系统“六调联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六调联动”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几年来通过“六调联动”的推进,进一步扩大了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覆盖面,目前,全市有656家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配备了1312名工会调解员,2011年,这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直接调解劳动纠纷134件,参与联合调解劳动纠纷112件,调处成功221件,调处成功率达90%。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共接待来信、来电、来访565人次,全部进行了满意答复和有效的协调处理。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载体作用进一步发挥,中心今年共提供法律服务62件次,结案率91%,提供法律服务6次,有效地发挥了工会组织在解决劳动纠纷中的作用。各县区总工会、高新区工会全部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努力从源头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通过开展创建规范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活动,强化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建设,制定和完善了劳动争议调解责任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统计分析制度,推动了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举办了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班,努力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建设,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规范有序运行,保证市、县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中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组织在案件裁决中的发言权越来越大。2011年大庆市总工会被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评为全市“六调联动”工作先进单位。

二、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普法力度要加强。

通过到基层调研和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我们发现,很多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在打工时与用工单位往往不签劳动合同,不注重保留证据,以致在发生纠纷时苦于没有证据而诉讼风险增大,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部分工会干部法律知识不足,无法有效地进行法律援助。针对此情况,工会组织要加大普法力度,要将法律“下基层,进企业,进班组”抓牢做实,要通过开展各项生动活泼的普法活动使法律深入人心,要通过法律知识培训使广大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逐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使广大工会干部真正拿起法律武

器,主动依法科学的为职工进行维权。要在全市工会系统建设一支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职业化的法律援助干部队伍。

2、部门合作要加强。

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设在市司法局,进城务工人员集中的建筑领域归建设局管,规范劳动关系及劳动仲裁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律援助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归法院管理,工会等群众组织也在做援助工作,这些部门都做了大量工作,但还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缺乏有效的合作、协调、配合,有的经费没有保障,有的人员配备不齐,无法形成整体合力,发挥不了最大效能。建筑领域由于没有建立健全规范的劳动用工关系,在工程分包、转包过程中,真正干了活的进城务工人员因无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无法讨要自己的工资。建设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对该域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采取必要的措施,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用工,形成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时准许其缓交诉讼费,但审理后判决书下达前,要求交诉讼费,如逾期不交,法院不予下达判决书,以致于这类案件无法进入到执行环节无法达到诉讼目的,在这方面法院还应制定相关的规定,确保农民工权益得以维护。

3、宣传力度要加强。

虽然很多部门在做法律援助工作,但还有很多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并不知道如何求助和上哪里求助。法律援助工作在社会上的影响也不是很大,没有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今后

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知道法律援助,知道上哪里求助和如何求助。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宣传法律援助的案例,让全社会都来关注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典型广泛地予以宣传、表彰,对于违法用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曝光,让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到社会的监督和谴责。通过为广大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维权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为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为大庆的科学和谐跨越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二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XX区法律援助中心

按照省厅和市局通知要求,区局开展了法律援助相关情况调研,具体调研情况如下:

一、 总体情况

XX区共有5个镇2个街道,342个行政村(居),人口36.4万。近几年来,区委、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积极履行政府法律援助职责,大力支持主管部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律援助组织、制度、业务建设,使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稳步发展。目前全区有法律援助专职律师2名,社会律师6名,法律服务工作者30余人。2009年以来,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83件,受援近600人,其中民事325件,占援助案件总数的67.3%,刑事56件,占援助案件总数的11.6%,非诉讼案件(仲裁、调解)100件,占援助案件总数的20.7%,行政2件,占援助案件总数的4.14%。在保障民生、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情况

目前我区执行困难标准的情况有三种,第一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元(农村700元),这部分主要为持有低保证的人口,据区民政局提供的数据,截止2011年底XX区共有低保人口21669人,占全区总人口的5.95%。第二是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1200元(农村700元)低于2400元,这类人群主要是未达到低保户标准但家庭困难(包括困难职工和失业人群),经济情况徘徊在低保线上的一部分,据今年五月“走百村、访万户”困难家庭集中救助活动的统计结果,全区大概有8000户,近3万人属于这一类人群。第三种是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2400元,但家庭负担较重,支出较多,纯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小,这类人群主要是农民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单亲家庭(妇女)和老年人家庭,根据民政部门、劳动部门和残联统计,全区有农民工近7万人、残疾人26000人,分别占到全区总人口的19%和7.25%。第二和第三种人群申请法律援助由村委会(居委会)和民政部门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农民工和残疾重症患者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免于审查申请法律援助。

近三年,XX区严格按照这三类困难标准批准办理的案件数占整个法律援助案件数的90%(另有8%刑事指定未成年辩护等案件),经济困难无法认定或放宽经济困难审核情况下办理的案件数只占不到2%。

综合以上情况,由于XX区经济欠发达,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口约占到全区人口的四分之一,按照9‰有法律援助需求计算(2011年《人民司法》第七期,全国法院受理案件1171万,占全国总人口的9‰),大概每年有800件,即使全区法律服务人员每人每年办理援助案件10件,也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如果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城镇居民最低工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后,法律援助“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目前XX区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为全省最低档600元/月,折算成年收入为7200元/年,由于全区城镇人口占比例较小,约为20%,这部分人调整后法律援助需求变化不大。而全区农村人口大概占总人口的80%,其中很大一部分靠种植收入和出外打工,如果调整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XX区2010年公布的数据,农村人均纯收入为7710元/年,将有超过半数的农村人口处于法律援助标准之内,全区每年的法律援助案件将超过1500件,不仅经

费无法保障,法律服务人员更将“不堪重负”。

三、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情况

目前XX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主要是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市条例规定的范围,针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我区未制定相关补充性文件。实践中,我们的援助案件所涉及范围比较小,首先主要集中在农民工讨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未成年人犯罪、民间相邻关系纠纷、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等几个部分,这几部分大概占到全年案件的75%;其次如离婚案件、各类公证案件(主要是农村粮补继承、房产继承、收养关系公证等)均为各级条例未予规定的,这部分约占全年办案比例的10%左右。其它如民间借贷纠纷、经济类纠纷(农村)不属于办案范围,这类案件往往咨询的时候直接引导律师所或法律服务所,而不是等受援人申请了再去决定不予援助。这部分粗略统计大概一年有几十件,由于经济类案件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主要案源,如果放开援助范围,这个数字将会按几何倍数增加,且经济类案件调查取证相对复杂,所需经费也将成倍增长。

四、法律援助几点建议

1、按照2011计算,我区法律援助经费为8万元(包

括区财政和中央法律援助专项补贴),办案件数为156件,根据枣庄市财政局、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计算(区内办案每件应补贴1200元,市内每件办案应补贴1500元),法律援助经费缺口已达十几万每年。由于法律援助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建议省级财政按比例下达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标准。

2、法律援助范围适当放宽,比如离婚案件应该写进补充性规定。至于取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可以采取逐年递进的方法,根据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选择比较有代表性的涉及百姓民生的案件,每年开放一部分,随时调整受理范围。

3、法律援助案卷归档,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律师按照律师的案卷归档,公证按照公证的案卷归档,相对比较杂乱。由于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是公益事业,每一个案卷都能看到政府实在的为民做事,各级领导要多方协调,达成共识,统一思想,出台相关归档办法。要求法律援助案件一律按照法律援助案卷归档规定立卷归档,并做好相关涉密保密工作。

4、建立胜诉评估体系,把有限的经费尽量用到最需要的人身上,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5、取消“法律援助律师”名称,改为“公益律师”,让百姓更直

观的了解援助律师援助为民的含义。

6、既然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政府就需与法院等部门协调,形成统一法律援助受理申请审查一体制,让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百姓少跑路,少受罪。

第三篇:法律普及情况调研报告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但是在各方面都在发展,法律知识的普及情况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关注。本文主要从现实的角度,探讨本地法律知识的普及基本情况、当地群众的思想教育现状、调查感想及针对此问题的对策。

世纪更替,风云变化之际,回顾人类社会向文明进步的艰辛步履,自从摆脱了简单的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维系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制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并非腾空出世,它们来于生活,而且又真实地反映现实,普遍存在于我们周围。法律的进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它离我们并不是遥不可及。全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提高,才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和决定因素。可见,法律的普及势在必行。

在实习之余,本人就当前农村群众的法律素质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这次了解真实的反映了目前当地群众在法律意识上的强与弱,在触及法律面前的思想和行动以及当地法律知识的普及情况。

一、当地群众法律意识现状

通过调研,当前农村群众法律素质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法律通型;二是似懂非懂型;三是法盲型。

(一)法律通型。在走访的几个村的部分村两委成员和普通群众共80人,有17%的干部群众属法律通型的,他们主要是通过观看电视节目、阅读报纸、书籍,县、乡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组成的"法律讲师团"下村讲课来学习法律知识。他们往往会用法律的知识武装、充实自己的头脑,法律通型的干部群众较善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前不久,某村的党支部书记高某在处理村内宅基地时引起纠纷,几名群众

无故殴打了高。在这种情况下,高家兄弟拿来木棍、铁锨要与他们决以死战,为哥哥报仇血恨。高清醒的认识到此事非同一般,不能以武力解决,要用法律的手段来处理。于是,他向乡党委和派出所报了案。乡党委和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并通过教育,打人的群众认识到了错误,避免了一场危及家族利益的血战。近几年来,在农村群众借贷问题逐渐成为激化矛盾的焦点、热点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大多数群众碍于面子在借还钱、借还物时不写欠条和收据。在这种情况下,万一单方失信,无法诉诸于法律。而一些在法律方面较为精通的农民就会让对方写好欠条或收据,这样就有效的避免了经济的损失,也不至于伤了双方和气。一些村的老人会用法,与子女签订老人赡养协议;有的农家女在结婚时与丈夫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这都表明当前农村法律的存在和运用。但反之,极少数法律通型的干部群众出现知法犯法或钻法律的空子,投机取巧。

(二)似懂非懂型。在调研的120人中,有大约57%的属于这一类型。他们对法律往往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别人说和评论。他们往往不轻易犯法,但不能更好的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如,前几天某村的村民张某2亩麦田连续三次被羊群"侵袭",张某凭着自己懂点法律常识,认为用枪或棍打的方式违法,他冥思苦想,最后决定用玉米拌上剧毒农药撒于麦地,并在地头写上了麦地有药的牌子。几天后,同村李某的羊群因看管不严,扎进了张某的麦地,致使5只山羊中毒而死。张某万万没想到自己触犯了法律。

(三)法盲型。法盲型的干部群众对法律一点都不知道,这种人占26%。这种类型的人不懂什么是法,什么是违法,只知道自己做的是对的。有的村干部在村高音喇叭上胡喊乱叫,甚至大骂其人,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而自己还欣欣然,却浑然不知自己已违了法。而且在生活中,特别是农村发生纠纷时,注重调解而非诉讼是当地人民的习惯。"每有纷争,最初由亲友耆老和解,不服则诉诸各房分祠,不服则诉诸叠绳堂。叠绳堂为一乡最高法庭,不服则讼官矣" 因此,"和息"成为当地解决纠纷的最高目标。

二、当地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的制约因素

虽然通过一系列的思想教育活动,农民了解和掌握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特别是党关于农业和农村的政策,并对党的农业和农村政策表示拥护,思想觉悟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大多数农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不高,依法维权的意识有待提高。

(一)农民的国家、集体观念比较淡薄。土地承包到户以后,集体劳动相对减少,国家、集体观念逐渐淡漠,讲索取的多,讲奉献的少,有的遇事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对国家、集体利益不太关心,有的对重点建设不支持,或横加阻挠,或敲竹杠。

(二)履行义务意识淡化。部分农民对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作片面理解,对自己享受的权利烂熟于心,而对自己应尽的义务却知之甚少。不主动纳税,不赡养老人,不出义务工,不送子女上学,盗伐林木等现象时有发生。

总之,集中表现为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不强。

三、增强当地群众法律意识对策

西部需要发展,西部需要人才,西部需要资金,同时,西部也需要法律! 无法就不能谈法治,不能讲依法行政!当然更不能解决西部固有的地方保护主义,滥用职权等现象!现在正在实施西部的大开发战略如没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必将对其有许多不利影响。西部推行法律是必须的,但难度也很大,首先是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推广不力,其次当地居民文化水平都较低,这些都一定程度影响法律在西部的推广、使用。针对以上的问题,要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

(一)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在农村,条件比较落后,当地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利用宣传车、张贴标语、村高音喇叭多方位、多触角教育干部群众,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通过组织"法律讲师团"下村讲解法律知识,印发法律案例明白纸,送法律书籍,让法律充实他们的头脑。要在农村中营造有一种法律氛围,开展培训,教育干部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举办法律培训班、模拟法庭,让老百姓学习法律,学会用法

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普及和发展农村牧区文化、教育、科技事业,大力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加大村干部的培训力度,引导农牧民破除自然经济和落后、保守的小农意识,逐步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自主、平等、民主、法制、科学、效益、创新等现代意识,使之逐步适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变"要我自治"为"我要自治",成长为合格的村民自治主体。县、乡司法机关开展深入农村宣传活动,深入农家农户,对他们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做以解答,结合实际来说法,让群众从心理根本的接受,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

(三)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村民自治是九亿农民广泛参与的一项基层民主活动,要使亿万农民共同进行协调有效的社会参与,必须有完善、规范、稳定的法律体系。具体措施:一是根据村民自治的发展情况,以村委会组织法为依据,围绕四个民主,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和各项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建立规范、完整的行政指导规章、办法。尽快制定地方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有关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详细规则,规范四个民主的具体运作程序。地主性法规和规则的制定一要有突破性,二要当地实际。二是尝试建立村干部"离任"审计和村委会"委托审计"制度,完善村级财务制度和专业审计制度。三是建议对目前争议较大的"村民资格"的界定、罢免程序、违法现象纠错等问题可在不同地区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适时修改村委会组织法或在地方立法时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四是加强培干部训力度,强化各级干部特别是民政干部的理论和法律知识,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建立规范的行政指导办法。五是建议将村级民主权利纳入国家司法调节范围之内,确保村民自治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四)乡镇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五大以来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学会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和看待开展

村民自治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看到任何形式的民主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更要看到村民自治这项崭新的事业所焕发出的强大的生命力和无限广阔、美好的民主前景,看到它对推动我国民主化进程所产生的伟大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切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彻底摒弃传统的"当官管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文化素养和法律知识,树立服务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发挥好法律赋予的对村民自治的指导作用。

(五)依法规范宗族、家族行为,保障村民自治健康发展。在农村里,由于风俗习惯的特殊,群众对宗教、家族更加依赖。鉴于这种情况,在当地对宗族、家族干预村民自治问题一要坚持正面教育、疏导,用科学的、先进的理论武装群众头脑,用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群众合法的民主政治权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引导广大村民逐步树立科学、民主、法制的意识。二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发挥领导作用,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坚决遏制利用宗族、家族势力非法干预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不正常现象,三是在村民自治的具体组织实践工作中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从制度上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以确保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真正让群众懂法律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之间的差距还比较大,如果可以把普法活动真正贯彻到农村还是很有作用的。首先市委和市政府要重视,区委和区政府也要重视,还要把社会团体和政府结合在一起。通过此次的学习和实践调查,心情有几分沉重,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这无疑是一种鞭策。"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前方的路十分艰难,需要十二分的勇气,更需要十五分的执着。只有加强法律的普及来弥补,才能使西部人民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才能使人格道德完善,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法律建设,才能实现法制现代化。

第四篇:《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

摘要:《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集中反映了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的综合法理学思想,是当代西方法律哲学研究领域的一部重要著作。相比于霍恩的《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本书语言通俗易懂,作为法律初学者的笔者,能够较为清晰的了解各时期法律思想历史沿革,同时博登海默在在第二部分对法律与权利、道德、习惯之间关系的阐述以及第三部分对法律秩序与正义的说明,也引起了笔者的共鸣。以下是笔者阅读此书的一些浅显的理解和体悟。 关键词:法律、秩序、正义、道德

一、法律是一个带着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

本书的第一部分博登海默对法理学历史做了综合的概述,有朴素的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学理论,以经院哲学和基督教哲学为基础的中世纪法律哲学,有纯粹思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以及功利主义、社会法学派和自然法的复兴等多方法律理论,引述了众多名家的经典论述。

即使学习过《西方政治思想史》的我,在读完第一部分法理学沿革内容后,还是很难理清不同时代各派法律思想的内在联系,不同阶段的法学思想家针对不同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不同的观点,各派的思想有冲突有契合,每位思想家的思想也在发生着转变,给我一种混乱且没有头绪的感觉。想必博登海默也有此感,所以在对法学理论发展历史沿革简单介绍后做了如下总结:“不可能根据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若干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若干价值判断影响着和决定着立法和司法。”法学家们的法律思想与同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密不可分,这些法律思想就是依据社会现实反映出的最迫切、尖锐的问题发展而来的,既有理论的伟大也有时代的局限。 这就让我想到在课堂上讲到的法律的确定性,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性,如果法律朝令夕改,人们将无从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发生怎样的法律后果,也无所适从,法律的权威性也受到挑战。“一旦法律制度设定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全和预见性,就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但是法律制定于过去而适用于现在和未来,由此决定法律之发布之日起就与社会存在一定的矛盾。客观形式不断变化,必然使法律与社会现实间存在一定的间隙和不适应性,也正是由于法律保守倾向的存在,使得法律对社会变革的方向和改革的趋势无能为力,甚至在某些时候成为改革和社会进步的绊脚石。法律的这一局限性是客观存在,不容忽视的,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时期都难以根本性颠覆。在我看来,虽然不能根本解决,但可以通过国家变通立法制度和增强道德、习惯、礼教的约束,既使其保有法律权威也能顺势灵活应变,不僵化死板,以维护最大最多的正义。

二、外部强制:兼具稳定性与灵活性的法律秩序

作者认为,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关注自由、安全、平等等某些超越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否则,社会秩序将无从建立。为此,作者从秩序入手,以秩序和正义为中心,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进行了详尽而深刻的阐述。在作者看来,“法律的循序要素所涉及的是一个群体或政治社会是否采纳某些组织规则与行为标准的问题,„„秩序概念所涉及的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社会生活的实质与质量。”1而“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中的价值。„„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与要求,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生活方式所必要的―就是正义目标。”一个行之有效、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必须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但同时,也必须服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在运动与静止、保守与变革,经久不变与变化无常这此相互矛盾的力量之间谋求某种和。„„法律必须巧妙地将过去与现在联系起来,同时又不忽视未来的迫切要求。” 2首先,变通国家立法制度主要从提高立法质量、加强法律解释手段、在司法过程中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等着手。提高立法质量的途径是:第一,提高立法的科学化和理性化程度,做好立法预测、规范,使所立之法能获得更大程度的时间上的兼容性,避免短期立法行为,避免法律的制定不会因为些微情况的变化而失去效力;第二,采取具体灵活的具有一定弹性的立法方略,以补偿法律的过度概括性和僵硬性。这就要求立法在保持其普遍性、确定性的前提下,适当兼顾特殊性和变通性。如少数民族可以有变通规定,对未成年人有特殊保护等等。第三,进一步完善立法技术与立法制度防止人为的疏漏。例如,如何通过党的监督、国家监督和群众监督等方式进一步扩大立法行为的透明度。而法律解释手段作为立法的补充在法律生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如果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存在漏洞或者过于原则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解释、类推适用、政策指导等个别调整方式,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并在对这些个别调整方式进行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实现立法的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实践证明,司法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正确行使这项权利,可以补偿法律规范的保守性、僵硬性和模糊性等一系列弱点,使法律充满生机和活力,从而不致于因应付社会变化的需要等情况束手无策而削弱司法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它也为法官以合乎需要为遁词,无视司法,任意裁量,损毁法制统一,进而为法律虚无主义打开方便之门,因此必须正确理解和行使这项权力,准确把握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准确内涵,以趋其利而避其害,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我认为,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准确运作应考虑如下因素:第一,行使裁量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官。司法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司法特权,只有在具体诉讼活动中直接参与该案审理的法官才得以行使这种权力;第二,法官主观上必须尽善意和义务,自由裁量权并不是授予法官随心所欲的权力,它只是将法律的任务即解决纠纷,把社会承认的公平合理的东西加以实施和使之具体化;第三,法官须在客观上合理作出裁决的行为。社会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个案事实都是独特的,纷繁复杂的。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必须对照法律条文详细考察这些独特的个案事实的法律特征及法律效果,在熟悉立法意图并尽了善意、注意的义务下,参与社会需要做出最合乎情理、公正的判决。

三、内部约束:法律与道德、习俗相辅相成

1.《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第237页 2.《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第312页 法律及其调整手段所固有的局限性 ,决定了仅靠法律运行是难以对整个社会系统进行有效调控的。所以 ,对于过去那种摒弃法治、否定法治功能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 ,我们固然要从根本上予以批判 ,但那种认为有了法律就可以万事大吉 ,只要实行了法治就可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思想同样是非常幼稚和有害的。

在德国法学家罗伯特·霍恩的《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一书中的第一章就阐述了规范的三种概念:1.作为受国家保障的行为规范的法律规范(法律);2.针对个人良心的习惯性规范(道德);3.受到关注(但不具备国家强制力)的社会性规范(风俗)。“客观习惯的力量,也就是说通过三种社会命令的形式——法律、道德和习惯——而得以实现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实际的不可或缺之上......”3有关法律与风俗性规范的涉及范围,霍恩解释道:“法律只能通过法律规范寻求实现有限的、部分的风俗性规范。为了保护个人自由,大部分的风俗性规范没有被法律纳入调整范围。这与法律规则的有限性相联系。法律规范通常只能调整外在的行为,而不能强迫内在的信念。另外,至少在法治国家,法律不能也不应当介入个人的私人生活。总之,法律不能规范一切。”4

在本书的第三部分作者也对法律与权力、行政、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之间的关系及法治的利弊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博登海默详细叙述了作为法律的非正式渊源的习惯、学理、公共政策、道德信念、正义的标准和理性与事物的性质,并把它们视为法律空白和法律模糊的重要方法和重要限制。法律与道德、习俗以及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与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只有与包括道德在内的各种社会调整手段有机结合 ,形成彼此协调互动的运行机制,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其内在功能。因为人类社会毕竟是由每个活生生的个体所组成的有机集合体 ,人类在需要物质生活维系生存的同时 ,更需要精神生活维系社会有机体的存在。法律提供的是外部强制,道德、信仰、习惯则是一个人发自内心,根本性的约束。那种离开了道德、文化等精神生活内涵的社会则决不是人类社会 ,只能是“动物世界”。在这里可以列举两类人来认识分析,生活中我们常常能看到偏向法律强制与偏向道德约束的人,有些道德素养较好的人 ,虽然法律知识欠缺 ,因其恪守内心的价值信念和道德底线 ,往往能够做到严守自己的做人准则 ,其违法的概率一般相对较低,而那些法律意识较强但道德素质很差的人 ,由于没有起码的道德防线和规则意识 ,不能用道德信念来克制与约束自己的行为 ,往往难以抵制诱惑 ,容易滋生犯意和邪念 ,其违法犯罪的概率一般相对较高。很多刑事犯罪分在施故意犯罪时应当说完全知道自己的行为后果 ,其不仅有很强“法律意识”,而且懂得如何钻法律的漏洞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在现代法治文明社会,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应同步提高,在重视法治的同时 ,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与时俱进的价值观念,提升社会公众的道德水准,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社会道德环境和良好社会风气氛围,必须将法治与道德等社会控制手段紧密结合在一起 ,将法律和道德所内蕴的价值理念转化为社会公众内心牢固的思想信念 ,使之自觉以此来反省、判断和约束自己的行为。

诚如博登海默在本书最后部分得出的结论:“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是这样一些法律制度,它们的特征是将僵硬性与灵活性予以某种具体的、反论的结合。”“它们将稳固连续性的效能同发展变化的利益联系起来,从而在不利的情形下也 3.《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德)N·霍恩,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3,第10页 4.《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德)N·霍恩,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3,第11页 可以具有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这就要求“立法者具有政治家的敏锐,具有传统意识及对未来之趋势和需要的明见,还要求对未来的法官和先是进行训练。”“同时还不能忽视社会政策和正义的要求。只有在几个世纪法律文化的缓慢而痛苦的发展过程中,才能具备这此特征,并使其得到发展。”5

参考文献:

1. [美]《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 2. [德]《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N·霍恩,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3

5.《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博登海默 著,邓正来 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第392页

第五篇: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别是贫困人员、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情况,本人组织部分区政协委员,就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情况

(一)调研方法

这次调研工作,我们采取看、听、问、议的形式,点、面结合,突出主题,就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做了详实调研。

一是看:调研组直接到区司法局和法援中心实地调研,翻看案卷,查询制度,比对数字,全面了解,力求真实。二是听:在司法局、法援中心,召开了有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区司法局、法援中心的汇报,广泛征询了各界人士的意见。三是问:调研组成员除在座谈会、汇报会上详细咨询了解情况外,还主动找不同职业、不同年龄段的社会人士和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掌握了不少真实情况。四是议:调研组举行专门会议,充分交流讨论,达成共识,肯定成绩,找准问题,提出对策。

(二)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1、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区法律援助中心依照有关规定,一是制定了《辖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须知》、《法律援助告知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咨询接待规定》、《法 - 1 -

律援助卷宗质量、归档管理》等制度,对申请人的申请实行

统一审查、受理、指派和办理,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法

律援助工作体系。

2、法律援助受援对象不断扩大。针对受援人经济困难情

况不一样的情况,进一步降低受助条件的标准,扩大法律援

助的覆盖面。对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

特困家庭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失业救济金领

取证、再就业优惠证、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

济困难证明的,均可得到法律援助,让更多弱势群体得到必

要的法律服务 。根据我区经济发展环境,将外来务工人员全

部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建立外来人员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据统计,外来人员的法律援助占到全部援助案件的50%以上,这个最需要法律帮助的特殊群体已成为区法律援助中心主要

的受援对象。对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几年,还将援助范围拓展至因工伤、医疗、交通等事故而

追索赔偿费用以及因家庭暴力受害妇女、下岗职工的维权等。近三年来,我区法援中心共办理各类法援案件79件,为困难

受助群众赢回合法经济利益数十万元。

4、法律援助便民措施不断完善。区司法行政部门在实践

中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的便民利民的有效形式。一

是依托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工会、妇联、残联、社区等社会组织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方便并及时受理群众

的法律援助申请。二是向符合条件的公民和低保家庭发放了

法律援助专用卡,为学校和矿山发放数千份法律援助指南,

为这些特殊群体建立起“绿色通道”。三是实行限时服务承诺

制度,缩短申请法律援助审查期限,限时办理,加快受理法

律援助的审批速度。

5、法律援助工作者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值得

称赞。法律援助工作者面对的服务对象是弱势群体,这些人

大都经济困难又老弱病残,有些还是智障者,对法律知识相

对了解不深。他们又往往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抱着唯一

也是最后一线的希望来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的全体

同志敬业爱岗,把为贫困群众奉献一份爱心作为一项崇高的

职责履行,把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全部体现在奉献精

神上,他们凭着一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铺就了一条法律援

助的阳光大道,让生活在这里的人们,尤其是困难群众感受

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背后,常常

凝结着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艰辛付出,从受理到取证再到法庭

辩护,来回要许多次,没有工作用车就乘公交车、出租车,

更多的时候是骑自行车。援助中心主任郭晓风趣地说,受援

者们对他们这些法律援助工作人最好的礼物是送了一根“高

档”许昌香烟。在市场金钱利益驱动,法制尚不健全的今天,有这样一支默默无闻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实在难能可贵。

这次调研中我们访问了几位受援对象,他们对中心援助律师

和法律工作者的工作作风尽是一片赞扬,对他们负责的工作

态度表示极大的满意。

(三)存在问题

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与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相比,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一是认识还不够到

位,对《条例》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一些相关部门和

领导对法律援助了解不多、重视不够,存在种种误解,有的

认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门甚至是律师的事情,与己无

关,因此配合不够默契;有的则认为,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提

供法律援助是政府出钱帮罪犯说话,不值得。《条例》在群众

中的影响也不大,不少困难人员还不知道法律援助,有的受

援人是通过上访才了解到有法律援助这一途径。由于法律援

助工作缺乏必要的宣传力度,其社会影响力较低。二是法律

援助经费依旧短缺,财政支持力度尚需加大。随着受援面的

扩大和受援人的增加,援助经费的不足对援助事业的发展造

成制约。按照《条例》规定,法律援助资金来源主要靠财政

拨款。我区的援助经费从无到有,从2001年开始虽然逐年有

所增加,至2007年为3万元。但这些经费用于办案补助缺口

很大,更谈不上进行宣传、培训等必要的工作。援助经费的

不足严重制约着援助中心职能的发挥,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

援助工作人员办案的积极性和办案质量及效果。此外,受客

观条件的限制,法律援助如何真正做到方便群众还有距离。

从硬件设施看,援助中心现在新华区辖区的联盟路临街家属

楼后,区畜牧站的破小三层楼上,来访和求援者很难找到,

给群众带来极大不便。

二、对策建议

1、要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

的社会知晓率。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充分运

用各种形式,加大对《条例》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

使各级领导更加重视和关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会各界更加

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级各部门更加认识和理解各

自在《条例》实施中所担负的职责,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

支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氛围,使更多需要法律帮助

的困难群众了解并实际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建立健全法

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援助是政府出钱维护社会公正的

一项社会事业,法律援助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

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政

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为民办实

事的一项“民心工程”来抓。要加大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

投入,根据我区法律援助事业的需求,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

相适应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要积极鼓励社会各界踊跃

捐助法律援助事业,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以减轻财政压

力。要重视解决法律援助机构办公用房、工作用车等硬件方

面的困难,设立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窗口,以便

于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区政府应加大经

费拨付数额,确保法援工作一切所需。区政府应牵头以法援

中心为枢纽,建立法援网络体系,整合司法救助、民政救济、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148法律服务所和乡镇司法所的力量,统一安排经费、人员、案件,改变各自为政的现状;要充分调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的法律援助力量,形成各方联动机制,做到应该救助的对象都能及时、有效地获得政府的援助。

3、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履行好监管职能,加强对援助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教育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宣传、鼓励和表彰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

4、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为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不仅仅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一家之事,而应该是政府部门共同之事。各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援助案件,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对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应依法予以减、缓、免收,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

区政协民法委

201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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