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12-21

第一篇: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善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完善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08〕22号

贷款中心、各远郊区(县)管理部:

为了提高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效率,缩短业务周期,规范业务操作,进一步完善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5月5日(含)起,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新增加采用担保中心担保,贷款资金在取得契税凭证后划入卖方账户的模式。

对于通过担保中心认可的经纪机构办理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且属于交易资金自行划转等贷款资金划入卖方账户情况的可按照此模式办理。此种模式下,贷款资金在买卖双方办理完毕交易契税手续取得契税凭证、建委出具的领证通知单、中介经纪机构出具的过户证明(附件1)后发放并划入卖方账户中。

此模式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担保中心担保贷款资金在取得契税凭证后划入卖方账户的模式)》(附件2)办理。

二、在2008年5月5日(不含)之前已受理的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可按照原有规定继续办理完成剩余贷款手续。

三、增加上述新的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模式后,新受理的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符合《关于调整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7〕56号)相关规定的,仍可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

四、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中的要求和贷款流程中的规定办理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并做好有关的解释说明工作。遇到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附件:一.过户证明

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担保中心担保贷款资金在取得契税凭证后划入卖方账户的模式)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第二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办党支部书记培训班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党支部书记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2012年8月8日,中心在北京龙熙温泉度假酒店举办了一期党支部书记培训班。中心党委书记刘明同志出席培训班并讲话。

刘明书记在讲话中指出:“要从政治高度来认识支部和支部书记的地位和作用;要从坚持党对事业单位的政治领导的高度,正确认识搞好新时期党支部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党支部在中心中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到实处;要从自身建设入手,提高服务能力,改进工作方法,推进中心党支部工作迈向新的台阶;要围绕深入推进中心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研究做好工作。”组织宣传处处长范生举同志围绕“怎样当好党支部书记”,着重从“应知”、“应会”、“应做”等三个方面系统地介绍了党支部书记应学习掌握的理论知识、工作方法和落实的主要工作。

支部书记们普遍反映,通过培训,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理清了思路,提升了能力,很实用。尤其是“应知”部分帮助我们解决了“是什么”的问题,“应做”部分帮助我们解决了“干什么”的问题,“应会”部分帮助我们解决了“怎么干”的问题,获益匪浅。对今后开展党务工作更加充满了信心,表示要将学到的内容融入到实际中,让自己的党务工作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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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公积金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公积金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

积金|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裁判要旨]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其法定义务,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按时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对被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限期缴存的处理决定。

[裁判文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0101行初14号原告北京华都肉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沟流路101号。法定代表人佘峰,北京华都肉鸡公司董事长。破产管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代表人尹正友,北京华都肉鸡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纪宏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光超,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被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法定代表人程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职员。委托代理人严广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职员。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吉宁,代市长。委托代理人商思刚,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委托代理人任佳慧,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海强,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原告北京华都肉鸡公司(以下简称华都肉鸡公司)不服被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及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张海强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纪宏建、李光超,被告公积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胡海,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商思刚、任佳慧,第三人张海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9月12日,公积金中心作出京房公积金法改[2016]423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423号通知书),认定张海强在华都肉鸡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2008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共计23990元。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华都肉鸡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张海强补缴住房公积金23990元。华都肉鸡公司不服423号通知书,于2016年10月31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京政复字[2016]8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833号复议决定),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原告华都肉鸡公司诉称,第三人系原告的原工,自2008年9月至2015年10月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向公积金中心投诉后,公积金中心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423号通知书,责令原告为第三人补缴公积金23990元。原告认为,423号通知书违法、错误,理由如下:

1、该通知书中所列张海强的身份证号码与原告处员工张海强身份证号码不一致;

2、公积金中心在复议中称身份证号码存在笔误,但原告认为该通知书作为生效文件,存在身份证号错误的严重问题,不具备实际执行性,应依法撤销,再重新作出;

3、原告保存的《劳动合同》显示张海强为“农业户口”,而张海强保存的《劳动合同》显示为“非农业户口”,显然张海强私下在农业前加了“非”字。原告根据原告处保存的劳动合同认为张海强为农业户口,故未为其缴纳公积金,错误不在原告。且《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之七(二十四)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公积金”。据此,原告可以为张海强缴存公积金,也可以不为其缴存公积金,原告具有自主选择性。同时签订合同时,张海强也同意原告不为其缴存公积金,故张海强的投诉也无法律法规依据。综上,423号通知书显然存在严重错误,市政府作出维持原行为的复议决定,显然也存在违法的情形。另,原告现已因严重资不抵债、不能自主开展经营等原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现有资产已不具备再给张海强缴纳公积金的条件。请求依法撤销公积金中心作出的423号通知书及市政府作出的833号复议决定。原告华都肉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16)京0114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

2、(2016)京0114民破2号民事决定书。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告公积金中心辩称,

一、2016年3月30日,第三人投诉要求原告为其补缴公积金。经调查,第三人与原告于2008年3月20日至2015年10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未给第三人设立账户缴存公积金;第三人提供了2008年至2015年的银行代发工资明细作为工资证据;我中心于2016年5月19日向原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我中心依据行政法规及本案查明事实,作出423号通知书,并依法向原告送达。我中心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取证,依据违法事实和行政法规责令原告改正公积金违法行为。

二、423号通知书中身份证号有一位数字错误系笔误,不会造成原告错误为他人补缴住房公积金,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未构成其他影响,亦不影响办理公积金补缴业务。

三、依据第三人提供的户口证明显示,第三人为非农业家庭户,原告主张第三人为农业户口无依据。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企业亏损并非不为职工建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理由。综上,我中心作出423号通知书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正确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公积金中心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如下证据:

1、《投诉书》,证明张海强于2016年3月30日投诉,要求华都肉鸡公司为其补缴2008年9月到2015年10月的住房公积金;

2、张海强的户口本,证明张海强户别为非农业;

3、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248号《裁决书》,证明张海强于2008年3月20日至2015年10月13日期间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

4、张海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工资明细表,证明张海强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及汇总的工资收入;

5、《立案审批表》,证明公积金中心已对张海强投诉于2016年3月31进行立案;

6、《举证通知书》、《立案通知书》及送达凭证,证明公积金中心邮寄给原告上述材料,已通知原告立案和告知举证权利;

7、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8、原告授权委托书和律师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委托律师张永庆接受调查取证;

9、询问笔录,证明原告认可张海强在职时间和工资收入,承认未给其缴纳公积金,理由是因为公司效益不好;

10、《住房公积金核算表》,证明欠缴公积金具体计算过程及欠缴金额,张海强予以签字确认;

11、423号通知书及快递详情单,证明公积金中心依法责令原告改正公积金违法行为。被告市政府辩称,我单位于2016年10月31日收到原告以邮寄方式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于同年11月2日向公积金中心发送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于同年12月22日作出833号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当事人。833号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市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邮寄信封及收文记录;证据

1、2证明被告于2016年10月31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3、《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公积金中心发送答复通知及复议申请书副本;

4、《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目录,证明公积金中心于法定期限内提交答复书及答复的情况;

5、833号复议决定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第三人张海强述称,被告公积金中心作出的423号通知书及被告市政府作出的833号复议决定是正确、合法的,原告应该为我缴存公积金,我曾多次找原告公司,但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投诉无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张海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华都肉鸡公司、被告公积金中心、被告市政府提供的全部证据,符合证据法定形式要求,取得方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张海强向公积金中心提交《投诉书》,称其于2008年3月20日至2015年10月13日就职于华都肉鸡公司,期间该公司未按相关要求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投诉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2008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共计23990元。张海强同时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了户口本、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248号《裁决书》及证明其工资收入的银行卡工资明细。公积金中心收到《投诉书》后,对张海强的投诉予以立案。2016年5月19日,公积金中心向华都肉鸡公司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告知该公司已对原告申请予以立案,同时要求该公司于十五个工作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及反驳对方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主张,逾期提供的,将视为没有提供证据。华都肉鸡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的证据。同年5月24日,公积金中心对华都肉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庆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询问笔录中,该代理人认可张海强于2008年3月20日至2015年10月13日就职于该公司的事实及其提供的工资证明,同时也承认未给张海强办理2008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此后,公积金中心依据张海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及工资明细,计算出华都肉鸡公司欠缴张海强2008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共计23990元,张海强对该测算数据签字认可。2016年9月12日,公积金中心作出423号通知书,并于同年9月19日邮寄送达华都肉鸡公司。华都肉鸡公司不服423号通知书,于2016年10月31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同年12月22日作出833号复议决定,维持了423号通知书,并于当日向华都肉鸡公司邮寄。另查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京0114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华都肉鸡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京0114民破2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为华都肉鸡公司破产管理人,尹正友为管理人负责人。本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及《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第四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的规定,被告公积金中心作为本市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授权单位,依法具有履行本市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作为公积金中心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对公积金中心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法定职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由此可以看出,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其法定义务,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按时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对被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限期缴存的处理决定。本案中,华都肉鸡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在与张海强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履行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张海强在华都肉鸡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没有为其缴存自2008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华都肉鸡公司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为张海强补缴。张海强就华都肉鸡公司的违法行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投诉举报后,公积金中心经调查取证,在华都肉鸡公司认可张海强投诉举报的内容及其所提交的银行卡工资明细、且该公司也未提供张海强工资证明的前提下,以张海强提供的工资明细等数据作为核算公积金缴费基数,计算出华都肉鸡公司应为其补缴的公积金数额,并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被诉通知书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华都肉鸡公司主张423号通知书上所载的张海强身份证号码错误、据此该通知书应予撤销的问题,本院认为,该错误系笔误,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不足以导致被诉通知书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故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华都肉鸡公司提出的张海强户口系农业户口、故公司可以选择是否为其缴存公积金的主张,本院认为,单位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不因职工户口类别性质而有所差异,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市政府对华都肉鸡公司的复议申请履行了受理、审查、延期及送达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综上,华都肉鸡公司要求撤销423号通知书及833号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华都肉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华都肉鸡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玮审

晓人 民 陪 审 员

刘淑芬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吴静雯

第四篇: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范文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提取时间:1-29(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办公) PS:办理公积金业务时务必带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一、租房提取

本市租房提取所需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员工提供)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员工提供)

3、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承诺书原件(员工填写)

4、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原件

5、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原件(一式三联:第二联申请公司用印)

6、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原件(申请公司用印)

外省租房提取所需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员工提供)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员工提供)

3、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承诺书(员工填写)

4、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原件

5、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原件(一式三联:第二联申请公司用印)

6、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原件(申请公司用印)

7、社保缴费证明近3个月缴费记录(北京市社会保险平台网员工自行打印) 提取金额:

1、租房(无发票或每月房租低于1500元)按1500元/月提取,一次提取三个月费用4500元;

2、租房(有发票)按发票实际金额提取。

流程:收集齐资料—去海淀建行公积金窗口取号---提交提取材料—资料齐全窗口办理提取手续—3-5个工作日后提取金额由银行直接汇到提取人的联名卡里; PS:租房提取每三个月办理一次,需与当月办理租房同仁沟通好;

银行办理提取业务时间最好早上9点去,每天的号有限,月底办理业务的人员比较多,为了节省时间建议月初和月中去办理。

二、买房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的全额) 本市一手房提取所需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员工提供)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员工提供)

3、购房合同(房本)原件及复印件(员工提供)

4、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员工提供)

5、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原件

6、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原件(一式三联:第二联申请公司用印)

7、社保缴费证明近3个月缴费记录(北京市社会保险平台网员工自行打印)

8、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申请公司用印)(注:约定提取按月提取)

9、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原件(申请公司用印) 本市二手房提取所需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员工提供)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员工提供)

3、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员工提供)

4、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员工提供)

5、社保缴费证明近3个月缴费记录(北京市社会保险平台网员工自行打印)

6、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原件

7、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原件(一式三联:第二联请公司用印)

8、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原件(一式两联:第一联申请公司用印)(注:约定提取按月提取)

9、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原件(申请公司用印)

外省一手房提取所需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员工提供)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员工提供)

3、购房合同(房本)原件及复印件(员工提供)

4、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影印件)

5、异地购房证明原件(申请公司用印)(员工填写)

6、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原件

7、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原件(一式三联:第二联请公司用印)

8、社保缴费证明近3个月缴费记录(北京市社会保险平台网员工自行打印)

9、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申请公司用印)(注:约定提取按月提取)

10、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原件(申请公司用印)

外省二手房提取所需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员工提供)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员工提供)

3、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员工提供)

4、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员工提供)

5、异地购房证明(用印)(员工填写)

6、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原件

7、社保缴费证明近3个月缴费记录(北京市社会保险平台网员工自行打印)

8、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原件(一式三联:第二联请公司用印)

9、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原件(一式两联:第一联申请公司用印)(注:约定提取按月提取)

10、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原件(申请公司用印)

流程:收集齐资料—去海淀建行公积金窗口取号---提交提取材料—资料齐全窗口办理提取手续—3-5个工作日后提取金额由银行直接汇到提取人的联名卡里 PS:买房提取办理约定提取后每月银行会定期给提取人汇款,直至提取人公积金账户金额提取完毕或提取到购房款额度,无需重新办理提取。

离职提取(仅限农业户口) 所需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员工提供)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员工提供)

3、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员工提供)

4、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原件(一式三联:第二联请公司用印)

6、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原件(一式两联:第一联申请公司用印)(注:约定提取按月提取)

7、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原件(申请公司用印)

流程:收集齐资料—去海淀建行公积金窗口取号---提交提取材料—资料齐全窗口办理提取手续—3-5个工作日后提取金额由银行直接汇到提取人的联名卡里

经办人变更流程

(原公司经办人需要变更时再操作此步骤) 所需材料

1、单位信息变更表原件(申请公司用印)

2、单位信息授权书原件(申请公司用印(公章及法人章))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流程:

收集以上三项资料---海淀管理部---变更窗口办理业务---实时生效(即可办理公司公积金业务)

备注:

1、办理提取手续后,3-5个工作日到账;《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如之前办理过提取,带原始单去办理即可;

2、多人提取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填写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填写提取人员明细即可;

3、买房提取,有房本的一定要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保缴费证明近3个月缴费记录:此表请在北京市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进行个人定制[当天定制第二天生效;定制时间:每月5-25日];如本人不方便定制可由人资登陆公司社保系统定制。

5、《单位信息变更表》、《单位信息授权书》(表格下载网址:http:///cyxz/bgxz/200801/t20080127_990.html)

第五篇: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职工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手写卡号姓名);

(5)员工个人社保权益记录;(需要持员工社保卡原件至社保局自助机打印)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职工因购买二手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手写卡号姓名);

(5)员工个人社保权益记录;(需要持员工社保卡原件至社保局自助机打印)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职工因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单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手写卡号姓名);

(5)员工个人社保权益记录;(需要持员工社保卡原件至社保局自助机打印)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职工因大修、翻建自住房屋,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手写卡号姓名);

(5)员工个人社保权益记录;(需要持员工社保卡原件至社保局自助机打印)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职工因自建自住住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手写卡号姓名);

(5)员工个人社保权益记录;(需要持员工社保卡原件至社保局自助机打印)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建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职工因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手写卡号姓名);

(6)员工个人社保权益记录;(需要持员工社保卡原件至社保局自助机打印)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建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职工因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无离、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提供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手写卡号姓名);

职工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手写卡号姓名);

(6)员工个人社保权益记录;(需要持员工社保卡原件至社保局自助机打印)

职工因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手写卡号姓名);

职工因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手写卡号姓名);

(4)员工个人社保权益记录;(需要持员工社保卡原件至社保局自助机打印)

职工因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单位盖章);

(2)所属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发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能够证明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3)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予以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手写卡号姓名);

(6)如遇重大疾病,除提供本条(1)至(5)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

a、医院的诊断证明;

b、经医院盖章后的医院住院(门诊)费用清单; c、其他重大疾病还须提供家庭收入证明,

d、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没有工作人员由所在街道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

(7)如遇不可预见事故和灾难,除提供本条(1)至(5)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

a、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b、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 c、家庭收入证明。 (8)员工个人社保权益记录;(需要持员工社保卡原件至社保局自助机打印)

进城务工人员,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户口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上明确写有农业户口或者员工本人页面中职业栏为种植类人员或农民;

(2)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手写卡号姓名);

(5)员工个人社保权益记录;(需要持员工社保卡原件至社保局自助机打印) 职工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公证部门对该职工的遗产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银行储蓄账号复印件; (4)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若存在两个以上的遗产人或受遗赠人,还应提供由全体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被授权人应当与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储蓄账户为同一人。 (6)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个人储蓄卡,提取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复印件,将提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职工因支付房租,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开具的租房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租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供已按照房屋所在地管理规定纳税的证明及租房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的,应提供承租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手写卡号姓名);

(6)员工个人社保权益记录;(需要持员工社保卡原件至社保局自助机打印)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租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政策解读

一、此次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以下简称放宽提取)目的是什么?

此次放宽提取,主要目的是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2015]19号)精神,简化因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更好地服务广大缴存职工。

二、此次放宽提取,明确因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是什么?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三、此次放宽提取,明确因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是多少?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只提供无房产证明的,每人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500元。

四、此次放宽提取,明确因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频率是多久?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职工可每年提出一次提取申请,提取资金每季度转入本人指定银行账户。提取满一年需继续提取的,职工应重新提交申请。

五、此次放宽提取,相比以往简化了哪些申请材料?

职工无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费发票或收据,按实际房租发生额支取本人及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无须再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费发票,只需证明确属无房的,需要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诺、授权书”,便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六、此次放宽提取,为何将租住商品房提取限额定为1500元? 根据本市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为满足广大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将本市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提取公积金的限额定为每人每月1500元,如夫妻二人同时支取,每户每月支取限额为3000元。相比其他省市规定,目前北京确定的提取限额排在全国前列。

七、此次放宽提取,租住商品房的职工如何出具无房证明? 为最大程度方便广大缴存职工,管理中心与市住建委积极沟通,实现联网实时查询职工的住房信息。职工申请提取时只需授权管理中心查询本人的住房信息,联网查询结果确属无房的,当时即可办理提取业务。相比其他省市规定,缩短了审批时间,提高了办理效率,免去了职工多次奔波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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