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干部岗位职责

2022-07-20

第一篇:纪委干部岗位职责

乡镇纪委书记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自查自纠报告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自查自纠报告

XX镇党委副书记

XXX 按照XXX镇党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政述职评议工作的统一部署,对照市纪委下发的述廉内容,现将我自己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转变作风,学用结合,努力提高党性修养

多年来我一直把学习作为永恒的主题,始终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年初以来,本人能够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精神。在学习中能够结合实际,融合贯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把理论运用于实际工作,指导实际工作,大局意识更加增强,宏观决策和微观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提高了工作质量。

我从来没有忘记自己是一个农民的儿子,是党和人民把自己培养成为一个国家干部,只有勤奋工作,才对得起党和人民的培养教育。通过学习,我强化了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的思想,进一步坚定了共产主义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自身利益,时刻深思参加革命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留什么问题,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立足岗位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在工作和生活中,能自觉接受党纪党规约束,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增强了为“三农”服务的意识,努力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

二、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纪律,工作指导到位 只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革命和建设事业才能兴旺发达。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必须维护党的纪律,尤其是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就是要自觉服从党的领导,维护党的崇高形象,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定决议。多年来,我坚持做到了:一是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没有出现违反党纪政纪的现象,未出现有损党的形象的言论和行为;二是认真贯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中能够自觉做到“四个服从”,未出现违反组织原则和工作纪律的事;三是能够主动配合党委“一把手”,积极团结其他班子成员和广大党员干部,紧紧围绕先锋工程,以创建“心系三农,争做五种人”主题实践活动为中心,服务大局,努力工作,使党委整体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列宁曾精辟的指出:“政治上有教养的人是不会贪污受贿的”。要提高素质,一靠学习,二靠教育。”我充分认识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了《行政许可法》、《党章》和观看反腐败电教片等学习活动,在学习过程中注重把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同政治理论学习有机结合起来,浓厚学习氛围,搞活学习形式,扩大学习范围,增强学习效果。通过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树立了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进一步认识到了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廉洁自律的必要性和违法违纪的危害性,增强了在新形势下拒腐防变的能力,积极做“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者,并对少数党员干部的不廉洁行为及时敲响了警钟。

通过组织党纪党规的学习、廉政责任制的落实和警示教育等,同时也使自己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在日常工作、生活、公务接待等方面能做到自警、自醒、洁身自爱,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从来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以劣换优及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超标准多占住房、违规集资建房,以借为名占用服务对象或下属单位汽车;参与赌博或以变相赌博等形式收钱敛财;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查找问题,认真整改

回顾一年来的自身廉政建设,在组织的培养教育下,在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帮助下,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及党纪法规的学习教育,自己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做到了洁身自爱,没有出现违反党纪法规的事,但仍存在不足:一是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还有差距,学习不够经常,不够深刻,不够全面,专项学习还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识还要深刻。二是思想不够解放,创新意识不强,工作思路不清晰,重过程,轻效果,缺招法,无约束,随意性大。三是工作缺少机制,缺少主动性,缺少创新,只注重安排、计划,不注重检查、督促、问效。

针对存在的不足,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做到:一是进一步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时刻加强对党纪法规的深入学习,绷紧党风廉政、廉洁自律这根弦,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二是加强党性修养、提高领导素质、改进工作方式、克服急躁情绪、遇事冷静思考、努力提高领导艺术水平。三是保持清醒的头脑,洁身自爱,注重生活细节,提倡勤俭节约。在工作上严于律己,处处以党和人民的事业为重,不图名,不图利,扎实做好本职工作,共同把党委各项工作推上新台阶。

第二篇:中纪委负责同志就《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

答记者问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7月14日报道:(记者姚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定》是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健全和完善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制度体系,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学习贯彻《规定》,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同志接受了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记者采访,就《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规定》,请您介绍一下起草这部法规的背景情况及起草的简要过程。

答:我国现有31000多个乡镇,近60万个行政村,总计数百万农村基层干部,他们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带头人和贯彻执行党在农村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力量。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关系重大,任务艰巨。当前,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少数农村基层干部也存在作风不实、办事不公、以权谋私等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同时,从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制度体系建设情况来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都已经制定颁布,而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制度还尚未建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完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2010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制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对于落实中央要求部署,完善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制度体系,解决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中出现的各种不廉洁问题,保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建设同步推进,形成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合力,具有重要意义。

2009年3月,中央纪委成立了起草组。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就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组织部、中办法规室、国务院法制办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有关涉农部门的意见,特别是深入听取了县、乡、村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并根据所提意见,对《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2011年1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该稿,决定呈报中央审议。4月1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送审稿。4月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送审稿,并于5月23日印发。

问:请问起草《规定》的基本思路有哪些?

答:起草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为依据。在起草的具体思路上,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着重解决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独断专行,逃避监督;吃拿卡要,弄虚作假;损公肥私,与民争利等。《规定》紧紧抓住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做到要求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力争行得通、管得住。

二是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对农村基层干部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尤其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责任追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起草过程中,注意使《规定》的相关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衔接,保证法制的协调统一。

三是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规定》既重申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又注重吸收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突出制度的规范与创新。如在责任追究部分,既规定了党纪处分、组织处理,又规定了经济处罚、资格处罚。

四是充分考虑农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特点。农村基层干部尤其是村干部,长期在基层工作,待遇偏低,工作条件艰苦,任务繁重;且我国农村的情况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对农村基层干部既不能放松要求,又应该实事求是;既要严格管理,又要关心爱护、培养提高。所以,《规定》只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作出了规范。同时,《规定》还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

问:请问《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修订后的《规定》共29条4300余字。除总则外,《规定》分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和附则五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重要性,强调了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总体要求。第一章规定了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的“19个不准”。第二章规定了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的“22个不准”。第三章规定了负责贯彻实施本规定的主体和保证本规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制度和措施。第四章分别规定了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规定》的适用对象和参照执行对象、授权制定配套办法的机关以及《规定》的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

问:请问《规定》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农村基层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乡镇干部、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和村干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11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要以乡镇、村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为重点”的要求,《规定》把适用对象界定为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同时,将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作为本规定参照执行对象。这样规定,有利于更加全面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更加全面地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

问: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行为涉及方方面面,《规定》在设定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时,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答: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哪些行为进行规范,是《规定》的核心内容。经过认真梳理,按照主体和行为性质的不同,《规定》分别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两类不同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共有“41个不准”。其中,针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的禁止性规定有19项,针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禁止性规定有22项。在设定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时,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做必要的补充。由于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大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为规范和惩处方面已有比较完善的规定,对他们的规范仅是在继续执行有关法规的基础上作必要的补充。因此,《规定》只规范了和重申了与农村事务密切相关的内容。例如: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二是要着力解决当前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例如: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在村级事务决策中,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在村级事务管理中,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国家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在村级事务监督中,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等等。对这些破坏选举、滥用职权、损公肥私、弄虚作假、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影响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规定》都做出了禁止性的要求。

问: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执行力,请问在保障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贯彻实施方面,《规定》有哪些举措?

答:关于实施与监督,《规定》从三个方面作出了制度设计。一是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组织领导和检查考核的责任。《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规定》。县(市、区、旗)党委、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乡镇党委、政府。乡镇党委、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二是要求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规定》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三是强化了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机构、村民代表对村干部的监督和制约。《规定》规定,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公开。村民代表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规定》还规定,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通过这些规定,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村级组织的责任,突出了群众对干部的监督,为《规定》的贯彻落实提供了保障。

问:《规定》对追究违反廉洁履行职责要求的行为,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责任追究是保证廉洁履行职责的关键环节。由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的适用主体比较广泛,既包括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也包括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而且,这两大类主体在身份性质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规定》对不同主体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

对于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规定》规定,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违反本规定廉洁履行职责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对村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既要尊重法律的规定,充分考虑村民自治的特点,又要使处理措施切实有效,不流于形式。考虑到村干部绝大多数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些人员还不是党员,现有的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他们。因此,《规定》结合农村基层特点,针对不同的适用主体分别规定了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取消当选资格和党纪处分、依法进行罢免等处理措施,还规定了减发、扣发绩效补贴、赔偿损失等经济处罚方式。同时,为了促进选好配强村干部,还规定了资格处罚,即受到处分的村干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规定》设定的这些处理方式比较符合农村的实际,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问:请您谈谈中央纪委对学习贯彻《规定》有什么要求? 答: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贵在落到实处,重在造福于民。只有各级党组织狠抓落实和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身体力行,《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规定才能真正变为农村基层反腐倡廉建设取信于民的实际成效。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高度,扎扎实实地抓好贯彻实施工作。第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贯彻实施《规定》作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第二,要深入宣传教育。把《规定》学习宣传教育作为当前农村基层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进行深入学习,使他们全面掌握《规定》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要充分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使《规定》深入农村,家喻户晓,为《规定》的贯彻落实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第三,要完善配套制度。中央纪委监察部要做好《规定》贯彻实施的解释答复工作,适时制定相关配套规定,指导地方和部门制定《规定》实施办法或者配套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还应当结合《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第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尤其是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纪律,切实推动《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三篇: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同志就《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同志就《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信息来源:监察部网站信息编发:平阴县纪委发布日期:2011-08-01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 5月24日颁布施行。《规定》是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健全和完善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制度体系,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学习贯彻《规定》,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就《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规定》,请您介绍一下起草这部法规的背景情况及起草的简要过程。

答:我国现有31000多个乡镇,近60万个行政村,总计数百万农村基层干部,他们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带头人和贯彻执行党在农村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力量。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关系重大,任务艰巨。当前,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少数农村基层干部也存在作风不实、办事不公、以权谋私等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同时,从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制度体系建设情况来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都已经制定颁布,而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制度还尚未建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完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2010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制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对于落实中央要求部署,完善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制度体系,解决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中出现的各种不廉洁问题,保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建设同步推进,形成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合力,具有重要意义。2009年3月,中央纪委成立了起草组。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就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组织部、中办法规室、国务院法制办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有关涉农部门的意见,特别是深入听取了县、乡、村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并根据所提意见,对《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2011年1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该稿,决定呈报中央审议。4月1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送审稿。4月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送审稿,并于5月23日印发。

问:请问起草《规定》的基本思路有哪些?

答:起草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为依据。在起草的具体思路上,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着重解决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独断专行,逃避监督;吃拿卡要,弄虚作假;损公肥私,与民争利等。《规定》紧紧抓住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做到要求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力争行得通、管得住。

二是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对农村基层干部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尤其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责任追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起草过程

中,注意使《规定》的相关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衔接,保证法制的协调统一。

三是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规定》既重申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又注重吸收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突出制度的规范与创新。如在责任追究部分,既规定了党纪处分、组织处理,又规定了经济处罚、资格处罚。

四是充分考虑农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特点。农村基层干部尤其是村干部,长期在基层工作,待遇偏低,工作条件艰苦,任务繁重;且我国农村的情况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对农村基层干部既不能放松要求,又应该实事求是;既要严格管理,又要关心爱护、培养提高。所以,《规定》只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作出了规范。同时,《规定》还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

问:请问《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修订后的《规定》共29条4300余字。除总则外,《规定》分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和附则五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重要性,强调了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总体要求。第一章规定了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的“19个不准”。第二章规定了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的“22个不准”。

第三章规定了负责贯彻实施本规定的主体和保证本规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制度和措施。第四章分别规定了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规定》的适用对象和参照执行对象、授权制定配套办法的机关以及《规定》的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

问:请问《规定》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农村基层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乡镇干部、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和村干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11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要以乡镇、村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为重点”的要求,《规定》把适用对象界定为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同时,将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作为本规定参照执行对象。这样规定,有利于更加全面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更加全面地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

问: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行为涉及方方面面,《规定》在设定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时,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答: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哪些行为进行规范,是《规定》的核心内容。经过认真梳理,按照主体和行为性质的不同,《规定》分别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两类不同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共有“41个不准”。其中,针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的禁止性规定有19项,针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禁止性规定有22项。在设定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时,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做必要的补充。由于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大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为规范和惩处方面已有比较完善的规定,对他们的规范仅是在继续执行有关法规的基础上作必要的补充。因

此,《规定》只规范了和重申了与农村事务密切相关的内容。例如: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二是要着力解决当前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例如: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在村级事务决策中,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在村级事务管理中,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国家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在村级事务监督中,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等等。对这些破坏选举、滥用职权、损公肥私、弄虚作假、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影响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规定》都做出了禁止性的要求。

问: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执行力,请问在保障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贯彻实施方面,《规定》有哪些举措?

答:关于实施与监督,《规定》从三个方面作出了制度设计。一是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组织领导和检查考核的责任。《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规定》。县(市、区、旗)党委、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乡镇党委、政府。乡镇党委、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二是要求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规定》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三是强化了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机构、村民代表对村干部的监督和制约。《规定》规定,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公开。村民代表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规定》还规定,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通过这些规定,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村级组织的责任,突出了群众对干部的监督,为《规定》的贯彻落实提供了保障。

问:《规定》对追究违反廉洁履行职责要求的行为,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责任追究是保证廉洁履行职责的关键环节。由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的适用主体比较广泛,既包括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也包括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而且,这两大类主体在身份性质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规定》对不同主体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

对于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规定》规定,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违反本规定廉洁履行职责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对村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既要尊重法律的规定,充分考虑村民自治的特点,又要使处理措施切实有效,不流于形式。考虑到村干部绝大多数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些人员还不是党员,现有的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他们。因此,《规定》结合农村基层特点,针对不同的适用主体分别规定了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取消当选资格和党纪处分、依法进行罢免等处理措施,还规定了减发、扣发绩效补贴(工资)、赔偿损失等经济处罚方式。同时,为了促进选好配强村干部,还规定了资格处罚,即受到处分的村干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规定》设定的这些处理方式比较符合农村的实际,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问:请您谈谈中央纪委对学习贯彻《规定》有什么要求?

答: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贵在落到实处,重在造福于民。只有各级党组织狠抓落实和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身体力行,《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规定才能真正变为农村基层反腐倡廉建设取信于民的实际成效。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高度,扎扎实实地抓好贯彻实施工作。第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贯彻实施《规定》作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第二,要深入宣传教育。把《规定》学习宣传教育作为当前农村基层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进行深入学习,使他们全面掌握《规定》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要充分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使《规定》深入农村,家喻户晓,为《规定》的贯彻落实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第三,要完善配套制度。中央纪委监察部要做好《规定》贯彻实施的解释答复工作,适时制定相关配套规定,指导地方和部门制定《规定》实施办法或者配套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还应当结合《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第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尤其是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纪律,切实推动《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四篇:乡镇纪委干部演讲稿

我是刚到纪检岗位上工作不久的一名新兵,9个多月的工作实践让我真正体会到纪检工作的神圣使命和责任。

乡镇纪委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基层单位,许多地方有其自身的非凡性。在我任纪委书记之前,我在认识上曾限入两个误区:一是错误地认为查处了案件会扬了“家丑”,挫伤一些干部非凡是一些“能人”的积极性,影响到本地经济发展。二是本职工作与中心工作的关系难处理。乡镇纪委书记是同级党委委员,一般都兼管一个片区和其它分管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发生矛盾。通过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照自己,虚心请教原任纪委书记陆殿仁同志,在工作实践中感受到这种错误认识是把反腐败斗争与经济发展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进一步认清无论是本职工作,还是中心工作,或者是其它工作,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他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作为乡镇纪委书记,履行本职纪检监察工作责无旁贷,做好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也 是份内之事。围绕中心,服务中心,才能干好本职工作。

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深入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纪检监察干部的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着纪检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当好称职的纪监干部具体要做到“五个要”:

一是要讲学习,当好“内行纪监干部”。纪检监察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学习是增长才干、提高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因此,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一系列政治理论和纪检监察基础理论,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不断提升政治素养、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感性,学习把握经济、金融、法律、科技、治理等方面的知识,真正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行家里手。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思想,坚持把学习当成一种需求、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自觉增强履行职责的神圣感,增强反腐倡廉的使命感,增强贴近群众的归属感,增强攻坚克难的责任感,增强爱憎分明的是非感,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需要。 二是要守原则,当好“清醒纪监干部”。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正确履行职责,出色完成使命,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是十分重要的。大的方面说,在大是大非面前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具体到工作中,就是要坚持原则,不能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尤其在复杂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更要明辨是非,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做到顶得住歪理,抗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敢于动真碰硬,秉公办事,刚直不阿,以实际行动捍卫党纪国法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正确把握住办案方向,做到支持改革者、鼓励探索者、教育失误者、鞭挞空谈者、惩治腐败者,为干事业创造良好的氛围;非凡是要按照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总体要求,针对市场经济下轻易产生腐败问题的要害部位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不断加大源头治腐力度,从根本上遏制腐败行为的滋生。

三是要顾大局,当好“勤劳纪监干部”。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就必须坚定政治方向,在事关根本原则的问题上,必须坚持正确立场,旗帜鲜明。要正确认识自身所处的地位,树立大局和全局意识,讲奉献,无私无畏,甘于吃苦。始终把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心保持高度一致;始终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民情、体察民意,满腔热忱地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为人民群众做实事,做好事,接待群众有热情,对待群众有真情,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真心诚意为群众服务,扎扎实实为群众解难,认认真真地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在群众心目中树立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

四是要勤思考,当好“创新纪监干部”。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气的源泉。对纪检监察工作来说,创新更是不断取得成效的源泉和动力。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干部的天职。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益健全的今天,纪检监察干部不能仅满足于能办案会办案、敢办案,更要注重懂得市场经济、融入市场经济,紧跟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抓住经济转型时期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热点、疑点、难点问题,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及时主动将纪检监察工作触角延伸到新领域,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要达到这一要求,就必须不断开拓创新。破除现有陈旧、僵化的思维模式,工作模式,在制度、方法、内容等方面大胆实践,勇于创新,通过创新不断提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五是要严律己,当好“廉洁纪监干部”。“公生明,廉生威”“打铁自身硬,已正才正人”对于纪检监察干部而言,从事的是非凡的职业,肩负着反腐倡廉的非凡使命,一言一行都在全镇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作为最基层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工作纪律尤其是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利用自己的职务和权力为亲属朋友谋取不正当利益,干干净净办事,堂堂正正做人;一定要耐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自觉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果断不做,努力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拒腐防变的楷模,成为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模样。展现新时期纪检监察干部的自律严谨、身先士卒、率先垂范的良好形象。讲党性、 同志们,重品行、作表率,是党的十七大对全党同志非凡是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让我们共同努力,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不图回报,不计得失,争做一名称职的纪检监察干部。

第五篇:纪委干部学习党章心得体会

这段时间,我对《党章》进行了全面、认真的重温和学习,通过进一步学习,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对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下面,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谈谈自己学习《党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坚持党员标准,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道德修养。党章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了明确规范,要求共产党员必须是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这是做一名合格党员的根本标准。学习贯彻党章,首先要解决理想信念问题。人生如屋,信念是柱,理想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从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看,放松世界观的改造,背弃理想信念,思想蜕化变质,是一些人堕落为~分子的根本原因。因此,要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确保在理想信念上不犹疑、不含糊、不动摇。加强道德修养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锻炼的重要方面,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的重要基础。党员干部要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坚决抵御各种腐朽落后思想文化的侵蚀;要注意自己的生活作风和情趣,决不能热衷于灯红酒绿,决不能沉湎于低级趣味;要更加注重道德品行,努力提高道德修养,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带动全社会广泛形成讲道德、重修养、尚清廉的良好风气。

二、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关键,也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的根本途径。因此,要切实把发展党内民主摆上重要位置,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把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与保障党员行使权利统一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党员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近年来,我们在建湖县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全面推行案件审理助辩制,就是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一个成功范例。今年我仍要进一步把这项工作做扎实、做到位,并积极试行了审理、申诉听证等制度。要把弘扬民主作风与健全民主机制统一起来,推动党内生活制度化、规范化。要把扩大党内民主与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起来,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全部工作,只有顺~、谋民利、得民心,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思考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更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听取群众呼声,了解社情~,努力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基层机关和基层干部要切实改进作风,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四、坚持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把党章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把党章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归根到底要靠制度作保障。因此,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推进党的建设和党内生活制度化、规范化,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把那些通过查处和解剖案例得出的规律性认识运用于法规制度,保证制定的各项法规制度行得通、做得到;着力加强制度的系统性,使各项法规制度彼此衔接、环环相扣,发挥法规制度的整体合力;着力维护制度的权威性,抓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使党内法规制度成为全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按照市纪委八次全会要求,今年,我们要协助市委、市政府重点抓好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决策评价、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事务性工作等制度的制定。同时,督促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制度建设工作,力求把全市的制度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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