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商业贿赂治理

2022-07-19

第一篇:加强商业贿赂治理

加强治理商业贿赂

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探讨

党中央、国务院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近年来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并把政府采购领域列入重点治理的五大领域之一。作为牵头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责任单位的各级财政部门,也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了组织机构,制定了实施方案,积极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顺应了当前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为了将这项重要工作引向深入并巩固前一阶段所取得的成果,需要进一步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提上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是一个了不起的进强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制度建设。

商业贿赂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中央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吸取学界研究成果,提出了一个广义的商业贿赂定义:“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按照这一定义,商业贿赂应包括四个构成要件:(1)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主要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而对行贿对象或受贿主体和介绍贿赂的主体则没有特别的限制,后者可以包括各类法人与自然人。(2)商业贿赂具有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服务机会和其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主观故意。(3)商业贿赂的客体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4)商业贿赂的手段是指财物和其他利益等手段,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这个定义具有较好的包容性,反映了商业贿赂发展的新动向,适应了我国当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需要,应当尽快在有关立法中体现出来。

因此,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一方面应通过专项治理,查处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遏制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领域蔓延的势头;另一方面,还必须认真地开展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具体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政府采购工作中容易发案的薄弱环节和重点岗位,有针对性地加大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制度建设,从而建立起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表现形式和成因分析

众所周知,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那就是权利、动机和机会,这三个条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基本具备。由于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目的动机的非赢利性、使用对象的非利己性和规模巨大等特点,决定了在政府采购领域存在商业贿赂的潜在可能性。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通过对已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特别是发生在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在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十种:

一是直接收受供应商的现金回扣;二是以亲属名义投资入股;三是参加供应商组织的商业活动;四是参加供应商组织的国内旅游和出国考察;五是接受供应商赞助的学术交流和展览活动;六是直接收受、使用供应商捐赠或无偿提供的财物;七是默许供应商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地更换采购货物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八是向供应商收取入场交易费、采购会务费;九是向采购人返还招标代理费;十是透露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标准等商业秘密,致使政府采购活动缺乏公平、公正性,而从中谋取私利等。

其主要特征有:

(1)主体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在生存发展中所遭遇的歧视性待遇、体制性障碍

诱发了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个体工商户、私企等长期在税收等诸多方面受到歧视性待遇。客体一般是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督人员和评审专家等。

(2)目的是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即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渗透领域广泛,手段及其表现形式呈现出多样性。

(4)隐蔽性较强。

商业贿赂有两种性质:一是显性的,即行贿以后就立竿见影,如本来需公开招标的项目,供应商通过行贿具体经办人员,变成了分散、单一来源采购,立即获得利益。二是隐性的,即供应商与贿赂对象形成一种长期的相对稳定的利益同盟关系,不在乎一时一刻的商业回报,而是利用长期“合作关系”中随机报答,因此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

商业贿赂行为在政府采购领域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度不够健全。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时间不长,尚处于探索阶段,在某些环节上还存在漏洞。

二是监管措施不到位。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监督上、数量、质量上、缺乏动态监管措施,数量上没有保障机制,没有做到及时进行后续培训和制定专家年审制度,往往是一次确认,专家身份长期有效,无法形成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机制。

三是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环境不完善,还没有专门针对商业贿赂的法规。我国现行的反商业贿赂法比较分散,执行的主体也比较多,在法律上存在着严重的不足,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对如何具体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缺乏明显的指向性。

四是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市场开放程度不够。从制度层面分析,政府采购制度覆盖面有限、内控制度和程序等还不健全、相关制度未被严格执行等。

二、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领域的易发环节和重点岗位

从已经查办案件看,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六个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商业贿赂可以发生在政府采购的环节,但针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特点,商业贿赂在以下八大环节和岗位最容易发生:

一是采购业务委托代理环节。如把原属集中采购的项目,通过各种理由委托给中介代理机构,从而收取好处费。或者是在中介代理机构选择过程中,与代理机构私下协商代理费,从中收取回扣。

二是采购需求的确定及标书编制环节。设备采购不是根据单位实际需要,而是根据某特定供应商的产品特点而定。在编制采购文件中,故意抬高供应商进入门槛,或为特定的供应商人为增设加分因素,为行贿者创造中标机会。

三是采购方式选择和审批环节。对应该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借故须应采购单位、采购人工期短、任务重、技术专

一、与前期工程衔接等因素,要求自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四是采购信息公开环节。采购信息不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而是通过领导指定或是单位技术人员推荐确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熟悉的供应商中产生中标单位。

五是专家评委抽取环节。违反规定抽取评审专家,使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组或故意把参加评审专家的信息提前透露给特定的供应商。

六是评标定标环节。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故意诱导其他评委,或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其他评委之上,刻意维护某一特定供应商的利益。

七是合同履行和验收环节。行贿者通过买通验收人员,故意不按合同约定供货,降低配置或以次充好,通过行贿手段蒙混过关。

八是资金支付环节。采购单位项目验收合格后,故意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通过资金支付手段,迫使供应商行贿。

在这八大环节中,涉及采购单位的岗位有:采购单位的分管领导、政府采购协管员(或是从事采购业务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

涉及代理机构的岗位有:项目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涉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岗位有:有权审批采购方式和抽取评审专家的人员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采购单位的领导能够决定采购方案、技术要求、供应商资质等级、采购品牌、付款步骤、评分标准设置、验收控制等,上述每个领域倾向性意见对供应商利益至关重要。

采购单位技术权威则直接与供应商接触,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依据。项目验收人员把握验收的尺度,最终决定了中标产品的质量。财务人员则掌握支付的权力。因此,采购单位的这些岗位是第一个容易受到供应商贿赂的对象。

第二个容易受到贿赂的对象是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连结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桥梁,具体负责采购文件的制定,采购信息的发布,组织采购活动。

代理机构在制定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资质资信要求、对采购物品的技术服务要求,决定了供应商是否能平等地参与竞争,并最终成为中标候选人;对评标、定标程序的确定决定了采购是否科学合理地进行;采购信息发布的范围,决定了供应商能否平等地获得采购的信息;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决定了采购活动能否公开、公正地进行。

第三对象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拥有采购方式的审批权力,这些权力直接与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有利益关系,如一些本应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通过审批就委托给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或由单位自行采购。

第四对象是评审专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掌握着推荐成交供应商的权力,直接掌握着供应商的命运。因此,评审专家一旦受到供应商贿赂,必然在评审过程中会不按既定评标办法标或者带有明显倾向性意见,企图影响其他评委评标,将直接影响政府采购的公正性。

三、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管理制度和法律措施亟待健全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

要坚持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相适应,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来解决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问题,建立起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商业贿赂“一对一”的行为特点以及行贿受贿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现实,决定了查处商业贿赂的难度较大。

因此,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不宜放在惩办已经发生的违反犯罪活动上,而应当防范于未然,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从源头上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

一是要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采购行为。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科学合理地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合理界定政府采购的范围,规范采购方式适用审批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制定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的操作行为。探索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新方式,铲除代理选择过程中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产生土壤。认真开展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将防范商业贿赂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是要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要将公共权力置于阳光下运行,有效地防治腐败。

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少,知识面也带有局限性。因此,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要胜任政府采购工作,就必须不断地学习、总结和积累,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要实行项目责任制,明确项目责任人。建立采购文件审核论证制度,加强对采购文件编制环节的监督管理。

三是要健全政府采购配套制度,建立制约机制。要大力推进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节支效果。把政府采购与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配合起来,更加有效地

避免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发生。

结合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推进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努力将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纳入管理范围,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要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管理办法,完善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机制。建立健全供应商投诉制度,发挥供应商的监督作用;完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资格管理制度,构建政府采购的信用体系,凡涉及商业贿赂的当事人,要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四是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强化“廉洁采购”。积极利用网络等技术手段,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平台,增加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提高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力度,真正做到“廉价采购”。

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到预算单位、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多重角色,链条式的分工和制衡旨在确保廉洁采购,但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采购效率,各单位要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和信息反馈机制,相互配合,避免扯皮,强化“快捷采购”。应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支持自主创新企业和产品,推进“绿色采购”,鼓励环保型、循环型企业做大做强。

五是要完善法规体系,为消除商业贿赂提供法律保障。商业贿赂涉及面广,仅仅依靠某一种或者某一类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

1、要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在目前涉及到商业贿赂的立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比较笼统,而一些部门规章,法律层次低,法律效力较弱。这些都限制了立法在遏制商业贿赂方面的作用。所以,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整合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2、要完善刑事惩罚法律。要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商业贿赂罪的刑事责任,增大这类行为的成本,遏制犯罪者从中牟利的现象。

3、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行政法规。在颁布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之后,要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细化《反商业贿赂法》中的有关内容,解决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反商业贿赂问题。

4、要制定部门规章。有可能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政府主管部门,都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情况,进一步明确本领域中商业贿赂的具体表现形式,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行政责任和预防对策。

总之,在中国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商业贿赂呈现出发展蔓延的势头,这与我国目前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和缺陷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加强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成为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关键环节。借鉴国际上预防和惩治商业贿赂制度设计上的成熟做法和经验,吸收地方政府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制度创新实践,不断完善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制度安排,将会有效遏制商业贿赂,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环境。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全社会各部门、各阶层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有关政治法律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商业贿赂的问题一定会得到有效遏制。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治理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 文件

浙卫发„2010‟27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购销领域 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最近,19楼论坛和《东方早报》相继曝出了在杭6家医院多名医务人员收受回扣和磐安县人民医院多名医务人员收受回扣事件。事件发生后,厅党组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的要求,第一时间专题研究,提出了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严肃处理的要求,同时及时组织督查和布置自查自纠。

这两起事件的发生,说明了当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为进一步加强医药

- 1 - 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医院管理,认真落实反腐纠风工作责任制 抓好反腐纠风工作关系到医院的发展,关系到医疗卫生行业的形象,与提高医院医疗质量水平相辅相成,绝不是可有可无、可紧可松的事情,必须常抓不懈,一刻也不能放松。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的关键时期,更是有效推进医改、实现医改目标的重要保障。医院领导班子一定要提高对反腐纠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反腐纠风工作渗透到医院业务工作之中,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切实落实“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反腐纠风工作机制,将反腐纠风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医院主要领导要积极支持医院纪检监察工作,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原则上二甲以上医院都要设置监察室,配备人员并加强对纪检监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大自身查办案件能力。

二、健全治理医药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各单位要按照2006年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要求,健全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完善制度建设,做到机构不撤、人员不散、工作不断,保证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正常运行。

三、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教育,提高廉洁从医教育效果

当前一些医务人员对医药回扣的性质还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在“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认识上模糊不清。

- 2 - 有的人员心存侥幸,认为收受回扣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不易被发现。还有的人把自己收受回扣归结于社会、归结于体制、归结于同事,而不从思想根源上去解剖自身的贪欲。

各地要针对当前医务人员对医药回扣工作还存在的这些错误认识,近期专门组织医务人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着重学习2008年“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使所有的干部职工、医务人员深刻认识到收受回扣就是违法犯罪,触及法律底线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纪意识。要开展警示教育,分批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观看《警钟长鸣----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警示教育片》,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要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廉洁从业的意识。要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监督,时时监督提醒,做到防微杜渐。

四、实施廉洁从医承诺制度,促进廉洁医院建设 医疗单位、各科室、每位医务人员都要作出廉洁从医承诺,承诺书要“上桌、上墙、上网”公示。其中医院的廉洁从医承诺要在门诊、住院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科室、医务人员承诺要在所在科室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群众和患者的监督。

五、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加大反腐纠风工作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树立“严是爱、松是害”的思想,加大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监管,一旦发现有轻微医药商业贿赂行为,要按规定进行违纪违规处分与处罚,不包庇、

- 3 - 不姑息,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按照省政府领导提出的要求,针对当前医疗卫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把查办案件作为各单位纪检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保持惩治的高压态势。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对今年以来的信访举报件进行一次梳理,对可查性强的案件和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要求报调查结果的举报件,进行认真调查,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护短,严厉打击收受医药回扣的违法行为。

各单位要制定周密计划,组织开展治理医药回扣自查自纠工作,收受回扣的医务人员要主动上交回扣,争取宽大处理。对拒不自查自纠、拒不清退者,在查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并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提高制度执行力,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力,关键在落实,在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各医疗单位,要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健全长效机制。当前,要加强下列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工作:

一是要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即“凡是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这是贯彻实施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根本要求。

- 4 - 二是继续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不当处方院内公示和点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等制度,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尤其是要重视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各种形式名目贿赂行为的监管;要加强对耗材采购工作的管理,健全采购制度,建立相互制约的机制,不能个人说了算。

三是认真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的通知》。对信息系统中的药品、耗材使用信息实行专人负责、加密管理,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非为工作目的、未经审批不得统方,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

四是要完善案件查办情况的报告制度。要按照《浙江省卫生系统廉情信息收集运用工作办法》,加强全省卫生系统廉情信息收集、运用和管理工作,认真落实重要案件线索、案件发生情况及时报告制度。

各市卫生局要将辖区内各单位开展学习教育、梳理案件线索、查办案件等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情况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厅治贿办;省级医疗单位要将上述工作开展情况于2010年12月31日前直接报厅治贿办。我厅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 5 -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医药购销 商业贿赂治理 通知

抄送:卫生部办公厅,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卫生部纠风办,省纪委办公厅,省纠风办,省治贿办。

- 6 -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0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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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 区委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 区委商业贿赂专项治理

工作总结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

区委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出的重大决策。今年以来,我区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统一部署,依据《新乡市2016年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相关精神的要求,把治理商业贿赂

专项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来抓,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促进,强化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协调,真抓实干,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区委、区政府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非常重视,今年以来,区委、区政府先后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并在办公经费、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了保证和支持,在我区形成了“区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各司其职,群众积极参与,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今年4月份,我们根据市制贿办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下发了《**区2016年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工程建设,医药

购销、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仍为我区制贿工作的重点领域,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长效机制、严查案件、探索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为我区今年制贿的主要任务,力求做到早计划、早部署、早行动、早见效,从而进一步健全了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机制。

二、 以春季教育收费检查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为突破口,进一步讲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推向深入

在今年的工作中,我区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春季教育收费检查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使专项工作不断深入细化。区委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今年3月11日,区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与区纠风办组成专项检查组,通过问卷调查、查阅账目凭证的方法对我区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费制”收费情况、在教辅读物征订的过程中是

否存在商业贿赂现象、政府拨付的教育经费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现象。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通过检查,除个别学校班级没有及时给学生开票据外,没有发现违规违纪现象。

三、创新办案机制,健全案件查处制度,严查商业贿赂案件

在今年的工作中,我区结合实际完善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机制,促进了案件质量和办结率的提高:一是整合办案力量。即实行联合办案制,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办案优势。二是全面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积极试行案件工作责任制,每起商业贿赂案件明确一人主办,一人协办,谁主办谁负责。同时,切实加强对办案工作考评,根据办案人员的工作实绩和工作量,对办案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三是在加大查案办案力度的同时,注重抓好办案的后续工作,充分发挥办案工作的综合效益: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体

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弊端和薄弱环节,进行深入剖析,建议和督促有关单位建章立制,加强管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针对案件中暴露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明确纪律要求,用纪律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

四、积极探索、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发生

区治贿办将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作为我区今年治理商业贿赂的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首先我区建立由区治贿办牵头,财政、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区治理商业贿赂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确定以工程建设,医药购销、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四大领域为重点,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政府所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促进工作落实。

其次,积极推行市场诚信准入、评级制度。**区交通局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公路建设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凡在我区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区属新华医院,积极推行信用评级制度,一是建立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管理信息和监督信息三部分为主要内容的诚信档案。二是签与相关企业订了《新华医院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商诚信承诺书》,督促和支持药品、医疗器械企业自律,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运行体制。三是实行黑名单制度,把是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企业信用登记评价的重要指标,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纳入“黑名单”,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就截止

目前,我区交通局、卫生局、建设局、财政局、工商分局、区属新华医院、口腔医院均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均已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制度。

第四篇:治理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心得体会

医疗卫生系统的商业贿赂历来是全社会所关注的,它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更是加剧了看病难、看病贵,导致医药价格不断攀升,直接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高价药品和高值耗材;一些医务人员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商业贿赂还令医生不能专心研究医术,致使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得不到提高。

针对“反商业贿赂”我科重点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刑法修正案六,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卫生部的“八项行业纪律”和省卫生厅“五条禁令”及市卫生局关于纠正不正之风的有关文件,全科人员体会颇深。现将其总结如下:

一.“两高”《意见》

1.《意见》共十一条,主要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2.《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为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3.《意见》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4.《意见》指出,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往来财物的价值;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5.“两高”有关负责人说,从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和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看,商业贿赂犯罪并不局限于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而是涉及刑法规定的全部八种贿赂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二.《刑法修正案(六)》所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主体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

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均构成贿赂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治理商业贿赂的相关政策

(一)商业贿赂的危害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不少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仅诱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大处方、高价药,实施滥检查、过度医疗,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也腐蚀了部分意志不坚定的医务人员,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治理工作重点

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主要是:

1、医疗机构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5、卫生、中医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同时,各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经销人员,向卫生部门、医疗机构以及工作人员给予回扣、提成的线索,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工商等部门认真查处。

(三)对自查自纠问题进行分类处理的政策

1、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在自查自纠期间能够主动向组织说清问题,并如实上缴所收财物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2、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干部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基建工程以及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和其他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在自查自纠期间能够主动向组织说清问题题、并如实上缴所收财物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利益或私分的行为,在自查自纠期间主动说清问题、纠正错误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处罚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

在上述

1、

2、3项中,对自查自纠期间不说清问题、不如实上缴财物或不主

动纠正错误的,要依纪依法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医务人员(含担任临床科室的领导职务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凡在自查自纠期间主动向组织讲明自己的问题,并如实上缴财物或提成的,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五)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要重点查办大案要案。对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大、情节严重、不主动交代的,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惩处;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领导干部在医药购销等活动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要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要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把握政策,注意区分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的界限。对于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款的,应依法从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可免于处罚。同时,又要坚持宽严适度,防止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处理偏宽、偏软的现象。

四.卫生行业纪律“八不准”

1、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 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五.治理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针对上述有关文件的认真深入的学习,使我科人员更加清醒的认识到,卫生事业是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崇高事业。在抗击非典,抗洪防病斗争以及多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中,经受住了严峻考验,做出了突出贡献,受到全社会的高度赞扬。在日常医疗卫生服务中,我们同样努力实践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注重弘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我们是一支敢于战斗甘于奉献的队伍,是一支可信赖值得依靠的队伍,实践也表明,我们麻醉科的卫生队伍表现出来的良好医德风尚,是完全经得住考验的,尽管卫生行风与整个社会大环境密切相关,但抓与不抓确实不一样,从根本上解决不良作风为卫生队伍带来的负面影响是重中之重。

何谓商业贿赂?就是以获得商业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

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按此定义,请问患者给医生送红包,是为了获取“商业机会”吗?又是何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呢?一个巴掌拍不响,贿赂是一种双向行为,也就是说有受贿者,就必有行贿者,刑法中与受贿罪相对应的就有一个行贿罪。如果医生收受红包等于“受贿”的话,那患者送红包是不是等于“行贿”呢?如果确定以“商业贿赂”追究收受红包的医生的责任,那么,是否可以用同样的罪名追究送红包的患者的责任呢?如果要同时追究患者的责任,请问有多少人会赞成这样的处理办法?当前“看病贵”成为压迫中国老百姓的新“三座大山”之一,由此引发医患关系的紧张日盛一日,舆论对相关问题的反应也异常激烈。收受红包肯定是一种不正之风,但我们不能让情绪淹没了理智——将医生收受“红包”定性为商业贿赂固然可以舒缓民众的情绪,可除了让更多的医生因受到刑事处罚而离开医疗一线而导致医疗资源更为短缺之外,并不能在实质上解决任何问题——盖因“红包”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绝非通过惩罚医务人员就能解决的!

商业贿赂的表现,人们并不陌生。近年来,工程建设、土地转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等交易领域,无不成为商业贿赂侵蚀的“重灾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行为,既玷污了医疗这片神圣的净土,又严重损害了群众和患者的利益。医疗商业贿赂已经成了众多医院医务人员心照不宣的一个“潜规则”。在全国都向商业贿赂宣战的今天,作为医院的重点科室,更应当在这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带头响应,挺身而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自觉维护医学圣洁。

我们所从事的医疗卫生工作有其特殊性,客观上要求我们广大医护工作者不光要有精湛的技艺,治病救人的本领;更要有高尚的思想品格、医德医风、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针对医疗领域商业贿赂,作为医院的重点科室,应当澄清和消除以下普遍存在的三种错误认识:一是“随波逐流论”。不应当错误认为药商给回扣是主动的,又不是自己要的,未意识到自己如果能从自身做起,自觉抵制回扣,行贿就会失去生存的条件。二是“心安理得论”。错误认为虚高定价的源头不是医院,药品和器械的回扣我不收、医院不收,也到不了患者的手里,只会落在医药代表或推销员的手里。殊不知,无论谁收受药品和器械回扣,都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必定会受到法律、纪律的制裁。三是“侥幸心理论”。一些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经不住腐蚀拉拢和反复公关,收受了非法利益,现在仍然心存侥幸,认为都是一对一的事,我不自查自纠、他不说,谁都不知道,可以蒙混过关,这种侥幸心理后果是严重的。所以作为临床医务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自己的“处方权”是药商实现商业利润的必经之“坎”,正确把握好“处方权”,把好思想观,是我们医生抵制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一个关键点。

我们应当清醒认识到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布置的重要工作,是一项民心工作,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形象和医生个人的命运。医务人员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立见实效,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严肃性。一要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从个人做起,从科室做起,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不开大处方,不收红包回扣,杜绝各种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维护医学崇高和纯洁。二要常怀一仁爱之心,多从患者角度出发,同情体贴病人,主动为病人着想,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三要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牢记“八荣八耻”,诚信为人,廉洁行医,恪守医德,无愧于人民的期望,不利用医务特殊权利做出有辱人格的商业受贿行为,拒吃请拒收红包回扣,做到“常在河边走,保证不湿脚”。

在这里,麻醉科全体医务人员向全院医务工作者发出倡议:

让我们携起手来,

用我们的智慧和尊严,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向商业贿赂宣战!

麻 醉 科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三日

第五篇:治理商业贿赂

申论热点每周评析 (第6期)

治理商业贿赂

作者:长河政府管理和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

商业贿赂已成为当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的顽疾。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和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党和国家在反腐败的统一框架下,把开展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六大领域作为2006年专项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点,也自然就在情理之中。准确把握现阶段商业贿赂的特点,积极探索反商业贿赂对策,不仅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而且也是将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期,我们对商业贿赂的重点案例及如何治理商业贿赂进行解读和分析。而且,相对其他几年以来一直在讨论的社会热点问题,商业贿赂是今年才被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大家需要重点掌握的是解决商业贿赂问题的对策方案即如何治理商业贿赂。

一、商业贿赂的重点案例解读

国家药监局商业贿赂大案

《京华时报》2006年2月7日版报道了一则爆炸性新闻:《国家药监局多名官员涉嫌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

该新闻中说:

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涉嫌受贿案发后,与之有相关联系的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卢爱英(药品注册司助理巡视员、注册司化药处原处长)、王国荣(国家药典委员会秘书长、中国药品生物制

品检定所原副所长)及另外3位药品注册司的处级干部,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

检察院一次便抓走了国家药监局6名重要官员。看来,这绝非国家药监局个别官员的个案,而是一烂烂一窝的商业贿赂大案。

发生在国家药监局的商业贿赂大案,2005年便已初露端倪。

2005年6月22日,中组部宣布,免去国家药监局局长、党组书记郑筱萸的职务,其职务由邵明立接任。

2005年7月,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因涉嫌受贿被检察院刑拘。

此案东窗事发于白云山制药公司举报郝和平收受20万欧元的巨额贿赂。目前此案已经在检察院侦办完毕,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同时,郝和平之妻曾经也在国家药监局工作,后调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直管的中国医疗器械工业总公司。而郝和平所在的SFDA医疗器械司的工作职责之一,正是负责国产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广告和出口证明等各类审批件的受理、形式审查和发证等工作。

郝和平落马之后,中国药学会咨询培训部主任刘玉辉相继“出事”。据知情人士称,刘玉辉持有白云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400万元注册资本中49%的股权,此外他还涉嫌挪用中国药学会资金。

专业从事商业贿赂的新行业

国家药监局的商业贿赂大案东窗事发于2005年11月间,广州天之骄药物开发有限公司总裁张平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

有人透露说,此人交待出了一份在药品注册报批过程中,涉嫌受贿的官员及专家名单。“涉案金额之大、涉嫌人员之多,令人咋舌。”据说,此人在数年内敛财数额超过两亿元。

那么,广州天之骄药物开发公司是家什么公司?

该公司创建于1992年,注册资金2000万元,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中药新药研发、申报注册、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等。

仅看看这个公司的业务范围,你就会明白,它与国家药监局的关系何等密切。实际上,它几乎是专为制药企业与国家药监局之间,从事商业贿赂的掮客及职业行贿人。

“天之骄”是广东省新药报批数量最大的企业,近四年来发了大财,它暴发于2002年的“地标”转“国标”。

自2001年开始,药监局开始推进地方药品标准转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工作,并于200

2、2003年,完成了所有地方标准品种转国家标准品种工作,所有药品统一使用“国药准字号”,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重新在药监局进行药品注册工作。而“天之骄”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中药注射液的报批,在“地标”转“国标”的过程中,主要从事改剂型、改包装的工作。

仅2003年,“天之骄”就累计“自主研发和投资开发”新药100余项,申报专利150项,新药项目技术交易总额达2.8亿元。

医药企业手里的药品没有获得注册批文,就不能上市销售。所以,对于医药企业来说,负责审批药品批文的注册大权的政府部门,掌握着这些企业的“命根子”。

按照药监局正常的注册收费,

一、二类新药从临床试验到生产许可审批,总费用是4.8万元。

正常情况下,一个新药批文从研发到审评通过,并投入市场,至少需要5年时间,这已经是很快很快了。

在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这个过程会长达十年,投资会超过十亿美金。而在中国会十分容易,并十分“廉价”。这一过程被商业贿赂压缩了。

在中国,巨大的市场需求和暴利如雨催生了一个巨大的地下批文黑市。

这几年,中国的医药市场上,涌现出了大量药品报批公司或机构,它明显地是在制药企业与国家药监局之间,从事商业贿赂的掮客。他们把政府官员和业内专家聘为该公司的顾问,按月或按项目给他们巨额提成,甚至参股分红。

在他们那里,搞一个新药批文的速度,竟能快到从一个星期到几个月不等,批文的价格都不一样。价格低则数百万元,高则上千万元。

商业贿赂所导致的腐败,危害的不仅仅是医疗业的上层管理机关,还直接面对老百姓,使老百姓深受其害。

二、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

第一,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在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最重要的是确立严格而明确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作为这种条件的体现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只有取得了经营资格的主体,才能够在某一核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市场退出制度方面,主要是要做到将那些

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极差,以及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

第二,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

(一)加快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立法步伐

(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

在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后,就可以通过对存在行贿记录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监管,甚至将一些信用极差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减少商业贿赂产生的源头,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第三、完善举报制度

针对商业贿赂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特点,要完善举报制度,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

1.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

2.严惩侵害举报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改进举报人奖励制度

第四,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

从已经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相关领域行政监管的缺失,是商业贿赂得以肆虐的重要原因。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已经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当务之急。

1、完善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法律法规;

2、健全监管机构;

3、将监管职责落到实处。

第五,构建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

商业贿赂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存在着极其复杂的情况,仅仅依靠某一种或者某一类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

1.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在目前涉及到商业贿赂的立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比较笼统,而一些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太低,法律效力较弱。这些都限制了立法在遏制商业贿赂方面的作用。所以,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整合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2.完善刑事惩罚法律。要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商业贿赂罪的刑事责任,增大这类行为的成本,遏制犯罪者从中牟利的现象。

3.制定行政法规并将前述的行政监管法规也纳入统一的体系之中.在颁布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之后,要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细化《反商业贿赂法》中的有关内容,解决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反商业贿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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