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管理策略论文

2022-04-25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业银行管理策略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将在2019年完成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企业开户核准制改备案制后,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层层压实账户管理主体责任。采取强化数据共享、保持开户资料动态符合性、强化可疑交易监测、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等多项措施,加强账户业务管理,切实防控业务风险。

商业银行管理策略论文 篇1:

供应链金融中商业银行风险及管理策略

导读:供应链金融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分支,在主流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存货融资等业务基础上还衍生出差异化的中间业务。在供应链金融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也逐渐显现。风险如果从横纵两向来划分,横向层面上存在由于银行授信、仓单质押等环节形成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法律风险, 纵向层面上存在由于监管不力和内部控制等问题形成的操作风险和交易风险等。通过分析这些风险的类型、成因可以发现,在我国供应链金融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和能力存在较大问题。

供应链金融是商业银行通過与核心企业之间的合作,对其所涉中小企业的整个供应链过程及其所需资金进行管理的过程。这可以将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转化并降低,有效合理地进行风险控制。供应链金融已经在我国不断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的新模式和新方法。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逐渐开展供应链金融的相关业务,在主流供应链金融产品不断丰富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中间业务也不断涌现。各大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业务种类也各有不同(见表1)。但是,由此而来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和增多,供应链金融中的风险类型和成因在其不断发展过程中被商业银行所关注。不仅在供应链的经营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同时在商业银行介入时也存在很多风险。因此,在现有的商业银行针对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策略基础上,通过识别供应链金融中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困境,制定高效、具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策略,是解决和夯实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的最佳途径。


我国供应链金融中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成因 

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历程

供应链金融不仅可以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困境提供新的契机, 同时也可以促进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现阶段我国很多的商业银行均开展了供应链金融的相关产品和业务。我国于2017年提出了大力发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理念,这也为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供应链金融的不断创新提供了政策支持。供应链金融从以往主流的应收、应付账款模式、存货融资模式等逐渐实现向中间业务发展的多元化趋势。根据统计结果,供应链金融的市场总规模达到13亿元,同时预测在2020年将实现15%的增幅比例。供给侧改革之下对各行业企业的供应链模式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而商业银行通过自身的特点,将供应链企业间所面临的风险“转危为安”,但是随之而来的其他风险也与日俱增。

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已经经过了三个主要阶段。首先, 是经历了“一对多”的模式。该模式实际上是商业银行作为信用中介,为多个供应链所涉企业进行融资帮助的基本模式。这个基本模式所暴露出的弊端是过程复杂,所需申报的材料较多。同时,这种交易的情况真实性核证还需要较高昂的操作标准和维护成本。其次,供应链金融经历了电子“一对多”的模式。相比于这种模式的线上行为,提升了工作效率,使得供应链企业和银行在物流、仓单以及交易过程中的信息获取更加便利化。最后是电子“多对多”的创新模式。这种模式打破了以往的只有一个商业银行作为核心信用中介的传统模式,以电子平台的方式,能够为供应链整个过程的所涉主体提供全面的、系统的金融服务支持,同时在单证的转移、融资以及物流等方面均能够通过电子平台进行即时的交易。

供应链金融中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类型及成因

我国供应链金融中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有多重。从横向层面看,信用风险是对供应链金融的企业资格审查,根据不同企业的运营情况,会出现不同的风险。所涉的业务、货物是否属于合法的,应当予以标准考量,否则将会出现信用风险。同时,供应链企业的资格标准一旦出现问题,在整个供应链金融过程中将会存在风险,例如货物、产品的质量等。对一个企业的资质评价还需要看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另一重风险是有关市场风险,通过质物的市场价格改变则会导致市场风险,在不同的期间中的价格差异也会导致市场风险的发生。从而影响这个供应链金融的运作、经营流程。法规界定的不明确导致仓单在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增加,进而产生较大的司法纠纷产生。

从纵向上来看,商业银行在对供应链金融监管中由于受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制约,因此,存在信息失衡,导致对仓单质押商品的真实性、有效性信息无法即时获取。商业银行业无法对供应链金融中较为重要的物流公司进行全程监控。同时,还存在相同质押品反复成为质物以及质物转移的不合法性等监管风险因素。另一个比较大的纵向风险是内控风险,内控风险的成因是由于商业银行未能对供应链金融所涉企业的管理标准进行核实和监察,还有针对信息共享的失败导致的质物流转困难,因此亟待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操作指引和流程规范。
我国供应链金融中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困境 

缺少系统的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框架。目前我国供应链金融中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还需提升,这主要是表现为风险管理框架的缺失。纵观供应链金融中商业银行所涉风险,可以发现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商业银行缺乏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所造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的风险管理框架包括对供应链金融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类型、程度进行识别,以及风险评估分析、跟踪、管理控制、制定管理策略和实施监控几个方面。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只是设计了供应链金融的电子平台,并针对在供应链金融企业出现问题时予以解决,缺乏预见性和系统性。而商业银行大多是“任事者身在事中,当决厉害之虑”,不能及时发现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未能形成专门的组织结构去有针对性的解决供应链金融在仓单、质物、商品货物以及数据信息平台的问题。无法将供应链金融的授信风险和其他业务的授信风险区分开来,风险管理异质性也无法保证,系统、完整和合理的风险管理框架亟待建立。

商业银行授信供应链业务的准入资格有待完善。由于商业银行在供应链金融中的授信与其他金融业务的不大相同,因此现阶段针对商业银行授信供应链业务的准入资格还需要完善。准入资格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供应链金融企业开展该项业务过程中对商品、应收/应付账款以及质物等授信的真实性目前还不能得到安全保障,无法满足自偿性放款的信用级别。其中所涉信用风险无法通过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而规避掉。业务操作过程中的透明度和真实性将影响资金流转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同时,对供应链企业信息的审核目前也未能形成一个系统的流程,针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以及产品信息、供应链企业间的关联度等不能很好的反映在准入资格的评判标准当中。由于供应链金融中的核心客体是转移和质押的财物,那么,针对质物的审核如果只是停留在表面的形式审核上,不注重对其市场价格、营业额度占比以及变现的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将会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此外,由于目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均开展了数据信息平台来对供应链金融企业融资授信的方式,针对数据平台的维护以及完善准入资格的法律规范也亟待加强。

质押物风险管理水平及其程序缺失。由于供应链金融在流程上相比一般的金融业务不论是在主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较为复杂。那么,在质押物的风险管理上,我国目前由于只依托《物权法》《担保法》等碎片化的法律条款,有时无法对操作流程予以详细的规制。在这个过程中,若风险管理的程序逻辑出现问题, 例如在质物的真实性审查、出质资质审查、质物高估以及在供应链平台登记注册等方面没有在商业银行支付应付账款,均会产生较大的交易风险和市场风险。那么,一旦质物在市场中的价格变化较大,则导致质物贬值,进而供应链企业的融资受损、不履行合同约定等弊端,这将给商业银行带来很大的灾难。此外,如果商业银行以及供应链公司在处理质物的过程中没有具体的规则,则会导致管理水平的下降,从而影响整个供应链企业的运行。
我国供应链金融中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完善策略 

减少法律风险:建立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框架。为了规避我国商业银行发生供应链金融风险,减少所涉法律风险,应当建立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框架。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框架可以包含供应链企业、质物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分析、多重跟踪、管理控制、制定管理策略和实施监控六个部分,同时可以借鉴国际上较为先进的“COSO-ERM”风险管理框架内容。一方面,通过建立专门性的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机构,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风险问题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解决。根据供应链金融授信的差异性,这样能够使得商业银行在處理供应链金融的操作风险问题时更加的便捷和有效率。另一方面,应当对供应链的信息平台予以维护和管理,从供应链金融平台的不断发展来看,随着5G时代的到来,今后的供应链金融的数字交易将会在物流仓储以及信息交互过程中实现风险转移,因此,针对数据修复、审查等亟待出台相关的规定和操作指引予以丰富未来的风险管理框架。

规避信用风险:制定拟授信供应链业务风险评估规则。评估规则的建立可以减少信用风险的发生。由于质物在供应链金融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要对物流公司在对质物审查过程中进行评估,防止出现风险漏洞。供应链金融的授信是信用风险发生的根源,同时授信管理和规制也是供应链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的风险评估规则应当从供应链所涉企业的资质审查、信用等级以及针对供应链管理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程序进行规定,商业银行主要应对企业的运营情况、财务情况、信用水平予以评分,核心规则应当集中于财物的出库、进库审查以及该企业内部操作流程、规范的系统性和完善性,并据此进行评价[9]。通过增强业务操作的透明度和真实性,完善平台的准入资质审查标准,对供应链金融中企业基本信息,例如仓储、送达、运输等情况进行审核,将其反映在商业银行的登记注册系统中,同时可以通过交互平台让整个供应链的其他利益相关主体悉知。

降低操作风险:强化质物的担保风险防范规则。质物也是商业银行在供应链金融企业风险监控的重要环节。因此,强化质物的担保监管规则对商业银行建立有效的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框架来说极为重要。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我国现有的《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条款制定属于各自银行的供应链金融操作规范和风险防范规则。在供应链金融的不同模式下,质物的审核也需要制定不同的审查程序。根据质物在整个供应链流程中的不同状态,例如:存储、运输等,商业银行需要对质物的市场价格、性质进行评估以及预测,保证质物能够具有合理变现能力。这样可以有效为商业银行减少不履行合同约定等风险。此外,由于我国目前已经在不断发展供应链金融的电子平台,在数据交互过程中应当注重质物风险转移的情况,制定有效的规制条款,在商品质押流程中逐步标准化、制度化,有效防范各类供应链金融风险的发生。

我国供应链金融中商业银行的风险如果从横纵两向作为划分,横向层面上由于银行授信、仓单质押等环节形成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纵向上还存在由于监管不力和内部控制等问题形成的交易风险等。由于我国供应链金融尚处于发展阶段,因此尚未能有一部系统的法律制度进行保障,但是在仓单质押、流转等情况只是在我国相关法律中予以规定,同时条款也只是针对物权变动,并不能适用于金融资产的复杂交易过程。但是,供应链金融目前已经逐步走向成熟,其所面临的风险也逐渐能够从管理框架的建立中予以规避,通过建立供应链金融中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规范内部操作流程、标准,进而可以防范供应商、质物流转等因素带来的风险,更加有效的保证我国供应链金融良好、有序、高效地运行。

(作者单位:兴业银行北京分行企业金融集团三总部)

作者:张丽萍 刘波

商业银行管理策略论文 篇2:

企业开户核准制改备案制后商业银行账户管理策略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将在2019年完成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企业开户核准制改备案制后,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层层压实账户管理主体责任。采取强化数据共享、保持开户资料动态符合性、强化可疑交易监测、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等多项措施,加强账户业务管理,切实防控业务风险。同时,优化账户业务流程,提升开户服务便捷度,改善营商环境。

关键词:企业开户 核准制 备案制 管理策略

1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层层压实账户管理主体责任

商业银行要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重心,重塑账户管理意识,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层层压实各级分支机构账户管理主体责任。

1.1修订内部考核制度,建立以账户质量为核心的考核机制

商业银行应摈弃单纯以账户数量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应综合考虑风险与收益,建立以账户业务质量为核心的考核机制。

1.2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规范有序

商业银行应全面梳理账户管理业务工作流程,明确开户管理、交易监测、对账核查、业务变更、账户撤销各环节的工作责任,做到责任到人,建立账户全生命周期的内控制度。该双人复核的应坚持双人复核,杜绝账户业务一手清,比如,在开户环节,应采取有效措施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并坚持双人复核开户资料和开户意愿,主动甄别风险,拒绝异常开户。

1.3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商业银行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风险事件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自上而下层层压实各级分支机构账户管理主体责任。

2加强账户业务管理,切实防控业务风险

2.1强化数据共享,畅通客户身份核实渠道

首先,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内部公司部、个人金融部、信贷部、运营管理部、互联网金融部、国际业务部等各业务条线的客户信息和相关交易信息的数据资源共享,为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提供数据支撑。其次,充分利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人民法院、检查院、民政部门、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等数据资源,核实客户身份,评估客户风险。再次,积极探索利用商业数据库,多渠道多维度采集客户身份信息,探索利用不同渠道、不同维度的客户信息开展多重交叉验证,辅助客户身份识别,持续提高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效率。

2.2保持开户资料动态符合性,加强账户全生命周期管理

企业银行账户存续期间,商业银行应当对企业开户资格和实名制符合性进行动态复核,确保存量账户的客户持续符合开户资格。商业银行发现企业开户资料因逾有效期而失效的,应要求客户限期内补充有效证明文件,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的应采取中止服务、妥善保存开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等措施;发现企业因违法违规被吊销营业执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或发现企业发生其他丧失开户主体资格的,应通知企业限期前来办理销户手续,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前来办理销户手续的,商业银行应采取中止服务、妥善保存开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等措施,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2.3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强化交易监测

商业银行应结合客户身份信息和账户交易特征,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加强可疑交易监测,及时发现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账户、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采取中止服务、报告主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等措施,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4对客户开展风险评级,实施分类管理

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企业开户环节获取的信息,结合日常可疑交易监测结果和交易特点,综合研判,对存量企业账户开展风险评估,根据其风险评估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对于高风险账户或长期不动户采取重新核实客户身份、限制交易渠道、限制交易金额或提高对账频率等措施,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3优化账户服务,改善营商环境

此次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快“放管服”改革步伐,提升企业开户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改善营商环境。商业银行应借此机遇,在有效防控业务风险的前提下,全面优化账户服务,为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提升客户服务体验,进一步推动改善营商环境。

3.1全面优化企业开户流程,提升账户服务水平

商业银行应结合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工作,进一步优化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业务流程,提高企业银行账户服务效率,提升企业满意度,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3.2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开户便捷度

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柜员机、微信公众号等电子渠道为企业提供开户预约服务,支持企业在线填写开户申请、预提交开户资料和银行在线预审核,争取做到企业开户一次性办结。同时,积极整合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账户管理协议和企业网上银行等基本结算服务申请书和产品协议,尽可能减少信息重复填写,实现开户与基本结算服务一站式办理。可探索将开户业务系统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系统、电子预约开户系统对接,自动生成、打印开户申请书等,实现线上线下开户联动,减少企业临柜时间,提高开户便捷度。

3.3采取技术手段,提高客户身份识别能力

商业银行应积极探索将生物特征等各类新兴技术应用于辅助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中,将人脸识别、声音识别、指纹、光学字符识别(OCR)、二维码等技术手段嵌入企业开户流程,作为读取、收集、核验客户身份信息和开户业务处理的辅助手段,提高客户身份识别能力和开户服务效率,推动改善营商环境。

3.4实施普惠金融,服务好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

企业与银行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可以双向选择,以平等自愿为原则,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商业银行本身作为企业,争取优质客户、追求盈利无可厚非,但作为金融中流砥柱,应当履行社会责任,践行普惠金融义务。商业银行可以爱富、爱大企业,但不可嫌贫、嫌弃小微企业。商业银行应当为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打开服务之门,切实转换思想,以客户为中心,在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开户流程,强化内部管理,严禁为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设置人为障碍,不得以种种理由拖延开户,不得随意拒绝开户需求。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Z],2013-4-10.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银发﹝2018﹞125号)[Z].2018-5-14.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Z].2018-8-5.

[4]景翠蓮.央行账户管理新规与虚拟银行卡[J].金融会计,2016(3).

[5]官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法制化探析[J].金融科技时代,2018(6).

[6]周子衡.账户:新经济与新金融之路[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

[7](美)斯普拉格.账户的哲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4.

作者:景翠莲

商业银行管理策略论文 篇3:

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策略

摘要: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本文针对当前国内商业银行监管制度对该协议的滞后性,提出加强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监管制度的要求

2004年6月26日通过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无疑对各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现状看,这种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应建立完善、垂直的风险控制体系,使风险管理日常化、制度化。与新协议的要求相适应,商业银行应把风险管理上升到商业银行发展战略高度,在组织制度上不仅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制,而且要建立完善的、垂直的风险控制体系。同时,以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的风险管理系统的运行要建立在管理日常化和制度化的基础上,既同各业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和信息畅通,又充分强调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

(二)必须高度重视全面风险管理。全面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多元化后产生的一种需求。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我们不仅要重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还要重视结算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更全面的风险因素;不仅将可能的资金损失视为风险,还将商业银行自身的声誉和人才的损失也视为风险。此外,在银行业务不断国际化的趋势下,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国内国际风险管理体系相互衔接和配合,对各国、各地区的风险进行甄别,对风险在国别、地域间的转化和转移进行评估和风险预警,以系统防范在世界任何地方可能发生的不利事件。

(三)强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机制。新协议对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具体要求。如,提出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明确规定信息披露包括核心信息披露和附加信息披露两种情况;在综合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方面,不仅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而且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流程、资本结构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同时,加大对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者的惩处力度,遏制信息失真现象。此外,新协议将市场约束列为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三支柱,充分肯定了市场约束机制对银行有效、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同时,希望借助市场力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健康和稳定,并配合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工作。

(四)加强外部监管。新协议要求各国监管部门从被动的执行身份,转为积极主动介入银行业风险管理过程的身份和职能。各国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要从原来单一的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

(五)风险管理的措施须不断趋于完善。新协议在资产评级方面,除继续保留外部评级方式外,更多的强调银行要建立内部风险评估体系,并以此来衡量风险资产,进而确定和配置资本,而且还提供了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基础的IRB方案(Intemal Ratings Based Approach)和高级的IRB方案。

二、新协议对我国银行风险管理的冲击

目前我国银行业的管理水平及理念、资金管理的效率及银行发展的硬件和软件水准,都与倡导新协议的西方发达国家存在明显的差距,而且在短期内难以达到新协议的标准。因此,新协议的产生必然会对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带来巨大冲击。

(一)我国银行不良贷款比率偏高,资本充足率较低。我国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比较低,银行负债经营,资金运营效率不高。新协议要求银行采用标准法或IRB法来处理信用风险,这样,银行资本不足的问题将凸显。面对金融业即将全面对外开放,外资银行的触角将伸人中资银行业务的每一个角落,我国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将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二)风险评级方法相对落后。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一直采用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贷款分类方法进行贷款管理。评级体系多实行四级分类法和五级分类法。五级分类虽然内容简单、易于操作,但也存在较多缺点:过多依赖主观判断、重贷后检查而轻贷前分析;缺乏成熟的风险计量模型,信用评价仍以定性分析为主,且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客户风险评价的准确性较差;缺乏以风险为导向的资本、资源配置机制。

(三)对金融创新缺乏系统有效的监管。许多商业银行为规避风险和实现保值,不断开发出新的金融产品,如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证券化等。然而,这都属于表外业务,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由此产生的风险更具有不可预测性和潜在性,银行风险管理更日趋复杂。而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对此类风险的防范恰恰未形成行之有效的监控机制。

(四)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在新协议中,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更为具体的要求。目前,国内各银行对信息披露工作还缺乏规范,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比较大。由于市场发育和监管理念滞后及会计信息不完备等因素,我国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都远不能适应新的要求。

(五)尚未形成以市场导向为主的风险管理机制。目前,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特别是业务授权、激励约束等机制依然遵循行政导向,现代金融监管是应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而不是以行政审批为导向的监管。这与新协议的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

三、加强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策略

为适应新形势下金融监管要求和满足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我国商业银行必须确立以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新协议为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提供了较为严密和完善的框架体系,是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努力的方向。但考虑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的状况,我们应正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规定的新变化,分清重点,有条不紊地推进银行业改革。

(一)树立风险管理的经营理念。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就是要倡导和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包括各部门、各项业务、各种产品的全方位风险管理体制,推行涵盖事前预测、事中管理、事后处置的全过程风险管理行为,引导和推进风险管理业务的发展。

(二)通过综合改革提高资本充足率。从长远看,资本充足率的提高有赖于商业银行通过综合化改革,解决单一的国有产权制度与财政注资能力不足、高税赋与银行自我积累能力不足、金融管制与盈利能力不足间的矛盾,为解决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问题提供制度基础。

(三)规范银行信息披露。新协议将市场约束列为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三支柱,对银行信息披露给予新的强调。银行信息披露既要考虑强化市场约束、规范经营管理,又要考虑信息披露的安全性与可行性。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商业银行应按新协议要求,对银行风险管理制度与程序、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资本充足率等领域的关键信息准确核算,按照由内到外、逐步公开的原则,稳步推动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化。

(四)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建立。内部评级体系的建立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起点和基础。各商业银行要对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和归纳,建立符合商业银行自身要求的资产风险分类标准。此外,监管部门应促进国内外银行在内部评级领域的技术交流。同时,积极发挥国内银行间的整体协作优势,组织并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现有资源,加快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

(五)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手段。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现有客户资源、历史数据和市场信息,借鉴国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经验,差力构建涵盖风险监测、风险分析和不良资产处置等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责任编辑:李琪)

作者:马境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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