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育龄妇女年龄

2023-02-16

在人生的每一阶段,我们总是有着不同的目标与期望,有着生活的目标,也有着工作的目标,还有人生的目标,而要实现这些目标与期望,就需要具体的计划,在拟定计划时你是否会感到迷惑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计划生育育龄妇女年龄》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计划生育育龄妇女年龄

流入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督促乙方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咨询服务。

3.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项目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期组织乙方参加环孕情检查或生殖健康服务。

4.督促乙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5. 督促环、孕检对象按时向户籍地寄回《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应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在限期内补办,逾期不补办的,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处罚。 2.乙方应按照知情选择的原则,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出现非意愿妊娠应及时终止妊娠。

3.乙方要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服务。

4.乙方可以凭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生育。

5.乙方凭经甲方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

6、持证怀孕,如私自流产、引产,出生后死亡不向甲方汇报,经查明系溺婴、弃婴者,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政府仲裁。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第二篇: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_____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此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为乙方申办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二孩生育证;准予收养证明(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条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

2.为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按乙方需求向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申请优生优育咨询和生殖健康服务。

3.双月25日(星期日后延)为计划生育知识讲座日。

4.按时对乙方进行随访,配合街道计生办做好“三查”服务工作。

5.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规及人口政策的咨询服务,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6.依据《_____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为乙方落实有关的优惠奖励政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申请生育计划,持《生育证》怀孕、生育。申请抱养要符合《条例》和《收养法》规定,经审批后方可抱养。

2.定期接受甲方随访服务,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三查”及培训学习,接受甲方管理。

3.向甲方申请生殖健康服务和优生优育指导。

4.持《生育证》到区计生服务站接受孕期保健服务,婴儿出生后,当月向甲方申报出生日期。月底出生的婴儿,出生24小时内向甲方申报出生,如遇新生儿死亡,应在当日向甲方汇报,并持医院有关证明登记备案,如有虚假,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5.计划外怀孕,在两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做流产手术。持证怀孕的,不得自行流产、引产,如有意外,及时通知甲方。

6.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要向甲方身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有亲属或邻居担保。在外期间,每季度末向甲方交回现居住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三查”证明。

7.分娩后90天以内及时落实避孕措施。

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街、区以上政府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者,按《_________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接受以下处理。

1.计划外怀孕,经通知15天内不采取措施按《条例》_________条规定处理。

2.出现计划外生育(或抱养),未到法定年龄生育及非婚生育,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不按要求参加“三查”,不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自通知之日期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违约金,并按拖延天数累计

4.持证怀孕,如私自流产、引产,出生后死亡不向甲方汇报,经查明系溺婴、弃婴者,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5.流动人口不按规定时间交回“三查”证明,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违约金。如不缴纳违约金,躲避管理,违约金由担保人缴纳。

三、争议处理办法

1.协商解决。

2.经协商无效,可由街、区计生部门调解并裁决。

3.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本合同有效期到女方49岁整。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

甲方:沙县乡(镇、街道)_________村民委员会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男方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为了贯彻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及《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计生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要及时为乙方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协助乙方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乙方返回时及时上门随访,对符合法定奖励、优惠政策的要及时给予兑现。

2、甲方要为乙方进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对需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应督促乙方在流出前到镇计划生育服务所落实一项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离开本县前必须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到达流入地30日内自觉交到流入地计生部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有效期的应及时回户籍地换发新证。

2、乙方必须分别在每年的1月、5月、9月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流入地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如有回籍就本乡(镇、街道)计生服务所)接受免费查环(或查孕)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乙方外出后,应及时将现居住地或用工单位地址告诉甲方。乙方在外地婚育状况发生变动的,必须在30天内将变动情况通报给甲方。乙方外出后有生育子女的,应及时落实相应的长效节育措施。

4、乙方在外出期间必须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有效。违反本合同的,将依计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村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规定给予处理。

乙方的在家亲属或朋友为本合同的责任担保人,负有催办落实的责任。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担保人各执一份存查。

甲方: _________村(居)民委员会乙方:

经办人:担保人:

(电 话:)

年月日

第四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协议书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姓名)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规范》,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免费为乙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为乙方落实应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3.负责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咨询服务。

4.督促乙方外出前按照知情选择的原则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5.定期向乙方所在的现居住地了解乙方的生育节育情况。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乙方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应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30日内将现居住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通报甲方。

3.乙方外出前应按照知情选择的原则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4.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有权向甲方申请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5.乙方在外出期间应每年

1、

5、9月在现居住地免费做环孕检,并由其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或通过网络平台发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至甲方乡(镇)计生部门。

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政府仲裁。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乡(镇、场)计生办存查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 日

第五篇: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育龄夫妻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为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确保本村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㈠依照法律、法规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实施和严格执行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自治章程》,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开展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㈡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活动,普及“五期”教育知识,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㈢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享受优惠奖励政策。

㈣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和术后随访,包括免费查环、查孕、查病活动。

㈤帮助育龄妇女免费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验证。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㈠遵守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㈡准备生育第一个小孩时,应在怀孕后、生育前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生育后应在90天内上环,生育男孩的应自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法定条件,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待镇人口计生办审批后方可怀孕生育;生育后夫妻中的一方应当在9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

㈢政策外怀孕的应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㈣及时、如实向村人口计生办申报生育、节育情况,自觉配合有关调查。

㈤经批准二孩生育,无医学需要的,不得擅自终止妊娠,要求终止妊娠的,要持有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施行中止妊娠手术。新生婴儿出生后应在1个月内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未成年子女死亡的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

㈥外出务工前应到镇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告知务工地的详细通讯地址。按所办证件规定年审时间回来年审。

㈦在外出务工地暂住15天内,应主动持《服务证》或《婚育证》到该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交验证件。

㈧外出务工期间每季度应自觉到暂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查环查孕一次,并把查环查孕证明原件寄回本村委会,外出每半年回家探亲时要与本村计生办主任见面谈心一次。

第三条 甲方违约责任

㈠违反第一条第㈠、㈡、㈢项的,乙方可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追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也可向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诉。

㈡违反第一条第㈣、㈤项的,乙方可向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条 乙方违约责任

㈠违反第二条第㈠、㈡项的属超生、不够间隔期生育、非婚生育或重婚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从婴儿出生之日起 年内不能享受本村一切福利待遇。

㈡违反第二条㈢、㈣、㈤、㈦、㈧项之一的生二孩罚违约金

元。

㈢违反第二条第㈤项规定,擅自引产终止妊娠的,取消原生育审批,不再安排二孩生育。

㈣违反第二条第㈥项的,从外出之日起至补办之日不得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村民委员会

乙方(夫妻签名):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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