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2022-09-21

第一篇: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XX]8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合同的,在**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一般技术人员四个层次;后勤服务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二、招聘要求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理由、聘请人数、计划安排岗位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2002]85号)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门和我局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地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殊工程岗位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月工资一般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等组成,其待遇与考勤及工作表现挂钩。试用期工资和聘用期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

(四)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医药费按《**局职工医疗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政[20o2]64号)执行。

第二篇:XXX局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因工作需要,XXX局聘用以下工作人员,并制定此考核办法:

一、聘用人员

司机1人,门卫1人,食堂后勤1人。

二、主要工作职责

司机:

1、按照机关事务中心工作安排完成出车任务。

2、保证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做到勤维护、保养、保洁。

3、严禁超载行驶,严格限定乘坐人数。

4、保证车辆安全驾驶、不得出私车或用于运载货物。

门卫:

楼内安全保卫:

1、门卫24小时值班,不得脱岗;门卫人员要穿着整齐,仪表整洁;

2、对进出人员严格实行登记制度,闲杂人员禁止入内;接

待询问要做到文明礼貌,举止得当;

3、门厅、门卫室内要保持地面、门窗整洁、用具摆放整齐;门厅花木要做好养护;

4、要保证电话联络畅通,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置;

5、加强水、电、火、盗等安全防范,每日要做好夜间巡逻;夜间不得顶替,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门前院落清洁管理:

1、要做好门前院后的清扫卫生,无垃圾,无杂物堆放;

2、要做到门前楼后树木、花草及时养护、修理;

3、做到门前车辆停放有序。

食堂后勤:

1、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职工的早、中、晚餐,保证干部职

工的正常饮食;

2、要做好食堂的日常管理和采购工作;

3、要确保食品100%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要保证食堂的清洁卫生,桌椅板凳摆放有序,锅碗瓢盆

等厨具干净卫生;

5、要听从办公室和上级领导的临时工作安排。

三、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

除门卫二十四小时坚守工作岗位外,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及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离岗。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临时聘用人员需与受聘单位每年签订一次用工合同手续,工资按月发放,并按有关规定交纳“三险”,同时适当享受局机关的福利待费。

四、工作考核及奖惩

以上工作人员每季度考核一次,分为“优、良、差”三个等次,由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并在全局大会上进行测评。“优秀”票达到95%的参评率考核结果为优;“良”票累计5票考核结果为良;“差”累计5票考核结果为差。

考核为优的,季度奖励200元

考核为良的,季度不作奖励

考核为差的,季度扣发下月工资100元

五、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和辞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1、双方一致同意的;

2、各级政府明文规定不允许招用的,甲方必须执行的;

3、乙方因违法乱纪被有关部门处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用工合同:

1、乙方不能履行职责,不能上班的;

2、违反工作纪律,影响工作的;

3、因为不负责任造成车辆损坏,导致甲方受到经济损失的;

4、不尽心尽职,连续一年考核结果为“差”的。

(三)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乙方可辞呈。

(四)甲方或乙方要求解除用工合同,均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〇一二年三月十日 二

第三篇:元江县国土资源局公开招聘编外聘用制人员

公告

为解决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紧缺问题,更好地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搞好服务,经元江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县国土资源局公开招聘编外聘用制人员。现就有关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及范围

1.招聘岗位设置: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员。

2.招聘人数:10名。

二、聘用人员的用工方式及工资待遇

1. 用工方式:国土资源管理编外聘用制工作人员。

2.工资待遇:试用期(3个月)工资每月800元,正式聘用后工资每月1000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五大社会保险。工作奖励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三、招聘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行良好;

2.取得普通高校专科及其以上学历,年龄在30岁及其以下的元江户籍未就业毕业生;

3.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经历5年以上者,年龄放宽到1979年1月1日后出生,学历放宽到高中(或中专)及其以上。

四、报名

1

1.报名时间:2010年10月20日至10月22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

2.报名地点:元江县人才服务中心(县老干局右办公楼一楼)。

3.报名费:每人80元。

4.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报名时须持本人毕业证、就业登记证(或报到证)、未就业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两张小一寸近期免冠彩照。

5.报名程序和资格审查:

⑴、交验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进行资格审查,因故暂不能提供原件者,最迟须在面试前提交;

⑵、资格审查合格后,领取《元江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并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

⑶、收费处交报名费和《元江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五、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100分)和面试(100分)两部分,分值各占50%;笔试和面试成绩相加为考生的最终总成绩。

(一)笔试

1.笔试内容: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2.开考比例:报名人数与岗位职数按3:1开考,达不到3:1相应递减招考职数;

4.笔试时间:2010年11月13日上午8:30—11:00;

5.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6.考生须于考试前三天到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准考证》;

7.笔试结束,公开张榜公布考试成绩。

(二)面试

1.面试对象的确定:按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招聘岗位职数1.5: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不足1.5:1的全部进入面试;

2.面试形式:结构化面试;

3.面试办法:在面试前一天由人事劳动局在全县三级面试考官中随机抽取6位面试考官,再抽签1名专业工作人员组成面试考官;面试以抽签形式确定面试顺序,面试时考官当场量化打分,去掉每项最高分和每项最低分,求出平均分,成绩当场公布;

4、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总分为100分。

六、聘用

1.同等条件下按以下顺序优先录用:国土资源管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具有学士及其以上学位证书的毕业生(按学位从高到低的顺序);

2.考核和体检:按最终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等额考核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3. 政审体检合格者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办理录用手续。

4.被录用人员的管理:被录用人员的管理按玉人事字(2001)73号、74号文件规定,实行人事代理。

七、招聘纪律

1.报考者须留下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及时通知考试相关事宜,不按通知要求到场者,即视为自动放弃考聘资格。

2.凡已聘用的考生,自通知之日起,7日内必须到县国土资源局报到,否则将取消聘用资格。

3.招聘工作由县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在招聘工作中,若有弄虚作假、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考聘资格。举报电话:6516951。

元江县人事劳动局元江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第四篇: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安龙县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了适应医院发展需要,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保障医院和医院聘用人员(以下简称院聘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院聘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岗位

院聘人员是指医院聘用的非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院聘人员主要从事临床医疗护理财务等专业技术和技术工人工作。

二、聘用条件

院聘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18—35岁。

2、应聘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医疗组专科及以上文凭)或有关职务职称。

3、遵纪守法,热爱医疗卫生工作,热爱安龙县人民医院,爱岗敬业,经医院体检合格,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4、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执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聘用办法

1、医院办公室公布招聘信息。

2、应聘人员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执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交院招聘领导小组

审核。

3、医院组织相关人员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选拔。

4、招聘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院务会审核同意后试用,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不予聘用。

5、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签字生效。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

四、劳动合同

1、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时,必须依法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合格者,前两年实行一年一聘,满二年后可一年一聘也可两年一聘。

2、劳动合同书(协议)一式三份,应聘人员、工会各执一份,报县卫生局备案一份。内容应包括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工资数额、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协商的条款等。

3、院聘人员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各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院聘人员的个人意见以及在岗期间的表现和用人科室的编制情况,提前一个月决定是否续聘。同意续聘的,由用人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务会审核,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

4、用人科室、院聘人员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劳动合同(协议)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用人科室负责办理该院聘人员的离院手续和收回该院聘人员使用的医院资产。

5、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院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违者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严重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2)严重失职,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无证者五年内未考取执业证,医院自行解聘;

(5)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聘用人员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7)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院聘人员由医院指派外出进修学习的人员,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自行外出学习者,解除劳动合同;

(9)年龄:男性满55岁,女性满50岁的,自行解聘。

6、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与聘用人员解除合同:

(1)在医院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医护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与医院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3)医院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工资待遇

1、院聘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见下表。

(1)新进人员试用期间(试用期3月)学历为标准确定工资金额,中专、大专毕业每月800元,本科每月1000元。

(2)试用期结束,各学历按照各自的对应现行在编标准套改岗位和薪级工资;岗位工资中专、大专岗位对应为550.00元,本科对应590.00元;薪级工资对应薪级为

5、

6、7级。边补220.00元;取得执业资格每月发给基础绩效300.00元。未取得资格不予以发放基础绩效。

(3)取得较高职称按照相应职称调整。

(4)院工会负责聘用职工的调整与日常管理工资。

2、院龄工资(签订合同之日认定院龄)。

按照国家人事劳动部门有关要求,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初级10元/1年,中级15元/1年,高级25元/1年。

3、业绩工资。

按所在科室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到科室,然后由科室根据每位同志的业绩重新分配。

4、院聘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标准投保。

5、院聘人员连续工作四年以上者可参加院中层干部竞聘,被聘为中层干部以上职务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6、自愿加入院工会的按基本工资的比例缴纳工会会员费,有权参加院工会组织的活动。

六、院聘人员管理

1、院聘人员被录用后,由工会负责人事代理。主要内容包括:人事档案、组织关系接转、社会保险办理等。按照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承办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和考评申报。受理聘用人员的工资审核或因私出国、自费出国留学、报考研究生等与人事档案有关的事项。聘用人员档案放在工会,工资、管理、聘任由工会负责。

2、根据“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人科室必须承担本科室院聘人员的教育、管理、使用、培训等责任,加强院聘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等工作。

3、聘用人员采取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办法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解聘、续聘或提高待遇的依据。

4、医院任何科室均不得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违反医院规定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造成劳动纠纷、产生经济赔偿以及造成医院名誉损害的,医院将根据情况追究用人科室负责人责任。

5、院聘人员的工资由财务科按标准统一造册,由财务科发放。

6、按照医院有关规定,每年对院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业绩工资发放和终止、续聘的重要依据。

(七)考核:

1、考核对象为本单位的聘用职工。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2、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考核,平时考核是考核的基础,考核于每年12月底开始,翌年1月底结束。

3、考核在院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院工会组织实施。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考核: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半年(含半年)。

(2)本病假、事假或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

(3)本内办理退休、退职或离岗退养手续的。

安龙县人民医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五篇: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兴关办事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兴关办事处聘用人员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关办事处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不在办事处编制管理,不担任行政职务和行使行政权力,从事管理、技能性或辅助性工作,由办事处公开招聘的人员。

第四条办事处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考核,对聘用人员进行人事代理和合同管理。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招聘

第五条聘用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

(四)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笔试、面试或专业实务测试等);

(四)体检;

(五)考核;

(六)公示;

(七)办理聘用手续。(试用半年)

第三章 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订

第八条 办事处公开招录的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测评合格后,签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

第九条 聘用合同由办事处和聘用人员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签订。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办事处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第四章聘用人员的待遇

第十条办事处聘用岗位主要包括计算机操作员、驾驶员、城管队员、综治、计生工作人员、文印、收发等岗位。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工资。

办事处聘用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岗位工资为830元/月,按月发放;绩效工资为333元/月,全年4000元/人,根据考核结果,年终一次性发放。其中,考核排名在所有参加考核人员前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4000元的125%,即5000元,考核排名在中间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4000元的100%,即4000元,考核排名后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4000元的75%,即3000元。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的工资按照核定的标准按月发放。在聘期内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规定比例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五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办事处会同相关科室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的出勤管理。

(一)聘用人员按规定上下班,迟于规定上班时间超过10分钟进办公室、早于规定下班时间超过10分钟离开办公室者,视为迟到早退,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即视为旷工半天。

(二)聘用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三)聘用人员因病、因事请假半天,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科室长批准;请假1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1天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行政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党政办备案。

(四)事假3天以内(含3天)者,病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者,当月工资全额发放。

超过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病假1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同上办理。

第十六条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

(一)聘用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办事处组织实施。考核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评分为100分制,领导考核占30分,社区评议占30分,办事处各科室长评议占20分,聘用人员互评20分。

(二)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主要包括个人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考核90分以上)、合格(考核80分至90分)、基本合格(考核70分至80分)和不合格(考核70分以下)四个等次。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聘用人员,留用查看一年;如两年连续

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及时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办事处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经考察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

(二)聘用人员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工作和生活中违法乱纪,被处以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人员考核不合格的;

(七)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聘用人员。

第二十条受聘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

(三)经招考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经用人单位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聘用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聘用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未能协商一致的,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聘用关系解除后,由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二十三条聘用期内发生人事争议,聘用人员可向办事处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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