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现场检查与

2022-11-20

第一篇:药品注册现场检查与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一、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

1.机构和人员

1.1企业建立的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是否能够确保各级部门和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1.2参与样品批量生产的各级人员,包括物料管理、样品生产、质量检验、质量保证等人员是否具备履行其职责的实际能力。

1.3样品批量生产前上述人员是否进行过与本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有关的培训及药品GMP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2.厂房与设施、设备

2.1生产厂房及其设施、生产设备、仓储条件等是否满足样品批量生产要求。

2.2生产批量与其实际生产条件和能力是否匹配。

2.3如不是专用生产线,样品与原有产品安全生产带来的风险是否被充分评估, 并能有效防止交叉污染。

2.4为增加该产品生产,原有厂房与设施、设备是否作相应的变更,变更是否经批准并经验证。如为新建企业或车间,批量生产前与产品生产相关的厂房与设施、关键设备是否经确认(IQ/OQ/PQ)。

3.原辅料和包装材料

3.1生产过程所需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是否制定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3.2上述物料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并与注册申报一致,如有变更,是否经批准。

3.3是否对购入的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取样检验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3.4是否对关键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供货商进行审计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4.样品批量生产过程

4.1是否制定样品生产工艺规程,工艺规程的内容与核定的处方、工艺以及批生产记录的内容是否一致。

4.2是否进行工艺验证,验证数据是否支持批量生产的关键工艺参数。

4.3清洁方法是否经验证。

4.4生产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照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4.5批记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4.5.1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

4.5.2生产以及重要中间工序开始、结束的日期和时间;每一生产工序的负责人签名;

4.5.3重要生产工序操作人员的签名;必要时,还应有操作(如 称量)复核人员的签名;

4.5.4每一原辅料的批号和(或)检验控制号以及实际称量的数量(包括投入的回收或返工处理产品的批号及数量);

4.5.5所有相关生产操作或活动,以及所用主要生产设备的编号;

4.5.6中间控制和所得结果的记录以及操作人员的签名;

4.5.7不同生产工序所得产量及必要的物料平衡计算;

4.5.8特殊问题的记录,包括对偏离生产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并经签字批准。

4.5.9批检验报告单。

4.6关键生产设备使用记录时间与批量生产时间是否一致。

4.7已生产批次样品的使用量、库存量与实际生产量是否吻合。

4.8样品生产使用物料量、库存量与总量是否吻合。

5.质量控制实验室

5.1是否具有样品及相关原辅料检验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标准物质。

5.2检验仪器、设备是否经检定合格,各仪器是否有使用记录。

5.3是否有委托检验,如有委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4质量控制部门是否具有与样品相关的文件:

5.4.1与核定标准一致的质量标准;

5.4.2取样规程和记录;

5.4.3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

5.4.4检验方法验证记录。

5.5是否按规定留样并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二篇: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企业检查开始前准备工作:

《产品研制、注册生产检查前相关工作汇报》 包括:

1、申请产品的研发历程、注册申报过程,包括生产工艺研发的详细情况,以及是否有补充申请等情况;

2、接受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准备工作情况:

3、人员培训情况;

4、原辅料等物料检验及物料供应商的情况;

5、生产线的设备、设施与该产品生产需求情况,批量确定以及生产规模情况,与其它品种共线生产及风险评估的情况;

6、生产工艺验证,包括设备能力、批量、清洁验证情况;

7、中间品、成品质量控制和检验情况,是否有委托检验等情况;

8、产品稳定性考察情况;

9、检查品种现场生产安排情况等。

10、质量体系运行情况,GMP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期间的排产时间表》

一、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

1.机构和人员

1.1企业建立的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是否能够确保各级部门和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企业组织机构图,生产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即功能设置,是否涵盖社工内长、质量、仓储、设备等方面内容。

企业分管注册、生产及质量的负责人以及中层干部的基本情况,如职务、职称、学历、所学专业、从事所负责工作的年限。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否有明确规定,主要职责不得委派给其他人 生产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1.2参与样品批量生产的各级人员,包括物料管理、样品生产、质量检验、质量保证等人员是否具备履行其职责的实际能力。

各级人员是否对新增品种的物料管理、样品生产及质量检验操作的熟练程度,对发现问题能不能判断并及时处理,现场回答检查员提问的能力

1.3样品批量生产前上述人员是否进行过与本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有关的培训及药品GMP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现场工人实际操作能力

培训记录的完整性,是否有关于申报品种相关的培训内容。而不是其他品种或平时的培训。培训效果不好主要表现在操作人员对工艺规程中的有关要求掌握不熟悉,操作步骤不熟悉。当核查人员向岗位具体操作人员询问问题时,当事人不回答,而是车间主任或其他人员回答

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定期组织培训

前期参加试生产的人员,通过现场回答问题,考察其熟悉程度 培训内容应归档保存

2.厂房与设施、设备

2.1生产厂房及其设施、生产设备、仓储条件等是否满足样品批量生产要求。

现场查看是否具有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如冲头、包装机及包装模具 仓储条件,如是否具备阴凉库

2.2生产批量与其实际生产条件和能力是否匹配。

动态生产的批量与实际生产条件和能力匹配

现场生产设备的型号、容量等关键指标要与申报资料中一致

2.3如不是专用生产线,样品与原有产品安全生产带来的风险是否被充分评估, 并能有效防止交叉污染。

2.4为增加该产品生产,原有厂房与设施、设备是否作相应的变更,变更是否经批准并经验证。如为新建企业或车间,批量生产前与产品生产相关的厂房与设施、关键设备是否经确认(IQ/OQ/PQ)。

对新增品种所使用的设备进行清洁验证,清洁方法验证、风险评估内容应全面,应从人员差错、生产管理疏忽、厂房的清洁消毒、物料管理、过滤器是否混用等多环节评估分析。

3.原辅料和包装材料

3.1生产过程所需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是否制定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现场检查时看上述规章制度,并对其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物料应建立台账和货位卡,物料存放位置和数量等应与货位卡标明一致 应按照各种物料的储存要求存放,并仿制交叉污染

3.2上述物料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并与注册申报一致,如有变更,是否经批准。

物料的发票、购货合同、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注册证、检验报告等材料 仓库库存、车间使用的物料是否与申报资料中一致

3.3是否对购入的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取样检验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对使用的原辅料、包装材料进行检验,应有检验规程、SOP、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书等。

对样品的抽样、检验等过程进检查。如抽查某物料的进货量、件数、取样时间、取样量、取样容器;取样后被取样品的物料包装对对密封、标记情况,样品的登记、储存和分发情况。

库房设置取样间,洁净级别,是否有监测和验证数据

3.4是否对关键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供货商进行审计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4.样品批量生产过程

4.1是否制定样品生产工艺规程,工艺规程的内容与核定的处方、工艺以及批生产记录的内容是否一致。

工艺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品名以及代号 成品的有效期 产品剂型、规格和批量

所用原辅料清单(阐明每一原料的名称、代号和用量,对加工过程中可能消失的物料应作说明)

最终物料平衡限度,必要时应说明中间产品的物料平衡限度 主要设备一览表及说明

关键设备的准备(如设备的清洗、组装、校验、灭菌等)方法和相应的方法编号

详细的加工步骤(如物料的核对、预处理,加入物料的顺序,混合时间,温度等)

中间控制方法及其合格限度

半成品的贮存条件,包括容器,标签及特殊贮存条件 必要的安全、避光等特别注意事项

4.2是否进行工艺验证,验证数据是否支持批量生产的关键工艺参数。

工艺验证的基础是工艺设备及辅助系统验证已完成,且符合设定要求。 工艺验证中对关键工艺参数监测并以正式记录形式在验证文件中。 查三批产品验证的完整记录,看工艺运行是否稳定,特别要看三批产品生产过程中出现偏差及处理意见

检查三批验证产品的批档案,看是否符合GMP可追溯的要求,是否存在某物料无标准生产的偏差

4.3清洁方法是否经验证。

有无清洁规程,规程中是否规定清洁方法(使用什么水或清洁剂、温度、压力、时间、经清洁后设备可贮存的最长时间),同批准不同批次之间的清洁、品种变更时的清洁是否有明确规定和记录。

清洁验证的方法如果不是药典规定的方法,应进行方法验证 设备的清洁程度可用化学或仪器分析方法测试。目测能检测到用取样和/或分析方法测不到的集中在小面积上的严重污染,清洁验证的合格标准应包括“目测合格”

一般无法为清洁验证设立一个通用方法或限度标准,确定残留物限度不仅必须对所有有关物质有足够的了解,而且所定的限度必须是现实、能达到和能被验证的。

合格标准由企业自己确定,验证方案中残留限度的选择要有依据,要有计算过程。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性质和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能实现并通过适当的方法检验的限度标准。

新生产线的清洁验证一般可在试生产(产品验证)阶段进行,需检查:选择清洁参照物及理由;取样点位置;清洁达到的标准;取样的方法;是否只缺最终淋洗的水样(直接简单淋洗水样的代表性比较差,通常需要将用最终清洁的水循环一段时间,或采用搅拌方法是水样有较好的代表性)进行验证,证明达到清洁标准。

4.4生产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照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现场查看操作人员是否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各项操作,操作的熟练程度,入擅自更改称量方法

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不能及时处理 操作过程中是否有违反GMP相关规定的情况

现场查看,询问操作人员,设备设施的型号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中一致

4.5批记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4.5.1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

4.5.2生产以及重要中间工序开始、结束的日期和时间;每一生产工序的负责人签名;

4.5.3重要生产工序操作人员的签名;必要时,还应有操作(如称量)复核人员的签名;

4.5.4每一原辅料的批号和(或)检验控制号以及实际称量的数量(包括投入的回收或返工处理产品的批号及数量);

4.5.5所有相关生产操作或活动,以及所用主要生产设备的编号;

4.5.6中间控制和所得结果的记录以及操作人员的签名;

4.5.7不同生产工序所得产量及必要的物料平衡计算;

4.5.8特殊问题的记录,包括对偏离生产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并经签字批准。

4.5.9批检验报告单。

4.6关键生产设备使用记录时间与批量生产时间是否一致。

4.7已生产批次样品的使用量、库存量与实际生产量是否吻合。

4.8样品生产使用物料量、库存量与总量是否吻合。

5.质量控制实验室

5.1是否具有样品及相关原辅料检验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标准物质。 核对各种仪器、设备名称、型号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药品注册研制现场申报表》、《药品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中一致

从申报资料中抽取有代表性的图谱进行溯源检查

特殊仪器、部位等是否具有,如溶出用的小杯,特殊检测器、色谱柱保温设备等。

现场进行某项检测操作,考察试验人员的熟悉程度,是否真正参与了前期工作

标准品、对照品(台账)等的来源、使用及库存情况,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5.2检验仪器、设备是否经检定合格,各仪器是否有使用记录。 5.3是否有委托检验,如有委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不能做到全检的应由委托检验合同(协议),同时必须在省局备案。入动物检验、原子吸收,X-粉末衍射等贵重、使用频率少的设备

5.4质量控制部门是否具有与样品相关的文件:

5.4.1与核定标准一致的质量标准;

5.4.2取样规程和记录;

5.4.3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

5.4.4检验方法验证记录。 包括微生物限度检验方法及验证资料 5.5是否按规定留样并进行稳定性考察。

稳定性考察留样应足够,建议长期保存

稳定性试验方案应与申报资料一致;包括加速试验、长期稳定性试验条件,考察指标、样品包装材料等

及时对稳定性考察作记录

第三篇:注射剂类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主要内容

一、检查依据和标准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及附录、《中国药典》

二、检查目的

检查注册品种批量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原则

三、检查要求和重点

检查组在实施现场检查前组织召开预备会,落实现场检查具体安排及检查员分工等事项。检查组对注册品种按照申报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动态全过程检查,对生产、检验的主要设备设施和抽取的样品等进行摄像或照相,现场检查重点落实以下内容,并在现场检查报告中予以专项详述。

1、该品种生产工艺的可行性、真实性:注册申报的生产工艺、处方、工艺参数与批生产记录的内容是否一致,与企业的工艺规程是否一致;按注册申报的生产工艺在现有的生产条件下能否生产合格的产品;

2、生产环境、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新增注册品种的要求;

3、生产能力是否与新增注册品种批量生产相匹配;

4、检验设备、检验能力是否与新增注册品种(包括原料、辅料) 相匹配;药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有否进行重复性、重现性等比对;有否委托检验,如有委托检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现行质量体系是否符合新增注册品种的要求;

6、产品工艺验证,设备验证,公用系统验证,增加注册品种后的清洁验证等验证情况;重点关注验证的真实性和是否达到了验证目的;

7、产品灭菌条件、无菌保证水平情况以及F0值;

8、原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并与注册申报一致,如有变更是否经批准;

9、企业执行GMP的情况;

10、与原有产品安全生产带来的风险是否被充分评估,并能有效防止交叉污染;

11、检查过程中如有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的情况,应移交当地药监部门处理。

四、现场抽样:

1、按照随机抽样原则和方法抽取在线生产包装完整的1批样品;

2、抽样量为3倍全检量(全检量为质量标准中每项检验所需量的总和);

3、抽取的样品应在避光处保存;

4、按要求签封、填写《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及时送省药品检验所。

五、填写《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

包括检查过程简述、检查要点分项专述及发现的主要问题。

六、反馈《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

第四篇:食药监注函[2007]153号 附件: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研制秩序,加强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以及药品注册现场抽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临床前药物研制情况、临床试验情况、申报生产药学研究情况以及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实地确证,作出其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合的评价过程。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批准上市前的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作出其是否与核定的生产工艺相符合的评价过程。

本规定所指的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试制样品进行现场取样、封样、通知检验的过程。

第三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分为常规和有因。有因

1 核查检查主要指对药品审评中发现的或举报的问题等进行的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重大案件的有因核查和检查;组织对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研制和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受理申请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申报生产时药学研究情况的现场核查;负责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注册申请及仿制药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负责对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补充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因核查和检查;负责国家局委托的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

研制工作跨省进行的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工作由受理该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研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负责新药、生物制品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负责新药、生物制品批准上市前生产过程的有因检查;负责国家局委托的生产现场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负责组织对审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第二章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

2 第五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分为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和申报生产药学研究的现场核查。

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临床试验现场核查除对临床试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外,还可根据需要,对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的情况以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申报生产药学研究现场核查主要对样品试制、稳定性试验等研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附件1)实施现场核查,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临床前现场核查、将《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结果通知书》(附件2)连同《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申请注册的药品属于生物制品的,核查人员应现场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附件3),并将样品、《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及相关资料送交药品检验所。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受理申请后30日内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现场核查、将《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结果通知书》连同《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

3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生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申报生产药学研究现场核查,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现场核查,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将《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结果通知书》连同《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药品,核查人员应现场抽取3批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将样品、《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及相关资料送交药品检验所。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前应向申请人发出《药品注册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4),告知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等。

第三章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

第一节 仿制药生产现场检查

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报仿制药生产注册时,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附件5)并连同有关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

4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现场检查,完成生产现场检查后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结果通知书》(附件6)连同药品现场核查报告和《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生产检查人员应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并将样品和《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及相关资料送交药品检验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生产现场检查前应向申请人发出《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7),告知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等。

第二节 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生产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对于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经审评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申请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8),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同时向受理该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送《药品生产现场检查告知书》(附件9)、核定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

5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报送《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后,应当根据核定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在30日内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生产现场检查,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现场检查,完成生产现场检查后10日内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结果通知书》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生产检查人员应现场抽取1批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并将样品、《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以及核定的质量标准送交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向申请人发出《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等。

第三节 新药和生物制品生产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对于新药、生物制品的注册申请,经审评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申请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同时向国家食品

6 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发送《药品生产现场检查告知书》、核定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报送《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

第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收到《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等资料后,应当根据核定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在30日内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生产现场检查,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现场检查,完成生产现场检查后10日内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结果通知书》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生产检查人员应现场抽取1批样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并将样品、《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核定的质量标准送交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向申请人发出《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书》,同时抄送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 按规定组织人员实施。

第十九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检查组一般由3~5人组成。根据所受理申请的情况,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参与。

凡国家局组织的核查和检查,申请人所在行政区域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选派一名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作为观察员协助核查检查。

第二十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开始时应由核查检查组宣布核查检查范围、日程安排、纪律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被核查检查机构应配合核查检查组工作,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并指派相关人员协助核查检查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核查检查组应按照核查检查方案和要点实施核查检查。对核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

第二十三条 核查检查结束时,核查检查组组长组织评定汇总,填写《药品注册现场核查情况表》(附件10)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情况表》(附件11),记录核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评定汇总期间,被核查检查机构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核查检查情况应由核查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并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核查检查组应向被核查检查机构宣读核查检查情况,被核查检查机构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并可就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评定意见提出不同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核查检查组应进一步核实相关

8 情况。

第二十六条 被核查检查机构对核查检查情况无异议的,其负责人应在《药品注册现场核查情况表》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情况表》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双方各执一份。如对核查检查情况有异议、不能达成共识的,核查检查组应做好记录,记录经核查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核查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被核查检查机构公章,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 核查检查组完成现场核查检查后,除举证资料外应将被核查检查提供的所有资料退还。

第二十八条 被核查检查机构对现场核查检查人员、程序、核查检查情况等存有异议时,可向核查检查组提出,也可在10日内直接向派出核查检查组的机构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诉。

第二十九条 现场核查检查时间一般为2~5天,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三十条 现场核查检查结束后,核查检查组应填写《药品注册现场核查报告表》(附件12)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表》(附件13),并连同现场核查检查所有资料报送派出核查检查组的机构。

第三十一条 派出核查检查组的机构对核查检查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填写《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结果通知书》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结果通知书》,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三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

9 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五章

药品抽样要求

第三十三条 药品注册现场抽样应参照药品抽样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应当规范,保证抽样的代表性,抽样过程不应影响所抽样品的质量。 第三十四条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应当在申请人存放申请注册药品的场所进行。

第三十五条 抽样时应检查样品的贮藏环境是否符合要求;应确定抽样批号,检查该批样品的内包装是否完整,标签上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单位名称等信息,相关信息应与申报资料对应一致。

第三十六条 抽样时应核实该批药品的总量,按随机抽样原则和方法抽取完整包装的样品(原料药用适宜的工具抽取),抽取样品的数量一般应为样品全检用量的3倍量,按每1倍检验量单独签封,用“药品注册现场抽样封签”(附件14)将所抽样品签封。“药品注册现场抽样封签”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机构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注册现场抽样专用章。

对于贵重药品,抽取样品的数量一般应为样品全检用量的2倍量。 第三十七条 抽样人员应当在现场按要求填写《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附件15)。经被抽样机构核对后,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章

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人员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现场核查及药品注册检验抽样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经过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药品抽样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药品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正确理解和掌握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工作要点和判定标准,准确运用于注册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

第四十条 现场核查检查人员要遵守以下纪律:

(一)认真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工作规范,确保现场核查检查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二)核查检查人员与申报品种有利益关系的,必须回避。

(三)廉洁公正,不得接受被核查检查机构的馈赠、宴请,不得参与被核查检查机构组织的消费性活动,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四)对核查检查和抽样中所涉及的研究资料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五篇: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附件1: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一、现场核查要点

(一)药学方面 1. 处方工艺研究

1.1 处方工艺研究及试制现场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仪器。

1.2 研制人员是否具有进行该项工作的能力,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1.3 处方工艺研究记录是否有筛选、摸索等试验过程的具体内容,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的试验数据、时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2. 样品试制

2.1 样品试制现场是否有试制该品的全部相应设备并能满足样品生产的要求,临床试验用用样品和申报批准文号的样品的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2.2 用于临床试验用用样品和申报批准文号的样品所需的原辅料、药材和提取物等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如供货协议、发票、药品批准证明复印件、检验报告书等)。

2.3 购入时间或供货时间是否与样品试制时间对应一致,购入量是否满足样品试制的需求。

2.4 是否对购入的原辅料等进行了质量检验。

2.5 样品的试制是否有制备记录或原始批生产记录,样品制备记录项目及其内容应齐全,如试制时间、试制过程及内容、中间体检验记录等。

13 2.6 样品试制量、剩余量与使用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对应一致。 2.7 尚在进行的长期稳定性研究是否有留样并有与申报资料一致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内包装。

2.8 申报批准文号所需样品的原始批生产记录是否与申报工艺一致。 3. 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样品检验

3.1 研究及检验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否具备,研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工作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3.2 研究期间的仪器设备是否检定合格,各仪器设备使用是否有使用记录,记录时间是否与研究时间一致。

3.3 用于质量研究的样品的试制时间与研究时间是否合理,稳定性研究样品批号、研究时间与样品试制时间的关系是否对应一致。 3.4 对照研究所用上市药品是否有来源证明或记录。

3.5 所用的对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如为工作对照品,是否有完整的标化记录;申请生产时是否已经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了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

3.6 质量研究各项目以及方法学考察内容是否完整,各检验项目中是否记录了所有的原始数据,数据格式是否与所用的仪器设备匹配。 3.7 质量研究及稳定性考察中具数字信号处理系统打印的试验图谱(如IR、UV、HPLC、GC等)是否有可追溯性关键信息(如带有存盘路径的图谱原始数据文件名和数据采集时间),各图谱的电子版应保存完好并备份,需目视检查的项目(如薄层色谱、纸色谱、电泳等)应有照片或数码照相所得的电子文件。

3.8 所有研究的原始实验图谱应真实可信(如是否存在篡改图谱的采集时间等真实信息、一图多用等现象)。

3.9 稳定性研究过程中各时间点的实验数据应合乎常规,原始记录结果

14 与申报资料上的数据是否一致。

(二)药理毒理方面: 1. 研究条件

1.1 是否建立实验研究相关的管理制度,并在研究中予以执行。 1.2 研究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是否满足申报资料中反映的实际研究需要。

1.3 申报资料中反映的研究必需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及实验动物饲养条件是否具备。

1.4 主要仪器设备是否有使用记录,记录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反映情况相一致。

1.5 委托其他部门或单位完成检测等实验项目的,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反映的情况一致。

1.6 委托其他部门或单位完成检测等实验项目的,被委托部门或单位的研究条件和仪器设备等是否能满足被委托实验项目的实际要求。 2. 实验动物

2.1实验所用动物是否有确切的购置凭证。

2.2实验动物购进数量和时间是否符合申报资料中反映的实际情况。 2.3购进实验动物的种系、等级、合格证号、个体特征等是否和申报资料反映的情况一致。

2.4 本单位繁殖动物供研究用的机构,是否能提供繁殖饲养资质证明及繁殖饲养记录。 3. 原始资料

3.1各项实验原始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有实验原始资料清单。 3.2各项实验原始资料是否具有可溯源性。

15 3.3原始资料中的实验数据、结果、日期、人员及实验单位等是否和申报资料一致。

3.4原始资料中对供试品、对照品的配制、储存等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和申报资料中反映的情况相对应。 3.5组织病理切片是否保存完整。

(三)临床方面: 1. 临床试验条件

1.1临床试验机构及相关专业是否具备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资格,是否具有SFDA颁发的临床试验批件。

1.2 临床试验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是否一致。

1.3参加临床试验的主要人员及其分工、研究时间、试验报告者等与申报资料、现场记录是否一致。

1.4临床试验设备、仪器是否能满足试验所需,其设备型号、性能、使用记录等与申报资料内容是否一致。 2. 临床试验记录 2.1知情同意书的签署:

签署者应是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应抽查部分受试者进行电话核实,以了解其是否在试验期间参加过该项临床试验,是否知情等情况。

2.2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发放和用量:

试验药合格质量检验报告中药物批号是否与临床试验报告中一致。

核查临床试验用药的接受、使用和回收的原始记录,查看有否发放者签名。药物的接受数量、使用数量及剩余数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对应。

药物使用的数量与原始病历中的用量以及临床试验报告中的用量应

16 对应。

2.3 临床试验数据的溯源:

临床试验报告的数据与病例报告表(CRF)、原始资料(如:原始病历、试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ECG、Holter、胃镜、肠镜等检查的原始记录等)的内容是否对应。病例数、药物的用法用量、患者基线情况、合并用药情况、检查数据等是否对应一致。原始资料中的检查数据是否能够溯源。

2.4 生物等效性试验中原始图谱的溯源:

纸质图谱是否包含完整的信息,并与数据库中电子图谱一致。 原始图谱及数据是否与临床试验报告对应一致。

进样时间(或采集时间)是否与试验时间、仪器使用时间一致。 图谱记录的测试样品编号是否与相应受试者血标本编号的记录对应。

2.5 统计报告是否与临床试验报告相符

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

1.生产现场检查所涉及资料的真实性; 2.批量生产与其实际生产条件和能力的匹配性;

3. 批量生产与质量控制过程的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的一致性; 4.设备、工艺验证数据对工艺参数的支持性;

5.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措施的可行性(包括清洁方法效果验证数据);

6.本品种生产过程药品GMP符合性。

三、判定原则

1.未发现真实性问题的,予以现场核查通过。

2.已证实存在真实性问题的,对于正在审评审批的注册申请,不予批准;对于已取得的批准文号的,予以撤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3.如不能确定存在真实性问题,而相关真实性存疑的内容对结果的评价有明显影响的,应依据情节轻重,作出重新进行试验、退回注册申请或注销批准文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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