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区人口范文

2022-06-09

第一篇:盐城市区人口范文

盐城市区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

 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规划审批及“一书两证”发放

承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办事程序:受理→现场查勘→会办并作出一次性答复→再次受理→作出许可决定

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

一、工业类

a.选址阶段,核发《选址意见书》、红线图及规划要点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现状地形图

3、总平面示意图

4、相关专业部门意见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含再次受理时2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b.建设用地规划阶段,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红线图及平面规划审查意见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土地使用合同

3、用地总平面规划图

4、现状地形图

5、相关专业部门意见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含再次受理时2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c.临街建筑,核发建筑单体方案审查意见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审定的平面规划图

3、土地使用证

4、立项批复

5、建筑单体方案

办理时限:局审定项目5个、报分管市长项目17个、报市规委会项目32个工作日(含再次受理时2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d.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审定的平面规划图

3、土地使用证

4、开工批复

5、试放线图

6、施工图纸、

7、相关专业部门意见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含再次受理时2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1.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解困资金

收费标准(元/m/2):免收

收费依据:关于工业项目收费减免的实施办法(盐政办发[2002]57号)

(2002年1月1日以后新投资的工业项目) 2.人防易地建设费

收费标准(元/m/2):缓收二年

收费依据:关于工业项目收费减免的实施办法(盐政办发[2002]57号)

(2002年1月1日以后新投资的工业项目) 3.白蚁防治费

收费标准(元/m/2):2.3元/m/2

收费依据:关于工业项目收费减免的实施办法(盐政办发[2002]57号)

(2002年1月1日以后新投资的工业项目) 4.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收费标准(元/m/2):8元/m/2(先交后退) 收费依据:关于工业项目收费减免的实施办法(盐政办发[2002]57号)

(2002年1月1日以后新投资的工业项目) 5.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收费标准(元/m/2):8元/m/2(即交即退使用散装水泥) 收费依据:关于工业项目收费减免的实施办法(盐政办发[2002]57号)

(2002年1月1日以后新投资的工业项目) 6.建筑垃圾处置费

收费标准:8元/吨 收费依据:盐市价发[1997]87号、盐财综[1997]14号、盐市价发[2002]143号、盐财综[2002]45号 e.灰线验收、基础验收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3、放线图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f.竣工验收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3、竣工测绘图

4、竣工照片

5、竣工施工图纸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房地产类

a.建设用地规划阶段,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红线图及平面规划审查意见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土地使用合同

3、用地总平面规划图

4、现状地形图

5、相关专业部门意见

办理时限:局审定项目13个、报分管市长项目20个、报市规委会项目35个工作日(含再次受理时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b.临街建筑,核发建筑单体设计要点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审定的平面规划图

3、土地使用证

4、立项批复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c.临街建筑,核发建筑单体方案审查意见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审定的平面规划图

3、土地使用证

4、立项批复

5、建筑单体方案 办理时限:局审定项目13个、报分管市长项目20个、报市规委会项目35个工作日(含再次受理时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d.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审定的平面规划图

3、土地使用证

4、开工批复

5、试放线图

6、施工图纸、

7、相关专业部门意见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含再次受理时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1.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元/m/2):90元/m/2

收费依据: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 2.人防易地建设费

收费标准(元/m/2):48元/m/

2收费依据:盐政发[2003]92号 3.白蚁防治费 4.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收费标准(元/m/2):8元/m/2

收费依据:苏财综[2003]153号、财综[2007]3号 5.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收费标准(元/m/2):2元/m/2

收费依据:盐政发[2000]51号、财综[2007]3号 6.解困资金

收费标准(元/m/2):5元/m/

2收费依据:盐政发[1998]165号 7.建筑垃圾处置费 收费标准:8元/吨

收费依据:盐市价发[1997]87号、盐财综[1997]14号、盐市价发[2002]143号、盐财综[2002]45号 e.灰线验收、基础验收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3、放线图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f.竣工验收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3、竣工测绘图

4、竣工照片

5、竣工施工图纸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三、一般项目类

a.选址阶段,核发《选址意见书》、红线图及规划要点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现状地形图

3、总平面示意图

4、相关专业部门意见

办理时限:局审定项目13个、报分管市长项目20个、报市规委会项目35个工作日(含再次受理时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b.建设用地规划阶段,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红线图及平面规划审查意见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土地使用合同

3、用地总平面规划图

4、现状地形图

5、相关专业部门意见

办理时限:局审定项目13个、报分管市长项目20个、报市规委会项目35个工作日(含再次受理时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c.临街建筑,核发建筑单体设计要点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审定的平面规划图

3、土地使用证

4、立项批复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d.临街建筑,核发建筑单体方案审查意见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审定的平面规划图

3、土地使用证

4、立项批复

5、建筑单体方案

办理时限:局审定项目13个、报分管市长项目20个、报市规委会项目35个工作日(含再次受理时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审定的平面规划图

3、土地使用证

4、开工批复

5、试放线图

6、施工图纸、

7、相关专业部门意见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含再次受理时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1.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元/m/2):90元/m/2

收费依据: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 2.人防易地建设费

收费标准(元/m/2):48元/m/

2收费依据:盐政发[2003]92号 3.白蚁防治费

收费标准(元/m/2):2.3元/m/2

收费依据:苏价工[1996]422号、苏财综[1996]156号、苏建综[1996]402号 4.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收费标准(元/m/2):8元/m/2

收费依据:苏财综[2003]153号、财综[2007]3号 5.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收费标准(元/m/2):2元/m/2

收费依据:盐政发[2000]51号、财综[2007]3号 6.解困资金

收费标准(元/m/2):5元/m/

2收费依据:盐政发[1998]165号 7.建筑垃圾处置费

收费标准:8元/吨

收费依据:盐市价发[1997]87号、盐财综[1997]14号、盐市价发[2002]143号、盐财综[2002]45号 f.灰线验收、基础验收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3、放线图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g.竣工验收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3、竣工测绘图

4、竣工照片

5、竣工施工图纸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承办单位:

1、盐城市规划局

办理地点: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盐城市鹿鸣路6号) 电话:0515-88384193

2、盐城市规划局亭湖分局 具体规划管理范围:高速圈内城北片区行政区域范围和河东片区除世纪大道与南环路之间部分的剩余区域,以及亭湖区所辖的新兴镇、步凤镇、南洋镇、永丰镇、便仓镇、青墩镇、伍佑镇、盐东镇等8个乡镇。

办理地点:亭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建军东路131号六楼) 电话:0515-88172972

3、盐城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

具体规划管理范围:东至沿海高速,南至开发区南界,西至串场河以东,北至世纪大道。 办理地点:市开发区管委会一楼109室 电话:0515-88185109

4、盐城市规划局盐都分局

具体规划管理范围:高速圈内西南片区、城西片区、张庄街道办事处行政范围以及圈外盐都区所辖的全部行政范围,其中高速圈内部分和盐都高新技术园区及张庄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规划管理近期一步到位,其他区域于2007年底实行统一管理。 办理地点:盐都区招商大楼一楼大厅 电话:0515-83080132

5、盐城市规划局城南分局

具体规划管理范围:东至通榆河,南至新河,西至西环路,北至青年路。 办理地点: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盐城市鹿鸣路6号) 电话:0515-88384193

第二篇:市区人口计生干部队伍建设调研建议

按照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调研阶段的要求,我局近期对市区人口计生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区三级计生干部队伍的现状

市区共有计生干部224人,其中市局46人,乡级66人,村级112人。具体文化程度是大学20人,大专71人,中专13人,初中及以下120人。

(一)县级机构(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编制22人,计生协事业编5人,现在岗24人,其中公务员17 人(其中参公1人),工勤人员3人,事业编4人。

2.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市指导中心)事业编制 23人,现在岗22 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6人,管理人员 5人,工勤人员1人。

(二)乡镇机构

1、市区共8个镇、4个乡、1个开发区,每个乡镇设有计划生育服务站,配备2-5名计生专干。目前13个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共有专干46名。

2、市区13个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共配备专业技术人员22名。

(三)村级计划生育队伍

市区共17个居委会、95行政村,864个自然村,每个行政村配有一名计划生育妇女主任,共112名;每个自然村配备一名计生信息员,共有864名。

(四)干部队伍年龄文化结构

1、市、县级年龄文化结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合计

31-35岁

36-40岁

41-45岁

46-50岁

50岁以上

合计

2

424

648

大本

91

13

31

大专

10

1

3

3

1

2中专

4

4

高中

1

1

从此表可以看出:干部职工年龄偏大,50岁以上的占33.33%;41-50岁占41.67%;31-40岁占25%。

2、市指导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文化结构

人员总数

31-35岁

36-40岁

41-45岁

46-50岁

合计

16

91

4学

大本

1

1大专

9

2

34中专

31

2高中

2

2

初中

1

1

高级

中级

51

2

2

初级

11

3

2

4

2

执业资格

执业医师

52

2

1

执业药师

1

1

助理执业

1

1

执业护师

3

1

2

执业护士

5

1

4

检验士

1

1

此表可以看出 :

1、技术职称低,16名技术人员中级职称33.33%;初级职称66.67%;无高级职称。

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5人,仅占技术人员的33.33%,取得助理医师资格的仅1人,占技术人员的6.25%。

3、有中级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年龄偏大,41-50岁的占80%。

3、乡镇年龄文化结构

合计

26-30岁

31-35岁

36-40岁

41-45岁

46-50岁

50岁+

合计

4

4614

51

2

52大本

6

2

12

1大专

35

41

3310

4

1

中专

高中

3

1

1

1

表可以看出:乡镇专干普遍是大专文化程度占80%、大学占13.6%、高中占6.4%。

4、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文化结构

合计

26-30岁

31-35岁

36-40岁

41-45岁

46-50岁

2

2学

421

1大专

18

58

31

1

中专

高中

高级

中级

初级

1

31

73

1

1

无职称

9执业资格

执业医师

51

2

1

1

执业药师

助理执业

61

5

无执业

执业护师

执业护士

2

1

1

检验士

此表可以看出:乡镇技术人员职称偏低、初级职称占乡镇技术人员的59%,无职称的占41%,中高级职称为0;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仅占22.72%。

二、加强计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新时期人口计生队伍建设面临新的挑战

中央已明确提出人才强国战略,把人口大国建设成人力资源强国,把人口负担转化为丰富的人力资源优势,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作为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要任务,全面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当前各行各业人力资源管理开发的根本任务。当前,人口问题更加复杂,人口安全、人口数量和结构、素质、分布、稳定低生育水平和群众生育意愿等矛盾日益显现,没有一支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就难以巩固已经取得的成绩,就无法担当起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重任。

(二)当前市区人口计生队伍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1 、机构改革对基层人口计划生育队伍产生一定影响。绝大多数乡镇计生干部不属公务员属性,事业属性又没有计生系列职称,职务职称低,无法落实,一些干部职工对乡镇计生站事业单位改革存在着认识上的一些误区和焦虑,个别人员思想上不稳定,影响了工作开展。

2、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与现状不相适应。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和责任有增无减,甚至难度更大,压力更大,计生工作成为“没有能力的干不了、有能力的不愿干”的工作。再加上乡镇一级的工作范围广,任务重,中心工作多,计生人员经常被抽调去突击中心工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计生工作业务的正常开展。

3、基层信息员待遇不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开展30年来,县、乡(镇)、村和自然村的四级管理服务网络已基本健全,但是,最基层一级组级的计生信息员待遇不落实,多数信息员都是兼职人员,不是兼职的,如果乡、村、自然村的经济条件好,适当有一定的补贴,经济条件不好的,没有补贴,这种工作只有天天讲奉献的人可能会干,因此,基层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肯定会有“水份”。

4、人口计生队伍综合素质偏低,依法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市区合署办公以来,市人口计划生育局既承担着全市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又承担着市区(县级)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工作量大。由于市局现有在编在职人员中,年龄普遍较大(局机关平均年龄43岁,科室长平均年龄47岁),加之目前人口计生干部的综合业务知识水平欠缺,工作中缺乏创新,习惯于按部就班,在自已所负责业务外领域的有关知识知之较少,尤其是生殖健康与保健等育龄群众普遍关心、迫切需要的服务的知识还很缺乏,难以适应当前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知识的新需求。

5、现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与育龄群众的需求不适应。技术人员承担着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咨询、指导,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管理、发放、不良反应监测,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节育手术后随访,常见妇女病普查和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处理和“三大工程”服务。2003年经原利通区政府同意,公开向社会招聘具有医学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技术人员7名,充实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中,近年来再没有充实技术队伍,技术服务人员短缺的问题至今没有解决。从以上技术人员的年龄和文化结构看出,市区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特别是检验、b超、计划生育咨询师短缺),年龄偏大,结构不合理,学历水平参差不齐,技术水平及专业技术职务偏低直接影响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整体服务水平。部分技术服务人员还不具备执业资格。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制约市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广泛深入开展的障碍,对市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三、加强人口计生干部队伍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1、进一步深化各级领导对人口计生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严格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奖惩任用的重要内容。只要各级领导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视了,就会重视和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就会更加关心爱护人口计生人员,切实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强化村级计生队伍建设。按照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县管、乡聘、村用”的原则,以初聘年龄35周岁左右、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为主的标准,选配好村级计生工作人员。每个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专门人员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切实落实待村级计生专干、信息员待遇。筑牢人口计生基础工程,提升人口计生工作水平。

3、建立人口计生队伍的激励机制,营造宽松合理的工作环境。要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大,要求高,环境艰苦,不少计生工作者不堪重负,甚至“怨气”十足,这种状况十分不利于计生队伍的稳定和提高,必须切实解决这一状况。建立计划生育队伍的激励机制,对计划生育先进个人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发掘先进典型,在计生系统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对计生系统多年优秀的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应出台政策从政治上予以激励。对获取各种人口和计划生育荣誉的人员,应提高奖励标准。

4、加大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力度。建议将市区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工作列入全市人才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健全完善人才“准入”机制,采取分步实施、分期分批引进的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招聘具备医疗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有计划地充实到县、乡(镇)两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逐步改善队伍结构。积极协调人事、编委和卫生等相关部门,为技术服务人员获取执业资格证书和晋升职称创造条件。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07)89号文件)中提出要求,“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建设,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按乡人口总量予以配备,2万人以下的配备3名,2万人以上的配备5名”。按此规定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至少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3-5名,2万人以上乡镇有10个,2万人以下乡镇有3个,市区乡镇至少应配备36名临床医学、影像学、检验专业人员。

5、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满足工作需要。以建设学习型机关和服务型机关为契机,大兴学习之风,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环境。一是继续抓好各级人员专业知识与能力的培训,重点培训法规、宣传、统计、管理、科技、计算机网络以及其他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二是实施县、乡服务站所技术服务人员技术项目培训,分别利用本系统技术骨干和邀请卫生系统专家,为技术人员授课辅导,采取集中培训的形式,并且将技术服务人员分批送入权威医院进修,提高技术服务人员理论素养和实际操作水平。使各级计生技术人员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达到适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具备的水平。三是大力开展“五学五增强”活动。即学习政治理论,增强政治修养;学习现代管理知识,增强管理能力;学习专业技能,增强业务能力;学习法律知识,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学习现代工作技能,增强创新发展能力。扎实开展科技大练兵活动,不断提高技术服务人员的基本技能。

第三篇: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

〖 ※ 发表时间 2008-9-9 ※ 点击数:22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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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继续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相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应当提出履行职责的具体措施,并抓好在基层单位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社会、经济政策应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经费投入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并投入到位。应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

继续建立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主要用于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的救助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行政人员1至2名,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至少配备1名在职在编且具有执业资格的技术服务人员。

村民委员会一般应配备年龄在35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计划生育专职干部,享受村级副职待遇,不兼任村民小组组长。实行村计划生育专干“县聘、乡管、村用”和村级干部年报酬三分之一以上与计划生育责任挂钩制度。 社区居委会应明确1名副主任专门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小组应配备女性计划生育信息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和计划生育志愿者队伍建设,发挥其在村(居)民自治中的作用。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

(二)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三)牵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四)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

(五)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六)组织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工作;

(七)负责计划生育统计;

(八)负责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九)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

(十)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计划生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贯彻落实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实施方案,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

(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四)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村(居)委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定期对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五)按照有关规定,逐年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和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与优待政策;

(六)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对违反政策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七)负责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

(八)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

(九)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及时上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普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二)落实上级政府的年度实施方案,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

(三)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和信息;

(四)组织指导村(居)民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建立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民主制章和村民代表议事制度。

(五)组建村(居)人口与计划生育协会,通过开展经常性活动,引导村(居)民依法生育,依法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六)对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开展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和相关部门综合治理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依法落实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明确计划生育办事机构,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与驻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接受驻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

各单位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实施等日常工作;

(二)督促本单位已婚育龄人员知情选择并落实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三)掌握本单位员工婚育信息,为员工出具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四)承办本单位员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兑现工作;

(五)负责对单位外来用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向现居住地移交工作;

(七)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计划生育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目标责任管理。

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驻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指导。

每年初,市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有关部门、村(居)委会及本辖区内的各法人单位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齐抓共管责任书。每半年检查、通报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落实情况;年终考核(评),奖惩兑现。 对考核积分列前3名的县(市、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对市直人口与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工作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由市予以表彰。市直获得表彰的齐抓共管部门,其机关工作人员可适当提高年终奖金比例,奖励经费由本单位承担。县(市、区)直获得表彰的计划生育齐抓共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凡当年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齐抓共管责任制考核不合格或出现违反政策生育的单位,不能评为本年度市级(含)以上综合性先进单位。 凡当年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不能评为本年度县级(含)以上综合性先进单位:

1、政策生育率低于县(市、区)下达的责任目标;

2、发生党员或村级以上干部违反政策生育;

3、因行政行为不当引发计划生育恶性案件;

4、计生经费投入不到位且不能保证计生工作正常开展。

凡当年发生违反政策生育或因行政行为不当引发计划生育恶性案件的村(居)委会,不能评为本年度综合先进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落实不到位或出现违反政策生育的,不得评为本年度文明集体等综合先进单位,其主管部门也不能评为综合先进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在其违反政策怀孕直至生育期间调动工作或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其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由原单位和现单位分别承担。 凡本年度评比先进受到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不能评为年度各级各类先进个人。

凡评比先进、干部任用,应当事先书面征求所在地县(市、区)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计划生育工作被列为市重点管理的乡镇,5个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当年不能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不得晋升职务,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连续3年走不出市重点管理乡(镇)行列的,应对5个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对生育瞒报、漏报的单位,应当按人事管理权限追究当时责任人员的责任,宣布取消已获得的奖励,并将瞒、漏报情况记入当年对单位的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农村推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与已婚育龄夫妻签订统一的《盐城市已婚育龄夫妻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合同签订的重点对象是流出的已婚育龄夫妻。

签订合同时,不得预收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押金或违约金,对违约行为不得擅自提高违约金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城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纳入社区管理与服务体系。有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其他人员由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将流动人口生育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离开户籍地到县(市、区)外生活居住的育龄人员,均应携本人身份证、申请和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其中已婚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并按期向户籍地反馈避孕节育情况。

流入人口(含外来施工队)中的育龄人员应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对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予以登记,纳入日常管理与服务。没有婚育证明的,应限期补办。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履行各自的计划生育齐抓共管职责,对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实行综合治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与所属的公安、民政、财政、工商、建设、房产、卫生、广电、劳动保障和交通等部门签订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兑现奖惩。工商等垂直领导的部门,应当逐级签订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责任书,并进行考核评估,兑现奖惩。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性健康教育。

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卫生、交通、建设、房产、文化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办理县(市、区)外流进人员《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车船《营运证》、《施工许可证》、《房产证》、《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时,应审验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记录,并在证照办理后30日内,将查验结果通报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县(市、区)内流动育龄人口办理相关证照时,可交验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业主应当负责对聘(雇)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所在地乡(镇、街道)和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出租(借)房屋的房主,应当落实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的具体要求,及时反馈居住本户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中,已婚未育和已生育一孩、生育二个孩子未采取绝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季向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寄回经现居住地定点的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已按时寄回有效报告单的,户籍地不得要求其见面检查。逾期1个月仍未反馈报告单的,有义务接受见面服务。

第十九条

已婚育龄夫妻有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和按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在产后6周至3个月内由一方落实一种安全、有效的避孕措施,以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为主;不符合《条例》规定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农村免费服务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承担50%。所筹经费,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管理,建立乡(镇)计生技术服务单位定期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帐制度和审计部门定期审计制度。 城镇免费服务所需经费,按《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或者解聘;属于民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没收用于非法鉴定等违法行为的仪器设备。 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实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市或县(市、区)查处单位按照每例2000元的标准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实行中期(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取出宫内节育器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由县(市、区)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统一扎口把关,并出具相关证明。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对领取了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怀孕后,擅自终止妊娠的,在查清情况前暂缓安排生育。 第二十二条

接受节育手术者,可凭节育手术证明,分别享有下列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1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当日休息1天。

(三)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天。

(四)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1天。

(五)人工流产的,休息14天;中期终止妊娠的,休息30天。 同时施行两种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可以累计计算。

依照本实施办法享受节育手术假期的,休假期间单位应视同出勤。

生育后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者擅自终止避孕节育措施,造成非意愿妊娠的,可以本条第一款规定享受手术假期,但不享受假期待遇。

第二十三条

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医学专家建立病残儿鉴定专家库,负责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每年组织1至2次,具体的鉴定时间、鉴定地点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示。

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做好鉴定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及时上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结婚、怀孕、生育和新生儿入户信息统计通报制度和村(居)、组干部及时访视审核制度。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孩子的夫妻,应在怀孕3个月内将怀孕情况报告村(居)委会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并免费领取《生育保健服务卡》,凭卡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服务。《生育保健服务卡》格式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民政、卫生和公安部门每月底向当地县(市、区)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通报结婚、生育和新生儿入户信息。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以及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时,应查验孕产妇的《生育保健服务卡》或《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发现无服务卡或生育证的,应当在当日内告知本机构所在地县级计生行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实行生育证管理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

符合省《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但应按省《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共同提出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其审批程序及时限按省《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原则上每月审批1次(不含独生子女病残照顾生育),并在批准之日起7日内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中男方为本市户口,女方为外省户口,婚后常住男方户籍地的,适用本省生育政策,可凭女方户籍地县(市、区)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在男方户籍地依法生育第一个孩子或办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凡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后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晚婚假13天(含法定婚假3天),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双方达到,双方享受;达到晚婚年龄后怀孕、生育的初婚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0天。上述休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共同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

(三)依法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单独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二)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且只生育一个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三)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符合前两款条件之一的,可以共同或单独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证。持证的夫妻在孩子14周岁以内每年各自可领取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其子女在未结婚生育前死亡,本人又未再生育和收养孩子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可凭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增发5%退休金的待遇。增发后的退休金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增发5%退休金的兑现办法,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又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或只有一个女孩的,应采取政府补一点,集体出一点,个人拿一点的办法,为其父母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属特困家庭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高出该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20%为其落实低保。

第二十九条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婚育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例》规定的领证条件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婚育状况发生变化之月起无效。 第三十条

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由女方户籍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条例》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送达当事人。女方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可由现居住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书面决定。因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户籍地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共同上一级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孩子的,应根据男女双方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1年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的,适用本县(市)的指标,其它无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的县(市、区),适用盐城市公布的指标;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1年所在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收入不明或者收入低于前款规定计征基本标准的,按照计征的基本标准征收。 计征的基本标准,以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三十二条

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者,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政策生育者,除按照《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以下处理:

(一)妊娠期间检查、生育及其他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系在职职工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记大过、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系其他人员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至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务:

(一)

对违法生育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隐瞒不报的;

(二)

对违法生育的职工没有进行处分的;

(三)

不履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的;

(四)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一款规定的,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中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办法由盐城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3月21日印发的《盐城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盐政发[2000]55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盐城导游词—盐城简介

目前,盐城正积极规划建设盐城湿地生态国家公园,打造“太平洋西岸最大的湿地公园、亚洲东部最佳的生态旅游乐园”。盐城旅游将以鲜明主题形象、较高资源品位、独特景观形态、巨大生态效应和较强旅游吸引功能迎接五湖四海宾朋。丹顶鹤的家园、麋鹿的故乡,美丽的盐城、开放的盐城欢迎您!盐城十景 "盐城十景"评选概况 海天鹤乡- -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 金滩珍鹿- -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枯枝奇艳- -盐城枯枝牡丹园 纵湖秋色- -盐都县大纵湖风景区 九龙戏珠- -建湖县九龙口 铁军丰碑- -盐城新四军纪念馆 施公遗踪- -施耐庵纪念馆 西溪古韵- -东台市泰山寺 金塔流辉- -盐城市农行大厦 迎宾集贤- -盐城市迎宾公园

这些景点是改革开放特别是1983年建市以来,我市新建、扩建、重建的一批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城市公园和标志性建筑中的优秀代表,它们反映了时代特点,体现了盐城新形象。

盐城市旅游业起步于80年代中后期,经过近20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基础及配套设施逐步完善,旅游接待条件明显改善,初步形成了"三带一区"的旅游发展格局,即东部沿海滩涂自然风光带;中部通榆路沿线人文景观带;西部里下河水乡民俗风情旅游带和盐城市区以新四军纪念馆等景点组成的旅游区。"盐城十景"的评选,有效地强化了广大市民的旅游意识,在全市上下营造了一个宣传旅游,参与旅游的社会氛围,为我市旅游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奠定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地方特产建湖藕粉圆子 已有百年历史。以上等藕粉为原料,用白糖、枣泥、芝麻粉拌以荤素油脂及桂花为馅丸,在开水中多次氽制而成。形如弹丸,呈淡紫色,娇嫩肥泽,柔软丰满,甜而不腻,桂香满口,享誉中外。

生炝条虾 条虾是盐城沿海地区的特产。制法独特:将生虾先加盐、曲酒杀菌去腥后,再加入腐乳汁、白酱油、白糖等辅料,即可食用。此菜尤以清明前食用最佳。

白炖鲻鱼 鲻鱼是盐城名特海产,肉肥味美,配以猪油丁、火腿片、香菇片、笋片等,上笼以旺火蒸熟。炖熟的鲻鱼肉呈蒜瓣状,汤清味浓,色泽美观,鲜嫩可口。

烩素鱼皮 相传为清初盐城兜率寺厨师首创。将山芋粉放入沸水锅中凝成粉皮,切成长方块,呈鱼皮状,辅以鸡汤、火腿、鸡脯肉等下锅烧沸,味道鲜美,清爽可口。

盐城奇园蟹黄包 已有300多年历史,以个大膘肥黄多的活母蟹和精面为原料制作,味道极鲜美,尤以奇园菜馆的蟹黄包为佳,故名。

首乌糕 用滨海县特产何首乌粉制成,味道鲜美,色质透明,可养生,可治白发,已成宴席佳品。

四鳃鲈鱼 产于响水县的灌河。嘴大、鳞细、体侧扁。菜花时节鱼体有黑白相间的花纹,又称“菜花鲈鱼”。鱼头部有重叠的鳃纹,看似四鳃。肉质细嫩,鱼汤味鲜,可与鸡汁媲美,旧时曾为贡品。 盐城糖麻花 又名油绳,相传已有2000多年历史。特点是:香、甜、酥、脆,油而不腻,美味可口。被载入《中国风味特产指南》。

杨五香肠 生产历史悠久,最早为东台台城杨五熏烧店制作经营,故名。杨五香肠色泽鲜艳,味道鲜美,被列入《中国名食指南》。

阜宁大糕 已有2000多年历史,糕片白如雪,柔如云,上口香甜、滋润。主要以糯米粉精制而成。

伍佑醉螺 又名糖泥螺,始于清乾隆年间,其特点是:香、甜、脆、嫩,为助餐佐酒的佳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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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盐城会计培训盐城会计培训班盐城会计证考试

2012盐城考会计证培训 盐城会计上岗证报名盐城会计证考试时间

盐城市关于2012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告

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审核确认的方式。考试科目为:“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会计电算化”共3门。报名对象及免试条件不变,届时详见“苏州会计之窗”网站发布的具体通知(符合规定专业学历免试的期限指毕业之日起至报名开始

日尚在二年内的),报考人员应持有第二代身份证(用于读取个人信息),非本市户籍的还须持有有效暂住证。

会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证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为确保2011年度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①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②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③具备会计基础知识和技能。

二、考试科目:

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2.会计基础; 3.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参加考试的考生务必按以下情况的规定选择考试科目:

1.已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以毕业证书日期为准)起2年内(含2年),凭上述毕业证书可单独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

会计类专业是指:(1)会计学(2)会计电算化(3)注册会计师专门化(4)审计学(5)财务管理

(6)理财学。

2.不属于以上情况者必须同时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三科目(且三门科目必须在同一年度考试合格)。

三、报名方法

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步骤。

1.网上报名时间、方法

报考人员应于2011年 6月7日9:00—7月11日17:00点登录"苏州会计之窗"网站,网址:或"苏州市财政局"网站,网址:,进入“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专栏,按照网上报考流程及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报名信息表。牢记网上报名后自动生成的报名序号,打印《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信息表》并签字确认。参加吴江考试的人员必须在“报名确认点”一栏中选“吴江市”。

2.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

报考人员须持《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信息表》(网上报名后打印)、第二代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非当地身份证的考生须同时提供有效暂住证、工作单位证明或学生证),

到“报名确认点”说明栏中规定的确认地址办理确认手续。只有一代身份证的请本人于7月24日办理确认手续(需现场拍照)。

(1) 现场确认时间:6月29日—7月2日7月5日-----7月15日

(2)吴江报名确认地址:中华会计函校吴江分校(松陵镇江兴西路243号)。

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采取机考方式,考试时间为9月(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准考证打印网站请届时见“吴江会计服务网”()。

六、考试成绩公布时间

考试成绩公布时间为2012年1月,届时考生可通过16881666声讯台、登录"苏州会计之窗"或"苏州市财政局"网站(网址:

学校地址:盐城市中茵海华9号楼203室(乐天玛特向东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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