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异常处理通知函

2022-09-27

第一篇:考勤异常处理通知函

考勤异常通知函

部门 员工 :

你七月份考勤出现以下异常,我们将按公司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如有疑义,请在8月2日下班前反馈。

异常: 处理:

行政人事部

20

11、0

8、02

考勤异常通知函

部门 员工 :

你七月份考勤出现以下异常,我们将按公司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如有疑义,请在8月2日下班前反馈。

异常: 处理:

行政人事部

20

11、0

8、02

考勤异常通知函

部门 员工 :

你七月份考勤出现以下异常,我们将按公司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如有疑义,请在8月2日下班前反馈。

异常: 处理:

行政人事部

20

11、0

8、02

考勤异常通知函

部门 员工 :

你七月份考勤出现以下异常,我们将按公司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如有疑义,请在8月2日下班前反馈。

异常: 处理:

行政人事部

20

11、0

8、02

第二篇: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版本版次 文件名称 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管理规定 页码页次 1 / 3 制定部门 1.0.目的: 规范制程品质异常处理流程,提高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的时效性,确保产线的正常运转,同时满足顾客的质量要求。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制程、出货品质异常的处理。

3.0.职责与权限:

NO. 部门 职责与权限 品管部负责品质异常分析及改善有效性确认。 1 负责品质异常的改善和预防措施的实施。 2 生产部 负责协助参与原因分析及相应的预防改善措施。 3 技术部 4 其它相关部门 协助进行安排异常改善通知的配合 。 4.0.术语与定义:

4.1 制程品质异常:

a、严重缺陷超过3%; b、使用不合格的原料或材料; c、同一缺陷连续发生; d、不遵守作业标准或不遵守工艺卫生要求; e、机械发生故障或磨损; f、其他情形影响到产品质量时; 4.2 出货品质异常: 出货发现严重缺陷超过1%; 5.0.运作流程: 无 6.0 作业程序: 6.1 制程品质异常:

6.1.1异常属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需立即找QC或工程师确认不良现象可否接收。如异常可接受则继续生产,不可接收依6.1.2执行。 6.1.2 IPQC依相关检验标准进行判定,确认不良成立时,应开具《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并评估异常的严重性要求生产部门暂停生产。

6.1.3针对已生产产品依产品标识卡信息往前追溯,直至良品。 6.1.4 IPQC针对已追溯到的不良品标示“不合格”,并要求生产单位立即移至不良品区域,不良品如可以进行 文件编号

版本版次

文件名称 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管理规定 页码页次 2 / 3 制定部门 返工、返修达到合格要求,生产依需求的返工、返修方案对不良品进行返工、返修,返工返修后需交付IPQC进行检验,合格品进行流向下一站,不合格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6.1.5生产后IPQC负责跟踪相关工序,确认临时应对措施是否有效。 6.1.6制程品质异常开立时机: 6.1.6.1制程异常属材料所致,需第一时间通知责任单位、IQC前往确认,双方判定标准一致,确认异常成立,则开立《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要求责任单位改善。

6.1.6.2产品制造过程中如发现产品同种异常现象不良率超过3%时,IPQC应开出《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待技术与品质协助分析出原因找出责任单位后由责任单位进行对策,品质部监控对策实施有效性.。 6.1.6.3品质再现(品质异常重复发生)时,开立《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评估重复发生事宜的情况通知生产单位停线整改。 6.1.7所有制程中《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需生产部进行会签,技术部接到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后1小时内需针对异常现象提出临时对策。

6.1.8责任单位需于收到《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48小时内,针对异常现象提出长期改善方案。 6.1.9 品质工程师针对责任单位回复内容进行确认,针对改善措施不合格部分予以退件,要求责任单位重新回复。改善措施合格,则报告予以归档,由IPQC跟踪后续品质状况,依6.1.10~6.1.11执行。

6.1.10 IPQC 针对责任单位改善后产品加严检验,连续追踪2 天(或3 批)无异常予以结案,转正常检验。 6.1.11 如责任单位改善措施回复后连续2 个月无生产,则强制结案,后续生产依正常检验执行。 6.2 入库品质异常: 6.2.1 FQC 依相关检验标准进行判定,确定不良成立时,针对不合格物料标示“不合格”,并要求生产单位立即移至不良品区域。 6.2.2 FQC 于半小时内开立《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并附不良样品(功能不良请技术协助分析处理),通知生产安排返工。 6.2.3 生产部接FQC《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或《验货通报》及不良样品后,当天安排返工作业,FQC 负责跟踪返工及验证工作。 6.2.4 生产返工后的产品需重新送FQC 检验,重新检验合格予以合格入库,检验不合格依《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要求执行。 6.2.5 针对异常改善后产品,FQC 时行加严检验,连续追踪3 批无异常后予以结案,转正常检验。 6.2.6 如异常发生后连续2 个月无生产,则强制结案,后续生产依正常检验执行。 6.3 出货品质异常: 6.3.1 OQC 依相关检验标准进行判定,确定不良成立时,针对不合格品标示“不合格”,并要求仓库立即移至不良品区域。

文件编号

版本版次

文件名称 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管理规定 页码页次 3 / 3 制定部门 6.3.2 异常成立半小时内开立《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并附不良样品(功能不良请技术协助分析处理),通知生产部安排返工。 6.3.3 生产部收到《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或《验货通报》后安排返工作业,OQC 负责跟踪返工及验证工作。 6.3.4 生产返工后的产品需重新送OQC 检验,重新检验合格予以合格出货,检验不合格依《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要求执行。 6.3.5 针对异常改善后再出货产品,OQC 应加严检验,连续追踪3 批无异常后予以结案,转正常检验。 6.3.6 如异常发生后连续2 个月无出货,则强制结案,后续出货依正常检验执行。

6.4 作业品质异常 6.4.1 符合4.1 中d、e、f 任一项,作业品质异常成立。 6.4.2 相关单位发现作业品质异常后,立即通知责任单位改善。 6.4.3 针对重复发生作业品质异常未达到有效改善时,可开立《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由品质统一编号后,交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措施。 6.4.4 责任单位需于收到《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48小时内给出整改措施,回复反馈到单位。 6.4.5 异常单回复后,由品质统一归档整理/追踪。 6.4.6 针对不良产品可分析出根本原因,在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上直接回复原因分析并转交给责任单位回复改善及预防措施;如不能分析出根本原因,将不良实物与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转交技术部人员协助分析原因。 6.5 客户投诉或抱怨 客诉品质异常依《客户投诉处理程序》。 7.0.相关文件:

NO.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1 2 3 8.0. 相关记录

NO. 记录名称 表单编号 保存期 记录保存部门 1 2 3

第三篇: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8]828号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第四篇:吉国税函[2011]8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部分管理业务处理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部分管理业务处理意见的通知

吉国税函[2011]80号2011.5.2

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各地反映比较集中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管理业务,暂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

一、关于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备案管理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

[2010]352号)的有关规定,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联合发布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执行,未列入名单或未予以公布的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弥补亏损管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在以后年度再次转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弥补亏损问题,应以其再次转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为起始年度重新计算,原来查账征收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不能结转弥补。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对应的期间费用扣除管理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对应的期间费用扣除管理问题,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处理。【吉林国税之前<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对应的期间费用扣除管理问题>发文规定——吉国税函[2010]6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

【浙江金华地税09年的一个解答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后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在当年税前扣除?

答:根椐省地方税务局意见,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允许在预缴当年税前扣除。原市局不一致的规定废止。】

此前与本通知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应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第五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范文)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8〕828号 【发布日期】2008-10-09 【生效日期】2008-10-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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