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2022-08-24

第一篇: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

日人民政府令第

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的预防、报告、控制、救治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分类管理)

本县对传染病防治实行分类管理。对甲类、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以及乙类、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依据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针对疾病特点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四条(工作机制)

本县传染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属地管理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完善本县区域和部门联防联控制度,加强与周边地区传染病疫情通报和合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规划,建设和完善传染病防治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传染病工作责任制,统筹协调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部门承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与考核。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职责,将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和项目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落实传染病病人治疗减免政策和紧急收治所需经费;对医疗机构承担政府指定的传染病防治任务,由县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第六条(部门职责)

县卫计部门主管本县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公安、旅游、交通、铁路、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与卫生计生部门之间定期通报疫情监测信息,及时通报突发疫情,共同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县内的传染病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管理和处置、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以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承担传染病监测、传染病规范诊断治疗、病例发现与报告、疫情处置、医院感染管理、业务培训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传染病调查员制度)

本县探索建立传染病调查员制度。传染病调查员一般由经卫生计生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医疗卫生人员担任。

传染病调查员承担传染病病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传染来源,组织标本采集、消毒等疫情处置,提出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建议,制作传染病疫情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情况报告等任务。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内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疫情报告等工作,落实相应的传染病疫情控制处置措施。

任何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政府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组织开展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落实传染病主动申报和传染病自我健康管理,接受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避免造成传染病传播。

第十条(宣传教育)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传染病防治社会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传染病防治公益宣传。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一条(传染病监测)

县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防治规划与监测方案要求,结合本县传染病防治需要,制定本县传染病监测方案与工作计划,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实施传染病监测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本县传染病监测方案与工作计划要求,组织开展传染病相关危险因素监测、传染病病例监测、标本采集与病原学检测以及传染病监测数据收集、分析与报告等传染病监测工作。

农业、林业、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本县传染病监测方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在本系统内组织开展传染病监测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相关监测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监测方案,开展传染病病例监测,标本采集、运送与检测,监测数据录入、收集与报告等工作。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重点场所,禽、畜、水产品养殖、运输、交易和加工场所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开展标本采集和运送工作。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应当实施晨午检、因病缺勤缺课监测。

第十三条(预警)

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传染病监测结果,开展传染病流行趋势分析,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部门报送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预警信息。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开展传染病风险评估,统计分析传染病疫情和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县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预防接种)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县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相关规定,合理、规范设置接种单位,实施疫苗全程冷链和全程可追溯的管理措施。县卫生计生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疫苗适用性遴选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组织开展疫苗的统一招标和采购。

接种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程实施预防接种,落实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等措施,保障预防接种质量和安全。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调查诊断或者鉴定。

儿童、学生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前儿童看护点和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的,应当督促其监护人及时补种。

第十五条(健康要求)

从事早教、儿童看护、护工、产后护理、家政等工作的人员,健康状况应当符合岗位要求。依法需要取得健康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录用从事前款规定工作的人员时,应当查验其健康状况,并在录用后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劳务中介企业在介绍从事前款规定工作的人员时,应当查验其健康状况。

从事第一款规定工作的人员出现健康状况不符合岗位要求情形的,应当主动告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其治愈前,不得安排其从事原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等传染病预防)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学前儿童看护点应当落实下列基本卫生管理要求:

(一)设立卫生保健机构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二)实施每日晨检、健康巡查,落实学生健康体检、预防性消毒和痊愈返校证明查验等措施;

(三)开展健康教育,将传染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

第十七条(初、高级中学等的传染病预防)

初、高级中学、养老机构、产后护理机构、供水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建设工地总承包单位、大型企业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制定传染病应急预案,落实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必要防控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配备符合国家和本县相关规定的公共卫生设施,防止传染病暴发、流行。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得公共场所的空气、水质、公共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县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管理)

消毒服务机构提供消毒与灭菌服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定期对清洗消毒和灭菌器等设备进行预防性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和性能检测;

(二)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消毒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和防护知识等进行培训;

(三)按照国家和本县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四)对医疗机构的器械、物品、衣物和被服等独立清洗,对可能受到传染病病原污染的物品,应当先消毒后清洗。

第十九条(医院感染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成立医院感染和消毒管理组织,遵守国家和本县规定的消毒隔离制度和操作规范,使诊疗环境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相关规范,对感染控制重点科室及医护人员落实相关措施。

第二十条(血液与血制品管理)

从事血液采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县药品管理和血液制品管理的相关规定,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经血液制品传播。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生物安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级管理和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分类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发现疑似法定报告传染病或者疑似不明原因传染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县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采取样本保藏、运输、检测以及病例追溯、调查核实与报告等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疑似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病例样本。

第二十二条(群众性卫生活动)

爱国卫生部门应当倡导公众养成卫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群众性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组织辖区内各乡镇和单位开展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疫情信息发布和舆情回应)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和防控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传播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相关信息。

卫生计生、新闻等部门应当做好传染病相关的舆情收集,针对舆情信息动态及时回应。

第三章 报告、控制与救治

第二十四条(传染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辖区内医疗单位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法定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病疫情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发现其他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时,应当及时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疫情报告人制度。单位内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疫情报告人应当及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辖区内医疗单位报告。

第二十五条(调查核实)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辖区内医疗单位接到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当组织传染病调查员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的要求、流程与时限进行报告。涉及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并配合调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控制处置)

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传染病疫情,并提出启动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的建议。卫生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或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对传染病疫情或者疑似传染病疫情的处置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史资料收集、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落实传染病控制相关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传染病病人诊断治疗,按照隔离技术规范,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等措施,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辖区医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落实病人管理、密切接触者健康管理、预防性服药、应急接种和消毒等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单位疫情处置)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单位应当督促患有传染病或者出现疑似传染病症状的人员及时就诊,接受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单位等开展有关传染病的调查和处置,落实相关预防和控制措施。

学校、托幼机构等发生聚集性传染病疫情或者疑似聚集性传染病疫情时,卫生计生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学校、托幼机构等落实现场消毒、传染病病人就诊、密切接触者健康管理、家长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等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学校、托幼机构等的传染病疫情控制进行指导;必要时,应当向学校、托幼机构等提出停课等防控建议。学校、托幼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落实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

发生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其他传染病时,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接受隔离治疗;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场所接受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期、观察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传染病救治机构)

本县传染病医疗救治机构为县人民医院。

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县传染病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和设置感染性疾病科以及发热、肠道、肝炎等传染病专科门诊和专科病房。

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专科门诊和病房应当合理设置,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治疗药品、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预检分诊)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主动询问病人的流行病学史,经预检不能排除传染病可能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传染病专科门诊就诊,同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传染病救治)

医疗机构应当落实首诊负责制,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进行规范诊治,不得拒绝救治,并根据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上报救治情况。

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将病人转诊至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对不宜转诊的危重传染病病人,应当就地治疗并组织专家会诊,同时做好传染病防控措施。

传染病病人转诊时,需要使用专用救护车辆的,应当落实人员防护和车辆消毒措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体系建设)

本县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乡镇(街道)、村级三级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根据辖区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实际需要,落实人员负责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队伍建设)

本县以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加强与完善传染病防治以及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管理与保障制度,健全关键环节工作岗位设置、激励补偿、职业防护、职业规划和培训培养等人员管理机制,创新人才使用政策,保障队伍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县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以及工作任务等情况,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传染病防治相关机构必需的传染病防治人员编制。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控队伍能力建设,规范管理,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三十四条(物资保障)

本县建立必要的传染病防治设施设备储备制度,储备传染病防控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设备、调查控制设备装备和用具,配备应急处置车辆。

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控制传染病等相关药品储备和调运机制,保障必要的药品供应。

第三十五条(社会参与)

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团体、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购买传染病防治相关服务的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信息。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患者治疗减免政策)

对按照国家和本县规定实施隔离治疗的甲类、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在指定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实行社保报销治疗。

对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特定传染病,按照国家和本县有关治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

县卫生计生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特点,实施分类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中,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指引性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责任)

卫生计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未查验健康状况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劳务中介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查验健康状况义务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未实施每日晨午检、因病缺勤等措施的处罚)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学前儿童看护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实施每日晨午检、因病缺勤、健康巡查或者未落实学生健康体检、预防性消毒和痊愈返校证明查验等措施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公共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处罚)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公共场所的空气、水质、公共用具和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县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对重点单位未建立和实施疫情报告人制度等的处罚)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和实施疫情报告人制度,或者发生传染病疫情,未落实相关预防和控制措施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消毒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定期对清洗消毒和灭菌器等设备进行预防性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和性能检测的;

(二)未按照国家和本县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的;

(三)未对医疗机构的器械、物品、衣物和被服等独立清洗,或者未对可能受到传染病病原污染的物品先消毒后清洗的。

第四十五条(其他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服从强制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措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个人,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捏造、传播或者擅自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属地化管理)

各乡镇、街道办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纳入所在地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第二篇:医院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成立由主管院长、医务处、疾病预防控制科、感染管理科和临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医院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

疾病预防控制科(以下简称疾控科)是医院传染病信息管理的职能科室,配备疫情报告专用设备,设立专职疫情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职员),负责疫情管理、督导和网络直报。各相关科室质控员为传染病兼职管理员。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医务处、疾控科和各科室质控员在我院传染病管理工作中形成四级管理网络。

二、管理原则

(一)责任报告人:本院所有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传染病疫情责任报告人。

(二)传染病疫情按照“谁接诊、谁报告”的首诊负责制原则进行传染病报告。

(三)疫情报告质量纳入医院质量控制责任目标管理。

(四)疾病预防控制科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全院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情况进行常规化督导,对违规行为照章处罚。

三、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

(一)门诊日志监测 门诊日志由门诊办公室负责管理。指定专人对门诊日志进行日督查,质量目标达到门诊日志登记项目的及时性、客观性、完整性。

门诊日志中传染病患者登记质量指标由传染病专职员负责督查,在上述质量目标基础上重点突出对疫情报告时限和疫情发生详细地址的督查。

(二)传染病登记管理

预检分诊处、感染性疾病科要建立传染病患者登记册。要求登记项目齐全,地址详细,处臵去向明确,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无逻辑错误。

病房化验室建立传染病阳性登记册,按法定时限报告传染病。 门诊抽血室实行传染病化验单询登制,对门诊患者中的乙类、丙类传染病患者进行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询登后,方可发放检查报告单,并及时填报疫情。

疾病预防控制科建立传染病信息专册,专职员对全院传染病信息管理实行责任分工制,按照分工对全院传染病信息进行分类专册登记,对责任科室传染病疫情信息登记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督导,以电子或纸质督导书形式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跟踪督察改进情况直至整改到位。督导过程记入工作日志存档。

(三)疫情报告管理

对法定传染病进行疫情报告是所有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

1.门诊(病房)医师对其接诊的法定传染病(或疑似)患者无论初、复诊均要及时填写电子《传染病报告卡》,通过内网系统报告。 传染病专职员随时浏览门诊日志和病房出入院登记,发现传染病信息要立即进入核审程序,及时网络直报。

各科室质控员要筛查本病区每份出院病历,对出入院诊断为传染病的病历应落实主管医生进行传染病上报。协助专职员对本病区传染病信息管理问题落实整改。

2.甲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或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脊髓灰质炎或其他罕见传染病和不明原因肺炎、群聚性疾病,首诊医生要立即电话报告疾病预防控制科并详细登录患者信息。疾病预防控制科接到电话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医院进入甲类传染病处臵流程。

3.传染病报告卡填写要具体、客观、真实、准确。填写项目齐全,不得涂改、不得有缺项。地址要求:城市准确到门牌号,农村准确到乡、村、组。14岁以下的儿童要填写家长姓名、联系方式、和学校或幼托名称及班级。

四、感染性疾病科的管理

(一)感染性疾病科设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疱疹门诊。按照国家相关建制及内部构造要求保持相对独立,具有诊疗、取药、检验、放射、收费、留观、护理治疗等一体化功能设臵,高效救治传染病患者,防止院内感染。

(二)肠道门诊和发热门诊由感染性疾病科按照疾控部门及院内感染管理部门相关标准进行传染病的处臵和管理,建立完善的感染性疾病登记手册。

(三)腹泻患者要求粪检率(指霍乱弧菌培养)达到10%,疑似霍乱患者粪检率达到100%。

(四)感染性疾病科要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全科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消毒隔离技术、传染病规范诊疗技能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培训,落实岗前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制度,不断提高全科人员传染病诊治能力和自我保护技能,确保肠道门诊和发热门诊具有良好的应急状态。

(五)感染性疾病科质控员负责督办、落实疾病预防控制科反馈的问题及整改建议。

五、传染病患者管理

(一)对于确诊的传染病患者,按照传染病转诊程序转至感染性疾病科或上级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对疑似患者要在感染性疾病科实行隔离留观,在留观期间按照传染病管理要求进行严密观察和处臵。

(二)对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应在医院感染管理科的指导下实施必要的消毒处理和无害化处臵。

六、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

(一)疾病预防控制科制定传染病防控知识年培训计划,配合医务处、人事处、院办具体实施。每年对新职工进行传染病法律、法规、防控知识技能和疫情管理培训和培训效果考核评估。相关资料(包括培训内容、地点、时间、考核试卷、参考人员签字、现场图片)整理存档。

(二)各临床、医技学部或科室主任应针对本科普遍存在的疫情管理问题适时进行强化培训,疾病预防控制科针对具体问题适时入科进行培训,所有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七、处罚 传染病报告质量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于《传染病报告卡》缺项、涂改者扣罚50元;对于传染病(或疑似)患者及因病死亡病例不登录、迟报者扣罚100元;漏报者扣罚200元;瞒报和经发现催报后仍不报告者扣罚500元。同一当事人或科室存在多种违规行为者,可并罚。

传染病疫情管理质量纳入医院绩效考核,按考核标准进行扣分、排序。

由于漏报、瞒报造成传染病疫情扩散和流行者,除对科室负责人及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责任人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篇:传染病防治及报告管理制度

王家墩九年制学校传染病防治及报告管理制度

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历来是国家重视、民众受益的大事,也是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预防为主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方针。学校一旦发现传染病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为此,我校结合实际制订如下制度。

一、为加强学校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学校成立传染病防治领导组织,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固定专(兼)职疫情管理人员、消毒人员,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学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疫情管理人员韩凯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学校领导、老师、学生等为义务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和义务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县教育局疾控中心报告。

三、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及时报告。

四、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五、学校要进一步落实“晨检、午检”制度,对请假、缺课的学生要询问原因,注意追踪,确保对传染病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六、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开设健康教育课、设立宣传栏、举办黑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卫生部门要经常深入学校进行防病知识宣传,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七、学校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教室、宿舍要经常通风,设置防蚊灭蝇设施。食堂要讲究卫生,预防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的发生。学生要合理营养、平衡膳食,加强锻炼,提高身体素质。

八、 学校坚持晨检制度,每天早晨由班主任负责检查班内学生身体状况及教室环境卫生、学生个人卫生。校医负责全校的异常情况的排查。

1、班主任发现各类传染病疑似病人,不得让其与其他人接触。

2、向卫生室老师汇报,卫生室老师诊断为疑似病人后及时向传染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3、立即送至应急隔离室。

4、通知学生家长,送疑似病人到指定医院就诊。同时电话追踪医院诊断结果。

5、有疑似病人时,及时上报县教育局疾控中心。

6、对疑似症状者去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7、加强宣传教育,安定人心,稳定学校秩序。

8、如发生传染病除隔离病人外,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病人到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9、坚持开窗通风制度,每天派专人负责教室的开窗。

10、坚持定期消毒制度,由后勤负责对各教室、专用教室的消毒。

11、是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着或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前一律停课,不得来校。学生因传染病休学者痊愈后要出示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同意方可回校学习

第四篇:2015年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总结

我院在卫生局的领导下,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我院传染病管理制度。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并落实到位以更好地加强我院传染病防治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在我院的暴发流行,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成立了传染防治领导小组。制定了各类传染病防治预案。健全了传染病防治制度。使全院传染病预防控制走向了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严格疫情报告制度

一年来,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疫情网络直报制度。加强了疫情网络设备的管理,完善了工作制度,疫情网络直报率达到100%,基本做到专室专人专机专用,为及时上传疫情信息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加强传染病发现与登记,提高报告意识

1.门诊各科室的医生遵守 “首诊负责制”,对所有就诊的传染病人均能在第一时间作出科学诊断、处理,及时填卡上报,疫情管理员按时完成网报告。 2.定时去相关科室查看门诊日志,查:门诊日志登记是否齐全、规范,有无漏登。对传染病者是否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每月底(1)开展传染病漏报自查,发现有漏报及时补报,并作出相应处罚。(2)分析疫情动态,做好防范措施。以防传染病在我院暴发和流行

四、重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1.开展肠道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全年设立预检分诊和肠道病门诊、发烧门诊,主要是开展以禽流感、手足口病、霍乱等为重点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建立发烧门诊、肠道传染病的专用登记

3.结核病。放射科门诊登记项目齐全、完整,发现可疑病人时认真填写结核病人转诊单,并及时上报。除了结核病日下社区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平时各门诊在日常工作中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取得极好的宣传效果。

五、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

2015年我院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本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条例》文件精神执行,做好日常宣传和咨询活动,警钟长鸣。并于12月份进行了一氧化碳中毒应急演练,由医务科 组织,办公室、防保科、急诊科、检验科、功检科等多科室参加,提高医务人员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救援水平。

六、对辖区各服务站的督导情况

按照年初的计划,每季度对辖区内三个站进行传染病防治进行工作上的督导和技术上的指导,并有督导记录。各站的传染病管理组织及报告制度齐全,未查出传染病和死亡病例;门诊登记项目齐全,有个别漏等现象,已督导其加强责任心,门诊登记与处方一致。

七、宣传培训工作

1.根据不同季节传染病特点进行传染病相关知识宣传(利用宣传栏、电子屏幕、发放健康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利用各类卫生日如3.24世界结核病日、

4、26全国疟疾日、9.28世界狂犬病日、12.1世界艾滋病日等下街道宣传,提高百姓各类传染病的防治知识。

2.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分批对全院职工进行传染病的防治知识培训,尤其针对H7N9禽流感、手足口病、艾滋病疟疾等重点传染病的诊断、症状以及及时上报的重要性、如何填报传染病卡进行了培训培训后均进行了测试,成绩合格。提高了职工对各类传染病的正确认识,增强了日常工作中的应急处理能力。

在全院各部门及各科室支持与配合下,尽管在今年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并且取得比较好的成绩。但在对传染病防治管理中仍存有一些簿弱环节 有待在明年工作中再接再励做好改进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效率,为大众健康服务。

第五篇:2016年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总结

我院在江油市卫计局的领导下,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我院传染病管理制度,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并落实到位以更好地加强我院传染病防治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在我院的暴发流行,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医院传染防治领导小组制定了我院各类传染病防治预案,建立健全了传染病防治各项工作制度。使全院传染病预防控制走向了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严格疫情报告制度

一年来,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疫情网络直报制度。加强了疫情网络设备的管理,完善了工作制度,疫情网络直报率达到100%,基本做到专室专人专机专用,为及时上传疫情信息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加强传染病发现与登记,提高报告意识

1.各科室的医生按照“首诊负责制”,对所有就诊的传染病人均能在第一时间作出科学诊断、处理,及时填卡上报,疫情管理员按时完成网报告。 2.公共卫生科每月对门急诊各科室的门诊日志进行常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责成相关科室及责任人进行整改,如门诊日志项目登记是否齐全、规范,有无漏登记。对传染病者是否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每月底开展传染病漏报自查,发现有漏报及时补报,并作出相应处罚。分析疫情动态,做好防范措施。以防传染病在我院暴发和流行。

3.2016年1-12月,我院累计报告传染病206例,其中乙类104例、丙类84例、其他传染病7例、修正后其他疾病10例;传染病报告率100%,及时率97.5% 报告卡准确率98.5%;分别是乙肝83例,肺结核52例,丙肝13例,梅毒8例,细菌性痢疾6例,HIV3例,麻疹和淋病各1例;丙类传染病28例,即其它感染性腹泻28例。对传染病报告自查中发现的漏报病例及时予以补报,不规范的报告卡责成责任人予以整改重填。

四、重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1.开展肠道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全年设立预检分诊和肠道病门诊、发热门诊,主要是开展以禽流感、手足口病、霍乱等为重点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建立发热门诊、肠道传染病的专用登记本。我院肠道门诊在重点防控阶段共登记报告腹泻病28例,没有发现重症病例。

2.性病艾滋病工作 2016年网上直报HIV 4例,待确证3例,确诊“不确定”1例,性传播疾病35例(梅毒32例,淋病 3例)。报告及时准确。

3.结核病防治工作

我院2016年共上报结核病 30例,网报率100%,转诊率100%,转诊到位率90%。放射科门诊登记项目齐全、完整,发现可疑病人时认真填写结核病人转诊单,并及时上报。除了结核病日下社区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平时各门诊在日常工作中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取得极好的宣传效果。2016年10月,代表四川省接受国家疾控中心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取得优异成绩。

五、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

2016年我院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本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条例》文件精神执行,做好日常宣传和咨询活动,警钟长鸣。并于4月份进行了火灾和肠道传染病应急演练,由医务科 组织,办公室、公共卫生科、急诊科、检验科、功检科等多科室参加,提高医务人员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救援水平。

六、宣传培训工作

1.根据不同季节传染病特点进行传染病相关知识宣传(利用宣传栏、电子屏幕、发放健康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利用各类卫生日如3.24世界结核病日、

4、26全国疟疾日、9.28世界狂犬病日、12.1世界艾滋病日等下街道宣传,提高百姓各类传染病的防治知识。

2.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分批对全院职工进行传染病的防治知识培训,尤其针对2015版传染病报告管理规范、结核病、黄热病、H7N9禽流感、手足口病、艾滋病、性病等重点传染病的诊断、症状以及及时上报的重要性、如何填报传染病卡进行了培训培训后均进行了测试,成绩合格。提高了职工对各类传染病的正确认识,增强了日常工作中的应急处理能力。

在全院各部门及各科室支持与配合下,尽管在今年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并且取得比较好的成绩。但在对传染病防治管理中仍存有一些簿弱环节 有待在明年工作中再接再励做好改进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效率,为大众健康服务。

2016年12月31日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城市规划师考试大纲下一篇:传染病应急处置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