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转让协议合同

2022-07-02

第一篇:宾馆转让协议合同

宾馆转让合同 宾馆转让协议

宾馆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关系和责任,经甲乙双方

友好协商,就将甲方经营的宾馆(以下通称甲方宾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甲方经营宾馆位置:健康东路(十小对面)辉煌商务宾馆

一、甲方同意将宾馆整体转让给乙方,原房屋租赁合同无纠纷。

二、甲方保证现甲方宾馆的合法性及手续齐全。

三、甲方宾馆内现有装修、装饰、设备等所有物品(详见清单)全部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保证其在经营期间没有与房屋产权人发生纠纷。

五、经甲乙双方商定,转让费为人民币

元整,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

六、乙方有转租和转让经营权。

七、水电费等一切债务均由乙方负责。自合同签订后乙方旅馆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与甲方无关,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即应完成甲方旅馆的所有移交工作。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明人:

第二篇:宾馆转让协议

宾馆承包协议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泰豪商务宾馆座落于顺庆区麦秀路2号,使用面积为490平方米,承租于2009年8月11日到2019年8月11日,法人代表为李玉虹,是一家各种证照齐全,并正常经营的商务宾馆。

二、甲方将泰豪商务宾馆经营权全部承包给乙方经营,承包金额为58.5万元(大写:伍拾捌万伍仟元整),双方股东签字后,由乙方将承包金额一次性付给甲方代表人李玉虹。

三、乙方所承包的泰豪商务宾馆在甲方收到乙方承包金额后,归乙方经营,甲方并将所有证照交于乙方保管。

四、债权债务,甲方承担收到承包金额前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一切经营管理费用,乙方承担接收经营后的一切法法律责任和一切经营管理费用。

五、承包期限,2012年 月 日至2019年 月 日,

六、法律责任,乙方接收承包经营后,承担所经营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营管理费用,甲方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营管理费用。

七、本协议自签字日期起生效。

甲方法人:

甲方股东:

乙方负责人:

年 日

2012 月

第三篇:宾馆转让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位于宾馆,

现就转让的相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1、转让时间:年月日

2、转让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同时转让宾馆内全部配套设施和消防手续。

3、租金为一年人民币大写(小写:),

一年付一次,乙方一次性付清甲方,租期为年,在租期内不得涨租金。

4、从转让那天起房间内配套设施都归乙方所用。

5、从转让开始那天起,一切费用和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和负责。

6、转让期间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和甲方无关。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

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二〇一二年五月一日

第四篇:宾馆转让协议(推荐)

宾馆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经友好协商,甲方将宾馆“一号公寓”(以下简称“宾馆”转让给乙方,现具体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转让的宾馆是位于贵州省福泉市金山北路115号的一号公寓,房东是景克明、金德惠。转让范围是一楼的前台过道和2至4楼,5楼是甲方增加的,一并转给乙方使用,除甲方生活用具自行带走,其余宾馆用品用具全部转给乙方,转让后乙方可沿用“一号公寓”名称。

二、转让后乙方可经营时间是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中途若需转让或延期租用等一切事宜乙方自行与房东协商。甲乙双方签此协议后,乙方再和房东签一份协议。

三、转让后一月内乙方应主动办理营业执照过户、闭路电视、联通宽带电话等过户手续,甲方积极配合。在手续过户办理期间发生任何安全及其他责任事故一律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若乙方不积极履行事故责任导致甲方受连带责任,甲方可立即收回宾馆所有权和经营权,且不再退转让费给乙方。

四、宾馆转让费共壹拾肆万捌仟元整(¥148000.00元)。房租费从转让之日起计算,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租费是柒万玖仟捌佰陆拾元每年,以后在上年基础上逐年增长10%,付款方式和时间乙方自行与房东协商。乙方从转让费付清给乙方之日起接收宾馆营业,今后由宾馆产生的水电费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房东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房租从2017年3月1日开始(2017年3月1日)。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第五篇:宾馆转让合同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内容,订立安昌宾馆转让合同。

一、安昌宾馆基本概况:安昌宾馆系朱小春个人租赁绵阳海英公司的房屋,自己购置所有的设施设备,自己一次装修的宾馆。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字号为:绵阳市涪城区安昌宾馆;编号为:经营者:朱小春;地址:长虹大道南段3号临街二楼三楼(一楼为登记室,一楼下和楼顶为附属场地)。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该宾馆经营证照齐全(复印件附后,包括营业执照、消防合格证、特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四证。)

二、安昌宾馆场地系甲方租赁绵阳市海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租赁合同附后,本次转让甲方已取得出租方的同意。房租已付至年月日,已付房租和押金已包括在转让费中。二楼、三楼及一楼登记室及地下走道、楼顶等地,甲方刚进行了一次全新装修,装修投资万元左右;场地内所有动产,均系甲方个人独资购买,享有全部产权,投资万元;消防设施办证费用、场地转让费等投资为万元。以上三项甲方投资合计万元。甲方现将安昌宾馆所有场地经营权、甲方自有的所有财产所有权一并全部转让给乙方,转让总价为万元 1

人民币。

三、安昌宾馆水电气、照明、消防、通信设施设备齐全,均能正常使用。每个房间场地配有地毯、沙发、床及床垫、床头柜、书桌、窗帘、面盆等。宾馆共有牌型彩色电视机台;牌型空调台;牌型电脑台;牌型热水器台;还有其它动产。以上所有财产均能正常使用。在签订本合同时,列财产清单经双方签字认可,合同签订后,交接前出现的损坏、缺少由甲方负责赔偿。甲方所购财产的发票、收据等凭证复印件附后。

四、转让费用分三次付清,每次支付时均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帐号为,户名为。乙方在合同成立后日内支付定金万元;在2010年月日前支付万元,甲方将场地及其所有财产交给乙方,由乙方行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甲方留1人负责经营收费及费用代存,但宾馆收益所有权属乙方所有;在2010年月日前甲方应负责办好四证变更登记手续。当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办好四证变更手续时,乙方应付清尾款万元中扣除甲方代存费部分以外的剩余全部金额,如乙方拒付或迟付,甲方继续行使经营收费权。用代存款冲抵尾款,直至收费的代存额达到万元时止。如甲方未在2010年月日内办好四证的变更手续,除应继续办结外,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乙方未付的万元转让费尾款不再向甲方支付,甲方代存的经营收费应全部交

给乙方。甲方并从2010年月日起自觉撤走收费员,收费完全由乙方进行;在2010年月日前甲方未搬出的个人生活用品,视为甲方之抛弃物,由乙方自行处置。非甲方个人生活用品应完全属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搬出。搬出物品应经乙方检查。

五、甲方交付给乙方时,甲方应付清有关水、电、气、通信费及税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六、甲方保证财产清单所列全部财产和宾馆的经营权全部属甲方个人合法所有,与第三人无财产纠纷,无合资、合作、合伙、合股、代营代管、租赁借用等投资、经营、受托等诸情形。

七、合同生效后,乙方反悔,交付的定金甲方不予退还;甲方在收到定金后反悔,甲方按定金额双倍返还给乙方;如在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约,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成立,自乙方支付定金时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处理。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电话:电话:

二O一O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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