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利率风险管理办法

2023-05-27

第一篇:银行利率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

(第4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商业银行表内外所有未划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即商业银行为非交易目的和为套期保值而持有,表内外所有未划入交易账户的业务合约。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是指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要素变动导致银行账户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遭受或有损失的风险。

第五条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是指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进行 1 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过程。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在进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时应坚持审慎性原则。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纳入本行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应当贯穿商业银行相关业务活动的各个环节。

第八条 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管理应在并表基础上进行,并应尽可能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业银行附属机构,包括境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应当了解并表方式下风险被低估的可能性。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实施监督管理。银监会应当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当认定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缺陷或出现异常值1时,可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章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

第十条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应当与商业银行总体发展战略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相一致,并与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1 参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附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审查评估要素及方法”中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评估定量要素”。

2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组织管理架构、资产负债结构和业务风险特征,建立和完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的公司治理架构,同时制定相应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明确限额管理、报告、审计、绩效管理、内部控制各项原则。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结合对利率未来走势的判断,设定合理的假设前提和参数,采用普遍公认的财务概念和风险计量技术,计量所承担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评估利率变动对其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的影响程度。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采用多种方法,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进行计量。常用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缺口分析、久期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模拟及压力测试等。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计量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过程中,应考虑包括重新定价风险、基准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和期权性风险在内的重要风险来源的影响,以及开展不同币种业务时所面临的利率风险。计量和评估范围应包括所有对利率敏感的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外项目。

第十五条 对于重新定价风险,商业银行应定期监测银行的重定价缺口或利率平移情景模拟的结果,以及各产品间重定价期限错配情况,评估潜在重新定价风险对银行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的可能影响。

第十六条 对于基准风险,商业银行应定期监控基准利率之间或不同银行产品利率定价水平之间的相关程度,定期监控定价基准不一 3 致对银行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对于收益率曲线风险,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收益率曲线的旋转、扭曲对银行整体收益与经济价值的影响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进行计量和监控。对各主要经营货币,商业银行应分别考量其收益率曲线不利变动带来的风险。

第十八条 对于期权性风险,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银行账户业务中期权性风险的独立性和嵌入性特征,基于有关业务历史数据对客户行为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调整业务重新定价结构,以反映银行的实际风险状况。银行应定期对客户行为分析结果进行检验和修正,以准确反映客户行为特点的变化。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使用利率冲击法(±200BP或99分位数情景2)计量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时,应根据自身业务结构,选择与其业务最密切相关的收益率曲线作为利率基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结合银监会《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相关要求以及银行账户既有或预期业务状况、业务发展战略,根据资产负债的总量和结构变化情况以及利率风险特征进行压力测试,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压力测试所设定的情景至少包括:

(一) 利率总水平的突发性变动;

(二) 主要市场利率之间关系的变动;

(三) 收益率曲线的斜率和形状发生变化;

2 与在以一年(240个工作日)为持有期、观察年度至少为五年的情况下,所观察到的货币利率变化的第1和第99个百分位数相吻合的收益率曲线平移利率冲击。

(四) 主要金融市场流动性变化和市场利率波动性变化;

(五) 关键业务假定不适用;

(六) 参数失效或参数设定不正确。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计量过程应与银行的风险管理过程紧密结合,计量结果应被充分应用到银行的管理决策中。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合理调整资产负债表内及表外业务的利率重定价期限结构,控制重定价期限错配水平;结合利率走势,适时调整银行账户业务定价方式与定价水平,运用内部资金转移机制,引导业务经营,降低不同基准利率变化不一致对银行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可采用相应的金融工具,对揭示出的潜在的或已暴露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进行风险缓释。风险缓释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利率衍生工具对冲风险或调整投资组合中不同产品的久期。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以便为准确、及时、持续、充分地识别、计量、监测、管理、控制和报告其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提供有效支持。管理信息系统应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一)按设定的期限计算重新定价缺口和期限错配情况,并可根据银行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模式分币种、业务条线,按银行整体或按机构分别进行计算和分析;

(二)对重新定价风险、基准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和期权风险

5 对银行净利息收入和经济价值影响情况进行定量评估;

(三)能及时、前瞻性地反映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发展趋势;

(四)定期核查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限额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能根据快速变化的外部环境,针对所设定的不同情景收集整理相关数据,为压力测试和验证提供支持。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备的文档支持系统,提供足够信息,确保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计量的透明性,并足以支持独立的审查和验证。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计量相关技术文档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一)计量模型基本框架的理论基础。

(二)计量模型的详细描述。包括假设条件、相关参数的设定及其应用效果和调整情况;臵信区间和持有期条件;具体计量方法;验证过程和模型调整情况的详细记录。

(三)数据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数据来源;数据内容;确保数据完整性、一致性和准确性的程序要求;数据存储情况;数据应用目标;不同系统间数据流描述以及数据流过程中的人工处理情况。

(四)收益率曲线的选择和变更情况。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充分有效的内部计量模型验证程序,定期跟踪模型表现,对模型或方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进行验证,根据验证结果,对模型或方法进行调整,确保计量的合理性。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和开展新业务之前,应具备充分识别和评估潜在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能力,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

6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资本规划应考虑其所承担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资本要求,并将其纳入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中。

第三章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将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监管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并作为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三十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相应职能,负责与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部门的日常沟通和协调,对商业银行重大银行账户利率风险事件进行监测,逐步完善对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水平和趋势的评估。

第三十一条 银监会结合《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要求,通过现场检查,对商业银行应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措施的有效性和管理效力进行总体评估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的要求提供以下信息:

(一)有关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等的规范性文件。

(二)反映商业银行识别、计量、监测、评估、管理、控制和报告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相关文件。

(三)向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递交的关于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

7 理的报告。

(四)与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相关的董事会或授权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或专门部门会议记录或记载讨论情况的文件。

(五)有关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内、外部审计报告。

(六)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评估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时和充分性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框架进行审查,确保银行根据《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与银行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框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治理架构的完善性。

(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的完善性。

(三)假设前提和参数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四)限额管理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五)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审计的独立性、全面性和客观性。

(七)文档支持系统的可靠性和完备性。

(八)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备性。

(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十)压力测试的有效性和压力测试结果的有效应用。

第三十四条 对于银监会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问题,商业银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限期内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将依法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召开审慎性会谈;

(二)增加对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现场检查频率;

(三)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提交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报表、报告的频率;

(四)要求商业银行提供额外相关信息;

(五)要求银行通过更加有效的压力测试或其他措施改进应急方案;

(六)要求商业银行通过调整资产组合等方式适当降低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水平;

(七)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的相关规定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期披露有关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及其管理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最迟应于 年底前达到本指引各项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管理包含哪些流程?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包括识别、计量、监测、报告和控制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全过程,其目标是通过将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控制在全行风险偏好容忍范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的最大化。

(1)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识别是以银行账户资产负债结构分析、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及客户行为分析等为依据,判断其是否属于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期权性风险或其中某几种风险的组合。

(2)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计量包括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和风险价值等方法。

(3)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监测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编制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计量指标报表、分析指标变动情况等来实现。各级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内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4)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报告是指境内外各级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承担)部门及时发现并准确反映辖内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状况的管理活动。

(5)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控制以银行账户利率风险限额为管理目标。各级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承担部门和机构必须将利率风险敞口控制在限额范围内,对于超过本行管理限额的,应采取调整资产负债结构、运用市场化工具对冲等管理措施。

第三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106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指引》转发给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账户是相对于交易账户而言的,记录的是商业银行所有未划入交易账户的表内外业务。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是指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要素发生不利变动导致银行账户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遭受损失的风险。

第五条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是指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过程。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应坚持审慎性原则。

第六条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应在法人和集团并表两个层面上实施。商业银行应当了解并表方式下风险被低估的可能性。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当认定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缺陷时,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章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体系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总体发展战略相统一,与本行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将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贯穿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的治理架构和管理信息系统,明确董事会、董事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和所指定的主管部门的职责;配置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流程;明确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限额管理、报告、审计等方面的原则和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部门(人员)应独立于负责交易和其他业务活动的风险承担部门(人员),报告路线也应保持独立。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为准确、及时、持续、充分地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提供有效支持,其功能至少包括:

(一)按设定的期限计算重新定价缺口,反映期限错配情况。

(二)分币种计算和分析主要币种业务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

(三)定量评估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对银行净利息收入和经济价值的影响情况。

(四)支持对限额政策执行情况的核查。

(五)为压力测试提供有效支持。

(六)为模型验证提供有效支持。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和开展新业务之前,应充分识别和评估潜在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的批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资本规划应考虑其所承担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资本要求,并将其纳入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的有关规定,定期披露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定量和定性信息。

第三章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设定合理的假设前提和参数,采用适当的风险计量技术和方法,评估利率变动对其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的影响程度,计量所承担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

第十七条 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采用多种方法,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进行计量。常用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缺口分析、久期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模拟及压力测试等。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计量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过程中,应考虑包括重新定价风险、基准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和期权性风险在内的重要风险的影响,以及开展主要币种业务时所面临的利率风险。计量和评估范围应包括所有对利率敏感的表内外资产负债项目。

第十九条 对于重新定价风险,商业银行应至少按季监测重定价缺口和利率平移情景模拟的结果,评估重新定价风险对银行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的可能影响。

第二十条 对于基准风险,商业银行应定期监测基准利率之间的相关程度,评估定价基准不一致对银行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对于收益率曲线风险,商业银行应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旋转、扭曲对银行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的影响,计量和监测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对各主要经营货币,商业银行应分别考量其收益率曲线不利变动带来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期权性风险,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银行账户业务中期权性风险的独立性和嵌入性特征。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基于有关业务历史数据对客户行为进行分析,并定期对客户行为分析结果进行检验和修正,以准确反映客户行为特点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使用标准利率冲击法计量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时,应根据自身业务结构,选择与其业务最密切相关的收益率曲线作为利率基准。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结合监管机构对压力测试的相关要求,根据银行账户既有或预期业务状况、业务发展战略、资产负债的总量和结构变化以及利率风险特征进行压力测试,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压力测试应覆盖所有实质性的风险源。高级管理层在制定和审议利率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限额时,应考虑压力测试的结果。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计量应与银行的风险管理过程紧密结合。计量结果应被充分应用到银行的管理决策中。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合理调整银行账户利率重定价期限结构,适时调整定价方式与定价水平,科学引导业务经营,有效控制银行账户利率风险。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实际水平,运用有效的金融工具,对揭示出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进行风险缓释。风险缓释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运用利率衍生工具、调整投资组合的久期。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文档支持体系应能够提供足够信息,以支持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计量的独立审查和验证。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计量相关技术文档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一)计量模型的基本框架。

(二)计量模型的详细描述。包括假设条件、相关参数的设定及其应用效果和调整情况;置信区间和持有期条件;具体计量方法;验证过程和模型调整情况的详细记录。

(三)数据管理政策和程序。包含数据来源、数据内容、数据存储、数据应用目标和确保数据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的程序要求,以及系统数据的抽取、转换、清洗和人工处理的过程描述。

(四)收益率曲线的选择和变更情况。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充分有效的内部计量模型验证程序,定期跟踪模型表现,对模型和假设进行持续验证,同时根据验证结果,对模型进行调整,确保计量的合理性。

第四章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将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情况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并将其作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三十一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水平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评价时,应结合《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要求商业银行提供以下信息:

(一)有关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等规范性文件。

(二)反映商业银行识别、计量、监测、评估、控制和报告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相关文件。

(三)向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递交的关于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与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相关的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或专门部门会议记录或记载讨论情况的文件。

(五)有关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审计报告。

(六)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和评估。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治理架构的完善性。

(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的完善性。

(三)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计量的充分性和全面性;假设前提以及参数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四)限额管理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五)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七)文档支持体系的可靠性和完备性。

(八)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备性。

(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十)压力测试的有效性。

(十一)计量结果和压力测试结果的应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发现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中存在问题,应当要求商业银行限期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对于逾期未整改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召开审慎性会谈。

(二)增加对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现场检查频率。

(三)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提交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报表、报告的频率。

(四)要求商业银行补充相关信息。

(五)要求商业银行通过更加有效的压力测试对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六)要求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水平。

(七)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监管标准》解读

巴塞尔委员会将银行资产划分为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并分类监管。

交易账户:银行为交易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目的的风险而持有的可以自由交易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交易账户下的利率风险体现在巴塞尔协议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中。

银行账户:与交易账户相对应,银行的其他业务归入银行账户,最典型的为存贷款业务。虽然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不纳入市场风险资本计算,但其利率风险是巴塞尔协议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中的重要内容。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系统应具备要素: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监控; 1.银行董事会的监控 2.银行高级管理层的监控 3.负责利率风险管理的部门 4.负责利率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

(二)完善的利率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利率风险计量、监测及控制

(四)完善的利率风险内控机制与独立审计。 尽管银行账户利率风险不计入商业银行风险资本,但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是巴塞尔协议中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银行必须具备与该项风险的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有效系统。银行利率风险监管主要程序:

1.收集信息

包括定期获得银行利率风险头寸的信息,非现场监管,G33《利率重新定价风险情况表》等。

2.监管分析

一是利率变动对当期收益的影响,对经济价值的影响;二是对银行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头寸进行评估,评估不同利率风险对银行盈利及经济价值的影响(如重新定价风险、基准风险等);三是确定利率风险额的主要来源,掌握利率变动对银行盈利及经济价值的影响。

3.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一是银行资产负债及表外业务面对风险的复杂程序及水平;二是董事会的监控;三是管理层识别风险的能力;四是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的贯彻与遵守;五是相关制度支撑;六是收入及资本亏损的风险限度与控制足够有效;七是内部检查与审计;八是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法及策略;九是利率风险水平与相关制度的匹配性。

4.监管措施

一是增加提交利率风险报告的次数;二是提供额外相关资料;三是对银行利率风险管理体系的调整(包括计量方法、模型、假设前提及参数);四是制定更合适的限额;五是要求银行增加资本金;六是其他措施。

第五篇:8、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利率定价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科学的利率定价机制,提高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竞争力,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利率定价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指贷款利率定价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利率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在遵循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基础上,重点考虑贷款的风险度,同时参考资金成本、业务综合收益贡献率等最终确定贷款利率价格,体现对风险溢价的覆盖。

(三)市场化原则。通过科学有效的定价方法,切实提高定价能力,并逐步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机制,使贷款利率管理适应市场需要,具备市场竞争力,能扩大有效的市场份额。

(四)差别化原则。根据客户对本行的贡献度、忠诚度、信誉度,将客户细分为战略客户、黄金客户、基础客户,并实行不同的利率档次。

(五)规范管理原则。严格遵守贷款定价流程和授权的有关规定,不准擅自变相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

第三条 贷款利率制度的制定与执行

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经利率定价委员会审定通过后

实施。贷款利率的具体定价由贷审会执行。

第四条 定价流程

(一)基准利率确定。本行执行的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期限贷款基准利率。

(二)浮动幅度确定。本行贷审会原则上每年年初确定上、下浮幅度并设定不同利率档次(因特殊情况可研究调整)。执行利率=基准利率×(1+浮动幅度)。

(三)贷款利率定价的确定。按照贷款审批流程随同贷款审批同时确定。客户经理通过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担保方式、资金回笼、利息收回、贷款期限等要素,按照本办法计算贷款利率,向贷审会提出执行利率意向,由贷审会审批同意。给予客户优惠贷款利率的条件要素由客户主动提供,我行审核后确认。

第五条 利率定价

(一)公司类客户的贷款利率定价:

1.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户,贷款手续齐全、抵押物足值有效的单位,且在征信系统查询中无任何不良记录,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0-80%之间定价,即:如日平存款占用信总额的5%以下,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80%执行;日平存款占用信总额5%(含)以上,利率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60%执行,在此基础上日平存款占用信总额每递增10%,利率下调20%,最低按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详见附件)。

2.对在我行开立非基本结算户,贷款手续齐全、抵押物足值有效的单位,且在征信系统查询中无任何不良记录,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0-120%之间定价(一年内的客户按基

准利率上浮130%执行),即:如日平存款占用信总额的10%以下,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20%执行(一年内的客户按基准利率上浮130%执行);日平存款占用信总额10%(含)以上,利率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10%执行,在此基础上日平存款占用信总额每递增5%,利率相应下调10%-20%(详见附件); 存款占用信额度最低按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

3.公司类客户存款仅指在我行开户并属客户名下的全部存款,包括子、母公司,但不含其他关联企业。

(二)个人类客户的贷款利率定价:

1.对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户,贷款手续齐全、抵押物足额有效的个人,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0-130%之间定价,最低按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详见附件)。

2.个人类客户存款仅指在我行开户并属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名下的全部存款。

(三)小额再就业贷款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个人首套住房按揭,首付比例20%且信用良好,最低可按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二套房按揭,首付比例30%且信用良好,按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

(五)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的抵押贷款,按基准利率上浮30%定价。

(六)对用本行存单质押的贷款,统一按基准利率上浮20%定价。

(七)永州市农信系统内的股权质押贷款,按基准利率上浮60%定价。

(八)福祥便民卡统一按基准利率上浮68%定价,集团授

信便民卡利率按一至五年期基准利率定价。

(九)福民卡初始利率定为2‱,即月利率为6‰。一年期满客户日平存款回报率达授信额度的30%(含)以上,且用信情况好,则在下一实行日利率1.5‱,即月利率为4.5‰。

(十)对本行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黄金客户、战略客户,其贷款利率由贷审会研究决定并定期报董事会备案。黄金客户是指与我行已建立较好的合作关系,对本行贡献力度较大,且合作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经贷审会集体研究确定的客户;战略客户是指愿与本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未发现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且对我行预期贡献度大,经贷审会集体研究确定的客户。

第六条 利率的调整

(一)遇人民银行政策性利率调整:一年期以内(含)的短期贷款,原则上不予调整;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贷款利率一年一定。

(二)已实行优惠利率的中长期贷款,若贷款后能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正常收息,并能维持贷前优惠标准,在贷款期限内可维持原利率不变。维持不了优惠标准的,三个月后本行有权取消优惠利率。

(三)未实行优惠利率的中、长期贷款,若贷款三个月后,能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正常收息,并达到了我行贷款优惠利率相应标准,贷款客户可申请在贷款剩余期内实行相应的优惠利率,在优惠期内,维持不了优惠标准的,三个月后再次取消优惠利率。

(四)凡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息的贷款,累计欠息达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待利率调整时,调至同类贷款最高利率。

第七条 结息方式及罚息

(一)结息规定。贷款一般按季结息,贷款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月结息。

(二)逾期贷款执行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40%;借款人未按借款用途使用的,贷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罚息收至清偿本息为止。

第八条 监督检查

本行稽核审计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浮动利率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按《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订,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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