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审计管理制度

202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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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有限公司审计管理制度

分子公司审计制度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业务进一步拓展,实现了跨地区经营。先后设立了多家分、子公司,并实现正常营运。为加强对分、子公司经监管成,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执行。

一 、内部审计范围: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对公司及分、子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配备及审计实施方式:

1、 目前暂不设立专门审计部门,也不设立专职内部审计工作岗位。公司一年开展两次定期内部审计工作。应提前一周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2、 审计期间成立董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组。由内部审计组开展具体审计工作,总经理任审计组长,财务经理为副组长,审计内员为各公司抽调财务人员。

3、 采取交叉审计方式开展审计工作,在拟审计单位任职的财务人员不作为该地区公司审计组成员。

4、 内部审计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负责制定审计方案,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

三、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内容:

1、 对财务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实施定期审计;同时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IC卡销售、IC 卡充值收款、IC卡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IC卡刷卡消费结算管理、IC卡信息系统数据与财务核算数据的符合性审计等。具体工作中可根据各公司所处生产经营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2、 审计组应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重大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四、 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及工作权限:

1、 内部审计组审计期间发生的业务经费统一由公司拔付。

3、 被审计单位应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告等其他有资料。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帐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4、 内部审计人员有权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帐表、文件,并现场勘察检查 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内部审计人员有权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5、

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公司财产,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司进行汇报。

五、 内部审计报告的报送

1、 现场内部审计结束后,应向被审计公司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3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审计小组,超过规定时间视同无异议。

2、 内部审计小组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完成审计报告,报公司内部审计组负责人审定。必要时抄送董事会。

3、 内部审计报告经审定后,应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就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审计人员有权就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4、 内部审计小组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并及时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

5、 内部审计小组可以向被审计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被审计公司应认真听取相关意见。

第二篇: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一、具体内容

1、对财务主办会计、收汇员、退税员、出纳员等岗位职责的审计和监督,具体参照本公司“各岗位职责”办理,并按季汇总并做好记录,作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2、审计和监督财务人员是否按时和真实核算公司经营情况、上报报表、财务分析和余额表。

3、审计和监督财务人员核算是否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是否每月核对往来帐款、银行存款和库存商品。生产企业库存帐面是否与仓库帐定期核对,仓库管理人员是否按《仓管员岗位职责》核算和管理货物。

4、对逾期应收帐款、应收外汇帐款、积压库存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和帐务处理。

5、审计和监督财务人员是否按规定提取和列支各种费用。

6、审计和监督财务人员是否按《资金管理》运营公司资金。

7、审计和监督财务人员是否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递延资产的摊销。

8、审计和监督各部门购置2000元以上固定资产时是否按规定审批并对购置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时是否进行公开招标。

9、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审计部门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部门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10、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11、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审计部门提出建议,报经总经理同意,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二、审计要求

1、各部门在每半年末次月8日前上交会计报表、财务分析、各科目余额明细表和有关资料。

2、各部门在每半年末次月10日前上交“自查报告”,年末增加清产核查资料,内容要完整真实,不得瞒报和虚报,必要时附详细说明。

3、各部门提供的资料必须有本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名盖章。

4、各部门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在本企业内部审计正确的基础上进行上报并对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5、生产部门在提供审计数据前要做好存货盘点工作。

6、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实事求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应审计而未审计项目,或漏审计,每一不符点扣绩效工资 200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按质赔偿。

7、财务人员被内部审计人员每查出一条扣绩效工资100元, 对情节严重造成损失按质赔偿。

8、各部门上报资料正确与否,作为年底对各主办会计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9、各部门领导和人员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提出申请,由公司总经

理牵头组织专业人员会审并予以仲裁。在没有结论前,审计决议有效,公司对审计工作不配合、不执行的部门有权给予处罚。

第四节离任离职审计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正确反映企业员工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确保企业不断地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所有职工离任离职时,

最近二年内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并进行审计。

二、总结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反映内部公司和机构变动情况。

2、反映任职期间如何加强部门管理,发挥员工积极性团结协作精神,部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什么经验教训,采取了哪些重大管理措施。管理中是否因失误而引起经济损失或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造成重大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

3、经营情况:任期内部门年度完成公司指标情况,产品和市场开拓情况,培养新业务员情况,个人操作业务情况。反映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解决办法、经济损失和经验教训。

4、反映部门和个人操作的业务债权债务情况,预付款、应收帐款和

库存存在的问题和应该承担的责任,并指出具体解决办法。非业务人员重点反映个人失职行为或不作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5、结清个人各类借款(包括备用金等),移交在用的各种物品。

6、详细说明遗留的问题:经营、财务、人事、机构和各种纠纷等。

7、对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公司经理助理以上由公司办公室和财务部门进行审计;公司部门经理以下,由公司负责审计,并把审计结果报公司办公室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对有异议或不清楚的,公司办组成临时备审组进行复审。把所有审计结果存入档案,作为离任离职者的工作业绩。离任审计有不良记载者,原则同意离任但不允许调离本部门。情节严重者轻则作出处罚;重则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篇: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对象,特指本公司财务部门、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公司所属财务部门、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目的、工作职责及范围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内部审计工作是在本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评价职能。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协助公司领导层有效的履行职责,规范公司运作行为,降低运营风险,完成公司经营目标。 第六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

1、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长审批。

2、召开部门会议,围绕工作计划制订审计项目计划,按照计划实施审计工作。

3、负责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底稿。

4、编制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及合理化建议。

5、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及落实情况。

6、建立健全审计档案。 第七条 工作范围:

1、财务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其他有关经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2、内部控制审计。审查公司及子公司用于保证完成经营目标而制定的政策、计划、程序和规定等所组成的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是否得到的有效遵守及执行。

3、项目预决算审计。对各子公司工程预算、结算、签证、决算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

4、经济责任审计。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投资项目的经济目标、经营责任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5、交接、离任审计。核实债权债务,监督资产交接;对离任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6、专项审计。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7、董事长交办的舞弊调查及其他审计事宜。

第三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长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长负责。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

第十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两名,由董事长提名并任免。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1、依法审计;

2、廉洁奉公;

3、忠于职守;

4、坚持原则;

5、客观公正;

6、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依据、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况及合同。

5、公司及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的权限:

1、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

3、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5、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6、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7、有权对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监督建议的执行情况。

8、对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及相关法规,或因失职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及其直属领导,有权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准备阶段

1、确定项目审计计划。按照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确定项目审计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2、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部根据项目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负责制定审计方案。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者提供专业建议。

3、通知被审计对象

通知被审计对象,要求被审计对象提前准备好生产、经营及财务活动的相关的单据、凭证、账表、文件等资料。

第十六条 实施阶段。审计小组依据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管理建议及审计意见,编制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报告阶段

1、征求意见。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3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小组,超过规定时间视同无异议。

2、报告审定。审计小组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完成审计报告,报公司董事长签批。

3、报告送达。审定的审计报告经董事长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就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制订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审计人员有权就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4、档案管理。审计小组应在审计工作结束后7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报告、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5、后续审计。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采纳及执行情况和效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长审批之日起实行,并抄送各相关部门。

第四篇: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审计监察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集团公司审计监察工作,发挥审计监察工作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公司利益至上原则:对任何损坏公司利益,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行为作全面彻底的审计监察。

2、真实再现和客观实际原则:认真细致全面的审计监察工作使真实情况再现,以便公正的处理。任何审计监察之后的处理要考虑到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不能臆断主观脱离实际。

3、工作自主独立原则:在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或授权领导)的领导下自主独立开展工作。审计监察工作不受人为因素干扰,工作保持独立和公正。

4、工作责任承担原则:对审计监察的结果审计监察部门和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集团公司设立内部审计监察机构,作为集团公司内部监督体系和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与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并行的监督系统的中心位置,是董事会或经营层领导下独立从事工作监督和执法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 审计监察人员办理审计监察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察机构为公司审计监察处,在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或授权领导)的领导下展开工作,审计和监察集团公司各项经济和管理活动的运行情况,是独立监督和评价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实体、项目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加强公司项目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为目的独立机构,兼具审计监督和纪律监察的双重职能作用。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将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审计监察工作的需要,可以提请公司从有关部门、单位抽调人员共同参与审计监察工作。集团审计监察办公室应当对临时抽调人员作必要的业务指导,并对临时抽调人员的工作结果负责。受抽调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和工作范围与公司正式审计监察人员享有同等职权和责任。

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层可以同时聘请公司之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专家或顾问,作为公司的外部审计监察人员,负责对全公司进行外部审计监察。外部审计监察单位和人员由董事长和总经理(或授权领导)确定。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外部审计监察工作的日常工作往来与接待,向外部审计监察人员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数据。

外部审计监察工作所形成的档案资料由审计监察办负责接收、保管与归档。

第七条 公司根据审计监察工作的范围、职责、业务量,配备相应的审计监察人员。审计监察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品德、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以及国家审计监察行业规定的从业资格。

第八条 审计监察办公室主要设立主任、主管、专员和内业管理等岗位,建立审计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审计监察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审计监察人员按审计监察程序开展工作,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对审计监察事项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必要时与公司签定保密协议。

- 1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决算、竣工审计。

3、项目工程成本和利润情况的真实性和工程结束后的竣工审计。

4、进行投资项目评估审计,并参与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投资预算,信贷计划编制和执行,以及投资效益情况审查。

5、检查公司及各下属部门资产(包括机械设备及物资)购买、使用、报废、毁损、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6、财务计划及其预算、财务收支和决算及经济效益审计。

7、检查公司各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工作运行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的检查和监察。

8、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会签和执行及效果的检查。

9、财经法纪审计监察。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的专案审计监察。

10、公司各下属部门各项检查结果和领导指示的执行情况。

11、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部门负责人及各子(分)公司、项目部班子以上管理人员的离任(改任)的经济责任的审计监察,评价任期工作效率和效果。

12、人力资源审计监察。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政策规划、制度流程和运用效果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人力资源系统工作开展的有效性。

13、配合国家审计监察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的审计监察。

14、其他管理活动、行政活动或认定事项。

15、董事长和总经理(或授权领导)要求督办和交办的其他审计监察事项。

16、向总经理(或授权领导)、外部审计监察机关报送审计监察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办公室应加强与集团各单位、部门的交流和沟通,确保审计监察办公室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充分的经营管理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集团董事会(或经营层)授权,审计监察办公室可以就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者有特性的事项,在集团范围内进行审计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提交集团。

第二十二条 逐步实现审计监察工作现代化,推进管理审计,兼顾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根据需要建立适合集团业务需要的审计监察电算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监察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公司领导的工作指示和批示。

5、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 审计监察种类和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监察的主要种类:

1、审计种类主要有:财务日常审计、资金收支和费用审计、工程成本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竣工审计、离任(改任)审计、其他单项审计等类型。

2、监察种类主要有:物资采购和存货管理监察、机械设备管理监察、合同管理监察、施工队管理监察、人力资源管理监察、廉政和纪律监察、其他单项监察等类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监察主要方式:

1、报送(送达)审计监察。被审单位接到审计监察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监察机构接受审计检查监察。

2、就地审计监察。审计监察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监察,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

- 3第三十五条 对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管理问题,审计监察办公室可以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重要事项应当报经集团董事会或经营层相关公司领导后作出审计监察决定,督促执行。

1、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集团制度,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请集团从重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责任,必要时,可建议暂停有关人员的职权。

2、有权作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决定以及提出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3、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集团董事会或经营层相关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4、对阻挠破坏审计监察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工作正常进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对审计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集团董事会(或经营层)和相关领导报告。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的主要程序

1、编制审计监察工作计划

审计监察办公室根据公司经营规划方案和部门工作目标及公司要求,结合上经营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确定审计监察重点,编制“公司审计监察工作计划”,报董事长和总经理(或授权领导)审批。

2、制定公司审计监察单项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

审计监察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审计监察工作计划和分项工作的各个重点,确定对象并制定其审计监察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审计监察工作计划和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立项依据、计划目的、计划目标、审计监察的方式和方法及实施方案。

3、出具审计监察通知书

在实施审计监察前,必要时书面通知被审计监察单位,说明审计监察内容、种类方式、时间,被审计监察单位应提供的资料;日常监察检查和突击审计监察等工作事项不下达审计监察通知书。

4、组成审计监察小组

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审计监察工作方案,根据方案和工作的具体情况组成审计监察小组。

5、实施审计监察

采取方式有就地审计监察、报送审计监察、网上及时审计监察、事前审计监察、事后审计监察等方式,也可以多种方式结合进行。

审计监察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监察,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以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审计监察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实施审计监察。

在审计监察过程中,审计监察人员依据审计监察工作方案,认真编写审计监察工作底稿,做好工作调查记录,获取审计监察证据,发现的问题应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6、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监察组在审计结束后,应对审计监察工作底稿分析、整理,就被审计监察单位存在的问题予以指正,并及时写出专题审计监察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审计报监察报告总体要求是:事实清楚、数据确实、依法有据、建议和处理恰当。其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监察的目的、依据、内容和范围、审计监察的步骤和方式、被审计监察单位的概况、审计监察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7、下达审计监察处理决定

- 5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监察单位、个人和与被审计监察单位和审计监察事项相关的单位、个人,违反本制度,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接受审计监察及以各种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监察工作的,审计监察办公室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处以100-3,000元的经济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交由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审计监察办公室对威胁、污辱、打击报复监审人员及侵犯审计监察人员名誉、人格、人身安全的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300-5,000元的经济处罚,或提出具体处罚意见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审计监察处理处罚决定。对拖延或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审计监察办公室和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和处以1,000元以上的经济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揭发、检举违反集团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监察线索的有功人员,审计监察办公室给予表扬,或提请公司批准进行各种奖励和表彰。其中经济奖励金额,一般可按举报查实和为公司避免损失金额的5%-15%标准奖励。而为公司和国家挽回或减少重大损失的,公司视其情况给予重奖,奖励金额可不封顶。

第四十七条 对工作认真努力,业绩突出的审计监察人员,和为集团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公司给予相应行政奖励和按避免损失的1%-5%标准金额,或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100-3,000元的经济奖励。为集团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审计监察机构和人员,公司应给予重奖,经济奖励金额可上不封顶。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有关审计监察工作管理制度及审计监察人员行为规范、有重大工作过失及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审计监察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和50-2,000元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审计监察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分专项和阶段时间进行。具体方案由公司审计监察办公室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五十条 审计监察机构奖励经费,由公司专项经费等渠道列支。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二条 集团下属各单位遵照本制度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后颁布实施。自颁布之日起,其他同类条款同时废止。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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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降低决策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 指公司各部室、分公司、直属各办事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专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业务。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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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以充分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范畴和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按工作内容划分为内控审计和专项审计两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对应审计计划。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对被审计对象的以下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评价:

1、货币资金内控审计;

2、物资管理内控审计;

3、采购内控审计;

4、生产内控审计;

5、销售内控审计;

6、研发内控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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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财务管理内控审计;

8、质量管理内控审计

9、其他经营内控审计。

第十四条专项审计项目对被审计对象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公司财务审计

(1)流动资产审计;

(2)长期资产审计;

(3)费用成本审计;

(4)销售、利润审计;

(5)投资效益审计。

2、具备独立会计核算对象的经营业绩审计、离任审计、科研项目审计;

3、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

4、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领导要求,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等;

2、制订和具体审计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4、指导监督被审计对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督被审计对象业务流程执行情况;

5、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学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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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协助中介机构、上级审计机关对公司的审计工作;协助公司监事会工作;

7、根据公司领导的要求,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基本情况调查表、内控情况调查表、预决算报告、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凭证、帐表,检查资产,检测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3、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被审计对象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4、发现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工作薄弱时,向其提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力度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专项经营审计结果,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5、对故意违反公司财经纪律的部门或个人,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经济处罚的建议;被审计对象在限期内无故拒不执行经济处罚决定的,内部审计机构有权通知公司财务部直接执行;

6、对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向公司领导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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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法规制度的行为,建议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制止无效时,直接上报公司领导;

8、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9、对内部控制业务做出突出成绩的被审计对象,向公司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10、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考核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行以下审计要求:

1、根据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要求;

2、按照“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对基建、技改工程的预、决算推行必审要求;

3、对重要经济活动或重点部门实行定期审计要求。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基本审计工作程序

1、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领导签发的部门内审计划和被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拟订具体审计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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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话通知甚至直接进点;

3、内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审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4、内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内部涉及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内部涉及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内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审计终结,内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计划安排提出审计报告,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6、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连同征求意见,由内审项目组长复核后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起草审计意见书报部门主管领导审定。其中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部门领导提出审计决定书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7、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对象后,被审计对象必须予以执行;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对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8、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书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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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申诉,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反馈;

9、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自结束之日起15 天内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被审计对象建立审计台帐,并确定审计工作责任人;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程序

1、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批准实施的具体内控审计计划,对相关部门进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2、内部审计人员到达被审计单位后,向被审计对象出示流程检查通知书,按照流程工作检查清单,对被审计对象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打分;

3、检查被审计对象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相关调查;

4、检查完毕,内审人员根据流程工作检查清单等工作底稿及计划安排提出检查报告;

5、检查报告送交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审阅确认后,送达被内部审计机构门执行。其中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决定书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对象执行。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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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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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公司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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